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纠正向外省客户销售所收税款的加拿大 GST/HST 注册人
- 发票已付或未付的企业,包括已在 GST/HST 税表申报的发票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新销售或加拿大境外销售的税率选择
- 魁北克销售税注册及申报
- GST/HST 系统以外的省级销售税
- 回应正在进行的 CRA 审核或审计
外省客户拒绝安大略 HST,我先检查什么?
检查销售内容、GST/HST 法律将销售视为发生在哪里,以及供应属于应税、零税率还是免税。安大略供应商并非总收安大略 HST,客户邮寄或账单地址所在省也不能决定所有情况(CRA:供应地点规则)。
| 被拒发票上的供应 | 需要检查的证据 | 为什么重要 |
|---|---|---|
| 商品 | 合同、运输记录,以及卖方交付或寄送商品的地点 | 交付地点通常决定供应所在省。 |
| 普通服务 | 正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客户家庭或营业地址,以及哪个地址与服务联系最密切 | 即使工作在别处完成,也可能以营业地址为准。特殊服务规则可能优先适用。 |
| 不动产 | 物业所在地 | 客户地址不会改变物业所在地。 |
|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例如建筑维修或物业管理 | 物业所在地 | 特殊服务规则通常采用物业所在地,即使客户住在别处。 |
| 软件使用权或其他无形资产 | 权利可使用地点、协议及取得的地址 | 可能适用不同的供应地点规则。 |
这些区别来自CRA 的供应地点规则。普通应税销售在安大略发生时,HST 税率为 13%;在非参与省份,GST 税率为 5%。新斯科舍使用 14%,新不伦瑞克、纽芬兰与拉布拉多及爱德华王子岛各使用 15%(CRA:税率)。旧发票应核对税款到期时适用的税率。省级销售税及 QST 属于另外的问题。新交易税率请参阅GST/HST 注册及收费。
某些应税不动产出售,包括卖给已注册企业买方,卖方不收 GST/HST,而由买方自行核算;追收差额前应先检查这一点(《消费税法》第 221(2) 和 228(4) 款)。
如果代理人或开票代理人出具发票,检查您与代理人是否为该供应共同通过Form GST506作出选择。作出选择后,由代理人进行第 232 条纠正并申报税款,但双方均可能承担相关 GST/HST(《消费税法》第 177(1.1) 款)。双方各自保留表格,不向 CRA 提交。未作选择时,已注册的委托人通常申报销售(CRA:代理人)。
未付款发票税款过多或不足,如何纠正?
出具更正发票,注明原始发票,并清楚列出正确税款及应付金额。保留两个版本、变更原因及发给客户的沟通记录,不要悄悄替换原始记录。CRA 发票指引要求列明税率,并分别列出价格及税款,或明确说明含税总额。
| 未付款发票的问题 | 纠正方法 |
|---|---|
| 多收税款已开票,但未实际收到 | 在收取要求提出后 2 年 内调整多余税款。向客户提供贷项通知单,除非客户先提供符合要求的借项通知单(《消费税法》第 232 条)。 |
| 开票税款不足 | 在更正或追加发票上列出正确金额。在认定差额属于客户必须额外支付的款项前,检查合同(CRA:发票遗漏税款)。 |
如果该期间尚未申报,按更正后的税款及您的申报方法提交原始税表,并保留原始发票及通知单。未曾计入净税款的多余税款,不得扣除(CRA:计算净税款;《消费税法》第 232 条)。已申报期间的发票纠正与税表纠正分别处理。税款通常在包含发票日期的期间申报,即使客户尚未付款;但付款或书面协议可能使税款更早到期(CRA:何时申报及缴纳;《消费税法》第 152 条及第 168 条)。
已经多收 GST/HST,应退款还是给客户抵账?
可以直接退还多余款项,或抵减同一客户的欠款。对于已收到的多余税款,第 232 条给予供应商从收款起 2 年 进行退款或抵账;日后降低售价,可在降价所在期间结束后 4 年 内纠正(《消费税法》第 232 条)。不要把错误税率改称为降价,以使用较长期间。
根据第 232 条调整、退还或抵减税款时,应在合理时间内出具贷项通知单,除非客户先出具符合要求的借项通知单。CRA 第 232 条备忘录列出必要资料:
- 注明文件为贷项或借项通知单。
- 列出供应商名称及 GST/HST 注册号、收受人名称和出具日期。
- 列明调整、退还或抵减的 GST/HST。只有价格及税款同时减少,并列明其他规定资料时,才可用含税明细代替该税额(贷项及借项通知单资料条例,第 3 条)。
- 对应原始发票,并在原发票分别列明价格和税款时,也分别列出更正金额。这些对应信息即使属于补充而非法定资料,也有助核对纠正。
误付税款且无法从供应商取得退款或抵账的客户,可能符合退税条件。在付款后 2 年 内,通过Form GST189,原因代码 1C申请;在魁北克申请则用魁北克税务局 FP-2189-V。已申报或可申报进项税抵扣,或已就该金额收到贷项通知单的部分,不能退税。如果在收到您的贷项通知单前已收到退税,必须退还重叠部分:已注册者在通知单期间税表截止日前退还,未注册者在次月月底前退还(《消费税法》第 232 条、第 261 条及第 263 条)。
已经少收,客户拒付时还能追收差额吗?
