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替承包商代收客户款项、并把一部分分给承包商的诊所、工作室和事务所业主
- 通过诊所或预约系统收款的承包商、代诊人员和联合执业人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诊所既有免税服务又有应税服务时,如何分摊进项税抵免
- 注册步骤,以及逾期注册的补救
- 省销售税和魁北克的 QST
- 分账的所得税处理,以及工作人员是不是员工
诊所代收客户款项时,谁来收取并汇缴 GST/HST?
通常由供应商负责,除非有效的代理人选择让诊所来办理:向客户作出销售(《消费税法》所称“供应”)的人,向客户收取 GST/HST,并就此向税务机关负责(CRA,魁北克则是魁北克税务局)。代收客户的钱,本身并不使诊所成为供应商;关键看合同和事实中谁作出销售。在 CRA 的例子里,诊所分包给一位心理治疗师时,诊所是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备忘录 25-3,示例 24)。每一位作出应税供应的人都要收取税款(《消费税法》第 221 条),任何人以税款名义收取的金额,在汇缴之前都由其以信托形式为国家持有(第 222 条)。
同样的测试也适用于 70/30 等收入分成、房间或椅位出租、联合执业人员和代诊人员,以及先收取客户款项的预约软件。
常见有三种安排。哪一种由合同和事实决定。小供应商是指应税销售不超过 $30,000 的人(测试见下文);未注册期间,小供应商不收 GST/HST。
| 安排 | 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 客户所付款项上的税款 | 诊所的分成 |
|---|---|---|---|
| 诊所负责预约和收款;承包商向客户销售 | 承包商 | 承包商自注册生效日起收税;小供应商不收税 | 如果诊所提供场地、预约或行政支持,这是一笔单独的费用,诊所已注册或必须注册时要征税;将免税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在执业人员之间真正分摊,则可能不属于 GST/HST 的范围(见下文) |
| 诊所向客户销售,并聘用承包商 | 诊所 | 服务应税,且诊所已注册或必须注册时,诊所对全部价款收税 | 不分账:承包商就其工作向诊所开账单,价款中其余部分是诊所自己的销售 |
| 第一种安排,加上已签署的 GST506 表 | 承包商 | 诊所在自己的申报表上申报税款 | 诊所对任何单独的应税费用仍要收税 |
对于服务,《消费税法》的代理人规则没有说明在诊所与承包商分账时谁是供应商,CRA 也没有直接论述这个问题的页面。CRA 的示例指向两个方向。备忘录 25-3(示例 24)把聘用心理治疗师的诊所视为向其客户提供服务的供应商。较早的政策 P-238(裁定样本 7)则把联合执业人员视为供应商,诊所代收他们的费用并留下一部分。两者都取决于书面协议和事实。两个示例的区别在于:
- 客户的账单或医疗保险计划的申请,是以谁的名义开出的。
- 谁收到客户或医疗保险计划支付的费用,以及承包商得到的款项是该费用的分成,还是为诊所所做工作的报酬。
- 协议如何描述诊所留下的部分:是客户费用的分成,还是对场地、设备和行政服务的收费。
承包商接近限额、诊所没有收税或把收到的款项留下了、CRA 已就代收费用来函、合同与资金流向不一致,或者诊所既有免税服务又有应税服务时,情况就不简单。请准备好合同、收费表和客户预约条款、付款结算单、双方的 GST/HST 号码,以及每位承包商按日历季度整理的费用。
承包商的服务是免税还是应税?
服务如果列在附表 V 第 II 部分的清单上,并由清单点名的执业人员(如医师、物理治疗师、脊椎按摩师、心理学家或心理治疗师)向个人提供,就是免税。服务免税时,无论谁来收款,客户所付的款项上都没有人收税(附表 V 第 II 部分)。
该服务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供应,不能是美容服务(没有医疗或整形重建目的的美容工作);省医疗保险计划付费的供应,在其付费的范围内,两项测试都不适用。清单上的执业人员须按要求持照或认证;如果省里不要求执照,则须具备相当于其他省所要求的资格。不在清单上的服务通常是应税。按摩治疗没有列明,所以通常应税,除非它是清单上执业人员自己服务的一部分;整骨服务也已从清单中删除。清单、打包服务,以及全部免税的执业人员能否注册或申请抵免,见 医疗和保健诊所的 GST/HST。
低于小供应商限额的承包商,要收 GST/HST 吗?
