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互相收取管理費或租金的加拿大公司
- 正在判斷控股公司是否須登記 GST/HST,或是否須向營運公司收取 GST/HST 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管理費是否合理,或在所得稅上是否可以扣除
- 涉及合夥企業或金融機構的選擇
- 魁北克銷售稅和省銷售稅
- 兩家公司之間不動產銷售的 GST/HST
控股公司向營運公司收取管理費或租金,必須收 GST/HST 嗎?
控股公司向營運公司收取管理費或商業租金,一般屬於應稅供應。除非是小供應商,否則必須登記並收取 GST/HST(《消費稅法》第 240 條;CRA)。符合資格的兩家公司,可以改為提交第 156 條選擇,這樣它們之間就不收 GST/HST。兩家公司都必須是登記人(已登記,或必須登記),而且都要繼續提交申報表。只持有股份、不向任何人收費的控股公司,沒有作出應稅供應,所以無須收稅,也無須作選擇。
以下幾點會讓情況變得不單純:
- $30,000 的小供應商上限,要把控股公司的關聯人也算進去,所以營運公司的應稅銷售也要計入。金額不大的管理費,本身並不能讓控股公司留在上限以下。
- 這項選擇要求公司之間存在至少 90% 的公司持股鏈。由同一個人並列持有的兩家公司,不符合資格。
- 營運公司並非專用於商業活動的費用,例如用於免稅業務的費用,選擇不涵蓋。「商業活動」是指為作出應稅銷售(包括零稅率銷售)而進行的業務;免稅銷售不屬於商業活動。遲了才開始很困難,而且選擇有效期間內,兩家公司都要對未繳的稅負責。
- 發票已經開出去了。如果沒有有效的選擇,這些供應就按一般方式屬於應稅,不論有沒有收稅。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要先檢查登記、以前的申報表和抵免申請。
決定之前要備齊:兩家公司的股東名冊、投票權,以及任何股東協議或期權;每家公司的 GST/HST 號碼、申報頻率和已提交的申報表;營運公司的應稅和免稅銷售;管理費或租金協議;以及開始收費以來的每一張發票。
控股公司需要自己的 GST/HST 號碼嗎?營運公司的銷售要計入小供應商上限嗎?
控股公司一旦作出應稅供應,並且不再是小供應商,就需要 GST/HST 號碼。兩家公司是關聯公司時,營運公司的應稅銷售要計入 $30,000 的上限(第 148 條)。
公司在所得稅上是關聯公司,在 GST/HST 上就是關聯公司,這取決於《所得稅法》中的控制權和其他測試。控制控股公司的人,以及該人控制的合夥企業或信託,也是控股公司的關聯人。是否關聯,在每個日曆季度開始時測試(第 127 條;《所得稅法》第 256 條;CRA,RC4022)。
這項測試計算控股公司和每個關聯人的應稅銷售,包括零稅率銷售,也包括所有者自己的獨資經營業務。免稅供應、金融服務和資本財產的銷售不計。
低於上限的控股公司,如果作出應稅供應,可以自願登記(CRA)。這項選擇要求兩家公司都是登記人:必須登記,或實際上已自願登記(CRA 備忘錄 14-5)。只作免稅供應的公司,一般不能登記。完整的測試和日期,見您需要登記 GST/HST 嗎。
第 156 條選擇有什麼作用?
選擇有效期間,兩家公司之間的應稅供應視為零對價(CRA 稱為 nil consideration)作出,所以無須就其繳納 GST/HST,但下文的排除情形除外(第 156(2) 款;CRA 備忘錄 14-5)。
- 雙向適用。控股公司向營運公司收取的管理費,以及營運公司向控股公司支付的租金(由控股公司向上收取者),都在涵蓋範圍內。
- 共同提出,自願選擇。兩家公司在同一份表格上一起提出。任何一方都沒有義務作出選擇。
- 只涉及 GST/HST。它依聯邦的《消費稅法》作出,不解決 QST 或 PST,這些稅不在本頁範圍內。它也不決定管理費是否合理或可以扣除。見控股公司與營運公司之間的管理費。
- 什麼時候有意義。如果營運公司只銷售應稅貨物或服務,它可以把稅作為抵免收回,所以這項選擇主要是節省現金流和文書工作。真正的成本出現在它不能全額申請這筆稅的時候,例如有免稅銷售。
- 其他費用的抵免不變。這項選擇不改變任何一家公司就自己費用申請進項稅抵免的權利(CRA 備忘錄 14-5)。
哪些公司符合緊密關聯選擇的資格?
