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財政年度終結日不是 12 月 31 日的 GST/HST 登記人
- 發票、付款或申報表跨越期間終結日或年度終結日的登記人
- 考慮更改申報頻率或財政年度的登記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申報表各行、進項稅抵免和網上申報的方法
- 訂金、未付發票、退款和壞帳
- 逾期提交的罰款和利息
- 位於魁北克的企業,其 GST/HST 和 QST 向 Revenu Québec 辦理
- 指定金融機構和慈善機構
我的企業適用哪個 GST/HST 申報期間?
申報期間是您申報的頻率:年度、季度或月度。財政年度是年度申報表涵蓋的 12 個月。CRA 根據您上一個財政年度的應稅銷售額來設定申報期間,並把關聯企業的銷售額一併計算。每家企業的銷售額都要年化:除以該年度的天數,再乘以 365,所以較短的年度可能得出比實際銷售額更頻繁的申報期間。關聯企業一般是指一方控制另一方,或雙方都與同一個第三方關聯(CRA;CRA RC4022;《消費稅法》第 249 條)。
| 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年化應稅銷售額 | 指定的申報期間 | 申報表和付款到期日 |
|---|---|---|
| 最高 $1,500,000 | 年度 | 財政年度終結後 3 個月(部分個人不同,見下文) |
| 超過 $1,500,000,至 $6,000,000 以內 | 季度 | 每個季度結束後 1 個月 |
| 超過 $6,000,000 | 月度 | 每個月結束後 1 個月 |
這項測試在年度內也會進行。如果您本財政年度至今的應稅銷售額(連同關聯企業)超過上限,您就必須改到更頻繁的期間。年度申報人的銷售額超過 $1,500,000 時,如果第一個季度的銷售額已超過,從第二個財政季度起按季度申報;如果前兩個季度合計才超過,從第三個財政季度起按季度申報;否則從下一個財政年度起按季度申報。銷售額超過 $6,000,000 時,從至今銷售額超過該上限的那個財政季度的下一個財政季度起,改為按月申報。年度申報人在年度中途改變時,要為改變之前的那段時間提交一份短期申報表,在該段時間結束後 1 個月到期,而且 CRA 要求您致電通報這項改變(CRA RC4022;第 245(2) 款;第 248 條;第 249 條;第 238(1) 款)。
在加拿大做的零稅率銷售計入這些金額。免稅銷售、在加拿大境外做的銷售、零稅率出口和商譽等則不計入(CRA RC4022)。新登記人一般會被指定為年度申報期間;請見何時須登記 GST/HST。本文適用於魁北克以外的企業:位於魁北克的企業,其 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本文也不涵蓋指定金融機構和慈善機構,它們的期間和截止日期可能不同(第 245(2) 款;第 238(1) 款)。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了:
- 財政年度終結日不是 12 月 31 日;
- 關聯企業使合併銷售額超過某個上限;
- 公司的財政年度終結日改變過;
- 申報表報錯了期間,或有一個期間從未提交;
- 發票或付款跨越期間終結日,使帳簿與 CRA 的餘額不一致。
請從您的 CRA 帳戶取得各期間和到期日,並準備好財政年度終結日、上一個財政年度及本年度至今的應稅銷售額(您的和任何關聯企業的),以及每個期間最後幾天的發票和付款日期。
如果我的財政年度終結日不是 12 月 31 日,申報表何時到期?
