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购买电动车或其他零排放车辆的加拿大公司
- 为经营用车购买电动车的自雇人士和承包商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车辆应由谁持有,以及公司车福利的完整计算
- GST/HST 申报步骤、魁北克 QST 和省补助
- 日后出售车辆的详细处理
- 魁北克和阿尔伯塔省的省公司税表
- 受薪员工的车辆费用扣除申请
电动车按第 54 类,第一年能扣除多少?
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属于第 54 类资产,普通 CCA 税率为 30%。2024 年之后取得、2030 年之前可供使用的车辆,联邦第一年的最高扣除额为该类别净增加额的 100%(净增加额是当年新增金额减去当年出售的第 54 类车辆),计算所依据的成本上限为 $61,000 加销售税,且不适用半年规则(《所得税条例》第 1100(2) 款)。这是上限,不是必须申请的金额:您可以在零到最高额之间申请任意金额(《条例》第 1100(1) 款;CRA T4002 指南)。没有申请的部分仍留在该类别中,以后按普通税率对剩余金额申请。
状态。 CRA 的类别页面和 T4002 指南仍称这项恢复的税率为“拟议”。Justice Laws 上的《所得税条例》已经收录了这项规定,由 S.C. 2026, c. 3, s. 103 颁布(自 2025 年初起生效)。购买当天请再次核对这两处。
| 取得时间 | 可供使用时间 | 第一年最高扣除额 |
|---|---|---|
| 2024 年之后 | 2030 年之前 | 100% |
| 2024 年之后 | 2030 年或 2031 年 | 75% |
| 2024 年之后 | 2031 年之后、2034 年之前 | 55% |
| 2025 年之前 | 2024 年或 2025 年 | 75% |
| 2025 年之前 | 2025 年之后、2028 年之前 | 55% |
最后两行适用于 2025 年之前取得的车辆;CRA 页面把它们列为现行的时间表。第 54 类和第 55 类使用相同的百分比。如果纳税年度从 2029 年开始、到 2030 年结束,或从 2031 年开始、到 2032 年结束,则按相邻两行的比例混合计算(《条例》第 1100(2.011) 款)。
以下情况会让案例变复杂:
- 扣除不等于退税。 如果您为了减轻高收入年度的税负而买车,省下的税大致是您的税率乘以申请扣除的金额,而不是车价。如果这辆车是该类别中唯一的车,第一年全额申请后,该类别余额为零,所以日后出售时可能要被征税,这叫追回:经调整的出售所得超过该类别剩余金额的部分,要加回收入。
- 计入的成本有上限,所以更贵的车永远不能全额扣除(见下一节)。
- 自雇业主: 只能扣除经营用途的部分。公司: 业主或员工个人驾驶,对驾驶人来说是应税福利,对公司扣除额的影响则取决于具体事实。
- 根据指定计划领取联邦购车补助,会使这辆车从第 54 类转入第 10 类或第 10.1 类,成本上限也更低。选择不适用该类别,或某些二手车转让,也会如此。省补助不会使车辆移出该类别,但会降低成本。请见下面关于车辆的一节。
- 短于 12 个月的纳税年度,最高扣除额按该年度天数占 365 天的比例减少(《条例》第 1100(3) 款)。
请收集:注明销售税拆分的发票、交车日期、首次使用日期、补助的相关文件,以及记有里程表读数的行驶记录。
第 54 类的成本上限是多少?车价更高怎么办?
计入 CCA 的资本成本上限为 $61,000,加上该金额应缴的联邦和省销售税。超出上限的成本,在任何年度都不能作为 CCA 扣除(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条例》第 7307(1.1) 款;《所得税法》第 13(7)(i) 段)。财政部确认,2026 年新车和二手车的上限保持不变(加拿大财政部)。
这项上限适用于零排放乘用车,即第 54 类中的“汽车”。《所得税法》对汽车的定义不包括主要作为出租车取得的车辆,也不包括一些主要用来运送货物或设备的厢式货车和皮卡,所以这项上限不适用于它们(《所得税法》第 248(1) 款)。皮卡或厢式货车属于哪一类,取决于座位数和用途;请见通过公司买车。
哪些车辆算零排放车辆?适用哪些日期?
