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向企业客户转收广告费、差旅费、住宿费、餐费或每日津贴的 GST/HST 注册人
- 发票上把部分费用单独列行的广告公司、顾问和承包商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广告平台向您收取的 GST/HST,以及应提供给平台的号码
- 哪些费用只能申请部分进项税抵免,或完全不能申请
- 向美国客户提供的服务适用零税率
- 魁北克销售税及其他省税对转收费用的影响
- 企业向自己的员工或合伙人支付的每日津贴和报销款
GST/HST 是按整张发票收,还是只对我的服务费收?
如果您已注册 GST/HST,或依法必须注册,一般按整张发票收。客户为您的服务支付的全部价款都要征收 GST/HST(《消费税法》第 165 条),而您为完成工作购买的费用就是这笔价款的一部分。例外是真正的代付款项: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向第三方付款,且由客户取得所购物品。未注册的小供应商,发票上任何部分都不收 GST/HST;见何时需要注册 GST/HST。
判断标准是这笔采购是为谁而买(CRA 信息表 GI-012)。CRA 关于自付费用的信息表也持同样看法:如果费用不是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购买的,它就是客户为您的服务多付的对价,按同样税率征税(GI-197)。
| 真正的代付款项 | 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 |
|---|---|---|
| 这笔采购是为谁而买 | 客户;您是客户的代理人 | 您自己,用来提供服务 |
| 开票时是否加收税款 | 不加收 | 加收,作为服务价格的一部分 |
| 您能否就此申请进项税抵免 | 不能;可以申请的是客户 | 能,就您已付的 GST/HST 申请,前提是符合一般条件 |
整笔价款适用的税率,是您的服务供应地所在地区的税率,例如安大略省的 13% HST(CRA);其他省份见各省 GST/HST、PST 和 QST 的收取方式。如果您的服务本身适用零税率,即税率为零(第 165(3) 款),价款的任何部分都不加收 GST/HST;见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
有以下情况时,事情就不简单了:您转收广告费或代理业务的费用,对部分转收费用征了税而对另一部分没有,或者客户对某一行的税款提出了疑问。对属于价格一部分的费用,您本应收取的税款(《消费税法》第 221(1) 款)如果漏收,可能要由您自己缴纳;见已注册却没收 GST/HST。请备齐客户合同、第三方发票及发票上写的名称、在卖家处开立账户的是谁,以及账单开给谁。
GST/HST 下的代垫款项指什么?
只有当您代客户向第三方付款,买的是您自己不用的商品或服务时,这笔钱才算代付款项。日常说法叫“代垫款项”,CRA 的叫法是支付给代理人的偿还款(GI-012)。
要成为客户的代理人,必须同时满足三点:
- 同意:您和客户双方都同意您代表客户行事。CRA 看的是双方的实际做法,而不是名称,也不是有没有合同。
- 授权:您能影响客户的法律地位,例如让客户受该笔采购约束。
- 控制:由客户指示您怎么做。
CRA 还列出了几项指向代理关系的指标:
| 指标 | 符合以下情况时指向代理关系 |
|---|---|
| 付款 | 您收取的是固定费用、佣金或小时费率,而不是靠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来赚取收入 |
| 责任 | 对卖家负责并负责付款的是客户,不是您 |
| 所有权 | 所购物品直接归客户,您不取得任何权益 |
| 风险 | 采购出了问题,损失不由您承担 |
反过来则指向非代理关系。如果您自己使用这些商品或服务,一般说明您不是以代理人身份购买。这些只是指标,不是清单,结论要看全部事实。
CRA 的信息表提到了差旅、酒店和每日餐费津贴,但没有提到广告费,所以关于广告费的回答是套用代理人测试得出的,并且用了“一般”一词。
我为客户垫付的广告费算代付款项吗?
一般只有在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广告时才算。如果广告是您为自己买的,再打包进管理服务里,就属于您的价格的一部分。下面各行是对 CRA 指标的解读(GI-012),不是 CRA 的清单,也没有哪一行能单独决定结论:
| 倾向于代付款项 | 倾向于属于您的价格的一部分 |
|---|---|
| 书面协议写明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购买,并且您也按此行事 | 广告以您的名义、在您的账户下购买 |
| 账户和广告系列属于客户,或是经客户授权投放的 | 预算和支出由您决定 |
| 预算由客户批准,卖家发票上写的是客户 | 卖家发票上写的是您 |
| 客户负责向卖家付款 | 不论客户是否付钱给您,您都欠卖家款项 |
| 您按固定费用收取广告系列管理费,并尽力而为,不承诺结果 | 您以一个包干价承诺广告系列的效果 |
只有您实际付给卖家的金额,才可能是偿还款。如果您收的比付的多,就指向非代理关系,因为 CRA 会问您是否靠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来赚取收入,所以整项费用都可能属于您的价格的一部分,而不只是加价部分(GI-012)。
如果卖家对广告收了 GST/HST,而您是真正的代理人,客户偿还给您的款项就包含这笔税。您不再另加税款,也不申请抵免;CRA 表示,有权申请抵免的是委托人。关于平台收取的税款以及应提供的号码,见广告平台广告费的 GST/HST。
转收差旅、住宿等杂费时,要加税吗?
