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已收款的發票漏收了應收銷售稅的美國賣方
- 多個期間持續漏收稅的定期發票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您是否、何時須在某州收稅(經濟稅務關聯)
- 多個州的追溯期與自願披露
- 怎樣證明銷售免稅,以及當地稅率的選擇
- 加拿大 GST/HST
誰欠州政府那筆從未收取的銷售稅?
一般是賣方。應收銷售稅而未收的賣方,不論客戶有沒有付過,都欠州政府這筆稅,遲繳的稅款可能產生罰款和利息。加州表示賣方負責繳納正確的金額。德州表示賣方負責收取和繳納。紐約州規定,須收稅的人對稅款負個人責任,這一用語涵蓋合夥人和 LLC 成員,以及有遵守義務的高級職員、董事、經理和雇員(第 1131 條)。
您之後能否向客戶收這筆稅,是另一個問題。這取決於所在州的法律,以及銷售協議和發票上對稅款的說明(見下一節)。如果它們沒有提到,您可能要自己繳。
客戶也可能欠稅,這是一項獨立的義務。使用稅是賣方沒有收稅時買方自己的稅(企業採購的使用稅):賣方沒有收稅的德州買方,必須直接向審計長辦公室繳納(德州使用稅);加州買方的使用稅責任持續到稅款繳給州政府為止,零售商的收據除外(R&TC 6202);沒有向賣方付款的紐約州客戶,須直接向稅務局繳納。但這並不是把賣方自己各期的問題擱著不管的理由。
獨資經營者直接欠稅。對於實體,背後的人也可能欠稅:德州規定,負責任的個人對向客戶收取而未上繳的稅款負個人責任(稅法典第 111.016 條),加州對實體銷售稅的個人責任在業務終止後適用(R&TC 6829)。誰負責、負責多久,請見提交銷售稅申報表。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了:
- 價格原本就打算含稅,所以稅款要從已收到的金額中扣出來。
- 發票(包括定期發票)在多個期間、向多位客戶,或在多個州都沒有收稅。
- 部分買方可能免稅,但沒有存檔證明。
- 部分發票收了稅卻從未上繳。這是不同的、更嚴重的問題。
- 州政府已經來函。
請先準備:發票和合約(查找任何有關稅款的措辭)、每筆銷售的送貨州、同期已提交的申報表和已繳的稅款、適用的稅率,以及任何轉售或免稅證明。
我能開更正發票,現在向客戶收稅嗎?
只有賣方有權就稅款向客戶收費時才可以,而各州對這項權利的來源規定不同。沒有全國統一的答案。本頁查閱了三個州:
| 州 | 該州自己的條文怎麼說 | 對補收意味著什麼 |
|---|---|---|
| 加州 | 零售商能否在價格上加收銷售稅補償,完全取決於銷售協議的條款。如果協議這樣寫、發票或其他銷售憑證顯示了該金額,或已張貼告示,則推定雙方有此約定(Regulation 1700)。 | 合約條款,或該筆銷售的發票或其他銷售憑證上的稅款一行,支持補收。如果合約沒有提到,且該筆銷售的發票沒有顯示稅款,則沒有可適用的推定,由協議條款決定。 |
| 紐約州 | 須收稅的人,有權像收取價款的一部分一樣,向客戶收取這筆稅。沒有向賣方付款的客戶,須在稅款應繳之日起 20 天 內提交申報表並向稅務局繳納(第 1133 條)。 | 法律賦予賣方與收取未付價款相同的向客戶收稅的權利,並要求賣方提起收款訴訟時,將州稅務委員會列為當事方。本文查閱的文本沒有說明合約沒提到稅款時如何處理,所以銷售條款仍然重要。客戶對州政府有自己的義務。 |
| 德州 | 賣方負責正確的金額,沒有被收稅的買方直接繳納使用稅(收稅常見問題;使用稅)。作出應稅銷售的賣方,必須把稅款加到銷售價格上;一旦加上,它就是買方欠賣方的債務,未付時可像原價款一樣依法追討(稅法典第 151.052(a) 條)。 | 德州法律把加收的稅視為客戶債務,可像價款一樣追討。對於銷售之後才首次加收的稅,如何配合已經約定的固定價格或含稅價格,法律沒有說明,所以銷售條款仍然重要。 |
| 任何其他州 | 本頁未查閱。 | 不要假設加州或紐約州的答案適用於您所在的州。請查明您所在州的法律,對已完成的銷售補加漏收的稅款是怎麼規定的,再與您的合約和發票所寫的內容核對。 |
只收應繳的稅:加州要求賣方,收取超過應繳稅額的部分,須退還客戶或繳給州政府。客戶拒絕付款,並不終止賣方對州政府的義務。
能否把稅轉嫁出去,由什麼決定:合約、發票措辭,還是州?
