適用對象
- 欠下公司稅、GST/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而無法一次付清的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經營者
- 收到 CRA 追收函、法律警告函或強制扣款通知的企業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遲交罰款,以及如何請 CRA 取消罰款
- 獨資經營者的個人所得稅欠款
- 多年未提交的稅表、估計評稅和董事責任的深入說明
- 魁北克省省稅的付款條件
- 省銷售稅欠款(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曼尼托巴省)
公司可以為逾期的 HST 或公司稅向 CRA 申請付款安排嗎?
企業可以申請付款安排,也就是 CRA 對付款計劃的稱呼。CRA 會考慮企業欠款的付款安排,並按其追收政策,根據企業的付款能力決定;政策與法律不一致時,以法律為準(IC98-1)。企業可以在「我的企業帳戶」中,就公司所得稅(T2)、工資扣繳款項、GST/HST 和合夥企業的欠款設定預授權扣款(從銀行帳戶自動付款);其他企業欠款則以電話安排(CRA:分期付款安排)。
付款安排只是把付款分攤開來,不會減少稅額,利息和罰款仍會計入餘額。出現以下情況時,案件就不簡單:
- 欠款建立在漏交或錯誤的稅表,或估計評稅之上;
- 已經收到法律警告函、強制扣款通知或追收人員的來函(請先撥打該函上的電話,並參閱下文法律警告函一節);
- 欠款包含 GST/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這可能導致董事(GST/HST 則可能是合夥人)被個人評稅;
- 企業位於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省公司稅,以及魁北克省一般情況下的 GST/HST,不屬於 CRA 管理。
提出申請前請先備齊:每一份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和追收函;CRA 對每個帳戶(公司稅、GST/HST、工資扣繳)列出的餘額;已提交和未提交稅表的清單;銀行對帳單;收入和費用清單;資產和債務;以及企業嘗試借款的記錄。
如果其中任何一項適用,申報文件和實際餘額通常需要專業人員審核;最後一節按各種情況指引下一步。
CRA 同意付款條件之前,會要求提供什麼?
CRA 要求企業證明目前無法全額付款。其追收政策期望企業已嘗試所有合理的籌款方法,例如借款或重新安排財務,並提供顯示收入、費用、資產和負債的文件。追收人員在接受條件之前,可能核實這些資料(IC98-1)。
條件確定後,CRA 指出企業必須按約定日期持續付款、按時提交以後所有稅表,並讓其他義務保持最新。CRA 可能定期檢視該付款安排(CRA)。如果企業需要更改付款計劃,或無法付款,CRA 指示要致電。
如何申請:公司稅、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該用 CRA 哪條電話線或哪項線上服務?
公司稅、GST/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的預授權扣款請用「我的企業帳戶」;否則請撥打該筆欠款對應的電話。電話線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東部時間上午 8 時至晚上 8 時,公眾假期休息(CRA:無法付款時請致電我們)。
| 欠款 | 線上 | 電話(加拿大和美國) |
|---|---|---|
| 公司所得稅(T2) | 「我的企業帳戶」中的預授權扣款 | 1-866-291-6346 |
| GST/HST | 「我的企業帳戶」中的預授權扣款 | 1-877-477-5068 |
| 工資扣繳款項 | 「我的企業帳戶」中的預授權扣款 | 1-877-548-6016 |
以上是 CRA 的電話。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GST/HST 和公司稅一般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辦理(見下文魁北克省一節)。在加拿大和美國以外撥打時,三類欠款都使用 1-613-221-3003。
等候時間很長時,CRA 為這三類欠款提供回電服務,限加拿大和美國境內。請備好企業號碼、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已評稅的稅表或通知書,或者登入「我的企業帳戶」。如果已指派追收人員,請撥打該人員來函上的電話。
CRA 指出,企業的代表不能替企業設定預授權扣款,所以必須從企業自己的帳戶辦理。獨資經營者的個人所得稅欠款使用不同的工具:CRA 指引該筆欠款使用「我的帳戶」(My Account)或其自動電話線(CRA)。
CRA 每月接受多少金額,付款計劃最長可以多久?
