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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可追溯幾年重新評估?已過時效的年度

加拿大 CRA 一般須在原始評稅通知書發出後 3 年內,對所得稅年度重新評估;非 CCPC 的公司為 4 年。GST/HST 另有 4 年期限。若有因疏忽、不慎、故意不履行或欺詐造成的虛報,或及時提交了時效豁免書,已過時效的年度可被重啟,但僅限相關事項。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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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想知道 CRA 所得稅年度是否已過時效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人和公司
  • 面對 CRA 的調整建議、時效豁免書要求,或買家、貸款方詢問舊年度的企業
  • 想知道 CRA 可追溯 GST/HST 多少年的 GST/HST 登記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工資稅審查和工作人員身份裁定,這兩項有各自的規則
  • 魁北克和艾伯塔省的公司所得稅期限
  • 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的 GST/HST 和 QST 期限
  • 如何回覆 CRA 的核查或審查函件,以及異議和上訴
  • 取消舊年度的罰款和利息

CRA 可以追溯幾年審查或重新評估我的企業所得稅稅表?

除非有例外情況,加拿大 CRA 只能在正常重新評估期間內對所得稅年度重新評估:個人或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為 三年,其他公司為 四年。期間從 CRA 發出原始評稅通知書之日起算(《所得稅法》第 152(3.1) 款;CRA:重新評估您的 T2 稅表的時機)。期間屆滿且沒有例外情況時,該年度即已過時效。

CRA 可以就較早的年度提出詢問,但只有在這段期間內,或符合下列例外情況時,才能更改稅額。審計若發現應補稅款,結果是重新評估,所以這段期間決定了審計能更改哪些年度。

提交稅表的人正常期間起算日
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申報該業務收入的個人稅表)三年原始評稅通知書;若「無應繳稅款」通知先發出,則以該通知為準
CCPC(T2 稅表)三年同上
其他公司(T2 稅表),例如外國母公司的子公司四年同上

檢查某一年度是否已過時效:

  1. 找出原始評稅通知書上的日期;若「無應繳稅款」通知先發出,則找該通知上的日期。
  2. 個人或 CCPC 加上 三年,其他公司加上 四年。
  3. 若該日期已過,請檢查是否有已簽署的時效豁免書、CRA 認定的虛報,或下文所列的特定事項。
  4. GST/HST 要另外檢查,它有自己的期限。

哪些情況不簡單:

  • CRA 來函、買家或貸款方提到一個看似已結束的年度,或 CRA 要求您簽署時效豁免書。答案取決於通知書日期、CCPC 身份、涉及哪一種稅,以及時效豁免書的措辭。
  • 所得稅、GST/HST 和工資稅各有各的規則,每個稅務年度也各有自己的日期。
  • 虛報,或及時提交的時效豁免書,可以就相關事項重啟已結束的年度。
  • 從未提交或從未評稅的年度,可能沒有任何期限在計算。
  • CRA 不管理魁北克或艾伯塔省的公司所得稅(CRA:省和地區公司稅),所以本頁不涵蓋這兩地的期限。

請備齊所有評稅通知書和重新評估通知書及其日期、您簽署過的任何時效豁免書、CRA 的所有來函,以及每份稅表的提交日期。

公司、獨資經營者和合夥人,各是 3 年還是 4 年?

加拿大的公司,若在被重新評估的稅務年度結束時是 CCPC,期間為 三年;若不是 CCPC,則為 四年。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的個人稅表為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款)。

CCPC 身份按每個年度結束時判斷,所以同一家公司可能有一個 3 年期的年度,在外國投資者取得控制權之後,又有一個 4 年期的年度。請參閱外國投資者導致失去 CCPC 身份。

合夥企業有自己獨立的期限。加拿大 CRA 可以在合夥企業資訊申報表的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之中較晚者之後的 三年 內,確定該合夥企業某一財政期間的收入或虧損(《所得稅法》第 152(1.4) 款;CRA:T5013 填表指南)。這項確定對每位合夥人都有約束力,之後 CRA 可以為使其生效而對一個看似已結束的年度向合夥人評稅,期限是異議和上訴權利結束後的 一年 內(《所得稅法》第 152(1.7) 款)。合夥企業稅表上指定的一名成員,或經合夥企業授權的一名成員,可以代表全體放棄確定期間的時效(第 152(1.9) 款)。除此之外,每位合夥人的個人稅表仍各有自己的期間。

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之後的重新評估會重新起算嗎?

期限從 CRA 發出該年度原始評稅通知書之日起算;若「無應繳稅款」通知先發出,則從該通知起算。之後的重新評估不會重新起算(《所得稅法》第 152(3.1) 款)。CRA 的審計手冊說明,新的評稅不會延長正常重新評估期間(CRA:所得稅審計手冊第 11 章)。

  • 逾期提交的稅表,期限一般也較晚開始,因為第一份通知書發出得較晚;但如果 CRA 已為該年度發出估算評稅通知書,則從該通知起算。
  • CRA 必須在期間內完成重新評估。調整建議函不是重新評估,也不會延長期間;及時提交的時效豁免書則會。

時效期限什麼時候不再保護我?

