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透過網路交易平台銷售貨品的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在平台對帳單上看到 GST/HST,但不確定自己是否已登記、是否欠稅的賣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如何登記,以及小供應商銷售額的詳細計算
- 省銷售稅與 QST
- 短期出租、非居民賣家和廣告發票上的稅
- 平台銷售的所得稅申報
平台代收了我的銷售的 GST/HST,是不是表示我已登記?
不是。您是否必須登記,要另外按您自己的應稅銷售額來測試。平台代收稅款,並不會讓您登記,也不能證明您必須登記;平台代收過稅的銷售額,仍然計入這項測試。背後的規則是:對未登記賣家的合資格銷售,《消費稅法》在大部分 GST/HST 事項上,把平台營運商(CRA 稱為「分銷平台營運商」,distribution platform operator)視為賣方,但賣家自己的小供應商測試除外(《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CRA)。
出現以下情況,您的案子就不單純:
- 您在平台上的銷售額加上其他應稅銷售額,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連續四個季度內,接近 $30,000;
- 您已登記,而對帳單上有您沒有設定的稅款;
- 您登記得晚,或超過上限後一直沒有登記;
- 有關聯企業也在銷售,因為關聯方的銷售額要計入這項測試(《消費稅法》第 148 條);
- 平台帳戶或撥款帳戶用您個人的名義,但銷售屬於某家公司或合夥企業;
- 您還銷售票券、會員資格或數位內容。
請備齊:平台的稅務報告、各月的撥款對帳單和退款報告;跨所有銷售管道、按日曆季度統計的銷售額;每張訂單的送達省份;您的登記狀態和日期,以及您把號碼交給平台的時間;與平台簽署的任何代理人選擇(GST506 表);平台帳戶、GST/HST 號碼和撥款帳戶分別屬於誰(您個人、公司還是合夥企業);以及平台費用的發票。
交易平台什麼時候代收 GST/HST?什麼時候由我自己收?
已登記或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平台營運商,會對未登記賣家銷售、送達加拿大的貨品代收稅款。已登記的賣家則自行收取並代收自己的稅款,包括透過平台完成的銷售,這與在加拿大進行應稅供應的每位登記人一樣(《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CRA;CRA 概述)。
| 銷售 | 由誰收取並代收稅款 |
|---|---|
| 貨品送達或提供給加拿大的買方,例如從平台設在加拿大的倉庫,或從加拿大境內發貨;賣家未登記 | 平台營運商,無論買方是誰 |
| 同樣的貨品;賣家已登記 | 賣家,除非賣家與平台已簽署代理人選擇(GST506 表) |
| 從加拿大境外地址,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給加拿大買方的貨品 | 只要供應商保留寄送方式的證據,就不適用平台規則;適用賣家自己的義務(CRA 定義) |
| 零稅率或免稅貨品 | 不適用平台規則;這些貨品不帶 GST/HST |
| 平台就該筆銷售向未登記賣家提供的服務 | 視為沒有向賣家供應,所以依平台規則,這些服務不帶 GST/HST(《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與銷售無關的收費,例如廣告,適用各自的規則 |
| 票券、會員資格、數位內容 | 屬於另一個問題:見下文 |
只刊登或宣傳貨品,或只處理付款的網站,屬於「排除營運商」(excluded operator),依《消費稅法》不算平台營運商(《消費稅法》第 211.1 條)。
請向平台如實說明您的登記狀態。 如果賣家的不實陳述,導致平台沒有代收本應收取的稅款,賣家要為這筆稅款負責,平台也分擔責任;但平台若不知情、也不可能合理得知,並出於善意依賴賣家的說法,則被評定的稅額不會超過平台實際收取的稅款(《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
如果我已登記,平台銷售要怎麼收取、申報和匯繳?
