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同時出售免稅醫療服務和應稅商品或服務的診所、執業機構和專業公司
- 正在決定是否登記 GST/HST,或如何就共用的租金、水電、軟體和設備申請抵免的診所業主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執業人員透過診所工作、由診所代收客戶付款時,由誰收稅和匯繳
- 申報 GST/HST 和登記步驟
- 魁北克銷售稅和省銷售稅
- 診所利潤的所得稅和專業公司
哪些診所服務屬於 GST/HST 免稅,哪些要收稅?
對大多數加拿大診所來說,健康服務必須列在《消費稅法》Schedule V 第 II 部分,才屬於免稅;除非由省醫療計劃付費,否則還必須是合資格的醫療保健供應。診所出售的其他項目,通常屬於應稅或零稅率。名稱帶有「醫療」二字並不能決定結果,要看服務本身、提供者的執照和供應的目的(《消費稅法》Schedule V 第 II 部分)。
診所同時出售免稅醫療服務和應稅項目、應稅銷售額接近 $30,000、執業人員以承包人身份透過診所執業,或申請了抵免卻沒有書面分攤記錄時,情況就不再單純。請先備齊:按服務類別列出的收入、每位執業人員的執照或認證、哪些診療由省計劃付費,以及過往的 GST/HST 申報表。
| 服務 | 一般 | 決定因素 |
|---|---|---|
| 醫生或牙醫的診斷和治療 | 免稅 | 該人員依省法律有權行醫或執業牙科 |
| 護理 | 免稅 | 在護士與患者的關係中提供 |
| 視光、脊骨神經醫學、物理治療、足部護理、足病醫學、聽力學、言語病理學、職業治療、心理學、心理治療、輔導治療、助產、針灸或自然療法 | 免稅 | 持有執照或認證的執業人員 |
| 營養、社會工作、藥劑師和牙齒衛生員的服務 | 免稅 | 《消費稅法》對每項服務各有條件 |
| 由醫生、列名執業人員、獲授權護士或藥劑師開單的化驗、影像及其他診斷檢查 | 免稅 | 該檢查屬《醫療保健服務(GST/HST)規定》所列明的項目,而且開單的是上述人員之一 |
| 省醫療計劃支付或報銷的任何項目 | 在其支付的範圍內免稅 | 不適用目的測試 |
| 單獨出售的按摩治療 | 應稅 | 不在清單內;列名執業人員自己服務中的按摩(例如物理治療)屬於該服務的一部分;省計劃付款可使按摩在該範圍內免稅 |
| 非醫生人員提供的整骨服務 | 應稅 | 已從清單中刪除;見下文說明 |
| 為美容目的而作的服務 | 應稅 | 並非為醫療或重建目的而作 |
| 為移民、就業、保險、駕駛執照或法庭而作的檢查和報告 | 應稅 | 目的是要求者的決定,而不是患者的健康 |
| 診所向執業人員收取的房間租金和費用 | 應稅 | 並非向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而且出租商業空間不屬免稅 |
| 診所轉售的產品 | 應稅 | 處方藥和某些醫療及輔助器具,依 Schedule VI 屬零稅率 |
有四件事會讓服務落在免稅線的這一邊或那一邊:
- 執照。 列名執業人員在省份要求持照或認證的地方,必須持照或認證;省份沒有要求的,必須具備同等資格。
- 目的。 CRA 看的是供應的主要目的,而不是患者最後有沒有變健康(CRA P-256)。
- 套餐。 套餐服務的價格如果全部或幾乎全部可合理歸入兩項或以上服務,而這些服務單獨出售時各自屬於第 II 部分第 5 至 7.3 條下的免稅服務,則該套餐依第 II 部分第 7.4 條免稅。這些條文沒有列明按摩治療,所以按摩不計入那兩項。《消費稅法》沒有定義「幾乎全部」;CRA 的例子是在該規則仍為草案時寫的,只能當作說明(CRA Notice 311)。
- 整骨師。 第 7(f) 段廢除後,整骨服務已從執業人員清單中刪除。依省法律有權行醫的整骨醫生,仍作為醫療執業人員而免稅;其他整骨服務則屬應稅,並計入小供應商限額。這項廢除適用於 2025 年 6 月 5 日之後作出的供應,但在 2025 年 11 月 5 日之前提供、且沒有收取、徵收或匯繳稅款的整骨服務除外(《加拿大法規》2026 年第 3 章第 163 條;CRA GI-198)。曾把這些服務當作免稅開票的診所,應檢查其應稅銷售額是否已達登記限額。已登記的診所無論有沒有收稅,都要就這些服務繳稅(第 225 條);本來應登記卻沒有登記的診所也可能要繳,見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分攤共用成本時,整骨工作也算應稅用途。
帳務中的稅碼,見免稅、零稅率與不在範圍內。如果執業人員透過您的診所工作、由您代收客戶付款,見誰負責收稅。
如果診所所有銷售都免稅,還需要登記 GST/HST 嗎?
