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 · 公司

住在加拿大境外,持有加拿大公司

移居境外本身不会改变加拿大公司居民或 CCPC 身份。先按适用协定确认您的税务居民身份,再测试公司居民及控制权。公司通常对非居民所有人股息代扣并缴税,提交 NR4;正确代扣的第 XIII 部税通常是所有人股息最终加拿大税。其他付款不同。

纳税年度 2026 · 最近更新 · 译自英文指南

适用对象

  • 所有人已成为加拿大税务非居民的现有加拿大公司
  • 所有人或董事从其他国家管理业务的加拿大公司
  • 一名股东移居境外的共同持有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个人加拿大税务居民或股份离境税判断
  • 公司法下非居民能否成立公司或担任董事
  • 外国税表、工资及公司居民规则
  • 公司解散的具体流程

我移居境外,公司仍是加拿大居民吗?

1965 年 4 月 26 日后在加拿大成立的公司,即使所有人移居境外,通常仍视为加拿大居民。所有人个人居民与公司居民是不同问题(CRA:公司居民身份)。

加拿大成立不能决定所有跨境情况。协定可将公司视为另一国居民,从而使其视为加拿大非居民。根据另一国法律办理公司续存,也可改变成立测试。认定公司已迁出前,保留成立及续存记录、税表及董事会记录(CRA:公司居民身份)。

*您*是否成为加拿大税务非居民,尤其配偶留在加拿大时,是单独问题。协定居民判定可改变国内法结果;请参阅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及CRA:加拿大非居民。离境税表及股份税见离开加拿大。

从境外管理公司,会改变其居民身份吗?

会。董事实际作出核心管理决定的地点,可依另一国法律使公司成为该国居民,而加拿大成立仍使其按加拿大法为居民。CRA 将真实管理及控制地点视为事实测试;加拿大邮寄地址或董事会记录本身不能决定(CRA:公司居民身份)。

将董事会决定移到境外前,检查外国居民规则及适用协定。中国方面,第 4 条规定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尽力解决公司双重居民问题,不自动归属任一国家(加中协定,第 4 条)。协定确实使公司成为加拿大非居民时,加拿大迁出规则可视同年末及公司财产处置;任何管理迁移前须单独计算(CRA:公司居民身份;《所得税法》第 128.1 条)。

记录每名董事在哪里、谁作重大决定及在哪里实施。加拿大与美国间迁移有自己的协定及申报问题;请参阅带公司跨境迁居。

一名股东移居境外,会自动结束 CCPC 身份吗?

不会。加拿大控制的私人公司(CCPC)必须仍是合格加拿大私人公司,且不能由非居民或某些其他排除所有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测试也将非居民及指定其他所有人持股合并,视为由一人持有(CRA:公司类型)。

股东成为加拿大税务非居民,可在股份登记册未变时影响控制。检查表决权类别、取得股份或表决权的权利、股东协议及实际决策影响。非居民即使没有明显多数表决权,也可能通过权利或实际影响控制;仅经济持股相等不能回答控制测试(CRA:公司类型;《所得税法》第 125 条)。

夫妻持股相等,一方搬到中国,谁控制公司?

等额股份本身不能确定控制人。双方普通表决权相等时,任何一方仅凭这些票都不能单独选董事会。但中国一方有决定票、期权、董事任命权或给予控制的实际影响时,结果可变。将章程及股东协议与实际行为比较(CRA:公司类型;《所得税法》第 125 条)。

公司可保持 CCPC,同时仍须对加拿大税务非居民配偶股息代扣。反之,即使全部客户及员工留在加拿大,控制变化也可终止 CCPC。分别确定个人居民变化日及公司控制变化日。

公司失去 CCPC 身份,会怎样?

联邦小企业扣除仅适用于全年为 CCPC 的公司。转入或转出 CCPC 身份,通常在变化紧接之前结束税务年度并开始新年度,除非适用单独控制权收购年末规则(《所得税法》第 125 条及第 249 条;CRA:T2 指南,第 066 行)。

短年度可能须自己的 T2。T2 在每个税务年末后六个月内提交,税款可更早到期。使用通常年末或小企业税率前,检查变化日期(CRA:何时提交公司税表)。更广税率规则见公司如何征税。

身份变化在正常年末后不超过七天,公司满足法定条件时,可随该年 T2 附选择信,将年度延至变化紧接之前。单独 Form T2002 选择可从选择年度开始,在小企业扣除等特定税务目的上,将合格 CCPC 视为非 CCPC;该选择本身不产生短年度。获授权管理人员签 Form T2002,并在 T2 截止日前单独提交(《所得税法》第 249 条;CRA:T2 指南;CRA:Form T2002;CRA:应税股息税务解释)。

T2 第 066 行识别 CCPC 身份变化年末,第 266 行询问 Form T2002 选择。年内任何时候非居民持有表决权股份,第 151 行要求 Schedule 19,即使 CCPC 身份未变(CRA:T2 税表;CRA:Schedule 19)。

在魁北克有营业机构的公司,还须在税务年末后六个月内向魁北克税务局单独交 CO-17(魁北克税务局:CO-17;公司所得税申报)。

公司对非居民所有人股息扣多少税?

