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在独资经营、合伙企业或公司的账目中为采购选择税码的 GST/HST 注册人
- 没有核实哪些税款可以收回,就对餐饮、保险、银行费用或外省采购申请了抵免的注册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汽车、电话和家庭办公室的抵免,以及如何申报
- 供应商的收据必须有哪些内容
- 在边境或报关行发票上缴纳的 GST
- 省销售税、保费税和魁北克的 QST
- 慈善机构、公共机构、金融机构和长途卡车司机的特殊规则
哪些开支完全不能或只能部分申请进项税抵免?
GST/HST 注册人只能就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税款申请进项税抵免(ITC):一是经营采购中被收取的 GST/HST,二是《消费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允许申请。抵免落空有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没有收税;二是收了税,但《税法》削减或禁止了抵免。账目里要把这两种情况分开记录(CRA:进项税抵免)。
| 开支 | 抵免 | 原因 |
|---|---|---|
| 餐饮、饮品和娱乐 | 所得税扣除同样受限时,只能抵免 GST/HST 的 50% | 《消费税法》第 236 条 |
| 顾客自愿给的小费 | 无:不收取 GST/HST | CRA:特殊情况 |
| 保险费 | 无:通常不收取 GST/HST | 《消费税法》第 123 条 |
| 银行费用、贷款和信用卡利息、刷卡手续费 | 收费属于金融服务的,不能抵免;其他项目上实际收取的税款,可以申请 | 《消费税法》第 123 条 |
| 用于餐饮、休闲或体育的俱乐部会费 | 无 | 《消费税法》第 170 条 |
| 个人使用的物品 | 个人使用部分不能抵免。混合用途的开支按经营使用的比例抵免:经营使用达到 90% 或以上,全额抵免;经营使用在 10% 或以下,不能抵免 | CRA:进项税抵免 |
| 为取得免税销售而进行的采购 | 无 | CRA:进项税抵免 |
| 税款收取超过正确税率的部分 | 只能抵免该项供应的应缴税款 | CRA:备忘录 8.1 |
| 速算法申报人的经营成本 | 无(不动产和资本资产上的抵免仍然保留) | CRA:进项税抵免 |
以下情况就不简单了:
- 这些开支已经连续多年申请了抵免,过往的申报表带有同样的错误。
- 公司的账目把业主的个人开支和经营开支混在一起。
- 采购涉及多个省份,或来自加拿大境外。
- 记账软件把每笔开支都用同一个税码,因此对从未收取的税款算出了抵免。
- CRA 已来函询问这些抵免。
如果这些开支的抵免出现在不止一份申报表里,或者 CRA 已来函,请先列出尚未过时效的各期,再逐期更正:见下文关于过往申报表的部分。
需要备齐的资料:显示税款的收据、银行和信用卡对账单、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以及带税码的总账。
餐饮和娱乐可以申请多少 GST/HST 抵免?其余部分在申报表上怎么处理?
所得税对餐饮和娱乐的扣除限制为 50% 时,GST/HST 的抵免也限制为税款的 50%。《税法》把两者挂钩:《所得税法》第 67.1 条限制了这笔费用,抵免就相应削减(《消费税法》第 236 条)。不受所得税限制的费用,可以保留全额抵免。例如,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出售的餐食和饮品、按合理且单独列明的金额向客户收取的费用,以及每年最多六次向某一营业地点全体员工开放的员工活动,都不受该限制;包含餐食的会议费要拆分(《所得税法》第 67.1 条)。
CRA 允许注册人在两种申请方式中任选其一(CRA:RC4022):
| 方式 | 年度内 | 加回 |
|---|---|---|
| 只申请受限比例 | 按每张账单上 GST/HST 的 50%,填在第 106 行(进项税抵免) | 无 |
| 全额申请,再加回 | 把全部 GST/HST 填在第 106 行 | 每年一次,把这些抵免的 50% 加到第 104 行的净税额(扣除抵免后您所欠的 GST/HST)中:按月或按季申报的注册人,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按年申报的注册人,加在同一财政年度的申报表中 |
采用第二种方式时,加回每年只做一次,而不是在申请抵免的那份申报表上做。按月或按季申报的注册人,在下一财政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加回;按年申报的注册人,在该财政年度加回;注销注册的注册人,在注销当期加回(《消费税法》第 236 条;CRA:RC4022;CRA:申报表填表说明)。如果一直没有加回,抵免每年都会多报。申报表填表说明和 RC4022 都要求把加回填在第 104 行,电子申报时,第 105 行再由第 103 行和第 104 行计算得出。
收不回的那部分税款,在账上算作这顿饭的成本。企业为员工或合伙人在加拿大报销餐费时,同样适用这个限制(CRA:RC4022)。此外,在当时情况下不合理的金额,《税法》也不允许抵免(《消费税法》第 170 条)。
哪些餐饮不受所得税限制,以及公司如何在 T2 税表上把限制加回,请见公司账目中的餐饮和娱乐。
小费要交 GST/HST 吗?怎样把它从餐厅收据里分出来?