零排放车辆是自己拥有的机动车辆,可以是纯电动、氢动力,或电池容量至少 7 kWh 的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车辆必须在 2019 年 3 月 18 日之后、2034 年之前取得并可供使用(《所得税法》第 248(1) 款;《条例》第 1102(26) 款)。CRA 的车辆类型页面仍写着截止日期是 2028 年之前,并称延长期限为拟议规定;《所得税法》写的是 2034 年之前。第 54 类适用于您自己拥有的车。租来的电动车不能申请 CCA;租金属于另一项费用,新租约每月税前最高可扣除 $1,100(CRA:机动车辆费用;加拿大财政部)。
车辆还可能因以下三种情况而不符合定义:
- 选择。 您选择不适用第 54 类(见下文)。
- 联邦援助。 已根据指定计划支付了加拿大政府的援助。该条例点名的是 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布的联邦购车补助,以及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布的电动汽车可负担性计划(《条例》第 1102(26) 款)。任何政府援助,包括省补助,一般也会降低资本成本(《所得税法》第 13(7.1) 款)。
- 二手财产测试。 从无关联卖家购买的二手车可以符合条件。但如果有人已经就这辆车申请过 CCA,并且您或与您不是独立交易关系的人以前拥有过这辆车,或者您是通过递延纳税的转让取得的,就不符合(《条例》第 1104(4.01) 款)。CRA 没有页面讲解从业主或关联公司转入的车辆,这要看具体事实。请见记录购车和车贷。
不符合定义的车辆,属于第 10 类或第 10.1 类的普通乘用车,因此 $61,000 的限额和零排放车辆的第一年百分比都不再适用;下面选择不适用的对比表显示了差别。联邦补助是否划算,要和这项损失一起权衡。
只有车辆可供使用时才开始计算 CCA。一般是以下几个日期中最早的一个:您首次用它赚取收入的日期,以及车辆已交付并能提供服务的日期;最晚不迟于购买年度之后第二个纳税年度的开始(《所得税法》第 13(27) 款;CRA T4002 指南)。年末时间安排,请见年末前购买设备。
网约车司机或出租车业务,适用第 54 类还是第 55 类?
大多数业主使用第 54 类,其中是本来属于第 10 类或第 10.1 类的零排放车辆。第 55 类的税率为 40%,其中是本来属于第 16 类的车辆:出租车、用于日租车业务的车辆,以及额定重量超过 11,788 kg 的货运卡车(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第 55 类有自己的计算系数,但第一年的百分比与第 54 类相同(《条例》第 1100(2) 款)。选哪一类,主要影响上面所说的成本上限:主要作为出租车取得的车辆不适用该上限。
我们为本文查阅的 CRA 页面和条例,都没有说明网约车或送餐用车是否算出租车。这要看工作的具体事实。司机的其他费用,请见网约车和送餐司机的费用。
可以选择不适用第 54 类吗?为什么要这样做?
可以。要在取得车辆当年的税表上作出选择,并在该税表的申报截止日前完成。CRA 的类别页面没有为此指明表格或栏位,并说明不能逾期选择或事后更正。车辆随后会归入通常的类别(乘用车为第 10 类或第 10.1 类,出租车为第 16 类),不享受零排放车辆的第一年百分比(《条例》第 1103(2j) 款;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
CRA 没有给出理由。从规则看,有一点区别可能重要,就是日后出售时的处理:
| 第 54 类(默认) | 选择不适用 | |
|---|---|---|
| 第一年 | 最高可达上限内的全部成本 | 不适用零排放车辆的百分比,改用一般的第一年规则 |
| 成本上限 | $61,000 加销售税 | 条例规定第 10.1 类从 $38,000 以上开始;财政部公布 2026 年为 $39,000 |
| 日后出售 | 出售所得从类别余额中扣减;可能产生追回 | 第 10.1 类:没有终止亏损;除非该车曾被指定为可立即费用化,否则不产生追回。第 10 类:属于合并池,两者都可能发生 |
您不需要选择不适用,也能在第一年少申请一些,因为申请额可以是不超过最高额的任意金额。该类别的其余规则,请见资本成本折旧扣除。
电动车抵税是真省钱,还是只是时间上的差别?