CRA 按個案決定金額和期限,其付款安排指引沒有訂定最低付款額或最長期限。政策指出,付款安排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安排,根據付款能力而定,所以數額來自企業的收入、費用、資產和債務(IC98-1)。
請提出企業每個付款日都能支付的金額。CRA 指出,未先更改付款安排就少付,可能導致法律行動(CRA)。如果無法付款是由企業無法控制的情況造成,CRA 可能允許延後付款,直到財務好轉;其間利息和罰款仍會計算。
CRA 可以要求提供擔保,例如信用證或抵押嗎?
可以。CRA 可以在付款安排之外,或代替付款,接受擔保,直到欠款付清為止。它舉出的例子有銀行保證函、備用信用證和抵押。它指出,可接受的擔保必須容易變現,並且可隨時要求兌現,其他形式則按個案判斷(IC98-1)。
具體案件中是否要求或接受擔保,由 CRA 按個案決定。提供擔保還會讓 CRA 的追收期間重新起算,下文會說明。
付款計劃期間,CRA 的罰款和利息還會繼續累計嗎?
會。CRA 延後或分攤付款期間,適用的利息和罰款會繼續加到欠款上(IC98-1)。利息從付款到期日起計算,GST/HST 逾期付款,即使稅表按時提交也會產生利息(CRA:利息和罰款;《消費稅法》第 280 條)。GST/HST 的遲交罰款針對的是稅表遲交,而不是遲付(第 280.1 條);工資扣繳款項遲匯繳另有罰款。公司稅的利息按未付餘額每日複利計算,直到付清為止,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CRA:了解利息;法定利率)。因此,付款計劃越長,利息越多。各類欠款的利息和罰款如何計算,見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和工資扣繳款項遲匯繳。
CRA 的寬免政策允許其考慮取消自付款開始起的全部或部分利息,條件是:企業已證明其付款能力需要延長付款安排,約定的付款按時繳付,並保持合規。寬免屬於酌情決定,以無力付款為由提出申請的企業,必須以書面說明其全部收入、費用、資產和負債(IC07-1R1)。如何申請見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
如果我漏繳一期付款,或無法再繼續支付,怎麼辦?
請在付款日之前致電。CRA 指出,如果需要更改付款安排,或無法付款,請致電(CRA)。如果沒有按時繳付約定款項,CRA 可能開始採取法律行動(CRA:如果您不償還欠款)。
CRA 並未說明漏繳某個日期可以獲得豁免,或會取消付款計劃,所以任何漏繳都應視為先致電的理由。付款計劃期間,新的稅表以及新的 GST/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也必須按時提交和繳付。
如果企業負擔不起任何能夠維持的付款計劃,應在法律步驟開始之前尋求意見;見公司稅務協助。
什麼是法律警告函?CRA 對企業欠款接下來可以採取什麼措施?