不用,只要承包商是未注册的小供应商。小供应商不必注册(第 240(1) 款),其销售也不计算税款(第 166 条)。
全球应税销售(连同关联人士的销售)在任何单个日历季度以及最近连续四个季度内都是 $30,000 或以下的人,就是小供应商(CRA;第 148 条)。要计入来自每一家诊所和每一位直接客户的应税销售,而不只是这一家诊所的。免税的医疗保健服务不计入。
超过限额的承包商,须在生效日期后 29 天 内申请注册。单季度测试和四季度测试的开始日期不同:见何时注册 GST/HST。
从事商业活动的小供应商也可以自愿注册(第 240(3) 款)。一旦注册,即使销售低于限额,也必须对应税销售收取 GST/HST,因为这项减免只适用于未注册的小供应商(第 166 条)。注册满一年后才能申请注销,并在某个会计年度最后一天之后生效(第 242(2) 款)。未注册的承包商,对诊所就其费用所收的税款没有抵免,因为抵免只给注册人(第 169(1) 款)。
计入承包商限额的是什么:客户的费用,还是承包商的分成?
计入的是承包商自己的应税销售中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按到期或已付的时间计算(第 148(1) 款;备忘录 2-2)。所以答案取决于谁是供应商。
| 谁向客户销售 | 计入承包商限额的金额 |
|---|---|
| 承包商销售,诊所代收并留下一部分 | 客户的全部费用。诊所留下的部分是承包商支付的一笔单独费用。 |
| 诊所销售,承包商为诊所工作 | 诊所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仅限该项供应是应税的情形。如果承包商向诊所提供的服务是免税的,则不计入。 |
没有 CRA 页面论述诊所留下的部分。这一理解依据第 148(1) 款的措辞,所以要对照每份合同核实。诊所对自己的应税销售运行同样的测试:如果它是供应商,就按全价;如果它只是代收,就按它留下的部分。
如果诊所只是开账单并代收款项,要对全部款项收税吗?
一般不用,只要是承包商在作出销售:只替承包商开账单和收款的诊所,不是承包商所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如果诊所是供应商,就对全价收税。CRA 把只以代理人身份收取款项的注册人,称为代收账单代理人。一般规则是:代理人替注册的委托人(代理人为其销售的人)作出的应税销售,由委托人收税并申报;代理人如果已注册,就其自己的佣金和服务收税(RC4022;GST506 表)。
在委托人不需要收税时,仍让已注册的代理人收税的那条规则,是针对商品写的(第 177(1) 款),不是针对服务。如果诊所只是承包商就某项服务的代理人,那么按《消费税法》的措辞,对于小供应商承包商的这项服务,已注册的诊所没有税可收;诊所只就其自己的费用收税。
如果诊所对承包商的销售收了税,它以税款名义收取的金额由其以信托形式为国家持有,不是诊所的收入(第 222 条)。如何更正以往期间,见已注册 GST/HST 却没有收税。
诊所和承包商可以约定由诊所收取并汇缴税款吗?
可以,用 GST506 表,这是代理人或代收账单代理人,就其替委托人作出或开账单的供应申报税款的联合选择(第 177(1.1) 和 (1.11) 款;CRA)。条件是:
- 诊所是 GST/HST 注册人。
- 承包商有义务就该项供应收税。未注册的小供应商没有税款可以交出,所以需要先注册。
- 双方都签字。该表可以涵盖一天、某个固定期间或持续的供应。
- 双方都不用把它寄给 CRA。各自在其有效期间保存一份副本,并保存到与之相关的年度结束后 6 年。
该选择改变的是谁来申报和汇缴税款;承包商仍是供应商。诊所对自己的费用仍然收税,而且双方各自可能对这些供应产生的全部税务义务承担责任。这些销售的贷项通知单和坏账由诊所处理;该金额计入诊所在其申报期的门槛,而不是承包商的门槛;使用快速法的诊所,不对这些供应适用快速法汇缴率。双方可以用表格联合撤销,并注明生效日期(GST506 表;第 177(1.12) 款)。
诊所是供应商时,承包商向诊所收取什么?
