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想從加拿大公司取得不同金額的共同股東
- 工作時數不同的股東,或共同股東是配偶或親屬的情況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單一股東在薪金與股息之間的選擇
- 股息如何宣派、在 T5 憑證上申報或課稅
- 省級公司法規與股東協議的起草
- 專業公司、信託和控股公司的股份結構
兩位股東可以從同一家公司取得不同的金額嗎?
可以,但每種款項各有規則。薪金可以不同,因為它是工作的報酬。股息按股份支付,因此在同一類別下,每位股東拿到的金額跟著持股數走;只有股東持有不同類別的股份,每股股息才會不同。股東貸款不是報酬,而是要還的錢;除非適用例外(例如及時還清),否則要計入收入。
| 方式 | 金額可以不同嗎? | 必須具備的條件 | 主要陷阱 |
|---|---|---|---|
| 薪金 | 可以,當一位股東做的工作較多 | 報酬與職責相稱,並透過工資系統發放 | 沒有實際工作支撐的報酬,很難站得住腳 |
| 同一類別股份的股息 | 不可以:每股金額相同 | 公司通過償付能力測試,且股息已依規定宣派 | 不等額的付款可能根本不算股息 |
| 不同類別股份的股息 | 可以,只要股東事先同意 | 公司章程在股息之前設立這些類別並訂明其權利 | 事後才修改;有股東反對;親屬須面對分割收入稅 |
| 股東貸款 | 不是報酬,而是要還的錢 | 確實有還款義務,並在期限內還清 | 若未及時還清,要計入收入;若沒有還款義務,則屬於福利 |
| 償還股東借給公司的錢 | 可以:每位股東取回自己墊付的金額 | 墊款確有其事,且有文件記錄 | 在根本沒有墊款的情況下,把一筆付款說成還款 |
遇到下列情況,事情就不單純:公司只有一個股份類別;共同股東是不在公司工作的配偶或親屬;各股東的貸款帳戶本來就不一致;或者不等額的款項已經付出。決定之前,請先備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任何股東協議、每位股東的報酬記錄,以及每位股東的貸款帳戶。
本頁引用的是聯邦公司法。依省法規成立的公司須遵守該省的法規,本頁不介紹這些法規。
為什麼同一類別股份的股息必須每股相等?
公司只有一個股份類別時,所有持股人的權利相同,包括收取已宣派股息的權利(《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4 條)。因此每股收到的股息相同。持有該類別股份較多的股東,領到的金額按比例較多;這改變的是持股比例,所以不能用來調整報酬。
各類別股份的權利載於公司章程,要改變這些權利,必須修改公司章程,不能只靠股東之間的默契(第 24 條;第 173 條)。
稅務上的看法一致。CRA 對股息的一般定義是:在符合公司法支付要求的前提下,按比例分配給同一類別或系列股份持有人的分派。CRA 還指出,款項的名稱不能決定它的性質(CRA Folio S3-F2-C2,第 2.17 段)。
因此,如果一筆款項讓同一類別中的某位持股人拿到的超過其應得比例,它就不是一般的股息。《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沒有明文規定這類款項如何處理,答案取決於事實,包括股份權利、宣派的內容,以及各股東指示或同意了什麼。其中一種可能的結果是股東福利。公司給予股東的福利,要計入該股東的收入(《所得稅法》第 15(1) 款)。公司不能扣除這筆福利,不需要為它預扣工資扣款,並在 T4A 憑證上申報(CRA:股東福利)。
拿得較少的股東也可能受影響。如果股東指示或同意把一筆款項作為福利給另一個人,而這個福利是該股東想給的,那麼即使他沒有收到現金,這筆款項在假設付給該股東時應計入收入的範圍內,也要計入該股東的收入(第 56(2) 款)。這條規則不適用於已計入分割收入的金額(第 56(5) 款)。
如何宣派股息,請參閱宣派和支付股息;稅率請參閱公司股息的稅務。
如果已經拿了不等額的款項,怎麼辦?
過去的不等額付款有時可以更正,但怎麼更正,取決於每筆款項在付出當時的性質。用一筆分錄把過去的付款改個名稱,並不會改變它原本是什麼。CRA 表示,交易的實質才是準則,稅務依納稅人實際做了什麼而定,而不是他們原本打算做什麼(CRA Folio S3-F1-C1,第 1.13 和 1.14 段)。
專業人士會評估的做法包括:多拿的股東還款、再向其他持股人補付一筆款項,或把多出的部分視為股東福利。每種做法在公司法和稅務上各有結果。哪一種行得通,取決於當時是否有還款義務、公司現在是否通過償付能力測試,以及已經申報了什麼。請備齊相關年度的銀行對帳單、貸款分類帳、任何會議記錄和所有已簽發的憑證。
不同股份類別如何讓股息不同?事前必須做好什麼?
