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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 工資款項逾期匯繳:罰款與補救辦法

加拿大工資匯繳逾期,CRA 會罰款,金額按逾期天數,為超過 $500 部分的 3% 至 10%(屬明知時針對全額);重複明知的未遵守為 20%;另加每日複利的利息。罰款由雇主承擔,董事也可能須負責。請立即匯繳缺少的款項,再評估寬免和自願披露。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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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遲交或未交 CPP、EI 和所得稅的加拿大雇主、獨資經營者和公司
  • 工資款項已從工資中扣除、卻從未交給 CRA 的所有者和董事
  • 在魁北克有雇員、也要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匯繳的雇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開立工資帳戶、計算扣繳款項,以及完整的到期日曆
  • 逾期的 T4 或 T5 憑證,以及 CRA 的其他罰款
  • 省級工資稅、工傷賠償保險(workers' compensation)和魁北克稅務局的罰款稅率
  • 付款安排,以及 CRA 審計或工作人員身份裁定

我的工資匯繳逾期了嗎?應該在什麼時候到期?

逾期或漏繳的匯繳,罰款是逾期金額中超過 $500 的部分的 3% 至 10%,按逾期天數而定;重複明知的未遵守為 20%;另加每日複利的利息。

工資匯繳如果實際付款日晚於您的匯繳人類別的到期日,就屬逾期。透過網上銀行或電話銀行付款,CRA 以金融機構記入付款的日期為準;親身到銀行付款,以匯繳單上蓋印的日期為準;郵寄則以 CRA 收到的日期為準。請預留處理時間。到期日取決於支付工資的日期(《所得稅條例》第 108 條)。到期日如果是星期六、星期日或 CRA 認可的公眾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CRA:何時匯繳)。

匯繳人類別到期日
一般支付工資日期的次月 15 日
按季(新的小型雇主和小型雇主)工資支付日所在曆季度之後的 4 月 15 日、7 月 15 日、10 月 15 日或 1 月 15 日
加速匯繳,門檻 1支付日為 1 日至 15 日的,為當月 25 日;支付日為 16 日至月底的,為次月 10 日
加速匯繳,門檻 2支付日在以該日結束的期間內的,為每月 7 日、14 日、21 日和月底之後的第 3 個工作日

CRA 一般根據您兩個曆年前的每月平均預扣金額來指定類別(新的小型雇主則改按其每月預扣金額判斷),每年 11 月複查所有工資帳戶,並不按您的發薪頻率來定,所以請從您的 CRA 帳戶讀取(CRA:匯繳人類別)。按季匯繳還要求過去 12 個月的守法記錄完美,沒有逾期匯繳或逾期匯繳罰款(《所得稅條例》第 108(1.12) 款),所以一次逾期匯繳就可能令您失去資格:請現在確認下一個到期日。CRA 表示,失去資格的新的小型雇主從下一個曆季度起成為一般匯繳人,現有的小型雇主則從下一個曆年起被指定新的類別(CRA:匯繳人類別)。開立帳戶和完整日曆見處理工資及匯繳源頭扣繳款項。

只逾期幾天的單筆付款,對超過 $500 的部分罰一個等級,再加幾天的利息。出現以下情況,個案就不止於此:

  • 您漏繳了不止一期匯繳;
  • CRA 已經發出對帳單、通知或來信;
  • 款項已從工資中扣除,但錢被用於其他開支。雇主扣除的款項視為為政府以信託方式持有,屬於獨立的基金,不是企業財產的一部分(CRA:準備好進行扣繳);
  • 您是公司的董事;或
  • 您在魁北克也有雇員。

請準備 CRA 的工資對帳單或結餘、每個工資支付日的工資報表、每筆付款的銀行證明,以及 T4 的合計數。

工資匯繳逾期或漏繳,罰款是多少?

