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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HST:診所代收客戶款項與分帳給承包人

先根據合約和事實確定誰是供應商。應稅服務的 GST/HST,一般由該供應商負責;合資格的聯合代理人選擇,可以把申報和匯繳轉到已登記的診所。診所以自己的名義銷售時,須就全額價款收稅。未登記的小供應商(低於 $30,000)不收稅,符合資格的免稅醫療服務也不含 GST/HST。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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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代收客戶款項並向承包人支付分成的診所、工作室和執業機構業主
  • 透過診所或預約系統取得報酬的承包人、代班人員和合作執業人員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提供免稅和應稅服務的診所如何分攤進項稅抵免
  • 登記步驟和逾期登記的補救
  • 省銷售稅和魁北克銷售稅(QST)
  • 分帳的所得稅,以及工作人員是否屬於雇員

診所代收客戶款項時,誰負責收取和匯繳 GST/HST?

通常是供應商,除非有效的代理人選擇讓診所為稅款入帳:向客戶作出銷售(《消費稅法》稱為「供應」)的人收取 GST/HST,並就此向稅務機關(CRA,在魁北克則是 Revenu Québec)負責。代收客戶的款項,本身不會使診所成為供應商;關鍵是依合約和事實,由誰向客戶作出銷售。在 CRA 的例子中,診所把工作分包給一名心理治療師,診所就是向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備忘錄 25-3,例 24)。每個作出應稅供應的人都要就該供應收稅(《消費稅法》第 221 條),任何人以稅款名義收取的款項,在匯繳之前都是為政府信託持有(第 222 條)。

同樣的測試也適用於 70/30 及其他收入分成、房間或座位出租、合作執業人員和代班人員,以及先收取客戶付款的預約軟體。

有三種安排。由合約和事實決定您屬於哪一種。小供應商是指應稅銷售額保持在 $30,000 或以下的人(測試見下文);未登記的小供應商不收 GST/HST。

安排向客戶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客戶付款所含的稅診所的分成
診所負責預約和收款;承包人向客戶銷售承包人承包人自登記生效日起收稅;小供應商不收診所如果負責場地、預約或行政,所收的是另一項費用,診所已登記或須登記時應稅;在執業人員之間真正分配免稅醫療費用,可能不在 GST/HST 範圍內(見下文)
診所向客戶銷售,並聘用承包人診所服務應稅,且診所已登記或須登記時,診所就全額價款收稅不分成:承包人就其工作向診所收費,其餘價款是診所自己的銷售
第一種安排,加上已簽署的 GST506 表承包人診所在自己的申報表上為稅款入帳診所對任何另行收取的應稅費用,仍然收稅

就服務而言,《消費稅法》的代理人規則沒有說明在診所與承包人分成的情況下誰是供應商,CRA 也沒有哪個網頁直接處理這個問題。CRA 的例子指向兩個方向。備忘錄 25-3(例 24)把聘用心理治療師的診所視為向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供應商。較早的政策 P-238(樣本裁定 7)則把診所代收合作執業人員的費用並留下一部分時的合作執業人員視為供應商。兩者都取決於書面協議和事實。兩個例子的區別在於:

  • 客戶是以誰的名義開帳單,或健康計劃的申領是以誰的名義提出的。
  • 誰從客戶或計劃收到費用,以及承包人的付款是該費用的分成,還是為診所所做工作的報酬。
  • 協議如何描述診所留下的部分:客戶費用的一個分成,還是場地、設備和行政的收費。

遇到下列情況,事情就不單純:承包人接近限額、診所沒有收稅或把所收的款項留下、CRA 就代收費用發表過意見、合約與資金流向不一致,或診所同時出售免稅和應稅服務。請備齊:合約、收費表和客戶預約條款、付款結算單、雙方的 GST/HST 號碼,以及每位承包人按日曆季度的費用。

承包人的服務是免稅還是應稅?

