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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T/HST 进项税抵免:发票和收据必须载明什么

GST/HST 注册人在报税前,必须持有一张发票,所需载明的内容随总额增加而增多。总额不足 $100 时:供应商名称、日期、总额。达到 $100 时:另加 GST/HST 金额和供应商的号码。达到 $500 时:再加买方名称、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付款条件。没有号码?供应商应您的要求必须提供这些资料;未注册的小供应商无需收取 GST/HST,因此没有抵免可申请。

Di Lu, CPA
Di Lu, CPA美国及加拿大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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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 依据供应商发票和收据申请进项税抵免的 GST/HST 注册人
  • 供应商或分包商开出的发票不完整,或没有收取 GST/HST 的企业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魁北克销售税(QST)的凭证规则
  • 哪些采购可获全额抵免、部分抵免或没有抵免
  • T2125 表或 T2 税表上所得税扣除所需的收据和凭证
  • 如何应对 CRA 的审查或审计来函

申请 GST/HST 进项税抵免,发票必须载明什么?

GST/HST 注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该抵免的税表之前,持有足以证明这笔采购的凭证,其中包括法规规定的各项资料,才可以申请进项税抵免(ITC)(《消费税法》第 169(4) 款)。规定要载明的资料,随单据上已付或应付的总额增加而增多(条例第 3 条;CRA:进项税抵免)。已注册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公司,适用的规则相同。

单据总额必须载明的内容
不足 $100供应商的名称或商号;发票日期(没有发票时,为税款应付之日);已付或应付的总额
$100 以上、不足 $500上述全部内容,另加所收取的 GST/HST(或说明总额已含该税及税率);供应商的 GST/HST 注册号码;如果一张单据混有不同税务性质的供应(免税、零税率、应税),还须标明哪些供应属于应税且非零税率的供应
$500 或以上上述全部内容,另加买方名称、每项供应的描述和付款条件

适用哪一档,取决于单据上的总额,所以一张发票涵盖多笔采购时,按合计总额判断。条例和 CRA 的页面都没有说明这个总额是否含税,所以金额接近分界线的单据,最稳妥的做法是按较高一档的要求备齐资料。所列资料只是最低要求:《消费税法》的检验标准是,凭证要能让人算出抵免的金额。

哪些情况不简单:

  • 供应商没有注册,所以没有号码可填,通常也没有收取 GST/HST。
  • 供应商或分包商不肯提供完整的发票,或一直没有回复,而报税期限已到。
  • 手上只有信用卡对账单,或者没有标明税额的收银小票。
  • 已申请的抵免,所依据的凭证并不完整。《消费税法》的规则是,必须在报税前持有凭证,因此这些抵免能否站得住,要具体判断:见最后一节。
  • 供应商在加拿大境外,或涉及魁北克的 QST。外国供应商的情况,见外国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发票。本文不讲 QST 的规则。

请先准备:按供应商整理好的发票、每个供应商的号码及您核实号码的日期,以及每张发票上的日期、总额和所列税额。

发票上必须有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吗?金额达到多少才需要?

需要,只要单据总额达到 $100 就需要。低于该金额,条例只要求载明供应商名称、日期和总额(条例第 3 条)。

这个号码,是指分配给供应商的 GST/HST 注册号码,或者分配给该笔供应的中介的号码(中介是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或依照与供应商的协议,促成或协助完成销售的注册人)。总额达到 $500 或以上的单据同样需要这个号码,因为最高一档包含较低各档的全部要求。

总额低于 $100 时,条例不要求载明号码,但 CRA 表示,申请的抵免应只包含已注册供应商收取的 GST/HST(CRA:进项税抵免)。既没有税额、也看不出供应商是否已注册的收据,可能无法让人算出抵免的金额。

如果发票把 GST/HST 和省销售税合并成一个数字,条例只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才接受,其中包括说明总额已含 GST/HST。供应商把 GST/HST 金额单独列出,就不会有这个问题。

怎样核实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是真的,并留存证明?

