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父母在海外匯款支持生意的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和公司所有者
- 銀行裡有一筆大額境外匯款,而帳簿尚未說明其性質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股東貸款帳戶如何運作,以及從公司取款的稅務規定
- 非居民股東與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資格的詳細說明
- 父母所在國關於匯出資金的稅務規定或限制
- 直接贈與公司的款項如何課稅
- 美國的生意,另有專門指南
父母給的錢是贈與、貸款還是投資?
取決於您和父母當初的本意,並以書面記錄和實際做法為證。沒有任何稅表能決定這一點。CRA 在股東貸款釋義中指出,貸款可以由書面協議或其他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稅務結果取決於人們實際做了什麼,而不是原本打算做什麼。該釋義針對股東貸款;同樣的證明方式也適用於父母給您的貸款。同一筆匯款,可能最後成為三種性質中的任何一種。
| 贈與 | 貸款 | 股份(僅限公司) | |
|---|---|---|---|
| 父母的期望 | 不要求任何回報 | 還款,可以有利息,也可以沒有 | 一份所有權 |
| 獨資經營者的帳簿 | 所有者的資本(權益) | 一筆業務負債 | 不適用:獨資經營沒有股份 |
| 公司的帳簿 | 贈與您個人的錢,借給公司或用來購買股份;如果款項直接匯給公司,見下文 | 欠父母的一筆負債 | 股本 |
| 須保存的書面文件 | 簽署的贈與函、匯款記錄 | 簽署的借款票據、匯款記錄 | 董事會決議、認購文件、證券登記簿記錄 |
如果錢已經在帳戶裡卻沒有任何書面文件,公司打算還款或付利息給您的父母,銀行或 CRA 已查問資金來源,父母想要過問生意,或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這些都不是簡單的個案。請備齊匯款記錄、顯示雙方約定的任何訊息,以及公司的會議記錄簿(如有)。
海外父母給的贈與,我要繳加拿大稅嗎?
CRA 把大多數贈與和遺產列為無須申報或課稅的款項。「大多數」是 CRA 的用語,所以這是一般規則,並非對每一筆贈與的保證。贈與您個人的錢不是經營收入:切勿記為銷售。
如果錢留在加拿大境外的帳戶,加拿大居民在指定境外財產(包括存放在加拿大境外的資金)的成本在年內任何時候超過 $100,000 時,可能須作境外財產申報。請見境外財產與關聯企業申報。
有兩個問題不在本頁範圍之內:父母所在國的稅務規定(包括匯出資金的任何限制),以及直接贈與公司(而不是贈與您)的款項如何課稅。第二個問題請在匯款之前先弄清楚。
如何把贈與或出資記入我的生意?
獨資經營者記為所有者的資本,即出資。如果贈與是給您個人的,公司在您把錢以貸款或股份的形式投入之前,帳上不作任何記錄。
獨資經營。您和生意是同一個人,所以贈與屬於您,您投入的錢是出資(所有者的資本),不是收入。T2125 表第 9 部分「權益明細」要求填報年內的出資(第 9933 行)和業務負債總額(第 9931 行)。資金往另一個方向流動的情況,請見獨資經營者提款。
公司。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所以贈與您個人的錢,在您投入之前並不屬於公司。之後有兩種清楚的做法:借給公司,貸記「應付股東款項」餘額(即股東貸款;請見股東貸款帳戶),或用來購買股份,形成股本(見下文)。兩者都不是收入。
如果父母把錢匯到了公司的帳戶。暫時不要記為銷售收入或股本。先把錢放在負債帳戶,例如「父母匯入、待分類款項」,等您弄清楚匯款時雙方的約定並以書面記錄下來:是貸款、贈與還是購買股份。直接贈與公司的款項如何課稅,不在本頁範圍之內:分類之前請先弄清楚。
如果父母直接借錢給我的生意呢?