公司章程可以設立多個股份類別,並給每個類別不同的權利。董事會就可以只對其中一個類別宣派股息。這些類別、它們的權利和已發行的股份,都必須在股息之前就存在,因為宣派時有效的權利才是準據。
- 在公司章程中訂明類別權利。公司章程必須載明每個類別的權利、特權、限制和條件(第 6 條;第 24 條)。投票權、收取股息的權利,以及公司解散時分得剩餘財產的權利,各自至少要附屬於一個類別。
- 如果類別尚未存在,先修改公司章程。設立新類別和變更股份權利,都須通過特別決議,需要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或有表決權的每位股東簽字同意(第 2 條;第 173 條)。對影響其類別的變更,現有類別的持股人還可以另行投票(第 176 條)。之後須把章程修改書提交給公司法主管官員(Director),變更自修改證書上的日期起生效,而不是投票當日(第 177 條;第 179 條)。
- 發行股份。在符合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全體股東協議的前提下(全體股東協議是全體股東簽署、用來限制董事權力的書面協議,見第 146 條),董事決定何時、向誰、以什麼對價發行股份,且股份必須全額繳足才能發行(第 25 條)。
- 通過償付能力測試。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無法在債務到期時還清,或公司資產的可變現價值將低於負債加上各類別法定資本的總和(法定資本大致是發行股份所收到的款項,見第 26 條;第 42 條),公司就不能宣派或支付股息。董事如果投票贊成或同意違反第 42 條的股息,須共同及個別負責,把該金額還給公司,起訴必須在決議後兩年內提出(第 118 條)。
- 按類別宣派股息。董事管理公司,但須遵守任何全體股東協議(第 102 條)。決議載明類別和每股金額,就能證明宣派了什麼。
- 檢查收款人是否適用分割收入稅。如果收款人的親屬在公司工作或持有公司部分股份,這筆股息可能按最高稅率課稅;請見下文的分割收入稅部分。
設立不同類別,只是讓不等額股息成為可能,並不自動安全。每次股息仍須有宣派、償付能力測試和稅務檢查。股息付出之後才設立的類別,不會改變那筆股息。
另一位股東也很重要。即使公司章程允許,讓董事偏向某位股東的類別結構也可能被挑戰:如果股東的利益受到壓迫、不公平的損害或被不公平地漠視,可以向法院申請,法院可以發出命令糾正(第 241 條)。
一位股東工作較多時,薪金和股息怎麼搭配?
工作較多的股東可以就額外的工作領薪金,股息則仍按股份比例分配。薪金是服務的報酬。股息是股東對股份投資的回報,不是服務的報酬(CRA:股東福利)。薪金與任何人持有多少股份無關,所以持股相同的股東可以因工作不同而領到不同的薪金。
薪金也不在分割收入規則的範圍內,這些規則一般針對的是來自私營公司的股息和利息,而不是薪金(CRA:成年人適用分割收入規則的指引)。不過,薪金仍只能在對該工作合理的範圍內扣除(見下一節)。
在公司工作但不持有股份的人,不能領股息:股息只付給某個股份類別的持有人。這個人的工作報酬通常是透過工資系統發放的薪金,而且也必須合理。配偶或子女的情況,請見支付家庭成員報酬。
在公司工作的股東同時有兩種身份。每種身份各有記錄支撐:薪金要有書面職責和工資記錄,股息要有股東名冊和股息決議。如何處理工資,請參閱辦理工資核算。單一股東在兩者之間的選擇,請參閱薪金還是股息;每位股東應該拿多少,請參閱如何從公司支付自己報酬。
合理薪金有上限嗎?每位股東的報酬應反映什麼?
有。《所得稅法》規定,費用只能在其在當時情況下屬合理的範圍內扣除(第 67 條)。法律沒有給出公式,所以這是事實問題。
每位股東的報酬,應該反映其職位的職責、工作時數、技能和責任。CRA 針對付給家庭成員的工資公布的檢驗標準是:這項工作是否必要,金額是否與企業付給其他人的相當(CRA:第 9060 行)。這項標準是針對家庭成員的工資而寫的,所以在這裡只能作為參考,並不是安全港。
工作很少或沒有工作卻領薪金,很難被認定為合理費用;股息是按股份支付的,與是否工作無關。兩位工作相近但報酬差別很大的股東,應該能在報酬訂定時以書面說明原因。
股東貸款帳戶可以用來拉平差額嗎?