三者都有關。州法律設定檢驗標準;合約和發票則是雙方約定內容的證據。在加州,銷售協議的條款決定一切,合約中加收銷售稅的條款、發票或其他銷售憑證上顯示的稅額,或張貼的告示,各自都會產生客戶已同意的推定(除非另有證明,法律視為已同意)。只有單一總額、沒有稅款一行、也沒有含稅措辭,則不產生推定,所以由協議的其他條款決定。該法規沒有說明,之後更正發票上首次加入的稅款一行,是否算作銷售憑證,所以以此為基礎的補收並不確定(Regulation 1700)。它涵蓋實體商品的銷售;服務或數位產品可能適用不同規則。
您是把銷售稅算在價格裡,還是另外加收?
在德州和加州,兩種做法都可能正確,但必須告知客戶採用哪一種。
- 德州:賣方必須單獨列明稅款,除非給客戶書面聲明德州稅已包含在銷售價格內,並張貼標示說明(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 加州:在發票或收據上單獨列出金額。如果稅款包含在價格內,賣方必須透過張貼告示、價格標籤或廣告,以 Publication 73 規定的措辭告知買方。
要從含稅總額中倒推出稅款,德州給出這個公式:價格除以 1 加稅率,得到稅前價格,差額就是稅款。
陷阱是:發票什麼都沒說,之後卻說「我們原本是含稅的」。本頁查閱的指引,把含稅定價與以規定形式告知客戶掛鉤。它沒有說賣方事後可以宣布價格含稅,也沒有說在兩種措辭都沒有給出時,州政府如何計算金額。請兩種算法都算出風險:在已收金額之上另加稅款是較大的數字,由州政府決定適用哪一種。
該筆銷售本來就應稅嗎?
有些未收稅的發票本來就不應收稅,所以計算之前先核查。四個常見原因:
- 該商品或服務在那個州不應稅。 各州對哪些服務、軟體和數位商品應稅規定不同(軟體請見各州軟體即服務的銷售稅)。請先查該州自己的應稅銷售清單。
- 買方免稅或為轉售而購買。 德州把向提供轉售或免稅證明的客戶的銷售視為免稅(德州審計長辦公室)。時機很重要:紐約州要求證明最遲在交貨或提供服務後 90 天 內取得,此後賣方和買方雙方都須承擔證明該銷售免稅的舉證責任(ST-120)。銷售很久之後才收集到的證明,可能不夠。
- 貨物已運出州外。 德州賣方對運送並交付到州外地點的商品,不必收德州稅,但記錄必須顯示交貨證明,例如提單、運輸發票或郵寄收據(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加州一般不對直接運給州外買方、供加州以外使用的產品課稅;買方在加州提貨的,大多數情況下該銷售不符合資格(Publication 101)。這兩條規則都不能確定目的地州的稅:德州指出,其賣方可能需要在另一個州收稅。
- 您當時還不必在那裡收稅。 請見何時必須收銷售稅。
證明何時、如何收取,以及什麼算有效證明,請見客戶的免稅證明;一筆銷售該用哪個地方稅率,請見按送貨地址確定銷售稅來源地。
怎麼更正已收款但沒有收對銷售稅的發票?
