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登記、對應稅銷售沒有收取 GST/HST 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合約、報價或發票完全沒有提到稅款的登記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誰必須登記,以及小供應商限額
- 在取得 GST/HST 號碼之前收了稅,或收錯稅率
- 從未提交的申報表和 CRA 的估算評稅
- 魁北克銷售稅(QST)和省銷售稅,以及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申報和寬免途徑
已登記 GST/HST 卻沒有收稅:我還欠這筆稅嗎?
登記人須就登記生效日起的應稅銷售,向 CRA 負責 GST/HST,不論有沒有向客戶收取。《消費稅法》規定,凡作出應稅銷售的人,都須為國家(Crown)收取稅款(第 221 條)。某一期間的應付金額,計算的是您依法應收取的稅款,而不只是實際收取的部分,正數金額須付給 CRA(第 225 條;第 228 條)。CRA 關於沒有列明稅款發票的政策也是這樣說的:不論供應商有沒有收到,仍須匯繳(政策 P-116)。
所以,這筆稅首先是登記人欠 CRA 的債。如果客戶不能或不肯付,或價格本來就含稅,成本就落在登記人身上。能不能向客戶追回,取決於合約或發票上寫了什麼。獨資經營者以個人身份負責;除有限合夥人外,合夥人須就合夥企業的 GST/HST 負連帶責任(第 272.1(5) 條)。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的徵收失敗或公司被清盤、破產後,可能須就公司未匯繳的淨稅額負連帶責任,除非他們已盡合理注意;CRA 不得在該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超過 兩年 才向董事評稅(第 323 條)。見追補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遇到以下情況,個案就不單純了:
- 未收稅的銷售跨越多個申報期間;
- 合約或發票完全沒有提到稅款;
- 客戶是消費者,或是可能拒絕補收稅款的企業;
- 您分不清哪些銷售是應稅、零稅率還是免稅;
- 企業使用簡易計算法(Quick Method);
- 已提交的申報表漏了這些銷售,或有銷售但沒有稅款;
- CRA 已經來函或已展開審查;
- 涉及公司或多個年度。
請整理:登記生效日、自該日起的所有發票和合約(包括更早簽署但較晚付款的)、已提交的申報表、哪些客戶已登記,以及業務費用的供應商發票。
如果您的企業位於魁北克,GST/HST 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並接收您的申報表(CRA),所以下面的 CRA 步驟可能不能照字面適用。
我須對哪些銷售收取 GST/HST?
登記生效日決定第一筆要收稅的銷售:CRA 說,應從該日起對應稅供應收取 GST/HST(CRA)。
| 登記如何變成必須 | 第一筆須收稅的銷售 |
|---|---|
| 單一個日曆季度超過 $30,000 | 不晚於使總額超過限額的那筆供應。 |
| 連續四個季度合計超過限額,但沒有任何單一季度超過 | 不晚於小供應商身份結束後的第一筆供應。該身份在使您超過限額的季度結束後的下個月月底結束。 |
| 您自願登記 | 生效日,通常是您申請帳戶的當日,或最多提前 30 天。 |
只有應稅銷售才課稅。零稅率銷售按零稅率課稅(第 165 條),免稅銷售不是應稅銷售(第 123 條)。如果您分不清自己的銷售屬於哪一種,見免稅、零稅率與範圍外銷售。誰必須登記、何時登記,見何時須登記 GST/HST。
舊合約是時間點問題。《消費稅法》把協議視為在訂立時作出的供應(第 133 條),並規定稅款在付款日與到期日兩者中較早的一天成為應付(第 168 條)。CRA 通常把付款視為在發票日或協議訂明的日期到期(CRA 申報表說明)。這是一般規則:第 168 條對貨物(稅款在貨物轉移給買方後的下個月月底前應付,即使發票尚未到期)、長期建築合約、保留款和訂金有自己的時間規定。對於登記前簽訂的合約,簽約本身並不會使之後的付款免稅。供應商在身為小供應商、既沒有登記也不須登記期間到期或已付的金額,一般不計稅,但不動產銷售等例外情形除外(第 166 條;第 123 條,「登記人」的定義)。該身份在須登記時就結束,這可能早於帳戶開立之日。之後才首次到期或付款的金額,一般都要課稅,但須遵守特別的時間規則。見訂金與未付發票的 GST/HST和建築保留款與分包商。
我的價格是含稅,還是稅款另加?