已登記的賣家對自己的應稅銷售收取 GST/HST,包括透過平台完成的銷售,並在申報表上申報,再匯繳淨稅額(CRA)。
使用一般方法的申報表,平台銷售與其他應稅銷售填在同樣的欄位:收入(不含 GST/HST 或省銷售稅)填在第 101 行;您應收或已收的全部 GST/HST 填在第 103 行;平台費用上所付稅款的抵免填在第 106 行(CRA 申報表說明)。各行如何填、怎麼提交,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和申請抵免。使用速算法的申報表,填寫說明不同:見速算法指南。位於魁北克的企業,要用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的表格向其提交 GST/HST 申報表(CRA RC4022)。
已登記賣家的銷售是它自己的供應,所以即使稅款是平台收取並代收的,賣家仍要申報並匯繳這筆稅:平台規則只適用於未登記的賣家(《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只有您和平台雙方都已登記,並以規定表格(CRA 的 GST506 表)共同作出選擇時,才改由平台申報這筆稅款,而您須就此負連帶責任(《消費稅法》第 177 條;CRA GST506 表)。這份表格不必寄給 CRA,雙方各自保存一份已簽署的副本。沒有這項選擇時,請在您自己的申報表上申報這筆稅,只報一次。CRA 的平台頁面沒有說明平台如何顯示已登記賣家的銷售:提交前,請把平台的稅務報告與您自己的記錄核對。
如果稅款沒有匯繳,其他人也可能與賣家一起承擔責任:除有限合夥人外的每位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共同負責(《消費稅法》第 272.1 條);公司的董事在符合該法條件、且沒有盡職抗辯可用時也要負責,自其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之日起 兩年 後,不得再作評定(第 323 條)。
如果我未登記,要申報什麼?
只要您未登記,而且該筆銷售符合平台規則,這些銷售一般不必在 GST/HST 申報表上申報任何東西。《消費稅法》把平台而不是您視為合資格銷售的供應商,CRA 頁面也把收取和代收稅款的責任放在平台身上。兩者都沒有說明您要就這筆銷售提交 GST/HST 申報表(《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CRA)。請逐筆檢查銷售,也要檢查您自己的登記測試。
這並不表示您的義務到此為止:
- 這些銷售仍是營業收入。見平台向 CRA 的申報。
- CRA 的平台頁面沒有說明,所得稅稅表要如何列示平台代收的稅款。關於銷售額中所含稅款的一般處理,見我收取的 GST/HST 算收入嗎?。
- 您自己的銷售額,仍要繼續做登記測試。平台代收稅款,並不會讓測試暫停。低於上限時,您也可以自願登記:見何時須登記 GST/HST。
- 沒有登記,就不能就平台費用申請抵免(CRA)。如果您之後登記,可能可以就登記前已付的部分稅款申請抵免:見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
- 您在邊境付了 GST 的貨品,之後透過平台銷售:如果您向平台提供了這筆稅的證據,《消費稅法》可以把抵免轉給已登記的平台,並禁止您自己追回(《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見進口 GST 和海關發票。
平台對帳單上列有 GST/HST,我該怎麼看?
先找出就 GST/HST 而言是誰做了這筆銷售,再讓稅額那一行與這個答案對上。光看稅額那一行,無法判斷是平台為自己代收,還是應該列入您的申報表。
| 對帳單顯示的內容 | 要檢查什麼 |
|---|---|
| 銷售上有稅;您未登記 | 貨品是否送達加拿大,以及平台是否已登記。平台被視為供應商,所以這筆稅一般由平台申報 |
| 銷售上有稅;您已登記 | 這筆稅屬於您自己的供應,要列入您的申報表,除非您和平台簽署了代理人選擇(GST506 表)。請確認平台留下了或付出了什麼 |
| 送達加拿大的銷售沒有稅;您未登記 | 貨品是否零稅率或免稅,或是從加拿大境外寄出。若都不是,請向平台查詢 |
| 平台費用上有稅;您已登記 | 這是您作為平台服務的買方被收的稅:可能可以申請抵免 |
| 平台費用上有稅;您未登記 | 您無法追回。如果這項費用與適用平台規則的銷售有關,請向平台查詢為何出現稅款 |
稅率要看貨品送達何處,而不是您住在哪裡(CRA)。送到安大略省,HST 是 13%;送到新斯科舍省,HST 是 14%;送到艾伯塔省,GST 是 5%。見各省適用的稅率。本頁只談聯邦 GST/HST;省銷售稅和 QST 另有規定。
平台費用上的稅,我能申請進項稅抵免嗎?