一般不需要。只提供免稅供應的企業,一般不能登記 GST/HST(CRA:何時登記;RC4022)。《消費稅法》要求在商業活動中作出應稅供應的人登記,而商業活動不包括免稅供應(第 240(1) 條;第 123 條)。
有部分應稅銷售的診所,情況不同。診所一旦不再是小供應商就必須登記,須在生效日期起 29 天 內申請,並從該日起收稅;也可以提前登記。生效日期和逾期登記的處理,見何時登記 GST/HST。
有應稅銷售的小供應商可以自願登記,但必須至少維持登記 一年,之後才能申請取消(RC4022;第 242(2) 條)。登記有兩面:診所對每一筆應稅銷售都要收 GST/HST,而進項稅抵免只能就成本中的應稅部分申請。共用營運成本的應稅用途占 10% 或以下時,該成本完全不能申請抵免。
哪些銷售額計入 $30,000 的登記限額?
只有應稅銷售額計入,零稅率銷售也屬應稅。一個人連同其關聯企業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在單一日曆季度以及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都沒有超過 $30,000,就屬於小供應商(CRA:何時登記;第 148 條)。計算時計入已到期或已支付的金額。
| 計入限額的項目 | 不計入限額的項目 |
|---|---|
| 應稅產品和非醫療服務,包括美容服務,以及為移民或保險而作的檢查 | 免稅醫療服務,包括省計劃付費的部分 |
| 零稅率銷售,例如處方藥 | 出售資本財產,例如舊設備 |
| 診所向執業人員收取的房間租金和費用 | 金融服務 |
| 關聯企業的應稅銷售額 | 商譽 |
關聯企業簡單說,就是因控制關係而相連的人:一家公司和控制它的人,或受同一方控制的兩家公司(第 127 條)。診所和另一家出售其產品的獨立公司,可能要合併計算。
診所把免稅診療和應稅產品一起出售時,需要各自的價格,因為只有產品計入。最先要建立的記錄,是按日曆季度保存、按服務類別分列的收入。
診所如果只有免稅供應,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嗎?
不可以。進項稅抵免(ITC)只給登記人,而且只限購買項目中用於商業活動的部分。免稅供應不屬商業活動,所以為提供免稅供應而購買所付的稅不能申請,只能留在成本裡(CRA:進項稅抵免;第 169 條)。
仍有一項義務,沒有抵免也要履行。加拿大境外的供應商對某項服務或軟體不收 GST/HST,而診所並非只把它用於應稅銷售時,診所一般須自己繳稅:已登記的診所在申報表上繳,未登記的診所則在次月底前另行提交申報表(第 217 至 219 條)。
已登記的診所會把每筆採購分成三類:
| 購買項目 | 抵免 |
|---|---|
| 只用於應稅銷售,例如買來轉售的存貨 | 已付的全部稅款 |
| 只用於免稅服務 | 無 |
| 兩者共用,例如租金、水電和軟體 | 一個比例,算法見下一節 |
租金、水電和軟體等共用成本,進項稅抵免要怎麼申請?