顾客自愿给的小费不含 GST/HST,所以按收据上实际税款计算抵免时,小费不会增加抵免。(采用简易方法申请 ITC 时,合理的小费可以计入计算抵免所用的采购总额;请见申报 GST/HST 和申请 ITC。)餐厅加在账单上的强制性或建议性服务费则要收 GST/HST(CRA:特殊情况)。判断标准是谁加的这笔钱:顾客,还是餐厅。
小费仍然是一项成本。CRA 的所得税指南把小费与娱乐费用列在一起,适用所得税限制(CRA:T4002)。
处理餐厅收据时:
- 保留逐项列明的账单。只显示含小费总额的刷卡单会掩盖税款。
- 按收据上印的内容如实记录餐费和 GST/HST,包括服务费上的税款。
- 小费单独记一行,不含 GST/HST。
- 账单上的全部 GST/HST,包括服务费上的税款,都适用餐饮限制(《消费税法》第 236 条)。
企业保险可以申请进项税抵免吗?
通常不能:保险费本身不含 GST/HST。按《税法》,保险单属于“金融工具”,签发或续保属于“金融服务”(《消费税法》第 123 条),而金融服务的供应是免税的(《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VII 部分)。CRA 的所得税指南对免税采购也是同样的说法:没付税,就没有抵免可申请(CRA:T4002)。
抵免要以收取的税款为前提,所以没有显示税款的保险费,就没有抵免可记录。没有抵免不等于不能扣除:CRA 的所得税指南把经营用建筑物、机器和设备的商业保险视为可扣除的开支(CRA:T4002)。
如果保险发票上确实有 GST/HST,要查清它是对什么收的。例如,《税法》对金融服务的定义不包括提供咨询的服务(《消费税法》第 123 条)。
保费上的省税不属于 GST/HST;请见省销售税。
银行费用、刷卡费用和利息含有可以申请抵免的 GST/HST 吗?
通常没有,因为这些支付的是金融服务,而金融服务免税。《税法》的定义涵盖货币兑换、支付或转移,经营支票账户或其他账户,放贷和授信,支付利息,以及卡凭证协议下的服务(《消费税法》第 123 条)。账户费、转账费、贷款利息、信用卡利息和刷卡手续费,通常都不显示 GST/HST。
这个定义有例外。它不包括咨询,也不包括随金融服务一起提供的某些信息、文件处理和客户协助服务。如果银行或信用卡对账单上出现 GST/HST 一行,要查清它是对什么收的:应税服务上的税款,与其他采购一样、凭通常的证明申请;金融服务上收取的税款则属于误缴的税款,不是应缴税款,因此不能申请抵免,应向金融机构追回(CRA:备忘录 8.1,第 60 段)。没有显示税款时,既没有可申请的,也不需要加回。
这些仍然是经营开支。CRA 的所得税指南允许扣除经营借款的利息,以及为经营而发生的银行费用(CRA:T4002)。如何用税码把无税成本排除在抵免之外,请见免税、零税率和范围外的采购和在账目中记录 GST/HST。
我在外省缴了 HST,或者税率不对:能申请多少?
按该项供应的应缴税款申请,而不是按被收取的税款申请。抵免按供应的应缴税款计算,或按未成为应缴但已缴纳的税款计算(《消费税法》第 169 条)。CRA 的看法是,误缴的税款不是《税法》下的应缴税款,所以买方严格来说无权就此申请抵免,应向供应商追回(CRA:备忘录 8.1,第 60 段)。税率取决于供应发生的地点,而这并不总是供应商所在地。CRA 的一般规则如下(CRA:供应地):
- 货物: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供买方提取的省份。
- 服务:供应商在正常经营中取得的、服务接受方在加拿大的地址所在的省份。如果供应商持有不止一个地址,则使用与该项供应联系最密切的地址。
对某些供应,特殊规则可能优先适用,所以在断定发票有误之前要先核实。供应商持有的您的地址很重要。
在没有 HST 的省份发生的供应,适用 5% 的 GST。在参与统一税的省份,HST 税率从安大略省的 13% 到新不伦瑞克省的 15% 不等;各省清单请见各省的 GST/HST、PST 和 QST 收取方式。
如果发票对只征收 GST 的省份的供应收取了 HST,只有 GST 部分可以申请抵免;多收的部分应由供应商退还或贷记。外省供应商如果按供应地适用的正确税率收税,就不存在多收。
收取的税款超过可征收部分,就是多收的税款。供应商可以在收取税款之日起 2 年 内调整、退还或贷记,并开具贷项通知单。已经申请过这笔抵免的买方,要在收到贷项通知单的当期,把贷记的金额加到净税额中(《消费税法》第 232 条;CRA:备忘录 12-2)。是否这样处理,由供应商决定。
如果供应商不处理,CRA 设有误缴税款的退税,须在付款后 2 年 内申请。对已申请过或本可申请 ITC 的金额,CRA 不会退税,所以已经作为抵免申请过的多收金额,不会再退一次(CRA:RC4033)。如果您是收错税率的供应商,请见收错了 GST/HST 税率。
从 HST 省份以外购买,或从加拿大境外购买,我要缴什么税?
