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父母在海外、汇款用于业务的加拿大独资经营者和公司所有人
- 银行账户里有一大笔境外汇款,而账簿还没有解释它的所有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股东贷款账户如何运作,以及从公司取款的税务规则
- 非居民股东,以及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身份的详细说明
- 父母所在国的税务规则,或汇款出境的限制
- 直接赠与公司的款项如何征税
- 美国企业,另有专门指南
父母给的钱是赠与、贷款还是投资?
取决于您和父母原本打算的是哪一种,并以书面记录和实际做法为证。没有哪一张税表能替您决定。CRA 在股东贷款专题中说,贷款可以用书面协议或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而税务结果取决于人们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打算做什么。该专题讲的是股东贷款;同样的证明方式也适用于父母给您的贷款。同一笔汇款,最终可能是三种情况之一。
| 赠与 | 贷款 | 股份(仅限公司) | |
|---|---|---|---|
| 父母的期望 | 不求回报 | 偿还,可带利息或不带利息 | 一部分所有权 |
| 独资经营者的账簿 | 业主资本(权益) | 业务负债 | 不适用:独资经营没有股份 |
| 公司的账簿 | 赠与您个人的钱借给公司,或用来购买股份;如果钱直接汇给了公司,见下文 | 欠父母的负债 | 股本 |
| 要保留的文件 | 签署的赠与函、汇款记录 | 签署的借据、汇款记录 | 董事决议、认购书、证券登记册记录 |
出现以下情况,就不简单:钱已在账户里却没有任何文件,公司打算偿还父母或向他们支付利息,银行或 CRA 已问起钱的来源,父母想对业务有发言权,或者您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请收集汇款记录、显示双方约定内容的往来信息,以及公司的记录簿(如果有的话)。
海外父母给我的赠与,要缴加拿大税吗?
CRA 把大多数赠与和遗产列为无需申报、无需缴税的款项。“大多数”是 CRA 的用词,所以这是一般规则,不是对每一笔赠与的保证。赠与您个人的钱不是经营收入:绝不要记为销售。
如果钱留在加拿大境外的账户里,当加拿大居民持有的指定外国财产(包括存放在加拿大境外的资金)在年内任何时候的成本超过 $100,000 时,可能需要申报外国财产。见外国财产和关联企业的申报。
有两个问题不在本文范围内:父母所在国的税务规则,包括汇款出境的任何限制;以及直接赠与公司(而不是赠与您)的款项如何征税。第二个问题,请在汇款之前解决。
怎样把赠与或资本投入记入我的业务账簿?
独资经营者记为业主资本,即资本投入。如果赠与是给您个人的,公司在您以贷款或股份形式投入这笔钱之前,不记任何账。
独资经营。您和业务是同一个人,所以赠与归您所有,您投入的钱是资本投入(业主资本),不是收入。T2125 表第 9 部分“权益详情”要求填写当年的资本投入(第 9933 行)和业务负债总额(第 9931 行)。反方向取钱的情况,见独资经营者提款。
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人,所以赠与您个人的钱,在您投入之前并不是公司的钱。随后有两个清晰的选择:借给公司,记入“应付股东款项”余额(股东贷款;见股东贷款账户),或用它购买股份,形成股本(见下文)。两者都不是收入。
如果父母把钱汇到了公司的账户。先不要记为销售或股本。把它放在负债账户里,例如“收到父母款项,待分类”,直到您确定并以书面写下汇款时约定的是什么:贷款、赠与还是购买股份。直接赠与公司的款项如何征税,不在本文范围内:分类之前,请先弄清楚这一点。
如果父母直接借钱给我的企业呢?