服務列在 Schedule V 第 II 部分清單上,並且由清單所列的執業人員向個人提供,例如醫生、物理治療師、脊骨神經醫生、心理學家或心理治療師,就屬於免稅。服務免稅時,無論由誰代收,都沒有人就客戶的款項收稅(Schedule V 第 II 部分)。

服務還必須是合資格的醫療保健供應,而不是美容服務(沒有醫療或重建目的的美容工作);由省醫療計劃付費的供應,在其付費的範圍內,這兩項測試都不適用。列名執業人員必須在要求持照或認證的地方持照或認證;省份不要求持照的,則須具備與另一省所要求相當的資格。不在清單上的服務一般應稅。按摩治療沒有列名,所以一般應稅,除非它屬於列名執業人員自己的服務的一部分;整骨服務已從清單中刪除。清單、套餐服務,以及全部免稅的執業人員能否登記或申請抵免,見醫療診所的 GST/HST。

低於小供應商限額的承包人,需要收 GST/HST 嗎?

不需要,只要承包人是未登記的小供應商。小供應商不必登記(第 240(1) 條),其銷售也不計算稅款(第 166 條)。

一個人的全球應稅銷售額(連同關聯企業的銷售額),在任何單一日曆季度以及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都是 $30,000 或以下,就屬於小供應商(CRA;第 148 條)。要計入來自每家診所和每位直接客戶的應稅銷售額,而不僅是這家診所的。免稅醫療服務不計入。

超過限額的承包人,須在生效日期起 29 天 內申請登記。單一季度測試和四季度測試的開始日期不同:見何時登記 GST/HST。

從事商業活動的小供應商也可以自願登記(第 240(3) 條)。一旦登記,即使低於限額,也必須對其應稅銷售收取 GST/HST,因為豁免只適用於未登記的小供應商(第 166 條)。它必須登記滿至少一年後才能申請取消,並在某個財政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生效(第 242(2) 條)。未登記的承包人,就診所對其費用所收的稅款不能獲得抵免,因為抵免只給登記人(第 169(1) 條)。

哪個金額計入承包人的限額:客戶的費用,還是承包人的分成?

計入的是應付給承包人、屬於承包人自己應稅銷售的金額,在到期或支付時計算(第 148(1) 條;備忘錄 2-2)。所以答案取決於誰是供應商。

向客戶銷售的人計入承包人限額的金額
承包人,由診所代收並留下一部分客戶的全額費用。診所的分成是承包人另外支付的一項費用。
診所,承包人為診所工作診所欠承包人的金額,僅限該供應應稅時。如果承包人向診所提供的服務是免稅的,則不計入。

沒有任何 CRA 網頁談到診所的分成。這個解讀依據的是第 148(1) 條的措辭,所以請對照每份合約確認。診所對自己的應稅銷售也做同樣的測試:如果診所是供應商,就用全額價款;如果只是代收,就用它的分成。

診所如果只負責開帳單和收款,是否就整筆付款收稅?

一般不收,如果銷售是承包人作出的:只替承包人開帳單和收款的診所,不是承包人所提供服務的供應商。如果診所是供應商,就對全額價款收稅。CRA 把僅在收費和收款上擔任代理人的登記人,稱為帳單代理人。一般規則是:代理人為已登記的委託人(代理人替其銷售的人)作出應稅銷售時,由委託人收稅並入帳;代理人如果已登記,就其自己的佣金和服務收稅(RC4022;GST506 表)。

規定已登記的代理人在委託人無須收稅時也要收稅的規則,針對的是貨物(第 177(1) 條),不包括服務。如果診所只是承包人在某項服務上的代理人,那麼依《消費稅法》的措辭,對於屬於小供應商的承包人,已登記的診所對該項服務沒有稅可收;它只就自己的費用收稅。

如果診所對屬於承包人的銷售收了稅,它以稅款名義收取的金額是為政府信託持有,不是診所的收入(第 222 條)。補救過往期間,見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

診所和承包人可以約定由診所收取並匯繳稅款嗎?

