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往年 Schedule C 稅表沒有列出期初或期末存貨的獨資經營者
- 1125-A 表漏列了現有存貨的合夥企業和公司
- 正在判斷要更正稅表、提交 3115 表,還是重新開始的賣家和報稅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每年如何填寫第 III 部分,以及每項存貨的成本包含哪些內容
- 記錄遺失時如何估算銷貨成本
- 註銷賣不出去的存貨
- 更正合夥企業或 S 公司的稅表及其 K-1
- 州所得稅稅表
我一定要記錄存貨嗎?小型賣家可以不做嗎?
當生產、購買或銷售貨品是企業賺取收入的因素時,一般就必須有存貨:每年年初和年底都要為存貨估價(26 CFR 1.471-1;Publication 538)。有記錄存貨的賣家,要在 Schedule C 第 III 部分申報銷貨成本(COGS),網路賣家也不例外。小企業納稅人可以不做正式的存貨盤點,但仍須採用能清楚反映收入的方法。這本身並不代表可以在購貨時就扣除存貨。
如果過去的處理方式不被允許,只有一份已提交的稅表漏列存貨時,通常是更正那份稅表。連續兩份或以上稅表採用同樣的處理方式,一般就構成一種會計方法,要以 3115 表加第 481(a) 條調整來變更,也就是補算一筆併入收入的金額。今年直接從零開始,無法取代這兩種做法。
小企業納稅人是指,前三個稅務年度的年平均總收入為 $32,000,000 或以下,而且不是稅務庇護所(tax shelter)的納稅人(Schedule C 填表說明)。這個上限每年都會調整,所以較早年度的稅表,要用當年的數字(Rev. Proc. 2025-23 第 22.18 條)。個人要把名下每一項業務,加上所佔合夥企業或 S 公司的份額一併計算,關聯企業要合併計算,而成立未滿三年的企業,則按實際存在的期間計算(26 CFR 1.471-1;26 U.S.C. 448(c))。
這類企業有兩種簡化選項:一是把存貨視為非附帶性材料和用品,在貨品交給客戶的年度與付款年度兩者中較晚的一年扣除;二是依照其財務記錄處理,也就是有適用財務報表(例如為取得信貸而使用的審計報表)時依該報表,沒有時依其帳簿和記錄。如果帳簿從未列入存貨,第二種選項下可以允許在付款時扣除採購額;若帳簿有列入存貨,或曾向貸款機構、其他外部人士或股東提供存貨數字,則指向相反的結論(見 26 CFR 1.471-1 中的例子)。不是小企業納稅人的企業,沒有簡化選項。兩種選項都載於小型賣家的存貨還是用品。
下列情況會使個案變得不單純,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應先請人檢視稅表:
- 有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對存貨的處理方式相同。
- 有的年度列有存貨、有的沒有,或期初盤點數字與發票、或與較早稅表所扣除的金額對不上。
- 有尚未結案的 IRS 通知或審查。
- 有年度從未提交稅表。
- 企業已結束或變更形式,例如獨資經營改為註冊成立公司:企業終止(包括註冊成立公司)的那一年,一般不能申請變更方法(Rev. Proc. 2015-13 第 3.04 條和第 5.03 條;3115 表填表說明)。
請備齊最近三年的稅表(第 III 部分頁面,或 1125-A 表)、採購發票、年底盤點記錄、按品項列出的銷售記錄,以及任何平台報表。
期末存貨為零時,我以往的稅表是怎麼處理存貨的?