通常只是时间上的差别。车辆整个使用期内的 CCA 总额不能超过计入上限的成本,而出售车辆可能把已申请的扣除追回。提前扣除值多少钱,取决于各年度的税率,以及车辆是否出售。
- 如果这辆车是该类别中唯一的财产,第一年全额申请后,类别余额为零。出售车辆时,所得要从余额中扣减,余额为负数就是追回,要加入收入。对于以高于上限的价格购买、并在无关联方之间出售的车辆,抵减该类别的出售所得,要按计入上限的成本与实际成本之比缩减,并就政府援助作出调整(《所得税法》第 13(7)(i) 段;CRA T4002 指南;《所得税法》第 13(1) 款)。出售如何计算,请见出售经营资产。
- 第 10.1 类免于追回的例外(第 13(2) 款)不适用于第 54 类,因为《所得税法》对乘用车的定义不包括零排放车辆(第 248(1) 款)。
- 申请的扣除额如果超过当年收入,就会产生经营亏损,亏损按亏损规则结转到其他年度,请见经营亏损。
个人使用会减少扣除吗?车该由谁持有?
对自雇业主来说,会:只能扣除经营用途的部分。CRA 通常的算法是经营公里数除以总公里数,并建议用准确的经营行程记录作为证明(CRA:财产的个人使用;CRA:机动车辆费用)。自雇业主把 CCA 填在 T2125 表的第 9936 行;公司则填在 T2 税表的附表 8 上(CRA:附表 8)。请见 CRA 车辆行驶记录。
如果车是公司持有的,而业主或员工个人驾驶,驾驶人有应税福利,公司自己的扣除额则取决于这种使用如何处理。福利从车辆含销售税的全部成本开始计算,不受第 54 类上限的限制(CRA:雇主提供的汽车)。具体怎么算,以及由公司持有、由业主持有,还是对个人拥有的车支付按工作里程计算的补贴,哪种更合适,请见通过公司买车。
电动车的 GST/HST 可以收回吗?
只有 GST/HST 注册人可以,而且乘用车只能就计入上限的成本收回。收回的方式是进项税抵免(ITC):经营性购买所付的 GST/HST,可以申请退回。出租车,或符合条件的工作用厢式货车和皮卡,在这里不属于乘用车:注册人购买后主要用于商业活动的,一般可以获得全额抵免(《消费税法》第 199(2) 款)。这取决于谁购买,以及车辆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比例,简单说就是用于您经营的比例,而不是个人使用的比例(CRA:进项税抵免资格比例)。
| 购买人 | 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比例 | 购买的进项税抵免 |
|---|---|---|
| 公司(非金融机构) | 超过 50% | 全额,按计入上限的成本计算 |
| 公司 | 50% 或以下 | 无 |
| 独资经营者 | 90% 或以上 | 全额,按计入上限的成本计算 |
| 独资经营者 | 超过 10% 且低于全额抵免的水平 | 部分,按已申请的 CCA 计算 |
| 独资经营者 | 10% 或以下 | 无 |
该表适用于零排放乘用车,不适用于所有第 54 类或第 55 类车辆。已申请的抵免视为政府援助,会降低资本成本,所以同一笔税不会同时抬高 CCA 的计算基数(《所得税法》第 248(16) 款)。对于抵免金额按已申请的 CCA 计算的独资经营者,CCA 按含税成本计算,抵免随后减少下一年度该类别的期初余额,而不是当年的计算基数(第 248(17) 款;《消费税法》第 202(4) 款)。不能收回的税款留在成本中,但仍受上限约束。省销售税和魁北克的 QST 要另行核对。申报步骤,请见申报 GST/HST 并申请进项税抵免。
2026 年的拟议规定会改变第一年的税率吗?
