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企業客戶轉開廣告費、差旅、住宿、餐費或每日津貼的 GST/HST 登記人
- 在發票上把部分成本單獨列行的廣告代理商、顧問和承包商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廣告平台向您收取的 GST/HST,以及應提供給平台的號碼
- 只能部分抵免或完全不能抵免進項稅的支出
- 向美國客戶開帳單的服務適用零稅率的情況
- 魁北克銷售稅和其他省稅對轉開成本的處理
- 企業付給自己雇員或合夥人的每日津貼和報銷
我要按整張發票收 GST/HST,還是只按服務費收?
若您已登記 GST/HST,或依法必須登記,一般須按整張發票收。GST/HST 適用於客戶為您的服務所付的全部價格(《消費稅法》第 165 條),而您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成本,屬於這個價格的一部分。例外只有真正的代墊款:您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向第三方支付、且由客戶取得的款項。未登記的小供應商,發票的任何部分都不收 GST/HST;請見何時須登記 GST/HST。
關鍵看這筆採購是為誰買的(CRA Info Sheet GI-012)。CRA 關於自付費用的資料表也是同樣看法:您不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購買的成本,屬於服務的額外對價,按相同稅率徵稅(GI-197)。
| 真正的代墊款 | 為完成工作而花的成本 | |
|---|---|---|
| 這筆採購是為誰買的 | 客戶;您是客戶的代理人 | 您自己,目的是提供您的服務 |
| 開帳單時要加的稅 | 無 | 有,作為您服務價格的一部分 |
| 您對這筆支出的進項稅抵免 | 無;有權申請的是客戶 | 有,可按所付的 GST/HST 申請,前提是符合一般條件 |
整個價格適用的稅率,是您提供服務所在地的稅率,例如安大略省的 13% HST(CRA);其他省份請見各省 GST/HST、PST 和 QST 的收取。如果您的服務本身屬零稅率,即稅率為零(第 165(3) 款),價格的任何部分都不加收 GST/HST;請見向美國客戶收取 GST/HST。
以下情況就不簡單了:您轉開廣告費或代理服務的費用、只對部分轉開的成本收了稅,或客戶對某一行的稅款提出疑問。屬於您服務價格一部分的成本,依法應收的稅款(《消費稅法》第 221(1) 款),若您漏收,可能要由您自己繳納;請見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請準備好客戶合約、第三方發票及其抬頭、誰持有與賣方的帳戶,以及誰被開帳單。
GST/HST 所說的代墊款是什麼?
只有當您代客戶向第三方付款,購買的並非您自己要用的貨品或服務時,這筆款項才算代墊款。日常稱為代墊款(disbursement),CRA 則稱為支付給代理人的報銷款項(GI-012)。
要成為客戶的代理人,須同時具備三點:
- 同意:您和客戶都同意您是為客戶行事。CRA 看的是雙方的實際做法,不看名稱,也不因為沒有合約而否定。
- 授權:您能影響客戶的法律地位,例如代表客戶簽訂採購。
- 控制:由客戶指示您的工作。
CRA 還列出了指向代理關係的指標:
| 指標 | 符合下列情況時,指向代理關係 |
|---|---|
| 付款 | 您收取的是固定費用、佣金或時薪,而不是靠高於成本的售價賺取收入 |
| 責任 | 向賣方負責並付款的是客戶,不是您 |
| 所有權 | 購買的東西直接歸客戶所有,您不取得任何權益 |
| 風險 | 採購出問題時,損失不由您承擔 |
反過來則指向非代理。如果您自己使用這些貨品或服務,一般就表示您不是以代理人身份購買的。這些只是指標,不是檢查清單,結論取決於全部事實。
CRA 的資料表列出了差旅、酒店和每日津貼中的餐費,但沒有提到廣告費,所以廣告費的答案是套用代理人測試,並使用「一般」一詞。
我替客戶付的廣告費算代墊款嗎?
一般只有在您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購買廣告時才算。如果您為自己購買廣告,再打包成管理服務,這些廣告費就是您服務價格的一部分。下列各行是對 CRA 指標的解讀(GI-012),不是 CRA 的清單,也沒有任何一行能單獨決定結果:
| 傾向代墊款 | 傾向屬於您服務價格的一部分 |
|---|---|
| 書面協議寫明您是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購買,且您也是這樣做的 | 廣告以您的名義、用您的帳戶購買 |
| 帳戶和廣告活動屬於客戶,或是依客戶的授權投放 | 由您決定預算和花費 |
| 由客戶批准預算,賣方的發票以客戶為抬頭 | 賣方的發票以您為抬頭 |
| 客戶有責任向賣方付款 | 無論客戶是否付款給您,您都欠賣方的錢 |
| 您按固定費用管理廣告活動,盡力而為,不承諾結果 | 您以一個全包價格承諾廣告活動的結果 |
只有您實際付給賣方的金額,才可能是報銷款項。開給客戶的金額高於您付出的金額,就指向非代理,因為 CRA 會問您是否靠高於成本的售價賺取收入;這樣一來,整個項目都可能屬於您的服務價格,而不只是加價部分(GI-012)。
如果賣方對廣告收了 GST/HST,而您是真正的代理人,客戶償還的款項已包含這筆稅。您不再加稅,也不申請抵免;CRA 表示,有權申請抵免的是委託人。平台所收的稅和應提供給平台的號碼,請見廣告平台廣告的 GST/HST。
轉開差旅、住宿和其他雜費時,要加收稅嗎?
