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公司

身在加拿大境外,擁有加拿大公司:居民身份與稅務

移居海外本身,不會改變加拿大公司的居民身份或 CCPC 資格。請先根據任何適用的稅收協定,確認您個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再判斷公司的居民身份和控制權。公司向非居民所有者支付股息時,一般要預扣並匯繳稅款,並提交 NR4;正確預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一般就是所有者的最終加拿大股息稅。其他款項的處理則不同。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所有者已成為加拿大稅務非居民的現有加拿大公司
  • 所有者或董事在另一個國家管理業務的加拿大公司
  • 由多人共同擁有、其中一位股東已移居海外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判斷個人的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或股份的離境稅
  • 非居民依公司法能否註冊成立公司或擔任董事
  • 外國的稅表、工資核算及公司居民身份規則
  • 註銷公司的具體操作

如果我移居海外,我的加拿大公司還是加拿大居民嗎?

1965 年 4 月 26 日之後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的公司,即使所有者移居海外,一般仍被視為加拿大居民。所有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與公司的居民身份是兩個不同的問題(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在加拿大註冊成立,並不能解決所有跨境情況。稅收協定可以把公司視為另一個國家的居民,這可能令它被視為加拿大非居民。將公司改依另一個國家的法律延續,也可能改變註冊成立的判斷標準。在斷定公司已經移出加拿大之前,請保留註冊成立及延續的記錄、稅表和董事會記錄(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您本人*是否已成為加拿大稅務非居民,尤其在配偶仍留在加拿大的情況下,是另一個問題。稅收協定的居民身份決定規則,可以改變國內法下的結果;請見加拿大稅務居民身份及 CRA:加拿大非居民。您的離境稅表,以及股份的任何稅項,請見離開加拿大。

從海外管理公司,會改變公司的居民身份嗎?

會。董事實際作出中央管理決策的地點,可以令公司依另一個國家的法律成為該國居民,而加拿大的註冊成立,仍然令它依加拿大法律成為加拿大居民。CRA 把實際管理及控制的地點視為事實判斷;只有加拿大郵寄地址或董事會會議記錄,不足以決定結果(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在把董事會決策移到海外之前,請先查核外國的居民身份規則及適用的稅收協定。以中國為例,第 4 條規定,雙方主管當局將盡力透過相互協商,解決公司的雙重居民身份問題,並不會自動把居民身份判給任何一方(加拿大與中國協定,第 4 條)。若稅收協定確實令公司成為加拿大非居民,加拿大的移出規則可以視同公司在該時點結束稅務年度並處置公司財產;在移動管理地點之前,需要另行計算(CRA: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得稅法》第 128.1 條)。

請記錄每位董事所在的地點、誰作出重大決定,以及這些決定在哪裡落實。加拿大與美國之間的搬遷,另有稅收協定和申報問題;請見帶著公司跨越邊境搬遷。

一位股東移居海外,會自動終止 CCPC 資格嗎?

不會。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必須仍然是符合資格的加拿大私營公司,並且不得直接或間接由非居民或某些其他被排除的所有者控制。判斷時,也會把非居民及特定其他所有者所持有的股份合併,視為由同一個人持有(CRA:公司的類型)。

若股東成為加拿大稅務非居民,這項改變可能在股東名冊沒有變動的情況下,影響公司的控制權。請查核投票權類別、取得股份或投票權的權利、股東協議,以及對決策的實際影響力。非居民即使沒有明顯的多數投票權,也可以透過權利或實際影響力控制公司;僅憑經濟上的擁有權相等,並不能回答控制權的問題(CRA:公司的類型;《所得稅法》第 125 條)。

如果夫妻各持一半股份,其中一人搬到中國,誰控制公司?

單憑股份相等,並不能確定誰是控制人。若夫妻雙方的普通投票權相等,單憑這些投票權,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選出董事會。若在中國的配偶擁有決定性一票、期權、委任董事的權利,或取得控制權的事實影響力,答案就可能改變。請把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與實際運作情況作比較(CRA:公司的類型;《所得稅法》第 125 條)。

公司可以仍是 CCPC,但仍然要就支付給加拿大稅務非居民配偶的股息預扣稅款。相反,即使所有客戶和雇員都仍在加拿大,控制權的改變也可能終止 CCPC 資格。請把當事人的居民身份日期,與公司的控制權日期分開判斷。

如果公司失去 CCPC 資格,會怎樣?

