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加拿大進行應稅供應的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使用網路電商平台或住宿平台的加拿大賣家
- 自僱的計程車司機和商業共乘叫車司機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不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企業的登記規定
- GST/HST 申報表和進項稅抵免計算的詳細說明
- 省銷售稅登記規定的詳細說明
- 特定住宅物業交易的 GST/HST 處理
小型供應商上限是多少?哪些銷售要計算在內?
對大多數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來說,小型供應商上限是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合計 $30,000。請計算全球應稅供應扣除費用前的總收入,包括零稅率供應,以及季度開始時與您有關聯的企業的銷售額(CRA;《消費稅法》第 148 條)。
就 GST/HST 而言,個人和企業可能因控制關係而成為關聯方。例如,獨資經營者可能須把自己控制的公司的銷售額一併計算;僅憑親屬關係無法回答控制權的問題(CRA:定義)。
| 計入上限 | 不計入 |
|---|---|
| 在加拿大銷售的應稅商品和服務 | 免稅供應,例如符合條件的長期住宅租金 |
| 零稅率的應稅供應,以及在加拿大境外進行的應稅供應 | 金融服務供應 |
| 您獨資經營的所有業務活動的應稅銷售額,加上關聯企業的應稅銷售額 | 出售企業時所涉及的資本財產和商譽的銷售 |
這項測試按從 1 月、4 月、7 月和 10 月開始的日曆季度計算,即使您的企業採用不同的財政年度也一樣。金額應在到期時計算,或在到期前付款時計算,而不是只在收到現金時才計算(CRA:小型供應商)。獨資經營者不能靠改用另一個營業名稱來重新計算上限。合夥企業或公司要計算自己的銷售額加上關聯企業的銷售額;僅僅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並不能把關聯銷售額排除在外(CRA)。如果您只進行免稅供應,一般不能登記(CRA)。
賣給加拿大境外客戶的銷售額也要計算嗎?
要。全球應稅銷售額都計入加拿大小型供應商上限,即使合資格出口適用零稅率,或應稅供應是在加拿大境外進行的(CRA;《消費稅法》第 148 條)。
把外國銷售計入登記門檻,並不代表要對這些銷售徵收加拿大稅款。出口的商品和服務只有在符合條件時才能適用零稅率;請依情況保留運送記錄,或客戶為非居民的證明(CRA:進出口)。加拿大自由工作者向美國客戶開出的發票如何課稅,請見有美國客戶的加拿大自由工作者。
我何時必須登記並開始徵稅?
日期取決於您是如何超過 $30,000 的。如果是您自己在加拿大的某筆應稅供應,使單一日曆季度超過上限,該筆供應就要適用 GST/HST 規則;合資格的零稅率銷售仍然沒有稅款可收。如果只是連續幾個季度合計超過上限,小型供應商身份在下一個月結束時終止(CRA;CRA:進出口)。
| 銷售情況 | 登記生效日期和第一筆須徵稅的銷售 |
|---|---|
| 在任何一個季度和連續四個季度內,都不超過 $30,000 | 對在加拿大的合資格應稅供應,可以選擇是否登記。 |
| 您在加拿大的某筆應稅供應使單一季度超過 $30,000 | 最遲從該筆供應起登記。如果該筆供應按正稅率課稅,須對整筆供應徵稅,而不只是超出的部分。 |
| 連續四個季度合計超過 $30,000,但從未在單一季度內超過 | 小型供應商身份在使您超標的那個季度之後的下一個月月底終止。生效日期最遲為該日期之後您在加拿大的第一筆應稅供應;凡適用正稅率的,須徵稅。 |
表中兩種強制登記的情形,都須在生效日期後 29 天內申請。從生效日期起,對按正稅率課稅的供應須徵稅,即使您較晚才申請也一樣(CRA)。
如果是關聯企業的銷售,或您在加拿大境外進行的供應,使整個關聯群體超過上限,您自己的登記義務取決於您不再是小型供應商之後,在加拿大進行的第一筆應稅供應(《消費稅法》第 148 條和第 240 條)。請在該筆供應之後 29 天內登記。如果符合資格,您可以選擇較早的生效日期,但之後必須從該日期起計算並繳納稅款(CRA:小型供應商;CRA:自願登記)。
計程車和共乘叫車司機從第一筆車費起就要登記嗎?
