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自僱 · 合夥企業 · 公司

GST/HST 稅率收錯了:更正發票與已申報稅表

先確認應稅身份、供應地點,以及由誰負責繳稅。多收時,開出貸項通知單,或接受客戶先開出的借項通知單;已收的多餘稅款要退款或抵帳。少收時,更正發票,並申請調整已提交的稅表。符合條件的多收稅款,在通知單所屬期間扣除。除非買方自行核算,否則未收的稅款仍由供應商繳納;已共同作出選擇的代理人可以代為申報。

稅務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譯自英文指南

適用對象

  • 更正向外省客戶銷售時所收稅款的加拿大 GST/HST 註冊人
  • 有已付款或未付款發票的企業,包括發票已列入 GST/HST 稅表申報的情況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為新交易或加拿大境外銷售選擇稅率
  • 魁北克銷售稅的註冊與申報
  • GST/HST 制度以外的省銷售稅
  • 回應正在進行中的 CRA 審查或審計

外省客戶拒絕安大略省 HST,我該先檢查什麼?

先確認您賣的是什麼、GST/HST 法律視該銷售發生在哪裡,以及該供應屬於應稅、零稅率還是免稅。安大略省的供應商不一定都要收安大略省 HST,客戶的郵寄地址或帳單地址所在的省,也不能決定所有情況(CRA:供應地點規則)。

被拒絕發票上的供應需要核對的證據為什麼重要
貨物合約、運送記錄,以及賣方交付或寄出貨物的地點交貨地點通常決定供應所在的省。
一般服務在正常業務中取得的客戶住家或營業地址,以及與該服務關係最密切的地址即使工作在別處完成,也可能以營業地址為準。特別的服務規則可能優先適用。
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客戶的地址不會改變不動產的所在地。
與不動產有關的服務,例如建築物維修或物業管理不動產所在地特別的服務規則通常以不動產所在地為準,即使客戶住在別處。
軟體使用權或其他無形財產權利可使用的地點、相關協議,以及取得的地址可能適用不同的供應地點規則。

以上區別來自 CRA 的供應地點規則。一般應稅銷售若發生在安大略省,HST 稅率為 13%;在非參與省份,GST 稅率為 5%。新斯科舍省使用 14%,新不倫瑞克省、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愛德華王子島省則各自使用 15%(CRA:稅率)。如果發票是舊的,請核對稅款到期應繳時適用的稅率。省銷售稅和 QST 是另外的問題。新交易適用的稅率,請參閱 GST/HST 註冊與收費。

部分應稅不動產銷售,包括賣給已註冊企業買方的情況,賣方不收 GST/HST,而是由買方自行核算;補收差額前,請先確認這一點(《消費稅法》第 221(2) 條和第 228(4) 條)。

如果發票是由代理人或代開發票的代理人開出,請確認您與代理人是否已就該供應共同提交 GST506 表作出選擇。作出選擇後,由代理人按第 232 條更正並申報稅款,但雙方都可能要承擔相關的 GST/HST(《消費稅法》第 177(1.1) 條)。雙方各自保存該表,不需要寄給 CRA。沒有作出選擇時,已註冊的委託人通常負責申報該筆銷售(CRA:代理人)。

未付款的發票稅款多收或少收,該如何更正?

開出更正發票,註明原始發票,並清楚列出正確的稅款和應付金額。保留兩個版本、更正原因,以及寄給客戶的函件;不要悄悄取代原始記錄。CRA 的發票指引要求列明稅率,並分別列出價格和稅款,或清楚註明含稅總額。

未付款發票的問題更正方法
開了多收稅款的發票,但尚未收到款項在開出發票後的 2 年 內調整多餘的稅款。向客戶提供貸項通知單,除非客戶先提供符合規定的借項通知單(《消費稅法》第 232 條)。
稅款開少了在更正發票或追加發票上列出正確金額。在把差額視為客戶必須額外支付的款項之前,請先查看合約(CRA:發票漏開稅款)。

如果該期間尚未申報,請按更正後的稅款和您的申報方式提交原本的稅表,並保留原始發票和通知單。從未列入淨稅款的多收稅款,不可扣除(CRA:計算淨稅款;《消費稅法》第 232 條)。如果該期間已申報,發票的更正和稅表的更正要分開處理。即使客戶尚未付款,稅款通常也要在包含發票日期的期間申報,但付款或書面協議可能使稅款更早到期(CRA:何時申報和繳納;《消費稅法》第 152 條及第 168 條)。

我多收了 GST/HST,該退款還是給客戶抵帳?