簽一份借款票據,把本金記為負債,並在第一次付款之前,先處理利息的預扣問題。獨資經營者和公司都適用。
記錄:匯款記錄、雙方簽署的票據(當事人、日期、金額和貨幣、利率或無利息、還款日期),公司另須有批准借款的董事會決議,CRA 將其列為貸款的證據形式之一。
獨資經營者。這筆貸款是業務負債(T2125 第 9931 行)。為業務目的借入的款項,其利息在您負有法定付款義務時可以扣除,且只限於合理的金額(第 20(1)(c) 段);還款中的本金部分不可扣除。
付給在稅務上屬於加拿大非居民的父母的利息,通常屬於第 XIII 部分的款項:判斷標準不是他們住在哪裡,而是他們的稅務居民身份。父母與子女有血緣關係,關聯人士被視為非獨立交易關係;如果您單獨或與關聯人士一起控制公司,您的父母與該公司也是關聯方。第 212(1)(b) 段對付給不是加拿大居民的非獨立交易關係者的利息課稅。
| 義務 | 規定 |
|---|---|
| 從每筆利息中預扣 | 25%,除非稅收協定或《所得稅法》規定了較低的稅率 |
| 繳給 CRA | CRA 必須在 次月 15 日 前收到,從利息支付或記入貸方的月份起算 |
| 申報 | 每位收款達 $50 或以上(或有預扣稅款的任何金額)的非居民,各提交一張 NR4 憑證,須在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前提交,以加元計;收入代碼 62 為非獨立交易關係的利息 |
| 如果沒有預扣 | 付款人須對該稅款負責,即使無法追回,CRA 還可以對未扣除稅款的 10% 評定罰款(T4061) |
漏掉預扣的獨資經營者,須個人承擔稅款。公司的董事也可能須與公司一起,個人對稅款、利息和罰款負責:前提是向公司追討不成,或公司已解散或破產,且董事沒有採取合理審慎的人為防止此失誤所應有的謹慎。CRA 必須在某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 內開始追討(第 227.1 條)。
協定稅率取決於您的父母作為稅務居民所在的國家,以及協定的措辭;本頁不提供任何國家的稅率。要適用協定稅率,付款人需要證明您的父母是實益擁有人,並且是協定居民:請他們填寫 NR301 表或提供同等的資料(CRA)。
償還本金不是利息,所以第 XIII 部分只針對利息。不收利息的貸款,沒有可預扣的利息,借款票據應寫明這一點。向海外父母借款並支付利息的獨資經營者,也有同樣的義務:任何支付或記入該款項的加拿大居民都適用。
利息也可能只能部分扣除。欠非獨立交易關係者(例如父母)的利息,如果到發生利息的年度之後第二個年度年底仍未支付,就會加入再下一個年度的收入,除非雙方在付款人該年度申報表的到期日前提交 T2047 表(第 78 條)。提交後,利息被視為在該年度第一天支付,因此第 XIII 部分在那時適用。此外,如果所有者單獨或與非獨立交易關係者合計,持有股份表決權或價值的 25% 或以上,所有者的非居民父母所提供的貸款,須適用資本弱化規則來檢驗:債務超過權益 1.5:1 的部分,利息不可扣除。權益是指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符合同一檢驗的非居民股東投入的資本,不包括居民所有者的實繳資本,所以沒有留存收益的新公司沒有空間,這類利息全部不得扣除。不得扣除的利息,就第 XIII 部分而言視為股息;已應付但未支付的利息,就該規則而言視為在年底前一刻已支付(第 18(4) 款、第 214(16) 款、第 214(17) 款)。請在第一次付款之前,先把數字測算清楚。
途徑不同,預扣也不同。如果您的父母直接借給公司,公司欠的是非居民的錢,利息適用第 XIII 部分。如果這筆錢是贈與您的,您再借給公司,公司欠的是您(加拿大居民)的錢,就不適用。這只有在這筆錢當初確實是先贈與您時才成立;如果是父母借的,書面文件和帳簿都應如實說明。
如果生意與您的父母及其他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的往來(例如他們提供的貸款、付給他們的利息、向他們發行的股份),年內合計超過 $1,000,000,還須提交 T106 表(第 233.1 條;CRA 表格)。請見境外財產與關聯企業申報。
如果父母想要股份,我該怎麼發行?
