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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企業記錄要保留多久?CRA 規定 6 年

企業記錄和佐證文件,要自其所屬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留 六年。遲交稅表的記錄,則改從提交日起算。已註銷公司的所得稅記錄,要在註銷後保留 兩年;GST/HST 和公司法可能要求更久。提出異議或上訴會延長保留期,提前銷毀記錄須事先取得 CRA 的書面許可。

Di Lu, CPA
Di Lu, CPA美國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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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正在確定要為 CRA 保留記錄多久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正在結束或出售企業,或註銷公司的所有者
  • 遲交過稅表,或被問到較早年度的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和省銷售稅的記錄規定
  • IRS 或其他國家的記錄規定
  • 收據須載明哪些內容,以及 CRA 最多能向前重新評估多少年
  • 慈善機構、信託和已故納稅人的記錄
  • 結束公司的步驟

在加拿大,企業記錄要保留多久?

所得稅記錄及其佐證文件,要自其所屬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留 六年(《所得稅法》第 230(4) 條;CRA)。這包括發票、收據、合約、銀行對帳單和已兌現的支票(CRA:企業記錄)。個人(包括獨資經營者)的稅務年度是曆年,公司的稅務年度則是其財政期間。

這只是一般規則,不是全部規定:

情況保留多久
一般記錄和佐證文件自其所屬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後 六年(第 230(4)(b) 款)
遲交的稅表自提交日起 六年(第 230(5) 款)
所得稅方面,已註銷公司的全部記錄,包括會議記錄、股份記錄和總帳至公司註銷後 兩年;GST/HST 和公司法可能要求更久,見下文(《所得稅條例》第 5800(1)(a) 和 (b) 條)
非公司制企業結束後的總帳自企業結束的那個稅務年度結束後 六年(《所得稅條例》第 5800(1)(c) 條)
異議或上訴直到異議或上訴以及任何進一步的上訴結束或已過期限為止;不得早於一般保留期結束(第 230(6) 款;CRA)
CRA 的書面要求按要求所定的期間(第 230(7) 款)
GST/HST 記錄自其所屬年度結束後 6 年(《消費稅法》第 286(3) 條)

遇到下列情況,就不算簡單:稅表遲交、企業正在結束、出售或註銷公司、有未結的異議、較早的年度被質疑、您要清理多年的檔案,或有些記錄已經遺失。您仍持有的財產的記錄,或您日後要使用的虧損的記錄,保留期也可能超過預設期限。請整理好每個年度的提交日期、公司設立和註銷日期、公司會議記錄簿和股東名冊,以及 CRA 的每一份通知。

6 年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保留期從記錄所屬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時開始算,不是從收據的日期,也不是從您提交稅表的那天開始。同一曆年內,3 月的收據和 11 月的發票,在同一天到期(CRA)。

涉及多個年度的記錄,要等到最後一個年度。CRA 的通告說,保留期一般按該記錄可能被用於《所得稅法》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來定,而不是按記錄的建立年度。通告舉的例子,是投資成本和其他資本財產(例如設備或出租建築物)的佐證記錄:要保留到該筆交易可能計入任何所得稅計算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之後 六年(IC78-10R5)。結轉到以後稅表的企業虧損,也可能適用同樣的道理,不過通告沒有舉這個例子。CRA 的網頁說,長期購入和出售財產的記錄、股東名冊,以及影響企業出售、清算或結業的其他歷史資料,要無限期保留(CRA)。

遲交稅表,6 年要重新計算嗎?

不是重新計算,但起算日會移動。如果稅表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該稅務年度的記錄要自提交稅表當天起保留 六年,而不是自年度結束起算(第 230(5) 款;CRA)。

對於還沒提交稅表的年度,保留期還沒開始,所有相關記錄都要保留。按時提交的年度,仍按各自的日期計算。補帳請見逾期帳簿。

6 年之後,CRA 還能審查我嗎?

