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既卖免税医疗服务、又卖应税商品或服务的诊所、诊疗机构和专业公司
- 正在决定是否注册 GST/HST,或如何就共用的租金、水电、软件和设备申请抵免的诊所业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执业人员通过诊所工作、由诊所代收客户款项时,谁来收税并汇缴
- 申报表的提交和注册步骤
- 魁北克销售税和省销售税
- 诊所利润的所得税,以及专业公司
诊所的哪些服务属于 GST/HST 免税,哪些要收税?
对多数诊所来说,医疗保健服务要免税,须同时满足两点:列在《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II 部分中,并且除非由省医疗保险计划付费,还必须是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供应。诊所卖的其他东西通常是应税或零税率。是否免税不看名称里有没有“医疗”,而要看服务本身、供应方的执业资格和供应的目的(《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II 部分)。
诊所既卖免税的诊疗服务、又卖应税商品或服务,应税销售接近 $30,000,执业人员以承包商身份在诊所工作,或者抵免没有书面分摊依据时,情况就不再简单。请准备好按服务类别统计的收入、每位执业人员的执照或认证、省医疗保险计划付费的就诊记录,以及以往的 GST/HST 申报表。
| 服务 | 通常 | 决定因素 |
|---|---|---|
| 医师或牙医的诊断和治疗 | 免税 | 该人员依省法律有权行医或从事牙科 |
| 护理 | 免税 | 在护士与患者的护理关系中提供 |
| 验光、脊椎按摩、物理治疗、足部护理、足病学、听力学、言语语言病理学、职业治疗、心理学、心理治疗、咨询治疗、助产、针灸或自然疗法 | 免税 | 持有执照或认证的执业人员 |
| 营养师、社会工作者、药剂师和牙科保健员的服务 | 免税 | 《消费税法》对每类服务规定的条件 |
| 由医师、列明的执业人员、获授权护士或药剂师开具的化验、影像及其他诊断检查 | 免税 | 检查属于《医疗保健服务(GST/HST)条例》规定的项目,且开具人属于上述人员之一 |
| 省医疗保险计划支付或报销的任何项目 | 在其支付的范围内免税 | 不适用目的测试 |
| 单独出售的按摩治疗 | 应税 | 不在免税清单上;列明执业人员自己的服务中包含的按摩(如物理治疗中的按摩)属于该服务的一部分;省医疗保险计划付费的部分可在该范围内免税 |
| 非医师提供的整骨服务 | 应税 | 已从清单中删除;见下面的要点 |
| 为美容目的提供的服务 | 应税 | 不是为医疗或整形重建目的提供 |
| 为移民、就业、保险、驾驶执照或法院出具的检查和报告 | 应税 | 目的是满足申请方的决定,而不是患者的健康 |
| 诊所向执业人员收取的房间租金和费用 | 应税 | 不是向患者提供的护理,出租商业场地也不免税 |
| 诊所转售的商品 | 应税 | 处方药和某些医疗及辅助器具按附表 VI 属于零税率 |
以下四点会改变一项服务的税务处理:
- 执照。 列明的执业人员,所在省要求持照或认证的,必须持照或认证;该省没有要求的,须具备相当的资格。
- 目的。 CRA 看的是供应的主要目的,而不是患者最终是否更健康(CRA P-256)。
- 套餐。 一个包含多项服务的套餐,如果其价格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可合理归于两项或以上服务,而这些服务单独销售时各自都能按第 II 部分第 5 至 7.3 条免税,则套餐按第 7.4 条免税。这些条文没有列明按摩治疗,所以按摩不能算作那两项服务之一。《消费税法》没有定义“几乎全部”;CRA 的示例写于该规则仍是提案的时候,只能当作说明来读(CRA 通告 311)。
- 整骨师。 第 7(f) 段废止后,整骨服务从执业人员清单中移除。依省法律有权行医的整骨医师仍作为医师享受免税;其他整骨服务属于应税,并计入小供应商限额。该废止适用于 2025 年 6 月 5 日之后的供应,但 2025 年 11 月 5 日之前提供、且未收取、未代收也未汇缴税款的整骨服务除外(2026 年第 3 章第 163 条;CRA GI-198)。曾把这些服务按免税开票的诊所,应对照注册限额核对自己的应税销售。已注册的诊所无论是否收了税,都要缴纳这些销售的税款(第 225 条);本应注册而未注册的诊所也可能要缴(见已注册 GST/HST 却没有收税)。分摊共用费用时,整骨业务同样算作应税用途。
账簿里的税务代码见免税、零税率和不在范围内。如果执业人员通过您的诊所工作、由您代收客户款项,见谁来收税。
所有销售都免税的诊所,要注册 GST/HST 吗?