一般要。机票、酒店、租车、停车、出租车等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费用,是供您自己使用的,所以属于您的价格的一部分,按您服务的税率征税。CRA 关于自付费用的信息表把这些列为一般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发生的典型费用(GI-197)。
如果某项费用您可以全额申请进项税抵免,就按不含您已付 GST/HST 的金额开票。对于无法收回的税款,例如省销售税,您可以先加到金额里(GI-197)。如果您使用快速法,一般不能就营业成本申请抵免,转收的成本也一样(RC4058);见 GST/HST 快速法。
您为客户自己的人员订的机票或房间,如果以他们的名义并经他们授权,可能属于代付款项。请对它运用代理人测试。
有些差旅费用只能申请部分抵免,或不能申请;见无法或只能部分申请进项税抵免的费用。
向客户收取餐费和固定每日津贴要交税吗?
一般要交。您向客户收取的餐费或每日津贴,是您的价格的一部分,按您服务的税率征税。CRA 把餐费等每日津贴金额,列为一般不是以代理人身份发生的典型自付费用(GI-197)。每日津贴是您收取的固定金额,不是您代客户向第三方支付的款项,所以不属于偿还款。
CRA 关于津贴的备忘录涵盖支付给员工、合伙人和志愿者的津贴;对其他人,例如自雇承包商,津贴可能是应税供应的对价(备忘录 9-3)。如果您向自己的员工或合伙人支付每日津贴,可能可以就该津贴申请抵免,并且下面的餐费限额也可能适用(同一备忘录;《消费税法》第 236 条)。您收取的每日津贴本身不是采购,所以保留这笔津贴的承包商不能就它申请抵免。其他情况下,抵免来自您所购餐费的收据。
把费用单独列为“报销款”,会改变税务处理吗?
不会。您为自己使用而购买的费用,即使在发票上单独列一行并标为报销款,仍属于您服务的价款的一部分;CRA 自己的例子是代理人的酒店住宿(GI-012)。决定税务处理的是这笔采购是为谁而买,而不是名称。
CRA 关于报销款的备忘录涵盖员工、合伙人和志愿者,不涉及向客户收费;两家公司之间的付款是供应的对价,不是报销款(备忘录 9-4)。
单独列一行,仍然是展示真正代付款项的正确方式,只是它不会凭空造出一笔代付款项。
我转收的费用能申请进项税抵免吗?餐费的限额是多少?
对属于您价格一部分的费用,一般可以,前提是符合一般条件,并且您没有使用快速法;对真正的代付款项则不可以,可以申请的是客户。属于您自己的费用,要及时就已付的 GST/HST 申请抵免。对大多数注册人来说,抵免必须包含在一份申报表里,该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不得晚于这样一个申报期的截止日:在抵免所属期间结束后的 四年 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消费税法》第 225(4) 款;RC4022 指南)。请保留支持抵免的发票。见收据必须写明什么。
对于餐饮和娱乐,您一般只能申请已付 GST/HST 的 50%,因为所得税上这类支出的扣除也限于一半(《消费税法》第 236 条;备忘录 8-2)。
如果客户报销这笔金额、金额合理,并且您以书面形式向客户说明这是餐饮或娱乐费用,一半的限额就不适用于您(《所得税法》第 67.1(2) 款;GI-197)。您在发票上单独一行、按合理金额转收的客户餐费,可能符合这一条件。如果餐费融入您的服务费而没有注明,则不符合。依赖这一例外之前,请先确认您的事实。
限额随后转移到客户一方:被开具了已注明餐费的注册客户,一般要追回该笔餐费所涉抵免的 50%(GI-197)。关于公司如何记录一半的限额,见公司账簿中的餐饮和娱乐费用。
什么证明能表明我是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请保留能证明同意、授权和控制,并证明这笔款项属于客户而非您的记录:
- 采购之前就已订立的书面条款,写明您就指定类型的费用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购买。
- 客户对预算或采购的批准。
- 卖家的发票和收据,包括发票上写的买家是谁、在卖家处开立账户的是谁,以及账单开给谁、由谁负责付款。
- 银行记录显示客户的资金与您的资金分开存放,以及账簿显示这些款项不在您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之内。
从相关年度结束起保留 6 年(RC4022 指南)。在发票开出之前整理,最省事。
真正的代付款项在发票和账簿里应怎么体现?