发票上印着号码,并不等于已注册。CRA 的 GST/HST 注册查询系统是免费服务,可以确认向您收取 GST/HST 的企业确已注册,使您申请的抵免只包含已注册供应商收取的税款(CRA:核实 GST/HST 账户号码)。

  1. 从发票上取三项信息:GST/HST 号码的前九位数字、供应商的法定名称、经营名称或商号,以及交易日期(收据、发票或合同上的日期)。
  2. 在查询系统中搜索。
  3. 打印“搜索详情”页面,和发票放在一起。CRA 要求您打印,是为了让您只对已注册供应商收取的税款申请抵免。

如果发票上没有号码,CRA 说应联系供应商;供应商不提供的话,致电 CRA 的企业咨询热线。如果按发票上的名称搜不到结果,CRA 说应联系企业所有人,问清他们向 CRA 提供的确切名称。关于搜索不到结果的情况,查询页面没有更多说明;在确认供应商已注册之前,该笔抵免属于未经确认。QST 号码要通过魁北克税务局核实,而不是通过 CRA 的查询系统。

发票缺少某项资料或号码时,能先申请抵免、以后再补吗?

一般不行。注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抵免的税表之前持有凭证,才可以申请抵免(第 169(4) 款)。有少数例外:第 169(5) 款允许部长按条件免除注册人的某项要求;下文的第 225(3) 款则针对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已申请的抵免。依据第 169(5) 款,CRA 的政策备忘录称,如果注册人的电子账簿记录了下文“电子账簿和记录”一行所列的资料以及每笔供应的税务性质和税率,而在报税前拿不到纸质单据或单据缺少规定的资料,CRA 一般会免除该注册人的要求(GST/HST 备忘录 8.4)。该备忘录是较早的出版物,不是法律,而且它的清单包括供应商的号码,所以缺少号码的情况不在其内。除此之外,CRA 的指引没有说明报税后可以补充缺失的资料,因此报税前就有缺口的,应暂缓申请该笔抵免。

暂缓申请的抵免,可以在申请期限未过时,在以后的税表中申请(第 225(1) 款)。大多数注册人的申请期限是 四年(第 225(4) 款)。之后收到的更正发票,可以支持在期限内提出的申请。如果期限先过了,《消费税法》一般不允许再申请。

如果某期税表已凭不完整的单据申请了抵免,说明提交时手上并没有凭证。当不予允许的唯一原因是缺少第 169(4) 款要求的凭证时,第 225(3) 款允许在上述申请期限内,于以后的税表中重新申请这笔金额。如果 CRA 尚未否决这笔抵免,您必须最迟在提交以后那份税表时,以书面形式向 CRA 报告这一错误,并且那时还必须缴付该金额及利息;但如果您在 CRA 对前一期的核定时效届满前至少三个月报告,则不必在那时缴付(第 225(3) 款)。如何报告,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如果 CRA 已来函,见GST/HST 审查和审计。

我应该向对方要什么材料来支持申请?

请对方提供更正后或完整的发票,不要只接受口头确认。进行应税供应的供应商,在您提出要求时,必须立即向您提供书面资料,用于支持抵免(第 223(2) 款)。每一次未提供所需资料,可被罚款 $100(第 284 条)。请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并留存副本。发票应载明:

  • 对方的 GST/HST 号码,与您在查询系统中搜索的名称一致。
  • GST/HST 金额,或说明总额已含该税。
  • 发票日期和总额。
  • 金额达到 $500 或以上时,还需载明贵企业的名称、所购内容的描述和付款条件。

如果对方说自己没有注册,就没有号码可要:见下一节。

我的分包商还没有收取 GST/HST,我能得到任何抵免吗?