公司只有在股款全額繳付後才發行股份,將其記入證券登記簿,並把款項加入法定股本。這些規則來自聯邦的《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省級公司則依其自己的法律。
首先要決定海外的父母是否應該持有股份:股份由境外人士持有,改變的可能不只是文件,還有公司的稅務身份。受非居民控制的公司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而小企業扣除只適用於 CCPC(定義)。付給境外股東的股息也屬於第 XIII 部分的款項。如果股份導致公司失去 CCPC 資格,公司的稅務年度也在那一刻結束(第 249(3.1) 款);請見因外國投資者而失去 CCPC 資格和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
- 誰來決定。股份何時發行、以什麼價格發行,由董事決定,但須遵守公司章程、細則和任何全體股東協議(第 25 條)。
- 先付款。股份必須先以金錢、財產或過往提供的服務全額繳付,才能發行。買方開出的本票,或與買方有非獨立交易關係者開出的本票,不算財產。所以您父母的錢必須在股份發行之前到帳。
- 法定股本。公司把全額股款加入該類別的法定股本帳戶(第 26 條)。
- 證券登記簿。登記簿記錄每位持有人的姓名和最後已知地址、所持證券的數量,以及每次發行和轉讓的日期與詳情(第 50 條)。登記簿連同股東會議記錄和決議,存放於註冊辦公地址或董事選定的加拿大境內其他地點;如果可以從加拿大查閱,也可存放在境外,但須遵守《所得稅法》(第 20 條);CRA 關於稅務記錄的規定見下文。
- 重大控制人登記簿。大多數公司必須備有一份。登記簿記錄每位這類人士的居住地址、國籍和稅務居住管轄區。如果您父母持有的股份使他們成為重大控制人,聯邦公司須在知悉變更後 15 天 內記錄該變更,並在 15 天 內向加拿大企業署提交。
沒有任何書面文件的家人借款,怎麼記錄?
按這筆錢實際的性質入帳,不論是短期還是長期的家人借款,然後立即把條款寫下來。
- 備齊匯款記錄、銀行通知書,以及顯示雙方約定的任何訊息。
- 與父母確認匯款時雙方的約定:是否預期還款、是否有利息、何時還款。如果當時沒有人預期還款,那就是贈與,不論現在的書面文件怎麼寫。
- 把約定寫下來,作為贈與函或借款票據,並由雙方簽署。文件的日期寫簽署當天,並註明款項到帳的日期。不要倒填日期。
- 按款項到帳當天的加元金額,並按其實際性質入帳:貸款記為負債,贈與記為所有者的資本或經您轉入。
- 如果將支付利息,請在第一次付款之前設定好第 XIII 部分的預扣。
之後補上的書面文件,記錄的是從現在起的條款。它不能改變之前實際發生的事,而 CRA 看的正是實際發生的事。
如果貸款被免除或一直沒有償還呢?
免除生意上使用的家人貸款,可能使借款人產生應稅收入,所以不要直接把它從帳上刪掉。在書面同意免除之前,餘額仍是負債;帳上用什麼取代它,以及稅務結果,取決於具體事實,應先核實。
第 80 條適用於商業債務以低於本金的金額清償的情況。被免除的金額,首先用於抵銷債務人的虧損和其他稅務餘額,剩下金額的一半,在調整後可能加入收入。如果債務依法律義務須付利息,或其利息本來可以扣除,就屬於商業債務,所以即使是無息貸款也可能適用。把貸款轉換為股份有另一項規則:該債務被視為按所發行股份的公平市價清償。
一筆從未償還、也從未正式免除的餘額,在終止之前一直是負債。年復一年擱著,是該做決定的信號:償還、轉換,或以書面免除,並先核實稅務結果。一筆舊的家人債務在法律上是否已經終止,要依您所在省份的法律判斷。
銀行為什麼問我錢從哪裡來?