通常不用。只提供免税供应的企业,通常不能注册 GST/HST(CRA:何时注册;RC4022)。《消费税法》要求在商业活动中作出应税供应的人注册,而商业活动不包括免税供应(第 240(1) 款;第 123 条)。
有部分应税销售的诊所情况不同。一旦不再是小供应商,就必须注册:须在生效日期后 29 天 内申请,并从该日起收税;也可以提前注册。生效日期和逾期注册的处理见何时注册 GST/HST。
有应税销售的小供应商可以自愿注册,但注册后须保持至少 一年 才能申请注销(RC4022;第 242(2) 款)。注册有两面:诊所对每笔应税销售都要收 GST/HST,却只能就费用中应税的部分申请抵免。共用的经营费用,如果应税用途占 10% 或以下,这项费用完全没有抵免。
哪些销售计入 $30,000 的注册限额?
只有应税销售计入,零税率销售也属于应税。一个人只要其全球应税销售(连同关联人士的销售)在任何单个日历季度以及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内都不超过 $30,000,就是小供应商(CRA:何时注册;第 148 条)。该测试按已到期或已收到的金额计算。
| 计入限额 | 不计入 |
|---|---|
| 应税商品和非医疗服务,包括美容服务以及为移民或保险出具的检查 | 免税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省医疗保险计划付费的部分 |
| 零税率销售,如处方药 | 资本性财产的销售,如旧设备 |
| 诊所向执业人员收取的房间租金和费用 | 金融服务 |
| 关联人士的应税销售 | 商誉 |
简单说,关联人士是因控制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人:公司与控制该公司的人,或受同一方控制的两家公司(第 127 条)。诊所和另一家销售其产品的公司可能要合并计算。
诊所把免税的诊疗和应税商品一起出售时,需要分别列出两者的价格,因为只有商品才计入。最先该建立的记录,是按日历季度整理的、分服务类别的收入。
只有免税供应的诊所,能申请进项税抵免吗?
不能。进项税抵免(ITC)只给注册人,并且只限于用于商业活动的那部分采购。免税供应不属于商业活动,因此为提供免税服务而采购所付的税不能申请抵免,只能留在成本里(CRA:进项税抵免;第 169 条)。
没有抵免时仍有一项义务。加拿大境外的供应商对服务或软件没有收 GST/HST,而诊所并非只把它用于应税销售时,诊所通常要自己缴税:已注册的诊所在申报表上缴,未注册的诊所用单独的申报表,在次月月底前缴(第 217 至 219 条)。
已注册的诊所把每笔采购分为三类:
| 采购 | 抵免 |
|---|---|
| 只用于应税销售,如买来转售的存货 | 已付的全部税款 |
| 只用于免税服务 | 无 |
| 两者共用,如租金、水电和软件 | 按一定比例,计算方法见下一节 |
租金、水电和软件等共用费用,进项税抵免怎么算?