法律警告函通知企業,CRA 可以開始法律追收。有效期為 180 天,在這期間內,即使餘額有變動,CRA 隨時都可以採取行動。對於 GST/HST 和工資扣繳款項欠款,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即視為書面警告,所以 CRA 嘗試口頭警告之後即可開始法律行動。如果企業沒有確認付款安排,也可能開始法律行動(CRA)。
| 措施 | 對企業的影響 |
|---|---|
| 抵銷 | 把退稅、抵免和其他政府付款用來抵付餘額。對於公司稅、GST/HST 和工資扣繳款項欠款,評稅通知書一寄出就可以發出,即使該金額正在異議或上訴,也可以進行(CRA;IC98-1)。 |
| 強制扣款 | 向欠企業款項或持有企業款項的人(例如金融機構)發出的付款要求(CRA:強制扣款)。 |
| 留置權或查封 | 留置權(對資產的法律索求權)或查封資產(CRA);追收政策涵蓋查封和出售資產(IC98-1)。 |
| 要求另一人承擔責任 | CRA 的措施清單包括讓另一個人也對欠款負責。對於未匯繳的 GST/HST 和工資扣繳款項,這個人可能是董事(見下文)。 |
| 聯邦法院證明書 | 某些法律允許 CRA 就未付金額向聯邦法院登記證明書(IC98-1)。 |
強制扣款或其他法律步驟一旦開始,CRA 指出通常會維持到帳款全部付清為止,除非證明該行動造成經濟困難(IC98-1)。政策並未說明後來的付款安排會解除這些措施,所以請詢問追收人員。
如果公司沒有匯繳 GST/HST 或工資扣繳款項,CRA 也可以對董事個人評稅(工資扣繳款項適用《所得稅法》第 227.1 條、《加拿大退休金計劃》第 21.1 條和《就業保險法》第 83 條;GST/HST 適用《消費稅法》第 323 條),但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之後超過 兩年,就不能再採取行動或評稅。IC89-2R3 並未列出公司所得稅。董事是否須承擔責任,取決於具體事實;見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該文也涵蓋被凍結的銀行帳戶;以及工資審查和工人身份裁定。
所有者和合夥人也可能須個人欠款。獨資經營者沒有獨立的公司:負責匯繳 GST/HST 的就是個人(《消費稅法》第 123(1) 條和第 228(2) 條),所以欠款是所有者自己的債務。除有限合夥人以外,每位合夥人對在其為成員期間成為應付的合夥企業 GST/HST 負連帶責任(第 272.1(5) 條)。從欠稅的企業,以低於價值的價格,把資金或財產轉移給配偶、18 歲以下的人,或不具獨立第三方關係的人(所有者或關聯公司),可能使接收人在未付對價的範圍內,以所收到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所得稅法》第 160 條;《消費稅法》第 325 條)。
提出異議或上訴,能阻止 CRA 向公司追收嗎?
公司所得稅方面,大多可以,除非是大型公司:《所得稅法》規定,在異議或上訴進行期間,對爭議金額暫停大多數法律追收步驟。抵銷仍然適用,而 GST/HST 和工資扣繳款項欠款沒有暫緩。公司自通知日起有 90 天 提出異議。CRA 的解決爭議頁面也同意,審查期間不需要支付爭議金額,但未付金額仍會產生利息,如果異議不成功,利息從餘額到期日起計算(CRA:解決爭議)。不過,CRA 的法律警告頁面指出,在異議或上訴期間,CRA 仍可繼續追收公司評稅款項(CRA:法律警告),所以在依賴暫緩之前,請與追收人員確認該帳戶的狀態。
| 欠款 | CRA 可以繼續追收有爭議的金額嗎? |
|---|---|
| 公司所得稅 | 《所得稅法》部分暫緩。在評稅通知書發出後的 90 天 內,《所得稅法》禁止法院訴訟、向聯邦法院證明欠款、強制扣款、查封和類似步驟;之後僅針對有爭議的金額,如果有異議,禁止至 CRA 確認或更改評稅後 90 天,如果是上訴,則禁止至稅務法院作出裁決為止(第 225.1 條)。大型公司(以應稅資本界定)的處理不同:爭議期間,CRA 可以追收部分已評稅金額。 |
| GST/HST | 沒有暫緩:異議或上訴期間可以繼續追收(IC98-1),但 CRA 可以按其訂定的條件,延後追收有爭議的金額(第 315 條)。 |
| 工資扣繳款項 | 沒有暫緩;《所得稅法》豁免必須扣除並匯繳的款項(第 225.1 條)。 |
如何對評稅提出異議,見審查、審計和自願披露。
CRA 可以追收企業欠款多久?什麼會讓時效重新起算?