聯邦小型企業扣除,只適用於整個稅務年度內都是 CCPC 的公司。CCPC 資格的改變,一般會令稅務年度在改變前一刻結束,並開始新的稅務年度,除非另有單獨的控制權被收購年度結束規則適用(《所得稅法》第 125 條及第 249 條;CRA:T2 指南,第 066 行)。

這個短年度可能需要單獨提交一份 T2 稅表。T2 要在每個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稅款的繳付日期可能更早。在稅表上使用一般的年末或小型企業稅率之前,請先確認資格改變的日期(CRA:何時提交公司稅表)。關於更廣泛的稅率規則,請見公司如何課稅。

若身份改變發生在正常年末之後不超過七天,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在該年度的 T2 中附上選擇函,選擇把該年度延長至改變前一刻。另外,單獨的 T2002 表選擇,可以從所選年度開始,就某些稅務目的(包括小型企業扣除)視同合資格的 CCPC 不是 CCPC;單憑這項選擇,並不會產生短年度。獲授權的高級職員簽署 T2002 表,並在 T2 的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單獨提交(《所得稅法》第 249 條;CRA:T2 指南;CRA:T2002 表;CRA:應稅股息專題解釋)。

在 T2 上,第 066 行用於標明 CCPC 身份改變的年末,第 266 行則詢問是否作出 T2002 表選擇。若非居民在年內任何時候持有有表決權股份,第 151 行要求填報 Schedule 19,即使 CCPC 身份沒有改變也一樣(CRA:T2 稅表;CRA:Schedule 19)。

在魁北克設有營業機構的公司,還要在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向魁北克稅務局單獨提交 CO-17(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CO-17;公司所得稅申報)。

公司要就非居民所有者的股息預扣什麼稅?

依第 XIII 部分,加拿大居民公司對支付或記入非居民所有者的股息,一般要預扣 25%。若所有者是實益擁有人、居住在協定國,並符合該協定的優惠資格,協定可以降低稅率(《所得稅法》第 212 條;CRA:NR4 指南)。

第 XIII 部分也適用於支付給非居民的資本股息。真正返還已繳資本的結果可能不同,但視同股息規則可能適用;在把分派視為資本之前,請先查核股本(《所得稅法》第 84 條、第 212 條及第 212.1 條)。

把已宣派的股息記入所有者的帳戶,在現金離開公司之前就可能觸發預扣;記入日期就是匯繳期限的起算點(CRA:NR4 指南)。

股息收款人需要核對的加拿大預扣稅
沒有適用協定減免的非居民25% 法定稅率
符合第 10 條資格的中國居民個人最高 15%
實益擁有所需表決權股份的中國居民公司若持有至少 10% 的表決權股份,最高 10%

中國的稅率是加拿大股息稅的上限,並不是所有者在中國的總稅額。加拿大與中國的協定不適用於香港。若股份與加拿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有關,第 10 條另有例外。請查核多邊工具是否修改了該項優惠。若公司本身存在雙重居民身份的問題,在依據加拿大公司居民身份適用股息條款之前,請先確定它在協定下的地位(加拿大與中國協定,第 4 條及第 10 條;加拿大財政部:稅收協定)。

什麼證明文件可以支持協定稅率?NR4 憑證何時到期?

在採用降低後的協定稅率之前,公司需要有最新的證據,證明實益擁有人身份、稅務居民身份,以及享有該協定優惠的資格。若所有者是在中國的個人,請取得 NR301 表或同等資料;一般而言,僅憑地址,一般並不足以作為證明。若證據欠缺或有疑問,請按法定稅率預扣,直到有證據支持該項申請為止(CRA:實益擁有人與稅收協定優惠;CRA: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率)。

若第 XIII 部分稅款預扣過多,非居民所有者可以用 NR7-R 表申請退稅。CRA 必須在稅款匯繳所在日曆年度結束後兩年內收到申請(CRA:第 XIII 部分退稅)。

事項時間或方式
預扣在支付或記入股息時,按有證據支持的稅率預扣(CRA:NR4 指南)
匯繳第 XIII 部分稅款CRA 必須在次月 15 日之前收到(CRA:NR4 指南)
提交 NR4 憑證及彙總表;把憑證交給收款人在日曆年度之後的 3 月最後一天之前,並受 CRA 週末及假期規則約束(CRA:NR4 指南)

若業務或活動在年內結束,CRA 必須在結束後七天內收到尚未匯繳的第 XIII 部分預扣款,公司則必須在 30 天內提交 NR4 資訊申報表(CRA:NR4 指南)。

當支付或記入的總收入至少為 $50,或有任何第 XIII 部分稅款被預扣時(即使金額較小),要在 NR4 上申報非居民的股息。即使稅收協定免除了預扣,仍可能需要申報 NR4。若所有者在年內有一部分時間是加拿大居民,則居民期間的付款使用適用的加拿大憑證,只有非居民期間的付款才使用 NR4(CRA:NR4 指南)。

