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帳簿顯示虧損的聯邦公司或卑詩省公司所有者
- 在宣布任何股息之前就已經取走資金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如何宣布和支付股息,以及 T5 憑證
- 股息稅率和合資格股息的指定
- 付給加拿大境外所有者的股息預扣
- 卑詩省以外各省和地區法規中的股息條文
- 破產審查(見下文)以外的無力償債和債權人索償
公司留存收益為負數或沒有利潤,還能派發股息嗎?
可以。依聯邦和卑詩省的法規,公司不必有正的留存收益才能派息,帳簿上有虧損本身並不構成障礙。《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42 條並不把留存收益當作測試標準。它問的是:公司能否償還到期債務,以及資產的價值是否至少等於負債加法定股本(stated capital,主要是股東為股份所支付的金額)(第 42 條)。卑詩省只問公司是否已經無力償債,或派息後是否會變成無力償債(第 70 條)。
虧損仍然是個警訊。這通常表示過去的虧損已經用掉了所有者投入的資金,所以餘裕可能很小。以下情況就不簡單了:
- 帳簿上的資產按成本入帳,而它們能賣多少並不清楚;
- 付款後不久就有帳單到期,或所有者現在就需要這筆錢,而數字又很接近;
- 公司欠 CRA 稅款、GST/HST 或工資款項,這些責任可能轉到所有者或董事身上;
- 持有股份的不止一人,或股份不止一類;
- 帳簿落後或無法對帳,所以沒有可靠的資產負債表可供測試;
- 錢已經被取走了。
決定之前先備齊:宣布股息當日的資產負債表、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每一項負債及其到期日(包括所有者的貸款及其文件,以及欠繳的稅款)、每項非現金資產可售價格的佐證,以及股息決議。
派發股息有哪些法律測試?由誰決定?
由董事以決議的方式決定,測試不通過的風險由董事承擔。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兩種情況之一,聯邦法律禁止公司宣布或支付股息(第 42 條):
| 測試 | 問題 | 看什麼 |
|---|---|---|
| 償付債務測試 | 公司現在或付款後,是否無法償還到期的負債? | 現金和預期收入,與即將到期的款項相比 |
| 資產測試 | 付款後,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是否低於負債加上所有類別的法定股本? | 以實際價值編製的資產負債表 |
任何一項測試不通過,股息都不能派發。有三個詞決定結果:
- 可變現價值大致是資產能賣到的價格,而不是帳簿上的數字。《加拿大商業公司法》沒有為它下定義,所以董事必須能夠為所採用的數字提出佐證。
- 負債沒有定義。第 42 條對欠股東的債務沒有例外規定。宣布之前,最好先確定所有者的貸款依其條款如何計算。
- 法定股本是記入法定股本帳目的金額,主要是股東為股份支付的金額(第 26 條)。它與留存收益是分開的帳目。
償付債務測試看公司現在和付款後的情況;資產測試看付款後的情況。兩項測試在宣布股息時和支付股息時都適用。如果公司只有一名所有者,同時也是唯一的董事,那麼決定、簽署和收款的是同一個人。決議本身請見如何付自己股息。
我所在的省或公司成立所依據的法規會改變測試嗎?
會。測試來自公司成立時所依據的法規,不論是聯邦還是省或地區的(Canada.ca)。聯邦公司無論所有者住在哪裡,都適用聯邦的測試。
| 註冊成立依據 | 股息測試 |
|---|---|
| 聯邦(《加拿大商業公司法》) | 上面的兩項測試(第 42 條) |
|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 |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已經無力償債,或這筆付款會使公司無力償債,就不能派息(第 70 條)。無力償債是指無法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償還到期債務(第 1 條) |
| 安大略省或魁北克省 | 各自的法規;兩項測試的比較見如何付自己股息 |
| 其他省或地區 | 各自的股息條文;請閱讀該法規和公司章程 |
從條文字面來看,卑詩省沒有把資產與負債加法定股本相比的資產測試。因此,資產覆蓋很薄、但仍能償還帳單的公司,在卑詩省可能通過,在聯邦卻不通過。卑詩省還允許董事請求法院裁定某項股息是否違反測試(第 70(3) 條),而且第 70(1) 條在公司章程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時,以該規定為準。
我怎樣證明公司通過了測試?