加拿大 CRA 在三種主要情況下,可以在正常期間之後重新評估(《所得稅法》第 152(4) 款)。該法另有範圍較窄的情況,例如把後續年度的虧損回溯扣減所引起的重新評估。

  • 虛報或欺詐。 納稅人或代為提交稅表的人,在提交稅表或提供資料時,因疏忽、不慎或故意不履行而虛報,或有欺詐行為。這種情況沒有截止日期。
  • 時效豁免書。 在正常期間內已提交時效豁免書(見下節)。
  • 列明的事項。 對於該法列明的涉外事項,CRA 可額外多出 三年,例如與納稅人有非公平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的交易,或是未按時提交境外財產申報表(T1135 表)、或所填資料有遺漏,同時來自該財產的收入又未申報。請參閱境外財產和境外關聯企業申報。未申報的不動產處置是另一項(公司或合夥企業僅限資本財產,不包括存貨):該法從日後申報該處置之日起算期間,對從未申報的處置則沒有規定截止日期(《所得稅法》第 152(4)(b.3) 段)。該法還列有其他事項,有些期間更長,有些則從表格提交之日起算。

第 152 條沒有定義疏忽或不慎,所以某個錯誤是否算數,要看具體事實。CRA 的審計手冊說明,疏忽或不慎就已足夠,不必有欺詐,而且在上訴中,證明虛報成立的舉證責任在 CRA(CRA:所得稅審計手冊第 11 章)。

時效期限已過,CRA 還能更改該年度的一部分嗎?

通常只能更改與重啟原因有關的部分。正常期間之後,只有在更改可合理地視為與虛報有關,或與時效豁免書上列明的事項有關時,加拿大 CRA 才可以重新評估(《所得稅法》第 152(4.01) 款)。CRA 的審計手冊說明,與欺詐或虛報無關的其他調整不能一併納入。第 152(4.01) 款也把大多數列明的事項限定在該事項本身,但它不涵蓋第 152(4)(b.2) 段的境外財產申報表延長期,所以該延長期不受這一限制。

重啟年度的原因CRA 可以更改的內容
虛報(疏忽、不慎、故意不履行)或欺詐僅限與該虛報有關的部分
時效豁免書僅限時效豁免書上寫明的事項
列明的事項通常僅限該事項(境外財產申報表延長期除外)

對於虛報和時效豁免書,該年度的其餘部分仍然是已結束的。

什麼是時效豁免書(T2029 表)?簽署後會有什麼改變?

時效豁免書是您提交的一份表格,允許加拿大 CRA 在正常期間結束後,就表上寫明的事項重新評估某一年度,在您撤銷之前沒有截止日期。不簽署並不會延長 CRA 的期限。所得稅使用的是 T2029 表(CRA:T2029 表)。

  • 誰提出要求。 該法把時效豁免書規定為納稅人自己的提交。CRA 的審計手冊說明,CRA 提出調整時可以要求提交時效豁免書,但不會僅僅為了讓某一年度保持開放而要求。
  • 何時有效。 正常期間的時效豁免書必須在該期間結束前提交;審計手冊說明,之後提交的無效。對於某些列明的事項,也可以改在正常期間結束後的 三年 內提交(表格上的第二個方框)。
  • 必須寫什麼。 表格要求寫明所放棄時效的事項,且不得註明期限。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則由授權的高級職員簽署。
  • 如何撤銷。 提交 T652 表。撤銷在提交後的 六個月 生效(《所得稅法》第 152(4.1) 款)。

事項欄的措辭決定了 CRA 可以涉及該年度的多大範圍,所以簽署前值得對照 CRA 的建議仔細閱讀這一行。

從未提交的年度,或 CRA 從未評稅的年度呢?

這樣的年度可能並未結束。正常期間從原始評稅通知書起算,所以對這類年度的問題是 CRA 是否曾發出過通知書。《所得稅法》規定,納稅責任不因沒有做出評稅而受影響,也允許 CRA 在沒有提交稅表時評稅(《所得稅法》第 152(3) 和 (7) 款)。CRA 的未提交稅表頁面沒有說明追溯期限(CRA:未提交的稅表)。

若 CRA 已就未提交的年度發出估算評稅通知書,期間從該通知書的日期起算(《所得稅法》第 152(3.1) 和 (7) 款)。對於 GST/HST,4 年從到期日與提交日之中較晚者起算,所以從未提交的申報表,該法沒有可供起算的提交日期。請參閱補提交未提交的公司稅表和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和估算評稅。

CRA 對 GST/HST 可以追溯多少年?