先確認誰欠誰。如果股東確實借錢給公司,公司就欠該股東本金;償還是還債,不是薪金或股息,所以還給不同股東的金額可以不同。CRA 自己的例子,在計算股東仍欠公司多少時,會把股東借給公司的貸款算進去(CRA Folio S3-F1-C1,例 7)。請先核對每位股東的墊款和還款。
如果是股東向公司借錢,這只能是短期的過渡,而且貸款不是報酬。股東拿走超過其份額的錢,只有在確有還款義務時才算貸款。公司給股東的貸款,要計入該股東收到貸款當年的收入(《所得稅法》第 15(2) 款)。一項例外是在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內還清的貸款,前提是還款不屬於一連串貸款與還款的一部分(第 15(2.6) 款)。避開了這項計入收入的貸款,如果很少付息或完全不付息,仍可能產生應稅的利息福利(第 80.4(2) 款);請參閱股東貸款的利息。
如果沒有還款義務,這筆錢根本不是貸款。第 15(2) 款不適用,而股東福利規則第 15(1) 款可能適用(CRA Folio S3-F1-C1,第 1.13 段)。
CRA 表示,一連串貸款規則的目的,是防止納稅人用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無限期遞延稅款。在貸款人年度結束前還款、之後又借新款,一般會被視為一連串貸款的一部分(第 1.84 段);用新貸款來還款也可能如此(第 1.85 段)。
用公司欠借款人的股息、薪金或獎金來抵銷還款,不會被視為一連串貸款的一部分,即使股東之後又借款(第 1.82 和 1.86 段)。如果有不同的股份類別,某位股東所屬類別的股息,可以用來抵銷該股東的貸款。除非事實清楚顯示並非如此,還款先沖抵最早的貸款(第 1.81 段)。
為每位股東設立單獨的貸款帳戶,就能看出每筆墊款屬於誰。提款何時變成應稅貸款,包括貸款的利息,請參閱股東貸款;分錄怎麼做,請參閱股東貸款帳戶。
不在公司工作的配偶或親屬,要適用分割收入稅嗎?
可能要。當收取股息的人是加拿大居民,而其親屬在公司工作或持有足夠比例的股份時(測試見下文),就可能適用。分割收入稅(TOSI)對加拿大居民收到的某些私營公司股息按最高個人稅率課稅,除非適用例外(第 120.4 條)。因持有股份而依第 15 條計入收入的金額,例如股東福利,也屬於同一定義的範圍。
這項測試看的是每位收款人自己的親屬。如果股息來自某項業務,而收款人的加拿大居民親屬積極參與該業務,或持有該公司全部股份價值至少10%的股份,這筆股息就要接受測試(CRA:第 40424 行)。親屬是指有血緣關係(父母、子女或其他直系後代,或兄弟姐妹)、婚姻、同居伴侶關係或收養關係的人,所以堂表兄弟姐妹、姑姨叔舅不算(第 251 條,第 (2) 和 (6) 款)。因此,兩位互無親屬關係的共同股東,一般不會互相接受測試;但如果某位共同股東的配偶或其他親屬在公司工作或持有公司股份,就可能要接受測試。
在企業工作、持有合資格股份或獲得合理回報的收款人,可以適用例外。具體適用哪一項,取決於收款人的年齡和自身情況;請參閱支付家庭成員報酬。
每位股東的帳目和文件應該顯示什麼?
每位股東的薪金、股息和貸款帳戶要分開記錄,並各有自己的文件支持。公司必須保存附有所有修改的公司章程、任何全體股東協議、股東會議記錄和決議、證券登記簿,以及完備的會計記錄和董事決議(《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0 條)。
| 項目 | 帳目顯示的內容 | 應保存的文件 |
|---|---|---|
| 薪金 | 每位員工的工資費用和匯繳款項 | 書面職責和工時、報酬如何訂定、工資登記冊、每位員工的 T4 憑證 |
| 股息 | 按類別和每股金額宣派,然後支付 | 載明類別的董事決議、償付能力檢查、任何須提交的 T5 憑證 |
| 貸款帳戶 | 每位股東一個帳戶,每筆墊款和還款都註明日期 | 貸款條款、還款證明、決議 |
| 股份結構 | 按類別列示的股本 | 公司章程及修改、股東名冊、股東協議 |
更改股份結構之前,什麼時候需要律師或會計師?