只有在税款应付的情况下才可以。进项税抵免针对的是由您应付或您已付的税款(第 169(1) 款)。未注册的小供应商所做的供应,除某些不动产销售外,不产生应付税款(第 166 条),所以它的发票上没有什么可供您申请的。

发票上看起来相似的情况有两种:

  • 分包商是小供应商。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小供应商限额 $30,000 的企业(按连续四个日历季度和任何单个季度检验),无需注册(第 240(1) 款;CRA:何时需要注册)。除非它自愿注册,否则没有号码可填,注册查询系统也确认不了它并不存在的号码。
  • 分包商本该注册。超过限额的供应商必须注册并开始收税。如果它事后就以前的工作向您补收税款,抵免仍需要符合上述各档要求的发票;对大多数注册人来说,四年 的申请期限,从抵免所属的期间起算,而不是从迟开发票的日期起算。第 225(4)(c) 段在以下情形下另给出较晚的起算日:供应商在该期限内没有收税,书面告知您 CRA 已就该税款对其核定,而您随后缴付了该税款(第 225(4) 款)。这一规定如何适用于具体某项工程,需要判断。

向分包商付款,还可能需要开 T4A 或 T5018 税单:见向分包商付款的申报。供应商是否必须注册,见何时需要注册 GST/HST。

金额较大的账单还需要什么:我的名称、描述、付款条件?

总额达到 $500 或以上时,除较低各档的全部内容外,单据还需要三项内容(条例第 3 条):

  • 买方名称。您的名称、您的经营名称,或您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称。抵免属于取得该财产或服务的人(第 169(1) 款),所以开给别人的发票会让人质疑买方到底是谁。见以个人名义支付的业务开支。
  • 每项供应的描述,足以辨认该项供应。只写“用品”太笼统;“10 张胶合板”就能辨认出所购的内容。
  • 付款条件,例如收到即付,或 30 天内付清。条例没有定义这个词。

出租车和网约车车费、采购卡以及电子账簿,有较宽松的规则吗?

有,但仅限特定情形,每种情形对记录应载明的内容各有清单(CRA:进项税抵免)。

情形账簿和记录必须载明的内容
出租车、豪华轿车和商业网约车的车费供应商的名称或商号、供应日期、车费,以及所收的 GST/HST 或说明车费已含该税
采购卡在一定条件下,CRA 接受最低限度的刷卡数据:交易日期、商户名称、供应地点、商户类别、金额、持卡人姓名和卡号。条件见 CRA 页面所指的第 199 号通告
电子账簿和记录供应商的名称或商号及地址、其 GST/HST 号码、报告期间以及已付或应付的 GST/HST、供应类型,以及接受供应方的名称或商号及地址

软件中的记录,要在上文“缺少资料”部分所述的条件下,才能代替发票。同一页面还列出了合同协议、发给员工或合伙人的津贴或报销款,以及投入投币式或投钞式机器的现金所适用的简化记录;这些清单请参阅该页面。出租车和商业网约车司机即使是小供应商,也必须注册 GST/HST(CRA:何时需要注册)。

条例还列出了可以载明规定资料的单据类型:发票、收据、信用卡收据、借项通知单、账簿或分类账、书面合同或协议、电子记录,或注册人有效出具的其他单据。

银行或信用卡对账单本身够用吗?

不够,单靠对账单不行。对账单显示您付过款,但通常不显示供应商的注册号码或所收的税额,而条例要求总额达到 $100 或以上的单据两者都要有(条例第 3 条)。

CRA 的政策备忘录称,每月的信用卡对账单本身不能支持抵免,必须有另一份单据佐证,例如刷卡收据或发票(备忘录 8.4)。该备忘录是较早的出版物,不是法律,但条例的方向一致:检验标准是,单据是否载有规定的资料,并能让人算出抵免的金额(第 169(4) 款)。CRA 进项税抵免页面上的刷卡数据例外,仅适用于采购卡,并须符合其所述的条件。

刷卡小票或收银小票则不同:条例把收据和信用卡收据列为支持单据,只要载有对应档次所需的资料,两者都可以(条例第 2 条)。总额达到 $100 或以上而没有供应商号码或税额的小票则不合格。

可以用对账单查出您付了什么、什么时候付的,再向供应商索取发票。完全没有收据的开支,见没有收据的业务开支。所得税方面的凭证,见CRA 对收据的要求。

单据要保存多久,漏申请的抵免最多能追溯多久?