這取決於合約、報價或發票寫了什麼,以及供應商的記錄。登記人必須在發票、收據或書面協議上列明稅款,或註明價格已含稅(第 223 條)。
政策 P-116說,披露必須明確,不能推定,而約定價格是否已含稅,應由雙方自行解決。P-116 和 CRA 的評稅政策P-118R都是行政政策,不是法律。P-116 訂於 1994 年,P-118R 最後一次修訂在 1999 年,CRA 指出它們可能沒有反映後來的法律變動。
| 文件上寫的是什麼 | 稅款怎麼算 |
|---|---|
| 「另加 GST/HST」,或稅款單獨列為一行 | 稅款另加:用稅率乘以價格。 |
| 「價格含 GST/HST」 | 稅款內含:價格的一部分。 |
| 完全沒有提到稅款 | P-118R 的出發點是稅款另加,除非供應商的記錄、開票方式或行業慣例顯示價格已含稅,並稱這是事實問題。另外,買方可以主張價格已含稅;如果法院同意,CRA 表示通常會據此向供應商重新評估。 |
光是沒有提稅款,不會使價格成為含稅價。
已經報給客戶的價格,稅款怎麼算?
同一個價格,兩種做法算出的稅款不同。稅款另加時,是稅率乘以價格;稅款內含時,則是價格的一小部分,見下面的例子。稅率取決於供應在哪裡作出,而不只是企業設在哪裡(CRA)。稅率見按省份收取 GST/HST、PST 和 QST,計算方法見含稅價格與 GST/HST。如果發票上已經用了錯誤的稅率,見開錯稅率。
我現在可以向客戶補收稅款,或把稅款加進現有合約嗎?
登記人通常可以寄出更正後的發票,但客戶可以拒絕,而登記人對 CRA 的義務不會等客戶。
- 先匯繳,再提告。已就稅款記帳或匯繳的供應商,如果發票或協議符合稅款披露規則,可以向客戶提告,以債務方式追討(第 224 條)。
- 更正後的發票可行。P-116 說,在沒有合約或普通法限制的情況下,CRA 一般接受事後披露。合約是否允許供應商事後加稅,是法律問題,CRA 不介入這類爭議。
- 客戶拒絕是價格爭議。CRA 會向接受方確認稅款應付,至於誰承擔,交給雙方處理。
- 合約仍在履行。之後每張發票都必須列明稅款,或註明價格已含稅(第 223 條)。合約是否允許供應商從現在起加稅,是雙方之間的法律問題。
- 已登記的客戶可能可以收回。已登記的客戶可就所付稅款申請進項稅抵免(ITC),範圍以該採購用於其商業活動為限,且須持有載明規定內容的發票並及時申請(CRA)。一般期限是自採購期間起 四年,所以較舊的銷售可能已經過期。如果供應商在該期限內沒有收稅,並以書面通知客戶 CRA 已就稅款對其評稅,之後付款的客戶可以在其付款所屬期間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第 225(4) 條)。非登記人的客戶不能申請,所以它同意支付的任何稅款,對它而言都是成本。
如果登記人選擇不補收,或收不到,仍須匯繳,所以稅款實際上是由自己出資。如果登記人已開單而客戶始終不付,沖銷呆帳後,可能透過呆帳扣除追回稅款,條件是:稅款已申報並匯繳、客戶與您是非關聯交易,且在沖銷所屬期間申報表到期日後 4 年 內提出申請(第 231 條;見呆帳與未付發票)。
那些期間的進項稅抵免可以申請嗎?最多能追溯多久?
