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由 CRA 管理申報表的 GST/HST 登記人
- 申報表逾期或拖欠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對從未提交的申報表所做的估算評稅
- 所得稅、工資和資訊憑證的罰款
- 省銷售稅和魁北克銷售稅的罰款
- 安排分期繳付欠款
加拿大 CRA 對逾期提交 GST/HST 的罰款是多少?
GST/HST 申報表在到期日之後才提交,罰款為到期日仍未繳稅款的 1%,另加該罰款的 25%,按申報表逾期的每個完整月份計算,最多 12 個月。罰款上限為未繳稅款的 4%(CRA:GST/HST 提交罰款;《消費稅法》第 280.1 條)。罰款按每個申報期(申報表涵蓋的月份、季度或年度)分別計算,所以三份逾期的季度申報表就有三筆罰款,各有各的月數。利息另外計算,其他罰款還可能疊加。
只有存在未繳稅款時,才適用這項罰款。顯示無須繳稅或有退稅的申報表,沒有罰款。
本頁涵蓋由 CRA 管理的帳戶。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一般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提交,請見下文魁北克一節。
提交申報表,會停止按月計算;繳稅,會停止就已繳金額計算利息。寬免申請可以在時限內的任何時間提出。
以下情況,逾期提交的申報表就不是簡單的個案:
- 不止一個申報期逾期;
- CRA 已估算了一筆金額,或已發出提交要求通知;
- 帳簿落後,無法有把握地確定申報表上的數字;或
- 公司同時還缺少 T2 或工資方面的申報。
在這些情況下,真實的申報表顯示的金額,可能比 CRA 的數字更多或更少。由帳簿決定先提交哪些申報期,以及是否值得申請寬免;請參閱記帳協助。
請備齊:申報期及其到期日、淨稅額(大致為已收的 GST/HST 減去進項稅抵免)、每一筆付款及日期、CRA 的每份通知,以及造成延誤的原因。
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是怎樣計算的?
CRA 按 A + (B × C) 計算罰款(CRA:GST/HST 提交罰款)。
| 項目 | 內容 |
|---|---|
| A | 申報表到期日當天未繳金額的 1% |
| B | A 的 25% |
| C | 從到期日到提交申報表當天為止的完整月數,最多 12 個月 |
法規規定,計算基數是該申報期須繳、但在提交到期日前尚未繳付的金額。月數計算到提交申報表的當天,而不是付款的當天(《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到期日取決於提交人(CRA:申報要求和截止日期):
| 提交人 | 申報表和付款的到期日 |
|---|---|
| 按月或按季度提交 | 申報期結束後 1 個月 |
| 按年度提交 | 財政年度終結後 3 個月 |
| 按年度提交,有業務收入且年結日為 12 月 31 日的個人 | 4 月 30 日前付款;6 月 15 日前提交申報表 |
到期日如落在週末或公眾假期,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按時付款,能降低逾期提交罰款嗎?
能。罰款基數只包括須繳、且在提交到期日仍未繳付的金額,所以即使申報表逾期,在提交到期日之前已繳的稅款也會從基數中扣除。如果當天之前稅款已全部繳清,基數即為零(《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在提交到期日之後付款,不會縮小基數。它會停止就已繳金額計算利息,但已經計入的罰款不會減少,而按月增加的部分會一直增加,直到提交申報表為止。
按年度提交、年結日為 12 月 31 日的個人,須在 4 月 30 日前付款,但在 6 月 15 日前提交申報表。罰款基數是 6 月 15 日當天未繳的金額,而利息從 4 月 30 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如果我無須繳稅,或者可以退稅,還有逾期提交罰款嗎?
沒有。如果無須繳稅,或 CRA 須退稅,CRA 不收取逾期提交罰款(CRA:GST/HST 提交罰款)。
每個申報期仍然必須提交申報表,而退稅是在申報表上申請的,所以要等申報表提交後才會支付。申請退稅的申報表也不能無限期拖延:進項稅抵免一般須在該抵免所屬申報期結束後 四年 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到期日之前,通過申報表申請(部分大型登記人和金融機構適用較短的期限),所以非常逾期的申報表上的抵免可能會失去(《消費稅法》第 225(4) 款)。下文的電子提交罰款和提交要求通知罰款,則與欠款多少無關。對於無須申報任何內容的登記人,請參閱漏報的零申報 GST/HST 申報表。
除了罰款,CRA 還會收取什麼利息?