銀行必須監控帳戶,保持客戶資料更新,並申報大額國際轉帳。FINTRAC 把資金來源定義為資金是如何取得的,並以贈與為例。
金融機構須向 FINTRAC 申報每一筆 $10,000 或以上的單筆國際電子資金轉帳,不論是匯出還是最終收到。同一匯款人或同一收款人的多筆轉帳,如果在 24 小時內合計達到該金額,也可能觸發申報(FINTRAC)。金額較小的轉帳,仍可能引起查問。
請根據書面文件所顯示的內容回答:您父母的本意,以及簽署了什麼。帳簿也應說同樣的事:銀行檔案寫贈與、帳簿卻寫銷售,兩者並不一致。匯款記錄上的姓名,應與贈與函或借款票據上所寫的人一致;如果是親戚、匯款服務機構或您父母的公司匯的款,請在書面文件中寫明。請備好匯款記錄和已簽署的贈與函或票據。
我該保存哪些記錄?按哪個匯率換算?
保存能顯示這筆錢性質的書面文件,並按款項到帳當天的加拿大銀行匯率換算外幣。
| 記錄 | 顯示什麼 |
|---|---|
| 匯款或銀行通知書 | 外幣金額、日期、匯款人 |
| 簽署的贈與函或借款票據 | 您父母的本意和各項條款 |
| 匯率列印件及加元結果 | 外幣金額如何換算 |
| 決議、認購文件和登記簿記錄 | 已發行並已繳款的股份 |
| 匯繳記錄和 NR4 副本 | 利息的預扣 |
CRA 的釋義指出,其他貨幣的金額按款項產生當日的即期匯率換算,並且這個匯率是加拿大銀行的匯率;如果當天沒有報價,則採用最接近的較早日期。該釋義一般也接受另一個容易取得、可核實並一致使用的來源。請記錄外幣金額、匯率和加元金額,並與銀行入帳的金額對帳。以外幣欠下的貸款,在償還時可能產生匯兌損益;請見美元帳戶的外匯損益。
記錄一般須從其所屬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起,保存 六年。CRA 表示,股份登記簿等記錄,如果涉及長期財產,或可能影響出售、清算或結束生意,應無限期保存。請存放在您在加拿大的營業地點或住所;存放在境外、從加拿大查閱的記錄,除非 CRA 許可,否則不視為存放在加拿大。
我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海外父母的贈與,需要向 IRS 提交表格嗎?