編製一份註明日期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預測,與決議一起保存;如果付款晚於宣布日,就重新測算一次。步驟如下:
- 從已對帳到宣布日的帳簿開始。
- 把每項資產重新按實際能賣到的價格列示:可收回的應收款、存貨、設備、不動產、投資。保留佐證:估價報告、掛牌資料或近期成交記錄。
- 列出每一項負債及其到期日:供應商、貸款、欠繳的稅款和工資匯繳款項,以及欠所有者的任何款項。
- 資產測試:從資產中減去擬派的股息。結果不得低於負債加法定股本。
- 償付債務測試:列出付款後到期的款項,確認現金和預期收入足以支付。《加拿大商業公司法》沒有規定需要向前看多長時間,所以請採用您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期間。
- 把計算過程與決議一起歸檔。
過時或無法對帳的帳簿,對下面所述的董事抗辯幫助不大。
如果不該派的股息已經派了,會怎樣?
對違反測試的股息投贊成票或表示同意的董事,要承擔連帶責任(每個人都可被要求賠付全部金額),向公司補回已支付、且沒有以其他方式收回的款項(聯邦第 118(2) 條;卑詩省第 154(1) 條)。出席會議的董事,除非在會議記錄中記下反對(異議)或送交反對意見,否則視為同意。缺席的董事,除非在得知決議後的 七天 內送交異議,否則視為同意。投贊成票的董事不能提出異議(聯邦第 123 條;卑詩省第 154 條)。
- 向所有者追回。法院可以命令收到款項的股東,把錢還給董事(聯邦第 118(4) 和 (5) 條,前提是法院認為公平)。在卑詩省,法院可以命令把款項交還給董事或公司(第 156 條)。
- 無效還是有效。聯邦法律沒有說這項股息無效;它規定的是責任和追回。卑詩省則說,股息不會僅僅因為違反測試而無效(第 70(4) 條)。
- 抗辯。善意依賴由高級職員表示公允反映公司狀況的財務報表,或依賴專業人士的報告,可以作為抗辯。依聯邦法律,董事還必須已經盡到一個合理謹慎的人會盡到的注意(聯邦第 123(4) 條;卑詩省第 157(1) 條)。卑詩省還免除不知道、也不可能合理地知道該行為違反法律的董事的責任。
- 期限。聯邦(第 118(7) 條)和卑詩省(第 154(9) 條)的訴訟,都必須在決議作出後的 2 年 內展開。
- 破產。如果公司破產,受託人可以請法院調查自 最初破產事件前一年 起至破產之日止所派發的股息。如果公司當時已經或隨後變成無力償債,法院可以命令沒有合理理由相信並非如此的董事,以及與董事或公司有關聯的股東,償還尚未返還的金額(《破產與無力償債法》第 101 條)。其無力償債測試還會計入按公平價值計算、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資產(第 2 條)。
- 公司欠的稅。控制公司的所有者如果以低於價值的對價,從公司取得金錢或財產,即使股息通過了測試,也要就公司當年及以前年度未繳的稅款,在未支付對價的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所得稅法》第 160 條,該條對股息沒有例外;GST/HST 方面見《消費稅法》第 325 條)。控制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不屬於公平交易關係(第 251 條)。CRA 可以 任何時間 對此評稅,所以上面的期限不適用。
CRA 如何處理違反測試而派發的股息,以及向公司還款是否會改變 T5,本頁查閱的資料並沒有定論。更正任何東西之前,請先諮詢專業意見。
CRA 要先看到留存收益,才會把一筆付款視為股息嗎?
不需要。CRA 的主要股息專題沒有提到留存收益,《所得稅法》對加拿大公司的股息也沒有特別定義。該專題說明,按比例分配給同一類別股東的分配(依所持股份比例支付),在符合支付股息的相關公司法要求時,可能是股息。當其他因素顯示公司有意派發股息時,分配也可以是股息,而且付款的名稱不會改變其性質(CRA 專題 S3-F2-C2,第 2.16 和 2.17 段)。違反公司法測試的股息,在稅務上是否仍算股息,就是上面提到的未決問題。
屬於股息的付款,不會同時是股東福利:第 15(1) 條排除了以派發股息方式給予的福利(《所得稅法》第 15 條),而且 CRA 把股息稱為股東投資的回報(CRA:股東)。
如果不能派息,我還有哪些選擇?