逾期 GST/HST 金額的利息,是 CRA 的基本利率加上 4%。基本利率參照 90 天國庫券利率,每個曆年季度重新設定(RC4022;備忘錄 16-2)。本頁所示年度第四個曆年季度的逾期利率為 7%(CRA:法定利率)。使用前,請先查看您所在的季度的利率。
利息從稅款應繳之日的次日開始,一直計算到付清為止(《消費稅法》第 280 條)。它不等申報表,也不是罰款:按時提交但遲繳的申報表,會產生利息,但沒有提交罰款。
利息按日複利,以尚未清償的總額計算(《消費稅法》第 124(1) 款;備忘錄 16-2,第 8 段)。這就是申報表提交後餘額仍在增加的原因:未繳稅款、未繳罰款和以前的利息,都在計算基數之內。
逾期的 GST/HST 申報表,還可能附帶哪些其他罰款?
除逾期提交罰款外,還可能加上另外兩項罰款:
| 罰款 | 適用情形 | 金額 |
|---|---|---|
| 沒有電子提交 | 必須電子提交的申報表,以其他方式提交 | 第一次 $100,之後每份申報表 $250 |
| 不理會提交要求通知 | CRA 發出了要求提交申報表的通知,而申報表沒有在通知載明的日期之前提交 | $250 |
大多數 GST/HST 登記人必須電子提交。慈善機構和某些上市金融機構可以豁免,CRA 還會應書面申請,逐案批准其他豁免(CRA:申報要求和截止日期)。電子提交罰款是在任何其他罰款之外另行收取的(《消費稅法》第 280.11 條);CRA 表示,提交要求通知罰款(第 283 條)也與可能適用的其他罰款並存(CRA:GST/HST 提交罰款)。
申報表上的錯誤另有罰款,與逾期無關。明知或因重大疏忽而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適用第 285 條的罰款。對於電子提交的申報表,如果遺漏了必須提供的資料,或錯報了某些金額(例如回收的進項稅抵免),CRA 還可以收取罰款(第 284.01 條;同一個 CRA 頁面)。提交後如何更正錯誤,請參閱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如果 CRA 已經估算了一筆金額,請參閱未提交申報表的估算評稅。
GST/HST 的罰款或利息,可以在所得稅稅表上扣除嗎?
不可以。CRA 表示,未正確提交 GST/HST 申報表的罰款,不允許在所得稅中扣除(CRA:GST/HST 提交罰款)。《所得稅法》禁止扣除罰款和罰金(第 67.6 條),也禁止扣除《消費稅法》第 IX 部分下的利息(第 18(1)(t) 款)。
這筆費用仍須記入帳簿。請參閱記錄 CRA 重新評稅和罰款。
CRA 可以取消或減免 GST/HST 的罰款或利息嗎?
有時可以。《消費稅法》允許 CRA 主動或應申請,減免或取消利息,以及逾期提交、電子提交和未申報的罰款(第 281.1 條)。該條沒有提到提交要求通知罰款(第 283 條)或虛假陳述罰款(第 285 條),而且 CRA 把第 285 條的重大疏忽罰款,列為它沒有法律授權通過寬免取消的收費(CRA:可能獲得寬免的情況)。寬免由 CRA 酌情決定,並且不會減少稅款本身。
如果您認為某項收費有誤,包括以已盡合理注意為抗辯理由,則是另一條途徑:提出異議通知,須在評稅通知書發出後 90 天 內提出(《消費稅法》第 301(1.1) 款)。
| 理由 | CRA 的說明 | 適用範圍 |
|---|---|---|
| 特殊情況 | 您無法控制的事件,例如水災或火災、郵政罷工、嚴重疾病或意外,或直系親屬去世 | 罰款和利息 |
| CRA 的行為 | 處理延誤使您不知情、CRA 資料中的錯誤導致您錯誤地提交或付款,或者在異議、上訴或審計中出現不當延誤 | 罰款和利息 |
| 無力付款 | 經確認的經濟困難;CRA 一般不會僅以此為由取消罰款 | 利息;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可減免罰款 |
| 已盡合理注意 | 您已採取合理的注意,但仍發生了失誤;證明責任在您,而 CRA 的追索途徑是異議通知 | 僅限逾期提交罰款,不包括利息 |
資料來源:備忘錄 16-3,第 11 至 14 段及第 30 至 32 段;CRA:可能獲得寬免的情況。
如果是您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妨礙了您履行義務,CRA 還會問:您是否有令人滿意的合規記錄,是否明知而任由欠款存在,是否迅速採取行動補救遺漏,以及是否採取了合理的注意(備忘錄 16-3,第 15 段)。CRA 的指引沒有說明第一次逾期提交可以自動減免:寬免仍由 CRA 酌情決定,而且仍然必須提出申請。
我該怎樣向 CRA 申請寬免?可以追溯到多久以前?
