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魁北克以外登記 GST/HST,發現 CRA 已處理的申報表有誤的登記人
- 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遇到漏報銷售、漏申請進項稅抵免或多申請抵免的情況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從未提交的申報表,或 CRA 已估算評稅的申報表
- 在發票上選擇正確的稅率
- 應對 CRA 已經展開的審查或審計
- 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提交的申報表
- 指定的上市金融機構更改 GST494 表或 RC7294 表(須依 RC4050 指南辦理)
- 多報或多繳稅款(退稅申請另有自己的時間限制)
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有誤,應該更正申報表、調整,還是在下一期申報表改正?
已提交過的期間,請勿再提交第二份申報表。CRA 把這類更正稱為「調整已提交的申報表」;忘記申請的進項稅抵免(ITC)是唯一通常可以等到下一期申報表再處理的更正(CRA:提交後;RC4022 指南)。錯誤是哪個方向,決定處理途徑。
| 您發現的情況 | 一般補救方法 |
|---|---|
| 漏申請了 ITC,該期間其他內容正確 | 如果申請期限尚未屆滿,把遺漏的金額填在下一期申報表的第 106 行 |
| 漏報銷售或稅款 | 調整該期間已提交的申報表 |
| 多申請了 ITC | 一般應調整該期間已提交的申報表。CRA 的指南沒有單獨討論多申請的情況,所以請先確認處理途徑 |
| 同一期間既漏申請 ITC,又漏報銷售或稅款 | 只調整該期間一次,兩項一併處理 |
| 把 GST/HST 列為費用,同時又申請了 ITC | 通常要更正的是所得稅稅表;如果該 ITC 有效,GST/HST 申報表不變 |
| 在發票上用錯稅率 | 先處理發票:開錯 GST/HST 稅率 |
第一列的情況,CRA 的調整政策有說明。如果申請只是增加 ITC,CRA 一般會拒絕,因為這筆金額通常可以在之後的申報表中申請;但有特殊情況時例外,例如退稅延遲造成財務困難,或這筆金額只能在特定申報期間內申請(CRA 政策 P-149R)。
以下情況,個案就不再簡單:
- 錯誤橫跨多個期間;
- 更正後須補稅、多申請和漏申請同時存在,或可能被處以罰款;
- CRA 已就該申報表或該期間聯絡過您;
- 同樣的錯誤也出現在帳簿和所得稅稅表中,或帳簿看不出是哪一期有誤。
更動任何內容之前,請先準備好:每份已提交申報表及其評稅通知書、按期間列出並標明每一行稅碼的總帳,以及每筆 ITC 對應的供應商發票。
如果符合上述任何一項,向 CRA 提交任何內容之前,應先把已提交的申報表和帳簿放在一起核對:見記帳協助。
我要怎麼在 CRA 帳戶或用信函調整已提交的申報表?
您可以在「我的企業帳戶」(My Business Account)或「代表客戶」(Represent a Client,供授權代表使用的 CRA 帳戶)線上調整該期間,也可以把簽名信函寄到您的稅務中心。CRA 列出了這兩種方式(CRA:提交後):
- 線上。選擇 GST/HST 和您的 RT 號碼(您的 GST/HST 帳戶),點選 調整申報表(Adjust a return),從可電子調整的期間清單中選出該期間,然後修改金額。
- 信函。由企業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名。信函須列明您的企業號碼和 RT 帳戶編號、申報期間、申報表上每一行更正後的金額,以及 CRA 可以聯絡的人員姓名和電話。
CRA 會根據個案事實逐一決定每項申請。它可能在接受前後要求提供佐證記錄,也可能全部或部分拒絕申請。如果您認為 CRA 沒有合理、公平地行使裁量權,可以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CRA 政策 P-149R)。
處理完成後,CRA 可能寄出評稅通知書,列明變更、利息和任何罰款。多數企業的通知書只會出現在線上 CRA 帳戶中(CRA:提交後)。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提交的申報表,須用該機構自己的表格更正,不能透過 CRA 辦理(CRA 政策 P-149R)。
我還能申請忘記的進項稅抵免嗎?最多能追溯多久?