HST 省份的注册人,对未缴纳省税部分而带入的财产或服务,可能需要自行核算(自己算出并缴纳)这部分 HST,并填在第 405 行(自行核算的税款)(CRA:供应地;CRA:申报表填表说明)。
以下测试适用于采用常规方法的注册人。速算法申报人不能因为用于商业而免除,即使采购完全用于商业,也可能要缴省税部分(《消费税法》附表 X)。
- 货物:注册人在其商业活动(即其经营中除产生免税销售的部分以外的活动)中消费、使用或供应该货物的比例低于 90% 时,要自行核算。达到 90% 或以上,注册人不需要自行核算。
- 在非参与统一税的省份购买的服务:参与省份的居民,如果该服务在参与省份使用的比例为 10% 或以上,就要自行核算,除非其是注册人且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服务达到 90% 或以上(《新统一增值税制度条例(第 2 号)》第 15 条)。
- 小额:一个日历月内所有须自行核算的金额,其税款合计为 $25 或以下时,不需要自行核算(第 15 条)。
自行核算的金额填在第 405 行。采用常规方法时,与商业使用相关的部分,可以在第 106 行作为抵免收回;CRA 说明第 106 行涵盖“带入参与省份”的财产和服务的税款(CRA:申报表填表说明)。速算法申报人不能就经营成本申请抵免。
进口货物,以及从加拿大境外卖家购买的服务,适用另外的规则:请见进口货物的 GST、境外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发票和境外平台广告的 GST/HST。
俱乐部会费、个人使用的物品,以及部分用于经营的开支怎么办?
俱乐部会费不能抵免。注册人不能把主要目的是提供餐饮、休闲或体育设施的俱乐部会籍所含的税款计入抵免,除非购买会籍只是为了转售(《消费税法》第 170 条)。
个人使用的物品不能抵免。CRA 禁止就为个人消费、使用或享受而购买的财产或服务申请抵免(CRA:进项税抵免)。《税法》还禁止就注册人专为高级职员或员工个人享受而取得的东西申请抵免,只有少数例外,例如该人按公平市价付款(《消费税法》第 170 条)。公司支付个人开支在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请见公司支付的个人开支。
混合用途的开支,一般按经营使用的份额抵免。有一个例外:对于主要供业主(公司则指股东)、合伙人或与其有关联的人个人使用而租赁或授权使用的财产,完全不能抵免,除非注册人向该人收取公平市价(《消费税法》第 170(1)(c) 款)。注册人一般只能就与商业使用相关的那部分 GST/HST 申请抵免,所用方法必须公平合理,并在全年一致使用(CRA:使用比例)。对大多数注册人,以及餐饮和娱乐以外的经营开支,CRA 的对照表如下:
| 商业使用比例 | 抵免 |
|---|---|
| 90% 或以上 | 全部 GST/HST |
| 高于 10% 且低于 90% | 按经营使用的份额 |
| 10% 或以下 | 无 |
来源:CRA:ITC 资格比例。资本财产、乘用车和金融机构适用其他对照表。汽车、电话和家庭办公室还有更多规则,请见申报 GST/HST 和申请 ITC。
什么证明能让抵免申请站得住脚?信用卡对账单够吗?
注册人在申报表中申请抵免之前,必须有充分的书面证据(CRA:进项税抵免)。信用卡或银行对账单上的一行通常只显示商户、日期和金额,不显示所收的税款,也不显示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CRA 对 $100 及以上的金额要求提供这些明细,因此仅凭对账单,通常无法支持这样金额的抵免。
如果缺少收据,申请前先向供应商索取副本;申请期限一般为 四年。记录要保存 6 年。按销售金额划分的完整清单见收据上必须有哪些内容;关于缺少收据在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请见没有收据的经营开支。
我在过往的申报表里对所有开支都申请了抵免:现在怎么办?