通常,沒有期初和期末存貨的舊稅表,是在購貨的那一年而不是賣出的那一年,就把存貨扣除了。在 Schedule C 上,銷貨成本(第 42 行)等於第 40 行減期末存貨(第 41 行),而第 40 行是期初存貨(第 35 行)加上當年的採購和其他成本(Schedule C)。第 35 行和第 41 行都是空白時,第 42 行就等於當年買進的全部金額,包括還在架上的存貨。
| 舊稅表顯示的內容 | 對存貨的處理 | 代表什麼 |
|---|---|---|
| 採購金額在第 36 行;第 35 行和第 41 行空白或為零 | 購貨時就扣除所有採購額,包括未售出的存貨 | 時間差異:成本扣除得太早 |
| 第 III 部分空白,採購額扣除在其他行,例如用品 | 效果相同 | 時間差異 |
| 第 III 部分空白,採購額沒有在任何地方扣除 | 貨品成本可能從未扣除過 | 漏了扣除,而不是扣除得太早;請見沒有記錄時的存貨與銷貨成本 |
這個區別很重要。扣除得太早,只改變成本被扣除的年度,而 IRS 把只改變時間的做法視為一種會計方法。永久改變終身收入的做法,一般不算會計方法(Rev. Proc. 2015-13 第 2.01 條;26 CFR 1.446-1)。如果在以後的年度把同一批存貨再次計為期初存貨,它的成本就會被扣除兩次。
我是否要把期初存貨填零,讓數字對得上?
如果第一天手上有存貨,而且舊的處理方式不被允許,就不應該這樣做。帳簿從未列入存貨的小企業,可能被允許把存貨列為費用,這時零就是它的方法(見第一部分)。若舊的處理方式不被允許,Schedule C 第 35 行應填年初現有商品的成本,只有當它與去年的期末數字不同時,才需要說明(Schedule C;Publication 334)。填零可以與舊稅表一致,卻與架上的貨品不符。
只有在較早的稅表已經扣除過那批存貨時,從零開始才能避免第二次扣除。即使這樣,也不是乾淨的補救辦法:
- 如果年底有清點存貨,期初卻從零開始,今年的銷貨成本就漏掉了期初存貨,今年的收入因此一次增加相當於這筆成本的金額。依 IRS 的程序提交 3115 表,也是補算同一筆金額,但正數調整可以在 4 個稅務年度內分攤。
- 如果較早的稅表從未扣除過那批存貨,期初為零,就表示存貨賣出時,它的成本不會被扣除。
- 如果以前的處理方式已經是既定的方法,今年的稅表改用不同的方法,無論如何稱呼,都是未經同意的變更(Rev. Proc. 2015-13 第 2.03 條)。
跳過存貨什麼時候是我的會計方法,什麼時候只是一年的錯誤?
一般而言,一份已提交的稅表是錯誤,連續兩份或以上稅表採用同樣的處理方式,則是一種方法。對重大項目在連續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中採用同樣的處理,就是一致的處理,不論該處理方式是否被允許。在多數情況下,沒有這種一致性,就不算採用了某種方法(Rev. Proc. 2015-13 第 2.01 條;26 CFR 1.446-1)。
| 情況 | 通常是 | 原因 |
|---|---|---|
| 只有第一份出現該項目的稅表漏列了存貨 | 錯誤;尚未採用方法 | 一份稅表不構成一致的處理 |
| 連續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漏列了存貨 | 既定的方法,即使不被允許 | 連續各份稅表的處理方式相同 |
| 第一份稅表就正確處理了該項目 | 一開始就採用了正確的方法 | 不需要有重複的做法 |
| 某個數字輸入錯誤或加錯 | 不是方法變更 | 數學錯誤和過帳錯誤,按錯誤更正 |
資料來源寫的是「在多數情況下」,所以要看事實而定。有的年度沒有稅表、其中一個年度的處理方式不同,或實體有變動,都可能使個案從這一列移到另一列。
我該更正舊稅表、提交 3115 表,還是只從現在起改正?