签署借据,把本金记为负债,并在第一次付息之前把利息当作预扣税问题来处理。独资经营者和公司都是如此。
记录:汇款记录、双方签署的借据(当事人、日期、金额和币种、利率或无息、还款日期),公司还要有批准借款的董事决议,CRA 把它列为贷款的证据之一。
独资经营者。贷款是业务负债(T2125 表第 9931 行)。为经营目的借入的款项,其利息在您有法律上的付款义务时可以扣除,且只限于合理的金额(第 20(1)(c) 段);偿还的本金部分不可扣除。
付给在税务上属于加拿大非居民的父母的利息,通常属于第 XIII 部分的款项:判断标准不是他们住在哪里,而是他们的税务居民身份。父母和子女属于血缘关系,关联人士被视为不是独立交易,如果您单独或与关联人士一起控制公司,您的父母与该公司也是关联的。第 212(1)(b) 段对付给不是加拿大居民的非独立交易人士的利息征税。
| 义务 | 规定 |
|---|---|
| 每次付息时预扣 | 25%,除非税收协定或《所得税法》将其降低 |
| 向 CRA 缴付 | CRA 须不迟于 次月 15 日 收到,期限从利息支付或入账的当月起算 |
| 申报 | 每名获付 $50 或以上的非居民(或有预扣税款的任何金额)开一份 NR4 税单,以加元计,提交期限为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收入代码 62 代表非独立交易的利息 |
| 如果没有预扣 | 即使付款方无法追回,也要承担该税款,CRA 还可以对未扣税款加收 10% 的罚款(T4061) |
漏扣的独资经营者要亲自缴付税款。公司的董事,在向公司追缴失败,或公司已解散、破产时,也可能与公司一起对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们已尽到通常谨慎的人为防止失误而应尽的注意。CRA 必须在某人最后一次不再担任董事后的 两年 内开始追缴(第 227.1 条)。
协定税率取决于父母作为税务居民所在的国家和协定的文字;本文不提供任何国家的税率。要适用协定税率,付款方需要证明您的父母是实益所有人和协定居民:请他们填写 NR301 表,或提供同等的信息(CRA)。
偿还本金不是利息,所以第 XIII 部分只针对利息。不计息的贷款没有利息可预扣,借据中应写明这一点。向海外父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独资经营者,同样负有这项义务:它适用于任何支付或记入该款项的加拿大居民。
利息也可能只能部分扣除。欠非独立交易人士(例如父母)的利息,如果在其发生年度之后第二个年度结束时仍未支付,将计入再下一年度的收入,除非双方在付款方该年度税表的截止日前提交 T2047 表(第 78 条)。提交该表,则视为该利息在该年度的第一天已支付,因此第 XIII 部分在那时适用。此外,如果所有人单独或与非独立交易人士一起持有 25% 或以上的投票权或股份价值,那么所有人的非居民父母提供的贷款,要接受资本弱化规则的检验:债务与权益之比超过 1.5:1 的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可扣除。权益包括年初的留存收益,以及符合同样标准的非居民股东投入的资本,不包括居民所有人的实缴资本,所以没有留存收益的新公司没有空间,这类利息会全部被拒绝扣除。被拒绝扣除的利息,在第 XIII 部分下视为股息,而欠付未付的利息,适用该规则时视为在年末前一刻已支付(第 18(4) 款、第 214(16) 款、第 214(17) 款)。请在第一次付款之前先测算。
走哪条路,预扣税就不同。如果父母借给公司,公司欠的是非居民,利息适用第 XIII 部分。如果钱是赠与您的,您再借给公司,公司欠的是您这位加拿大居民,就不适用。这只有在钱确实先是赠与您的情况下才成立;如果是父母借出的,文件和账簿就应当这样写。
如果企业与您的父母及其他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之间的往来(例如他们提供的贷款、付给他们的利息、向他们发行的股份)当年合计超过 $1,000,000,还要提交 T106 表(第 233.1 条;CRA 表格)。见外国财产和关联企业的申报。
父母想要股份的话,我要办什么手续?
公司只有在收到全额付款后才能发行股份,要把它们记入证券登记册,并把付款计入声明资本。这些规则出自联邦的《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省级公司适用其自己的法律。
先决定海外父母是否应该持有股份:境外持股可能改变公司的税务身份,而不只是文件工作。由非居民控制的公司不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而小企业扣除只适用于 CCPC(定义)。付给海外股东的股息同样属于第 XIII 部分的款项。如果股份导致公司失去 CCPC 身份,公司的纳税年度也随之在那一刻结束(第 249(3.1) 款);见因外国投资者而失去 CCPC 身份和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
- 谁来决定。发行股份的时间和价格由董事决定,但须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细则和任何股东一致协议(第 25 条)。
- 先付款。股份必须在以金钱、财产或过去的服务全额支付后才能发行。买方,或与买方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人出具的期票,不算作财产。因此,您父母的钱必须在发行股份之前到账。
- 声明资本。公司把全额付款计入该类股份的声明资本账户(第 26 条)。
- 证券登记册。登记每位持有人的姓名和最新已知地址、持有证券的数量,以及每次发行和转让的日期与详情(第 50 条)。它与股东会议记录和决议一起,保存在注册办事处或董事选定的加拿大其他地点,或在加拿大可以查阅的境外地点,但须遵守《所得税法》(第 20 条);CRA 对税务记录的规则见下文。
- 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登记册。大多数公司必须设置一份。它记录每位此类个人的居住地址、国籍和税务居住管辖区。如果您父母的股份使他们成为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联邦公司须在得知变化后 15 天 内记录该变化,并在 15 天 内向加拿大公司局提交。
没有任何文件的家人借款,怎样入账?