您可以用現金退還多收的款項,也可以抵減同一客戶欠您的款項。對於已收到的多餘稅款,第 232 條給供應商從收款日起 2 年 的時間辦理退款或抵帳;之後如果降低了售價,可在降價所屬期間結束後的 4 年 內更正(《消費稅法》第 232 條)。不要為了使用較長的期限,把錯誤稅率說成是降價。

根據第 232 條調整、退還或抵免稅款時,除非客戶先開出符合規定的借項通知單,否則您應在合理時間內開出貸項通知單。CRA 的第 232 條備忘錄列出了必須載明的內容:

  • 註明該文件是貸項通知單或借項通知單。
  • 列明供應商的名稱和 GST/HST 註冊號碼、收受人的名稱,以及開立日期。
  • 列明調整、退還或抵免的 GST/HST 金額。只有在價格和稅款都減少,並且載明其他規定內容時,才可以用含稅明細代替該稅額(《貸項通知單和借項通知單資料規例》第 3 條)。
  • 連結到原始發票,並且在原發票分別列出價格和稅款時,也分別列出更正後的價格和稅款。這些對照資料即使屬於補充內容而非規定內容,也有助於核對更正。

誤付稅款、又無法從供應商取得退款或抵帳的客戶,可能符合退稅資格。客戶可在付款後的 2 年 內,使用 GST189 表(原因代碼 1C)申請;如果向魁北克稅務局申請,則使用魁北克稅務局的 FP-2189-V。客戶已經申請或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ITC)的部分,或已就該金額收到貸項通知單的部分,不能退稅。如果客戶在收到您的貸項通知單之前已經領取退稅,必須退還重疊的部分:已註冊者在通知單所屬期間的稅表截止日前退還,未註冊者在下個月月底前退還(《消費稅法》第 232 條、第 261 條及第 263 條)。

我少收了稅,客戶拒付的話還能補收差額嗎?

您可以要求客戶補付缺少的 GST/HST,但能否向客戶收回,取決於雙方協議和發票上的稅款披露。對於已經可以收取的稅款,即使客戶拒絕支付,供應商仍須申報並繳納(CRA:發票沒有註明稅款時的收取;CRA:收取稅款)。

如果非關聯方(arm's length)之間的債務日後被註銷為壞帳,在應收稅款已申報、且該稅表的淨稅款已繳清之後,第 231 條可能允許按比例扣除壞帳。請在註銷期間稅表截止日後的 4 年 內提交的稅表上申請扣除;日後收回的任何款項,須把其中的稅款部分加回。快速法通常不允許對符合條件的供應調整壞帳。

確認約定價格是含稅還是另加稅、合約怎麼寫,以及原發票披露了多少稅款。僅憑一張更正發票,並不能解決約定價格的爭議(CRA:發票沒有註明稅款時的收取)。如果您已按規定披露稅款,並且已申報或繳納,第 224 條可能允許您提起訴訟,追回您應收而未收的稅款。

獨資經營者要親自承擔企業的淨稅款。根據第 272.1(5) 條,普通合夥人和前普通合夥人,要對其擔任合夥人期間應繳的合夥企業稅款負責;對更早期間的稅款,責任僅限於合夥企業的財產和資金,而在合夥企業解散時的成員,可能要承擔之後產生的稅款。不是普通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人不在此列。公司董事可能依第 323 條被評定未繳納的淨稅款,但須遵守追收和盡職規則。CRA 必須在該人最後一次離任後的 兩年 內作出評定。依第 325 條,配偶、未成年人或其他關聯方受讓人,如果以低於公平價值取得財產(包括金錢),可隨時被評定轉讓人在轉讓期間或更早期間的稅款,但有法定上限。若是依法院命令或書面分居協議,轉讓給已分居並各自居住的配偶,可能適用例外。

我已經申報並繳稅了,該修改哪一份稅表?