先算出每項費用中用於應稅銷售的比例,再按該比例申請帳單上的 GST/HST,但受下列級距限制。CRA 要求方法公平合理,並在全年一致使用(CRA:ITC 資格比例)。
- 列出每項共用費用。
- 選一個能反映該費用實際用途的衡量標準。CRA 網頁沒有列明認可的衡量標準;租金和水電可用樓面面積,共用系統可用使用時數,這些都能直接反映用途。
- 用應稅用途除以總用途,得出應稅比例。
- 套用該比例所屬的級距。
- 按每張帳單申請結果,每個期間都使用同一個衡量標準。
《消費稅法》規定,用途「幾乎全部」屬應稅或免稅時,視為全部應稅或全部免稅;CRA 解讀為 90% 或以上,以及 10% 或以下。對大多數登記人來說,營運費用因此依下列級距處理(CRA;第 141 條):
| 費用的應稅比例 | 抵免 |
|---|---|
| 90% 或以上 | 已付的全部稅款 |
| 高於 10% 且低於 90% | 已付稅款中的該比例 |
| 10% 或以下 | 無 |
已登記診所的應稅銷售額(連同關聯企業)如果保持在 $400,000 以內,可能可以改為選擇 Quick Method。採用後,診所按含稅應稅銷售額的固定百分比匯繳稅款,只能就資本財產和少數其他項目申請抵免,所以不用分攤營運成本;免稅銷售不計入計算(規定第 IV 部分)。誰符合資格、稅率和截止日期,見 Quick Method。
餐飲和娛樂有自己的限額,見沒有或只有部分抵免的費用。
設備和其他資本性採購有什麼不同?
設備看主要用途,而不是精確比例。診所如果主要把治療設備、家具或電腦等資本動產用於商業活動,可申請全額抵免,否則完全不能申請(第 199(2) 條;CRA 表格)。
| 設備的應稅用途比例 | 公司、合夥企業或個人可申請的抵免 |
|---|---|
| 高於 50% | 已付的全部稅款 |
| 50% 或以下 | 無 |
診所自有的建築物適用另一張表,並且不採用全有或全無的界線(CRA 表格):
| 不動產的應稅用途比例 | 公司、合夥企業或個人可申請的抵免 |
|---|---|
| 90% 或以上 | 已付的全部稅款 |
| 高於 10% 且低於 90% | 已付稅款中的該比例 |
| 10% 或以下 | 無 |
乘用車和飛機對個人和合夥企業另有規定;CRA 網頁有相關表格。
怎麼記錄分攤方法,才能做到公平、合理且一致?
請保留每項分攤背後的資料。《消費稅法》並不要求有書面方法,但登記人必須在提交申報表之前,有足夠證據可以確定金額,才能申請抵免(第 169(4) 條)。CRA 表示,記錄一般須自其所屬年度結束起保存 6 年(CRA:須保存的記錄)。
與記錄一起保存的一頁說明,能讓分攤方法容易被證明。內容包括:每項共用費用、使用的衡量標準、為什麼適合該費用、公式、資料來源和訂定日期。
| 費用 | 衡量標準示例 | 須保存的記錄 |
|---|---|---|
| 租金和水電 | 用於應稅和免稅工作的樓面面積 | 標有面積和共用房間規則的平面圖 |
| 共用設備或軟體 | 使用時數 | 預約時間表或使用日誌 |
| 共用用品 | 就診次數或治療時間 | 按服務分類的預約記錄 |
一致性是指全年使用同一個衡量標準,並以同樣方式套用。在 CRA 審查中,登記人可以拿出的就是這類記錄;見 GST/HST 審查和審計。
發票要載明什麼?申請抵免有多長時間?
供應商開給診所的發票,金額越大,要載明的資料越多,而且診所必須在提交申請該抵免的申報表之前取得發票(《進項稅抵免資料(GST/HST)規定》第 3 條;CRA:進項稅抵免)。
| 發票總額 | 須載明的內容 |
|---|---|
| 低於 $100 | 供應商名稱、發票日期,以及已付或應付總額 |
| $100 以上,未達 $500 | 上述內容,加上供應商的 GST/HST 登記號碼、所收稅款(或稅款已含在內的說明,連同稅率),以及各項供應的稅務性質不同時,哪些項目應稅 |
| $500 或以上 | 上述內容,加上診所名稱、付款條件和每項供應的說明 |
同時有免稅和應稅項目的診所發票,應註明哪些項目應稅,讓企業客戶能申請他們的抵免。
抵免必須在申報表上申請,該申報表須在抵免所屬期間結束後 四年 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間的到期日之前提交(CRA:進項稅抵免;第 225(4) 條)。列名金融機構和一些大型登記人的期限較短。申報表本身,見申報 GST/HST 和申請進項稅抵免。
如果年內免稅和應稅銷售的比重有變化怎麼辦?
