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没有对应税销售收取 GST/HST 的已注册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公司
- 合同、报价或发票上完全没提税款的注册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谁必须注册,以及小供应商门槛
- 在取得 GST/HST 号码前收了税,或税率收错
- 从未提交的申报表和 CRA 估算核定
- 魁北克的 QST 和省销售税,以及魁北克税务局的申报和减免途径
已注册 GST/HST 却没有收税:我还欠这笔税吗?
注册人要就其从注册生效日起的应税销售向 CRA 负责 GST/HST,无论是否向客户收了税。《消费税法》要求作出应税销售的人为国家收取税款(第 221 条)。某一期的应缴金额,计入的是您应当收取的税款,而不只是实际收到的税款,正数金额必须缴给 CRA(第 225 条;第 228 条)。CRA 关于发票未载明税款的政策说法一致:无论供应商有没有收到,都要汇缴(P-116 政策)。
所以,这笔税首先是注册人欠 CRA 的债务。如果客户无法或不愿支付,或价格已含这笔税,成本就落在注册人身上。能否向客户追回,取决于合同或发票上写了什么。独资经营者本人承担;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GST/HST 承担连带责任(第 272.1(5) 款)。公司的董事,在向公司追收失败或公司被清盘或破产之后,可能要对公司未汇缴的净税额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尽到了合理谨慎;CRA 不能在该人最后一次不再担任董事超过 两年 之后对其作出核定(第 323 条)。请见补报公司未提交的申报表。
出现下列情况,就不是简单的个案了:
- 未收税的销售分布在不止一个申报期;
- 合同或发票对税款只字未提;
- 客户是消费者,或是可能拒绝补开账单的企业;
- 您分不清哪些销售是应税、零税率或免税;
- 企业使用快速计算法;
- 已提交的申报表漏报了这些销售,或显示了销售却没有税款;
- CRA 已经来函或已开始审查;
- 涉及公司,或涉及多个年度。
请整理好:注册生效日期、此后的每张发票和合同(包括更早签署但后来才付款的)、已提交的申报表、哪些客户已注册,以及业务费用的供应商发票。
如果您的企业位于魁北克,GST/HST 一般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并接收您的申报表(CRA),所以下文的 CRA 步骤可能不能照搬。
我哪些销售必须收 GST/HST?
注册生效日期决定第一笔要收税的销售:CRA 表示,应从该日起对应税供应收取 GST/HST(CRA)。
| 注册是怎样变成必须的 | 第一笔要收税的销售 |
|---|---|
| 某一个日历季度超过了 $30,000 | 最迟为使总额超过门槛的那笔供应。 |
| 连续四个季度合计超过门槛,但没有任何单一季度超过 | 最迟为小供应商身份结束后的首次供应。该身份在使您超标的那个季度之后一个月的月底结束。 |
| 您自愿注册 | 生效日期,通常是您申请账户当天,或最多可追溯到之前的 30 天。 |
只有应税销售才带税。零税率销售按零税率计税(第 165 条),免税销售不属于应税(第 123 条)。如果您分不清自己的销售属于哪一种,请见免税、零税率和不在范围内的销售。谁必须注册、何时注册,请见何时注册 GST/HST。
旧合同是时间点问题。该法把协议视为在订立时作出的供应(第 133 条),并规定税款在对价支付之日与对价到期之日中较早者到期应付(第 168 条)。CRA 通常把款项视为在发票日期或协议约定的日期到期(CRA 申报表填表说明)。这是一般规则:第 168 条对货物(货物转给买方后的下一个月月底前就须缴税,即使发票尚未到期)、长期建筑合同、预扣款和押金另有自己的时间规定。对于注册前签订的合同,签约本身并不免除之后的付款。供应商属于小供应商,既未注册也不需要注册期间到期或已支付的款项,一般不计税,但不动产销售等例外情形除外(第 166 条;第 123 条,“注册人”)。这一身份在必须注册时就结束,那可能早于开设账户之日。此后才首次到期或支付的款项,一般要计税,但须符合特殊的时间规则。请见押金和未付发票的 GST/HST和建筑预扣款和分包商。
我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税额另加?