最新的拟议规定并没有说明,是否会改变第 54 类或第 55 类的处理。2026 年 9 月 15 日,财政部提出了生产力大型扣除:对该日期当天或之后取得的大多数资本财产,永久允许立即费用化。这只是拟议规定,还不是法律。公告把部分第 10 类和第 10.1 类车辆排除在外,没有点名提到第 54 类或第 55 类,只在描述此前 2025 年预算的扣除时才提到零排放车辆。公告说,不在新扣除范围内的财产,继续适用现有的加强版第一年扣除(加拿大财政部)。
因为已颁布的规则已经在 2030 年之前给予全额的第一年最高扣除,所以变化主要可能从 2030 年起才有影响,那时已颁布的税率会下调。请按购买当天有效的规则申请,而不是按拟议规定申请。
示例
金额为加元,仅作说明,只涉及联邦规则。每个案例都注明了销售税。
公司在 12 月购买一辆 C$70,000 的车
一家在安大略省、已注册 GST/HST 的公司,购买一辆电动车,价格为 C$70,000,加 13% 的 HST,即 C$9,100。公司当月收车并开始使用,一半以上用于商业活动。抵免只涵盖计入上限的成本:C$61,000 的 13% 是 C$7,930。资本成本为 C$61,000,因为超出上限的 C$9,000 车价永远不能扣除。
这辆车是 2024 年之后取得、2030 年之前可供使用的,所以第一年的最高扣除额是 100%:C$61,000。公司也可以少申请一些。如果没有其他第 54 类财产,当年也没有出售第 54 类车辆,全额申请后类别余额为零,所以日后出售会把追回额加入收入。
假设综合税率为 25%,申请 C$61,000 会使当年的税款减少约 C$15,250;税率为 12% 时,约减少 C$7,320。扣除 C$7,930 的抵免后,这辆车的成本约为 C$71,170,所以这项扣除是降低成本,而不是替您付车钱。
网约车司机购买一辆 C$45,000 的车
一位多伦多的自雇司机购买电动车,价格为 C$45,000,加 13% 的 HST C$5,850,含税共 C$50,850。车辆在 2024 年之后取得,并在 2030 年之前整个纳税年度使用,没有补助。这里假设适用第 54 类;网约车是否算出租车(第 55 类),来源资料没有定论,不过两类的第一年百分比相同。行驶记录显示 50,000 公里中有 40,000 公里是经营用途,所以经营使用比例是 80%。成本低于上限(含 HST 为 C$68,930),所以就是资本成本,第一年最高扣除额为 100%。只有经营的部分可以扣除:C$50,850 的 80% 是 C$40,680。个人使用的部分永远不能扣除。
网约车司机必须注册 GST/HST(CRA: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使用比例为 80% 时,抵免是部分抵免,按已申请的 CCA 计算:C$40,680 × 13/113 = C$4,680。这笔抵免减少下一年度该类别的期初余额,不减少当年的 CCA。
业主也个人驾驶公司的车
一家在阿尔伯塔省、已注册 GST 的公司,购买一辆电动车,价格为 C$55,000,支付 GST C$2,750。业主兼经理人把车的 30% 用于个人出行,所以车辆 70% 用于商业活动。车辆在 2024 年之后取得,2030 年之前投入使用,低于上限。GST 可以收回,所以资本成本为 C$55,000,第一年最高扣除额为 100%:C$55,000。
业主兼经理人 30% 的个人使用,对业主来说是应税福利;它属于雇佣福利还是股东福利,也会影响公司的扣除额。两者的计算都在通过公司买车中说明。
您的情况不同?