通常,GST/HST 记录(包括采购发票)要从其所属年度结束起保存 6 年。想提前销毁,必须向税务服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等待批准。CRA 也可能要求您保存更久(CRA:需要保存的 GST/HST 记录)。

以电子方式报税时无需寄送收据,但必须自行保存(同一页面)。扫描件的问题见给 CRA 用的扫描收据,保存期限的计算见业务记录要保存多久。

对漏申请的抵免,大多数注册人的期限是 四年:申请必须出现在一份税表上,该税表须在抵免所属期间之后、该期限内结束的最后一个报告期的截止日前提交。列名金融机构和一些很大的企业改为 两年,从包含该期间的会计年度结束时起算,另有例外(第 225(4) 款和 (4.1) 款)。期限过后,《消费税法》一般不允许再申请,只有少数例外,例如上文所述的第 225(4)(c) 段。申报步骤见GST/HST 申报与进项税抵免。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安大略省的收据缺少号码

一名安大略省的 HST 注册人收到一张供应品收据,含 HST 的总额为 C$450。收据上只有卖方名称、日期和总额。总额在 C$100 以上、不足 C$500 的单据,还需要卖方的注册号码,以及 HST 金额,或说明(连同税率)总额已含 HST。买方暂缓这笔抵免,等收到更正的收据,在查询系统中核实号码;如果收据来得及,就在正在提交的税表上申请,否则在以后的税表上申请。

阿尔伯塔省没有收 GST 的分包商

阿尔伯塔省的一名装修商向分包商支付 C$4,000,发票上没有 GST。该分包商可能是尚未注册的小供应商。若是这样,这项工作没有应付税款,也就没有抵免可申请。如果它本应注册,是否存在抵免则是另一个问题。用分包商提供的任何号码在查询系统中搜索,就能知道它是否已注册。

卡尔加里的设备发票

卡尔加里一家店铺购买 C$650 的设备。总额达到 C$500 或以上的发票,需要具备较低各档的全部内容:卖方名称、日期、总额、GST 金额和 GST 号码。此外还需要该店作为买方的名称、设备的描述和付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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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单薄的发票申请了抵免,或 CRA 要求提供?

如果供应商或分包商不肯开具完整发票,或您已申请的抵免所依据的凭据单薄,我们可以检查这些记录和税表背后的账目。首次通话会谈您的情况,并确定记账工作的范围。

  • 按供应商整理的发票,注明每个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和您核对的日期。
  • 相关的 GST/HST 申报表,以及 CRA 任何要求提供发票的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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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申请进项税额抵免时,发票须增加税务明细的金额门槛
销售总额达到这一金额时,必须列明税款明细和供应商的 GST/HST 号码
$100CRA:进项税抵免
核对日期
申请进项税额抵免时,发票须列明买方信息的金额门槛
销售总额达到这一金额时,必须列明买方名称、交易说明和付款条件
$500CRA:进项税抵免
核对日期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四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未提供所需信息或文件的 GST/HST 罚款
每次未能按《消费税法》第 IX 部分的要求及时提供信息或文件,均须缴纳;部长可以豁免,为取得与他人有关的所需信息已作出合理努力的,可免于缴纳
$100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84 条
核对日期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30,000CRA:何时须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6 年CRA:需要保存的 GST/HST 记录
核对日期
指定人士申请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的一般期限
从原申报期所在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两年《消费税法》第 225(4)(a)(iii) 款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Di Lu,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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