一般要。機票、酒店、租車、停車、計程車等,是您為了完成工作而花的成本,供您自己使用,因此屬於您服務價格的一部分,按您服務的稅率徵稅。CRA 的自付費用資料表把這些列為一般不是以代理人身份產生的典型成本(GI-197)。
某項成本能讓您申請全額進項稅抵免時,開帳單時不必包含您為它付的 GST/HST。無法收回的稅款,例如省銷售稅,您可以先加進金額裡(GI-197)。如果您使用快速法,一般不能就營運成本申請抵免,轉開的成本也一樣(RC4058);請見 GST/HST 快速法。
為客戶自己的人員、以他們的名義並依客戶授權訂的機票或房間,可能是代墊款。請對它做代理人測試。
有些差旅成本只能部分抵免或完全不能抵免;請見無進項稅抵免或只能部分抵免的支出。
向客戶收取餐費和固定金額的每日津貼,要課稅嗎?
一般要。您向客戶收取的餐費或每日津貼,屬於您的價格,按您服務的稅率課稅。CRA 把餐費等每日津貼金額,列為一般不是以代理人身份產生的典型自付費用(GI-197)。每日津貼是您收取的固定金額,不是您代客戶付給第三方的款項,所以不是報銷。
CRA 關於津貼的備忘錄涵蓋付給雇員、合夥人和義工的津貼;對其他人,例如自僱承包商,津貼可能是應稅供應的對價(Memorandum 9-3)。如果您付每日津貼給自己的雇員或合夥人,可能可以就這筆津貼申請抵免,下文的餐費上限也可能適用(同一備忘錄;《消費稅法》第 236 條)。您收取的每日津貼本身不是採購,所以保留這筆津貼的承包商,對它沒有抵免。其他情況下,抵免來自您買餐的收據。
把成本單獨列一行並標為「報銷」,會改變稅務處理嗎?
不會。您為自己使用而購買的成本,即使在發票上單獨列行並標為報銷,仍然是您服務的付款的一部分;CRA 自己舉的例子是代理人的酒店住宿(GI-012)。決定稅務處理的是這筆採購是為誰買的,不是標籤。
CRA 關於報銷的備忘錄涵蓋雇員、合夥人和義工,不涵蓋向客戶開帳單;兩家公司之間的付款是供應的對價,不是報銷(Memorandum 9-4)。
單獨列一行仍是顯示真正代墊款的正確方式,只是它本身不會讓一筆款項變成代墊款。
轉開的成本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嗎?餐費的上限是多少?
屬於您服務價格一部分的成本,一般可以,前提是符合一般條件且您沒有使用快速法;真正的代墊款則不行,有權申請的是客戶。對屬於您自己的成本,請及時申請您所付 GST/HST 的抵免。對大多數登記人來說,抵免須列在申報表中,並在該抵免所屬期間結束後 四年 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間的到期日前提交(《消費稅法》第 225(4) 款;RC4022 指南)。請保留能支持抵免的發票。請見進項稅抵免的收據須載明什麼。
對餐飲和娛樂,一般只能就所付 GST/HST 申請 50%,因為所得稅上這些費用的扣除額也限於一半(《消費稅法》第 236 條;Memorandum 8-2)。
如果客戶報銷該金額、金額合理,而且您以書面向客戶註明這是餐飲或娛樂費用,這個一半的限制就不適用於您(《所得稅法》第 67.1(2) 款;GI-197)。您在自己的發票行上按合理金額轉開的客戶餐費,可能符合這個條件。併入服務費、沒有註明的餐費則不符合。援引這個例外之前,請先確認您的事實。
限制隨後轉到客戶身上:已登記的客戶收到註明的餐費帳單時,一般要收回該筆抵免的 50%(GI-197)。公司如何追蹤這個一半的限制,請見公司帳簿中的餐飲和娛樂。
什麼證明能顯示我是以客戶代理人的身份行事?
請保存能顯示同意、授權和控制的記錄,並證明這筆款項屬於客戶,而不是您:
- 購買前就已訂立的書面條款,寫明您為指定類型的成本,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購買。
- 客戶對預算或採購的批准。
- 賣方的發票和收據,包括以誰為買方、誰持有與賣方的帳戶,以及誰被開帳單並有責任付款。
- 銀行記錄顯示客戶的資金與您的分開,以及帳簿顯示這些金額不在您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之內。
請從相關年度結束起保存 6 年(RC4022 指南)。最好在發票開出之前就備齊。
在發票和帳簿上,怎樣顯示真正的代墊款?