兩家公司符合資格,須同時滿足:每家都是加拿大居民公司(加拿大境外的母公司不能加入)並且是登記人,兩家公司緊密關聯,而且每家都通過財產或供應測試(第 156(1) 款)。緊密關聯的測試比關聯更嚴格。
| 測試 | 第 156 條的要求 |
|---|---|
| 登記人 | 每家公司已登記 GST/HST,或必須登記。小供應商只有自願登記時才算。 |
| 緊密關聯 | 投票控制權,加上另一家公司具全部投票權股份的價值和數量至少 90%,必須由該公司、其合資格子公司、以其為合資格子公司的公司、該公司的合資格子公司,或這些的任何組合持有。合資格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或透過一連串這類子公司控制、持有至少 90% 的投票權和全部投票權股份的子公司。與同一家公司緊密關聯的兩家公司,彼此也緊密關聯(第 128 條;第 123(1) 款)。 |
| 沒有金融服務選擇 | 兩家公司都不是第 150(1) 款選擇的一方。有指定上市金融機構的集團,改為提交 RC7296 表。主要業務是放款或買賣證券的控股公司是金融機構;利息和股息收入超過第 149(1)(b) 款限額的控股公司也是(第 149 條),並適用更嚴格的專用測試(全部用途,而不是幾乎全部)(RC4616)。 |
| 財產或供應測試 | 見下一張表。 |
| 架構 | 緊密關聯? | 關聯? |
|---|---|---|
| 控股公司持有營運公司的全部股份 | 是 | 是 |
| 控股公司持有兩家營運公司的全部股份 | 是,這兩家公司彼此緊密關聯 | 是 |
| 同一個人持有兩家公司的全部股份 | 否(CRA 備忘錄 14-7) | 是 |
| 母公司持有一家公司的全部股份,但只持有另一家公司低於 90% 的投票權或全部投票權股份 | 否,第二家公司不是合資格子公司 | 是 |
| 控股公司控制營運公司,但連同其自己的子公司,只持有低於 90% 的投票權或全部投票權股份 | 否 | 是,按控制權測試 |
如果同一個人直接持有兩家公司,就不能作這項選擇;同一公司母公司的兩家合資格子公司則可以符合資格。無法作選擇時,如果控股公司是登記人,就要收取 GST/HST,營運公司照常申請抵免。是否改變持股結構,是公司稅務決策,不是申報步驟。
法規賦予股東就某些事項的特別投票權或單獨類別投票權,不計入投票控制權測試(第 128(1.1) 款)。如果與持有人並非緊密關聯的人,依合約或其他方式有權控制某股份的投票權,該股份就不算持有,除非這項權利因取決於個人的死亡、破產或永久殘疾,目前無法行使(第 128(4) 款;CRA 備忘錄 14-7)。股東協議、期權或投票信託,即使控股公司持有全部股份,也可能使測試不通過。
每家公司還必須通過一項財產或供應測試。「全部或幾乎全部」一般指 90% 或以上(CRA 備忘錄 14-5)。
| 公司的情況 | 必須證明什麼 |
|---|---|
| 持有金融工具和名義價值財產以外的財產 | 該財產全部或幾乎全部,最後一次取得時是專用於或專供其商業活動使用。 |
| 沒有這類財產,但已作出供應 | 其供應全部或幾乎全部是應稅的。 |
| 沒有這類財產,也尚未作出應稅供應 | 可以合理預期它在未來 12 個月內會持續作出供應,這些供應全部或幾乎全部是應稅的,而且它在該期間取得的財產全部或幾乎全部將專用於商業。 |
股份、合夥權益和貸款都是金融工具,所以財產測試不計入它們(CRA 備忘錄 14-5)。唯一財產是營運公司股份的控股公司,改為按其供應來測試。
這項選擇涵蓋哪些收費,不涵蓋哪些?