測試不通過時,所有者可以等待、領取薪金或獎金、取回自己借給公司的錢,或向公司借款。每種做法各有規則。
| 選擇 | 意義 | 指南 |
|---|---|---|
| 等到測試通過 | 每次宣布時重新測試。利潤和較高的資產價值會增加空間;更多虧損則會縮小空間。 | 如何付自己股息 |
| 薪金或獎金 | 透過工資核算支付,並扣除相關款項。第 42 條只管股息。 | 薪金還是股息 |
| 償還您借給公司的錢 | 如果您投入了資金,而帳簿顯示公司欠您這筆錢,償還就是還債,不是派息。這需要一筆真實、有文件記錄的貸款和真實的餘額,而且會用掉其他帳單可能需要的現金。 | 股東貸款 |
| 股東貸款 | 公司給所有者的貸款,除非按時償還,一般要計入所有者的收入(第 15(2) 條)。 | 股東貸款;貸款利息 |
薪金和貸款並不能繞過現金短缺的問題。如果公司無法償還到期的債務,任何付給所有者的款項,都可能引發債權人和董事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本頁沒有涵蓋;請先諮詢專業意見。董事還可能與公司一起,對公司未匯繳的工資扣除款項和 GST/HST 負個人責任,除非他們已盡到合理謹慎的人為防止這種失誤所會盡到的注意;CRA 有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的時間向他們追討(《所得稅法》第 227.1 條;《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日後通過測試的股息,可以用來沖抵貸款餘額(CRA 專題 S3-F1-C1,第 1.82 和 1.86 段)。聯邦公司還可以依另一項測試,以特別決議把法定股本退還給股東(第 38 條);其稅務結果本頁沒有涵蓋,所以使用之前請先諮詢專業意見。
如果錢已經離開公司了呢?
這筆錢現在屬於什麼,取決於實際發生了什麼,而不是帳簿上怎麼稱呼。CRA 說明,是否收到貸款「不是根據會計分錄」而定;交易的實質才是決定因素(CRA 專題 S3-F1-C1,第 1.14 段)。
| 這筆錢可能是什麼 | 何時 |
|---|---|
| 股息 | 董事已經宣布,而且公司當時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包括測試。若有違反,稅務結果仍未確定(見上文) |
| 所有者借給公司的貸款獲得償還 | 公司欠所有者錢,這筆付款結清了一筆真實、有文件記錄的債務 |
| 股東貸款 | 所有者有一筆要償還的債務:第 15(2) 條可以把它計入所有者的收入 |
| 股東福利 | 沒有債務,也沒有股息:第 15(1) 條可以把其價值計入所有者的收入 |
| 薪金或獎金 | 是薪酬,須扣除工資款項並開 T4 |
如果某筆款項是貸款,第 15(2.6) 條的還款例外適用期限是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所以第 2 步的日期很重要。請依下列順序處理:
- 考慮暫停再提款,直到弄清楚之前的提款是什麼性質。
- 根據銀行對帳單,列出每一筆提款的日期和金額。
- 按每個日期重新做測試,看看當時能不能宣布股息。
- 根據事實,確定每筆金額是股息、貸款、薪金還是福利,並做好書面記錄。
- 入帳記錄。現在做的分錄無法改變之前那筆付款的性質。
新的決議以實際通過的那一天為準,而且只有公司在那一天通過測試,股息才被允許。新決議對已經取走的錢有什麼作用,需要諮詢專業意見。請見股東貸款和事後給自己發薪金。
哪些情況在宣布之前需要專業人士?
如果判斷錯誤會讓董事個人承擔後果,或改變所有者的稅務處理,就值得諮詢專業人士:
- 虧損來自過去的損失,而且資產價值沒有記在帳簿上。可變現價值是一種判斷,《加拿大商業公司法》沒有為它下定義。
- 股東不止一人,或股份不止一類。只有一類股份時,股東的權利相同,包括收取已宣布股息的權利;不同的持有人拿不同的金額,一般需要在章程中設立不同的股份類別(第 24 條)。
- 公司欠所有者錢、欠貸款機構或欠 CRA。每一筆債務都要計入測試,所有者的貸款如何計算是需要確定的一點。欠繳的稅款也可能使所有者個人承擔責任(上文的第 160 條)。
- 測試的結果很接近。多一張帳單,或資產價值再低一點,結果就會翻轉。
- 錢已經被取走。答案決定它是貸款、福利、股息還是薪金。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所有金額以加元計。
有虧損,但資產有實際價值
一家聯邦公司的帳簿顯示,早期的虧損造成 $40,000 的赤字。資產按成本入帳(例如多年前購買的不動產),但實際可以賣到 $250,000。負債是 $120,000,法定股本是 $100,而且派息後,現金和預期收入仍然足以支付每一筆到期的帳單。派發 $30,000 的股息後,資產剩下 $220,000,高於 $120,100 的負債加法定股本,所以通過資產測試。之後帳簿顯示的虧損是 $70,000。這是記帳結果,不是違規。
覆蓋很薄
一家聯邦公司的資產價值 $130,000,負債 $120,000,法定股本 $100。派發 $30,000 的股息後,資產剩下 $100,000,低於 $120,100,所以不通過資產測試。單從這項測試來看,超過 $9,900 的股息就不通過。派 $9,900 時沒有任何餘裕,資產價值稍有變動,或多一張帳單,結果就會翻轉,而且公司還必須通過償付債務測試。
已經付出去了
一位所有者在沒有任何決議的情況下,從一家公司提取了 $30,000 現金;這家公司在提款前資產價值 $130,000,負債 $120,000,法定股本 $100。公司沒有宣布任何股息。如果所有者不必把錢還回去,提款後的資產是 $100,000,低於 $120,100:假如它是股息,這筆提款就不會通過資產測試,而且在資產恢復之前,任何股息都不能通過。如果它是所有者必須償還的貸款,$30,000 的應收款只有在能收回的範圍內才算資產,而且用股息沖抵貸款,資產仍會減少相同的金額,所以 $30,000 的股息無論哪種情況都不通過。現在通過的決議不能追溯到那筆提款。在稅務上,CRA 看的是實質:它是股息、第 15(2) 條下的貸款,還是第 15(1) 條下的福利,取決於事實。在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之前,所有者和顧問要先看還款,或這筆金額如何處理。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現在需要拿錢出來,而測試結果接近或不通過:請在支付任何款項之前,透過公司稅務協助了解薪金、貸款或等待分別怎麼做。