有時可以。6 年是您必須保留記錄的期間。CRA 重新評估某一年度的期限是另一套規定,而一般情況下,這個期限更短。

  • 重新評估的期限通常更短。 所得稅方面,個人是 三年,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是 三年,其他公司是 四年。期限從原評稅通知書或免稅通知發出之日算起(第 152(3.1) 款)。如果出現因疏忽、不謹慎或故意違約而造成的虛報、欺詐、放棄時效,或其他列明的情況,期限可能更長(第 152(4) 款)。GST/HST 有自己的期限,通常是 4 年(《消費稅法》第 298 條)。
  • 查看不等於重新評估。 獲授權的 CRA 人員,可以為執行《所得稅法》的任何目的,檢查任何可能與納稅人的義務或權利有關的文件(第 231.1 條)。從條文字面看,該條沒有規定截止年度,所以只要較早年度的記錄可能相關,CRA 就可以要求提供。這項要求是否及於已經依法銷毀的記錄,須請專業人士判斷。

CRA 也可以當面或以掛號郵件通知您,要求延長保留記錄(CRA)。各年度的具體限制,請見CRA 最多能向前重新評估多少年;手上已有 CRA 來函的,請見審查、稽查和自願披露。

公司有哪些記錄要保留更久:會議記錄、股份記錄、總帳?

公司有五類記錄,要保留到公司註銷後 兩年,所以只要公司還存在,這些記錄就不會到期(《所得稅條例》第 5800(1)(a) 條;CRA)。CRA 在其清單中列出的也是這五類:

  • 董事會會議記錄
  • 股東會議記錄
  • 誰持有股份以及每次股份轉讓的記錄
  • 總帳或其他終結帳簿(記錄每個帳戶的總記錄)
  • 理解總帳分錄所需的特別合約或協議

一般的收據和發票逐年到期,這五類不會,所以請把它們放進公司的永久檔案。停止經營不等於公司註銷;註銷後才開始計算。公司合併時,CRA 把新公司視為每一家被合併公司的延續,所以這些記錄要延續下去(IC78-10R5)。

結束獨資經營或合夥企業後,記錄要保留多久?

非公司制企業結束後,記錄要自企業結束的那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留 六年(CRA)。總帳和理解總帳所需的合約,依據的是《所得稅條例》第 5800(1)(c) 條。其他記錄通常在同一天到期,但如果最後一年的稅表遲交、有異議、CRA 提出要求,或以後的年度要用到這些記錄,到期日就可能往後推。

CRA 的用語是「非公司制企業」(non-incorporated business),沒有點名合夥企業,也沒有說合夥企業按哪個年度終結日計算。有個人合夥人的合夥企業,一般以 12 月 31 日為財政期間,除非合夥人選擇了另一種方法(《所得稅法》第 249.1 條);如果各個年度終結日不同,穩妥的讀法是按較晚的日期起算。如果您要出售企業,CRA 對影響出售或結業的記錄無限期保留的規定,也可能適用。

註銷公司後,記錄要保留多久?

已註銷的公司,要把全部記錄和佐證文件,自註銷日起保留 兩年(CRA;《所得稅條例》第 5800(1)(a) 和 (b) 條)。所得稅方面,這取代了通常的算法:日期由註銷日決定,而不是每份記錄的年度終結日,除非遲交的稅表、異議或上訴,或 CRA 的要求使保留期延長。它不會縮短 GST/HST 的保留期:發票和其他 GST/HST 記錄,仍要依《消費稅法》第 286(3) 條保留整整 6 年。這也只是最低要求,不是重新評估的期限;CRA 重新評估最後一個年度的期限,可能比它更長(見CRA 最多能向前重新評估多少年)。註銷也不會終結所有追索:如果公司欠稅,對於與公司沒有公平交易關係(non-arm's length)、並以低於價值的對價取得公司財產的人,CRA 可以隨時評稅(第 160(2) 款),董事也有各自的責任期限(見結束公司)。

其他法律可能要求保留更久。聯邦註冊成立的公司,獲交由保管公司文件和記錄的人,自註銷日起 六年 內仍有責任出示這些文件和記錄,除非法院命令訂定了較短的期間(《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25 條;條例第 14.1 條)。各省和地區的公司法另有規定,本頁不涵蓋。請確認您的公司是依哪個法律成立的。

稅法規定了要保留什麼,沒有規定由誰來保留。公司註銷後,已經沒有公司可以存放檔案,所以請在註銷日之前,確定由誰保管、放在哪裡。結束公司的步驟順序,請見結束公司。

如果我提出了異議或上訴,怎麼辦?