這項選擇涵蓋兩家公司之間的應稅供應,但不動產的銷售,以及接受方並非專用於其商業活動而取得的任何供應除外(第 156(2.1) 款)。商業空間的租金是應稅供應(CRA)。
| 兩家公司之間的供應 | 涵蓋? |
|---|---|
| 管理費和其他應稅服務 | 涵蓋,前提是接受方專用於商業活動 |
| 商業空間租金 | 涵蓋,條件相同 |
| 建築物或土地的銷售 | 不涵蓋。適用一般的 GST/HST 規則。見商業不動產的 GST/HST。 |
| 接受方並非專用於商業活動而取得的供應,例如用於免稅業務 | 否 |
專用於商業活動的條件是逐項供應測試的。被排除的供應,按沒有選擇時課稅(CRA 備忘錄 14-5)。
如果營運公司做免稅業務,例如診所、牙科診所或住宅出租,怎麼辦?
收入大部分是免稅的營運公司,一般不能使用這項選擇,管理費帶有 GST/HST,營運公司可能無法收回。大多數為醫療原因提供的健康和牙科服務、長期住宅租金和大多數金融服務是免稅的(CRA)。
- 只有免稅。只作免稅供應的公司,一般不能登記(CRA)。這樣它就不是登記人,因而不能成為合資格成員。
- 混合銷售。同時有應稅和免稅銷售的登記人,必須先通過上述財產或供應測試,一般要求其供應的 90% 或以上 是應稅的,或其財產供商業使用的比例達到該水準。即使通過了,這項選擇也只涵蓋它專用於商業活動的管理費(其預定用途的幾乎全部,一般為 90% 或以上)。低於這個比例,管理費就被排除在外,要帶 GST/HST。
- 控股公司也要測試。收入大部分是免稅的控股公司,例如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也可能通不過同一項測試。
- 抵免會縮水。營運公司就管理費可申請的抵免,隨該費用的商業用途而定。分攤方式見診所的 GST/HST。
- 控股公司仍要收稅。如果它必須登記,就要在管理費上加收稅。管理費超過小供應商上限,本身就很可能出現這種情況。
各類別見免稅、零稅率和不在範圍內的供應。
我們怎麼在 RC4616 表上作出選擇?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
RC4616 表要由兩家公司簽署,並在 不遲於包含生效日的申報期間內,兩家公司的 GST/HST 申報表到期日中較早者 提交(第 156(4) 款;CRA 表格頁面)。
- 測試兩家公司,以選擇開始生效的那一天為準:持股、登記,以及財產或供應測試。
- 選定生效日。從這一天起,供應方不加收 GST/HST,接受方也不就這些供應申請抵免。CRA 期望所填的生效日與兩家公司的實際做法一致(CRA 備忘錄 14-5)。
- 填寫 RC4616 表。A 部分列明每家公司、其企業號碼、是否為合資格成員,以及包含生效日的申報期間。B 部分說明選擇和生效日。在 D 部分,排在第一位的公司證明它可以代表所有公司提交,並會在提交失敗時通知其他公司。
- 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按表格上的指示把表格寄到您的稅務中心(RC4616)。
- 保留表格和記錄,證明兩家公司都按選擇適用的方式行事。
大多數企業的按月或按季申報表,在期間結束後 1 個月 到期,年度申報表在年結後 3 個月 到期。CRA 必須在兩家公司各自日期中最早的一個之前收到表格。例如,一家公司按日曆季度申報,另一家按曆年申報,1 月 1 日生效的選擇,截止日期是 4 月 30 日。申報期間如果不是日曆季度,日期可能更早,所以請用每家公司在包含生效日的期間的實際申報表到期日(CRA 備忘錄 14-5;RC4616)。
逾期的表格一般不被接受。部長可以容許較晚的提交日(第 156(4) 款),CRA 只在特殊情況下才這麼做。其公布的條件包括:向第一家公司的稅務服務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延誤的原因,兩家公司在生效日都符合測試,這些供應沒有收稅、也沒有申請抵免或退稅,所有申報表都已提交且稅款已繳清,該期間沒有未決的異議或上訴,生效日不在已關閉重新評稅期間的範圍內,而且沒有疏忽。接受逾期表格,並不確認選擇有效(CRA 備忘錄 14-5)。
如果逾期的表格不被接受,空檔期間的管理費或租金就按一般方式屬於應稅。即使控股公司沒有收稅,也欠這筆稅,營運公司只能在商業用途範圍內、並憑具備規定資料的發票申請抵免。
選擇結束時會發生什麼?如果稅款沒有繳,誰負責?