CRA 收取的是逾期金額的一個比例,隨逾期天數上升,並且每次逾期匯繳都可以評定罰款(CRA:何時匯繳;《所得稅法》第 227(9) 條)。

逾期天數逾期金額的罰款
1 至 33%
4 或 55%
6 或 77%
超過 7,或從未匯繳10%

CRA 按時收到、但沒有按規定方式繳付的款項,同樣要罰款,按 3% 的稅率(《所得稅法》第 227(9) 條)。

兩項規則會改變金額:

  • 門檻。 一般罰款只針對該日到期總額(CPP、EI 和所得稅合計)超過 $500 的部分。雇主如果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延遲或少付,就失去這項減免(《所得稅法》第 227(9.1) 條)。CRA 列明,明知或重大過失的未遵守,即使低於 $500 也會被罰款。
  • 重複明知的未遵守。 一個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未遵守,如果是明知或情況相當於重大過失,罰款稅率為 20%(CRA:何時匯繳)。

CRA 的工資頁面沒有給出「明知」或「重大過失」的判斷標準。這是事實問題,在漏繳了多個期間時最為重要。

CRA 對逾期的工資匯繳怎樣收取利息?

利息從到期日起,對未繳金額計算,直到付款日為止,CRA 對未繳罰款也收取利息。它每個曆季度訂定利率,利息每日複利計算(CRA:何時匯繳;《所得稅法》第 227(9.2) 條)。

已發佈的最新逾期所得稅、CPP 和 EI 款項利率為每年 7%(CRA:利率);數字表顯示它涵蓋哪個季度。每一次漏繳的匯繳都從各自的到期日起累積利息。未繳金額的利息在該金額付清時停止,罰款的利息則在罰款付清時才停止。

我怎樣查出欠了多少,並補繳到位?

CRA 表示,匯繳不足的款項須立即補繳,並且可能就逾期付款徵收罰款和利息(CRA:更正匯繳錯誤)。補繳到位,是把 CRA 的記錄與您的工資記錄對照,再繳付缺少的款項。

  1. 列出每個工資支付日,從您上一次按時匯繳起,附上每次的扣除款項和您作為雇主的供款。
  2. 取得 CRA 那邊的記錄。 CRA 在每月帳戶對帳單 PD7A 上列出付款和交易(CRA:帳戶結餘),您登入 CRA 帳戶後可以查看對帳單和交易(CRA:確認您的匯繳)。電子付款大約 48 小時入帳,所以最近兩天內的付款可能尚未顯示。更早年度的記錄,可向稅務服務辦事處或稅務中心索取詳細對帳單。
  3. 對照兩邊記錄。 如果您已付的款項遺漏了,或記在錯誤的期間,請致電企業查詢專線 1-800-959-5525,或使用 CRA 企業帳戶「工資」部分中的「回覆通知」表單(CRA:帳戶常見問題)。如果數字仍不一致,請把工資分類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利息對每筆欠款持續累積,所以兩邊記錄都顯示缺少的款項,就是現在要匯繳的。
  4. 補繳缺少的款項,繳入同一個工資帳戶。利息在每筆款項付清當日停止。
  5. 記錄罰款和利息,在 CRA 評定時入帳:見記錄 CRA 罰款和利息。如果您無法一次付清,或您的憑證也逾期了,見最後一節。

如果我從來沒有從工資中扣除 CPP、EI 和所得稅怎麼辦?

CRA 可以對雇主評定本應扣除的 CPP 和 EI、未扣除罰款,以及利息。就 CPP 和 EI 而言,雇主要同時負責雇員和雇主兩部分,即使無法向雇員收回雇員部分。雇員部分可以從以後的工資中收回,但只限於每次付款本應扣除的金額,未清超過 12 個月就不能收回,也不能通過調整所得稅扣除款項來收回(CRA:雇主指南)。

罰款是未扣除的 CPP、EI 和所得稅的 10%;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的未扣除,如果是明知或情況相當於重大過失,則為 20%(CRA:準備好進行扣繳)。

對於沒有從居住在加拿大的收款人那裡扣除的所得稅,CRA 向雇主收取罰款和利息(利息在次年 4 月 30 日停止)。《所得稅法》僅就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項,才規定雇主對稅款本身負責(《所得稅法》第 227(8.3) 和 (8.4) 款)。

扣除款項須從下一個支付日起進行。如果從未開立工資帳戶,則須先開立(CRA:準備好進行扣繳):見處理工資。

如果這筆工資是錢離開公司之後才決定的所有者薪金,見事後給自己發薪金。如果公司唯一的雇員就是所有者,見僅有所有者的工資。

CRA 可以取消罰款或利息嗎?

