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GST/HST 應付款帳戶與 CRA 帳戶餘額不一致的 GST/HST 登記人
- 需要記錄退款、抵銷、分期預繳款或 CRA 利息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GST/HST 帳戶的設置和日常分錄
- 為什麼第 101 行的銷售額與損益表不同
- 重新評估、罰款和已收取利息的分錄
- 更正已提交的申報表、遺漏的申報表和估計評稅
- 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開立的 GST/HST 帳戶
為什麼我的 GST/HST 應付款與 CRA 顯示的不一致?
您的 GST/HST 帳戶合計,應等於每個已結束期間的淨稅額(無論是否已申報),並已按記在這些帳戶上的每筆付款、分期預繳款和退款調整。如果已收稅額、已付稅額和應付款分開設帳,未申報期間的淨稅額會停留在已收稅額和已付稅額中,直到申報表入帳,然後一次轉入 GST/HST 應付款(銷售稅應付款)。CRA 的帳戶只顯示它已處理的申報表和已收到的付款。它還記有不經過您銀行的項目:用於抵銷另一筆欠款的退款、被它扣留的退款(顯示在交易頁面,不在餘額中),以及利息或罰款。
| 項目 | 在您的帳簿中 | 在 CRA 的帳戶中 | 是否經過銀行? |
|---|---|---|---|
| 期間已結束,尚未提交申報表 | 淨稅額在已收稅額和已付稅額中(如果只用一個帳戶,則在應付款中) | 沒有,只有已收到的付款 | 否 |
| 已提交申報表,有應繳淨稅額 | 貸記應付款 | 該期間的欠款餘額 | 否 |
| 付款或分期預繳款 | 借記應付款 | 付款已記入某個期間 | 是 |
| 以存款方式支付的退款 | 借記銀行,貸記應退款 | 退款已發出 | 是 |
| 退款用於抵銷另一筆欠款 | 借記該筆欠款,貸記應退款 | 退款已用於支付另一筆金額 | 否 |
| 退款被扣留 | 仍留在應退款中 | 扣留的抵免 | 否 |
| 已收取的利息或罰款 | 各自單獨設費用和應付款行,與應付款分開 | 加入餘額 | 否 |
| CRA 支付的利息 | 其他收入 | 隨退款一起支付 | 是 |
只靠銀行對帳單無法證明應付款,因為上面有幾行不會出現在銀行對帳單上。請按期間逐期與 CRA 的帳戶核對。
GST/HST 應退款是 CRA 欠您的錢,所以是資產。GST/HST 應付款是您欠的錢,所以是負債。如果您只用一個 GST/HST 帳戶,借方餘額就是退款:本頁說到應退款的地方,都使用這個帳戶。
只要一個項目就能解釋差額,情況就單純。如果有幾個期間不一致、退款被扣留或被用於抵銷其他欠款、有申報表遺漏,或 CRA 重新評估過某份申報表,情況就不單純。如果按下面的步驟做完,還有一個以上無法解釋的差額,請專業人員檢查各個期間。
請準備:核對日的 CRA 餘額和各期間交易、每份已提交的申報表、CRA 的通知、付款確認,以及銀行對帳單。最後一節列有完整清單。
在魁北克省,GST/HST 一般由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負責管理(RC4022),所以這裡的 CRA 步驟通常不適用。請確認哪個機關持有您的帳戶。
我在哪裡查看 CRA 的餘額?要拿它跟什麼比較?