選擇在以下兩者中較早的一天結束:任何一家公司不再是集團的指定成員之日,以及兩家公司都撤銷選擇之日(第 156(3) 款)。之後,兩家公司之間的應稅供應重新課稅。
- 公司不再符合資格的情形,例如持股低於緊密關聯測試的要求、不再是登記人、成為第 150(1) 款選擇的一方,或不再通過財產或供應測試(例如營運公司新增了免稅業務)。每年以及持股或業務有任何變化後,都要重新測試。
- 兩家公司可以共同撤銷,在 RC4616 表的 C 部分填寫生效日,截止日期與作出選擇時相同。
選擇有效期間,如果未入帳或未繳的淨稅額可歸因於兩家公司之間的供應,兩家公司對其負連帶責任。如果選擇結束後兩家公司仍然按選擇適用的方式行事,責任也涵蓋之後的供應;從未有效的所謂選擇也是一樣(第 156(5) 款)。如果審計發現條件沒有滿足,選擇就沒有效力,CRA 可以評定未繳的 GST/HST、利息和罰款(CRA 備忘錄 14-5)。不匯繳淨稅額的公司的董事,也可能與該公司一起,對該金額、利息和罰款負責,除非他們已盡合理的謹慎來防止這項失誤。CRA 不能在某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超過 兩年 才對其評稅(第 323 條)。
有選擇和沒有選擇,發票和帳簿分別是什麼樣子?
有選擇時,控股公司的發票只顯示管理費或租金,沒有 GST/HST。沒有選擇時,發票要加上稅,營運公司在其商業活動使用該服務的範圍內,把稅收回來。
| 有選擇 | 沒有選擇 | |
|---|---|---|
| 控股公司的發票 | 只有管理費或租金 | 管理費或租金,加上 GST/HST,並附其 GST/HST 號碼 |
| 控股公司的帳簿 | 只有收入 | 收入,加上欠 CRA 的 GST/HST |
| 控股公司的申報表 | 這些供應不涉及稅;自己費用的抵免照常申請 | 申報所收取的稅;自己費用的抵免照常申請 |
| 營運公司的帳簿 | 只有費用 | 費用,加上已付的 GST/HST,作為抵免申請 |
| 營運公司的申報表 | 這些費用沒有抵免 | 在其商業用途範圍內,就已付的稅申請抵免 |
| 需要保留的記錄 | RC4616 表,以及兩家公司都按選擇適用的方式行事的證明 | 支持抵免的發票 |
發票必須顯示什麼才能申請抵免,見進項稅抵免的 GST/HST 收據資料。分錄怎麼做,見在帳簿裡記錄 GST/HST。
範例
這些範例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兩家公司都在安大略省,HST 稅率為 13%。
兩家公司都已登記,控股公司持有全部股份
控股公司持有銷售應稅服務的營運公司的全部股份。兩家公司都是登記人。控股公司每年收取 C$60,000 的管理費。選擇生效時,發票顯示 C$60,000,沒有 HST。沒有選擇時,發票顯示 C$60,000 加 C$7,800 的 HST(共 C$67,800)。營運公司支付 C$67,800,並在申報表上把 C$7,800 申請為進項稅抵免。
營運公司只有免稅銷售
假設營運公司只有免稅的健康服務收入,例如為醫療原因提供的牙科護理。它一般不能登記,也不是合資格成員,所以同一筆 C$60,000 的管理費不能由這項選擇涵蓋。假設控股公司沒有登記,沒有其他應稅銷售或應稅關聯人,並從 1 月 1 日起,每月 1 日收取 C$5,000。累計總額在 3 月底是 C$15,000,6 月底是 C$30,000,9 月底是 C$45,000。到 10 月 31 日之前,它仍是小供應商,從 11 月 1 日的管理費開始必須收取 HST。11 月和 12 月的管理費帶有 C$1,300 的 HST,全年的管理費則帶有 C$7,800。營運公司無法申請,所以這是實實在在的成本。
費用不大,關聯人很大
- 第 1 年。控股公司持有營運公司的股份,不向任何人收費。它沒有作出應稅供應,也沒有 GST/HST 號碼。營運公司有 C$500,000 的應稅銷售。
- 第 2 年。控股公司開始每年收取 C$12,000。這低於 C$30,000,但營運公司仍是關聯人,而且前四個季度有 C$500,000 的應稅銷售,所以控股公司不是小供應商。它的登記最遲在第一張應稅發票時生效,並且必須在 29 天 內申請。它要收取 C$1,560 的 HST(C$12,000 的 13%),除非兩家公司都是登記人、符合資格並作出有效的選擇。
您的情況不同嗎?