先算出每项费用中用于应税销售的比例,再按这个比例申请账单上 GST/HST 的抵免,并受下面几个档次限制。CRA 要求方法合理公平,并且全年一致使用(CRA:进项税抵免比例)。
- 列出每项共用费用。
- 选择一个与该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的衡量标准。CRA 页面没有指定认可的标准;租金和水电可用占用面积,共用系统可用使用时数,都能直接反映使用情况。
- 用应税使用量除以总使用量,得出应税比例。
- 套用该比例所在的档次。
- 每张账单都按结果申请抵免,每个期间使用同一个衡量标准。
《消费税法》规定,使用“几乎全部”属于应税或免税时,按完全应税或完全免税处理;CRA 将其理解为 90% 或以上,以及 10% 或以下。对大多数注册人来说,经营费用按以下档次处理(CRA;第 141 条):
| 费用的应税比例 | 抵免 |
|---|---|
| 90% 或以上 | 已付税款全额抵免 |
| 高于 10% 且低于 90% | 按该比例抵免已付税款 |
| 10% 或以下 | 无 |
已注册的诊所,如果连同关联人士的应税销售不超过 $400,000,可能可以选择快速法。采用快速法,诊所按含税应税销售额的固定百分比汇缴税款,只能就资本性财产和少数其他项目申请抵免,因此不必分摊经营费用;免税销售不在计算范围内(条例第 IV 部分)。谁符合条件、汇缴率和截止日期见快速法。
餐饮和招待费有自己的限额,见没有抵免或只有部分抵免的费用。
设备和其他资本性采购有什么不同?
设备按主要用途判断,而不是按精确比例。治疗设备、家具或电脑等资本性动产,如果诊所主要用于商业活动,就可全额抵免;否则完全没有抵免(第 199(2) 款;CRA 表格)。
| 设备的应税用途 | 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可获得的抵免 |
|---|---|
| 高于 50% | 已付税款全额抵免 |
| 50% 或以下 | 无 |
诊所自有的楼宇适用另一张表,不使用“全有或全无”的界线(CRA 表格):
| 不动产的应税用途 | 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可获得的抵免 |
|---|---|
| 不低于 90% | 已付税款全额抵免 |
| 高于 10% 且低于 90% | 按该比例抵免已付税款 |
| 不超过 10% | 无 |
乘用车和飞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有单独的规则,见 CRA 页面上的表格。
怎样记录分摊依据,才算合理、公平且一致?
保留每次分摊背后的数据。《消费税法》不要求书面方法,但注册人在提交申报表之前,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来确定金额,就不能申请抵免(第 169(4) 款)。CRA 说明,记录通常要从所涉年度结束起保存 6 年(CRA:须保存的记录)。
在记录旁放一页说明,就很容易说明分摊依据。内容包括每项共用费用、所用的衡量标准、为什么适合这项费用、计算公式、数据来源以及确定日期。
| 费用 | 衡量标准示例 | 应保存的记录 |
|---|---|---|
| 租金和水电 | 应税和免税工作各自使用的面积 | 标明面积的平面图,以及共用房间的分配规则 |
| 共用设备或软件 | 使用时数 | 预约时间表或使用日志 |
| 共用耗材 | 就诊次数或治疗时间 | 按服务类别整理的预约记录 |
一致的意思是:全年使用同一个衡量标准,并以同样方式套用。在 CRA 审查中,注册人可以拿出这类记录作证;见 GST/HST 审查和审计。
发票必须载明什么?申请抵免的时限是多久?
供应商开给诊所的发票,总额越高,必须载明的内容越多;诊所在提交申请该抵免的申报表之前,必须已持有该发票(《进项税抵免资料(GST/HST)条例》第 3 条;CRA:进项税抵免)。
| 发票总额 | 必须载明的内容 |
|---|---|
| 低于 $100 | 供应商名称、发票日期和已付或应付总额 |
| $100 起,但低于 $500 | 上述内容,加上供应商的 GST/HST 注册号码、所收税款(或注明总额已含税及税率),以及各项供应的应税状态不同时哪些项目应税 |
| $500 或以上 | 上述内容,加上诊所名称、付款条款以及每项供应的说明 |
诊所开出的发票如果同时含免税和应税项目,应标明哪些项目应税,让企业客户可以申请自己的抵免。
抵免必须在申报表中申请,该申报表须在抵免所属期间结束后 四年 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截止日前提交(CRA:进项税抵免;第 225(4) 款)。指定金融机构和一些大型注册人的时限更短。申报表本身见申报 GST/HST 并申请进项税抵免。
年内免税和应税销售的比例变化了怎么办?