CRA 的申請頁面沒有要求必須先提交或先付款。企業可以通過 My Business Account 或 Represent a Client 線上服務送出申請:選擇計劃帳戶,然後開啟寬免申請服務。另一種方式是使用 RC4288 表,通過「提交文件」服務上傳,或郵寄到該表最後一頁為您所在省份列出的辦公室(CRA:如何申請寬免)。
請附上企業號碼或帳戶識別號碼、申報期,以及對所發生情況的詳細、完整和準確的說明。再附上與理由相符的文件:
| 理由 | CRA 列出的文件 |
|---|---|
| 特殊情況 | 死亡證明、醫生證明信、保險對帳單或警方報告 |
| CRA 的行為 | 顯示延誤或錯誤及其日期的 CRA 信函或通話記錄 |
| 經濟困難 | 個人:收支表和最近約三個月的銀行對帳單。企業:最新的收入和費用表以及資產負債表 |
申請必須在申報期結束後 10 個日曆年度 內提出(《消費稅法》第 281.1 條)。對於罰款,CRA 按曆年計算:在某一年提出的申請,可以涵蓋該年之前 10 年內結束的申報期,而這條界線每年 1 月 1 日向前推移。對於利息,即使是較早的申報期,CRA 也可以考慮申請當年之前 10 個曆年內累計的利息(CRA:寬免申請的時限)。第 281.1 條對利息時限的表述,也是按申報期計算,所以對於較早的欠款,請先詢問 CRA,不要先假定已經無法申請。不要等到接近期限的邊緣才行動。
如果申請被拒絕,CRA 會以書面說明理由,您可以要求進行第二次審查(備忘錄 16-3,第 19 段及第 26 至 28 段)。被拒絕之後的做法,載於 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
我在魁北克省:這些規則適用嗎?
只部分適用。位於魁北克省的企業,一般向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而不是 CRA 提交 GST/HST 申報表(RC4022)。罰款公式是聯邦法律(《消費稅法》第 280.1 條),但帳戶屬於魁北克稅務局,所以以上 CRA 的步驟只適用於由 CRA 管理的帳戶。
請核對通知是哪個機構簽發的。如果是魁北克稅務局,請向其查詢如何申請寬免;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概述了其流程。魁北克銷售稅有自己的罰款,本頁不涵蓋。
我個人需要為企業的 GST/HST 負責嗎?
登記人負責稅款、利息和罰款。獨資經營者本人就是登記人,所以這筆債務是個人的。
每位現任或前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在其擔任成員期間到期應付的 GST/HST 債務負連帶責任;對於合夥企業解散時的成員,也包括之後發生的金額。在合夥人加入之前的債務,只涉及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同時兼任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不適用這條規則(《消費稅法》第 272.1(5) 款)。
公司的淨稅額到期時在任的董事,可能與公司一起,就未匯繳的淨稅額及其利息和罰款承擔責任(第 323(1) 款),但只有在滿足某項追收條件之後,例如法院的強制執行未獲清償,或者已有清算或破產的索賠(第 323(2) 款)。董事如果已盡了一個合理審慎的人所會盡到的注意,則不須負責(第 323(3) 款);自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起超過 兩年 之後,CRA 不能再對該董事評稅(第 323(5) 款)。
我應該先做什麼:先提交、先付款,還是先申請寬免?
每一步停止的是不同的費用:提交會使按月計算的罰款停止增加,付款會停止就已繳金額計算利息。
- 列出逾期的申報期及其到期日,並閱讀 CRA 的每份通知,弄清哪一筆是哪種費用:逾期提交罰款、電子提交罰款、提交要求通知罰款,還是利息。提交要求通知載有日期;請在該日期之前提交通知指定的申報表,因為錯過這個日期會加上提交要求通知罰款。
- 根據帳簿核實數字:每個申報期的銷售額、已收稅款、進項稅抵免和付款。
- 如果有多份申報表逾期,而且 CRA 尚未開始審計或調查,請在提交前先問一下是否適合自願披露。申請時連同更正後的申報表一併提交,已經評定的罰款或利息不在其內(備忘錄 16-5-1,第 9 段及第 15 段;CRA:如何申請)。在您作決定的時候,不要讓通知上的日期過去。請參閱審查、審計和自願披露。
- 提交每份逾期的申報表,如果您必須電子提交,就用電子方式。這會停止該申報期按月計算的罰款。
- 能付多少就付多少,能早付就早付。未繳的部分,利息會一直計算。如果您無法一次付清,請參閱 CRA 對企業債務的付款安排。
- 申請寬免:選擇符合您情況的理由,附上文件,並在時限內提出。
範例
以下範例僅作說明,金額均以加元計。
逾期一個月的季度申報表
一位獨資經營者的季度申報表,到期日為 4 月 30 日。淨稅額為 C$4,000,尚未繳付,申報表在 6 月 5 日提交,逾期一個完整月。A 是 C$4,000 的 1%,即 C$40。B 是 A 的四分之一,即 C$10,乘以一個月。罰款是 C$40 + C$10 = C$50,另加 C$4,000 在付清之前的利息。如果在 6 月 5 日付款,即到期日之後 36 天,以說明用的年利率 7% 計算,利息約為 C$28。
逾期 14 個月的公司
一家公司在申報表到期時有 C$20,000 尚未繳付,並在逾期 14 個月後提交。月數計算在 12 個月停止。A 是 C$200,B 是 C$50,罰款是 C$200 + (C$50 × 12) = C$800,另加利息。如果這家公司在到期日前已繳付 C$14,000,A 就是 C$6,000 的 1%,即 C$60,B 為 C$15,罰款就是 C$60 + (C$15 × 12) = C$240。
逾期提交的退稅申報表
一家公司預期有 C$8,000 的退稅,並在逾期六個月後提交。因為無須繳稅,所以不適用逾期提交罰款。退稅是在申報表上申請的,所以要等申報表提交後才會支付。
您的情況不同?