只有已登記的賣家可以,而且只限於該費用上實際被收的稅款,以及費用用於商業活動的部分(CRA)。未登記的賣家沒有抵免可申請。
每項抵免申請,都要有費用發票或對帳單作支持,其上載有 CRA 要求的、能支持該金額的內容,這些內容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和申請抵免。對多數登記人而言,申請期限是:該抵免最早可申請的期間結束後,四年 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間,其申報表的到期日。如果費用對帳單上沒有稅,就沒有抵免可申請。透過平台購買的廣告上的稅,適用各自的規則:見廣告發票上的 GST/HST。
銷售、費用、稅款和撥款要怎麼記帳,才能讓申報表和帳簿一致?
每筆訂單都依平台自己的報告入帳,再把每筆撥款對回它背後的訂單。撥款是平台扣除費用、自己留下的稅款、退款和保留金之後支付給您的金額,所以光憑撥款,無法支持申報表。
- 下載同一期間的稅務報告和撥款報告。
- 每張訂單都記錄售價、對帳單上列出的稅款、由誰代收、費用和任何退款。
- 銷售額按稅前、費用前入帳。費用記為支出;如果您已登記,費用上的稅款要另外分開記。
- 如果您已登記,銷售上的稅款先放在 GST/HST 應付帳戶,扣除抵免後再匯繳。
- 如果您未登記,平台代收的稅款要獨立一行列示,放在銷售和支出之外,這樣每筆撥款仍能對上買家實際付的金額。這筆稅在收入中如何列示,目前沒有定論(見上文):請在準備稅表之前先確定。
- 如果您已登記,提交前請把每個申報期間的訂單總額,與第 101、103 和 106 行對上。
帳戶和分錄的做法,見在帳簿中記錄 GST/HST。美元撥款和匯率,見美元銷售與交易平台撥款。
透過平台轉售票券、銷售會員資格、創作者訂閱和數位內容,又怎麼辦?
CRA 針對貨品的平台規則,涵蓋送達加拿大的有形貨品銷售;其頁面沒有談到票券轉售、會員資格或支持者方案,也沒有談到加拿大賣家銷售的數位內容。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平台列出稅款或沒有列稅是正確的。
針對數位產品和服務的另一套平台規則,只適用於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賣家:是非居民、沒有在加拿大經營的業務中進行供應,而且未登記(《消費稅法》第 211.1 條和第 211.13 條)。加拿大企業不是這類賣家,所以這套規則不會接手它的稅務。適用的是賣家自己的登記狀態和收費規則。
轉售您在別處買來的貨品,和其他貨品銷售一樣,依登記狀態和送達地點,適用上面的貨品規則。轉售票券,或銷售會員資格和訂閱,則是另一個問題:是否適用 GST/HST、適用多少,取決於供應內容、買方所在地和您的身份。這是提交前要先判斷清楚的地方。
我的平台銷售接近或超過小供應商上限:先查什麼?