可以,用 GST506 表,這是由代理人或帳單代理人為其替委託人作出或開帳單的供應入帳的聯合選擇(第 177(1.1) 和 (1.11) 條;CRA)。條件是:

  1. 診所是 GST/HST 登記人。
  2. 承包人須就該供應收稅。未登記的小供應商沒有稅款可交,所以需要先登記。
  3. 雙方簽署。該表可涵蓋某一天、某一段期間或持續的供應。
  4. 雙方都不把它寄給 CRA。各自在選擇有效期間保留一份副本,並在它所屬年度結束後再保留 6 年。

這項選擇改變的是誰申報和匯繳稅款;承包人仍然是供應商。診所對其自己的費用仍要收稅,雙方都可能須對這些供應產生的全部稅務義務負責。這些銷售的貸項通知單和壞帳歸診所處理;金額計入診所在其申報期間的門檻,而不是承包人的;採用 Quick Method 的診所,不對這些供應適用 Quick Method 稅率。雙方可以用表格聯合撤銷,並註明生效日期(GST506 表;第 177(1.12) 條)。

診所是供應商時,承包人向診所收取什麼?

承包人就其向診所提供的服務,向診所開帳單。該供應是免稅還是應稅,取決於服務和書面協議。就心理治療而言,CRA 表示,協議條款決定承包人向診所作出的供應的性質和稅務狀態,並且可能適用免稅(備忘錄 25-3,例 24)。

屬於未登記小供應商的承包人,發票上不收稅。已登記的承包人在供應應稅時加收 GST/HST,並註明其 GST/HST 號碼。診所只能在其將服務用於應稅銷售的範圍內,就該稅款申請抵免,而且必須有符合 CRA 要求的發票(CRA:進項稅抵免;申報 GST/HST 和進項稅抵免)。自己的銷售全部免稅的診所不能申請抵免,所以這筆稅是成本。

診所留下部分費用時,這是客戶費用的分成,還是另一筆場地、設備和行政的收費,取決於協議和事實。備忘錄 25-3 說,該金額可能是診所向承包人作出的應稅供應(例 24)。較早的 P-238 把執業人員之間真正的費用分成,視為本身不課稅的分攤;把使用診所設施的收費,在診所已登記或須登記時視為應稅(P-238)。它的日期是 2000 年,CRA 表示它可能沒有反映後來的法律變更。每一項供應通常各自開票。

診所收了稅,並向承包人支付扣除稅款後的分成:誰持有這筆稅,誰申報?

取決於安排。在所有安排中,向客戶收取的稅款都是為政府信託持有,不是診所的收入。

安排誰持有稅款誰申報和匯繳
診所是供應商診所,持有向客戶收取的全部稅款診所,在其申報表上申報,並就承包人向它收取的稅款申請抵免
承包人是供應商,沒有選擇收款的人為政府信託持有,所以稅款會隨付款一併轉給承包人,並單獨列示承包人,在其申報表上
承包人是供應商,GST506 表有效診所診所,在其申報表上,承包人也負有責任

付款時把稅款從承包人的分成中扣掉、卻沒有人匯繳,會使雙方都漏報稅款。已收取而未匯繳的稅款仍然欠繳,並為政府信託持有(第 222 條);可能再加利息和罰款。如果公司型診所沒有匯繳淨稅額,到期時的董事也可能要負責稅款、利息和罰款(第 323 條),但受追收條件和已盡應有的謹慎的抗辯限制;CRA 必須在該人最後不再擔任董事後 兩年 內對董事評稅。見 GST/HST 審查和審計和罰款、利息與寬免。

雙方各應保存哪些發票、結算單和記錄?

雙方都要保存已簽署的合約及其每次修改、任何 GST506 表、雙方之間的發票,以及合約下實際發生的事。記錄一般自其所屬年度結束起保存 6 年(CRA)。其餘因雙方而異:

記錄診所承包人
客戶端註明供應商、所收稅款和 GST/HST 號碼的預約條款和收據診所開給客戶的、其療程的收據
付款結算每期一份結算單:客戶價款、稅款、診所分成及其稅款、實付淨額收到的結算單,與銀行存款核對
限額追蹤按承包人和日曆季度列出的費用按季度列出的各來源應稅費用

登記人以代理人身份開出的發票,如果註明中介人及其 GST/HST 號碼,可作為買方申請抵免的依據(CRA)。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GST 為 5%;在 HST 省份,步驟相同,只是採用合併稅率。