- 多個申報期逾期,或者 CRA 已估算了一筆金額,或已發出提交要求通知:真實的申報表顯示的金額,可能比 CRA 的數字更多或更少,由帳簿決定先提交哪些申報期,以及是否值得申請寬免。請先看未提交申報表的估算評稅和記帳協助。
- 您的帳簿已落後數個月,說不清申報表應該顯示什麼:請參閱補做逾期帳簿和記帳協助。
- 您的帳戶一直開著,但沒有可申報的內容,您也沒有提交:請參閱漏報的零申報 GST/HST 申報表。
- 您的公司多年沒有提交 T2、GST/HST 和工資申報:請參閱補報逾期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 您無法一次付清欠款:請參閱 CRA 對企業債務的付款安排。
- 會計師或記帳員漏掉了申報:請參閱會計師漏報或失去聯繫時怎麼辦。
- 這筆費用涉及所得稅、工資或憑證,或者寬免涉及其他 CRA 帳戶:請參閱 CRA 罰款、利息和寬免;工資匯繳逾期的情況,請參閱逾期的工資匯繳。
- 您需要提交本身的步驟:請參閱提交 GST/HST 並申請進項稅抵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逾期申報罰金的基本比率 按報稅截止日的欠繳金額計算 | 1%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申報罰金每月加收的比率 每個完整遲交月份的基本罰款比例,最多 12 個月 | 25%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上限,按未繳稅款的比例計算 1% 基數,加 12 個整月、每月為基數的四分之一(1% + 12 x 0.25%);源自《消費稅法》第 280.1 條,CRA 並未把它列為單一數字 | 4% | 《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核對日期 |
| 按月或按季度申報 GST/HST 的截止日 GST/HST 申報期結束後起算,申報及繳稅均適用 | 1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和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的一般截止日 從財政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企業的申報及稅額結清 | 3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和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利息:加在基本利率上的百分點 逾期 GST/HST 款項的規定利率為基本利率(90 天期國庫券平均利率,向上取整至整數百分點)加上此數 | 4% | CRA:GST/HST 備忘錄 16.2,罰款及利息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逾期匯繳利率 2026 年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利率;CRA 每個曆年季度調整一次 | 7% 稅務年度 2026 | CRA:第四個曆年季度的利率 核對日期 |
| 違反 GST/HST 強制電子申報規定的首次罰金 首次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卻未依規定提交 | $100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核對日期 |
| 再次違反 GST/HST 強制電子申報規定的罰金 此後每份依規定應以電子方式提交、卻未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稅表 | $250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核對日期 |
| 無視 GST/HST 申報要求告知的罰金 收到催報函件後仍未申報的額外罰款 | $250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核對日期 |
| GST/HST 提出異議的期間 從評稅函件寄給當事人後起算;可能可以按第 303 條申請延期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01(1.1)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利息和罰款寬免的期間 報告期間結束後;涵蓋利息,以及第 280.1、280.11 和 284.01 條下的罰款,可由 CRA 主動處理,也可依申請處理。第 283 條(要求繳款)未列入。 | 10 個日曆年度 | 《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GST/HST 提交罰款
- 《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1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3 條
- 《消費稅法》第 284.01 條
- 《消費稅法》第 225 條
- 《消費稅法》第 285 條
- 《消費稅法》第 124 條
- 《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第 301 條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和截止日期
- CRA:GST/HST 備忘錄 16-2,罰款和利息
- CRA:GST/HST 備忘錄 16-3,取消或減免罰款和利息
- CRA:GST/HST 備忘錄 16-5-1,自願披露計劃
- CRA:如何申請自願披露計劃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料,RC4022
- CRA:法定利率
- CRA:第四個曆年季度的利率
- CRA:可能獲得寬免的情況
- CRA:如何申請罰款和利息寬免
- CRA:RC4288 表,納稅人寬免申請
- CRA:寬免申請的時限
- 《所得稅法》第 18 條
- 《所得稅法》第 67.6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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