要更正稅表還是提交 3115 表,取決於舊的處理方式是否被允許,若不被允許,則看事實符合上表的哪一列:
| 事實 | 通常的做法 | 原因 |
|---|---|---|
| 一份已提交的稅表漏列了存貨 | 更正那份稅表(Schedule C 申報人用 1040-X 表);下一份稅表以更正後的數字開頭 | 不是既定的方法 |
| 連續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漏列了存貨 | 為新方法開始的年度提交 3115 表,附上第 481(a) 條調整 | 既定的方法不能靠更正以往稅表來變更,而且不允許追溯變更 |
| 帳簿從未列入存貨的小企業納稅人 | 可能不需要修正;改為清點存貨,則是以 3115 表辦理的方法變更 | 舊的處理方式可能本來就被允許 |
| 只從現在起改正,不提交任何文件 | 不是可行的做法 | 不依程序變更的方法,是未經同意的變更 |
| 年度混雜或情況不明 | 需要報稅員判斷 | 由事實決定 |
同意規則見 Rev. Proc. 2015-13 第 2.03 條和第 2.05 條。存貨方法的變更要以 3115 表辦理(Schedule C 填表說明)。
變更年度是第一次使用更正後方法的那一年。自動變更的 3115 表隨該年度的稅表一併提交,所以通常是尚未提交的年度(3115 表填表說明)。
3115 表。Rev. Proc. 2025-23 列出了自動變更。第 22.17 條涵蓋納稅人從扣除存貨改為被允許的存貨方法,但使用或擬使用小企業方法者除外。第 22.18 條涵蓋小企業納稅人改用其中一種方法。第 22.19 條涵蓋小企業方法之內的變更;採用財務記錄選項的企業,如果改變自己的記錄處理存貨的方式,就得不到審查保護。第 22.20 條涵蓋從小企業方法改為正式存貨。由報稅員選擇適用的一項。
- 合夥企業或公司提交自己的 3115 表,由有權簽署的合夥人、LLC 成員或高級職員簽名(3115 表填表說明)。
- 自動變更不收使用費。請把 3115 表正本附在變更年度的稅表上,並按時提交(含延期),同時在同一日期前,把簽名副本寄到填表說明所列的 IRS 地址。IRS 不會回覆確認收件(3115 表填表說明)。
- 如果同一項目在截至變更年度的 5 個稅務年度內曾被變更,自動變更的途徑一般就不能使用,所列的例外情況除外(Rev. Proc. 2015-13 第 5 條)。不適用時,非自動變更的申請要寄給 IRS 總部(National Office),並繳交使用費,而且必須在變更年度本身提交,不能事後隨稅表補交(3115 表填表說明)。
- 按時提交,一般可以避免 IRS 要求對更早的年度作出同樣的變更;例外情況,例如審查尚未結案,見下文通知部分(Rev. Proc. 2015-13 第 8 條)。
1040-X 表。每個年度要分別提交一份 1040-X 表,並附上更正後的 Schedule C。取消扣除意味著要多繳稅,並從原到期日起計算利息,如因疏忽或大幅少報,還可能適用其他罰款。聯邦稅表的變動,也可能使州稅表隨之變動(1040-X 表填表說明)。退稅申請,例如針對較早稅表漏掉的扣除,一般須在 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稅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內提出。
什麼是第 481(a) 條調整?它如何分攤?
第 481(a) 條調整是一項補算,使方法變更時,成本不會被重複計算或漏算(26 U.S.C. 481)。對提前扣除存貨的賣家來說,它通常是正數:存貨的成本已經扣除,而在新方法下本來不會被扣除。即使較早的年度在其他方面已經結案,仍要計算這筆調整(Rev. Proc. 2015-13 第 2.06 條)。
| 調整 | 如何計入 |
|---|---|
| 正數(增加收入) | 在 4 個稅務年度內分等額計入;依第 22.19 條作記錄變更時,如果舊處理方式使用的年數較少,則分攤到使用舊處理方式的年數 |
| 正數,且低於 $50,000 | 在 3115 表上選擇後,全部計入變更年度 |
| 正數,且正在接受審查 | 在 2 個稅務年度內計入,除非適用所列的例外 |
| 負數(減少收入) | 在 1 個稅務年度,也就是變更年度,全部計入 |
資料來源:Rev. Proc. 2015-13 第 7.03 條;3115 表填表說明。淨正數調整填在 Schedule C 第 6 行。淨負數調整填在第 V 部分(Schedule C 填表說明)。
如果企業終止,例如註冊成立公司、出售企業,或把資產投入合夥企業,正數調整尚未計入的餘額,要在該年度併入收入(Rev. Proc. 2015-13 第 3.04 條和第 7.03(4)(a) 條)。
如果我不知道期初存貨是多少,現在該怎麼計算?
