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收到 CRA 的 GST/HST 重新評估通知書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需要記錄額外 GST/HST、利息、罰款或被否決的進項稅抵免的記帳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如何取消或減免罰款和利息,以及怎麼申請
- 逾期提交的罰款是怎麼算的
- 如何對重新評估提出異議,或在審查中證明抵免有據
- 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的 GST/QST(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以及省銷售稅
CRA 重新評估後,要繳給 CRA 的 GST/HST 怎麼記帳?
把通知書記成一個分錄:一個貸方,三類借方。額外稅款、利息和罰款各記入自己的科目,總額記入重新評估的應付 GST/HST 科目。CRA 並沒有公布分錄格式或科目名稱,所以這個格式是依據通知書上三筆金額做的常見記帳做法。如果是逾期提交或逾期繳款而被收取利息或逾期提交罰款的評估通知書,只記錄尚未入帳的費用;稅款通常已包含在您平常的應付 GST/HST 裡。
| 通知書的部分 | 借方 | 貸方 |
|---|---|---|
| 額外稅款 | 稅款所屬的成本:進項稅抵免被否決時,記入該筆採購;沒有收取稅款的銷售被評估 GST/HST 時,記入評估銷售 GST/HST 的科目(所得稅上如何處理,由準備稅表的人決定;如果仍能向客戶補收,處理方式不同)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 利息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 罰款 | CRA 罰款,不可扣除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分錄日期記通知書的日期。CRA 發出通知書後,就把評估的金額視為應繳(《消費稅法》第 315(2) 款),所以大多數小企業的帳簿在通知書日期入帳。如果您正在提出異議,有爭議的金額是全額入帳、部分入帳,還是只作披露,取決於所用的會計框架和簽署財務報表的人。CRA 日後取消或減少的部分,沖回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CRA 退還的款項則方向相反。已結帳的以前年度是否重述,同樣由那位簽署人決定;請見更正上一年的財務報表。
如果通知書涵蓋多個期間、否決進項稅抵免(即為業務採購支付、又申請收回的 GST/HST)、有一種以上的罰款、與所得稅重新評估同時出現,或帳簿裡沒有分開記錄稅款、利息和罰款的軌跡,情況就不簡單。請準備好通知書、CRA 帳戶對帳單、每個期間的原始申報表,以及有爭議的抵免的證明文件。如果同時有兩種以上情況,分錄、申報表和缺少的證明通常要一起處理;請見記帳協助。
本頁談的是由 CRA 管理的 GST/HST。實際營業地點在魁北克省的企業,向 Revenu Québec 申報,魁北克省的 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CRA:RC4022);其通知書不在本頁範圍內。
重新評估通知書上有什麼?我怎麼拆分?
GST/HST 通知書可能列出 CRA 對申報表所做的更改,並詳列任何申報罰款和欠款利息。企業的通知書一般只會發佈在網上的 CRA 帳戶裡,紙本郵寄等是例外(CRA:提交申報表之後)。分四步拆分:
- 稅款。按期間找出 CRA 對淨稅額(收取的稅款減進項稅抵免)所做的更改。這項更改就是稅款部分;您已按提交的申報表入帳的稅款,不要重複入帳。
- 利息。取通知書上列出的利息。額外稅款的利息,從淨稅額首次到期日的下一天起算,直到繳清為止,不是從通知書日期起算(《消費稅法》第 228(2) 款;第 280(1) 款)。罰款利息的起算日,請看通知書;這裡引用的 CRA 頁面沒有說明。
- 罰款。按名稱和期間逐項列出每筆罰款。
- 核對。把三部分加起來,與 CRA 帳戶中同一期間的交易比較。帳戶餘額不包括有爭議的金額、尚未到期的金額和尚未沖抵的付款(CRA:帳戶餘額常見問題),也可以顯示截至您所選日期計算的利息(CRA:匯繳 GST/HST)。當這些項目、抵銷額和預繳稅都說明清楚後,您平常的應付 GST/HST 加上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應與 CRA 的記錄相符;請見核對應付 GST/HST 與 CRA 記錄。
| 通知書上的罰款 | 涵蓋的情況 | 延伸閱讀 |
|---|---|---|
| 逾期提交 | 申報表在到期日後提交,且有應繳稅款 | 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 |
| 虛假陳述或遺漏 | 明知或嚴重疏忽而作虛假陳述或遺漏(《消費稅法》第 285 條) | GST/HST 審查與稽查 |
| 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報表有錯誤資料 | 遺漏必須提供的資料,或金額申報有誤,例如追回的抵免 | CRA:GST/HST 申報罰款 |
| 未以電子方式提交 | 必須以電子方式提交、卻沒有這樣做的申報表(《消費稅法》第 280.11 條) | 同一 CRA 頁面 |
| 收到催繳要求後仍未提交 | CRA 要求提交申報表後仍未提交 | 同一 CRA 頁面 |
一份通知書可能追溯到多個期間;CRA 最多能追溯多久,請見 GST/HST 審查與稽查。
CRA 說我多欠 GST/HST,要用什麼分錄?