異議或上訴所需的每份記錄,都要保留到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晚的一個:事項已經解決;提起任何進一步上訴的期限已過;一般保留期已過(CRA;第 230(6) 款)。GST/HST 記錄也有類似的規定,見《消費稅法》第 286(4) 條。爭議本身,請見審查、稽查和自願披露。

GST/HST 記錄的規定也一樣嗎?

GST/HST 記錄的規定幾乎相同:自其所屬年度結束後保留 6 年,異議、CRA 要求和提前銷毀也有類似的規定(《消費稅法》第 286 條)。有兩個差別要注意:

  • 存放地點和語言。 除非 CRA 另行授權,GST/HST 記錄要存放在加拿大,並使用英文或法文(《消費稅法》第 286(1.2) 條)。
  • 遲交和未提交的稅表。 第 286 條沒有與所得稅「從提交日起算」相對應的規定。如果您有一個已結束超過 6 年 的期間,還沒有提交 GST/HST 申報表,您仍須提交,並保留佐證記錄(《消費稅法》第 286(3) 條;CRA)。

至於《就業保險法》(Employment Insurance Act)和 CPP 下的工資記錄,通告說保留期自其所屬曆年結束時開始,沒有像所得稅那樣的公司註銷或企業結束規定(IC78-10R5)。銷毀工資檔案之前,請先確認保留期限。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和省銷售稅的規定,本頁不涵蓋。

可以把記錄存在電腦上、掃描紙質文件後丟掉紙本,或把記錄存放在加拿大境外嗎?

存在電腦上: 可以。以電子方式建立的記錄,整個保留期都要保持電子可讀格式,即使您另外列印了也一樣(第 230(4.1) 款;CRA)。要保留可以還原、且 CRA 能使用的備份,並在關閉會計帳戶之前匯出您的記錄。

掃描的紙質文件: CRA 說,紙質文件如果按它指定的國家標準 CAN/CGSB-72.34 掃描成影像,之後可以銷毀。如果影像化的品質不達標,就要保留原件;有疑問時,請先取得法律意見。請見掃描收據。

存放在加拿大境外: 須事先取得 CRA 的書面許可。記錄要存放在您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或居住地(第 230(1) 款)。存放在境外、但在加拿大以電子方式存取的記錄,不視為存放在加拿大。對於電子記錄,CRA 可以給予許可,也可以接受在加拿大可取得、且格式為其軟體可讀的真實副本。如果記錄在加拿大境外的伺服器上,您必須自己或讓員工存取這些記錄,並向 CRA 提供其所需資料。使用外部服務供應商,不會把這項責任轉移出去(CRA;IC05-1)。

可以提前銷毀記錄嗎?

只有取得 CRA 的書面許可才可以。請把 T137 表(《銷毀記錄申請》,Request for Destruction of Records)或書面申請寄給您所在地的 CRA 稅務服務辦公室,寫明記錄、稅務年度和任何特殊情況(CRA;IC78-10R5)。CRA 說,未經許可銷毀記錄,可能會被起訴。

許可針對的是保留期結束前的銷毀。保留期結束後,請檢查是否有未結的異議、CRA 的要求、依賴該記錄的以後年度,或其他法律的規定。CRA 的許可只涵蓋它所執行的法律要求保留的記錄,不能批准銷毀其他聯邦、省、地區或市級法律要求保留的記錄。正在結束的公司,銷毀前應先查看自己的公司法。

如果有些記錄已經遺失,怎麼辦?