把您的服务费和代付款项分行列示,并且代付款项不计入您的收入和支出。
- 采购之前先确认代理条件是否满足。
- 发票上,您的服务费按您服务适用的税率加收 GST/HST。
- 下面另加一行,列明为客户支付的金额,按原价,写明卖家并附上卖家的发票。不要加您自己的税款。如果卖家收了税,您付的金额已经包含这笔税。如果客户已注册,可以就此申请抵免。
- 账簿里,把这笔付款记为客户欠您的款项,不记为支出。客户偿还时,记为冲销这笔应收款,不记为收入。
- 在 GST/HST 申报表上,只把您的服务费列为销售额,不就代付款项申请抵免。
CRA 认为,这类款项不计入您自己的收入和支出,并且资金与您的资金分开,符合代理关系(GI-012)。属于您自己的费用则相反:单独一行列示,或并入服务费,两种做法下 GST/HST 都按总额计算;记为支出,并按您的会计方法允许的范围,就所付款项申请抵免。
事实不明确时,谁能给我裁定?
一般是 CRA 的 GST/HST 裁定中心。CRA 表示,如果不清楚某人是否为代理人,您可以申请裁定或解释(GI-012)。魁北克的企业一般向魁北克税务局申请,因为 GST/HST 在当地由其管理(备忘录 1-4)。
裁定是针对您陈述的事实作出的书面立场,CRA 认为自己在一定限度内受其约束。解释针对一般情形,CRA 表示不受其约束(同一备忘录)。
关于广告费的回答套用的是代理人测试,CRA 对您具体情况的看法可能不同。请先把事实写下来:合同、谁开立账户、账单开给谁,以及发票上写了什么。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金额为加元,安大略省 HST 税率为 13%。示例假设使用常规方法记账,而不是快速法。
为完成工作而订的差旅
安大略省一位顾问为完成客户的工作,购买了 C$3,000 的机票和酒店(不含已付的 HST),并与 C$7,000 的服务费一起开票。全部 C$10,000 都是服务的价格,所以 HST 为 C$1,300,客户付 C$11,300。顾问可以就差旅已付的 GST/HST 申请抵免,但须符合一般条件。
广告费: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付款,或不是
假设两种情形下平台都不收 GST/HST。一家广告公司根据书面协议,以客户代理人的身份向广告平台支付 C$10,000,再收取 C$2,000 的服务费。如果满足代理条件,只有服务费需要加收 HST:C$260。客户付 C$12,260,广告公司不就这 C$10,000 申请抵免。
如果广告公司是为自己购买广告,HST 就按 C$12,000 计算:C$1,560。差额是 C$1,300。
固定每日津贴
一位承包商为 20 天每天加收固定 C$75 的餐费津贴,共 C$1,500。这是承包商价格的一部分,所以 HST 为 C$195。承包商没有向任何人支付每日津贴,因此不能就它申请抵免。
您的情况不同?
- 您转收广告费、差旅费或餐费,发票上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或客户对税款提出了疑问:哪些费用是真正的代付款项、发票模板应该怎么写,以及已提交的申报表是否需要更正,都取决于您的合同和发票。通常的重新核定期限,是从到期日与提交日两者中较晚的那天起 4 年。见记账协助。
- 平台向您收取了广告的 GST/HST:见广告平台广告费的 GST/HST。
- 您的部分费用只能申请部分抵免:见无法或只能部分申请进项税抵免的费用。
- 客户在美国:见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
- 您用个人信用卡支付了业务费用:见个人代付的业务费用。
- 已经开出的发票税款有误:见收错 GST/HST 税率。
- 客户付了定金,或还没付款:见定金和未付发票的 GST/HST。
- 您需要申请抵免或提交申报表:见申报 GST/HST 和进项税抵免。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安大略省 HST 税率 | 13%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 受限制餐饮及娱乐费用通常可申请进项税额抵免的比例 合理业务餐饮和招待费用的所得税扣除额被限制为这一比例时适用;另有例外 | 50%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核对日期 |
|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留的记录 核对日期 |
| GST/HST 申报表通常的重新核定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98(1)(a) 款,通常从税表申报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中较晚者起算;有例外情况。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98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GST/HST 信息表 GI-012,代理人
- CRA:GST/HST 信息表 GI-197,自付费用
- 《消费税法》第 165 条(应税供应的税款)
- 《消费税法》第 221 条(税款的收取)
- 《消费税法》第 236 条(餐饮和娱乐)
- 《所得税法》第 67.1 条(餐饮和娱乐费用)
- CRA:GST/HST 备忘录 8-2,一般限制
- CRA:GST/HST 备忘录 9-3,津贴
- CRA:GST/HST 备忘录 9-4,报销款
- CRA:RC4022 指南,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 《消费税法》第 225 条(净税额及进项税抵免的时限)
- CRA:RC4058 指南,GST/HST 快速法
- CRA:GST/HST 备忘录 1-4,消费税及 GST/HST 裁定与解释服务
- CRA:按正确税率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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