允許更正申報的州,稅款一般按銷售發生的期間申報,而不是您發現錯誤的期間。加州的申報說明要求不要因為早期的錯誤調整本期總銷售額:請更正前一期的申報表,並連同罰款和利息繳納追加稅款(CDTFA)。德州接受更正申報表,連同追加的稅款、罰款和利息。
州政府能追溯多久,決定您要更正多少個期間。德州:自稅款到期日起 4 年,如果沒有提交申報表,或更正後的稅額比申報的高出 25% 或以上,則沒有時限(稅法典第 111.201 條和第 111.205 條)。紐約州:自申報表提交之日起 三年,沒有提交申報表則隨時可以(第 1147(b) 條)。加州:自申報表所屬季度的次月與申報表提交日兩者中較晚者起 三年,沒有提交申報表為 八年,欺詐則沒有時限(R&TC 6487)。
哪種途徑合適,取決於受影響的期間有多少,以及州政府是否已聯繫過您;提交任何東西之前請先核查。自願披露協議是您在州政府聯繫您之前,主動向州政府申請的安排:您申報並補繳過去的稅款,州政府限制罰款,並在部分州限制追溯的年限。
| 您的情況 | 要核查的途徑 | 該州的文本怎麼說 |
|---|---|---|
| 一個或少數幾個期間,已登記並在申報,州政府沒有聯繫您 | 按期間逐期更正申報表 | 加州和德州各自說明了按期間的更正申報表,連同追加稅款、罰款和利息。 |
| 許多期間,或從未申報的期間,或您想跨期間減免罰款 | 自願披露協議 | 德州:適用於審計長辦公室尚未就該負債聯繫過、也未通知審查的企業;審查範圍限於企業首次聯繫審計長辦公室之前 四年 內到期的申報;法定罰款予以免除,大多數情況下利息也免除(德州)。紐約州:適用於就該稅種和期間尚未被審查、也未收到繳款通知的納稅人;您繳納披露的稅款和利息,不罰款;在收到接受函之前不要提交申報表(紐約州)。 |
| 州政府已經聯繫、審查或向您開單 | 回應通知 | 德州在審計長辦公室就該負債聯繫您,或通知您審查之後,就關閉其計劃;紐約州在您就這些稅種和期間被審查,或已被開單之後,就關閉其計劃。請見銷售稅審查。 |
紐約州還表示,已提交申報表但沒有全額繳納的納稅人不符合資格。如果賣方提交了申報表,申報了銷售但沒有申報稅款,在提交任何東西之前,應向稅務局詢問適用哪種途徑。加州的披露計劃,不適用於須繳加州銷售稅的銷售,也不適用於持有或曾持有賣方許可證的人(CDTFA);已在加州登記的賣方如有許多期間,應向 CDTFA 詢問適用哪種途徑。逐步申報的步驟請見提交銷售稅申報表;多個州和追溯期請見補繳未收的銷售稅。
會有罰款和利息嗎?可以豁免嗎?
稅款逾期繳納時,會產生罰款和利息,是否可以豁免取決於各州和原因。
| 德州 | 加州 | |
|---|---|---|
| 逾期繳款罰款 | 逾期 1–30 天繳納為 5%,更晚則為 10%;每份逾期申報另加 $50;如果在應繳稅款/費用通知書(Notice of Tax/Fee Due)上的日期之後才繳納,合計 20%(德州) | 逾期申報或逾期繳款,罰款為 10%,兩者合計不超過該比率(CDTFA) |
| 利息 | 自申報到期日之後的 第 61 天 起算,年利率浮動 | 逾期每個月或不足一個月計算 |
| 罰款減免 | 須先提交所有申報表並繳清全部稅款;如果過去 兩年 內曾獲減免,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予減免;限於 一個年度、兩個季度或六個月度的報告期間(德州) | 合理原因,且是盡了一般注意仍無法控制的情況;缺乏資金、故意疏忽或缺乏一般注意則不可;請在 CDTFA-735 表上申請(CDTFA) |
| 利息減免 | 大多數情況下,自願披露協議下可以,但已收取而未上繳的稅款不可(德州);減免申請表也涵蓋利息(德州) | 範圍狹窄:災害、機構不合理的錯誤或延誤,或依賴機構錯誤的書面意見 |
德州把超出其期限限制的申請,轉到其自願披露計劃。各州根據事實決定申請。加州在發現未申報的稅款是由疏忽、故意無視法律或欺詐造成時,還會另加罰款(CDTFA)。
實際向客戶收取而沒有上繳的稅款,處理方式不同。德州對此沒有追溯期限,披露協議也不免除其利息(德州),而加州在賣方明知收了稅卻沒有按時上繳時,可另加罰款(CDTFA)。請見補繳未收的銷售稅。
怎樣避免定期發票繼續漏收銷售稅?
先修正定期發票的模板或排程,讓下一個週期的發票正確;已發出並已付款的發票,按上述步驟處理。然後從發票設定和銷售協議上修正原因,並逐期對照申報表檢查。
- 找出原因。 常見原因有:針對某位客戶關閉了稅款、某個項目被標為不應稅、客戶記錄沒有送貨州,或在需要登記的州還沒有登記(若是如此,請見補繳未收的銷售稅)。
- 把稅款寫進文件。 加州和德州的指引,都要求每張發票上有單獨的稅額,或該州的含稅措辭,加州還接受加收稅款的合約條款;請查核您所在州的規則。對於固定價格或訂閱合約,在下一張發票加稅之前,先讀清楚合約允許什麼。
- 標記真正免稅的客戶,並保存證明。 德州要求證明記錄至少保存 4 年(德州)。
- 依該州的來源地規則設定稅率。 視州和銷售而定,賣方所在地或送貨地址決定地方稅率;德州地方銷售稅一般依賣方的營業地點(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請見按送貨地址確定銷售稅來源地。
- 逐期對帳。 比較應稅銷售額乘以稅率、發票上顯示的稅款,以及申報表上繳納的稅款,讓差異在第一個期間就出現,而不是一年之後。如果它們已經不一致,請見銷售稅應付款與申報表不符。
補收、爭議或自己承擔的稅,在帳目上怎麼處理?