CRA 要求使用合理公平的方法并全年一致,但没有说明年内比例变化时怎么处理。一种做法是沿用同一个衡量标准,并按事先写明的时间表重新计算各项比例;变化很大的诊所应请人审阅所用方法。
以下四种变化需要另行处理:
- 越过档次边界。 应税使用达到 10% 时,共用费用没有抵免;刚超过一点,就可按该比例获得抵免。每次申报前,检查接近边界的比例。
- 应税销售超过限额。 诊所按注册指南中的时间表注册。通常,在诊所是注册人期间应缴或已付的税款才产生抵免(第 169(1) 款)。新注册人在注册时,还被视为购入了其持有、用于商业用途的财产(第 171(1) 款);注册前接受服务所付的税,通常没有抵免。注册前的费用见申请注册前已付的 GST/HST。
- 应税销售回落到限额以下。 已注册的小供应商除非申请注销,否则保持注册;注销在注册满 一年 之后的某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生效(第 242(2) 款)。注册终止时,诊所被视为按公平市价出售了所持存货,并被视为不再把设备用于商业活动,因此可能要缴税(第 171(3) 款)。申请注销前先算清楚。
- 设备的主要用途改变。 最近一次取得时主要用于商业活动的设备,如果变为主要用于免税,则被视为先售出再重新购入,诊所须按其基本税含量缴纳等额税款。反向变化则可能让诊所被视为购入,并获得抵免(第 200(2) 款;第 199(3) 款)。基本税含量是有专门公式的定义词,应在年终申报前算清楚。
示例
金额为示意,单位为加元,安大略省 HST 税率为 13%。
全部免税的物理治疗诊所
安大略省一家物理治疗诊所收入 C$400,000,全部来自免税的医疗保健服务。它没有应税销售,所以通常不能注册,也没有抵免可申请。租金 C$60,000 含 HST C$7,800,这笔税留在租金成本里。
既有免税也有应税销售的诊所
一家诊所的免税服务收入为 C$350,000,最近四个日历季度的应税销售(如产品和美容治疗)为 C$45,000。其应税销售超过 C$30,000,所以必须注册。假设下面的租金和设备都是注册后购买的。租金 C$60,000 含 HST C$7,800。诊所有一份书面说明,按占用面积分摊租金,其中 15% 的面积用于应税工作,所以抵免为 C$7,800 的 15%,即 C$1,170。其余 C$6,630 留在租金费用里。只用于转售的存货 C$5,000 加 HST C$650,可全额抵免 C$650。
两种用途共用的设备
同一家诊所为一间两种业务共用的治疗室购买 C$20,000 的设备,另加 HST C$2,600。使用日志显示,60% 的时数用于应税的美容治疗。这超过一半,所以诊所可全额抵免 C$2,600。如果只有 50% 或以下,则一分也不能抵免。如果它日后把设备主要用于免税服务,就适用视同出售规则。
您的情况不同?