登入我的企業帳戶(My Business Account,授權代表使用代表客戶),選擇 GST/HST 和該企業的 RT 號碼,然後選擇查看並支付帳戶餘額(CRA:提交之後;CRA:匯繳或支付)。把它與應付款帳戶在同一日期的餘額,按期間逐期比較。如果您無法查看該帳戶,請向負責提交申報表的人索取餘額和交易記錄。
- 按期間讀取餘額。對尚未評定的期間,帳戶會根據該期間收到的付款和抵免顯示中期餘額;對已評定的期間,則顯示含應計利息的借方或貸方餘額。期間結束後沒有付款或抵免、也沒有已處理申報表的,不顯示餘額(CRA:帳戶餘額常見問題)。帳戶概覽上的申報表清單顯示預期申報和已提交的申報表(CRA:提交之後)。
- 打開交易明細。選擇某個期末、餘額或合計數,查看它背後的交易。被扣留的、尚未運用的和有爭議的抵免不會出現在餘額頁面上,但會出現在交易頁面上(CRA:帳戶餘額常見問題)。
- 加上到某一日期的利息。帳戶上的利息每天更新。計算未來餘額會顯示加上截至您所選日期的利息後的餘額(CRA:帳戶餘額常見問題)。
- 對齊應付款。把您總帳中同一期間的申報表、付款和退款,列在 CRA 的交易旁邊。
按年申報並分期預繳的登記人,每年還會收到一份中期付款報表。報表確認已收到的付款,顯示分期預繳款的貸方餘額和轉移,並顯示 CRA 如何把這些抵免運用於評稅(RC4022)。
年底的時間差很重要。CRA 要求您在查看付款去向之前,網上付款留出 3 個工作日,支票留出 10 個工作日再加郵寄時間(CRA:確認付款)。在年底最後幾天支付的款項,可能已經入了您的帳簿,卻還沒有進入 CRA 的帳戶。請逐期比較,不要只比較總額:一筆付款被運用到錯誤的期間,可能讓總額看起來正確,而兩個期間其實都不對。
我怎麼記錄 CRA 的 HST 或 GST 退款?
提交申報表時記錄退款,款項到帳時再沖銷。第 113C 行餘額為負數的申報表,在第 114 行申請退款(CRA:申報表填表說明)。
| 事件 | 借方 | 貸方 |
|---|---|---|
| 已提交申報表,進項稅抵免超過已收稅額 | GST/HST 已收稅額;GST/HST 應退款(淨退款) | GST/HST 已付稅額 |
| 退款已存入 | 銀行 | GST/HST 應退款 |
| 隨退款一起支付的利息 | 銀行 | 其他收入 |
第一行只適用於淨稅額為負數的情況。如果分期預繳款超過正數的淨稅額,請先把淨稅額記為欠款(見分期預繳款一節)。GST/HST 應付款中剩下的借方餘額就是退款;如果要使用單獨的應退款帳戶,則就該金額借記應退款、貸記應付款。
CRA 表示,它通常在收到申報表後 4 週內發出退款,申報表資料不全或填寫錯誤,可能延誤退款(CRA:提交之後)。已收稅額、已付稅額和應退款帳戶的設置,請見帳簿中的 GST/HST。
如果存入的金額與應退款餘額不同,常見原因是:
- 存入金額較少:CRA 把部分退款用於抵銷另一筆欠款,或重新評估了申報表。
- 存入金額較多:CRA 加上了利息。下一節會說明。
- 沒有存入:CRA 扣留了退款,或把全部退款用於抵銷其他欠款。$2 或以下的退款也不會支付:CRA 會把它用於抵銷任何現有欠款(CRA:申報表填表說明)。
把存入的金額與第 114 行申請的退款核對,再與 CRA 該期間的交易核對。
我怎麼記錄 CRA 用來抵銷欠款的 HST 或 GST 退款?
借記被 CRA 沖銷的那筆欠款,貸記 GST/HST 應退款。銀行不受影響,因為沒有資金移動。
CRA 表示,當登記人有遺漏的申報表,或欠有 CRA 管理的其他法律下的款項(包括《所得稅法》和《消費稅法》)時,CRA 可以扣留退款。它還表示可以用退款或退還款來支付未付的金額(CRA:提交之後)。
| 退款所支付的項目 | 借方 | 貸方 |
|---|---|---|
| 逾期的工資扣繳款項 | 應付工資扣繳款項 | GST/HST 應退款 |
| 公司所得稅欠款 | 應付所得稅 | GST/HST 應退款 |
| 較早的 GST/HST 期間 | GST/HST 應付款 | GST/HST 應退款 |
| 獨資經營者本人的所得稅 | 所有者提款 | GST/HST 應退款 |
個人所得稅不是營業費用,所以對獨資經營者來說,記入提款。稅款與利息的拆分,請以 CRA 的交易明細為準,不要用退款總額。
然後兩邊都要核對。該金額應在被支付的帳戶中顯示為貸方,而另一個帳戶的餘額應減少相同的金額。如果沒有,說明 CRA 把它用於另一個期間或另一個帳戶。
CRA 為什麼扣留我的退款?怎樣才能解除?