CRA 可以在評稅通知書之後開始起算的固定期間內追收,而某些行動會讓時效重新起算(CRA:欠款可追收多久)。
| 欠款 | 追收期間 | 起算日 |
|---|---|---|
| 公司稅 | 10 年 | 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寄出後的第 91 天 |
| GST/HST 匯繳欠款 | 10 年 | 通知書寄出的次日 |
| 工資扣繳款項欠款 | 6 年 | 通知書寄出的次日 |
CRA 的頁面對工資扣繳款項欠款只給出一個期間,但《所得稅法》對其下任何應付金額設定了 10 年(第 222 條),其中可能包括源頭預扣的所得稅,而且同一個 CRA 頁面完全沒有列出 CPP 的追收時效。請向 CRA 查詢工資扣繳款項餘額中每個部分適用哪個期間。
CRA 舉出以下企業行動會讓時效重新起算:自願付款、提出付款安排的來函、書面承認欠款、提供擔保以代替付款、書面要求重新評估、異議或上訴通知書,以及詢問預授權扣款。CRA 進行強制扣款、抵銷、動用退稅、向聯邦法院證明欠款,或開始查封和出售時,時效也會重新起算。
對於所得稅欠款,《所得稅法》只在以下情況重新起算時效:書面承諾或書面承認欠款、付款,或 CRA 就該欠款採取追收行動或對另一人評稅;並加上異議或上訴期間追收受限制的天數(第 222 條)。對於 GST/HST,《消費稅法》第 313 條在同類事件發生時重新起算,並加上 CRA 延後追收的天數。CRA 的頁面把異議或上訴通知書同時列為重新起算和暫停的事由,所以請詢問追收人員,您的案件如何計算期間。破產、破產提議、成為非居民或 CRA 持有擔保等事件,也會延長時效。
期間屆滿後,CRA 通常不能採取其他追收行動。書面提出條件是 CRA 所說會重新起算時效的行動之一,所以對於正在談判的企業,它不是可靠的結束日期。
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為什麼省稅可能需要另一項付款安排?
CRA 的付款安排只涵蓋 CRA 管理的項目。除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外,CRA 在各地管理省和地區公司稅(CRA),所以不會就欠這兩個省的金額訂定條件。
艾伯塔省。 艾伯塔省稅務與收入管理局(Tax and Revenue Administration)管理《艾伯塔省公司稅法》(Alberta Corporate Tax Act),在艾伯塔省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須另行提交艾伯塔省稅表(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對於無法支付的艾伯塔省欠款,公司須聯繫申報合規與追收部門(Filing Compliance and Collections),電話 780-422-1782。付款計劃涵蓋包括利息在內的全部欠款,部分公司案件可以線上辦理,若不付款也不安排,艾伯塔省可能採取法律行動(艾伯塔省:追收)。
魁北克省。 魁北克省公司稅不由 CRA 管理,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CRA:RC4022)。對於在魁北克省工作的雇員,魁北克退休金計劃(QPP)、魁北克父母保險計劃(QPIP)和魁北克省所得稅交給 Revenu Québec,就業保險(EI)和聯邦所得稅交給 CRA(CRA:T4001),所以魁北克省的工資扣繳款項餘額可能涉及兩邊。魁北克省的企業應向 Revenu Québec 查詢其欠款的條件。該程序與 CRA 的程序分開,本文不涵蓋;魁北克省的雇主見工資扣繳款項遲匯繳。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一家安大略省公司在遲交 T2 之後欠下公司稅
該公司欠 $40,000 的公司稅,提議每月支付 $2,000。二十期付款只是在不計利息和罰款時的算術結果;未付餘額上利息持續累計,所以計劃會更長。CRA 審視公司的收入、費用、資產和債務後,決定金額和期限,並會詢問公司是否嘗試過借款。公司在「我的企業帳戶」設定預授權扣款,或致電公司稅電話線,並繼續按時提交稅表。
一位卑詩省獨資經營者欠 GST/HST
該經營者的 GST/HST 帳戶欠 $12,000,已經評稅,現在先付 $3,000。經營者申請以企業自己的帳戶預授權扣款,分期付餘下的 $9,000,如果 CRA 同意。這筆欠款是經營者自己的債務,不是公司的。由於 GST/HST 欠款的評稅通知書本身即視為書面法律警告函,不必先有單獨的來函,所以經營者要儘早提出申請。個人所得稅欠款是另一筆債務,走另一條途徑。
一家艾伯塔省公司欠聯邦稅和艾伯塔省稅
該公司在艾伯塔省設有常設機構,欠聯邦公司稅 $25,000 和艾伯塔省公司稅 $8,000。與 CRA 的付款計劃只涵蓋聯邦的 $25,000。公司須另行聯繫艾伯塔省的追收單位處理 $8,000,所以最後可能有兩項付款計劃和兩套付款日期。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欠款建立在多年漏交的稅表、估計評稅或法律警告函之上: 實際餘額及其背後的稅表,是提出申請條件的同時要解決的問題。請參閱補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和估計的 GST/HST 評稅,並尋求公司稅務協助,處理申報文件、實際餘額,以及 CRA 會要求的收入、費用和資產證明。