只要該期間的申請期限尚未屆滿,您通常仍可在之後的 GST/HST 申報表中申請忘記的 ITC。把遺漏的金額填在您下一份提交的申報表第 106 行(CRA 政策 P-149R)。請先確認計算方式:採用簡易計算法(Quick Method)時,大多數採購一般不能申請 ITC,所以那些不算漏申請的抵免(CRA:簡易計算法;GST/HST 簡易計算法)。
| 登記人 | 申請期限 | 起算點 |
|---|---|---|
| 多數登記人 | 四年 | 該 ITC 所屬申報期間結束時 |
| 指定人(specified person):屬於第 149(1)(a)(i) 至 (x) 條所述的列名金融機構,或本財政年度和上一財政年度的門檻金額(大致是該登記人及其關聯人的應稅銷售額)都超過 $600 萬 的登記人 | 兩年 | 包含該期間的財政年度結束時 |
兩種情況下,申請都必須載於申報表,並在這段期間內最後一個結束的申報期間的申報表到期日前提交。慈善機構,或非上述金融機構、且在前兩個財政年度任一年內其供應(金融服務除外)全部或幾乎全部為應稅供應的登記人,依門檻測試不屬於指定人。另有兩種狹窄情況(供應商沒有及時收取稅款,或別人已申請該抵免)各有自己的期限(《消費稅法》第 225 條;CRA:進項稅抵免)。
這個期限只限制申請,與 CRA 可以重新評估多久是兩回事,後者見下文。ITC 仍須有載明規定內容的供應商發票;見收據必須載明哪些內容和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申請 ITC。已在所得稅稅表中扣除的費用,若申請 ITC,還有第二步,見下文 T2125 表與 T2 稅表一節。
我漏報了銷售或稅款:怎麼申報?會有哪些利息或罰款?
請調整已提交的期間,讓稅款出現在它所屬的期間。利息從原到期日的次日起算,直到該金額付清為止,不是從您發現錯誤那天起算(《消費稅法》第 280 條)。
利率是 CRA 的規定利率:基本利率(90 天國庫券平均利率,進位到整數百分點)加上 4%。利率每季重設,未付利息本身也要計息(CRA:備忘錄 16.2;CRA:規定利率)。利率和寬免的一般說明,見罰款、利息和寬免。某筆金額的利息在付清當日停止;已累積的利息仍須繳付,會列在 CRA 的通知書上。如果已提交的申報表申請了退稅,而 CRA 已經支付,或轉去抵銷其他欠款,多退的部分在當日另成為應付款,利息自當日起算;至於增加的淨稅額,利息仍從原到期日起算(《消費稅法》第 230.1 條)。
有利息不代表一定有罰款。虛假陳述罰款只適用於以下情況:有人明知,或在相當於重大疏忽的情況下,在申報表上作出、參與、同意或默許虛假陳述或遺漏。罰款為以下兩者中較高者:$250,或虛假陳述或遺漏所造成的淨稅額少報、應付稅款少報及退稅多報合計金額的 25%(《消費稅法》第 285 條)。遺漏是否符合這項標準,取決於事實。逾期提交的申報表另有逾期提交罰款,見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
補繳的稅款、利息和罰款可能追到個人。獨資經營者以個人身份承擔。普通合夥人和前普通合夥人,須承擔其作為合夥人期間到期的合夥企業 GST/HST(《消費稅法》第 272.1(5) 條)。公司在淨稅額或多退稅款到期時的董事,在符合該法的徵收條件後,可被一併評稅;已盡應有的注意義務(due diligence)可作為抗辯,且 CRA 必須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 兩年 內評稅(《消費稅法》第 323 條)。
如果您已登記卻完全沒有收稅,見已登記卻沒有收取 GST/HST。如果整個期間都沒有提交申報表,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我多申請了 ITC:該怎麼更正?
一般應調整該期間已提交的申報表。多申請 ITC 表示該期間的淨稅額算得太低,所以應付金額增加,利息從該期間的原到期日起算。如果申報表申請了退稅且已支付,多退部分的利息從支付當日起算(見上文利息規則)。CRA 要求申報人調整已提交的申報表,以增加已收取的稅款,或更正被追回的 ITC(RC4022 指南)。該指南和 CRA 的調整政策都沒有單獨討論多申請的 ITC,所以送出申請前,請先確認您這種情況的處理途徑(CRA 政策 P-149R)。
常見原因,例如混合用途費用中的個人部分、受限制的費用,或對沒有含稅的採購申請了稅款,見沒有或只有部分 ITC 的費用。適用的罰款標準與漏報銷售相同。
如果同一期間也有漏申請的 ITC,請放在同一次調整中。重要的是更正後的淨稅額。
更正後,我的 T2125 表費用或公司的 T2 稅表要怎麼改?