可以要求客户补付 GST/HST,但能否向客户收回,取决于协议及发票的税款披露。即使客户拒付,供应商仍须申报已成为应收的税款(CRA:发票未说明税款时收税;CRA:收税)。
如果独立交易债务日后被核销,在应收税款已申报且该税表净税款已缴纳后,第 231 条可能允许按比例扣除坏账。在核销期间税表截止日后 4 年 内提交的税表申报扣除;日后收回任何金额,应加回其中的税款部分。快捷法通常不允许对符合条件的供应作坏账调整。
检查约定价格是含税还是另加税、合同条款,以及原发票披露的税款。仅有更正发票,不能解决约定价格争议(CRA:发票未说明税款时收税)。如果您按要求披露税款,并已申报或缴纳,第 224 条可能允许通过诉讼追回应收而未收的税款。
独资业主对企业净税款承担个人责任。根据第 272.1(5) 款,普通合伙人及前普通合伙人承担其成员期间应付的合伙税款;对更早金额的责任限于合伙财产及资金,解散时的成员可能承担日后金额。不是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不在此列。公司董事可能根据第 323 条被核定未缴净税款,但受追缴及尽职履责规则约束。CRA 须在该人最后离任后 两年 内核定。根据第 325 条,以低于公平价值接受转让物业(包括金钱)的配偶、未成年人或其他非独立交易收受人,可随时被核定转让人转让期间或更早的税款,但受法定上限约束。根据法院命令或书面分居协议,向已分居并各自居住的配偶转让,可能适用例外。
已经申报并缴纳,应改哪份税表?
第 232 条扣除使用有效贷项通知单所在期间;但如果过去税表漏报应收税款,应申请调整那份税表。不要为同一期间提交第二份税表,也不要把所有旧错误放进下一份税表(《消费税法》第 232 条;CRA:申报后)。
| 发生的情况 | 税表处理 |
|---|---|
| 您已将多余税款计入净税款,随后按第 232 条调整、退款或抵账,并出具贷项通知单 | 常规会计法下,在出具贷项通知单或收到客户借项通知单的期间,通过第 107 行扣除调整金额,但仅限已在该期间或以前期间计入净税款的金额(CRA:第 232 条备忘录)。下述快捷法处理不同。 |
| 纠正未付款的多余税款,但该税款从未计入净税款 | 从未计入净税款的金额,不能按第 232 条扣除。检查正确的应收税款是否已申报。 |
| CRA 管理的已交税表漏报应收税款 | 通过 CRA 账户或寄给税务中心的已签信函,申请调整该申报期间。信函须包括 BN 及 RT 扩展号、期间、每行更正金额,以及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CRA:申报后)。 |
| 您的 GST/HST 税表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 | 每个受影响期间分别提交 FPZ-2500-V,不附附表;原税表含附表时,使用 FP-2500.E-V(魁北克税务局:修改申报)。 |
| 已申报贷项通知单期间,但漏扣符合条件的第 232 条金额 | 申请调整该期间,不要将扣除移到以后税表(《消费税法》第 232 条;CRA:申报后)。 |
CRA 可以拒绝修改。通常应在一般 4 年 重新核定时限前申请,从税表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中较晚者起算;法定例外可能改变该时限。逾期款项可能产生利息(CRA:调整政策;《消费税法》第 298 条)。提交变更前,核对每个受影响期间。
如果注册人已经选择快捷法,符合条件供应的退款或抵账,应减少缴纳计算所用的含税供应金额,而不会自动产生第 107 行的全额扣除(简化会计条例,第 15 和 17 条)。注册人可在线或使用 Form GST74 作出选择:按年申报者须在第二个财政季度首日前完成,按月或季度申报者须在税表截止日前完成;新注册人的首个短期,使用该期税表截止日(CRA:快捷法选择)。
客户已经申报进项税抵扣,怎么办?