期初和期末存貨都留空,申報的就是零,而零通常會讓手上存貨的成本被過早扣除。更正後方法第一年的期初存貨,是該年第一天手上貨品的成本。
- 現在就清點存貨,按品項列出,包括您擁有但在運輸途中或寄售的貨品,並按成本計價:發票價格減商業折扣,再加上運到您手上的運費(Publication 538;到岸成本)。每項成本都要對上發票、已兌現的支票或信用卡簽單(Publication 583)。
- 把盤點數量倒推到期初日期。按成本沖回之後發生的每一筆變動:加回已售出、退還供應商、遺失或自用的數量,並減去買進或客戶退回的數量。結果的可靠程度,取決於背後的記錄。
- 把結果與舊稅表的第 III 部分頁面比對。它們顯示期初存貨是否已經被扣除(那就歸入調整),還是從未扣除(那它的成本仍要等存貨賣出時才扣除)。
如果完全沒有記錄,請見沒有記錄時的存貨與銷貨成本。開業前由個人購入的存貨,請見您原本就擁有的期初存貨。
今年 Schedule C 第 III 部分有哪些變動?
第 35 行和第 41 行填入真實的數字,與去年的任何差異都要說明。如果您要變更方法,填表說明要求依新方法重新計算去年的期末存貨,填入第 35 行,附上說明,並把差額用於第 481(a) 條調整(Schedule C 填表說明)。
| 行 | 舊稅表 | 今年 |
|---|---|---|
| 第 35 行,期初存貨 | 空白或零 | 年初存貨的成本;如果方法有變更,要重新計算 |
| 第 41 行,期末存貨 | 空白或零 | 按成本計價的清點後存貨 |
| 第 6 行,其他收入 | 沒有 | 正數調整中屬於該年度的份額 |
合夥企業或公司在 1125-A 表上申報同樣的數字:期初存貨在第 1 行,期末存貨在第 7 行,銷貨成本在第 8 行(1125-A 表)。每年如何填寫第 III 部分,請見 Schedule C 銷貨成本。要更正已提交的合夥企業或 S 公司稅表,請見更正已提交的企業稅表。
如果我收到了通知、正在接受審查,或有年度尚未提交稅表,怎麼辦?
收到通知、正在接受審查,或有年度尚未提交稅表,都會改變處理途徑,而且下列各項規則各不相同。
- IRS 就某份稅表與您聯絡。納稅人一旦被 IRS 聯絡,要安排或進行任何類型的稅表審查,就屬於正在接受審查。某份通知是否算數,取決於這個定義(Rev. Proc. 2015-13 第 3.18 條)。
- 正在接受審查時,3115 表的副本最遲要在提交日期當天寄給負責審查的 IRS 人員,正數調整的分攤期間較短,而較早年度的審查保護一般也不適用,所列的期間除外(3115 表填表說明;Rev. Proc. 2015-13 第 7.03 條和第 8.02 條)。
- 如果所用的方法不能清楚反映收入,IRS 可以自行變更方法。由此產生的正數調整,通常在最早被審查的年度一次計入(Rev. Proc. 2015-13 第 2.09 條)。
- 從未提交稅表的年度沒有較早的處理方式可循,所以補交逾期稅表時,哪一份稅表是第一份反映存貨的,可能會有變化。如果第一份反映存貨的稅表就正確處理了存貨,方法即立刻採用;否則一般要等到連續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之後才算採用(Rev. Proc. 2015-13 第 2.01 條)。對於沒有提交稅表的年度,IRS 評稅的期間不受限制(Publication 583)。請見補交未提交的企業稅表。
- 有的年度已提交、有的沒有,屬於混雜的情況,需要報稅員處理。
以後應該保存哪些存貨記錄?