請列出遺失的記錄涉及哪些稅務年度,以及這些年度是否仍然有效(看提交日期、評稅通知書)。CRA 的通告說,如果須保留的電子記錄遺失、毀壞或損壞,當事人必須向當地稅務服務辦公室主任報告,並在合理期間內重新建立檔案(IC78-10R5)。這項規定針對的是電子記錄。記錄在災害中毀損的,CRA 指向的是受災害影響時的 CRA 支援。

如何用保留下來的資料(銀行和信用卡對帳單、銷售平台報告、已提交的稅表和 CRA 通知)重建帳簿,請見用銀行對帳單重建帳簿和沒有收據的企業支出。

舉例

所有日期僅作說明。

自由工作者的 2024 年度記錄

一位獨資經營者在 2025 年 4 月 20 日提交 2024 年度稅表。2024 年的每張收據和發票,都保留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 2024 稅務年度結束後 6 年。2024 年購入、2027 年出售的設備,其購買發票可能計入 2027 年的盈虧,所以這張發票至少要保留到 2033 年 12 月 31 日,也就是 2027 稅務年度結束後 6 年。CRA 的網頁說,長期購入和處置財產的記錄要無限期保留。

遲交稅表的公司

一家以曆年為財政年度的公司,在到期日之後的 2026 年 3 月 1 日提交 2022 年度稅表。它 2022 年度的一般記錄,要保留到 2032 年 3 月 1 日,即自提交日起 6 年;如果從 2022 年度結束起算,則會在 2028 年到期。不論提交日是哪天,它的會議記錄、股份記錄和總帳,至少要保留到註銷後 2 年。它的 2023 年度稅表是按時提交的,所以 2023 年度的記錄按各自的日期計算。

正在結束的公司

一家以曆年為財政年度的公司,在 2026 年 6 月 30 日註銷。假設它的稅表都按時提交,也沒有未結的異議或 CRA 要求。它全部記錄(包括會議記錄和 2024 年的收據)的所得稅保留期,在 2028 年 6 月 30 日結束;如果從 2024 年度終結日起算 6 年,則會到 2030 年 12 月 31 日。如果該公司是 GST/HST 登記人,同時佐證 GST/HST 的收據,仍要按 GST/HST 的 6 年保留。必須有人保管這些記錄。如果公司是聯邦註冊成立的,獲交保管其文件的人,自註銷起 6 年內(至 2032 年 6 月)仍有責任出示這些文件,除非法院訂定了較短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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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結業或出售業務、註銷公司、清理檔案,或找不到較早年度的記錄,我們可以承接記帳和補帳工作。首次通話會了解您的情況,並確定工作範圍。

  • 相關年度的年結日、提交日期,以及任何 CRA 函件或重新評稅。
  • 您仍保有的記錄和找不到的記錄清單,按年度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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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六年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按 CRA 要求,公司解散後的記錄保存期間
用於證明公司納稅義務和稅務權益的記錄,從解散之日起計算保存期間;其他法律可能要求保存更久
兩年CRA:記錄的保存地點、保存期間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稅表逾期提交時,該稅務年度記錄的保存期
自稅表提交之日起算,適用於與該課稅年度有關的記錄,條件是該稅表未按第 150 條要求的方式和時間提交
六年《所得稅法》第 230(5) 條
核對日期
非公司化業務結束後的記錄保存期限
業務停止經營的稅務年度最後一天之後;總帳和理解總帳所需合約的保存期限為法定要求,非公司化業務結束時的記錄保存期限則由 CRA 規定
六年《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5800(1)(c) 段
核對日期
GST/HST 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限
一般自相關記錄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長期資產記錄及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須保存更久
6 年CRA:須保留的 GST/HST 記錄
核對日期
個人所得稅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從首次評稅函件或首次無須繳稅函件中的較早者起算;另有例外
三年《所得稅法》:第 152(3.1) 條
核對日期
年末為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三年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年末不屬於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時,T2 稅表的正常重新評估期限
自原評稅告知日期起計算;例外情況可能延長期間
四年CRA:何時可以重新評估 T2 稅表
核對日期
GST/HST 稅表的一般重新評估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98(1)(a) 款,一般自稅表申報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例外。
4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 條
核對日期
聯邦公司解散後仍須能提供記錄的期間
從聯邦註冊公司解散當日起算;文件保管人仍有責任提供公司文件及記錄,除非法院規定了更短的期間
六年《加拿大商業公司條例》(Canada Business Corporations Regulations, 2001)第 14.1 條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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