當缺少必要的申報表、有未付金額,或登記資料不完整或錯誤時,CRA 會扣留退款。該法規定,CRA 在申報表提交後應盡快支付退款,但在仍有必要申報表未提交時不支付(第 229(1) 和 (2) 款;分期預繳款超過淨稅額的情形,見第 230(1) 和 (2) 款)。排除原因才能解除扣留;沒有保證的日期。
| 原因 | 如何排除 |
|---|---|
| 沒有按《消費稅法》、《所得稅法》或其他列明的法律提交必要的申報表(第 229(2) 款) | 提交每一份必要的申報表 |
| 欠有 CRA 管理的其他法律下的款項(CRA:提交之後) | 付清該筆欠款,否則 CRA 會用退款來抵銷 |
| 就淨稅額退款而言,登記時的聯絡人、身份識別或業務活動資料缺失或不準確(第 229(2.1) 款) | 更正帳戶上的資料 |
| 申報表不完整或有錯誤(CRA:提交之後) | 調整申報表 |
對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人,如果業務有遺漏的申報表或未付金額,CRA 也會扣留個人所得稅退款(CRA:提交之後)。
要找出原因,先查看帳戶概覽上的申報表清單,再查看該期間的交易。被扣留的抵免會顯示在交易頁面上。
在帳簿中,把被扣留的退款留在 GST/HST 應退款中,並附註說明原因。它不是只是遲到的現金:申報表提交後,CRA 可以用它來支付未付的金額。遺漏的申報表請見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計評稅。無法一次付清的餘額,請見企業債務的付款安排。
如果一年只申報一次,我怎麼記錄 GST/HST 分期預繳款?
每筆分期預繳款記為借記 GST/HST 應付款,不要記為費用。分期預繳款是對該年度淨稅額的付款,所以在提交年度申報表之前,它會累積出借方餘額。
上一財政年度淨稅額達到 $3,000 或以上的按年申報者,可能須按季分期預繳(CRA:您是否須分期預繳)。每筆須在財政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付(《消費稅法》第 237 條)。如果財政年度在 12 月 31 日結束,就是 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和 1 月 31 日(RC4022),所以 1 月 31 日的那筆在年底之後,到 12 月 31 日只繳了三筆。每筆金額通常是上一年度淨稅額的四分之一;如果預計本年度淨稅額較低,則是本年度淨稅額估計數的四分之一(CRA:計算分期預繳款)。該法以兩者中較低的一個作為基數,基數低於 $3,000 視為零(第 237(2) 和 (3) 款)。上一年度不足 12 個月(例如第一年),要先年化(淨稅額除以登記天數,再乘以 365)(CRA:計算分期預繳款)。
| 事件 | 借方 | 貸方 |
|---|---|---|
| 已繳分期預繳款 | GST/HST 應付款 | 銀行 |
| 已提交年度申報表,有應繳淨稅額 | GST/HST 已收稅額 | GST/HST 已付稅額;GST/HST 應付款(淨稅額) |
| 提交後繳付餘額 | GST/HST 應付款 | 銀行 |
年度申報表上,第 110 行填寫該年度已繳的分期預繳款。有營業收入、財政年度在 12 月 31 日結束的獨資經營者,須在 4 月 30 日之前繳付淨稅額,但在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申報表,並把這筆付款加入第 110 行(CRA:申報表填表說明;《消費稅法》第 228(2) 款和第 238(1) 款)。分期預繳款超過淨稅額時,在第 114 行產生退款。不足的部分是第 115 行的欠款。
有一個陷阱:把分期預繳款記為費用。這會高估費用,並使應付款看起來太高。請改記到 GST/HST 應付款。逾期或不足的分期預繳款所產生的利息見下一節;不要把它記入應付款。
對大多數按年申報者,申報表和最後一筆付款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 3 個月 內提交(CRA:截止日期)。因此,當年的淨稅額在 12 月 31 日就是負債,儘管要之後才付款,而且在申報表提交之前,CRA 的帳戶不會顯示其中任何金額。申報日期請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並申請進項稅抵免。
我怎麼記錄 CRA 付給我或向我收取的利息?