对不含税的开支,或对《税法》削减的那部分申请的抵免,都属于多报。CRA 一般可在申报表到期日与实际提交日两者中较晚者之后的 四年 内重新核定(《消费税法》第 298 条)。如果当事人因疏忽、粗心或故意违约而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有欺诈行为,这个期限就不适用(第 298(4) 款)。到期未缴的金额要计利息(第 280 条)。明知故犯或在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作出虚假陈述,要处罚款:金额为 $250 与涉及金额的 25% 两者中的较高者(第 285 条)。具体某个错误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取决于事实。
实际误付给供应商的税款,需要另行核查。CRA 的既定做法是,评税时用买方本来可得的退税,抵销就该金额已申请的抵免,不加处罚款和利息(CRA:备忘录 8.1,第 60 段;《消费税法》第 296(2.1) 款)。这不适用于软件对从未收取的税款算出的抵免。
要估算问题的大小:
- 列出每个仍可被重新核定的申报期。
- 从这些期间的总账中,找出上述各类别的全部开支。
- 算出每笔开支本应带有的抵免:没有应缴 GST/HST 的开支不能抵免(通常是保险、利息和大多数银行费用);俱乐部会费和个人开支也不能抵免;应税的银行或信用卡服务上实际收取的税款,可能可以抵免。对受限制的餐饮,要么申请 50% 且不加回,要么全额申请并在正确的期间加回。税率有误的,只抵免应缴的税款。
- 与第 106 行已申请的抵免对比,并核实第 104 行的餐饮加回是否做过。
- 为每个期间选择处理方式。如果 CRA 还没有联系过企业,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介绍了更正申报、调整以及在下一份申报表上修正。多报的抵免是在下一份申报表上调整、更正申报,还是通过自愿披露处理,取决于金额大小、涉及的年份,以及 CRA 是否已经联系(审核、审计与自愿披露)。
如果 CRA 已经就这些抵免来函,请见 GST/HST 审核与审计。
示例
以下示例使用加元,抵免按每张账单上实际显示的税款计算。
阿尔伯塔省的客户午餐
阿尔伯塔省一位顾问为客户午餐支付了 C$200,另加 C$10 的 GST,并留下 C$30 现金小费。小费不含 GST/HST。C$10 中只有一半可以收回。
如果每期只申请受限的部分,顾问在第 106 行填 C$5,不做调整。如果全额申请,顾问在第 106 行填 C$10,并在第 104 行加回 C$5:按年申报的,加在同一财政年度的申报表中;按月或按季申报的,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第一个申报期。无论哪种方式,净抵免都是 C$5。
在账上,这顿午餐的餐饮费用是 C$235(C$200 + C$30 小费 + 收不回的 C$5 GST),可收回的 GST 是 C$5,实际支付 C$240。如果改为全额申请 GST,则年度内可收回 C$10,加回的 C$5 记为餐饮费用。
安大略省的保险和银行费用
安大略省一家商店支付了 C$1,200 的保险费,以及每月 C$40 的银行费用。两项都没有显示 HST,所以不申请抵免。如果软件把它们记为应税,就会对从未收取的税款算出抵免。这两项仍然是经营开支。
在卑诗省提供的服务被收了 HST
安大略省一家供应商为卑诗省一家企业提供价值 C$1,000 的服务,并按它持有的该企业的卑诗省地址,收取了 13% 的 HST(C$130)。这项服务是在卑诗省提供的,那里只应缴 5% 的 GST(C$50)。抵免是 C$50。多收的 C$80 由供应商以退款或贷项通知单的方式退回。如果该企业已经申请了 C$130,就要在收到贷项通知单的当期,把 C$80 加到净税额中。
三年的保险和餐饮抵免
安大略省一家公司采用常规方法按年申报。它的软件把保险费记为应税,每年对从未收取的税款产生 C$130 的抵免。它还每年对餐饮的 HST 全额申请了 C$200,且从未加回一半,即 C$100。
每年多报的抵免是 C$130 + C$100 = C$230。三个未过时效的年度合计多报净税额 C$690,尚未计利息。是在下一份申报表上更正,还是用其他方式处理这些期间,取决于事实,也取决于 CRA 是否已经来函。
您的情况不同?