ITC 會降低所得稅稅表上相關的費用。如果您申請了 ITC,卻把全部 GST/HST 留在費用裡,就要從費用中扣掉;如果該 ITC 有效,GST/HST 申報表不變。CRA 規定企業只能在減去已申請的 ITC 後,才可扣除所負擔的 GST/HST,並說明在 T2125 表上,應在稅款已付或成為應付時(以較早者為準)把費用減去該 ITC(CRA:T2125 表費用;T4002 指南,第 3 章)。
無法抵減費用的 ITC,要填入 T2125 表的第 8230 行收入;折舊財產的 ITC 則降低其資本成本,從而降低資本成本免稅額(CCA)(T4002 指南,第 2 章;另見GST/HST 收取的款項是否算收入)。反過來也一樣:如果移除多申請的 ITC,它所涵蓋的 GST/HST 一般會留在該費用或資產成本中,所以所得稅稅表也可能要往這個方向更改,但仍受該費用自身限制約束。
如何更改所得稅稅表,取決於由誰提交:
| 申報人 | 方式 |
|---|---|
| 獨資經營者 | 在 CRA 帳戶中使用「更改我的稅表」(Change my return),或郵寄 T1-ADJ 表。請先等評稅通知書(CRA:更改個人稅表) |
| 公司 | 以電子方式、透過報稅軟體、附條碼,或寫信到稅務中心,申請重新評估已評稅的 T2 稅表。信中須載明公司名稱、企業號碼和稅務年度,並附上修訂後的財務報表或一般財務資訊索引(GIFI),以及修訂後的附表。請勿寄整份 T2 稅表(CRA:申請重新評估) |
遲申請的抵免歸入哪一個所得稅年度,由《所得稅法》決定;本頁引用的指南沒有討論這點。第 248(16) 條適用於所有納稅人,包括公司,它把 ITC 視為政府援助,收到的時間取決於由哪一份申報表申請;若是之後的申報表,還取決於登記人在稅款已付或成為應付的那個財政年度的門檻金額,大致是該登記人及其關聯人上一年度的應稅銷售額(《所得稅法》第 248 條;《消費稅法》第 249 條)。
- 在稅款已付或成為應付的那個期間的申報表上申請,例如調整該期間時:視為在稅款已付或成為應付時收到,所以更改的是較早那一年的稅表。
- 在之後的申報表上申請,且門檻金額為 $500,000 或以下:視為在申請所在申報期間結束時收到,所以屬於該所得稅年度,而不是較早的那一年。
- 在之後的申報表上申請,且門檻金額較高:如果申請的時間,比較早那一年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間屆滿至少早 120 天,視為在稅款已付或成為應付時收到。否則視為在最早的後續稅務年度的最後一天收到,該年度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間在申請後至少 120 天 才屆滿。
哪一年接收這筆抵免,決定要更正哪一份稅表,所以兩個年度都需要專業人員一併判斷。
如果 GST/HST 申報表漏掉的銷售,是因為帳簿裡就沒有,那麼所得稅稅表上也可能漏掉了。
我調整後,CRA 最多能追溯重新評估多久?
CRA 一般可以在申報表到期日與實際提交日兩者中較晚的那一天之後 4 年 內,重新評估 GST/HST 申報表(《消費稅法》第 298 條)。CRA 要求您在期限屆滿前提交調整申請(CRA 政策 P-149R)。
這個期限有例外。如果該人因疏忽、不謹慎或蓄意不作為而作出失實陳述、有欺詐行為,或提交了放棄時效的聲明,CRA 可以隨時就該事項評稅。另外,CRA 在評稅時如果發現稅款繳在錯誤的期間,也可以隨時評定另一個期間。所以,因疏忽造成的錯誤,多年後才發現,也不能因為時間過去就當作已安全了結。
記錄保存是另一個時鐘。請在記錄所屬年度結束後保存 6 年(RC4022 指南;《消費稅法》第 286 條)。一般規則見CRA 最多能追溯重新評估多久。
什麼時候自願披露比單純調整更合適?