兩者都要放在應付款之外。收到的利息是其他收入。被收取的利息放在各自的行中,與一般利息費用分開,這樣 CRA 的餘額就等於 GST/HST 應付款加上這些行。
| 利息 | 規則 | 分錄 |
|---|---|---|
| CRA 就退款支付 | 按指定利率,自申報日與期間結束後一日兩者較晚者起算的 30 天後,直到退款付出為止(《消費稅法》第 229(3) 款;分期預繳款超過淨稅額的情形,見第 230(3) 款)。CRA 按日複利計算,直到退款付出或用於抵銷其他欠款為止。 | 借記銀行,貸記其他收入 |
| 就逾期餘額,或逾期或不足的分期預繳款收取 | 按指定利率,自款項到期日後第一天起,直到付清為止(《消費稅法》第 280(1) 款)。分期預繳款的利息,截止於付款日與該年度淨稅額到期日兩者中較早的一天(第 280(2) 款)。CRA 每 3 個月設定一次利率,並按日複利計算。如果每筆分期預繳款都等於上一年度淨稅額的四分之一,並且全額、準時繳付,CRA 不收取分期預繳款利息(CRA:匯繳或支付)。 | 借記 CRA 利息,貸記 CRA 應付利息行(如果隨重新評估通知書一起產生,則貸記重新評估應付款行) |
在較晚日期後 30 天內付出的退款,按該規則不產生利息。公司退款的利率,低於非公司登記人的利率(CRA:指定利率;RC4022)。
因為 CRA 的餘額包括截至所示日期的利息,所以每個年底都要根據帳戶的交易記錄,入帳應計利息。罰款也包含在同一個餘額中。部長可以主動或依申請,在報告期結束後 10 個日曆年度 內,根據第 280 條豁免或取消利息,以及某些罰款(第 281.1 條)。此時 CRA 的餘額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減少:請沖回那筆分錄。已收取的利息和罰款如何記分錄,以及其中有沒有可以扣除的部分,請見記錄 CRA 重新評估和罰款。逾期申報罰款請見GST/HST 逾期申報罰款。
我已經申報並付款,應付款還是有餘額:通常是什麼原因造成差額?
常見原因是:付款記到了另一個期間或帳戶、付款還在途中、退款或抵銷尚未入帳、利息或罰款,或者已提交的申報表與帳簿不同。
| 原因 | 表現 | 如何處理 |
|---|---|---|
| 期間已結束,尚未提交申報表 | 帳簿裡有 CRA 沒有顯示的淨稅額 | 不是錯誤。提交後再比較,並把該期間列為僅帳簿有 |
| 付款記入錯誤的期間或項目帳戶 | 較早期間未付,較新期間多付,或工資帳戶被記入貸方 | 中期付款可以在 CRA 帳戶中轉移(在查看並支付帳戶餘額下選擇轉移付款)(CRA:GST/HST 帳戶)。已評定期間的金額,以及 $2 或以下的金額,不能在這裡轉移。如果沒有提供轉移選項(例如工資帳戶),請使用查詢服務並選擇轉移抵免(CRA:帳戶餘額常見問題)。帳簿跟隨更正後的入帳 |
| 截至該日期付款仍在途中 | 已在帳簿和銀行中,但尚未進入 CRA 的帳戶 | 比較銀行日期和確認資料,在處理時間過後再核對 |
| 退款已被抵銷或扣留,但沒有入帳 | 帳簿中應退款仍未結清 | 記錄抵銷,或註明扣留 |
| CRA 餘額中的利息或罰款 | CRA 的餘額比應付款高出一個穩定的金額 | 記在應付款之外 |
| 分期預繳款記為費用 | 應付款偏高,費用偏高 | 改記到 GST/HST 應付款 |
| 申報表入帳兩次,或從未入帳 | 某個期間的淨稅額出現兩次,或停在暫記行中 | 每份已提交的申報表只入帳一次 |
| 採用快速會計法 | 第 103 行是銷售額(第 101 行)的一個百分比,所以永遠不等於已收取的 GST/HST 減進項稅抵免 | 請見帳簿中的快速會計法 |
| 已提交的申報表與帳簿不同 | 該期間總帳的合計數與第 103、106 和 109 行不同 | 見下一節 |
| CRA 重新評估了申報表 | CRA 的數字與您提交的申報表不同 | 根據通知書記錄重新評估 |
要找出剩餘的差額,請按期間逐個處理,從最早的期間開始:
- 勾對每一筆 CRA 交易,找出金額和期間相同的總帳分錄。
- 只剩在 CRA 一側的項目,通常是抵銷、利息、罰款、重新評估,或帳簿中缺失的付款。
- 只剩在帳簿一側的項目,通常是在途中的付款、尚未提交的申報表,或記到了另一個帳戶的分期預繳款或退款。
- 兩個金額相等、符號相反、位於不同期間的剩餘項目,通常是同一筆入錯期間的付款。
此後仍然對不上的部分,就是要交給專業人員處理的部分。
如果帳簿與已提交的申報表不同,應該修正哪一邊?