这取决于合同、报价或发票上写了什么,以及供应商的记录。注册人必须在发票、收据或书面协议上显示税款,或注明价格已含税(第 223 条)。
P-116 政策指出,披露必须是明示的,不能推定,并且约定价格是否已含税,应由双方自行解决。P-116 和 CRA 的核定政策P-118R是行政政策,不是法律。P-116 始于 1994 年,P-118R 最后一次修订在 1999 年,CRA 说明它们可能没有反映后来的法律变化。
| 文件上怎么写 | 税款怎么算 |
|---|---|
| “另加 GST/HST”,或税款单独列一行 | 税外加:按价格乘以税率。 |
| “价格含 GST/HST” | 税含在内:价格中的一部分。 |
| 对税款只字未提 | P-118R 以税外加为出发点,除非供应商的记录、开票方式或行业惯例显示价格已含税,并把它称为事实问题。另一方面,买方可能主张价格已含税;如果法院同意,CRA 说通常会据此对供应商重新核定。 |
仅仅沉默,并不使价格成为含税价。
已经报出的价格,税款怎么算?
同一个价格会算出两个不同的税额。税外加时,税额是税率乘以价格。税含在内时,税额是价格中较小的一部分,下面的示例会说明。税率取决于供应在哪里作出,而不是简单取决于企业设在哪里(CRA)。税率请见按省份收取 GST/HST、PST 和 QST,计算方法请见含税价格。如果发票上的税率已经收错,请见收错税率。
我现在能向客户补收这笔税吗?能加到现有合同上吗?
注册人通常可以寄出更正后的发票,但客户可能拒绝,而注册人对 CRA 的义务不会等客户。
- 起诉在汇缴之后。 已经申报或汇缴税款的供应商,如果发票或协议符合税款披露规则,可以起诉客户,把这笔税当作债务追回(第 224 条)。
- 更正后的发票可能有效。 P-116 政策说明,在没有合同或普通法限制的情况下,CRA 一般接受事后披露。合同是否允许供应商事后加税,是法律问题,CRA 不参与这类争议。
- 客户拒绝,属于价格纠纷。 CRA 向接受方确认税款应付,而由谁承担的问题留给双方。
- 合同仍在履行中。 每张新发票都必须显示税款,或注明价格已含税(第 223 条)。合同是否允许供应商从现在起加税,是双方之间的法律问题。
- 已注册的客户可能收回。 已注册的客户,如果采购用于其商业活动,持有载明规定内容的发票,并及时申请,可以就其支付的税款申请进项税抵免(ITC)(CRA)。通常的期限是自采购期起 四年,所以较旧的销售可能已过期。如果供应商没有在该期限内收税,并书面通知客户 CRA 已就税款对其核定,那么随后付款的客户,可以在其付款所在期间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第 225(4) 款)。不是注册人的客户无法申请,所以它同意支付的任何税款,对它来说都是成本。
如果注册人选择不开账单,或收不到钱,它仍要汇缴,所以这笔税实际上由它自己的钱支付。如果开了账单而客户始终不付,在债务核销后,坏账扣除可能追回这笔税,条件是税款已申报并汇缴、客户与您是独立交易关系,并且在核销所属期间申报表截止日后的 4 年 内提出申请(第 231 条;请见坏账和未付发票)。
这些期间的进项税抵免我还能申请吗?最多追溯多久?
能,只要是注册期间发生的合格业务采购,申请没有过期,发票载明规定内容。例外是快速计算法,大多数采购不得申请抵免(CRA)。可以在采购所属期间的申报表上申请,或在期限内的以后的申报表上申请。期限是自采购期结束起 四年 内最后结束的那个申报期的申报表截止日。部分大型企业和列名金融机构适用较短的期限(CRA)。
ITC 会减少应缴金额,因为净税额等于应收税款减去抵免(第 225 条)。漏掉企业有权获得的抵免,会使应缴金额偏高。请检查更早的申报表已申请了哪些抵免;同一笔抵免不能申请两次。
申请期限过期,并不一定意味着旧抵免就丢了:CRA 在核定某一期时,必须考虑合格的未申请抵免,即使只是因申请期限届满而被排除的抵免,只要符合发票要求(第 296(2) 款)。请保存每一期的采购记录;而在申报表上申请时,仍以一般期限为准。
CRA 的政策一般会拒绝只增加 ITC、而该期税款没有相应增加的申请,并要求把抵免填在下一期申报表的第 106 行。同时增加税款的更正不在该措辞范围内,而且 CRA 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绝任何申请,所以请先确认路径(P-149R 政策)。注册前缴纳的税款,请见申请注册前缴纳的 GST/HST。收据需要载明的内容,请见ITC 的收据要素。
我已提交的申报表有没有申报这些销售?