在設立新類別、用現有股份換新股份,或簽署或修改股東協議之前。每一項都會改變股東持有的內容,有些還會引發稅務問題。
- 設立類別或變更類別權利。這是以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並可能適用類別投票。起草類別權利屬於法律工作。
- 用股東現有的股份換新股份。這類資本重組有時稱為凍結(freeze),屬於處置舊股份。符合條件時,《所得稅法》第 86 條訂定成本和收益的規則;如果價值轉移給關聯人士,則適用另一項規則(第 86 條)。
- 股東協議。全體股東協議可以限制董事的權力,其中較高的表決要求優先於《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的預設規則(第 102 條;第 6 條)。
舉例
這些例子僅作說明。所有金額均以加元計,不含稅款計算。
持股相同,工作量不同
兩位股東各持有普通股的一半。股東 A 全職工作;股東 B 偶爾工作。公司透過工資系統付給 A 全職職位的薪金 $100,000,然後對兩位股東的股份各付相同的股息 $50,000。A 共收到 $150,000,B 收到 $50,000。報酬的差額來自薪金,股息則保持每股相等。這份薪金必須與 A 的職責相稱,並有書面職責和工資記錄支持。
同一類別股份的不等額股息
股東 A 和 B 各持有普通股的一半。A 收到 $60,000,B 收到 $20,000,兩筆都說成是股息。現金差額是 $40,000。把 $80,000 平均分配,每人是 $40,000,但這個比較並不能決定任何一位股東的應稅股息,也不能決定股東福利的價值。如何分類,取決於宣派內容、每位股東的權利和任何貸款義務,這些在此都沒有給出。能不能更正、怎麼更正,則要看這些款項在付出當時是什麼性質。
不同的股份類別
股東 A 持有 A 類股份。A 的配偶,股東 B,持有 B 類股份,且不在公司工作。公司章程在股息之前已修改,讓董事可以對任一類別宣派股息。通過償付能力測試後,董事只對 A 類宣派 $40,000。公司章程允許這樣做;是否公平對待 B,則是另一個問題(見上述步驟)。若對 B 類宣派股息,須先接受分割收入稅的測試。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公司只有一個股份類別,而您想要不等額的股息,或者已經拿了不等額的款項:要不要增設類別、薪金和股息如何分配,以及怎麼更正過去的付款,都屬於股份結構和稅務決定。請先備齊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報酬記錄和貸款帳戶;下一步是公司稅務協助。
- 共同股東是不在企業工作的配偶或親屬:他們的股息可能適用分割收入稅。例外取決於該親屬自己的工作、股份和貢獻;請參閱支付家庭成員報酬和公司稅務協助。
- 貸款帳戶本來就不一致,或帳目落後:在選擇稅務處理之前,先重建每筆墊款和還款。請參閱股東貸款、補做逾期帳目和記帳協助。
- 共同股東住在加拿大境外:分割收入稅只針對加拿大居民,而付給非居民股東的款項適用不同的規則。請參閱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股東和公司稅務協助。
- CRA 已表示某筆付款屬於個人性質或福利:請參閱審查中發現的股東福利。
- 您要新增股東、買斷股東,或把股份送給某位股東:請參閱增加或退出股東。
- 您的公司是專業公司:誰可以持股受到限制。請參閱專業公司。
- 您把股份或財產贈送或出售給配偶或子女:可能適用另外的歸屬和轉讓規則。請參閱把財產轉讓給家人。
- 您的公司是依省法規成立的:請與公司稅務協助一起,在該省法規和公司章程中確認股息和股份類別的規則。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下的特別決議多數 對決議投票的股東所投的票數;由所有有權投票的股東簽署的決議,也視為特別決議 | 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2(1) 條,特別決議 核對日期 |
| 股東貸款償還例外規定的截止日期 公司為貸款人,且還款並非一連串貸款或其他交易及還款的一部分時,適用第 15(2.6) 款 | 貸款當年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5(2.6) 款 核對日期 |
| 使公司業務成為關聯業務的親屬持股(分割收入稅) 收款人在加拿大居住的親屬所持有股份(或價值源自這些股份的財產)的公平市價,占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比例;親屬積極參與經營的業務,也屬於關聯業務 | 10%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20.4(1) 款,關聯業務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Act)第 2 條(特別決議)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6 條(公司章程)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0 條(公司記錄)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4 條(股份和類別)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5 條(發行股份)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6 條(法定資本帳戶)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42 條(股息償付能力測試)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02 條(董事管理公司)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18 條(董事責任)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46 條(全體股東協議)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73 條(修改公司章程)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76 條(類別投票)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77 條(章程修改書)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179 條(證書的效力)
- 《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41 條(壓迫救濟)
- 《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15 條(股東福利和貸款)
- 《所得稅法》第 56 條(依納稅人指示支付的款項)
- 《所得稅法》第 67 條(合理費用)
- 《所得稅法》第 80.4 條(無息和低息貸款)
- 《所得稅法》第 86 條(資本重組中的股份交換)
- 《所得稅法》第 120.4 條(分割收入稅)
- 《所得稅法》第 251 條(關聯人士)
- CRA:Income Tax Folio S3-F2-C2,加拿大居民公司的應稅股息
- CRA:Income Tax Folio S3-F1-C1,股東貸款和債務
- CRA:股東福利
- CRA:第 40424 行,聯邦分割收入稅
- CRA:成年人適用分割收入規則的指引
- CRA:第 9060 行,薪金、工資和福利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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