承包商就其向诊所提供的服务,向诊所开账单。该项供应是免税还是应税,取决于服务和书面协议。对于心理治疗,CRA 说明,协议条款决定承包商向诊所作出的供应的性质和税务状态,并且可能适用免税(备忘录 25-3,示例 24)。
未注册的小供应商承包商,发票上不收税。已注册的承包商,在供应应税时加收 GST/HST,并写明其 GST/HST 号码。诊所只有在把该服务用于应税销售的范围内,才可以就这笔税款申请抵免,并且必须持有符合 CRA 要求的发票(CRA:进项税抵免;申报 GST/HST 并申请进项税抵免)。自己的销售都免税的诊所没有抵免,所以这笔税是一项成本。
如果诊所留下一部分费用,这是客户费用的分成,还是对场地、设备和行政服务的单独收费,取决于协议和事实。备忘录 25-3 说明,这笔金额可能是诊所向承包商作出的应税供应(示例 24)。较早的 P-238 则把执业人员之间真正的费用分摊视为本身不征税的分摊,而诊所如果已注册或必须注册,对使用诊所设施的收费要征税(P-238)。它出自 2000 年,CRA 说明它可能没有反映后来的法律变化。每一项供应通常各自开具发票。
诊所收了税,只向承包商支付净分成:税款由谁持有,谁来申报?
取决于安排。无论哪种安排,向客户收取的税款都由诊所以信托形式为国家持有,而不是作为诊所收入留下。
| 安排 | 谁持有税款 | 谁申报并汇缴 |
|---|---|---|
| 诊所是供应商 | 诊所,持有向客户收取的全部税款 | 诊所,在其申报表上,并就承包商向它收的税款申请抵免 |
| 承包商是供应商,没有选择 | 谁收取谁以信托形式持有,所以税款应随付款一并交给承包商,并单独列明 | 承包商,在其申报表上 |
| 承包商是供应商,GST506 表有效 | 诊所 | 诊所,在其申报表上,承包商也负有责任 |
付款时把税款从承包商的分成中扣掉,又没有人汇缴,会使双方都漏报这笔税。已收而未汇缴的税款仍然欠着,并由其以信托形式持有(第 222 条);还可能产生利息和罚款。如果已成立公司的诊所未汇缴净税额,应缴款时的董事也可能要承担税款、利息和罚款(第 323 条),但受追收条件和尽职抗辩的限制;CRA 必须在某人最后一次不再担任董事后的 两年 内对其评税。见 GST/HST 审查和审计以及罚款、利息和减免。
双方各应保存哪些发票、结算单和记录?
双方都要保存已签署的合同及其每次变更、任何 GST506 表、双方之间的发票,以及合同下实际发生的情况。记录通常要从所涉年度结束起保存 6 年(CRA)。其余因双方而异:
| 记录 | 诊所 | 承包商 |
|---|---|---|
| 客户方面 | 载明供应商、所收税款和 GST/HST 号码的预约条款和收据 | 诊所就这些诊疗向客户开出的收据 |
| 付款 | 每期一份结算单:客户价格、税款、诊所分成及其税款、实付净额 | 收到的结算单,与银行入账核对 |
| 限额跟踪 | 按承包商和日历季度整理的费用 | 按季度整理的、来自所有渠道的应税费用 |
注册人以代理人身份开出的发票,如果载明中介方及其 GST/HST 号码,可以支持买方的抵免(CRA)。
示例
金额为示意,单位为加元,GST 税率为 5%;在 HST 省份,步骤相同,只是按合并税率计算。
合同决定哪个总额计入
一家工作室替一位按摩治疗师(应税服务)预约并收取每次 C$100,并留下 30%。这位治疗师没有其他应税销售,四个季度共做了 320 次。
- 如果合同让治疗师成为供应商,治疗师的应税销售就是客户费用 C$32,000。即使实际到手只有 C$22,400,也超过了限额,所以治疗师要按注册指南中的时间表注册。在 320 次的情形下,工作室留下 C$9,600。如果是 200 次(费用 C$20,000,留下 C$6,000),没有其他应税销售或关联人士的未注册治疗师仍低于限额,不收 GST。如果工作室留下的部分是用于场地和预约服务的费用,那么在工作室已注册或必须注册时,这笔费用要征税。工作室要把它与来自其他承包商的费用,以及它自己销售的任何服务加在一起,进行同样的测试。
- 如果合同让工作室成为供应商,治疗师向工作室销售 C$22,400,仍是小供应商。已注册的工作室对全部 C$100 向客户收税。
诊所是供应商
一家诊所以 C$100 加 C$5 GST 出售一次应税服务,客户付 C$105,诊所付给承包商 C$70。诊所申报收取了 C$5。如果承包商是小供应商,这 C$70 不含税,诊所没有抵免,汇缴 C$5。如果承包商已注册,对这 C$70 收取 C$3.50,诊所凭合格发票申请 C$3.50 的抵免,汇缴 C$1.50。计入承包商限额的是 C$70,而不是 C$100。
已注册的承包商与一项选择
一位已注册承包商的每次服务为 C$100 加 C$5 GST。承包商和工作室就持续的供应签署了 GST506 表。从生效日期起,工作室在自己的申报表上申报并汇缴这 C$5,对自己的费用仍然收税。双方各留一份表格副本,并都要对这些服务的税款负责。
您的情况不同?