第 232 條的扣除,要用有效貸項通知單所屬的期間;但如果之前的稅表漏報了本應收取的稅款,則要申請調整那份較早的稅表。不要為同一期間再提交第二份稅表,也不要把所有舊錯誤都放進下一份稅表(《消費稅法》第 232 條;CRA:申報之後)。

發生了什麼事稅表處理方式
您把多收的稅款計入了淨稅款,之後按第 232 條作出調整、退款或抵帳,並開出了貸項通知單採用一般會計法時,在您開出貸項通知單或收到客戶借項通知單的期間,於第 107 行扣除調整金額,但以已在該期間或更早期間計入淨稅款的部分為限(CRA:第 232 條備忘錄)。下面的快速法處理方式有所不同。
您更正了一筆未付款的多收稅款,而這筆稅款從未計入淨稅款對從未計入淨稅款的金額,不可按第 232 條扣除。請確認本應收取的正確稅款是否已經申報。
您在已提交的、由 CRA 管理的稅表中漏報了本應收取的稅款透過您的 CRA 帳戶,或寄簽名信函到稅務中心,申請調整該申報期間。信函需載明您的 BN 和 RT 擴展號碼、期間、每一行的更正金額,以及聯絡人姓名和電話號碼(CRA:申報之後)。
您的 GST/HST 稅表由魁北克稅務局管理每個受影響的期間分別提交一份 FPZ-2500-V(不附附表);如果原稅表附有附表,則使用 FP-2500.E-V(魁北克稅務局:修改稅表)。
您已申報貸項通知單所屬的期間,但漏掉了符合條件的第 232 條扣除申請調整該期間;不要把扣除移到之後的稅表(《消費稅法》第 232 條;CRA:申報之後)。

CRA 可以拒絕修改。一般而言,請在通常的 4 年 重新評估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期限從稅表截止日和實際提交日兩者中較晚的一個起算;法定例外情況可能改變這個期限。逾期未繳的款項可能產生利息(CRA:調整政策;《消費稅法》第 298 條)。提交修改前,請逐一核對每個受影響的期間。

如果註冊人已選擇快速法,對符合條件的供應所作的退款或抵帳,會減少用於計算繳款額的含稅供應金額,而不是自動產生第 107 行的全額扣除(《簡化會計規例》第 15 條和第 17 條)。註冊人可線上或使用 GST74 表作出選擇:按年申報者最遲須在第二個財政季度的第一天作出;按月或按季申報者最遲須在稅表截止日作出;新註冊人的第一個短期間,則以該期間稅表的截止日為準(CRA:快速法選擇)。

如果客戶已經申請了進項稅抵免,怎麼辦?

告訴客戶更正了哪些稅款,並提供貸項通知單。如果客戶是 GST/HST 註冊人,並且已在之前期間的稅表中,把被抵減的金額申報為進項稅抵免,第 232 條要求客戶在收到您的貸項通知單、或開出其借項通知單的期間,把該金額加回淨稅款(《消費稅法》第 232 條)。CRA 的備忘錄指定使用第 104 行作這項調整。如果原始採購和更正都發生在尚未申報的期間,客戶只應把更正後的稅款申請為進項稅抵免(《消費稅法》第 169 條)。

如果原發票有誤,請客戶檢查自己的申請,尤其是該銷售根本不應稅的情況。發票上只是標了 GST/HST 的金額,並不證明它依法應該繳付。客戶的進項稅抵免申報規則是另外的問題。

如果對零稅率或免稅的銷售收了稅,怎麼辦?