把額外稅款貸記到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並借記它所屬的成本。最簡單的情況是企業從沒收取過的稅款:客戶沒有付這筆稅,所以它不是已收取的餘額。
| 科目 | 借方 | 貸方 |
|---|---|---|
| 評估銷售 GST/HST | 額外稅款 | |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額外稅款 |
已收取的 GST/HST 和已付的 GST/HST 一般與已提交的申報表相符;重新評估只是差額。這些科目如何運作,請見帳簿中的 GST/HST。
稅款本身是否減少收入,屬於申報表的問題。下面引用的《所得稅法》關於利息和罰款的規定,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請把稅款放在單獨的科目,讓準備稅表的人能按事實處理。
CRA 對 GST/HST 收取的利息和罰款,分錄怎麼做?
把利息和罰款各借記到自己的科目,貸記到同一個應付科目,兩者都不要記入一般利息費用和銀行手續費。
| 科目 | 類型 | 記錄的內容 |
|---|---|---|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負債 | 通知書上的稅款、利息和罰款,減去已付款項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費用,其他 | CRA 對 GST/HST 收取的利息 |
| CRA 罰款,不可扣除 | 費用,其他 | 通知書上的罰款 |
分開科目有三個作用:
- 避免不可扣除的金額進入可扣除的項目。記入一般利息費用的任何金額,除非有人發現,否則都會在稅表上被當作扣除。
- 把可能改變的部分隔離出來。國家稅務大臣(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實際上由 CRA 執行)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取消或減免罰款或利息(CRA:匯繳 GST/HST)。科目分開後,只需要沖回被取消的部分。
- 讓之後的利息有固定的去處。利息會不斷增加,所以每筆新增利息都是對一個科目的一個分錄。
利息和罰款合用一個科目,只有在每筆分錄都註明通知書、且兩筆金額能再拆開時才行得通。關於減免,請見罰款、利息與減免。
CRA 對 GST/HST 收取的利息和罰款可以扣除嗎?
利息和罰款:不可以。稅款部分不同:稅款本身不是費用。被否決的抵免會成為採購成本的一部分;銷售時沒有收取的稅款,由準備稅表的人決定處理方式(見額外稅款和進項稅抵免的相關小節)。《消費稅法》第 IX 部分下的利息,被《所得稅法》第 18(1)(t)(ii) 條否決扣除。至於罰款,CRA 表示,因未正確提交 GST/HST 申報表而已付或應付的任何罰款,都不能申請所得稅扣除(CRA:GST/HST 申報罰款)。《所得稅法》也不允許扣除依某國或某省的法律施加的罰款或罰金,但規定的罰款或罰金除外(第 67.6 條)。
如何避免它們進入可扣除的科目:
- 獨資經營者。這兩筆金額都不要放在業務費用的行裡,包括利息和銀行手續費(T2125 表第 8710 行)。CRA 把大多數罰款和罰金列為不屬於業務費用的金額(CRA:T2125 費用)。
- 公司。T2 稅表以財務報表為起點,Schedule 1 把財務報表中記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的項目加回(CRA:T2 指南)。每個項目一個科目,加回時一查就能找到。
- 已經記入利息費用。準備稅表之前,把這些金額轉到專用科目。如果稅表已把它們當作扣除提交,稅表也要更正。
CRA 否決了我的進項稅抵免,帳簿要怎麼改?