把欠州政府的稅款與客戶所付的款項分開記錄。稅款由買方負擔時,它經過應付款科目,不計入銷售收入;州政府把它規定為賣方的稅時,它可能屬於總收入,準備稅表的人應在您入帳之前確定適用哪種。兩種情況都請見銷售稅分錄;三種情形如下:
| 發生了什麼 | 帳目上怎麼處理 |
|---|---|
| 客戶支付補收的款項 | 對於買方負擔的稅,這筆款項沖銷向客戶開出的金額,負債在繳納申報表時沖銷。先確認是否已經向州政府繳過,避免重複入帳。 |
| 客戶有爭議或拒絕 | 稅款仍然欠州政府。未付的補收款是您可能收不回來的應收款(沖銷未付的客戶發票),而您欠的稅可能最終成為您自己的成本。 |
| 您從一開始就自己承擔稅款 | 您繳的稅可能減少您從該筆銷售實際留下的金額。罰款和利息各記一行,以便保持可見。 |
這些金額在所得稅表上如何處理,是替您準備稅表的人要處理的另一個問題。
舉例
這些例子僅作說明。所有金額以美元計。德州的例子使用該州的最高綜合稅率;加州和紐約州的稅率為假設,並非任何銷售的公佈稅率。
德州:$12,000 應稅銷售,沒有顯示稅款
奧斯汀的一位賣方開出 $12,000 的應稅銷售,全部已付款,發票上沒有稅款。按德州 8.25% 的最高綜合稅率,在已收金額之上另加的稅款約為 $990。如果有規定的含稅聲明和標示,包含在價格內的稅款將是 $12,000 減去($12,000 除以 1.0825),約 $915。沒有這些措辭時,較高的數字是更穩妥的規劃依據,由州政府決定。不管哪種情況,都欠審計長辦公室。加到價格上的稅款,在德州法律下是客戶債務;約定的固定價格或含稅價格,可能影響還能收回多少。
加州:向六位客戶 $30,000,合約沒有提到稅款
一家家具製造商向六位客戶開出 $30,000。沒有合約提到稅款,沒有發票顯示稅款,也沒有張貼告示。按假設的 8% 綜合稅率,稅額為 $2,400。沒有 Regulation 1700 的推定可適用,所以由協議條款決定,而條款沒有提到。製造商可能要把 $2,400 當作自己的成本,並按銷售所屬期間更正申報表。
紐約州:$5,000 應稅印刷,沒有顯示稅款
一家印刷店開出 $5,000 的應稅工作,沒有收稅。按假設的 8% 綜合稅率,稅額為 $400。如果這些工作應稅,印刷店須負責,而沒有向印刷店付款的客戶,也依第 1133 條欠稅務局這筆稅。處理印刷店自己的責任和向客戶補收,是兩個獨立的步驟;州政府的途徑取決於印刷店是否已提交申報表、是否被聯繫過。
您的情況不同嗎?