按这笔钱的实际性质入账,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的家人借款,然后现在就把条款写下来。
- 收集汇款记录、银行通知单,以及显示双方约定内容的往来信息。
- 和父母确认汇款时约定了什么:是否预期偿还、是否计息、何时还款。如果当时没有人预期偿还,那就是赠与,不管现在的文件怎么写。
- 把约定的内容写下来,写成赠与函或借据,双方签字。文件注明实际签署的日期,并写明款项到账的日期。不要倒签日期。
- 按到账当天的加元金额入账,并按其实际性质记录:贷款记为负债,赠与记为业主资本,或经由您个人入账。
- 如果将支付利息,请在第一次付款之前设置好第 XIII 部分的预扣。
事后补的文件只记录从现在起的条款。它不能改变之前实际发生的事,而 CRA 看的正是后者。
如果贷款被免除或一直没有偿还怎么办?
免除用于业务的家人借款,可能给借款人带来应税收入,所以不要简单地从账簿中删掉。在书面同意免除之前,余额仍是负债;账簿中用什么取而代之,以及税务结果如何,取决于具体事实,应先核实。
当商业债务以低于本金的金额结清时,适用第 80 条。它先用被免除的金额冲抵债务人的亏损和其他税务余额,剩余部分的一半(经调整后)可能计入收入。如果利息是依法律义务应付的,或者其利息本可扣除,该债务就是商业债务,所以即使无息贷款也可能适用。把贷款转换为股份另有规则:债务视为按所发行股份的公平市价清偿。
一笔既没有偿还、也没有正式免除的余额,在结束之前一直是负债。年复一年放着不管,是该做决定的信号:偿还、转换,或以书面免除,并先核实税务结果。一笔旧的家人债务在法律上是否已经终止,是适用所在省法律的问题。
银行为什么问我钱是从哪里来的?
银行必须监控账户、保持客户信息更新,并报告大额国际转账。FINTRAC 把资金来源定义为资金是如何取得的,并把赠与列为一个例子。
金融机构要向 FINTRAC 报告每一笔单笔达到 $10,000 或以上的国际电子资金转账,无论是汇出还是最终收到。同一汇款人或同一受益人在 24 小时内的多笔转账,合计达到该金额时,也可能触发报告(FINTRAC)。金额较小的转账也可能引来询问。
请依据文件所显示的内容来回答:您父母的本意,以及签署了什么。账簿应当说同样的话:银行档案写的是赠与,而账簿写的是销售,两者是对不上的。汇款记录上的姓名,应与赠与函或借据中的人一致;如果是亲戚、货币兑换服务机构或父母的企业汇出的,要在文件中写明。请备好汇款记录和签署的赠与函或借据。
我要保留哪些记录?按哪个汇率折算?
保留能说明这笔钱性质的文件,并按到账当天的加拿大银行汇率折算外币。
| 记录 | 显示什么 |
|---|---|
| 汇款或银行通知单 | 外币金额、日期、汇款人 |
| 签署的赠与函或借据 | 您父母的本意和条款 |
| 汇率打印件和加元结果 | 外币金额是如何折算的 |
| 决议、认购书和登记册记录 | 已发行并已付款的股份 |
| 汇缴记录和 NR4 副本 | 利息的预扣 |
CRA 的专题说,其他货币的金额按款项产生当天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就是加拿大银行汇率;如果当天没有报价,就用之前最近的一天。该专题一般也接受另一种广泛可得、可核实并一贯使用的来源。请记录外币金额、汇率和加元金额,并与银行入账的金额核对。以外币欠下的贷款,偿还时可能产生汇兑损益;见美元账户的汇兑损益。
一般要从相关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起保存记录,期限为六年。CRA 说,股东名册等记录如果涉及长期财产,或可能影响企业的出售、清算或结业,应无限期保存。请把它们放在您在加拿大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存放在境外、在加拿大查看的记录,除非 CRA 允许,否则不算存放在加拿大。
我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海外父母的赠与需要报 IRS 的表吗?