請保存能讓別人重建每年期初和期末數字的記錄:年底盤點表(品項、數量、單位成本,以及由誰清點、誰計價)(Publication 334)、背後的發票、已兌現的支票和信用卡簽單(Publication 583)、按品項列出的銷售記錄和平台報表,以及每份已提交的稅表和任何 3115 表及其聲明。帳面存貨必須在合理的間隔內,依實際盤點結果調整(Publication 538)。
佐證記錄請保存到該份稅表的時效期間屆滿為止(Publication 583),但第 481(a) 條調整會追溯到更早以前,所以請保存您手上最早的發票和盤點記錄。請見企業記錄要保存多久。
舉例
以下例子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美元計。
連續兩年扣除了全部採購額
一家轉售商兩年前開業。每年進貨 US$40,000 並全額扣除,沒有列出期末存貨,但每年年底架上都有 US$12,000 的存貨。它的帳簿有列入這批存貨,所以不能使用小型賣家以帳簿為依據的方法。它之前沒有變更過這一項,也沒有被審查。
| 年度 | 進貨 | 年底存貨 | 稅表已扣除的成本 | 清點後的成本 |
|---|---|---|---|---|
| 第 1 年,已提交 | US$40,000 | US$12,000 | US$40,000 | US$28,000 |
| 第 2 年,已提交 | US$40,000 | US$12,000 | US$40,000 | US$40,000 |
| 第 3 年,尚未提交 | US$40,000 | US$12,000 | 尚未提交 | US$40,000 |
第 1 年多扣除了 US$12,000,扣除得太早。第 2 年重複了同樣的處理,使同樣的 US$12,000 一直被提前扣除:兩年共扣除了 US$80,000,而清點存貨後應為 US$68,000。連續兩份稅表採用同樣的處理,一般就是一種方法,所以應該為第 3 年提交 3115 表,而不是更正兩份稅表。第 35 行填 US$12,000,第 481(a) 條調整為正數 US$12,000。低於 US$50,000 的門檻時,可以選擇在第 3 年全額計入;不選擇的話,這筆調整分四年攤銷,每年 US$3,000。
第一年的一次錯誤
一家新賣家的帳簿有列入存貨,所以在付款時扣除採購額是不被允許的。它的第一份稅表扣除了 US$15,000 的採購額,而其中 US$4,000 仍未售出。只有一份稅表出現這個項目,所以一般是錯誤,而不是方法。更正那份稅表後,銷貨成本變為 US$11,000,收入增加 US$4,000,因此要補繳相應的稅款,並從原到期日起計算利息。下一份稅表以 US$4,000 開頭。如果第二份稅表已經用同樣方式提交,就要由報稅員判斷屬於哪一種例子。
報稅員要求期初存貨
一位賣家有 US$9,000 的發票,日期都早於變更年度開始之前,對應的存貨仍在架上,而且沒有以往年度的盤點記錄。按發票成本為架上存貨計價,並對上發票,得出的期初數字是 US$9,000。其餘的要看較早的稅表。如果既定的方法已經扣除了那筆成本,這 US$9,000 就歸入調整。如果扣除只是某一份稅表的錯誤,就改為更正那份稅表。如果從未扣除過,它的成本仍要等存貨賣出時才扣除。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有兩份或以上已提交的稅表漏列了存貨:要更正稅表、提交 3115 表,還是只從現在起改正,以及期初數字和調整金額,都取決於每個年度的事實。請在準備稅表之前,尋求記帳協助,按年度重建存貨和成本。
- IRS 就某份稅表來函,或有年度從未提交稅表:兩者的規則各不相同,見上文通知部分。沒有提交稅表的年度,請見補交未提交的企業稅表,並尋求記帳協助,重建每個年度的存貨。
- 企業即將結束、出售或註冊成立公司:任何尚未計入的調整,都要在該年度併入收入。請在最後一年的稅表之前,尋求記帳協助,重建存貨和成本。
- 您沒有以往年度的盤點記錄或收據:請見沒有記錄時的存貨與銷貨成本。
- 您在開業前就以個人名義買了存貨:請見您原本就擁有的期初存貨。
- 您是合夥企業或 S 公司,稅表需要更正:請見更正已提交的企業稅表。