月度或季度申報表及其付款,在期間結束後 1 個月到期:結束於 7 月 31 日的月份,到期日是 8 月 31 日;結束於 3 月 31 日的季度,到期日是 4 月 30 日。按曆年季度申報、財政年度終結日為 12 月 31 日的季度申報人,申報和付款日期是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年度申報表在財政年度終結後 3 個月到期,無論終結日在哪個月。如果到期日是週末或 CRA 承認的假日,則下一個工作日收到即算準時(CRA)。
| 年度申報人 | 財政年度終結日 | 申報表到期日 | 付款到期日 |
|---|---|---|---|
| 公司 | 8 月 31 日 | 11 月 30 日 | 11 月 30 日 |
| 公司 | 9 月 30 日 | 12 月 31 日 | 12 月 31 日 |
| 公司 | 12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
| 經營過企業的個人 | 12 月 31 日 | 6 月 15 日 | 4 月 30 日 |
| 沒有經營過企業的個人 | 12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 3 月 31 日 |
6 月 15 日的申報日期,適用於財政年度為曆年、且經營過企業的個人。付款仍然是 4 月 30 日到期(《消費稅法》第 238 條;第 228 條)。合夥企業不是個人,適用 3 個月規則,選擇了非曆年企業財政期間的個人也一樣。《消費稅法》用的是「經營企業」(carried on a business);CRA 的網頁用的是「用於課稅目的的經營收入」(business income for tax purposes)。如果您有虧損、沒有收入,或只有租金收入,請在您的 CRA 帳戶中確認日期。
季度和月份都在同一個財政年度之內:第一個從財政年度第一天開始,最後一個在財政年度最後一天結束(第 243 條)。財政年度終結日不是 12 月的話,季度申報人的季度跟著財政年度終結日走,而不是從 1 月開始。請在您的 CRA 帳戶中查看確切的期間。
一張發票屬於哪個期間?
對大多數企業來說,一筆銷售的 GST/HST 列在您收到款項的日子和付款到期日兩者中較早一天所在的期間。付款到期日是以下三個日子中最早的一個:您第一次開出發票的日子或發票上印的日期(以較早者為準);若非不當延遲本應開出發票的日子;以及書面協議中的付款日期(第 168 條;第 152 條)。交貨或完工日期不決定期間,只有表中的貨品一行和後面的特殊情況例外。如果先開了發票,現金到帳的日子也不決定期間。
CRA 的說法相同:發票在付款之前開出的稅款,列在發票日期所在的期間,即使您還沒有收到款項(CRA RC4022)。
| 發生了什麼 | GST/HST 列入的期間 |
|---|---|
| 發票已開出,之後才付款 | 發票首次開出的日子或發票上日期(以較早者為準)所在的期間 |
| 先付款,後開發票,且不是訂金 | 付款日期所在的期間 |
| 書面協議規定了更早的付款日期 | 該日期所在的期間 |
| 發票因不當延遲而被壓下 | 本應開出發票的日期所在的期間 |
| 一般貨品銷售,其中一部分價款在所有權或占有權轉移的月份的下個月月底前既未付款,也未到期 | 該下個月最後一天所在的期間,就該部分價款而言(僅限貨品;服務沒有這種預設規則) |
| 分階段付款或開發票 | 每個部分列在各自日期所在的期間 |
貨品一行出自第 168(3) 款;對於試用、寄售或可退回條件的貨品,起算的月份是客戶取得所有權或轉售貨品的那個月。分階段一行出自第 168(2) 款。長期建築合約、保留款、不動產銷售,以及書面協議下的租賃和許可,各有自己的時間規則(第 168 條;第 152(2) 款);建築方面請見建築保留款和分包商。
按照這項規則,12 月 30 日開出並註明日期、1 月 10 日付款的發票,屬於十二月的期間;對財政年度終結日為十二月底的年度申報人來說,則屬於該年的申報表。12 月 30 日完工、1 月 2 日開發票的工作屬於一月,除非延遲屬於不當,或有更早的付款日期。發票日期寫 1 月 2 日但實際在 12 月 30 日開出,並不會把它移到一月。
在工作完成時確認收入的帳簿,可能與按發票日期申報的申報表不同。在每個期間結束之前,請列出最後幾天註明日期的發票,並把應付 GST/HST 的餘額與申報表核對。訂金和未付發票,請見訂金和未付發票的 GST/HST。申報表各行,請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進項稅抵免。已為錯誤期間提交的申報表,請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我可以改為按月、按季或按年申報嗎?