首次匯繳的公司,需要有 CRA 的非居民稅務帳戶。對支付給個人的普通股息,請使用 NR4 收入代碼 09,填寫所有者的稅務居住國家,並以加元申報股息總額及已預扣稅款。請透過 CRA Web Forms 或 Internet file transfer 提交憑證和 NR4 彙總表,並把一份憑證交給所有者(CRA:NR4 指南)。

身兼董事的所有者,可能依據《所得稅法》第 227.1 條,就漏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或工資預扣稅款承擔個人責任,並須負擔利息和罰款。CRA 必須先符合公司的追討或無力償債條件;已盡合理的預防性審慎義務,則是一項抗辯。追討程序必須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兩年內開始。另外,若與公司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所有者,以低於價值的對價取得公司財產,第 160 條可以令其須為公司由轉讓年度或更早期間的稅務債務承擔責任,以該債務與價值差額中的較低者為限。CRA 可以隨時向該收款人評稅(《所得稅法》第 227.1 條及第 160 條)。

對漏扣的第 XIII 部分預扣稅款,CRA 可以就未扣除的稅款評定 10% 的罰款。若同一日曆年度內第二次或以後再次未預扣,且屬於明知或嚴重疏忽,可被處以 20% 的罰款(CRA:NR4 指南)。

公司可以向非居民所有者支付薪金或董事酬金嗎?

可以,但前提是確有僱傭或董事職責,而且這些付款不是股息。工作或會議發生的地點,決定加拿大工資預扣稅;居住國另有工資和所得稅規則(CRA:在加拿大工作的非居民雇員;CRA:董事酬金)。

付款需要核對的加拿大規則
在加拿大履行職責的薪金預扣工資所得稅;依稅收協定減免,一般需要取得 CRA 的豁免,不能只是提出協定申請(CRA:在加拿大工作的非居民雇員)
在海外履行職責的薪金請查核稅收協定、加拿大付款人的規則,以及雇員通常的工作地點;CPP 和 EI 取決於另外的測試(CRA:加拿大非居民;CRA:加拿大境外的僱傭)
董事酬金填報在 T4 上。CRA 表示,非居民董事若只從海外遠距出席,並且沒有在加拿大履行任何職責,這些酬金在加拿大無須課稅。請把酬金按在加拿大履行的職責或會議分攤,並就該部分預扣工資稅(CRA:董事酬金)

對於居住在中國的雇員,第 15 條一般區分在中國進行的工作與在加拿大進行的工作;第 16 條則單獨處理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請保留註明日期的工作及會議記錄,不要把股息稅率套用到報酬上(加拿大與中國協定,第 15 條及第 16 條)。至於所有者報酬本身的決定,請見薪金還是股息。

對於在魁北克履行的職責或董事會會議,還要查核魁北克的工資預扣。魁北克稅務局要求就屬於涵蓋範圍的薪金或董事酬金(包括付給非居民董事的酬金)填報 RL-1;一般的憑證截止日期,是付款年度之後的 2 月最後一天(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董事酬金;RL-1 指南)。

公司可以改為支付利息或服務費嗎?

公司可以就真實的債務支付利息,或就真實的服務支付費用,但每項付款都保留各自的稅務性質。對非居民股東的貸款,若股東貸款規則適用,可能被視同股息,需要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在墊付現金之前,請先看股東貸款。若已就視同股息匯繳稅款,若還款並非一系列貸款與還款的一部分,可以支持根據第 227(6.1) 款提出書面退稅申請,期限為還款年度結束後兩年內(CRA:股東貸款與債務,第 1.88 至 1.90 段;《所得稅法》第 227 條)。

付給非居民所有者的款項加拿大預扣規則
利息付給關聯方(非獨立交易)所有者的利息,一般屬於第 XIII 部分的範圍,除非適用豁免或協定減免。一般適用於獨立交易利息的豁免,並不能解決股東貸款的問題;與利潤掛鉤的利息另有規則(CRA:適用的第 XIII 部分稅率)
在加拿大提供的獨立服務第 105 號條例一般要求預扣服務費總額的 15%,並在 T4A-NR 上申報。這是為可能產生的稅款預先繳付的款項,不是最終稅款;沒有 CRA 的豁免,稅收協定並不能免除預扣(CRA: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的稅務處理)
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獨立服務第 105 號條例不適用於有文件記錄的境外服務部分。管理費或行政費仍可能屬於第 XIII 部分的範圍,除非適用法定排除或稅收協定(CRA:對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的必要預扣;《所得稅法》第 212 條)

