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未登記期間於發票上加收 GST/HST 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 登記人客戶要求提供 GST/HST 號碼、而企業沒有號碼的情況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是否登記及何時登記,包括完整的小供應商測試
- 沒有收稅或收錯稅率的銷售
- 登記前已付成本上的稅款如何申請抵免
- 不動產的應稅銷售(小供應商身份不能減免)
- 提交 CRA 已經估算過的申報表
- 省銷售稅、魁北克銷售稅,以及 Revenu Québec 對設在魁北克省的企業的規定
我在有號碼之前就收了 GST/HST:是留著、退還,還是匯繳?
依 CRA 的解讀,這筆錢不屬於您:《消費稅法》規定,以 GST/HST 名義收取的款項,在匯繳之前一直是為政府信託持有的(第 222 條)。該怎麼處理,取決於一個問題:您收稅的時候,是否須要登記?
| 如果須要登記 | 依資料來源,可以怎麼做 |
|---|---|
| 小供應商,不須要登記 | 調整任何尚未付款的發票。對已經付清的稅款,在收款後2 年內退款或抵減給每位客戶並開具貸項通知單;或者不登記而直接申報並匯繳;或者自願登記,並對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收取的稅款入帳(見回溯生效日期一節)。 |
| 須要登記 | 登記,在申報表上申報稅款並匯繳,同時核查自生效日期起的每一筆應稅銷售。 |
如果您的應稅銷售(包括任何關聯企業的銷售)在每個曆季,以及在最近四個季度合計,都沒有超過$30,000,您就是小供應商。任何一項測試超過該金額,您就須要登記;日期見下文。
如果應稅銷售接近或超過$30,000、發票跨越數個月、有關聯企業也在銷售、登記人客戶向您索取號碼、已收到 CRA 來函,或企業是公司,情況就不單純。如果您收稅已超過2 年,則更為棘手。
請備齊所有顯示稅款的發票、每張發票的付款日期、哪些客戶是 GST/HST 登記人、您第一次收稅的日期、按曆季列出的銷售額(包括任何關聯企業),以及 CRA 的任何來函。
如果您的企業設在魁北克省,一般由 Revenu Québec 管理 GST/HST,因此本頁的 CRA 步驟可能不能照搬適用(RC4022)。
我沒有登記,為什麼 CRA 還把我收的稅當成政府的錢?
依 CRA 的解讀,信託規則取決於是否收了款,而不是是否登記。第 222(1) 款適用於以稅款名義或為稅款而收取款項的每一個人,CRA 的稅款責任備忘錄也表示,以稅款名義收取的款項,不論實際上是否可以收取,都是信託持有(Memorandum 3-1)。
同一份備忘錄指出,既未登記也不須登記的小供應商,其供應無須繳稅。因此,這類供應商標示為稅款的金額,從來就不是可以收取的稅款,但依 CRA 的解讀,在處理之前它仍屬信託持有。把它當作一般銷售收入,不屬於上表中的兩條途徑。
我是須要登記,還是低於小供應商限額?
全球應稅銷售(包括關聯人)在每個曆季及最近四個季度合計都不超過$30,000時,這個人就是小供應商,不須要登記(第 148 條;第 240(1) 款)。銷售額按扣除費用前計算,零稅率銷售也計入(CRA:何時登記)。
| 您通過的測試 | 須要登記的時間 |
|---|---|
| 有一個曆季超過限額 | 生效日期:不遲於使您超過限額的那次供應之日。 |
| 只有四個季度合計超過限額 | 小供應商身份在您超過限額的季度之後那個月的月底終止。登記最遲自此之後的第一次供應起生效。 |
須在生效日期後29 天內申請(CRA:何時登記)。
經營計程車業務的小供應商無論如何都須登記(第 240(1.1) 款);網約車和外送工作,請見從未登記的司機。包括哪些計入在內的完整測試,見何時登記 GST/HST。
如果低於限額,怎麼向客戶退款並更正發票?