- 您在过往的申报表里就这些开支申请了抵免:请对照上面的步骤逐期核对,并请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如果 CRA 还没有联系您,更正前先考虑是否适合自愿披露(审核、审计与自愿披露)。涉及多个期间,或总账把所有开支都记为应税的,就需要记账服务来重新编码并估算多报的金额。
- CRA 已就您的抵免来函:请见 GST/HST 审核与审计和审核、审计与自愿披露,并备好申报表、总账和收据,寻求记账服务。
- 您的账落后了好几个月:请见补做逾期账目和记账服务。
- 您使用速算法:请见 GST/HST 速算法和账目与经营收入中的速算法。
- 您的销售免税,或者您采购是为了做免税供应:请见免税、零税率和范围外。
- 您的公司记录餐饮或支付个人开支:请见公司账目中的餐饮和娱乐和公司支付的个人开支。
- 您在魁北克,或所在省另收自己的税:本文只讲联邦的 GST/HST;请见各省的 GST/HST、PST 和 QST 收取方式和省销售税。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受限制餐饮及娱乐费用通常可申请进项税额抵免的比例 合理业务餐饮和招待费用的所得税扣除额被限制为这一比例时适用;另有例外 | 50%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核对日期 |
| 可申请全额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营业费用,以及个人或合伙企业乘用车的商业用途达到这一比例时,通常可全额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有例外情况 | 9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不能申请进项税抵免(ITC)的商业用途比例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营业费用,以及个人或合伙企业乘用车的商业用途不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不能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有例外情况 | 1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餐饮及娱乐费用通常可抵扣所得税的比例 取实际已付或应付金额,与合理金额中的较低者计算;另有法定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67.1 条 核对日期 |
| GST 税率 阿尔伯塔省、卑诗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及各地区;也适用于 HST 中的联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税率 | 13%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新不伦瑞克省 HST 税率 | 1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供应商调整、退还或抵减多收 GST/HST 的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2(1) 款,从多收金额被收取或收到账款之日起计算。 | 2 年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32 条 核对日期 |
| 误缴税款的退税申请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61(3) 款,从申请人支付或汇缴该金额之日起计算。 | 2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61 条 核对日期 |
| 商业用途达到或超过此比例的,登记人无须自行评估 HST 的省级部分 货品被消耗、使用或供应,或服务被使用,在登记人的商业活动中至少占此比例;机动车和 Quick Method 申报人(及采用其他特殊净税方法的人)不因商业用途而获豁免(《消费税法》附表 X) | 90% | CRA:供应地 核对日期 |
| 在参与省购买服务而在非参与省使用时,触发自行评估的使用比例 只有当该用途低于 10% 时才无须缴税(所以刚好 10% 的要缴);CRA 供应地点页面写的是超过 10%,以条例为准。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该服务 90% 或以上的登记人可获豁免(不是 Quick Method 申报人)。 | 10% 或以上 | 《新统一增值税系统条例(第 2 号)》第 15 条 核对日期 |
| 每月自行评估的省级 HST 不超过此金额的,无须自行评估 在一个日历月内所有须自行评估的款项产生的税款为 $25 或以下的,无须缴税(CRA 页面写的是低于 $25,以条例为准);须在参与省登记的机动车除外。 | $25 | 《新统一增值税系统条例(第 2 号)》第 15 条 核对日期 |
| 申请进项税额抵免时,发票须增加税务明细的金额门槛 销售总额达到这一金额时,必须列明税款明细和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 | $100 | CRA:进项税抵免 核对日期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留的记录 核对日期 |
| GST/HST 净税额的一般核定期限 从税表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中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情况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98(1)(a)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最低罚款 《消费税法》第 285 条对明知或因重大疏忽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规定的最低罚款 | $250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虚假陈述的罚款比例 按《消费税法》第 285 条计算的净税额、应缴税款和退税差额之合计金额计算;罚款取计算结果与法定最低额中的较高者 | 25%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进项税抵免
- CRA:GST/HST 申报表填表说明
- CRA:RC4022,GST/HST 注册人一般信息
- CRA:GST/HST 备忘录 8.1,一般资格规则
- CRA:就餐饮和娱乐申请 ITC 的方法
- CRA:计算 ITC 资格比例
- CRA:计算商业活动使用比例
- CRA:特殊情况下 GST/HST 的计算
- CRA:供应地
- CRA:T4002,自雇经营、专业、佣金、农业和渔业收入,第 3 章
- CRA:GST/HST 备忘录 12-2,根据第 232 条退款、调整或贷记
- CRA:GST/HST 速算法,RC4058
- CRA:GST/HST 退税的一般申请,RC4033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23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附表 V 第 VII 部分(金融服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70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32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36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0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96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附表 X
- Justice Laws:《新统一增值税制度条例(第 2 号)》第 15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98 条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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