自願披露計劃(VDP)適用於可能產生利息或罰款的錯誤或遺漏,條件由 CRA 設定。某項遺漏是否適用,取決於它的時間長短、CRA 是否已經採取行動,以及您披露的內容。當錯誤或遺漏可能導致罰款時,CRA 會引導申報人使用這項計劃(CRA:提交後)。它的條件包括(CRA:資格):
- 在針對您或關聯人、就您所披露的資訊展開審計或調查之前提出申請;
- 披露所涉期間的全部相關資訊和文件;
- 涉及有利息或罰款的錯誤或遺漏;
- 該資訊已逾申報到期日至少 一年 或一個申報期間;
- 附上估計稅款的付款,或申請付款安排。
寬免由 CRA 酌情決定,寬免程度取決於 CRA 是否已就已確認的問題聯絡過您,或是否已掌握第三方提供的相關資料(CRA:GST/HST 備忘錄 16-5-1)。通常不符合資格的情況包括:申請只增加 ITC、該期間的稅款沒有相應增加(所以單獨忘記的 ITC 放到下一期申報表);申請涉及的申報表結果是退稅,或沒有欠稅或罰款;以及申請想要減免 CRA 已評定的利息或罰款。先提交的調整是否影響之後的申請,取決於事實,所以在送出任何一項之前,請先決定處理途徑。利率、步驟,以及 CRA 聯絡後有什麼變化,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更正申報表後,帳簿要改什麼?
讓帳簿與更正後的申報表逐期一致。
- 更正每筆受影響交易的稅碼(應稅、零稅率、免稅或無稅),讓該期間的 GST/HST 報表與更正後的各行一致。
- 把應付或可收回的金額記入 GST/HST 應付款,並在收到 CRA 評稅通知書時核對。見GST/HST 應付款與 CRA 對帳。
- 把利息和任何罰款與稅款分開記錄。見記錄 CRA 重新評估和罰款。
- 從費用科目中移除 ITC,或在 CRA 規則要求時把金額加入收入,並按上文更正所得稅稅表。
- 把調整申請或信函、CRA 的確認、通知書和您的工作底稿,與該期間的記錄放在一起保存。
如果做完這些後,申報表和帳簿仍然對不上,見GST/HST 申報表與帳簿不符的原因。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所有金額以加元計。
獨資經營者漏申請 ITC
艾伯塔省一位採用一般計算法的獨資經營者,提交年度 GST 申報表,發現去年有 C$2,000 的 GST,對應有憑證的業務採購,她從未申請。該期間其他內容都沒有問題。她不調整舊的申報表,而是在下一份申報表的第 106 行填上 C$2,000,仍在申請期限內。她去年的 T2125 表把 GST 一併扣在各項費用中,因為當時沒有申請 ITC。在這個例子中,她去年的門檻金額(大致是前一年的應稅銷售額)為 C$500,000 或以下,所以《所得稅法》視為她在申請所在申報期間結束時收到這筆援助。這筆金額要報在今年的 T2125 表上(除非它可以抵減本年度費用或資產成本,否則填在第 8230 行),去年的 T2125 表維持原狀。門檻金額不同,年度就會不同。
公司漏報了第二季度申報表的銷售
安大略省一家公司發現,第二季度申報表漏掉了 C$40,000 的安大略省應稅銷售,發票上另加 13% 的 HST,也就是 C$5,200 的 HST。公司在 CRA 帳戶中,或用簽名信函,調整該季度。這 C$5,200 的利息,從該季度的原到期日起算,直到付清。如果同一季度還漏申請了 C$900 的 ITC,兩項放在同一次調整,增加的淨稅額是 C$4,300,利息就按這個金額計算。公司接著檢查這 C$40,000 是否在帳簿和 T2 稅表上;如果沒有,可能需要申請重新評估 T2 稅表。
一位顧問重複申請了 HST
一位自僱顧問購買了 C$10,000 的服務,付了 C$1,300 的 HST。帳簿把 C$11,300 記為費用,顧問又把 C$1,300 申請為 ITC。T2125 表上的費用多了 C$1,300,應顯示 C$10,000。如果該 ITC 有效,GST/HST 申報表不變,要更改的是當年的個人稅表。帳簿要把 C$1,300 從費用科目中轉出。
您的情況不同?