2 年內,調整未付款的發票,對已付款的稅款退款或抵減,並開具貸項通知單。第 232(1) 款允許供應商,對多收取或多收到的稅款(超出可收取的金額)作調整、退款或抵減;對未登記的小供應商而言,普通商品和服務根本沒有可收取的稅款(第 232 條)。第 166 條把不動產銷售排除在這項減免之外,因此出售不動產的小供應商需要另行檢視(第 166 條)。
- 逐張列出發票,註明收稅日期和付款日期。已開票但未付款的稅款,期限從開票當日起算;已收到的稅款,CRA 從收款當日起算(Memorandum 12-2)。每張發票各有自己的期限,較早開出而最近才付款的發票,仍可能符合資格。
- 如果客戶尚未付款,就調整發票。如果客戶已經付款,就退還稅款,或抵減客戶欠您的款項。
- 在合理的時間內開具貸項通知單,除非客戶先開具借項通知單(這是客戶自己的調整通知)(第 232(3) 款)。必須載明的內容包括:這是貸項通知單的聲明、供應商的名稱和登記號碼、收款人的名稱、日期,以及調整的稅額(規定第 3 條)。
- 如果客戶是登記人,且已就該稅款申請過抵免,這份通知單會要求客戶把它加回自己的淨稅額(第 232(3)(c) 段)。
- 如果客戶已就同一筆稅款從 CRA 收到退稅,這份通知單會要求客戶償還多出的部分:登記人在該期間申報表的到期日之前償還,其他人在次月月底之前償還(第 232(3)(d) 段)。退款之前先問清楚。
第 232 條讓退款成為可選項,但 CRA 預期,客戶不是登記人時通常應退款(Memorandum 12-2)。無法向您拿回稅款的客戶,可以在付款後2 年內,向 CRA 申請錯付稅款的退稅,而且不能同時再保留您的退款(CRA:原因代碼 1C)。
已發佈的資料來源有兩處空白。貸項通知單規則要求載明登記號碼,而您沒有號碼,資料來源也沒有說明未登記者應該在通知單上寫什麼。另外,對於收取已超過2 年的稅款,第 232(1) 款不再適用,而信託規則仍然適用。在您寄出通知單或改為選擇登記之前,這兩點都應由稅務專業人士確認。把每張發票的收稅日期、付款日期和期限逐一列出,屬於記帳工作。
我可以不登記,只申報並匯繳這筆稅款嗎?
可以,法律有此規定。淨稅額把「所有其他收取的款項」算作稅款,非登記人須就應匯繳淨稅額的每個曆月提交申報表,在該月結束後1 個月內提交(第 225(1) 款;第 238(2) 款;第 245(1) 款)。CRA 表示,錯誤收取的稅款要計入淨稅額,並在開具貸項通知單的期間,以退款或抵減來減少淨稅額(RC4033)。因此,晚幾個月才退款,並不會取消更早那個月的到期日。沒有帳戶號碼時,請向 CRA 確認提交方式。
如果我現在登記,登記日期可以往前推,涵蓋我收過稅的那些發票嗎?
自願登記可以,最多往前推30 天。生效日期通常是您申請的日期,CRA 接受該期限內更早的日期;公司的日期不能早於其註冊成立之日(CRA:自願登記)。
如果您在開設帳戶之前收稅已超過30 天,CRA 要求您打電話給它(RC4022)。網上系統不接受早於30 天的日期。更早的日期需要由企業主、合夥人、董事或授權代表簽署書面申請,並附上顯示您何時開始收稅的文件或銷售明細,由 CRA 決定(CRA:回溯登記)。
如果您屬於須要登記,日期不能自己選擇,而是按上表決定。如果已超過30 天,網上系統同樣不接受:須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銷售明細,顯示應稅銷售何時第一次超過$30,000。自願登記也會約束您以後的做法:您要對應稅銷售收稅,定期提交申報表,並且至少保持登記一年,除非您停止商業活動。
兩者可以合併使用:對期限內的近期發票用登記來涵蓋,對更早的發票則依第 232 條退款。
登記後我要匯繳什麼?那一期的成本可以申請抵免嗎?