是。自僱的計程車司機或商業共乘叫車司機,即使是小型供應商,也必須從第一筆應稅乘客車費起登記生效,並須在該筆車費後 29 天內申請。GST/HST 通常已包含在車費內,因此司機須從中辨別並匯繳這部分稅款(CRA;《消費稅法》第 240 條)。
單純的外賣或包裹配送,按一般的小型供應商測試處理。如果兩者都做,兩種業務的應稅銷售額都計入該項測試。在上限以下時,強制登記一般只涵蓋載客服務,除非您要求 CRA 把範圍擴大到您在加拿大的所有商業活動;CRA 會以書面確認延伸的日期。當單一季度測試或滾動測試使您不再是小型供應商時,登記範圍也涵蓋您的其他應稅銷售(CRA:共享經濟;《消費稅法》第 148 條和第 240 條)。
透過電商平台或租賃平台的銷售也要計算嗎?
要。加拿大賣家在電商平台上的應稅銷售,以及應稅短期住宿,都計入賣家的小型供應商測試,即使平台就某筆交易徵收了 GST/HST 也一樣。平台規則明確保留這些銷售在該項測試中的計算(《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第 211.13 條)。由誰徵稅,取決於銷售類型以及賣家是否已登記。
| 透過已登記平台的銷售 | 一般由誰徵收 GST/HST? |
|---|---|
| 位於加拿大並送交加拿大買家的應稅商品;賣家未登記 | 配銷平台經營者,前提是該銷售符合合資格商品規則(CRA)。 |
| 同樣的商品;賣家已登記 | 賣家(CRA)。 |
| 在加拿大的應稅短期住宿;房東未登記 | 住宿平台經營者,除非平台採用簡化登記,且住客已按一般 GST/HST 制度登記(CRA)。 |
| 同樣的住宿;房東已登記 | 房東,包括透過平台進行的預訂(CRA)。 |
這些徵稅規則並不涵蓋每一筆電商平台銷售。服務、數位產品和從加拿大境外運來的商品須另行檢查;請不要假設平台已經徵稅(CRA:合資格商品)。
請保留平台報表,內容包括總銷售額、手續費、客戶所在地、已徵收的稅款和您的登記狀態。平台代為徵稅,並不能取代您自己對門檻的計算。出租物業的具體稅務處理,請見住宅物業的 GST/HST。平台收入如何申報,請見自僱收入如何課稅。
低於上限時,我應該自願登記嗎?
如果您在加拿大進行應稅供應,可以自願登記。登記後,企業的合資格採購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但您也必須徵收適用的稅款、提交申報表,並且至少保持登記一年,除非您停止商業活動(CRA)。
請比較您費用上所含的稅款、申報的工作量,以及向無法抵扣稅款的客戶收稅所帶來的影響。自願登記的生效日期通常是申請日,或最多提前 30 天;公司不能選擇早於註冊成立的日期(CRA)。抵免資格和申報規則請見 GST/HST 申報和進項稅抵免。
我如何登記?需要準備什麼?