可以,針對登記期間內的合格業務採購,前提是申請及時、發票載明規定內容。例外是簡易計算法,大多數採購不得申請抵免(CRA)。可在採購期間的申報表上申請,也可在期限內之後的申報表上申請。截止日是採購期間結束後 四年 內最後一個結束的申報期間的申報表到期日。部分大型企業和列名金融機構適用較短的期限(CRA)。
ITC 會減少欠款,因為淨稅額是應收取的稅款減去抵免(第 225 條)。漏掉企業有權申請的抵免,會使欠款被高估。請查看之前的申報表已經申請了哪些抵免;同一筆抵免不能申請兩次。
申請期限過了,不一定表示舊的抵免就沒了:CRA 為某期間評稅時,如果發票符合要求,即使抵免只是因為申請期間已過而被禁止,CRA 也必須把符合資格但未申請的抵免計入(第 296(2) 條)。每個期間的採購記錄都要保存;而在申報表上申請,仍適用一般期限。
CRA 的政策一般會拒絕只增加 ITC、且該期間稅款沒有相應增加的申請,並說應把抵免放在下一期申報表的第 106 行。同時增加稅款的更正不在該措辭範圍內,而且 CRA 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絕任何申請,所以請先確認處理途徑(政策 P-149R)。登記前已付的稅款,見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收據的細節,見ITC 的收據細節。
我已提交的申報表有申報這些銷售嗎?
不論是哪種情況,欠的稅都一樣,但更正方式不同。下表假設採用一般計算法;簡易計算法的申報表算法不同。
| 已提交的申報表顯示的內容 | 更正方式 |
|---|---|
| 第 101 行有銷售,第 103 行沒有稅款或稅款太少 | 更正每個受影響期間的第 103 行。第 103 行涵蓋您依法應收取的全部稅款,加上已收取的稅款(CRA)。如果第 101 行包含了含稅的收款,也要把稅款從第 101 行扣除:一般計算法的銷售額不含 GST/HST(CRA 申報表工作底稿)。 |
| 第 101 行和第 103 行都漏了銷售 | 兩行都要更正。同時檢查所得稅稅表是否也漏了這些銷售。 |
| 有些期間沒有提交申報表 | 補交缺少的申報表。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
每筆金額要報在稅款成為應付的那個期間的申報表上,一般是付款日與到期日兩者中較早的一天,並適用上述特別時間規則(第 168 條)。CRA 說,不要用新提交一份申報表的方式來更正舊申報表(CRA)。如何調整申報表以及申請的時間限制,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帳簿裡對應的分錄,以及稅款在銷售和費用中如何處理,見GST/HST 收取的款項是否算收入。
會有哪些利息和罰款?自願披露能減輕嗎?
未匯繳的稅款一定有利息;下面的罰款只在各自的情況下才適用。自願披露可以減免利息和罰款,但不能減免稅款。
每個期間未匯繳稅款的利息,從付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直到付清為止(第 280 條)。款項通常在提交申報表時到期。按曆年申報、有業務收入的個人,須在 4 月 30 日前付款,儘管申報表的到期日是 6 月 15 日(第 228(2) 條;第 238(1) 條),逾期的分期預繳款也要計息。CRA 每季重設利率(CRA 利率)。
| 罰款 | 何時適用 |
|---|---|
| 逾期提交罰款 | 只有申報表逾期提交時才適用。見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 |
| 虛假陳述或遺漏 | $250 與少報金額的 25% 兩者中較高者,但只適用於明知,或在相當於重大疏忽的情況下所作的遺漏(第 285 條)。 |
自願披露必須在針對您或關聯納稅人就該資訊展開審計或調查之前提出,必須完整涵蓋所涉期間,所涉資訊必須已逾申報到期日至少 一年 或一個申報期間,並包含有利息或罰款的錯誤或遺漏,同時必須附上估計應繳稅款的付款,或申請付款安排(CRA 資格說明)。是否仍可提出取決於事實;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寬免取決於申請是否屬於「受促使」(prompted)(CRA 決定):
| 申請 | 利息寬免 | 罰款寬免 |
|---|---|---|
| 非受促使:CRA 沒有就已確認的問題聯絡過您 | 75% | 100% |
| 受促使:CRA 已就某個具體的錯誤或遺漏聯絡過您,或已收到第三方提供的相關資料 | 25% | 最高 100% |
應繳稅款仍須全額繳付(GST/HST 備忘錄 16-5-1)。
如果客戶是本來有權獲得全額 ITC 的登記人,這筆銷售可能屬於沖銷交易(wash transaction):自願披露可以對符合條件的銷售,全額減免利息和罰款(備忘錄 16-5-1);CRA 也可能在審計期間或評稅後,依良好的合規記錄等條件考慮減輕(GST/HST 備忘錄 16-3-1)。在自願披露之外,CRA 可以應請求,在申報期間結束後 10 個日曆年度 內,豁免或取消利息和逾期提交罰款(第 281.1 條);見罰款、利息和寬免。
這能追溯多久?