與文件不一致的那一邊,就是需要更正的一邊。如果申報表與發票、收據和貸項通知單一致,通常是帳簿需要更正。如果申報表有誤,通常先更正申報表,帳簿隨後調整。
| 您發現的情況 | 通常需要更正的是 |
|---|---|
| 申報表與文件相符,而帳簿記到了錯誤的期間、使用了錯誤的稅碼,或混入了 PST | 帳簿;申報表通常維持原樣 |
| 申報表遺漏了銷售額,或申請了不該申請的抵免 | 先改申報表,再改帳簿 |
| 在一份其他方面正確的申報表上,漏掉了一筆符合條件的進項稅抵免 | 通常在下一份申報表上處理,只要申請期限仍然有效:CRA 一般會拒絕只增加抵免的申請(CRA:P-149R)。在此之前,帳簿記有 CRA 帳戶中沒有的抵免 |
| CRA 重新評估了申報表 | 記錄重新評估。如果您不同意,異議期限是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 |
| 必要的申報表從未提交 | 先提交,帳簿隨後調整(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計評稅) |
如果申報表本身有誤,CRA 表示不要再提交新的申報表(CRA:提交之後)。修訂、調整和在下一份申報表上更正這三種做法如何選擇,請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不要用記入「調整」帳戶的分錄來消除差額。這會掩蓋是哪一邊出了錯,而且同樣的差額下一期還會再出現。關於第 101 行銷售額與損益表的差異,請見申報表與帳簿不符時。
年結時我要準備什麼?
請準備 CRA 在年底對該帳戶的記錄、各份申報表,以及每筆付款的證明。
- CRA 在年底按期間列出的 GST/HST 餘額和交易記錄,包括被扣留的抵免。
- 該年度提交的每份申報表,包括淨稅額(第 109 行)、分期預繳款和付款(第 110 行),以及退款(第 114 行)或欠款(第 115 行)。
- 尚未提交的各期間清單。
- 評稅或重新評估通知書,以及任何退款被扣留或被抵銷的通知。
- 涵蓋每筆付款、分期預繳款和存款的付款確認及銀行對帳單。
- 年度中期付款報表(如果您分期預繳)。
- 年底帳戶上的利息和罰款。
- 工資和所得稅餘額(如果退款被用於抵銷其中任何一項)。
年底時,要考慮在途中的付款,以及任何尚未提交的期間。這些期間的淨稅額停留在已收稅額和已付稅額中(按年申報者,則是整年的淨稅額,減去已在應付款中的分期預繳款)。這樣應付款應等於 CRA 的稅額餘額,而利息和罰款行應等於其餘的餘額。任何無法解釋的差額,在財務報表定稿之前,交給編製 T2 或 T2125 表的人。公司的檢查清單見公司的年結。
例子
所有金額均為加元,僅作說明。
用於抵銷逾期工資扣繳款項的退款
一家安大略省公司的帳簿顯示應收 C$4,200 的 HST 退款。CRA 把它用於抵銷 C$4,200 逾期未繳的、從雇員工資中預扣的所得稅,所以沒有款項存入。分錄是借記應付工資扣繳款項 C$4,200,貸記 HST 應退款 C$4,200。銀行不受影響。兩個餘額都減少 C$4,200,而只看銀行的對帳永遠找不到這個項目。
分期預繳款記為費用
一位艾伯塔省獨資經營者的財政年度在 12 月 31 日結束,每年申報一次 GST,並繳付四筆各為 C$1,000 的季度分期預繳款,每筆都記入費用帳戶。第四筆在年底之後的 1 月 31 日繳付。申報表顯示 GST 淨稅額為 C$3,600。把 C$4,000 從費用改記到 GST 應付款後,應付款有 C$3,600 的貸方(淨稅額)和 C$4,000 的借方(分期預繳款):C$400 的借方餘額,即第 114 行的退款。到 12 月 31 日只繳了 C$3,000,所以淨稅額減分期預繳款顯示欠款 C$600,直到 1 月的分期預繳款把它變成 C$400 的退款。營業費用在當年減少 C$3,000,在下一年減少 C$1,000。
連同利息一起到帳的退款
一筆 C$2,000 的退款到帳時是 C$2,038。其中 C$38 是 CRA 的利息。分錄是借記銀行 C$2,038,貸記 HST 應退款 C$2,000,貸記其他收入 C$38。應退款帳戶清零,應付款不受利息影響。
您的情況不同?