- 您通过公司购买,或以承包商身份购买,是为了减轻高收入年度的税负: 类别、第一年税率、车辆由谁持有、销售税的处理以及日后出售,都取决于您的日期和具体事实,而且选择不适用的申请不能逾期提交。请在购买前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公司购买的,请见公司税务服务;自雇人士,请见个人税务服务。
- 您通过自己的公司承接合同工作: 个人服务业务可以扣除的项目有限,这可能改变这辆车是否还能扣除。请先阅读个人服务业务。
- 车由公司持有,您个人驾驶: 请见通过公司买车。
- 您为网约车或送餐应用开车: 请见网约车和送餐司机的费用。
- 车是以前年度购买的,一直没有记录或申请扣除,或您的账簿落后了: 请见记录购车和车贷和补做逾期账簿,再通过记账服务处理。
- 您打算很快出售这辆车: 请见出售经营资产。
- 您的公司在魁北克或阿尔伯塔省: 这两个省与 CRA 没有公司税征收协议(CRA:公司税率)。它们的省公司税表,以及如何处理这项扣除,本文不涵盖。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第 54 类零排放乘用车成本上限 不含销售税,适用于 2026 年新的或二手的合资格零排放乘用车 | $61,000 纳税年度 2026 | 财政部:2026 年汽车相关限额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资产的资本成本扣除(CCA)比例 合资格零排放车辆;可能适用提高后的首年扣除额 | 30% | 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和第 55 类首年最高额,2024 年之后取得、在 2030 年之前可投入使用 占该类别净增加额的比例;没有半年规则。《条例》第 1100(2) 款,A.1 项,依 S.C. 2026, c. 3, s. 103 制定;CRA 的类别页面和 T4002 指南仍称该恢复措施为拟议 | 100% | 《所得税条例》第 1100(2) 款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和第 55 类首年最高额,2024 年之后取得、在 2030 年或 2031 年可投入使用 占该类别净增加额的比例;没有半年规则。《条例》第 1100(2) 款,A.1 项 | 75% | 《所得税条例》第 1100(2) 款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和第 55 类首年最高额,2024 年之后取得、在 2031 年之后至 2034 年之前可投入使用 占该类别净增加额的比例;没有半年规则。《条例》第 1100(2) 款,A.1 项;零排放车辆的定义止于 2034 年之前可使用的车辆 | 55% | 《所得税条例》第 1100(2) 款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和第 55 类首年最高额,2025 年之前取得、在 2024 年或 2025 年可投入使用 占该类别净增加额的比例;没有半年规则。《条例》第 1100(2) 款,A 项 | 75% | 《所得税条例》第 1100(2) 款 核对日期 |
| 第 54 类和第 55 类首年最高额,2025 年之前取得、在 2025 年之后至 2028 年之前可投入使用 占该类别净增加额的比例;没有半年规则。《条例》第 1100(2) 款,A 项;CRA 的类别页面将其列为现行明细表 | 55% | 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 核对日期 |
| 乘用车租赁费用扣除上限 适用于该纳税年度新签订的租约,按月计算税前金额;基于车价的限制可能减少扣除额 | $1,100 纳税年度 2026 | 加拿大财政部:汽车费用抵扣限额及福利计税比例 核对日期 |
| 第 55 类 CCA 比例 本应属于第 16 类的零排放车辆(出租车、日租汽车、重型货运卡车);可能适用加强的首年免税额 | 40% | 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 核对日期 |
| 现行已生效的第 10.1 类乘用车成本上限 适用于 2024 年后购入的车辆,金额不含销售税;财政部已宣布提高 2026 年上限,但截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整合版法规第 7307(1)(b) 款仍规定这一金额 | $38,000 纳税年度 2026 | 《所得税条例》第 7307(1) 款 核对日期 |
| 第 10.1 类乘用车成本上限 不含销售税,适用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购入的新的或二手乘用车 | $39,000 纳税年度 2026 | 财政部:2026 年汽车相关限额 核对日期 |
| 公司购买乘用车可申请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门槛 金融机构以外的公司,如要对购买乘用车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ITC),车辆用于商业活动的比例必须超过这一水平;同时仍受购车成本上限及其他 ITC 条件限制 | 50% | CRA:进项税抵免资格比例 核对日期 |
| 个人购买乘用车可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门槛 商业用途达到或超过这一比例时,已注册的个人可能有资格申请购车全额进项税抵免(ITC);仍受车辆成本上限及其他 ITC 条件限制 | 90% | CRA:进项税抵免资格比例 核对日期 |
| 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营业费用,以及个人或合伙企业乘用车的商业用途不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不能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有例外情况 | 1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可折旧财产的类别
- CRA:车辆类型
- CRA:T4002 指南,第 4 章,资本成本折旧扣除
- CRA:财产的个人使用
- CRA:机动车辆费用
- CRA:进项税抵免资格比例
- CRA:雇主提供的汽车
- CRA: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的 GST/HST
- CRA:附表 8,资本成本折旧扣除(CCA)
- CRA:公司税率
- 加拿大财政部:2026 年汽车扣除限额和福利税率
- 加拿大财政部:生产力大型扣除(拟议)
- 《2025 年预算实施法案(第 1 号)》(S.C. 2026, c. 3)第 103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1100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1102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1103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1104 条
- 《所得税条例》第 7307 条
- 《所得税法》第 13 条
- 《所得税法》第 248 条
- 《消费税法》第 199 条
- 《消费税法》第 202 条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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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