您可以選擇更頻繁的期間。要改為較不頻繁的期間,《消費稅法》和 GST20 表會用您的門檻金額(上一個財政年度的年化銷售額,連同關聯企業)與您所選期間的上限比較:季度是 $6,000,000,年度是 $1,500,000(第 247(1) 款;第 248(1) 款)。那裡並沒有把銷售額下降列為單獨的條件,所以自願改為按月申報,之後可以改回。CRA 的帳戶變更網頁則表述為:12 個月之後,銷售額降到指定期間的門檻以下(CRA),所以請確認 CRA 在您的情況下會接受什麼。請使用 CRA 帳戶中的選擇服務,或 GST20 表。
| 更改 | 規則 |
|---|---|
| 年度改為季度或月度,或季度改為月度 | 作出選擇。《消費稅法》允許任何登記人選擇按月申報,也允許在銷售額不超過季度上限時選擇按季申報。 |
| 月度改為季度或年度,或季度改為年度 | 從財政年度第一天起作出選擇,前提是門檻金額在您所選期間的上限之內。CRA 自己的網頁另加了 12 個月的條件(見上文)。 |
| 銷售額降到上限以下 | 不會自動改變。沒有作出選擇的話,您保留指定的期間。 |
| 銷售額升到上限以上 | 您必須改到更頻繁的期間;這不是選擇,而且可以在年度中途開始(見第一節)。CRA 要求您通報這項改變(CRA RC4022;第 247 條;第 248 條)。 |
選擇一般在財政年度第一天生效,並須在該日之後 2 個月內提交。季度申報人選擇改為年度申報時,期限為 3 個月(第 250 條;第 248 條)。有兩項例外:被迫在某個財政季度開始時離開年度申報的年度申報人,可以選擇從該季度第一天起改為按月申報(第 246(2) 款);新登記人隨登記申請一併作出選擇,或在登記生效日之前作出(以較晚者為準)。除此之外,請不要假設您自己選擇的改變可以在年度中途生效;必須作出的改變有各自的時間規則。
我可以用自己的會計期間,取代曆月或曆季度嗎?
可以,前提是 CRA 在相關財政年度第一天之前批准。請在您的 CRA 帳戶中,或用 GST71 表提出要求,並且每個財政年度重新提出。如果您不提出,CRA 就會指定月份和季度(用 CRA 的說法是曆月和曆季度),而您要等到下一個財政年度才能選擇(CRA RC4022)。它們仍須落在財政年度之內(第 243 條),所以請在您的 CRA 帳戶中查看指定的期間。
一般限制:
- 財政月為 28 至 35 天,但季度的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可以更短。
- 財政季度為 84 至 119 天,但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和最後一個季度可以更短。
- 每個季度,您可以申請一個超過 35 天的財政月。
GST/HST 財政年度是什麼?可以更改嗎?
GST/HST 財政年度通常就是您的所得稅課稅年度,但課稅年度不是曆年的公司,可以選擇改用曆年(CRA RC4022)。個人,以及有個人成員的合夥企業,一般採用曆年;不過,企業(或其合夥企業的企業)財政期間不同的個人或信託,可以選擇採用該財政期間,自該期間第一天起生效,並須在當天前提交(第 244(2) 款)。
曆年選擇:
- 於 1 月 1 日生效,並須在當天或之前向 CRA 提交;
- 只能從選擇生效後超過一年才開始的課稅年度第一天起撤銷,並且撤銷須在當天或之前提交(第 244 條);
- 可在您的 CRA 帳戶中或用 GST70 表作出。
這項選擇會改變您的申報日期並形成短年度,所以作出之前請先核對新的日期。所得稅和 GST/HST 都用非曆年的公司,在更改所得稅年度時應及時通知 CRA,以便 CRA 同步更改 GST/HST 財政年度。沒有作出曆年選擇時,財政年度就是所得稅年度,所以視同所得稅年度終結,例如因取得控制權而產生的,也會使 GST/HST 財政年度終結(第 123(1) 款;《所得稅法》第 249(4) 款)。兩個年度是否必須一致,請見選擇或更改財政年度終結日。
更改財政年度後,我要提交哪些期間的申報表?