如果您有 CRA 帳戶並可使用 Business Registration Online(BRO,網上企業登記)系統,請透過 BRO 登記 GST/HST 計劃帳戶。如果無法使用,CRA 一般會指引您郵寄 RC1 表;持有以 9 開頭的臨時 SIN 的獨資經營者,必須使用 BRO。如果您已有企業號碼,請使用該號碼;否則可以在登記時取得。魁北克的企業一般透過 Revenu Québec 登記 GST/HST(CRA;Revenu Québec)。
| 需要準備的資料 | 為何重要 |
|---|---|
| 按日曆季度劃分的應稅總銷售額,包括出口和關聯企業 | 用來確定是否須登記,以及何時開始須登記。 |
| 銷售發票、電商平台報表和客戶所在地 | 顯示第一筆受影響的銷售,以及稅款適用的地點。 |
| 營業名稱、實體類型、地址、所有者,以及已有的企業號碼 | 登記所需的資料。 |
| 擬定的生效日期、財政年度和預計年收入 | 帳戶所需的資料。 |
網上申請人還須提供身份資料。請在登記過程中記下企業號碼;CRA 表示之後不會再寄給您。BRO 無法登記由另一企業持有的企業,例如有公司合夥人的合夥企業(CRA)。
向其他省份或加拿大境外的客戶,要收取多少稅率?
請按具體商品或服務的供應地規則處理,而不是簡單地看您的企業所在的省份。對於運送的商品,一般按送貨目的地決定適用哪個省;對於許多服務,則看在正常經營中取得的加拿大客戶地址,但有例外(CRA)。
零稅率供應不論在哪個省,都沒有 GST/HST 可收。下表的稅率適用於其他應稅供應(CRA)。
| 在加拿大的應稅供應地(不含零稅率供應) | GST/HST 稅率 |
|---|---|
| 亞伯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薩斯喀徹溫省和各地區 | 5% GST |
| 安大略省 | 13% HST |
| 新斯科舍省 | 14% HST |
| 新不倫瑞克省 | 15% HST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 15% HST |
| 愛德華王子島省 | 15% HST |
這些稅率來自 CRA 現行的供應地頁面。合資格出口可適用零稅率;在加拿大境外進行的銷售,可能不屬於加拿大 GST/HST 的範圍。這兩種結果都不是僅憑外國帳單地址就能得出的,因此請核對供應內容和出口證明(CRA:進出口)。
我還需要登記 QST 或 PST 嗎?
有可能。登記 GST/HST 並不等於已處理魁北克 QST,也不涵蓋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和曼尼托巴省各自獨立的銷售稅。每個司法管轄區對課稅範圍和登記人都有自己的規定(Revenu Québec;薩斯喀徹溫省;曼尼托巴省)。
Revenu Québec 表示,在魁北克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一旦全球應稅供應和關聯企業的供應超過 $30,000,一般須同時登記 GST 和 QST。魁北克的部分業務活動,包括零售燃料和新輪胎,即使是小型供應商也必須登記 QST(Revenu Québec)。各省單獨的測試標準請見省銷售稅。
如果我超過上限卻沒有登記,怎麼辦?
先確定正確的生效日期;然後從該日期起,計算應稅供應的 GST/HST,包括您沒有向客戶收稅的銷售。CRA 表示,您仍須對本應徵收的稅款負責,這筆稅款應列入本應徵稅的那個期間的申報表(CRA:RC4022)。
- 請按日曆季度重建應稅總銷售額,包括關聯企業和外國銷售。找出按單一季度規則或四個季度規則,第一筆受影響的銷售。
- 把加拿大應稅銷售、合資格零稅率出口、在加拿大境外進行的供應和免稅供應分開。核對發票和平台報表,包括平台已徵收的稅款。在計算未收取的稅款,或要求客戶補付之前,請先檢查每份合約或發票寫明的是稅款已包含在內、另行加收,還是沒有說明(CRA:RC4022)。
- 登記並申請正確的生效日期。網上系統只允許選擇過去 30 天以內的生效日期。如果強制登記日期更早,請向 CRA 寄出書面申請,由所有者、合夥人、董事或 Level 2 授權代表簽署。大多數企業須提供銷售明細和證明記錄;計程車和共乘叫車司機則改為說明首次提供應稅載客服務的時間。CRA 決定是否允許所申請的日期(CRA)。
- 提交受影響期間的 GST/HST 申報表,並申報您本應徵收的稅款。合資格進項稅抵免和申請期限,請見 GST/HST 申報和進項稅抵免。
關於利息或罰款,請見罰款、利息和減免。如果您考慮在 CRA 審核之前主動坦白,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如果銷售額下降,我可以取消登記嗎?