无论哪种情况,欠税金额相同,但更正方式不同。下面各行假设使用常规方法;快速计算法的申报表算法不同。
| 已提交申报表显示的内容 | 更正方式 |
|---|---|
| 第 101 行有销售额,第 103 行没有税款或税款太少 | 更正每个受影响期间的第 103 行。第 103 行包括您应当收取的全部税款,加上已收取的税款(CRA)。如果第 101 行包含了含税收入,也要把税款从第 101 行中扣出:常规方法下的销售额不含 GST/HST(CRA 申报表工作底稿)。 |
| 第 101 行和第 103 行都漏了销售额 | 两行都要更正。同时检查所得税申报表是不是也漏了这些销售。 |
| 某些期间没有提交申报表 | 补交缺失的申报表。请见未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 |
每笔金额都要报在税款到期应付的那一期申报表上,一般是付款日与到期日中较早者,并适用上文的特殊时间规则(第 168 条)。CRA 说明,不要通过提交新申报表来更正旧申报表(CRA)。怎么调整申报表,以及申请的时限,请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账簿里的对应分录,以及税款在销售和费用中怎么处理,请见GST/HST 收款是否算收入。
会有哪些利息和罚款?自愿披露能减轻吗?
未汇缴的税款一定会产生利息;下面的罚款只在各自的情形下适用。自愿披露可以减轻利息和罚款,但不能减少税款。
每一期未汇缴税款的利息,按规定利率,从应付款项到期日后的第二天起算,直到缴清(第 280 条)。款项通常随申报表一起到期。有经营收入、按日历年度申报的个人,必须在 4 月 30 日前缴款,尽管申报表的截止日是 6 月 15 日(第 228(2) 款;第 238(1) 款),逾期的分期预缴税也要计息。CRA 每季度重新设定利率(CRA 利率)。
| 罚款 | 何时适用 |
|---|---|
| 逾期申报罚款 | 只有申报表逾期提交时才适用。请见GST/HST 逾期申报罚款。 |
| 虚假陈述或遗漏 | $250 与少报金额的 25% 两者中的较高者,但仅适用于明知而作出的遗漏,或构成重大疏忽的遗漏(第 285 条)。 |
自愿披露必须在针对您或关联纳税人、就这些信息的审计或调查开始之前提出;必须涵盖所涉期间的全部信息;信息必须已逾申报截止日至少 一年 或一个申报期,且包含带有利息或罚款的错误或遗漏;并且必须附上预估应缴税款的付款,或申请付款安排(CRA 资格)。能否披露取决于事实;请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减免取决于申请是否受提示(CRA 决定):
| 申请类型 | 利息减免 | 罚款减免 |
|---|---|---|
| 自发申请:CRA 没有就已发现的问题进行过沟通 | 75% | 100% |
| 受提示申请:CRA 已就具体错误或遗漏联系过您,或已收到相关第三方信息 | 25% | 最高 100% |
应缴税款仍须全额缴付(GST/HST 第 16-5-1 号备忘录)。
如果客户是注册人,本来有权就这笔税获得全额 ITC,这笔销售可能属于抵销交易:自愿披露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给予全额的利息和罚款减免(第 16-5-1 号备忘录),在审计期间或核定之后,CRA 也可能在合规记录良好等条件下考虑减免(GST/HST 第 16-3-1 号备忘录)。在自愿披露之外,CRA 可以应请求,在申报期结束后 10 个日历年度 内豁免或取消利息和逾期申报罚款(第 281.1 条);请见罚款、利息和减免。
这能追溯多久?