把平台銷售額,即使稅款是平台代收的,加上您在加拿大境內和境外的其他應稅銷售額,將總額與 $30,000 的上限比較:一個日曆季度內,以及連續四個季度內。銷售額按買家付的價格計算,即平台費用和其他支出扣除前的金額,而不是撥款金額(測試見 CRA;平台銷售仍計入的依據,見《消費稅法》第 211.23 條和第 148 條)。計算方法和登記日期,見何時須登記 GST/HST;須在生效日期起 29 天 內申請。登記之後,平台規則不再適用於您的銷售,所以請把號碼提供給平台。
- 如果您超過上限卻一直沒有登記,見未提交的 GST/HST 申報表和估計評稅。
- 如果您在有號碼之前就收了稅,見登記前收取的 GST/HST。
平台規則適用於「未登記」的賣家,並保留賣家自己的登記義務和小供應商測試(依第 211.23 條,涉及第 148、240 和 249 條)。CRA 頁面沒有說明,若追溯登記到本應登記的日期,對先前平台銷售的稅款該由誰負責是否有影響:提交較早期間的申報表之前,請先弄清楚。
舉例
以下例子僅作說明,以加元計。
未登記的安大略省賣家,貨品放在平台倉庫
一位未登記的賣家,把貨品放在平台設在加拿大的倉庫,一年按買家付的價格賣給安大略省買家 C$25,000。平台已登記 GST/HST,所以這些銷售的 HST 由平台而不是賣家申報。賣家自己的測試仍要繼續:再加上網站直接訂單 C$8,000,四個季度的合計 C$33,000 就超過了 C$30,000 的上限。
已登記的賣家,平台銷售 C$120,000
一位使用一般方法的安大略省已登記賣家,賣出送達安大略省買家的貨品 C$120,000。按 13% 的 HST,這些銷售的稅款是 C$15,600。平台費用是 C$18,000,載有必要內容的費用發票上顯示 HST C$2,340。申報表在第 101 行填 C$120,000,第 103 行填 C$15,600,第 106 行填 C$2,340,所以扣除其他抵免之前,淨稅額是 C$13,260。這個例子假設平台對其費用收取了 HST,而且沒有共同的代理人選擇(GST506 表),所以由賣家匯繳銷售上的稅款。這兩點都要用對帳單確認。
一直沒有登記的兼職生意
一家兼職生意在平台上,第一年賣出約 C$40,000 的應稅貨品,第二年約 C$60,000(按買家付的價格計算),而且一直沒有登記。由於平台銷售要計入它自己的測試,第一年的 C$40,000 在四個季度內已經超過 C$30,000 的上限;若某一個季度超過 C$30,000,就會更早超過。第二年的 C$60,000 就落在它可能已經必須登記的期間。對帳單上只顯示平台的稅款,而沒有顯示賣家是在哪個季度越線,也沒有顯示生效日期。這必須跨所有銷售管道,逐季度算出來。追溯登記到本應登記的日期,是否會改變這些銷售的稅款該由誰負責,CRA 頁面沒有回答。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的平台銷售接近或超過上限,或您登記得晚: 見何時須登記和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計評稅,並請記帳協助根據平台的報告,按季度重建銷售記錄。
- 對帳單上有您沒有收取的稅款,或您無法判斷該由您還是平台匯繳: 請用在帳簿中記錄 GST/HST,並請記帳協助對帳,核對撥款、費用和稅款。
- 您銷售票券、會員資格或數位內容: CRA 頁面沒有對此作出定論,所以在依賴平台的稅額之前,請先向稅務專業人員確認稅務處理,並請記帳協助按類型和買家所在地,重建這些銷售記錄。
- 平台撥款進入個人帳戶,但銷售屬於公司: 見個人帳戶中的公司收入,並請記帳協助分開每個實體的銷售和稅款。
- 您的公司或合夥企業有關聯企業: 它們的銷售額要計入測試,所以請用何時須登記一併檢視。
- 您的撥款是美元: 見美元銷售與交易平台撥款。
- 您透過訂房平台短期出租住宿: 見短期出租的 GST/HST。
- 您是美國或其他外國賣家: 見非居民和數位賣家。
- 您擔心平台會申報您的銷售: 見平台向 CRA 的申報。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須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稅率 | 13%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新斯科細亞省 HST 稅率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此前為 15% | 14%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GST 稅率 阿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薩斯喀徹溫省及各地區;也適用於 HST 中的聯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不再屬於小供應商後,首次作出應稅供應時的 GST/HST 註冊申請期間 CRA 針對大多數企業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後 29 天內註冊;《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b) 款規定一般觸發條件 | 29 天 | CRA:何時須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在加拿大供應合資格貨品(數位經濟)
- CRA:數位經濟定義
- CRA:數位經濟企業的 GST/HST
- CRA:何時須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進項稅抵免
- CRA:填寫 GST/HST 申報表的說明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1.23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1.13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11.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48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77 條
- CRA:GST506 表,代理人與本人之間的選擇及撤銷選擇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23 條
- CRA: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料(RC4022)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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