CRA 要求採用公平合理、全年一致的方法,沒有說明年內比重變動時該如何處理。一種做法是沿用同一個衡量標準,並按事先寫好的時間表重新計算每個比例;變動很大的診所,應請專業人士檢視這個做法。
有四種變化需要另外注意:
- 越過級距界線。 應稅用途為 10% 時,共用費用不能申請抵免;剛好高於它時,該費用大約可就該比例申請抵免。每次申報前,請檢查接近界線的比例。
- 應稅銷售額超過限額。 診所按登記指南的時間表登記。診所作為登記人期間,到期應付或已支付的稅款,一般可產生抵免(第 169(1) 條)。新登記人在登記時,也視為已購買其持有並用於商業用途的財產(第 171(1) 條);登記前所接受服務的稅款,一般不產生抵免。登記前的成本,見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
- 應稅銷售額回落到限額以下。 已登記的小供應商除非申請取消,否則仍保持登記;取消在財政年度結束日之後生效,而該結束日須在登記後至少 一年 之後(第 242(2) 條)。登記結束時,診所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了其持有的存貨,也視為停止將設備用於商業活動,因此可能要繳稅(第 171(3) 條)。申請取消前,請先算清楚。
- 設備的主要用途改變。 最後取得時主要用於商業活動的設備,如果變成主要用於免稅,視為先賣出再買回,診所須計算並申報相當於其基本稅額含量(basic tax content)的稅款。反向變化則可能讓診所視為購買並獲得抵免(第 200(2) 條;第 199(3) 條)。基本稅額含量是有自己公式的法定用語,所以請在年度申報表之前先把它算清楚。
舉例
所示金額僅作說明,以加元計,安大略省 HST 稅率為 13%。
全部免稅的物理治療診所
安大略省一家物理治療診所收入 C$400,000,全部來自免稅醫療服務。它沒有應稅銷售,所以一般不能登記,也沒有抵免可申請。租金 C$60,000 含 HST C$7,800,這筆稅留在租金成本裡。
同時有免稅和應稅銷售的診所
一家診所的免稅服務收入為 C$350,000,最近四個日曆季度的應稅銷售(例如產品和美容療程)收入為 C$45,000。其應稅銷售額超過 C$30,000,所以必須登記。假設下列租金和設備都是在登記之後購買。租金 C$60,000 含 HST C$7,800。書面說明按樓面面積分攤租金,15% 的空間用於應稅工作,所以抵免是 C$7,800 的 15%,即 C$1,170。其餘 C$6,630 留在租金費用中。只為轉售而購買的存貨 C$5,000,加 HST C$650,可申請全額 C$650。
兩種用途共用的設備
同一家診所為兩類工作共用的治療室購買設備 C$20,000,加 HST C$2,600。使用日誌顯示,60% 的時數用於應稅的美容療程。這超過一半,所以診所可申請全額 C$2,600。如果是 50% 或以下,就完全不能申請。診所之後如果主要把設備用於免稅服務,就適用視同出售規則。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診所同時有免稅和應稅服務、應稅銷售額接近限額,或申請抵免時沒有書面分攤記錄: 您是必須登記還是可以登記、每項共用費用如何分攤,以及過去的申請是否需要更正,全都取決於您的記錄。請借助記帳服務,根據服務收入、平面圖、時間記錄和過往申報表,逐期重建。
- 已申請抵免的申報表現在發現有錯: 見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
- 執業人員透過您的診所工作,由您代收客戶付款: 見診所為執業人員代收款項時的 GST/HST。
- 申報表上的銷售額與帳目不符: 見 GST/HST 申報表與帳目不符。
- CRA 正在審查您的抵免: 見 GST/HST 審查和審計。
- 您透過專業公司執業: 見專業公司。小供應商測試會加上《消費稅法》所定義的關聯企業的應稅銷售額。
- 您經營非營利或慈善診所: Schedule V 對慈善機構和公共部門機構的供應另設部分;公共服務機構的登記門檻和測試也不同;慈善機構或符合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可以就無法收回的部分稅款申請退稅(第 259 條)。門檻見 CRA 登記頁面。
- 您的診所在魁北克、卑詩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 在魁北克,GST/HST 一般由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管理,申報表也交給它而不是 CRA(RC4022)。魁北克銷售稅,以及其他三省的省銷售稅,是各有規則的獨立稅種;本頁只涵蓋 GST/HST。見省銷售稅。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不再屬於小供應商後,首次作出應稅供應時的 GST/HST 註冊申請期間 CRA 針對大多數企業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後 29 天內註冊;《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b) 款規定一般觸發條件 | 29 天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自願登記的小供應商必須保持登記的最短時間 小供應商必須登記至少這麼長時間後,才能申請取消登記 | 一年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RC4022) 核對日期 |