把服務費和代墊款分成兩行顯示,並讓代墊款不計入您的收入和支出。
- 購買前先確認代理人的條件。
- 在發票上,按您服務的稅率,對服務費加收 GST/HST。
- 在服務費下面另加一行,按確切成本列出為客戶支付的金額,寫明賣方並附上賣方的發票。不要自行加稅。如果賣方收了稅,您所付的金額已包含該稅。已登記的客戶可以就此申請抵免。
- 在帳簿中,把這筆付款記為客戶欠您的款項,不要記為支出。客戶的還款記為沖銷這筆欠款,不要記為收入。
- 在 GST/HST 申報表上,只把服務費申報為銷售額,並且不就代墊款申請抵免。
CRA 認為,讓這些金額不計入您自己的收入和支出,並讓資金與您的分開,符合代理關係(GI-012)。屬於您自己的成本則相反:單獨列行或併入服務費均可,兩種方式都要對總額收 GST/HST;把它們記為支出,並就您所付金額申請您的會計方法允許的抵免。
事實不清楚時,誰能給我裁定?
一般是 CRA 的 GST/HST 裁定中心。CRA 表示,不清楚某人是否為代理人時,您可以申請裁定或解釋(GI-012)。位於魁北克的企業一般向 Revenu Québec 詢問,因為當地的 GST/HST 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Memorandum 1-4)。
裁定是針對您所述事實的書面立場,CRA 認為自己在一定限度內受其約束。解釋涵蓋一般情況,CRA 表示自己不受其約束(同一備忘錄)。
廣告費的答案套用的是代理人測試,CRA 對您的具體事實可能有不同看法。請先把事實寫下來:合約、誰持有帳戶、誰被開帳單,以及發票上顯示什麼。
示例
以下示例僅供說明,以加元計算,安大略省 HST 為 13%,並假設使用一般會計方法,而不是快速法。
為完成工作而訂的差旅
一名安大略省顧問為完成客戶的工作,買了 C$3,000 的機票和酒店(不含已付的 HST),並連同 C$7,000 的服務費一起開帳單。整筆 C$10,000 是服務的價格,因此 HST 為 C$1,300,客戶支付 C$11,300。顧問就差旅所付的 GST/HST 申請抵免,須符合一般條件。
廣告費:以客戶代理人身份購買,或不是
假設兩種情況下平台都不收 GST/HST。一家代理商根據書面協議,以客戶代理人身份向廣告平台支付 C$10,000,再開出 C$2,000 的服務費帳單。如果符合代理人條件,只有服務費要收 HST:C$260。客戶支付 C$12,260,代理商不就這 C$10,000 申請抵免。
如果代理商是為自己購買廣告,HST 就適用於 C$12,000:C$1,560。差額是 C$1,300。
固定金額的每日津貼
一名承包商加收每天 C$75 的餐費津貼,共 20 天:C$1,500。這是承包商價格的一部分,因此 HST 為 C$195。承包商沒有付任何人津貼,所以這筆沒有抵免。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轉開廣告費、差旅或餐費,而發票對它們的處理方式不一致,或客戶對稅款提出了疑問:哪些成本是真正的代墊款、發票範本應顯示什麼,以及已提交的申報表是否需要更正,都取決於您的合約和發票。通常的重新評定期間,是從到期日和提交日兩者中較晚的一天起算 4 年。請見記帳協助。
- 平台向您收取了廣告的 GST/HST:請見廣告平台廣告的 GST/HST。
- 您的部分成本只能部分抵免進項稅:請見無進項稅抵免或只能部分抵免的支出。
- 客戶在美國:請見向美國客戶收取 GST/HST。
- 您用個人信用卡支付了企業成本:請見個人支付的企業費用。
- 發票已經開出,但稅款有誤:請見收錯 GST/HST 稅率。
- 客戶付了訂金,或還沒付款:請見訂金和未付發票的 GST/HST。
- 您需要申請抵免或提交申報表:請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進項稅抵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安大略省 HST 稅率 | 13% | 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受限制的餐飲及娛樂開支的一般 ITC 比例 合理業務餐飲和招待費用的所得稅扣除額只能按這一比例計算時適用;另有例外 | 50%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GST/HST 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限 一般自相關記錄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長期資產記錄及其他例外情況可能須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須保存的記錄 核對日期 |
| GST/HST 稅表的一般重新評估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98(1)(a) 款,一般自稅表申報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例外。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GST/HST Info Sheet GI-012,代理人
- CRA:GST/HST Info Sheet GI-197,自付費用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65 條(對應稅供應徵稅)
- 《消費稅法》第 221 條(稅款的收取)
- 《消費稅法》第 236 條(餐飲和娛樂)
- 《所得稅法》第 67.1 條(餐飲和娛樂費用)
- CRA:GST/HST Memorandum 8-2,一般限制
- CRA:GST/HST Memorandum 9-3,津貼
- CRA:GST/HST Memorandum 9-4,報銷
- CRA:RC4022 指南,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料
- 《消費稅法》第 225 條(淨稅額和進項稅抵免的時限)
- CRA:RC4058 指南,GST/HST 快速法
- CRA:GST/HST Memorandum 1-4,消費稅和 GST/HST 裁定與解釋服務
- CRA:收取正確的稅率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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