合約決定哪個總額計入

一家工作室為一名按摩治療師預約並代收每次療程 C$100(應稅服務),並留下 30%。這名治療師沒有其他應稅銷售,四個季度共提供 320 次療程。

  • 如果合約使治療師成為供應商,治療師的應稅銷售就是 C$32,000 的客戶費用。即使支付給他的款項是 C$22,400,也超過限額,所以治療師須按登記指南的時間表登記。在 320 次療程的情況下,工作室留下 C$9,600。如果是 200 次療程(費用 C$20,000,留下 C$6,000),沒有其他應稅銷售或關聯企業的未登記治療師,會保持在限額以下,不收 GST。工作室留下的部分如果是用來支付場地和預約服務,工作室已登記或須登記時就應稅。工作室把它加上來自每位其他承包人的費用和它自己出售的任何服務,做同樣的測試。
  • 如果合約使工作室成為供應商,治療師向工作室銷售 C$22,400,仍然是小供應商。已登記的工作室就全額 C$100 向客戶收稅。

診所是供應商

一家診所出售一次應稅療程,價格 C$100 另加 GST C$5,客戶付 C$105,診所付給承包人 C$70。診所申報已收 C$5。如果承包人是小供應商,這 C$70 不含稅,診所沒有抵免,匯繳 C$5。如果承包人已登記,並就這 C$70 收取 C$3.50,診所憑合格發票申請 C$3.50 的抵免,匯繳 C$1.50。計入承包人限額的是他們的 C$70,不是 C$100。

已登記的承包人與一項選擇

已登記承包人的療程是 C$100 另加 GST C$5。承包人與工作室就持續供應簽署 GST506 表。從生效日期起,工作室在自己的申報表上申報並匯繳這 C$5,並仍就自己的費用收稅。雙方各自保存一份表格副本,並且都須對這些療程的稅款負責。

記帳

替承包人代收款項,不確定誰該收稅?

如果您的診所或工作室替執業人員收取客戶付款,您不確定誰收了、留了或匯繳了稅款,我們可以根據您的記錄重建每個期間。第一次通話會了解您的合約、有疑問的期間和工作範圍。

  • 每份執業人員協議,以及相關期間的撥款對帳單。
  • 銀行記錄和客戶付款報告,以及已提交的任何 GST/HST 申報表或收到的 CRA 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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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診所或工作室向承包人付款時沒有收取 GST/HST、留下了客戶付的稅款、承包人接近限額,或 CRA 來信詢問代收的費用: 每個期間誰是供應商,取決於合約和實際發生的事,這會影響誰本應登記,以及過往期間如何更正。請借助記帳服務,根據合約、付款結算單和銀行記錄逐期重建。
  • 承包人超過了限額或從未登記: 見何時登記 GST/HST。
  • 您已登記但從未收稅: 見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
  • 診所和承包人由同一人擁有,或屬於關聯公司: 關聯企業的銷售額要合併計算限額,它們之間的費用可能可以作選擇。見關聯公司之間的 GST/HST 選擇。
  • 申報表缺失,或 CRA 估算了某個金額: 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與估算評稅。
  • CRA 正在審查您所收的稅款: 見 GST/HST 審查和審計。
  • 您的診所同時出售免稅和應稅服務: 見醫療診所的 GST/HST。
  • 工作人員可能是雇員,而不是承包人: 工資不是業務供應,因為《消費稅法》對業務的定義不包括僱傭(第 123(1) 條)。見加拿大的承包人還是雇員。
  • 預約平台已經代收了稅款: 見交易平台代收 GST/HST 時。
  • 您在安大略省或大西洋省份: 當地以合併稅率的 HST 取代 GST(安大略省為 13%)(CRA)。見按省份收取 GST/HST、PST 和 QST。
  • 您在魁北克、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 當地的 GST 為 5%,省銷售稅(PST)或魁北克銷售稅(QST)是另一種稅(CRA)。在魁北克,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所以位於當地的企業向它提交申報表(RC4022)。見省銷售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30,000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不再屬於小供應商後,首次作出應稅供應時的 GST/HST 註冊申請期間
CRA 針對大多數企業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後 29 天內註冊;《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b) 款規定一般觸發條件
29 天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GST/HST 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限
一般自相關記錄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長期資產記錄及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須保存更久
6 年CRA:須保存的 GST/HST 記錄
核對日期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兩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安大略省 HST 稅率13%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GST 稅率
阿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薩斯喀徹溫省及各地區;也適用於 HST 中的聯邦部分
5%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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