可能需要。美国人如果一年内收到非居民外国人的赠与超过 US$100,000(与关联外国人的赠与合并计算),要提交 3520 表第 IV 部分(IRS)。超过限额后,每笔高于 US$5,000 的赠与要逐笔列出。外国赠与是指来自非美国人的赠与,所以父母本身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赠与不在第 IV 部分之内;见向海外家人赠送金钱或股份。
日历年度的个人,该表的截止日期为 4 月 15 日,如果您住在美国境外并符合 IRS 的条件,则为 6 月 15 日,均未计延期。表格逾期或不完整,可能按每个月赠与金额的 5% 罚款,上限为 25%,除非有合理理由,而且 IRS 可以自行决定所得税结果。
该表涵盖您作为赠与处理并不计入收入的金额。真正的贷款不同,但事后加上的名称不能改变这笔钱的实质,所以选择处理方式之前,请先让人审查事实。贷款在发生时就要做好文件。通过父母的公司(而不是父母本人)汇来的钱,门槛较低,为 US$20,573,而且 IRS 可能重新定性。美国企业见美国账簿中来自海外家人的资金。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独资经营者收到赠与
密西沙加的一位独资经营者,收到中国的父母汇来的相当于 C$40,000 的钱,用来开店。这是赠与她个人的。她把 C$40,000 记为业主资本,不记为销售,按到账当天的加拿大银行汇率折算,并保留汇款记录。在她的 T2125 表上,这笔钱填在资本投入一行。
父母向公司贷款
一家公司以 4% 的利率向所有人的父母借了 C$100,000,整年未还。所有人控制该公司,她的父母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所以利息是付给非独立交易的非居民。利息每年 C$4,000。按 25% 的法定税率,第 XIII 部分的税款为 C$1,000,除非税收协定将其降低。如果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公司向父母支付 C$3,000,最迟在次月 15 日向 CRA 汇缴 C$1,000,并提交收入代码为 62 的 NR4 税单。这假定公司年初的留存收益至少为 C$66,667(C$100,000 除以 1.5),所以资本弱化规则不会拒绝扣除任何利息。如果是没有留存收益的新公司,全部 C$4,000 都不可扣除,并在第 XIII 部分下视为股息:按法定税率仍是 C$1,000,但按股息而不是按代码 62 申报,而且要使用的协定税率需要核实。
借给公司的赠与
一位所有人收到父母的 C$60,000 赠与,并借给自己的公司。公司记账为欠股东 C$60,000,不是收入,也不是股本。公司偿还她时,余额随之减少;股东贷款账户指南说明了偿还如何处理。
您的情况不同?
- 账簿里有一大笔境外汇款却没有任何文件、汇款直接进了公司账户,或账簿把它叫作别的名称:要先确定它如何分类,可能需要更正分录,并且可能要现在补做借据或赠与函。见用银行对账单重建账簿,并寻求记账协助。
- 您的公司打算偿还父母或向他们付息:预扣、NR4 税单、协定身份以及利息是否可扣除,都要在第一次付款之前确定。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并寻求记账协助。
- 银行或 CRA 已问起钱的来源:回答必须与文件和账簿一致。回复之前,请寻求记账协助。
- 您的父母将持有股份:问题在于所有权和加拿大控股身份;见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所有人。发行之前,请寻求公司税务协助。
- 您从公司取了钱,而不是投入钱:见股东贷款。
- 您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3520 表和加拿大账簿需要一致。请寻求跨境税务协助。
- 您的账簿落后了,或公司刚成立:见补做逾期账簿和新 CCPC 的账簿。
- 您想找会说中文的记账员:见雇用之前要核实什么。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T1135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任何时间全部指定境外资产的成本总额,以加元计算;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1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3(1) 及 (3) 条 核对日期 |
| 第 XIII 部分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向非居民付款或记入其名下后,CRA 须在该月份结束后的规定期限内收到预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NR4 按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的申报门槛 年内支付或记入收款人账户的总收入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如已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较小金额也须申报 | $50 | CRA:NR4 指南 核对日期 |
| 公司提交 NR4 的截止日 提交上一日历年的 NR4 申报表并向收款人提供税单;停止经营可能使截止日提前 | 付款年度次年三月的最后一天 | CRA:NR4 非居民税款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 10% | 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
| 按联邦规定,董事离任后的责任追究期限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限制启动追缴程序的时间;《消费税法》第 323(5) 款限制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的时间。两者均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
| 资本弱化规则中指定股东的表决权或价值门槛 单独或与非独立交易的人士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表决权或公平市价的至少这一比例,并适用有关法定权利的规则。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5)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资本弱化规则的法定债务与权益比率 适用于对指定非居民的法定未偿债务和权益金额,按第 18 条的定义和平均规则计算。 | 1.5:1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4) 条 核对日期 |