- 您的存貨賣不出去:請見註銷賣不出去或過時的存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小企業存貨總收入測試 按第 448(c) 條計算的此前三個稅務年度平均年度總收入;使用存貨會計方法例外還須符合其他條件 | $32,000,000 稅務年度 2026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稅務公報) 核對日期 |
| 會計方法變更中,淨正數第 481(a) 條調整的慣常調整期間 變更年度及其後 3 個稅務年度,按比例分攤,除非 Revenue Procedure、自動變更清單或其他已公布的指引另有規定(Rev. Proc. 2015-13,sec. 7.03(1))。 | 4 個稅務年度 | IRS:Rev. Proc. 2015-13 核對日期 |
| 同一項目已經變更過時,關閉自動變更途徑的回溯期間 納稅人在截至變更年度的 5 個稅務年度中,不得對同一項目作過變更或提出變更申請,但自動變更清單或 Rev. Proc. 2015-13,sec. 5.05(2) 另有規定者除外(Rev. Proc. 2015-13,sec. 5.01(1)(f))。 | 5 個稅務年度 | IRS:Rev. Proc. 2015-13 核對日期 |
| 透過更正所得稅稅表申請退稅的一般期間 依 IRC 第 6511(a) 條,適用於提交原始稅表後提出的申請。付款回溯限制及特定例外情況可能改變可獲退還的金額。 | 提交原始稅表後 3 年,或繳稅後 2 年,以較晚者為準 | IRS:可申請抵免或退稅的期間 核對日期 |
| 可選擇一次在一年內計入的正數第 481(a) 條調整(低於此金額) 正數淨調整額低於此金額時,可在 3115 表填妥相關行,於變更年度一次全數計入(Rev. Proc. 2015-13,第 7.03(3)(c) 節)。 | $50,000 | IRS:Rev. Proc. 2015-13 核對日期 |
| 接受審查的納稅人,淨正數第 481(a) 條調整的調整期間 變更年度及下一個稅務年度,適用於在受審查期間申請的變更,除非適用 3 個月窗口、120 天窗口、方法未曾呈交主任,或合併集團的 CAP 例外(Rev. Proc. 2015-13,sec. 7.03(3)(b))。 | 2 個稅務年度 | IRS:Rev. Proc. 2015-13 核對日期 |
| 會計方法變更中,淨負數第 481(a) 條調整的慣常調整期間 僅限變更年度,除非已公布的指引另有規定(Rev. Proc. 2015-13,sec. 7.03(1))。 | 1 個稅務年度 | IRS:Rev. Proc. 2015-13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IRS:Publication 538,會計期間與會計方法
- IRS:Schedule C(1040 表)填表說明
- IRS:Schedule C(1040 表)
- IRS:1125-A 表,銷貨成本
- IRS:Publication 334,小企業稅務指南
- IRS:Publication 583,開辦企業與保存記錄
- IRS:關於 3115 表,會計方法變更申請
- IRS:3115 表填表說明
- IRS:Rev. Proc. 2015-13,會計方法變更程序
- IRS:Rev. Proc. 2025-23,自動會計方法變更清單
- IRS:1040-X 表填表說明
- IRS:Internal Revenue Bulletin 2025-45(Rev. Proc. 2025-32,2026 年通膨調整)
- 26 CFR 1.446-1,會計方法的一般規則
- 26 CFR 1.471-1,存貨的必要性與小企業豁免
- 《美國法典》:26 U.S.C. 448,現金收付制的使用限制
- 《美國法典》:26 U.S.C. 481,會計方法變更所需的調整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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