- 各帳戶餘額的差額,不止一個您能解釋的項目;退款被扣留或被用於抵銷其他欠款;或者幾個期間都不一致:差額可能在您正在檢查的期間之外的另一個期間,在年底之前,需要修正的可能是帳簿、申報表,或兩者都要改。請尋求記帳協助;如果帳簿已經落後好幾個月,請見補做逾期的帳簿。
- 申報表本身有誤:請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 申報表遺漏,或 CRA 估計了一筆金額:請見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計評稅。
- CRA 對您重新評估,或收取了罰款:請見記錄 CRA 重新評估和罰款。
- 您無法付清餘額:請見企業債務的付款安排。這筆債務的影響可能超出企業本身:每位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 GST/HST 負有連帶責任(第 272.1(5) 款);公司未匯繳淨稅額時,公司董事可能被個人評稅,但須符合追繳條件,並有盡職調查抗辯,評稅須在其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 內作出(第 323 條)。
- 您的公司年度即將結束:請見公司的年結。
- 您的企業位於魁北克省:GST/HST 在當地一般由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管理,所以本頁的 CRA 步驟通常不適用。請確認哪個機關持有該帳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CRA 抵銷現有欠款、不予支付的 GST/HST 退稅金額 退稅金額等於或低於此數時,CRA 不會支付,而是用來抵銷現有的欠款 | $2 | CRA:GST/HST 申報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者須分期預繳稅額的門檻 上一財政年度及當前財政年度的淨稅額,一般都須符合這一門檻;評估下一年時,第一個不足一年的財政年度須年化計算 | $3,000 | CRA:分期預繳 GST/HST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的一般截止日 從財政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企業的申報及稅額結清 | 3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規定和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GST/HST 利息和罰款寬免的期間 報告期間結束後;涵蓋利息,以及第 280.1、280.11 和 284.01 條下的罰款,可由 CRA 主動處理,也可依申請處理。第 283 條(要求繳款)未列入。 | 10 個日曆年度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1.1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抵免金額過小,無法在期間或帳戶之間線上轉移 在 My Business Account 中,等於或低於此數的金額,以及已評稅期間的金額,不能轉移 | $2 | CRA:帳戶餘額和活動的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
| GST/HST 提出異議的期間 從評稅函件寄給當事人後起算;可能可以按第 303 條申請延期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01(1.1) 條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提交 GST/HST 申報表之後
- CRA:匯繳(支付)已收取的 GST/HST
- CRA:了解是否須分期預繳 GST/HST
- CRA:計算分期預繳款
- CRA:GST/HST 申報規定和截止日期
- CRA:GST/HST 申報表填表說明
- CRA:RC4022《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
- CRA:指定利率
- CRA:帳戶餘額和活動的常見問題
- CRA:GST/HST 帳戶常見問題解答
- CRA:確認付款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2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29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0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7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1.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23 條
- CRA:P-149R,關於調整 GST/HST 申報表的行政政策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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