有三种不同的时限,各自从不同的日期起算。
| 时限 | 涵盖范围 | 期限 |
|---|---|---|
| 申请进项税抵免 | 某一期采购的抵免 | 自采购期结束起 四年(确切截止日见上文);核定时仍须考虑合格的未申请抵免 |
| CRA 重新核定 | CRA 通常可以核定净税额多久 | 自申报表截止日与提交日中较晚者起 四年。如果因疏忽、不小心或故意不作为而作出失实陈述、存在欺诈,或豁免书有效期间,则没有这一期限(第 298 条) |
| 自愿披露 | CRA 要求提供的文件 | 最近 四年(CRA) |
如果 CRA 已经联系过我怎么办?
如果 CRA 已就该问题开始审计或调查,自愿披露对该问题就关闭了,不过上文所说的抵销交易减免和纳税人减免可能仍然可用。执法机构或证券委员会等其他当局的审计或调查,对自愿披露有同样的效果。如果 CRA 已就具体错误或遗漏来函,但没有开始审计,仍可提出申请,但通常属于受提示申请。只提供一般指导的信函不会使申请成为受提示申请(CRA 决定)。
请记下来函指明的期间和问题,以及回复日期。审查涵盖什么、怎样支持您的抵免,请见GST/HST 审查和审计。
今后报价、合同和发票怎么写?
在书面协议中或每张发票上,要以明确表明税款的方式列出价格和税款,或注明价格已含税(第 223 条)。发票显示税款或税率时,必须显示税款总额或总税率;对 HST,是合并税率,而不是联邦和省的部分(CRA)。
| 交易方式 | 措辞示例 |
|---|---|
| 税外加 | “费用另加适用税率的 GST/HST,单独列示。” |
| 税含在内 | “价格含 GST/HST。” |
较长的合同,要在协议本身里写明采用哪一种,让每张发票遵循它。买方要申请 ITC,对较大金额的销售需要更详细的发票内容;请见ITC 的收据要素。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均为加元。
合同没提税款:由措辞决定
一位服务安大略省客户的安大略省设计师,注册自 1 月 1 日生效。此后开出的六张 C$5,000 发票(合计 C$30,000)没有显示税款,合同里也没有提到。如果价格是税外加,13% 的 HST 是 C$3,900。如果合同写明价格含税,含在内的税额是 C$30,000 的 13/113,约 C$3,450。对没提税款的合同,CRA 的核定政策以 C$3,900 为出发点,除非设计师的记录或惯例显示价格已含税,所以设计师要先读完每份合同和发票,再算金额。
企业客户与更正后的发票
安大略省一位顾问与一家安大略省客户签了 C$50,000 的合同,发出的发票没有提到税款。客户是已注册的企业,并认可税款另加。顾问汇缴税款,并寄出更正后的发票,载明 C$6,500 的 HST(C$50,000 的 13%)。客户如果有资格,可以把这笔 HST 作为 ITC 申请,也可以拒绝付款。无论客户是否付款,顾问都要汇缴这笔税。
三个季度漏收的 GST
一家阿尔伯塔省公司自 1 月起注册,在 1 月至 8 月的八个月里向阿尔伯塔省客户销售 C$120,000 的服务,每月 C$15,000,没有收 GST。它按季度申报,这些销售的申报表上没有显示 GST。价格是税外加,所以欠 5% 的 GST:
| 申报期 | 销售额 | 5% 的 GST |
|---|---|---|
| 1 月至 3 月 | C$45,000 | C$2,250 |
| 4 月至 6 月 | C$45,000 | C$2,250 |
| 7 月至 9 月(两个月的销售额) | C$30,000 | C$1,500 |
| 合计 | C$120,000 | C$6,000 |
每个季度金额的利息,从该季度到期日(季度结束后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所以 1 月至 3 月的金额计息时间最长。如果价格含税,含在内的税额是 C$120,000 的 5/105,约 C$5,714。公司需要更正三份申报表。应缴金额会减去尚未申请的 ITC,而能否自愿披露,取决于事实。
您的情况不同?