對於在魁北克提供的、不屬於一般僱傭的服務,魁北克稅務局還要求按 9% 預扣省稅,但有例外情況(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務的款項)。

這些魁北克服務費要填報在 RL-1 的 O 欄,代碼為 RR,並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2 月最後一天之前,提交憑證和彙總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RL-1 指南)。

對於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務,請在付款年度之後的 2 月最後一天之前,提交 T4A-NR 憑證和彙總表,並把憑證交給收款人(CRA:非居民服務提供者的稅務處理)。

請把雇員職責與獨立服務分開。若在兩個國家都有工作,請在合約和時間記錄中,記錄合理的分攤方式。付給關聯方的利息和費用,在付款之前,也可能需要審查公司的扣除與定價。

保留或結束公司之前,應該比較什麼?

在移動管理地點、改變所有者的報酬方式或結束公司之前,請比較兩個國家的結果。單憑加拿大的註冊成立與 CCPC 測試,並不能告訴您外國的公司稅、所有者稅或社會保障的結果。請從下列記錄開始:

  1. 設立文件、股東名冊、投票權、期權及股東協議。
  2. 每位所有者的居民身份日期及稅收協定證據,以及董事實際作出決定的地點。
  3. 按日期列出的股息、工資、貸款及服務付款;現有的 NR4、T4 及 T4A-NR 憑證。
  4. 外國對每項擬議付款的公司居民身份、常設機構、所有者稅及工資處理方式。
  5. 若正考慮結業或公司移出,公司的資產、債務及留存收益。

搬到中國,要看加拿大與中國的稅收協定;搬到其他國家,則要看該國自己的稅收協定(如有)。若公司居民身份、CCPC 控制權或以往的預扣有不確定之處,請在改變付款方式之前,先進行公司稅務審查。若決定結業,請見結束公司。

範例

以下為加元示例金額。兩位配偶以 50/50 的比例擁有一家安大略省公司,各持有一股普通表決權股份。其中一位配偶成為加拿大稅務非居民,並居住在中國。公司宣派 C$100,000 的股息,向每位配偶各派 C$50,000。

僅憑股份,並不能確定在中國的配偶控制了公司,也不能確定 CCPC 資格已經終止。董事所在的地點和實際作出的決定,則另外決定是否需要審查公司的雙重居民身份。假設公司仍是加拿大居民,並且有證據顯示在中國居住的配偶是實益擁有人,而且符合第 10 條的資格,公司對該配偶 C$50,000 的股息預扣 15%,即 C$7,500。公司向該配偶支付 C$42,500,在次月 15 日之前匯繳 C$7,500,並在 NR4 上申報股息總額 C$50,000 及稅款。居民配偶的 C$50,000 則不在該 NR4 上申報。若在付款之前沒有證據支持協定資格,則適用 25% 的法定稅率,即從非居民配偶的份額中預扣 C$12,500。

您的情況不同嗎?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對非居民股息的法定第 XIII 部分預扣稅
尚未計入適用的稅收協定減稅;適用於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記入收件人名下的股息
25%《所得稅法》第 212(2) 款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對個人實益擁有人適用的股息稅率
第 10(2)(b) 條,須符合協定適用資格,並考慮其例外
15%加拿大與中國所得稅協定第 10(2)(b)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中,公司適用股息稅率所需的有投票權持股門檻
按第 10(2)(a) 條,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公司必須持有支付公司至少這一比例的有投票權股份
10%加拿大與中國所得稅協定第 10(2)(a) 條
核對日期
加拿大與中國稅收協定對合資格公司適用的股息稅率
第 10(2)(a) 條,適用於符合投票權持股條件、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公司
10%加拿大與中國所得稅協定第 10(2)(a) 條
核對日期
NR4 按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的申報門檻
年內已支付或計入的總收入達到此金額或以上時須申報;已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時,較小金額也須申報
$50CRA:NR4 指南
核對日期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10%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重複明知或嚴重疏忽未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同一曆年內第二次或以後被評定的違規,且屬明知或嚴重疏忽
20%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對非居民服務費的 Regulation 105 預扣稅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給付總額,CRA 批准的豁免、減免及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15%《所得稅條例》第 105(1) 條
核對日期
魁北克省對非居民就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付款的預扣稅
非加拿大居民在魁北克省提供服務所獲的付款(正常持續僱傭除外);魁北克省可能有例外及減免
9%魁北克稅務局:向在魁北克省為您提供服務的非加拿大居民支付的款項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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