對於 GST/HST 申報表,加拿大 CRA 一般不能對某一報告期間的淨稅額評稅,如果已超過申報表到期日與提交日之中較晚者之後的 四年(《消費稅法》第 298(1) 款)。這是與所得稅分開的另一個期限。在魁北克,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 GST/HST,並接收當地企業的申報表(CRA:RC4022);本頁不涵蓋魁北克的管理方式或 QST。

所得稅GST/HST 淨稅額
期限長度三年 或 四年四年
起算日原始評稅通知書申報表到期日與提交日之中較晚者
虛報或欺詐任何時候,限相關事項任何時候,限該事項
時效豁免書表格T2029GST145

如果某人就某事項因疏忽、不慎或故意不履行而虛報、有欺詐行為,或有生效的時效豁免書,則該事項的 GST/HST 評稅可在任何時候做出(《消費稅法》第 298(4) 款)。使用 GST145 表的時效豁免書必須在正常期限內提交,並寫明事項。

退稅、其他稅種和一些特殊情況,在第 298 條中適用不同的期間。關於 GST/HST 的核查、抵免和退稅申請,請參閱 GST/HST 核查和審計。

我須保存記錄多久?CRA 還能要求已結束年度的記錄嗎?

帳簿和證明文件須從其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存 六年,這通常比正常重新評估期間更長(《所得稅法》第 230(4) 款;CRA:IC78-10R5)。因虛報或時效豁免書而重啟的年度,或從未評稅的年度,可能保持開放更久,而且 CRA 可以用掛號信要求您把記錄保存更長的指定期間(第 230(7) 款)。細節,包括逾期稅表和上訴,請見企業記錄要保存多久。

《所得稅法》第 231.1 條允許 CRA 檢查任何可能與納稅人義務或權益有關的文件,條文沒有設定年度上限(《所得稅法》第 231.1 條)。CRA 的審計手冊說明,使用了虧損的那一年的稅表,可以被重新評估,以減少多報的結轉虧損(CRA:所得稅審計手冊第 11.3.3 節)。因此,已結束年度的記錄,可能在其虧損用於開放年度時,或在時效豁免書或虛報使其重啟時,變得重要。關於收據須列明什麼,請參閱 CRA 收據要求。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CCPC 和一個已結束的年度

一家安大略省的 CCPC,其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 T2 稅表,於 2023 年 6 月評稅(通知書當月發出)。3 年期間在 2026 年 6 月結束。CRA 現在建議為該年度增加 C$60,000 的銷售額。除非有例外情況,這項建議已超過時效:CRA 證明存在因疏忽、不慎、故意不履行或欺詐造成的虛報,或該公司在 2026 年 6 月之前提交了時效豁免書,或涉及列明的事項。若屬其中之一,CRA 一般只能增加與之有關的金額。

外資子公司的同樣日期

外國母公司的子公司不是 CCPC。其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 T2 稅表,於 2023 年 8 月評稅。4 年期間到 2027 年 8 月。通知書日期相同的 CCPC,其 3 年期間在 2026 年 8 月就已屆滿。

同一年度,兩個期限

一位獨資經營者 2022 年的個人稅表,於 2023 年 5 月評稅,所以其 3 年期間在 2026 年 5 月結束。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季度的 GST/HST 申報表,到期日為 2023 年 1 月 31 日,於 2023 年 2 月 15 日提交。4 年從較晚的日期起算,所以 CRA 一般不能在 2027 年 2 月 15 日之後,對該期間的淨稅額評稅。在沒有例外情況或時效豁免書的前提下,按這些日期,所得稅年度已結束,而該 GST/HST 期間仍然開放。

公司稅務

涉及較早的年度,或被要求簽署棄權書?

如果 CRA、買家或貸款機構指出某個看似已結清的年度,或有人要求您簽署棄權書,歡迎致電。我們可以接手相關年度的帳目和稅表。第一次通話會了解您的日期,並確定工作範圍。

  • 相關年度的每份評稅通知書或重新評估通知書,附日期。
  • CRA 函件、任何棄權表格,以及這些年度已提交的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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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年末不屬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四年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年末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三年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CRA 裁定合夥企業某個財政期間收入或虧損的期限
合夥企業資訊申報表的到期日與其實際提交日兩者中較晚者之後;該裁定對每位合夥人都有約束力
三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2(1.4) 款
核對日期
合夥企業裁定後,CRA 向合夥人評稅的期限
針對該裁定的所有異議和上訴權利屆滿或獲得裁決之後;此後,CRA 可為使其生效而對任何成員的任何年度評稅,不受一般重新評稅期間的限制
一年《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2(1.7)(b) 段
核對日期
涉及特定境外事項的所得稅重新評稅延長期間
針對特定非居民交易、境外關聯企業金額,或同時涉及 T1135 和未申報收入的情況,從正常期間結束後起算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對日期
提交延長所得稅重新評稅期間放棄書的期間
對於符合條件的延長重新評估期豁免書,從正常重新評估期結束後起算
三年CRA:T2029 表第 1 頁
核對日期
撤銷所得稅棄權書生效前的延遲期間
提交 T652 表(棄權撤銷通知書)之後;在此之前,CRA 可隨時重新評稅
六個月CRA:T2029 表第 1 頁
核對日期
GST/HST 淨稅額的一般評稅期間
自稅表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
四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1)(a) 條
核對日期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六年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納稅人寬免:利息的回溯期間
利息寬免可涵蓋在提出申請當年之前這麼多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
10 個日曆年度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第 15 段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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