- 未收税的销售涉及多份申报表、CRA 已经来函、您的客户是可能不接受补收的企业,或您分不清哪些销售是应税的: 这些情况需要把每张发票与其申报期对上,是否适用自愿披露则取决于事实。请整理注册日期、发票、合同和申报表,然后请见记账支持。
- 您在取得 GST/HST 号码之前就收了税: 请见注册前收取的 GST/HST。
- 您收错了税率: 请见收错 GST/HST 税率。
- 您需要算出价格里含的税: 请见含税价格与 GST/HST。
- 您使用快速计算法: 您按含税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汇缴,大多数采购没有抵免,所以这里的算法不同;请见GST/HST 快速计算法。
- 您的客户在加拿大境外: 符合条件的出口可能适用零税率;请见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
- 您的企业在魁北克,或您在卑诗省、萨斯喀彻温省或曼尼托巴省销售: 魁北克的申报表交给魁北克税务局,各自独立的省税请见省销售税。
- 申报表从未提交,或 CRA 已估算金额: 请见未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和估算核定。
- 您的公司多年来 T2、GST/HST 和发薪都落后: 请见补报公司未提交的申报表。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董事卸任后,就公司未汇缴 GST/HST 向其核定责任的时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5) 条,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 $30,000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自愿注册 GST/HST 时,可接受的最早生效日距离申请日的期间 对于自愿注册申请,CRA 接受收件日前 30 天内的较早生效日期 | 30 天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核对日期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坏账扣除的申报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1(4) 款,申请扣除的申报表,须在供应商核销坏账所在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后此期限内提交。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31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最低罚款 《消费税法》第 285 条对明知或因重大疏忽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规定的最低罚款 | $2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罚款比例 按《消费税法》第 285 条计算的净税额、应缴税款和退税差额之合计金额计算;罚款取计算结果与法定最低额中的较高者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所涉漏报至少须已存在的时间 该信息须已逾报送截止日至少这么长时间,或已逾一个申报期间 | 一年 | CRA:自愿披露计划资格条件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罚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最高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可获适用罚款减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GST/HST 纳税人减免:申请利息或逾期申报罚款减免的期限 自报告期结束起算;部长可在该日或之前,主动或应申请人在该日之前提出的申请,豁免或取消第 280 条下的利息,以及第 280.1、280.11 和 284.01 条下的罚款(《消费税法》第 281.1 条) | 10 个日历年度 | 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81.1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净税额的一般核定期限 从税表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中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情况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98(1)(a) 条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需提交的 GST/HST 文件期间 必须包括最近四年的 GST/HST 文件;该期间内没有错误或遗漏的年度或报告期无须提交;CRA 可能要求提供更早期间的文件 | 四年 | CRA:自愿披露计划的变更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 《消费税法》第 123 条
- 《消费税法》第 133 条
- 《消费税法》第 165 条
- 《消费税法》第 166 条
- 《消费税法》第 168 条
- 《消费税法》第 221 条
- 《消费税法》第 223 条
- 《消费税法》第 224 条
- 《消费税法》第 225 条
- 《消费税法》第 228 条
- 《消费税法》第 231 条
- 《消费税法》第 238 条
- 《消费税法》第 272.1 条
- 《消费税法》第 280 条
- 《消费税法》第 281.1 条
- 《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消费税法》第 296 条
- 《消费税法》第 298 条
- 《消费税法》第 323 条
- CRA 政策 P-116:发票未载明应付税款时供应商收取 GST
- CRA 政策 P-118R:按税外加或含税基础核定
- CRA:进项税抵免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RC4022)
- CRA:GST/HST 快速计算法(RC4058)
- CRA:GST/HST 申报表填表说明
- CRA:GST/HST 申报表工作底稿
- CRA:提交 GST/HST 申报表之后
- CRA 政策 P-149R:GST/HST 申报表的调整
- CRA:GST/HST 与供应地点规则
- CRA:规定利率,第四历年季度
- CRA:自愿披露计划,谁有资格
- CRA:自愿披露计划,审核和决定
- CRA:自愿披露计划的变更
- CRA:GST/HST 第 16-5-1 号备忘录,自愿披露计划
- CRA:GST/HST 第 16-3-1 号备忘录,抵销交易情形下减免罚款和利息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