- 錢已經離開公司:請見股東貸款和事後給自己發薪金,然後尋求公司稅務協助,決定每筆金額如何處理。
- 公司欠 CRA 稅款、GST/HST 或工資款項:所有者和董事可能要負個人責任;在支付任何款項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並見補交逾期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 CRA 說某筆費用屬於個人費用:請見審查中發現的股東福利。
- 您的帳簿落後或無法對帳,所以編不出資產負債表:請先尋求記帳協助。
- 所有者不止一人,或股份不止一類:宣布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並見股東取走不同的金額。
- 所有者住在加拿大境外:測試相同,但公司必須就付給非居民的股息預扣稅款,稅率為 25%(稅收協定減免之前),不預扣就要負責(第 215 條);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公司法上的問題很接近或有爭議:對於章程、股份類別或債權人索償,可能還需要律師。
- 公司在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或其他省註冊成立:請閱讀其法規;並見如何付自己股息。
- 股息通過測試,您需要實際操作的步驟:請見如何付自己股息和在帳簿中記錄股息。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缺席董事對股息決議提出異議的聯邦和卑詩省期限 未出席會議的董事,如在知悉決議後的此期限內未送交異議,即視為同意該決議;依據《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BCA)第 123(3) 條,以及卑詩省《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154(8) 條(要求書面異議,並規定為 7 天) | 七天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123(3)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及卑詩省規定下,違法分紅的董事責任追訴期間 根據《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BCA)第 118 條或卑詩省《商業公司法》第 154 條對董事提起訴訟,必須在批准違法支付的決議作出後兩年內展開 | 2 年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18(7) 款 核對日期 |
| 破產受託人調查股息的回溯期 在最初破產事件前一年至破產日期間支付的股息,法院可應受託人申請予以審查;《破產與無力償債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第 101(1) 款 | 最初破產事件前一年 | 《破產與無力償債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第 101 條 核對日期 |
| 就他人所得稅債務評定受讓人的期限 適用第 160 條時,《所得稅法》第 160(2) 款允許隨時評稅 | 任何時間 | 《所得稅法》第 160(2) 款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向董事追究責任的期間 依《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對未匯繳的聯邦源頭扣繳稅額啟動追繳程序的期間;須符合法定責任條件,並可提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抗辯 | 董事最後一次卸任董事後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 25% | 《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BCA)第 42 條(股息)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18 條(董事責任)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23 條(異議和抗辯)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4 條(股份附帶的權利)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6 條(法定股本帳目)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38 條(減少法定股本)
-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70 條(股息)
- 卑詩省《商業公司法》第 1、154、156 和 157 條
- 《破產與無力償債法》(Bankruptcy and Insolvency Act)第 101 條(破產前支付的股息)
- 《破產與無力償債法》第 2 條(無力償債者)
- 《所得稅法》第 15 條(對股東的福利和貸款)
- 《所得稅法》第 160 條(非公平交易下轉讓財產的稅務責任)
- 《所得稅法》第 251 條(關聯人士和公平交易關係)
- 《所得稅法》第 227.1 條(董事對源頭扣繳款項的責任)
- 《所得稅法》第 212 和 215 條(對付給非居民股息課徵的第 XIII 部分稅)
- 《消費稅法》第 325 條(非公平交易轉讓的 GST/HST 責任)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董事對 GST/HST 的責任)
- CRA:Income Tax Folio S3-F2-C2,加拿大居民公司的應稅股息
- CRA:Income Tax Folio S3-F1-C1,股東貸款與債務
- CRA:股東(確定稅務處理)
- Canada.ca:在聯邦與省或地區之間選擇註冊成立地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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