適用三個不同的時間限制,各自從不同的日期起算。
| 時間限制 | 涵蓋範圍 | 期限長度 |
|---|---|---|
| 申請進項稅抵免 | 某個期間採購的抵免 | 採購期間結束後 四年(確切截止日見上文);評稅時仍須計入符合資格但未申請的抵免 |
| CRA 重新評估 | CRA 通常可對淨稅額評稅的期間 | 申報表到期日與提交日兩者中較晚的那一天之後 四年。因疏忽、不謹慎或蓄意不作為而作出失實陳述、有欺詐行為,或放棄時效的聲明有效期間,則沒有這個限制(第 298 條) |
| 自願披露 | CRA 要求提供的文件 | 最近 四年(CRA) |
如果 CRA 已經聯絡過我,會怎樣?
如果 CRA 已就該問題展開審計或調查,該問題就不能再自願披露,不過沖銷交易和納稅人寬免(見上文)可能仍然可用。其他機構的審計或調查,例如執法機關或證券委員會,對自願披露的影響相同。如果 CRA 已就某個具體錯誤或遺漏來函,但尚未展開審計,仍可提出申請,但通常屬於受促使。只提供一般指引的函件,不會使申請成為受促使(CRA 決定)。
記下函件列出的期間和問題,以及回覆日期。審查涵蓋哪些內容,以及如何為您的抵免提供佐證,見GST/HST 審查與審計。
之後的報價、合約和發票要怎麼寫?
在書面協議或每張發票上,用能清楚表明稅款的方式列出價格和稅款,或註明價格已含稅(第 223 條)。發票若列出稅款或稅率,必須列出稅款總額或總稅率;就 HST 而言,是合計稅率,不是聯邦和省的分項稅率(CRA)。
| 做法 | 範例措辭 |
|---|---|
| 稅款另加 | 「費用另加適用稅率的 GST/HST,單獨列為一個金額。」 |
| 稅款內含 | 「價格已含 GST/HST。」 |
較長期的合約,請在協議本身寫明適用哪一種,讓每張發票照辦。買方要申請 ITC,大額銷售的發票需要更多細節;見ITC 的收據細節。
舉例
以下舉例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沒有寫明的合約:措辭決定結果
一位安大略省設計師,客戶都在安大略省,登記自 1 月 1 日起生效。之後有六張 C$5,000 的發票(合計 C$30,000),都沒有列稅款,合約也完全沒提。如果價格是稅款另加,13% 的 HST 就是 C$3,900。如果合約寫明價格含稅,內含的稅款是 C$30,000 的 13/113,約 C$3,450。對於沒有寫明的合約,CRA 的評稅政策以 C$3,900 為出發點,除非設計師的記錄或慣例顯示價格已含稅,所以設計師要先查看每份合約和發票,再計算金額。
企業客戶與更正後的發票
一位安大略省顧問與安大略省客戶簽有 C$50,000 的合約,寄出的發票沒有提到稅款。該客戶是已登記的企業,接受稅款另加。顧問匯繳稅款,並寄出更正後的發票,列明 C$6,500 的 HST(C$50,000 的 13%)。客戶如果符合資格,可以把這筆 HST 作為 ITC 申請,也可以拒絕支付。不論客戶付不付,顧問都要匯繳這筆稅款。
三個季度漏收的 GST
艾伯塔省一家公司自 1 月起已登記,在 1 月至 8 月這八個月向艾伯塔省客戶銷售服務共 C$120,000,每月 C$15,000,且沒有收取 GST。它按季度申報,申報表沒有顯示這些銷售的 GST。價格是稅款另加,所以應繳 5% 的 GST:
| 申報期間 | 銷售 | 5% 的 GST |
|---|---|---|
| 1 月至 3 月 | C$45,000 | C$2,250 |
| 4 月至 6 月 | C$45,000 | C$2,250 |
| 7 月至 9 月(兩個月的銷售) | C$30,000 | C$1,500 |
| 合計 | C$120,000 | C$6,000 |
利息從每個季度到期日的次日起,按該季度的金額計算,到期日是季度結束後一個月,所以 1 月至 3 月的金額累計時間最長。如果價格已含稅,內含稅款是 C$120,000 的 5/105,約 C$5,714。公司須更正三份申報表。欠款會減去尚未申請的任何 ITC,而自願披露是否仍可提出,取決於事實。
您的情況不同?