- 您的诊所既有免税服务也有应税服务、应税销售接近限额,或者申请抵免时没有书面分摊依据: 您是必须注册还是可以注册、每项共用费用怎么分摊,以及以往的抵免是否需要更正,都取决于您的记录。请借助记账支持,根据服务收入、平面图、时间记录和以往申报表重建每个期间。
- 已在申报表上申请抵免,现在发现有错: 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
- 执业人员通过您的诊所工作,由您代收客户款项: 见诊所代收款项时的 GST/HST。
- 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与账簿对不上: 见 GST/HST 申报表与账簿不一致。
- CRA 正在审查您的抵免: 见 GST/HST 审查和审计。
- 您通过专业公司执业: 见专业公司。小供应商测试还要加上按《消费税法》定义的关联人士的应税销售。
- 您经营非营利或慈善诊所: 附表 V 对慈善机构和公共部门机构的供应另设部分,公共服务机构的注册门槛和测试不同,慈善机构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就无法收回的部分税款申请退税(第 259 条)。门槛见 CRA 注册页面。
- 您的诊所在魁北克、卑诗省、萨斯喀彻温省或曼尼托巴省: 在魁北克,GST/HST 通常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并接收申报表,而不是 CRA(RC4022)。魁北克销售税,以及其他三个省的省销售税,是各自独立的税种,规则不同;本文只涉及 GST/HST。见省销售税。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 $30,000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不再属于小供应商后,首次作出应税供应时的 GST/HST 注册申请期限 CRA 针对大多数企业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后 29 天内注册;《消费税法》第 240(2.1)(b) 款规定一般触发条件 | 29 天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小供应商自愿注册后必须保持注册的最短时间 小供应商注册满这一期限后,才可以申请注销 | 一年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须知(RC4022) 核对日期 |
| 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营业费用,以及个人或合伙企业乘用车的商业用途不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不能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有例外情况 | 1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可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营业费用,以及个人或合伙企业乘用车的商业用途达到这一比例时,通常可全额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有例外情况 | 9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快速计算法的收入上限 按 CRA 的五个财政季度中四个季度测试计算,含 GST/HST 的全球应税供应额,包括关联方;还须满足其他条件 | $400,000 | CRA:GST/HST 简易计算法 核对日期 |
| 资本性动产的商业用途比例门槛 对大多数车辆以外的资本性动产,商业用途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可全额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不超过这一比例则不能申请 | 5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不动产可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适用于已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的一般规则;金融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有例外规定 | 不低于 90%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核对日期 |
| 购买资本性不动产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适用于已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的一般规则;金融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有例外规定 | 不超过 10%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核对日期 |
|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核对日期 |
| 申请进项税额抵免时,发票须增加税务明细的金额门槛 销售总额达到这一金额时,必须列明税款明细和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 | $100 | CRA:进项税抵免 核对日期 |
| 申请进项税额抵免时,发票须列明买方信息的金额门槛 销售总额达到这一金额时,必须列明买方名称、交易说明和付款条件 | $500 | CRA:进项税抵免 核对日期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II 部分(医疗保健服务)及第 123 条
- 《医疗保健服务(GST/HST)条例》第 2 条
- 《消费税法》第 127 条(关联人士)
- 《消费税法》第 141 条(用于商业活动)
- 《消费税法》第 148 条(小供应商)
- 《消费税法》第 169 条(进项税抵免)
- 《消费税法》第 171 条(成为和不再是注册人)
- 《消费税法》第 199 条(资本性动产)
- 《消费税法》第 200 条(动产停止使用)
- 《消费税法》第 217 至 219 条(进口应税供应)
- 《消费税法》第 225 条(净税额及抵免的时限)
- 《消费税法》第 259 条(公共服务机构退税)
- 《消费税法》第 240 条(注册)
- 《消费税法》第 242 条(注销)
- 《进项税抵免资料(GST/HST)条例》
- 《简化核算(GST/HST)条例》第 IV 部分(快速法)
- CRA:进项税抵免
- CRA:计算进项税抵免比例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须知(RC4022)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 CRA 政策声明 P-256: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供应,以及医疗检查、评估、报告和证明
- CRA 通告 311(2019 年 5 月):拟议的多专业医疗保健服务免税
- CRA GI-198:整骨服务提供者
- 《加拿大法规汇编》2026 年第 3 章第 163 条(第 7(f) 段已废止)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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