當您再次成為小型供應商,且已登記滿一整年,您可以要求 CRA 關閉您的 GST/HST 帳戶。仍在提供應稅載客服務的計程車司機或商業共乘叫車司機,即使銷售額低於一般上限,也必須保持登記(CRA)。
請不要僅因為銷售額下降就停止徵稅。請等到帳戶關閉的生效日期,提交最後的申報表,並檢查登記結束時持有的企業財產是否須要繳稅;CRA 的關閉規定可能把這些財產視為已出售(CRA)。
例子
以下金額為示範,單位為加元。一位未登記的顧問,之前沒有應稅銷售,也沒有關聯企業,1 月至 3 月開出 C$12,000,4 月至 6 月開出 C$11,000。7 月至 9 月,這位顧問先開出 C$6,000,之後又開出一張 C$5,000 的境內發票。這張發票使該季度達到 C$11,000,但連續四個季度的滾動總額達到 C$34,000。沒有任何單一季度超過 $30,000,因此這位顧問到 10 月仍是小型供應商,並須從 10 月結束後在加拿大的第一筆應稅供應起徵稅。
如果改為 7 月至 9 月這一個季度在開出那張 C$5,000 發票之前就已達到 C$29,000,整張發票就是這位顧問必須徵收 GST/HST 的第一筆銷售。如果顧問忘了徵稅,這筆稅款仍然要繳。稅率由客戶所在的省份和服務類型決定。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是美國或其他外國企業:一般登記途徑和數位經濟登記途徑不同。請見非居民和數位賣家。
- 您有美國客戶,需要了解其發票的稅務處理:請見有美國客戶的加拿大自由工作者。
- 您銷售住宿或住宅物業:請見住宅物業的 GST/HST。
- 您向魁北克、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銷售:請查看省銷售稅中的單獨規定。
- 您是獨資經營者,漏報了多年的 GST/HST 申報表:請見補報未申報的稅表。
- 您的公司漏報了多年的 GST/HST 申報表:請見補報未申報的公司稅表。
- 您的超標日期涉及關聯企業、多個平台或未收取的稅款:請收集各季度的銷售額、發票、平台報表和客戶所在地,再透過記帳支援重建各個期間。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徵收 GST/HST 核對日期 |
| GST 稅率 阿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薩斯喀徹溫省及各地區;也適用於 HST 中的聯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稅率 | 13%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新斯科細亞省 HST 稅率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此前為 15% | 14%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新不倫瑞克省 HST 稅率 | 1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HST 稅率 | 1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愛德華王子島省 HST 稅率 | 1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徵收 GST/HST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4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1.23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1.13 條
- CRA:小型供應商
- CRA:GST/HST 定義
- CRA:登記 GST/HST 帳戶
- CRA:以居民身份為加拿大企業登記
- CRA:申請把 GST/HST 登記日期追溯超過 30 天
- CRA:計程車司機和商業共乘叫車司機
- CRA:共享經濟
- CRA:自願登記 GST/HST 帳戶
- CRA:進出口的 GST/HST
- CRA:在加拿大供應合資格商品
- CRA:平台短期住宿
- CRA:平台短期住宿的門檻金額
- CRA:GST/HST 與供應地規則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
- CRA:進項稅抵免
- CRA:關閉 GST/HST 帳戶
- Revenu Québec:登記 GST 和 QST
- Revenu Québec:適用 GST/HST 和 QST 的基本規則
- 薩斯喀徹溫省政府:省銷售稅
- 曼尼托巴省:零售銷售稅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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