- 發票好幾個月沒收稅、客戶已經付款,或州政府已經來函:適用哪個州和期間的規則、是補收還是自己承擔,以及用更正申報表還是披露協議來更正,都是要拿著記錄來決定的事。請見記帳協助和補繳未收的銷售稅。
- 您不確定自己是否須在那個州收稅:請見何時必須收銷售稅。
- 買方說他們免稅,而您沒有證明:請見客戶的免稅證明。
- 州政府已開始審查或發來資料要求:請見銷售稅審查,並把通知帶去記帳審閱。
- 您收了稅卻從未上繳:請見補繳未收的銷售稅,並先核對存款和申報表。
- 您的帳目無法顯示按州開具、收款和課稅的金額,或申報表上的稅款與發票不符:在它們對上之前,無法算出欠款。請見補齊逾期的帳目和記帳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紐約州客戶就供應商未收取的稅款提交稅表並繳稅的期限 未向依法須收取稅款的人支付稅款的客戶,必須在稅款應付日起此期限內提交稅表並直接繳稅 | 20 天 | 紐約州稅法第 1133 條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向客戶取得資本改良證明書的期限 提供服務之後。此後,由承包人負責證明該工程屬於資本性改良。 | 90 天 | 紐約州稅務局:ST-124 表,資本改良證明書(12/15) 核對日期 |
| 德州一般稅款評定期限上限 一般自稅額到期應付之日起計算;可能適用例外及暫停計時的規定 | 4 年 | 德州《稅法典》:第 111.201 條 核對日期 |
| 德州取消評稅時效限制的重大錯誤門檻 第 111.205(b) 條:更正後到期應付稅款,比最初申報金額高出至少 25%。 | 25% | 德州議會:《稅法》第 111.205(b) 條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一般銷售稅評稅時限 自稅表提交之日起算;如果沒有提交稅表,或稅表是故意虛假或欺詐,則可隨時評稅 | 三年 | 紐約州稅法第 1147 條 核對日期 |
| 加州一般銷售稅欠稅確定的時限 季度期間結束次月最後一日與稅表提交日兩者中較晚者之後;欺詐或意圖逃稅者不適用 | 三年 | 加州稅收法典第 6487 條 核對日期 |
| 未提交稅表時,加州銷售稅確定的時限 季度期間結束次月最後一日之後,即建議確定該金額的季度期間之後 | 八年 | 加州稅收法典第 6487 條 核對日期 |
| 德州自願披露的審查期間 報告應在企業首次聯繫審計長前四年到期;已收取但未匯繳的稅款沒有期限限制 | 四年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自願披露計劃(Publication 96-576) 核對日期 |
| 德州逾期繳稅罰款比例,第 1–30 天 逾期稅款的比例 | 5% | 德州:逾期稅款的罰款 核對日期 |
| 德州逾期繳稅罰款比例,第 30 天後 逾期稅款的比例 | 10% | 德州:逾期稅款的罰款 核對日期 |
| 德州銷售稅報告遲交罰款 每份遲交的報告,包括無稅款須繳的報告 | $50 | 德州:逾期稅款的罰款 核對日期 |
| 通知日期後德州逾期繳稅的罰款比例 若在稅款或費用到期通知所列日期之後才繳付,占逾期稅款的總比例 | 20% | 德州:逾期稅款的罰款 核對日期 |
| 加州銷售稅及使用稅申報表或付款逾期的罰款率 該期間應繳稅款的比例;逾期提交與逾期付款合計不超過此稅率 | 10% | 加州 CDTFA:Publication 75,何時適用利息和罰款 核對日期 |
| 德州逾期銷售稅法定利息的起算時間 利息從報告到期日之後第 61 天開始累計;利率是浮動的,每個曆年設定一次 | 第 61 天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逾期欠稅罰款 核對日期 |
| 德州罰款豁免對先前豁免的回顧期 在此期間獲得免預扣的企業,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不符合資格 | 兩年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罰款減免 核對日期 |
| 德州罰款豁免的最多報告期間 超出這些限制的申請,交由自願披露計劃處理 | 一個年度、兩個季度或六個月度的報告期間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罰款減免 核對日期 |
| 德州銷售稅與使用稅證明記錄的最低保存期限 在審查、上訴或退稅程序期間,須保存更久;特別義務可能要求更長的保存期限。 | 4 年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保存記錄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州 CDTFA:Publication 73,您的加州賣方許可證
- 加州 CDTFA:Regulation 1700,銷售稅補償
- 加州 CDTFA:Publication 75,何時適用利息和罰款
- 加州 CDTFA:Publication 75,利息、罰款及收款成本追償費的減免
- 加州 CDTFA:更正申報
- 加州 CDTFA:銷售及使用稅申報表的線上申報說明
- 加州 CDTFA:Publication 101,運往加州以外的銷售
- 加州 CDTFA:州外自願披露計劃
- 紐約州稅法第 1133 條
- 紐約州稅法第 1131 條
- 紐約州稅法第 1147 條
- 德州稅法典第 151 章,有限銷售、消費及使用稅
- 德州稅法典第 111 章,收款與程序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地方銷售及使用稅(Publication 94-105)
- 加州稅收法典第 6202 條
- 加州稅收法典第 6487 條
- 加州稅收法典第 6829 條
- 紐約州稅務局:ST-120 表,轉售證書及填表說明
- 紐約州稅務局:自願披露與合規計劃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銷售稅收取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使用稅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自願披露計劃(Publication 96-576)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罰款減免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逾期欠稅罰款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申報與繳款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保存記錄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線上訂單(Publication 94-171)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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