您要為每個申報期(申報表涵蓋的月、季或年)匯繳淨稅額:即該期銷售已收取或應收取的稅款,減去您在同一份申報表上申請的進項稅抵免,也就是您為經營成本所付的 GST/HST(第 225 條)。對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的供應,不論您有沒有收稅,稅款都要列入所屬期間的申報表,因為淨稅額既計入已收取的稅款,也計入已變為應收取的稅款。請參閱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
在您是登記人的期間,為經營成本所付稅款的抵免,也填在那一期的申報表上。提交申報表之前,您必須已掌握足夠的證明(第 169 條),一般的申請期限是四年。
登記日期之前的成本,其抵免適用不同的規則:請參閱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申報表的操作,見提交 GST/HST 申報表和進項稅抵免。如果多個期間現在已經逾期,請見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算評稅。
我的客戶是登記人,向我要 GST/HST 號碼:他們的抵免會怎樣?
客戶要申請抵免,必須有規定的資訊;總額達$100或以上時,須包含您的登記號碼(規定第 3 條);CRA 表示供應商必須載明(CRA:核實 GST/HST 帳戶號碼)。CRA 的立場還包括:對無須繳納 GST/HST 的供應不得申請抵免,而號碼虛假或不正確會使抵免不被接受(Memorandum 8-4,其金額級距比規定的更早)。買方可以在 CRA 的 GST/HST 登記名冊中核實號碼。
該怎麼做,取決於您的情況:
- 如果您是小供應商,不須要登記,也不登記:沒有可收取的稅款,所以客戶的抵免沒有可依據的應繳稅款。第 232 條允許您在2 年內,開具貸項通知單,退款或抵減。
- 如果您登記,且生效日期在發票日期當日或之前:號碼發下來之後,您可以用您的號碼重新開具發票,讓客戶有依據申請抵免。
- 絕不要提供不屬於您或尚未發下來的號碼。就客戶的用途而言,這是虛假或不正確的號碼。
對我收了稅但沒有匯繳的款項,CRA 會收取罰款和利息嗎?我能搶先主動申報嗎?
如果您須要登記,利息和逾期提交罰款,可以從每份申報表的到期日起算。收了稅的小供應商也不例外:月度申報表和付款在該月結束後1 個月內到期(見上一節),所以利息和逾期提交罰款可以從那一天起算。自願披露可以減少這兩項費用,但不能減少稅款本身。
未在規定時間匯繳或支付的金額,利息按規定利率計算,直到付清為止(第 280 條)。應提交的申報表逾期後,就適用逾期提交罰款(第 280.1 條);計算公式見GST/HST 逾期提交罰款。
在 CRA 採取行動之前主動披露,就是自願披露計劃。申請必須在審查或調查開始之前提出,內容要完整,涉及有利息或罰款的錯誤或遺漏,所涉資料至少逾期一年或一個申報期,並附上付款或申請付款安排(CRA 資格要求)。CRA 逐一裁定每項申請。對於主動提出的申請,其一般減免是75%的利息和100%的罰款;如果 CRA 已就該問題聯繫過您,減免可能較少(CRA 裁定)。
CRA 也可能先來函:它可能發出登記意向通知,您必須隨後申請登記,或使 CRA 相信無須登記,否則 CRA 可能在 60 天後為您登記(第 241 條)。該計劃的完整內容,請見審查、稽查和自願披露。
在問題解決之前,帳目上怎麼記這筆錢?