有時可以。CRA 有酌情權取消或豁免罰款和利息,但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它批准申請(CRA:納稅人寬免,IC07-1R1)。它列出三類情況:

  • 特殊情形,例如水災或火災、郵政罷工或其他服務中斷、嚴重疾病或意外,或嚴重的情緒或精神困擾,例如直系親屬去世。
  • CRA 的行為,例如處理延誤令您不知道有款項欠繳、CRA 提供不正確的資料,或處理錯誤。
  • 無力支付或財務困難。 在確認無力支付時,CRA 可能考慮取消利息,但除非特殊情形妨礙了遵守,否則罰款一般不會因這個理由而取消。

請以 RC4288 表或書面信函申請。CRA 會衡量您的守法記錄、您是否迅速補救延誤、您是否已盡合理謹慎,以及您是否明知仍讓結餘持續並累積利息。利息寬免涵蓋申請年度之前 10 個日曆年度 內累積的利息,這個期限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推移,所以更早的期間會被排除。罰款申請須在有關期間所屬曆年結束後 10 年 內提出,通告對 CPP 和 EI 罰款及利息適用同一期限。通告表示正在更新中,所以在依賴它之前,請查看 CRA 的現行表述。一般程序和其他罰款見 CRA 罰款、利息與寬免。

我還能對舊的漏繳匯繳使用自願披露計劃嗎?

有可能。CRA 把未匯繳的雇員源頭扣繳款項(如 CPP 或 EI)列為該計劃涵蓋的情況,但如果針對所披露的資料,CRA 或其他有關機關已對雇主或關聯納稅人展開審計或調查,則不涵蓋(CRA:誰符合資格;CRA:IC00-1R7 第 17 段)。申請還必須包括涉及期間的所有相關資料,涉及會帶來罰款或利息的錯誤或遺漏,所涉資料已逾到期日至少 一年 或一個報告期,並包括預估欠款的付款,或請求 CRA 須批准的付款安排。請披露所有已知的錯誤和遺漏,並附上所需記錄;記錄已不存在時,CRA 表示應盡合理努力提供估算(CRA:IC00-1R7 第 26 至 29 段)。該計劃一般不涵蓋要求取消 CRA 已評定的罰款或利息:這類請求見 CRA 罰款、利息與寬免。該計劃的一般運作見未申報收入與自願披露。

該計劃減免罰款和部分利息,並不取消扣除款項本身。自發申請的一般減免是 100% 的罰款和 75% 的利息;受促使的申請則減免 25% 的利息,罰款最高減免 100%(CRA:計劃的變更)。一般的教育性信函不會使申請變為受促使。指出具體錯誤或訂出更正期限的通訊,一般會使申請變為受促使,CRA 掌握的關於您的第三方資料也可能如此(CRA:審核與決定)。

CRA 還對它認為嚴重不遵守規定的納稅人限制使用該計劃(CRA:計劃的變更),所以長期明知而不遵守的記錄,是申請之前須先弄清楚的問題。

您收到的 CRA 對帳單或提醒,是否已經算作促使您申請,或算作審查的開始,由 CRA 決定,所以在提交之前,請把它當作未解決的問題。如果已經收到審查或審計信函,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和工資審計與工作人員身份裁定。

作為董事,我要為未匯繳的工資扣繳款項個人負責嗎?