抵免被取消,稅款變成欠款,借方一般記回產生這筆抵免的採購,使費用或資產顯示完整成本。通知書顯示的是淨變動,所以請對照同一評估中 CRA 允許的任何抵免。把被否決的抵免借記到採購當時入帳的科目,利息和罰款借記到各自的科目,總額貸記到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與第一個表格一樣。
如果抵免被拒是因為費用屬於個人而非業務,就不要借記費用科目;這筆費用可能屬於所有者。請見稽查中發現的股東福利和以個人帳戶支付的業務費用。
CRA 要求獨資經營者用已申請的抵免來減少業務費用(CRA:T2125 費用),所以抵免不成立時,費用就不再被減少。就所得稅而言,《所得稅法》把已申請的抵免視為政府援助,把加回淨稅額的抵免視為已償還的援助(《所得稅法》第 248(16) 款和 (18) 款)。償還款如何計入成本,取決於具體項目,所以請把被否決的抵免逐項交給稅表準備人。
缺少什麼證明。登記人在提交申請抵免的申報表之前,必須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規定的資料,否則不能申請抵免(《消費稅法》第 169(4) 款)。收據必須顯示哪些細節,請見用於進項稅抵免的 GST/HST 收據細節;應保存多久,請見業務記錄要保存多久。如果您漏報了本來有權申請的抵免,只要您持有規定的證明,CRA 重新評估時就必須把這些抵免計算在內(第 296(2) 款);也請把這些發票準備好。提交後才找到的證據能否保住抵免,取決於具體事實;請見 GST/HST 審查與稽查。
重新評估的是所得稅(T1 或 T2),不是 GST/HST:分錄一樣嗎?
三部分的拆分一樣,但稅款部分的記法不同,而且三部分都不可扣除。《所得稅法》不允許扣除依該法已付或應付的任何金額,但第 XII.2 部分和第 XII.6 部分下的稅款除外(第 18(1)(t)(i) 條),這包括稅款、利息和罰款。
| 被重新評估的對象 | 稅款部分 | 利息和罰款 |
|---|---|---|
| 公司(T2) | 所得稅費用和應付所得稅,或會計師處理以前年度稅款所用的科目 | 使用同樣的 CRA 利息和 CRA 罰款科目,每筆分錄都註明通知書 |
| 獨資經營者(T1) | 屬於個人稅款,不是業務費用。如果用業務帳戶支付,記為所有者提款 | 同樣屬於個人:不是業務費用 |
| 合夥企業(某位合夥人被重新評估) | 合夥人在自己的稅表上繳稅,所以合夥人的重新評估不記入合夥企業的帳簿。合夥企業的資金如果用來支付,記為提款 | 與合夥人的稅款相同 |
|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本身被處罰,例如資訊申報表逾期提交) | 沒有稅款部分 | 記入 CRA 罰款科目;不可扣除(第 67.6 條) |
所得稅請用單獨的應付科目,讓各個應付科目能與 CRA 各自的對帳單核對。工資的重新評估(CPP、EI 和從工資中預扣的所得稅)不在本頁範圍內;請見工資分錄。如果 CRA 因為認定某項費用屬於個人而重新評估所得稅,請見稽查中發現的股東福利。
餘額的付款怎麼記?未繳期間的利息怎麼處理?