不要把它記入銷售,而是記入負債科目,並按它的性質命名。這是記帳做法,不是稅務規則;它能保持銷售和利潤的乾淨,也讓現金一目了然。
- 每筆銷售按稅前價格入帳。
- 把收取的稅款記入一個負債科目,例如「登記前收取的 GST/HST」。
- 按發票建立一份清單:客戶、收稅日期、付款日期、金額、第 232 條的期限和狀態。
- 只用一種方式沖銷:退款給客戶時借記它,或在申報表上申報時,把它轉入您的已收取 GST/HST 科目。
登記之後,請使用在帳目中記錄 GST/HST 中的常規科目。已收取的稅款是否算收入,見已收取的 GST/HST 是收入嗎。
舉例
這些例子僅作說明。金額以加元計。
低於限額,一張發票上的 HST
安大略省的一位自由工作者在最近四個季度共開出 C$20,000 的帳單,沒有關聯人,也沒有任何一個季度超過 C$30,000。她在一張 C$3,000 的發票上加收了 C$390 的 HST,已經收款,而且沒有號碼。她是小供應商,所以沒有可收取的稅款。如果這張發票還沒付款,她會直接調整。已經付款後,她可以用貸項通知單退還 C$390,也可以不登記而在月度申報表上申報並匯繳,或者自願登記並匯繳。自願登記線上可往前推 30 天;更早的發票需要書面申請,由 CRA 決定。退款不需要 CRA 裁定,但前文提到的貸項通知單問題尚未解決。登記會增加申報表,並有一年的最短登記期。
超過限額,只有 GST
艾伯塔省的一位顧問,連續四個季度分別開出 C$8,000、C$9,000、C$14,000 和 C$14,000 的帳單,共 C$45,000,沒有關聯人。四個季度合計在第三個季度超過 C$30,000,所以小供應商身份在該季度之後那個月的月底終止。在那個日期之後開出的三張發票共 C$12,000,她在每張發票上都加收了 5% 的 GST,沒有號碼,共 C$600。她從身份終止後的第一次供應起就須要登記。她登記後,書面申請使用那個日期(因為已超過 30 天),在該期間的申報表上申報這 C$600,並核查此後的其他所有應稅銷售,包括任何沒有收稅的銷售。同期經營成本的抵免,若有合格發票支持,可以減少她要匯繳的金額。
登記人客戶要求提供號碼
安大略省一位沒有號碼的顧問,向一家企業客戶開出發票 C$1,000 加 C$130 HST,合計 C$1,130。客戶要求提供號碼,以支持 C$130 的抵免。如果顧問是小供應商,並保持不登記,她用貸項通知單退還 C$130,客戶就不申請任何抵免。如果她登記,生效日期在發票日期當日或之前(30 天內獲接受,或經書面申請),她就用號碼重新開具發票,並在申報表上申報 C$130。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已經收稅好幾個月,或客戶正向您索取號碼,而您無法判斷自己當時是否須要登記:答案決定了您該退款還是登記、登記日期,以及要不要在 CRA 來函之前主動披露。按曆季重建銷售額並整理發票清單,屬於記帳工作;測試本身見何時登記 GST/HST。
- 您已登記,但有些銷售沒有收稅:請參閱已登記但沒有收 GST/HST。
- 您收錯了稅率,或收了另一個省的稅:請參閱收錯了 GST/HST 稅率。
- 您的價格含稅,或您在登記前報過價:請參閱含稅價格與 GST/HST。
- 您在登記前為設備或開辦成本付過稅:請參閱申請登記前已付的 GST/HST。
- 申報表從未提交,或 CRA 已經作出估算評稅:請參閱未提交的申報表和估算評稅,並找記帳協助重建各個期間。
- CRA 已來函或已開始審查:自願披露可能已經關閉。請參閱GST/HST 審查和稽查。
- 企業是公司:公司未匯繳的淨稅額,董事在第 323 條所列的情況下可能要承擔責任;該條也訂有盡職調查抗辯,並規定,評定這項責任的期限,是某人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兩年。公司按季度列出的銷售額和發票清單,是回答登記問題的基礎;記帳協助可以重建這些資料,董事可能承擔的風險,值得向稅務專業人士請教。
- 企業是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須與合夥企業共同及個別負責其擔任成員期間應繳或應匯繳的款項,而在解散時的合夥人,之後仍須負責;前成員對較早款項的風險,僅限於合夥企業的財產,非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則不在內(第 272.1(5) 款)。請把各位合夥人及其日期,拿去向稅務專業人士請教。
- 收稅已超過2 年,或客戶很多:對其中一些客戶,第 232 條的期限可能已經過了。要分清是哪些客戶,需要靠發票清單,這屬於記帳工作;退款與登記之間如何選擇,應由稅務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供應商調整、退還或抵免多收 GST/HST 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32(1) 款,自多收金額被收取或收到金額之日起計算。 | 2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32 條 核對日期 |