- 您是董事、合夥人或獨資經營者,欠款可能追到您個人: 誰欠什麼,以及欠款存在期間從企業付出了什麼,是提出申請條件的同時要解決的問題。請參閱公司稅務協助。
- 帳目缺失,或與 CRA 的餘額不符: 收入和費用的證明從已對帳的帳目開始。請參閱記帳協助,分錄見記錄 CRA 重新評估和罰款。
- 您想取消利息或罰款: 請參閱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
- 工資扣繳款項匯繳落後,或 CRA 正在審查工資: 請參閱工資扣繳款項遲匯繳(含魁北克省雇主),以及工資審查和工人身份裁定,了解源頭扣繳款項的董事責任。
- 您正在了解 CRA 最多可以追溯多久重新評估: 請參閱CRA 可以追溯多久重新評估。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CRA 法律警告通知的有效期間 在此期間內,即使餘額有變,CRA 也可隨時提起法律行動;期間屆滿而未採取法律行動的,一次口頭或書面警告即可續期 | 180 天 | CRA:如果您不償還欠款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所得稅法》扣留款的徵收期間 對已評定金額的徵收行動,在評稅通知書後 90 天內不得進行(第 225.1(1.1)(c) 款);如有異議,則在 CRA 確認或變更評稅後 90 天內不得進行(第 225.1(2) 款);不適用於須扣除並匯繳的款項(第 225.1(6) 款) | 90 天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5.1 條 核對日期 |
| CRA 對公司稅欠款的徵收期間 自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寄出後第 91 天起算;列明的行動會使其重新起算或暫停 | 10 年 | CRA:欠款可追收多久 核對日期 |
| CRA 對 GST/HST 匯繳欠款的徵收期間 自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寄出的次日起算;列明的行動會使其重新起算或暫停 | 10 年 | CRA:欠款可追收多久 核對日期 |
| CRA 對工資欠款的徵收期間 CRA 頁面上的數字;《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2(4) 款規定,該法下應付款項的期間為 10 年,因此請詢問工資餘額的每個部分適用哪個期間。自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寄出的次日起算;列明的行動會使其重新起算或暫停 | 6 年 | CRA:欠款可追收多久 核對日期 |
| 《所得稅法》規定的任何應付款項的徵收期間 自最近一份評稅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起算(第 222(4) 款);書面承認、付款、CRA 的徵收行動或對他人的評稅會使其重新起算(第 222(5) 款);列明的事件會使其延長(第 222(8) 款) | 10 年 | 《所得稅法》第 222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安排分期償還欠款
- CRA:無法全額或按時付款時請致電我們
- CRA:資訊通告 IC98-1,稅款追收政策
- CRA:如果您不償還欠款
- CRA:強制扣款
- CRA:欠款可追收多久
- CRA:董事責任,IC89-2R3
- CRA:解決爭議,公司所得稅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25.1 條
- 《所得稅法》第 222 條
- 《所得稅法》第 227.1 條
- 《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加拿大退休金計劃》(Canada Pension Plan)第 21.1 條
- 《就業保險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第 83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28 條
- 《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 《消費稅法》第 313 條
- 《消費稅法》第 315 條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消費稅法》第 325 條
- CRA:了解利息,公司付款
- CRA:逾期或不正確付款的利息和罰款
- CRA:法定利率
- 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
- CRA:省和地區公司稅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料,RC4022
- CRA:雇主工資扣繳和匯繳指南,T4001
- 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
- 艾伯塔省:欠款,稅務與收入管理局的追收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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