可能需要。美國人如果在一年內收到非居民外國人的贈與,連同關聯外國人的贈與合計超過 US$100,000,須提交 3520 表第 IV 部分(IRS)。一旦超過限額,每筆超過 US$5,000 的贈與須逐筆列出。外國贈與是指來自非美國人的贈與,所以來自本身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父母的贈與,不在第 IV 部分範圍之內;請見向海外家人贈送金錢或股份。
日曆年度的個人,該表到期日為 4 月 15 日;如果您住在美國境外並符合 IRS 的條件,則為 6 月 15 日,均未計延期。逾期或不完整的表格,除非有合理原因,每月可被罰款贈與金額的 5%,最高 25%,而且 IRS 可能自行決定所得稅結果。
該表涵蓋您視為贈與而不計入收入的金額。真正的貸款則不同,但事後加上的標籤並不能改變這筆錢當初的性質,所以選擇處理方式之前,請先核實事實。貸款應在借出時就立好書面文件。如果錢是透過您父母的公司匯來,而不是他們個人,門檻較低,為 US$20,573,而且 IRS 可能重新定性。美國的生意,請見美國帳簿中來自海外家人的資金。
舉例
以下舉例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以加元計。
贈與獨資經營者
一位密西沙加的獨資經營者,從中國的父母收到相當於 C$40,000 的錢,用來開店。這是贈與她個人的錢。她按款項到帳當天的加拿大銀行匯率,把 C$40,000 記為所有者的資本,而不是銷售收入,並保存匯款記錄。在她的 T2125 表上,這筆金額填在出資一行。
父母借給公司的貸款
一家公司以 4% 的利率,向所有者的父母借了 C$100,000,並持有整年。所有者控制該公司,而她的父母不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所以這筆利息是付給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利息每年 C$4,000。按 25% 的法定稅率,第 XIII 部分稅款為 C$1,000,除非稅收協定降低稅率。如果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公司付給父母 C$3,000,在次月 15 日前向 CRA 匯繳 C$1,000,並提交收入代碼為 62 的 NR4 憑證。這是假設公司年初的留存收益至少為 C$66,667(C$100,000 除以 1.5),因此資本弱化規則不會否定任何利息扣除。在沒有留存收益的新公司,全部 C$4,000 都不得扣除,並就第 XIII 部分視為股息:按法定稅率仍是 C$1,000,但要按股息申報,而不是按代碼 62 申報,而且適用哪個協定稅率需要核實。
贈與款項再借給公司
一位所有者收到父母贈與的 C$60,000,並把它借給自己的公司。公司帳上記錄欠股東 C$60,000,既不是收入,也不是股本。公司還款給她時,餘額減少;股東貸款帳戶指南說明了還款如何處理。
您的情況不同?
- 一筆大額境外匯款在帳上沒有任何書面文件、直接匯進了公司帳戶,或帳簿記成了別的性質:需要先確定它的分類,分錄可能要更正,贈與函或票據可能要現在補立。請見根據銀行對帳單重建帳簿,並尋求記帳協助。
- 您的公司打算還款或支付利息給您的父母:預扣、NR4 憑證、協定資格,以及利息是否可以扣除,都需要在第一次付款之前確定。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並尋求記帳協助。
- 銀行或 CRA 已查問錢從哪裡來:回答必須與書面文件和帳簿一致。回覆之前,請先尋求記帳協助。
- 您的父母將持有股份:問題在於所有權和加拿大控股資格;請見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者。發行之前,請尋求公司稅務協助。
- 您從公司取了錢,而不是投入錢:請見股東貸款。
- 您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3520 表與加拿大帳簿必須一致。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 您的帳簿落後了,或公司是新成立的:請見補做逾期的帳簿和新 CCPC 的帳簿。
- 您想找會說中文的記帳員:請見聘請前要查核什麼。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一般適用的預扣稅率 加拿大國內法對特定加拿大來源給付規定的稅率;稅收協定可降低稅率 | 25% | CRA:非居民與所得稅 核對日期 |
| T1135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任何時間所有指定境外財產的成本總額(以加元計);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3(1) 及 (3) 條 核對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預扣稅的匯繳截止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或記入其名下後,CRA 須在該月份結束後的規定期間內收到預扣稅額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NR4 按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的申報門檻 年內已支付或計入的總收入達到此金額或以上時須申報;已預扣第 XIII 部分稅款時,較小金額也須申報 | $50 | CRA:NR4 指南 核對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曆年的 NR4 申報表並向收取人提供憑證;停止營業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之後三月的最後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稅額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未扣繳須扣的第 XIII 部分稅款的罰款 按未扣繳的第 XIII 部分稅款計算;CRA 還可能評定欠稅及利息 | 10% | CRA:NR4 預扣、匯繳及申報 核對日期 |
| 按聯邦規定,董事離任後的責任追究期間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限制啟動追繳程序的時間;《消費稅法》第 323(5) 款限制對董事評定 GST/HST 責任的時間。兩者均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所得稅法》第 227.1(4) 款 核對日期 |
| 資本弱化規則中指定股東的表決權或價值門檻 單獨或與非獨立交易人士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表決權或公平市價的至少這一比例,並適用有關法定權利的規則。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5)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資本弱化規則的法定債務與權益比率 適用於對指定非居民的法定未償債務和權益金額,按第 18 條的定義和平均規則計算。 | 1.5:1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18(4) 條 核對日期 |