| 不能申請進項稅抵免(ITC)的商業用途比例 對大多數企業而言,營業費用,以及個人或合夥企業的乘用車用於商業活動的比例不超過這個水平時,一般不能申請進項稅額抵免(ITC);另有例外 | 10% | CRA:進項稅抵免(ITC)適用比例 核對日期 |
| 可申請全額進項稅抵免(ITC)的商業用途比例 對大多數企業而言,營業費用,以及個人或合夥企業的乘用車用於商業活動的比例達到這個水平時,一般可申請全額進項稅額抵免(ITC);另有例外 | 90% | CRA:進項稅抵免(ITC)適用比例 核對日期 |
| Quick Method 收入上限 按 CRA 的五個財政季度中四個季度測試計算,含 GST/HST 的全球應稅供應額(包括關聯方);另須符合其他條件 | $400,000 | CRA:GST/HST 簡易計算法 核對日期 |
| 資本性動產的商業用途比例門檻 對大多數車輛以外的資本性動產而言,商業用途超過這個比例時,一般可申請全額進項稅額抵免(ITC);不超過則不能申請 | 50% | CRA:進項稅抵免(ITC)適用比例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不動產可申請全額進項稅抵免(ITC)的商業用途比例 適用於已註冊的公司、合夥企業及個人的一般規則;金融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有例外規定 | 90% 或以上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購買資本性不動產不能申請進項稅抵免(ITC)的商業用途比例 適用於已註冊的公司、合夥企業及個人的一般規則;金融機構及公共服務機構有例外規定 | 10% 或以下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GST/HST 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限 一般自相關記錄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長期資產記錄及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須保存更久 | 6 年 | CRA:須保存的 GST/HST 記錄 核對日期 |
| 申請進項稅額抵免時,發票須增加稅務明細的金額門檻 銷售總額達到這一金額時,必須列明稅額明細和供應商的 GST/HST 號碼 | $100 | CRA:進項稅抵免 核對日期 |
| 申請進項稅額抵免時,發票須列明買方資料的金額門檻 銷售總額達到這一金額時,必須列明買方名稱、交易說明和支付條件 | $500 | CRA:進項稅抵免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Schedule V 第 II 部分(醫療保健服務)及第 123 條
- 《醫療保健服務(GST/HST)規定》(Health Care Services (GST/HST) Regulations)第 2 條
- 《消費稅法》第 127 條(關聯企業)
- 《消費稅法》第 141 條(用於商業活動)
- 《消費稅法》第 148 條(小供應商)
- 《消費稅法》第 169 條(進項稅抵免)
- 《消費稅法》第 171 條(成為和不再是登記人)
- 《消費稅法》第 199 條(資本動產)
- 《消費稅法》第 200 條(動產停止使用)
- 《消費稅法》第 217 至 219 條(進口的應稅供應)
- 《消費稅法》第 225 條(淨稅額和申請抵免的期限)
- 《消費稅法》第 259 條(公共服務機構的退稅)
- 《消費稅法》第 240 條(登記)
- 《消費稅法》第 242 條(取消登記)
- 《進項稅抵免資料(GST/HST)規定》
- 《簡化會計(GST/HST)規定》第 IV 部分(Quick Method)
- CRA:進項稅抵免
- CRA:計算 ITC 資格比例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RC4022)
- CRA:須保存的 GST/HST 記錄
- CRA 政策聲明 P-256:合資格醫療保健供應,以及醫療檢查、評估、報告和證明
- CRA Notice 311(2019 年 5 月):多專業醫療保健服務的擬議免稅
- CRA GI-198:整骨服務提供者
- 《加拿大法規》(Statutes of Canada)2026 年第 3 章第 163 條(第 7(f) 段已廢除)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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