更改財政年度會形成一個短財政年度。從舊年度開始到新年度開始前一天的這段時間,視為一個財政年度,有自己的申報表(CRA Policy Statement P-068)。年度申報人的短年度申報表,在該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到期。季度或月度申報人在短年度內的各期間,必須落在該年度之內(第 243 條),最後一個期間在新年度開始前一天結束。如果您使用自己的會計期間,請在短年度開始之前要求 CRA 批准。下一個年度的申報期間,按短年度的年化銷售額來測試(第 249(1) 款)。
撤銷的處理方式相同:從年度開始到撤銷生效前一天的這段時間,是一個財政年度。P-068 是一份舊的政策聲明,CRA 指出它可能沒有反映後來的法律,所以任何改變之後,請在您的 CRA 帳戶中確認各期間。
年度申報人要繳納季度分期預繳款嗎?
年度申報人的淨稅額(一般是已收或應收的 GST/HST,減去進項稅抵免和調整額),如果上一個財政年度為 $3,000 或以上,且本年度也為 $3,000 或以上,就必須繳納季度分期預繳款(CRA;CRA 分期預繳測試;第 237(2) 和 (3) 款)。每期分期預繳款,在每個財政季度結束後 1 個月內到期。通常是上一年淨稅額的四分之一,或者您也可以按本年度的估計數計算(第 237 條;CRA)。第一年較短時,要把其淨稅額年化(除以登記天數,再乘以 365):即使實際淨稅額低於 $3,000,下一年也可能要繳納分期預繳款(CRA RC4022;第 237(2) 款)。年度申報在年度中途結束時,短期申報表也適用同樣的年化方法。
財政年度終結日為十二月底的話,日期是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您的 CRA 帳戶中的分期預繳計算器會顯示您自己的日期(CRA)。如果您按估計數繳納分期預繳款而數額不足,CRA 會就差額收取分期預繳利息。
我在哪裡查看指定的期間和到期日?如果與我預期的不同怎麼辦?
您的 CRA 帳戶會顯示您的申報期間和到期日(CRA)。
CRA 的期間與您的不同時,請核對:
- 關聯企業的銷售額。它們的應稅銷售額計入您的上限。
- 本年度至今的銷售額。它們可能在年度結束前就使您改到更頻繁的期間。
- 財政年度終結日改變。更改財政年度會形成短年度,並產生新的到期日。
- 新登記。新登記人的第一個期間,可能圍繞登記日期被分成兩段(第 251 條)。
登記人必須為每個期間提交申報表,即使沒有任何內容要申報。對於未提交的期間,請見漏報的零申報 GST/HST 和 PST 申報表;罰款請見逾期提交 GST/HST 的罰款。
示例
所有金額均以加元計算。
財政年度終結日為 8 月 31 日的年度申報人
一家公司的財政年度終結日是 8 月 31 日,按年度申報,該年度的應稅銷售額為 C$400,000。申報表和付款都在 11 月 30 日到期。
之後,它在 1 月 1 日或之前提交選擇,改用曆年,從當天開始(所得稅年度不變)。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這段時間是一個短財政年度,申報表在 3 月 31 日到期。下一份申報表涵蓋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在次年 3 月 31 日到期。如果這個 122 天的短年度有 C$130,000 的應稅銷售額,CRA 對曆年申報期間的測試,會按 C$130,000 × 365 ÷ 122(約 C$388,934)計算。
財政年度終結日為 12 月 31 日的獨資經營者
一名獨資經營者的企業銷售額為 C$90,000,按年度申報。該年度的任何餘額在 4 月 30 日到期,申報表則在 6 月 15 日到期。在 6 月 15 日才提交,並不會改變 4 月 30 日的付款日期。
季度申報人,發票跨越季度終結日
一名按曆年季度申報的季度申報人,開出一張 9 月 28 日的發票,金額 C$20,000,另加 C$1,000 的 GST(5%)。客戶在 10 月 20 日付款。發票日期在先,所以這 C$1,000 要列在 7 月至 9 月的申報表上,10 月 31 日到期。同一項工作如果在 10 月 2 日才開發票,則列在 10 月至 12 月的申報表上,除非延遲屬於不當。
您的情況不同嗎?