對零稅率或免稅的銷售收了稅,屬於多收稅款的問題。CRA 的第 232 條備忘錄明確涵蓋這兩種情況,並說明供應商依該條退款或抵帳由供應商自行決定。先確認該銷售的類別,再依上面未付款發票或已收稅款的方式更正。

如果您已經收到這筆款項,CRA 的退稅指南說明要把它計入淨稅款;賣方不能就向客戶收取的稅款,申請誤付稅款退稅。如果您向客戶退款或抵帳,請開出通知單,並使用符合條件的第 232 條扣除。如果您不這樣做,客戶可能可以向 CRA 申請退稅。不要用申請進項稅抵免的方式,沖回您向客戶收取的稅款。

哪些記錄可以核對發票、抵帳、付款和稅表?

保留一條完整的記錄線索:從每張原始發票,到更正發票、貸項通知單或借項通知單、付款,以及受影響的稅表。CRA 的記錄指引要求保存能證明已收稅款和從淨稅款中扣除金額的記錄;記錄通常要從其所涉最後一個年度結束起,保存六年。

對每一筆受影響的銷售,記錄供應內容和客戶、發票日期和編號、原稅款、正確稅款、判斷供應地點的原因和證據、付款日期和金額、退款或抵帳日期、通知單編號,以及每筆金額被計入或扣除的申報期間。保留合約、交貨或地址的證據、與客戶的往來信件、已提交稅表的副本、調整申請,以及 CRA 的回覆。這樣可以確認抵帳只給了一次,也確認稅表上的扣除沒有在條件滿足前提早扣。

舉例說明

以下金額僅為示例,以加元計算,採用一般 GST/HST 會計法。一位安大略省顧問向客戶開出發票,一般應稅服務費為 C$1,000,另加安大略省 HST C$130。客戶在付款前拒絕這張發票。顧問查看協議,並確認客戶在正常業務中取得的阿爾伯塔省營業地址。由於沒有適用的特別供應地點規則,正確的 GST 是 C$50。顧問開出一張 C$1,050 的更正發票,以及一張針對 C$80 多收稅款的貸項通知單。

如果顧問已在已提交的稅表中,把 C$130 計入淨稅款,那麼 C$80 的第 232 條扣除,屬於開出貸項通知單的期間,並且要符合法定條件。如果原稅表只計入了 C$50,就沒有 C$80 可扣。如果顧問當初反而少收了稅,並且原稅表漏報了本應收取的稅款,顧問就要申請調整原來的那個期間(《消費稅法》第 232 條;CRA:申報之後)。

您的情況不一樣?

本文引用的數字

項目數值來源
安大略省 HST 稅率13%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GST 稅率
阿爾伯塔省、卑詩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薩斯喀徹溫省及各地區;也適用於 HST 中的聯邦部分
5%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新斯科細亞省 HST 稅率
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適用;此前為 15%
14%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新不倫瑞克省 HST 稅率15%CRA:GST/HST 計算器及稅率
核對日期
供應商調整、退還或抵免多收 GST/HST 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32(1) 款,自多收金額被收取或收到金額之日起計算。
2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2 條
核對日期
降價後更正 GST/HST 的期間
依《消費稅法》第 232(2) 款,自供應商減少交易對價所在申報期結束之日起計算。
4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2 條
核對日期
錯繳稅款退稅的申請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61(3) 款,自申請人支付或匯繳該金額之日起計算。
2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61 條
核對日期
GST/HST 壞帳扣除的申報期間
申請扣除的稅表,須在供應商依《消費稅法》第 231(4) 款核銷債務的申報期間稅表截止日後的此期限內提交。
4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31 條
核對日期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兩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GST/HST 稅表的一般重新評估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298(1)(a) 款,一般自稅表申報截止日與實際提交日期中較晚者起算;有例外。
4 年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消費稅法》第 298 條
核對日期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英文原文更新記錄

  • : 首次發布。

記帳

與專業人士詳談。

請說明涉及的國家、經營實體和時間安排。我們會告訴您,本指南哪些內容適用於您,以及需要辦理哪些事項。

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