董事可能要負責。在公司須扣除、預扣或匯繳某筆款項時擔任公司董事的人,與公司負連帶責任,即每人都可能被要求承擔全部金額,連同相關的利息和罰款(《所得稅法》第 227.1 條;CRA:IC89-2)。就 CPP 和 EI 而言,同一責任來自《加拿大退休金計劃法》第 21.1 條和《就業保險法》第 83 條,它們適用第 227.1(2) 至 (7) 款的限制。這些規定適用於公司;獨資經營和合夥企業沒有董事。CRA 補充說,沒有合法委任為董事、但履行董事職能的高級職員、雇員和其他人,也可能須負責(CRA:IC89-2)。

在公司未能付款之前,CRA 不能向董事追討。必須是向聯邦法院登記的該筆債務證明書,全部或部分未獲清償(法院的追收措施毫無所得或只追回部分),或者公司已進入清算、註銷或破產程序,並在其開始後 六個月 內證明了該筆債務的申索。

追討行動不得在超過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之後才開始。辭任並不能免除其擔任董事期間發生的未遵守所產生的責任。

董事如果已按合理審慎之人在類似情況下會運用的謹慎、勤勉和技能,去防止該項未遵守,就不須負責。IC89-2 指出,這些措施必須在未遵守發生之前採取,而且董事有責任了解公司內發生的事情。

雇主在魁北克有什麼不同?

魁北克的雇主要與兩個機構打交道。對在魁北克工作的雇員,雇主扣除的是 QPP 而不是 CPP,並與 EI 並行扣除 QPIP 保費。它把 QPP、QPIP 和魁北克所得稅匯給魁北克稅務局,把 EI 和聯邦所得稅匯給 CRA(CRA:雇主指南)。

CRA魁北克稅務局
接收聯邦所得稅和 EI,以及魁北克以外員工的 CPP魁北克所得稅、QPP、QPIP,以及雇主的健康服務基金供款
到期日您的 CRA 匯繳人類別,見上文您的魁北克稅務局匯繳頻率(每週、每月兩次、每月、每季或每年),按其發佈的時間表
逾期罰款上文所述步驟依《稅務管理法》(Tax Administration Act)徵收;本頁不列明稅率
董事責任《所得稅法》第 227.1 條,見上文對 QPP、QPIP、其他雇主供款,以及已扣除但未匯繳的所得稅負連帶責任;對從未扣除的所得稅,則只有罰款和利息,除非款項支付給非加拿大居民

魁北克稅務局把款項到達其辦事處之一或由金融機構處理的當日,視為收到付款,並把週末或假日的到期日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魁北克稅務局:匯繳時間表)。其董事例外見其付款責任頁面。

向 CRA 補繳,並不等於向魁北克稅務局補繳。請檢查兩個帳戶。

舉例

這些例子僅作說明,以加元計。利息按假設的年率 7% 計算。

一般匯繳人,逾期 10 天

一家公司欠 C$4,000,到期日為 15 日,逾期 10 天付款。這超過 7 天,所以適用 10% 的等級,針對超過 C$500 的部分:C$3,500 的 10% 是 C$350。C$4,000 在 10 天的利息約為 C$8,罰款在繳清之前也產生利息。

按季匯繳人,逾期 2 天

一名按季匯繳的獨資經營者欠 C$3,000,到期日為 7 月 15 日,在 7 月 17 日付款。3% 的等級適用於超過 C$500 的部分:C$2,500 的 3% 是 C$75。2 天的利息約為 C$1。逾期匯繳也可能使按季匯繳的資格終止。

僅有所有者的公司,12 個月未匯繳

一家按月匯繳的公司,每月從所有者的薪金中預扣 C$2,000 用於 CPP 和所得稅,12 個月沒有匯繳任何款項。即 C$24,000 已預扣而未繳,另加公司自己的 CPP 部分(下文罰款數字不包括)。如果每次漏繳都屬一般性的未遵守,10% 的等級適用於每月 C$1,500:每月 C$150,12 個月共 C$1,800。如果 CRA 認定這些未遵守屬明知或重大過失,就失去 C$500 的減免,並從一個曆年內第二次被評定的未遵守起適用 20% 的稅率,罰款就更高。每個月的利息從各自的到期日起累積。如果 CRA 無法向公司追收,身為董事的所有者也可能面臨風險。首要的問題是付款,以及這些未遵守是否仍然符合自願披露的條件(沒有直接接觸 CRA,並不足以確定這一點)。

記帳

漏繳 CRA 工資匯繳款項不止一次?