- 您的诊所或工作室付给承包商的款项没有收 GST/HST,或把客户所付的税款留下了,承包商接近限额,或 CRA 来函询问代收的费用: 每个期间谁是供应商,取决于合同和实际情况,这关系到谁本应注册,以及如何更正以往期间。请借助记账支持,根据合同、付款结算单和银行记录重建每个期间。
- 承包商超过了限额,或从未注册: 见何时注册 GST/HST。
- 您已注册但从未收税: 见已注册 GST/HST 却没有收税。
- 诊所和承包商由同一个人或关联公司拥有: 关联人士的销售额要合并计算限额,彼此之间的费用可能允许作出选择。见 关联公司之间的 GST/HST 选择。
- 申报表缺失,或 CRA 估算了一个金额: 见未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和估算核定。
- CRA 正在审查您所收的税款: 见 GST/HST 审查和审计。
- 您的诊所既有免税服务也有应税服务: 见医疗和保健诊所的 GST/HST。
- 工作人员可能是员工,而不是承包商: 工资不是经营供应,因为《消费税法》对“经营”的定义不包括雇佣(第 123(1) 款)。见加拿大的承包商还是员工。
- 预约平台已经收了税: 见平台代收 GST/HST 时。
- 您在安大略省或大西洋省份: 那里用按合并税率征收的 HST 取代 GST(安大略省为 13%)(CRA)。见按省份收取 GST/HST、PST 和 QST。
- 您在魁北克、卑诗省、萨斯喀彻温省或曼尼托巴省: 那里的 GST 为 5%,PST 或 QST 是另一种税(CRA)。在魁北克,GST/HST 通常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所以位于当地的企业向其提交申报表(RC4022)。见省销售税。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 $30,000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不再属于小供应商后,首次作出应税供应时的 GST/HST 注册申请期限 CRA 针对大多数企业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后 29 天内注册;《消费税法》第 240(2.1)(b) 款规定一般触发条件 | 29 天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核对日期 |
| 董事卸任后,就公司未汇缴 GST/HST 向其核定责任的时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5) 条,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核对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税率 | 13%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GST 税率 阿尔伯塔省、卑诗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及各地区;也适用于 HST 中的联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须知(RC4022)
- CRA:GST506 表,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选择及撤销选择
- CRA:GST506 表及填表说明(PDF)
- 《消费税法》第 177 条(代理人)
- 《消费税法》第 148 条(小供应商)
- 《消费税法》第 166 条(未注册的小供应商所作的供应)
- 《消费税法》第 240 条(注册)
- 《消费税法》第 221 条(税款的收取)
- 《消费税法》第 222 条(以信托形式持有的税款)
- 《消费税法》第 323 条(董事的责任)
- 《消费税法》第 242 条(注册的注销)
- 《消费税法》第 169 条(进项税抵免)
- 《消费税法》第 123 条(定义)
- 《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II 部分(医疗保健服务)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 CRA:GST/HST 备忘录 2-2,小供应商
- CRA:政策声明 P-238,医疗执业机构内部的付款
- CRA:GST/HST 备忘录 25-3,心理治疗和咨询治疗服务
- CRA:进项税抵免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 CRA:GST/HST 计算器和税率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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