告诉客户更正了哪些税款,并提供贷项通知单。如果客户是 GST/HST 注册人,且已在先前期间税表将抵账金额申报为进项税抵扣,第 232 条要求客户在收到您的贷项通知单或出具其借项通知单的期间,把该金额加回净税款(《消费税法》第 232 条)。CRA 备忘录指定第 104 行用于该调整。如果原购买及纠正在同一未申报期间,客户只能将更正后的税款申报为进项税抵扣(《消费税法》第 169 条)。
原发票错误时,请客户检查自己的扣除,尤其是销售根本不应税的情况。发票上仅标注 GST/HST,并不能证明该金额依法应付。客户的进项税抵扣申报规则属于另外的问题。
对零税率或免税销售收了税,怎么办?
对零税率或免税销售收税,属于多收税款问题。CRA 第 232 条备忘录明确涵盖这两种情况,并说明供应商根据该条退款或抵账是可选择的。确认销售分类,然后按上述未付款发票或已收税款的方式纠正。
如果已收到该金额,CRA 退税指南要求将其计入净税款;卖方不能对从客户收取的税款申请误付税退税。如果向客户退款或抵账,应出具通知单并使用符合条件的第 232 条扣除。如果不退款或抵账,客户可能向 CRA 申请退税。不要通过申报进项税抵扣冲销您向客户收取的税款。
哪些记录能核对发票、抵账、付款及申报?
保留每份原始发票对应到更正发票、贷项或借项通知单、付款及受影响税表的记录。CRA 记录指引要求记录支持已收税款及净税款扣除;通常须从记录涉及的最后年度结束起保留六年。
每笔受影响销售应记录供应内容及客户、发票日期和编号、原税款、正确税款、供应地点的判断原因及证据、付款日期和金额、退款或抵账日期、通知单编号,以及每笔金额计入或扣除的申报期间。保留合同、交付或地址证据、客户沟通、已交税表副本、调整申请及 CRA 答复。这能帮助检查抵账是否只给了一次,税表扣除是否在条件满足后才使用。
举例说明
示例金额为加元,采用常规 GST/HST 会计法。安大略顾问向客户开票,普通应税服务 C$1,000,加安大略 HST C$130。客户付款前拒绝发票。顾问检查协议及正常经营中取得的客户阿尔伯塔营业地址。没有特殊供应地点规则,因此正确 GST 为 C$50。顾问发送更正后总额 C$1,050 的发票,以及 C$80 多余税款的贷项通知单。
如果顾问已在已交税表净税款中计入 C$130,C$80 的第 232 条扣除属于出具贷项通知单的期间,并须满足法定条件。如果原税表只计入 C$50,则没有 C$80 可扣。如果顾问原本少收税,且原税表漏报应收税款,则应申请调整原期间(《消费税法》第 232 条;CRA:申报后)。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正在决定新销售的税率或是否注册:请参阅何时注册 GST/HST。
- 客户在魁北克,可能适用 QST:请参阅从其他省在魁北克经营。
- 需要申报税表或检查进项税抵扣:请参阅申报 GST/HST 及进项税抵扣。
- CRA 已开始审核或审计:请参阅GST/HST 审核及审计。
- 重新核定产生利息或罚款:请参阅罚款、利息及减免。
- 涉及多个期间、合同争议或大额未收回税款:修改税表前,收集发票到税表的核对记录,并寻求记账帮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安大略省 HST 税率 | 13%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GST 税率 阿尔伯塔省、卑诗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及各地区;也适用于 HST 中的联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新斯科舍省 HST 税率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适用;此前为 15% | 14%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新不伦瑞克省 HST 税率 | 1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供应商调整、退还或抵减多收 GST/HST 的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2(1) 款,从多收金额被收取或收到账款之日起计算。 | 2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32 条 核对日期 |
| 降价后更正 GST/HST 的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2(2) 款,从供应商减少交易对价所在申报期结束之日起计算。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32 条 核对日期 |
| 误缴税款的退税申请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61(3) 款,从申请人支付或汇缴该金额之日起计算。 | 2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61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坏账扣除的申报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1(4) 款,申请扣除的申报表,须在供应商核销坏账所在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后此期限内提交。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31 条 核对日期 |
| 董事卸任后,就公司未汇缴 GST/HST 向其核定责任的时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5) 条,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申报表通常的重新核定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98(1)(a) 款,通常从税表申报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中较晚者起算;有例外情况。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98 条 核对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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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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