如果您漏繳了好幾次匯繳款項、手上有 CRA 對帳單或通知,或您是董事而預扣款項被用於營運成本,我們可以重建工資記錄並編製隨後的申報。第一次通話會了解您的情況,並確定工作範圍。

  • CRA 工資帳戶對帳單,以及收到的任何通知或函件。
  • 工資報告或工資單,以及每次匯繳的銀行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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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您的匯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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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不同?

  • 您漏繳了不止一期匯繳,CRA 已發出對帳單或通知,或者您是董事、而預扣的款項被用於營運成本: 欠款金額取決於是否有與 CRA 帳戶相符的工資分類帳,而自願披露是否仍然可行、寬免是否值得申請,則取決於 CRA 已經給您寄過什麼,以及您的記錄。如果工資沒有正確入帳,或兩邊記錄不相符,須先重建分類帳,金額才能確定:見記帳協助。請準備 CRA 對帳單、工資報表、每筆付款的銀行證明和 T4 合計數。
  • 您無法一次付清餘額: 見 CRA 對企業債務的付款安排。
  • CRA 發來審查或工資審計的信函: 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和工資審計與工作人員身份裁定。
  • 錢已經離開公司,您現在想把它算作薪金: 見事後給自己發薪金。
  • 您的 T4 或 T5 憑證逾期了: 見逾期的 T4 和 T5 憑證。
  • 您的會計師漏報了申報又不再回覆: 見會計師漏報申報時怎麼辦。
  • 您需要了解其他 CRA 罰款,或一般的寬免程序: 見 CRA 罰款、利息與寬免。
  • 您是美國雇主: 見拖欠工資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工資遲匯繳一般罰款的門檻
罰款適用於超過此金額的已扣款項;明知或嚴重疏忽時,較小金額也適用
$50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 1–3 天
按遲匯繳 1–3 天的金額計算
3%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超過 7 天
按遲匯繳超過 7 天或未匯繳的金額計算
1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重複明知未匯繳工資稅款的比率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20%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 4–5 天
按遲匯繳 4–5 天的金額計算
5%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工資遲匯繳比率:遲 6–7 天
按遲匯繳 6–7 天的金額計算
7%CRA:何時匯繳工資扣繳
核對日期
CRA 對第四個曆年季度逾期所得稅、CPP 和 EI 款項收取的利率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適用的年利率;CRA 每個曆年季度調整一次
7%
稅務年度 2026
CRA:第四個曆季度的利率
核對日期
工資未扣稅罰款
應扣而未扣的 CPP、EI 或所得稅的比例
10%CRA:雇主指南——工資扣繳及匯繳
核對日期
重複明知未扣稅的工資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20%CRA:雇主指南——工資扣繳及匯繳
核對日期
納稅人寬免:利息的回溯期間
利息寬免可涵蓋在提出申請當年之前這麼多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
10 個日曆年度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第 15 段
核對日期
納稅人寬免罰款的申請上限
取消罰款的申請,須在有關稅務年度或期間所屬曆年結束後的這段時間內提出;CPP 和 EI 的罰款及利息適用相同期限
10 年CRA:《納稅人寬免規定》,IC07-1R1,第 13、15.3 和 41 段
核對日期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一年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條件
核對日期
VDP 自發申請的罰款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罰款比例
100%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VDP 自發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75%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VDP 受提示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25%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VDP 受提示申請的罰款減免上限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可獲適用罰金減免的最高比例
100%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公司註銷後,針對董事提出債權申索的起算
按所得稅及 GST/HST 的董事責任規定,從開始清算或解散程序之日,與正式解散之日中的較早者起算
六個月《所得稅法》第 227.1(2) 款
核對日期
按聯邦規定向董事追究責任的期間
依《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對未匯繳的聯邦源頭扣繳稅額啟動追繳程序的期間;須符合法定責任條件,並可提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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