| GST/HST 小供應商門檻 與關聯公司合計的全球應稅銷售額(包括零稅率供應),在一個日曆季度內或最近連續四個日曆季度內;不含金融服務、資本財產及商譽的銷售 | $30,000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單個日曆季度超過小供應商限額後,GST/HST 登記的生效日期 您還須開始對該項供應收取 GST/HST | 不遲於使您超過限額的那次供應之日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僅 4 個季度的合計超過限額時,小供應商身份何時結束 登記最遲自您不再是小供應商後的首次供應之日起生效 | 您超過限額的季度之後那個月的月底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不再屬於小供應商後,首次作出應稅供應時的 GST/HST 註冊申請期間 CRA 針對大多數企業的示例要求在生效日後 29 天內註冊;《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b) 款規定一般觸發條件 | 29 天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核對日期 |
| 錯繳稅款退稅的申請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61(3) 款,自申請人支付或匯繳該金額之日起計算。 | 2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61 條 核對日期 |
| 按月或按季度申報 GST/HST 的截止日 GST/HST 申報期結束後起算,申報及繳稅均適用 | 1 個月 | CRA:GST/HST 申報要求及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自願註冊 GST/HST 時,可接受的最早生效日距離申請日的期間 對於自願註冊申請,CRA 接受收件日前 30 天內的較早生效日期 | 30 天 | CRA:GST/HST 註冊人一般資訊 核對日期 |
| 自願登記的小供應商必須保持登記的最短時間 小供應商必須登記至少這麼長時間後,才能申請取消登記 | 一年 | CRA:GST/HST 登記者一般資料(RC4022) 核對日期 |
| GST/HST 進項稅抵免(ITC)的一般申請期限 適用於不屬於指定人士的申請人,自原申報期結束時起計算;須在該期間內結束的最後一個申報期的申報截止日前申請,法定例外情況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25(4)(b) 條 核對日期 |
| 申請進項稅額抵免時,發票須增加稅務明細的金額門檻 銷售總額達到這一金額時,必須列明稅額明細和供應商的 GST/HST 號碼 | $100 | CRA:進項稅抵免 核對日期 |
| 自願披露計劃:所涉漏報至少須已存在的時間 該資料須已逾報送截止日期至少這麼長時間,或已逾一個申報期間 | 一年 | CRA:自願披露計劃的資格條件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利息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VDP 自發申請的罰款減免 合資格的自發申請通常可減免的適用罰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願披露計劃第 21 段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22 條
- 《消費稅法》第 232 條
- 《消費稅法》第 148 條
- 《消費稅法》第 240 條
- 《消費稅法》第 241 條
- 《消費稅法》第 238 條
- 《消費稅法》第 245 條
- 《消費稅法》第 166 條
- 《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消費稅法》第 225 條
- 《消費稅法》第 169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 條
- 《消費稅法》第 280.1 條
- 《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貸項通知單和借項通知單資訊(GST/HST)規定》(Credit Note and Debit Note Information (GST/HST) Regulations)第 3 條
- 《進項稅抵免資訊(GST/HST)規定》(Input Tax Credit Information (GST/HST) Regulations)第 3 條
- CRA:GST/HST Memorandum 3-1,稅款責任
- CRA:GST/HST Memorandum 12-2,依第 232 條退款、調整或抵減
- CRA:GST/HST Memorandum 8-4,進項稅抵免的文件要求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RA:自願登記 GST/HST 帳戶
- CRA:GST/HST 登記回溯生效日期
- CRA:RC4022 GST/HST 登記人一般資訊
- CRA:RC4033 GST/HST 退稅一般申請
- CRA:計算進項稅抵免
- CRA:核實 GST/HST 帳戶號碼
- CRA:自願披露計劃,誰符合資格
- CRA:自願披露計劃,CRA 如何裁定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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