- 申報表報錯了期間或有錯誤:請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並藉助記帳協助重新整理哪些銷售屬於哪個期間。
- 公司的財政年度終結日已改變,或可能改變:請見選擇或更改財政年度終結日。同時更改 GST/HST 財政年度也會形成短年度,所以作出選擇之前,請先核對新的期間和到期日;如果帳簿還沒準備好應付分割的年度,請尋求記帳協助。
- 發票跨越期間終結日,帳簿與 CRA 的餘額不再一致:請見核對應付 CRA 的 GST/HST,公司則請見公司年結核對清單。如果差額仍然存在,請尋求記帳協助,重新整理哪些銷售屬於哪個期間。
- 有期間沒有提交:請見漏報的零申報 GST/HST 和 PST 申報表、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計評定和逾期提交的罰款。補交多個期間,要先從記帳協助整理缺少的記錄開始。
- 您的企業位於魁北克:當地的 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所以本文中的 CRA 帳戶和步驟通常不適用。請向 Revenu Québec 確認您的期間、表格和到期日;魁北克如何申報,請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進項稅抵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可按年申報的收入最高額 被指定採用年度申報期的年度應稅供應額門檻;須考慮 CRA 的排除項目和關聯方規則 | $1,500,000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GST/HST 可按季度申報的收入最高額 年度應稅供應額門檻;超過這一金額,指定申報期為每月 | $6,000,000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者須分期預繳稅額的門檻 上一財政年度及當前財政年度的淨稅額,一般都須符合這一門檻;評估下一年時,第一個不足一年的財政年度須年化計算 | $3,000 | CRA:分期預繳 GST/HST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申報規定和截止日期
- CRA:更改您的 GST/HST 帳戶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料(RC4022)
- CRA:GST20 表,GST/HST 申報期間的選擇
- CRA:GST70 表,更改 GST/HST 財政年度的選擇或撤銷選擇
- CRA:Policy Statement P-068,因選擇更改財政年度而形成的時期
- CRA:我需要繳納 GST/HST 分期預繳款嗎
- CRA:何時繳納 GST/HST 分期預繳款
- CRA:計算您的 GST/HST 分期預繳款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52 條(對價何時到期)
- 《消費稅法》第 168 條(稅款何時應付)
- 《消費稅法》第 228 條(匯繳)
- 《消費稅法》第 237 條(分期預繳)
- 《消費稅法》第 238 條(須提交申報表)
- 《消費稅法》第 243 條(財政季度和財政月)
- 《消費稅法》第 244 條(財政年度的選擇)
- 《消費稅法》第 245 條(申報期間)
- 《消費稅法》第 247 條(財政季度申報期間的選擇)
- 《消費稅法》第 248 條(財政年度申報期間的選擇)
- 《消費稅法》第 249 條(門檻金額)
- 《消費稅法》第 250 條(選擇的格式和提交)
- 《消費稅法》第 251 條(新登記人)
- 《消費稅法》第 246 條(財政月的選擇)
- 《消費稅法》第 123(1) 款(財政年度)
- 《所得稅法》第 249 條(課稅年度)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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