- 錯誤橫跨多個期間、須補稅、多申請和漏申請同時存在,或可能被罰款:每個期間各有自己的處理途徑(調整、披露,或等下一期申報表),帳簿和所得稅稅表也要跟著改。這需要專業人員一併查看已提交的申報表和背後的帳簿:記帳協助。
- 帳簿落後、分不清哪一期有誤,或前任記帳員或會計師漏報、錯報申報表:見追補逾期帳簿和會計師漏報申報或失去聯絡。
- CRA 已就該期間展開審查或審計:調整前請先閱讀GST/HST 審查與審計。
- 申報表從未提交,或 CRA 已估算評稅: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 您已登記,卻一直沒有收稅:見已登記卻沒有收取 GST/HST。
- 重新評估帶來利息或罰款:見記錄 CRA 重新評估和罰款和罰款、利息和寬免。
- 您經營合夥企業:登記人自行調整其 GST/HST 申報表,其費用數字也會進入每位合夥人的稅表,所以同一個錯誤可能出現在多份稅表中。更改任何合夥人的稅表前,請先確認處理途徑。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指定人士的門檻金額 如果某人在本財政年度和上一個財政年度的門檻金額都超過此數,即為指定人士(ITC 的申請期限為兩年),但慈善機構,或在前兩個財政年度中的任何一年,其全部或幾乎全部供應(金融服務除外)均為應稅供應者,則不在此限 | $600 萬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1) 條 核對日期 |
| 指定人士申請 GST/HST 進項稅額抵免的一般期間 自原申報期所在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兩年 | 《消費稅法》第 225(4)(a)(iii) 款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利息:加在基本利率上的百分點 逾期 GST/HST 款項的規定利率為基本利率(90 天期國庫券平均利率,向上取整至整數百分點)加上此數 | 4% | CRA:GST/HST 備忘錄 16.2,罰款與利息 核對日期 |
| GST/HST 虛假陳述的最低罰金 明知或嚴重疏忽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時,《消費稅法》第 285 條的最低罰款 | $2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5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虛假陳述的罰金比率 按《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5 條計算的淨稅額、應繳稅額和退稅差額之合計金額計算;罰款取計算結果與法定最低額中的較高者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5 條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 區分逾期申請 ITC 的所得稅時間規則的門檻金額 《所得稅法》第 248(16) 條:在購買的報告期間之後申請的 ITC,當登記人在付款財政年度的門檻金額(《消費稅法》第 249(1) 款)為 $500,000 或以下時,視為在申請當期報告期間結束時收到的援助;超過此數,則適用 120 天重新評稅期間測試 | $5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8(16) 條 核對日期 |
| 在較早年度的重新評稅期間結束前,逾期申請的 ITC 要算作稅款繳付時已收到所須的提前時間 《所得稅法》第 248(16)(a)(i)(B)(II) 和 (iii)(B) 條:逾期申請的 ITC,只有在包括該時間的課稅年度的正常重新評稅期間結束前至少這麼長時間提出申請時,才視為在稅款已繳付或應繳付時收到(門檻金額超過 $500,000 的登記人) | 12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8(16)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稅表的一般重新評估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98(1)(a) 款,一般自稅表申報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例外。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限 一般自相關記錄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長期資產記錄及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須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須保存的記錄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條件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提交 GST/HST 申報後
- CRA:RC4022 指南,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
- CRA:GST/HST 申報表調整的行政政策(P-149R)
- CRA:進項稅抵免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30.1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49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48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0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6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5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CRA:RC4058 指南,GST/HST 簡易計算法(Quick Method)
- CRA:GST/HST 備忘錄 16-5-1,自願披露計劃
- CRA:GST/HST 備忘錄 16.2,罰款與利息
- CRA:規定利率
- CRA:自願披露計劃,誰符合資格
- CRA:自願披露計劃,審核與決定
- CRA:資訊通告 IC00-1R7,自願披露計劃
- CRA:T4002 指南,第 3 章,費用
- CRA:T4002 指南,第 2 章,收入
- CRA:T2125 表的費用部分
- CRA:更改已提交的個人稅表
- CRA:申請重新評估 T2 稅表
- CRA:T2 稅表的重新評估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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