每筆付款借記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貸記銀行。每筆新增的利息,按 CRA 對帳單入帳:借記 CRA 利息(不可扣除),貸記同一個應付科目。
CRA 按規定利率收取欠款利息,利率每 3 個月調整一次,並按日複利(CRA:匯繳 GST/HST)。利息一直計算到款項繳清為止,複利會加到欠款中(《消費稅法》第 280 條)。部分付款會減少計息的餘額。請至少每月一次,把帳簿與 CRA 帳戶中同一期間的交易比較。只有已確認的新增利息才記為利息;其他任何差異,先查明原因。
異議須在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內提出(《消費稅法》第 301(1.1) 款)。如果錯過期限,延期申請須在該期限後一年內送達大臣,而且可能被拒絕(第 303 條)。提出異議本身並不會停止追收。具體步驟,請見審查、稽查與自願披露。
抵銷額、預繳稅和退款可能使應付科目與 CRA 帳戶不同,請見核對應付 GST/HST 與 CRA 記錄。如果無法一次付清,請見 CRA 企業欠款付款安排。
舉例
以下例子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加元(C$)計。
抵免被否決的公司
一次審查否決了 C$8,000 的進項稅抵免。通知書顯示稅款 C$8,000,逾期款項利息 C$600,罰款 C$400。
| 科目 | 借方 | 貸方 |
|---|---|---|
| 採購入帳的費用科目 | C$8,000 |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C$600 | |
| CRA 罰款,不可扣除 | C$400 | |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C$9,000 |
C$600 和 C$400 不記入一般利息費用。C$8,000 在所得稅上如何計入每筆採購的成本,請向準備 T2 稅表的人確認。
沒有收取 GST 的獨資經營者
CRA 發現 C$30,000 的銷售沒有收取 GST,評估稅款 C$1,500(這裡假設為 C$30,000 的 5%;實際數字以通知書為準),另加利息 C$120。
| 科目 | 借方 | 貸方 |
|---|---|---|
| 評估銷售 GST/HST | C$1,500 |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C$120 | |
| 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 | C$1,620 |
通知書使企業的欠款增加 C$1,620。C$120 不記入 T2125 表上的利息和銀行手續費。
分月支付 C$12,000 重新評估款項的公司
通知書顯示稅款 C$10,500,利息 C$1,000,罰款 C$500。公司把 C$10,500 借記到稅款所屬的成本,C$1,000 借記到 CRA 利息(不可扣除),C$500 借記到 CRA 罰款(不可扣除),並把 C$12,000 貸記到應付 GST/HST(重新評估)。之後每月付 C$1,000。下面的利息金額是虛構的;實際金額請取自 CRA 對帳單。
| 月份 | 付款 | 新增利息 | 欠款餘額 |
|---|---|---|---|
| 通知書當日 | C$12,000 | ||
| 1 | C$1,000 | C$80 | C$11,080 |
| 2 | C$1,000 | C$75 | C$10,155 |
每筆付款借記應付科目,貸記銀行。每筆新增利息借記 CRA 利息(不可扣除),貸記應付科目。這筆負債一直留在帳上,直到歸零。
您的情況不一樣?
- 帳簿裡沒有分開記錄稅款、利息和罰款的軌跡,通知書還否決了抵免或涵蓋多個期間,或隨附了所得稅重新評估:這些金額在帳簿和稅表中如何處理、抵免缺少什麼證明,以及先異議還是先申請減免,通常要一起決定;請見記帳協助。
- 利息或罰款已在提交的稅表中被當作扣除:稅表和帳簿都要更正;請見更正上一年的財務報表和記帳協助。
- 您正在提出異議,而財務報表要交給貸款機構或會計師:有爭議的金額如何列示,要與簽署報表的人商定。僅僅提出異議,並不表示已提交的稅表需要更正。
- 通知書點名董事或合夥人個人:普通合夥人可能要承擔合夥企業的 GST/HST(《消費稅法》第 272.1(5) 款),董事可能要承擔未匯繳的淨稅額及其利息和罰款(第 323 條),但須符合追收條件,並有盡職調查抗辯。CRA 須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內對董事作出評估。獨資經營者本人承擔責任。請見 GST/HST 審查與稽查和記帳協助。
- 您的帳簿已落後好幾個月:把重新評估記入帳簿之前,請先看補做逾期的帳簿。
- 您想取消罰款或利息:請見罰款、利息與減免;逾期提交罰款的計算公式,請見 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
- 您想提出異議,或 CRA 先寄來了建議書:請見審查、稽查與自願披露和 GST/HST 審查與稽查。
- 申報表一直沒提交,CRA 估算了金額:請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與估計評估。
- 應付科目與 CRA 帳戶不相符:請見核對應付 GST/HST 與 CRA 記錄。
- 您無法一次繳清餘額:請見 CRA 企業欠款付款安排。
- 您的企業位於魁北克省:魁北克省的 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所以其通知書和減免規定不在本頁範圍內;請查看 Revenu Québec 的通知書並聯絡 Revenu Québec。如果帳簿混合了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請見記帳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提出異議的期間 從評稅函件寄給當事人後起算;可能可以按第 303 條申請延期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01(1.1) 條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8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67.6 條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4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69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2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0.1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5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96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0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15 條
- CRA:GST/HST 申報罰款
- CRA:匯繳(繳付)您收取的 GST/HST
- CRA:帳戶餘額與活動常見問題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03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23 條
- CRA:提交 GST/HST 申報表之後
- CRA:T2125 表的費用部分
- CRA:T2 公司所得稅指南,Schedule 1
- CRA:RC4022 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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