| T106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須申報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1,0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 核對日期 |
| 聯邦重大控制個人(ISC)登記冊的更新期間 自聯邦公司得知影響其重大控制個人(ISC)登記冊的變化之日起計算 | 15 天 | 加拿大企業署:重大控制人 核對日期 |
| 聯邦重大控制個人(ISC)變更的申報期間 自聯邦公司重大控制個人(ISC)登記冊發生變更之日起計算 | 15 天 | 加拿大企業署:重大控制人 核對日期 |
| FINTRAC 國際電子資金轉帳報告門檻 金融實體對其發起或最終收到、單筆達到此金額或以上(以加元計)的國際電子資金轉帳須作報告;24 小時規則會將較小的轉帳合併計算 | $10,000 | FINTRAC:電子資金轉帳的申報 核對日期 |
| 企業記錄的一般保存期間 自相關記錄及憑證所涉及的最後一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可能須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記錄存放在哪裡、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核對日期 |
| 3520 表須申報境外贈與的金額門檻 稅務年度內從非居民外國人或境外遺產獲得的贈與或遺贈,須合併關聯贈與人的金額;總額超過這個金額時須提交 3520 表 | US$100,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 核對日期 |
| 3520 表須逐項列明個人贈與的金額門檻 超過境外個人或遺產申報門檻後,須逐筆單獨列明超過此金額的每筆贈與或遺贈 | US$5,000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第 54 行 核對日期 |
| 3520 表的截止日期(按曆年報稅的個人) 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4 個月的第 15 天。與所得稅稅表的截止日期無關。獲准稅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隨之延期,但不會超過最晚截止日期。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居住並工作在境外的美國公民或居民的 3520 表截止日期 對按曆年報稅、居住在美國和波多黎各以外、營業地點或工作崗位也在這些地區以外,或在國外服兵役的個人而言,為稅務年度結束後第 6 個月的第 15 天;須附上說明該情形的聲明。 | 6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表說明(提交時間與地點)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境外贈與的每月罰金比率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對每個持續未改正的月份計收,受總額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約束 | 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未申報外國贈與的累計罰款最高額 按未申報境外贈與金額計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 25% | 《國內稅收法典》第 6039F(c) 條 核對日期 |
| 3520 表須申報境外公司或合夥企業贈與的金額門檻 2026 年開始的稅務年度內收到的贈與總額;超過這一金額就需要申報 | US$20,573 稅務年度 2026 | IRS:Revenue Procedure 2025-32,第 .47 節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無須申報或課稅的款項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稅的預扣、匯繳與申報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8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78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14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5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80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25 條
- CRA:所得稅釋義 S3-F1-C1,股東貸款與債務
- CRA:T2125 表,業務或專業活動報表
- CRA:T4002,第 3 章,支出
- CRA:境外收入核實報表(T1135 表)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27.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33.1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249 條
- CRA:T106 表,與非居民的非獨立交易關係交易資訊申報表
- CRA:實益擁有權與稅收協定優惠
- 加拿大企業署:重大控制人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0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1.1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5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26 條
- Justice Laws:《加拿大商業公司法》第 50 條
- 加拿大企業署:公司記錄及其他公司義務
- FINTRAC:電子資金轉帳的申報
- FINTRAC:持續監控要求
- IRS:外國人的贈與
- CRA:記錄存放在哪裡、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請提前銷毀
- CRA:所得稅釋義 S5-F4-C1,所得稅申報貨幣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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