- 發票已經開出去了,不論有沒有收稅,都沒有人核對過登記或選擇,或 CRA 已就這些費用查問:在選擇收稅、作選擇還是更正之前,要先審查股東名冊、登記、申報表和抵免申請。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另見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和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 您想知道管理費是否合理、是否可以扣除,或是否可能被視為股息:見控股公司與營運公司之間的管理費。
- 您正在決定要不要設立控股公司:見控股公司和投資公司。
- 您不確定哪家公司必須登記:見您需要登記 GST/HST 嗎。
- 收費是建築物的租金,建築物由您個人持有(個人不能作這項選擇),或建築物正在兩家公司之間出售:見商業不動產的 GST/HST。
- 營運公司有免稅或零稅率銷售:見免稅、零稅率和不在範圍內的供應和診所的 GST/HST。
- 控股公司只持有出租物業:見出租物業控股公司的帳簿。
- 任何一家公司已登記 QST,或在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銷售:這項選擇只涵蓋 GST/HST。其他稅以及各省稅率,見按省收取 GST/HST、PST 和 QST。
- 兩家公司由同一個人直接持有、持股接近緊密關聯的界線,或營運公司有混合銷售:這項選擇可能不適合。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先對架構作公司稅務審查。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密切關聯公司:最低投票控制權和股份所有權 合資格投票控制權(每項事項的投票,法規規定享有特別或獨立類別投票權的事項除外,第 128(1.1) 條)以及已發行完整投票權股份的價值和數量,均須至少達到此比例;由該公司、其合資格子公司、其作為合資格子公司的母公司、該母公司的合資格子公司,或其組合持有(第 128(1) 條);若無關人士可以控制股份的投票權,則該股份不算已持有,除非該權利取決於某個人的死亡、破產或永久殘疾(第 128(4) 條) | 90%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28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在第 156 條零代價選擇中,視為專用的商業用途比例 CRA 表格 RC4616 將專用定義為 90% 或以上(金融機構為 100%);Memorandum 14-5 把「全部或幾乎全部」一般視為 90% 或以上 | 90% 或以上 | CRA:RC4616 表(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第 156 條選擇或撤銷(RC4616 表)的提交期限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56(4) 款;部長可以允許較晚的日期,CRA 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會批准 | 不遲於包含生效日的申報期間內,兩家公司的 GST/HST 申報表到期日中較早者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56 條 核對日期 |
| 按月或按季度申報 GST/HST 的截止日 GST/HST 申報期結束後起算,申報及繳稅均適用 | 1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及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GST/HST 年度申報的一般截止日 從財政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企業的申報及稅額結清 | 3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及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不再屬於小供應商後,首次作出應稅供應時的 GST/HST 註冊申請期間 CRA 針對大多數企業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後 29 天內註冊;《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b) 款規定一般觸發條件 | 29 天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消費稅法》第 156 條(零對價選擇)
- 《消費稅法》第 128 條(緊密關聯公司)
- 《消費稅法》第 123 條(定義:登記人、合資格子公司)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董事的責任)
- 《消費稅法》第 127 條(關聯人)
- 《消費稅法》第 148 條(小供應商)
- 《消費稅法》第 149 條(金融機構)
- 《消費稅法》第 240 條(登記)
- 《所得稅法》第 256 條(關聯公司)
- CRA:RC4616 表,合資格集團的選擇或撤銷
- CRA:RC7296 表,包括指定上市金融機構的合資格集團的選擇
- CRA:RC4616 表(附一般資訊的 PDF)
- CRA:GST/HST 備忘錄 14-5,視為零對價供應的選擇
- CRA:GST/HST 備忘錄 14-7,緊密關聯公司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RC4022)
- CRA:供應類型
- CRA:ITC 資格百分比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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