- 未收稅的銷售橫跨多份申報表、CRA 已經來函、客戶是可能對補收稅款提出異議的企業,或您分不清哪些銷售是應稅:這些情況需要把每張發票對應到申報期間,而自願披露是否適用取決於事實。請整理登記日期、發票、合約和申報表,然後見記帳支援。
- 您在取得 GST/HST 號碼之前就收了稅:見登記前收取 GST/HST。
- 您收錯了稅率:見開錯 GST/HST 稅率。
- 您需要算出價格內含的稅款:見含稅價格與 GST/HST。
- 您使用簡易計算法:您按含稅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匯繳,大多數採購沒有抵免,所以這裡的算法不同;見GST/HST 簡易計算法。
- 您的客戶在加拿大境外:符合條件的出口可能適用零稅率;見向美國客戶收取 GST/HST。
- 您的企業位於魁北克,或在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銷售:魁北克的申報表交給 Revenu Québec,另外的省稅見省銷售稅。
- 申報表從未提交,或 CRA 估算了一筆金額: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和估算評稅。
- 您的公司多年來 T2、GST/HST 和工資稅都落後:見追補未提交的公司稅表。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須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自願註冊 GST/HST 時,可接受的最早生效日距離申請日的期間 對於自願註冊申請,CRA 接受收件日前 30 天內的較早生效日期 | 30 天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壞帳扣除的申報期間 申請扣除的稅表,須在供應商依《消費稅法》第 231(4) 款核銷債務的申報期間稅表截止日後的此期限內提交。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31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虛假陳述的最低罰金 明知或嚴重疏忽作出虛假陳述或遺漏時,《消費稅法》第 285 條的最低罰款 | $2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5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虛假陳述的罰金比率 按《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85 條計算的淨稅額、應繳稅額和退稅差額之合計金額計算;罰款取計算結果與法定最低額中的較高者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5 條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條件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罰款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罰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受提示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受提示申請的罰款減免上限 合資格的受提示申請可獲適用罰金減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GST/HST 納稅人寬免:申請利息或逾期提交罰款寬免的期限 自報告期間結束起算;部長可以在該日或之前,或在該日或之前提出的申請下,根據第 280 條豁免或取消利息,並根據第 280.1、280.11 和 284.01 條豁免或取消罰款(《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 10 個日曆年度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淨稅額的一般評稅期間 自稅表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1)(a) 條 核對日期 |
| VDP:須提交的 GST/HST 文件期間 必須包括最近四年的 GST/HST 文件;該期間內沒有錯誤或遺漏的年度或報告期間,無須提交;CRA 可能要求提供更早期間的文件 | 四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變更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何時須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消費稅法》第 123 條
- 《消費稅法》第 133 條
- 《消費稅法》第 165 條
- 《消費稅法》第 166 條
- 《消費稅法》第 168 條
- 《消費稅法》第 221 條
- 《消費稅法》第 223 條
- 《消費稅法》第 224 條
- 《消費稅法》第 225 條
- 《消費稅法》第 228 條
- 《消費稅法》第 231 條
- 《消費稅法》第 238 條
- 《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第 281.1 條
- 《消費稅法》第 285 條
- 《消費稅法》第 296 條
- 《消費稅法》第 298 條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CRA 政策 P-116:發票未列明應付稅款時供應商收取 GST
- CRA 政策 P-118R:稅款另加與稅款內含基礎的評稅
- CRA:進項稅抵免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RC4022)
- CRA:GST/HST 簡易計算法(RC4058)
- CRA:準備 GST/HST 申報表的說明
- CRA:GST/HST 申報表工作底稿
- CRA:提交 GST/HST 申報表之後
- CRA 政策 P-149R:GST/HST 申報表的調整
- CRA:GST/HST 與供應地規則
- CRA:規定利率,第四個日曆季度
- CRA:自願披露計劃,誰符合資格
- CRA:自願披露計劃,審核與決定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變更
- CRA:GST/HST 備忘錄 16-5-1,自願披露計劃
- CRA:GST/HST 備忘錄 16-3-1,沖銷交易情形下的罰款與利息減免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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