| T106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与所有非独立交易非居民发生的须申报交易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1,0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1(4) 条 核对日期 |
| 联邦公司重大控制人(ISC)登记册的更新期限 从联邦公司得知影响其重大控制权个人(ISC)名册的变化之日起计算 | 15 天 | 加拿大公司局: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 核对日期 |
| 联邦公司重大控制人(ISC)变更的申报期限 从联邦公司重大控制权个人(ISC)名册发生变更之日起计算 | 15 天 | 加拿大公司局: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 核对日期 |
| FINTRAC 国际电子资金转账报告门槛 金融机构对其发起或最终收到的单笔金额达到此数(以加元计)或以上的国际电子资金转账须作报告;24 小时规则会把较小的转账合并计算 | $10,000 | FINTRAC:电子资金转账的申报 核对日期 |
| 企业记录的一般保存期限 从相关记录及凭证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记录存放在哪里、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核对日期 |
| 3520 表格须申报境外赠与的金额门槛 纳税年度内从非居民外国个人或境外遗产获得的赠与或遗赠,须合并关联赠与人的金额;总额超过此金额时须提交 3520 表格 | US$100,000 | IRS:3520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3520 表格须逐项列明个人赠与的金额门槛 来自境外个人或遗产的赠与总额超过申报门槛后,须分别列明每笔超过此金额的赠与或遗赠 | US$5,000 | IRS:3520 表格填报说明,第 54 行 核对日期 |
| 3520 表的截止日(按日历年度的个人) 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4 个月的第 15 天。与所得税税表的截止日无关。获准税表延期的,3520 表也随之延期,但不会超过最晚截止日。 | 4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居住并工作在境外的美国公民或居民的 3520 表截止日 对居住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以外、营业地点或工作岗位也在这些地区以外,或在国外服兵役的按日历年度的个人而言,为纳税年度结束后第 6 个月的第 15 天;须附上说明该情形的声明。 | 6 月 15 日 | IRS:3520 表填报说明(提交时间与地点) 核对日期 |
| 未申报境外赠与的每月罚款比例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对每个持续未改正的月份计收,受总额上限及合理理由豁免约束 | 5% | 《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
| 未申报外国赠与的累计罚款上限 按未申报境外赠与金额计算,合理理由豁免除外 | 25% | 《国内税收法典》第 6039F(c) 条 核对日期 |
| 3520 表格须申报境外公司或合伙企业赠与的金额门槛 2026 年开始的税年内收到的赠与总额;超过这一金额就需要申报 | US$20,573 纳税年度 2026 | IRS:税务程序 2025-32,第 .47 节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无需申报或缴税的款项
- CRA:T4061,NR4 非居民税款的预扣、汇缴和申报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12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8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78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14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5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8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25 条
- CRA:所得税专题 S3-F1-C1,股东贷款和债务
- CRA:T2125 表,经营或专业活动报表
- CRA:T4002,第 3 章,开支
- CRA:外国收入核实报表(T1135 表)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33.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49 条
- CRA:T106 表,与非居民之间非独立交易的信息申报表
- CRA:实益所有权和税收协定优惠
- 加拿大公司局:具有重大控制权的个人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1.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5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6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50 条
- 加拿大公司局:公司记录及其他公司义务
- FINTRAC:电子资金转账的申报
- FINTRAC:持续监控要求
- IRS:来自外国人的赠与
- CRA:记录存放在哪里、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 CRA:所得税专题 S5-F4-C1,所得税申报货币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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