加拿大居民公司对付给或贷记非居民所有人的股息,通常按第 XIII 部代扣 25%。所有人是受益所有人、居住在协定国且符合优惠时,协定可降低税率(《所得税法》第 212 条;CRA:NR4 指南)。

第 XIII 部也适用于非居民资本股息。真实实缴资本返还可有不同结果,但可能适用视同股息规则;将分配视为资本前,检查股本(《所得税法》第 84 条、第 212 条及第 212.1 条)。

已宣派股息贷记所有人账户,可能在现金转出前触发代扣;贷记日期启动缴款期限(CRA:NR4 指南)。

股息收受人应检查的加拿大代扣税
无适用协定减税的非居民法定税率 25%
符合第 10 条的中国居民个人最高 15%
受益持有规定表决权股份的中国居民公司持有至少 10% 表决权股份时,最高 10%

中国税率是加拿大股息税上限,不是所有人在中国的总税。加中协定不适用于香港。股份与加拿大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关联时,第 10 条有例外。检查多边协定工具是否修改优惠。公司本身有双重居民问题时,先确定协定立场,再适用基于加拿大公司居民的股息条文(加中协定,第 4 和 10 条;财政部:税收协定)。

协定税率需要什么证明?NR4 何时到期?

使用降低协定税率前,公司需要近期受益所有权、税务居民及优惠资格证据。中国个人所有人,取得 Form NR301 或等同资料;仅地址通常不满足证明规则。缺证或存疑时,先按法定税率扣,直到申请有支持(CRA:受益所有权及协定优惠;CRA:适用第 XIII 部税率)。

第 XIII 部扣税过多,非居民所有人可用 Form NR7-R 申请退款。CRA 必须在缴款日历年结束后两年内收到(CRA:第 XIII 部退款)。

事项何时或如何
代扣股息支付或贷记时,使用有支持税率(CRA:NR4 指南)
缴纳第 XIII 部税CRA 必须在次月 15 日前收到(CRA:NR4 指南)
提交 NR4 税单及汇总,给收受人税单日历年次年三月最后一天前,适用 CRA 周末及节假日规则(CRA:NR4 指南)

业务或活动年内结束,CRA 必须在结束后七天内收到未缴第 XIII 部扣款,公司须在 30 天内交 NR4 信息申报(CRA:NR4 指南)。

已付或贷记总收入至少 $50,或扣过任何第 XIII 部税,即使金额更小,非居民股息也须 NR4。协定免代扣也可能仍须 NR4。所有人部分年度是加拿大居民,居民期间付款用适用加拿大税单,NR4 仅用于非居民期间付款(CRA:NR4 指南)。

首次缴款者需要 CRA 非居民税账户。个人普通股息使用 NR4 收入代码 09,填写所有人税务居住国,并以加元申报总股息及代扣。通过 CRA Web Forms 或互联网文件传输提交税单及 NR4 汇总,并给所有人税单(CRA:NR4 指南)。

兼任董事的所有人,可按《所得税法》第 227.1 条对漏扣第 XIII 部或工资税,以及利息罚款承担个人责任。CRA 须先满足公司追缴或无力偿债条件;合理预防及尽职履责可抗辩。追缴程序须在最后停止担任董事后两年内开始。另有第 160 条,可使低于价值取得公司财产的非独立交易所有人,承担转让年度或以前公司税债,上限为税债与价值差额中较小者。CRA 可随时核定收受人(《所得税法》第 227.1 条及第 160 条)。

漏扣第 XIII 部,CRA 可对未扣税罚 10%。同一日历年第二次或以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不履行,可罚 20%(CRA:NR4 指南)。

公司可以向非居民所有人付工资或董事报酬吗?

可以,但须真实雇佣或董事职责,且这些不是股息。工作或会议地点决定加拿大工资代扣;居住国可能有自己的工资及所得税规则(CRA:加拿大非居民员工;CRA:董事报酬)。

付款应核实的加拿大规定
加拿大职责的工资代扣工资所得税;协定减扣通常须 CRA 豁免,不仅是协定主张(CRA:加拿大非居民员工)
境外职责的工资检查协定、加拿大付款人规则及员工通常工作地点;CPP 及 EI 按独立测试(CRA:加拿大非居民;CRA:加拿大境外雇佣)
董事报酬通过 T4 申报。CRA 表示,非居民董事仅从境外远程参加、且无加拿大职责,该报酬在这里不应税。分配加拿大职责或会议报酬,并对该部分代扣工资税(CRA:董事报酬)

中国居民员工,第 15 条通常区分在中国及加拿大实际工作;第 16 条单独处理董事及高层管理报酬。保留有日期的工作及会议记录,不要对报酬使用股息税率(加中协定,第 15 和 16 条)。所有人付款决定本身见工资还是股息。

魁北克职责或董事会会议,还检查魁北克工资代扣。魁北克税务局对涵盖工资或董事报酬要求 RL-1,包括非居民董事报酬;通常税单截止日为付款年度次年二月最后一天(魁北克税务局:董事报酬;RL-1 指南)。

公司可以改付利息或服务费吗?

可对真实债务付利息或真实服务付费用,但每笔保持自身税务性质。非居民股东贷款如适用股东贷款规则,可被视为第 XIII 部代扣股息;垫款前参阅股东贷款。已就视同股息缴税,且还款不属于一系列借还安排时,可按第 227(6.1) 款书面申请退款,截止日为还款年度结束后两年内(CRA:股东贷款及债务,第 1.88–1.90 段;《所得税法》第 227 条)。

付给非居民所有人的款项加拿大代扣规则
利息付给有关联、非独立交易所有人的利息,通常在第 XIII 部内,除非免税或协定减税。普通独立交易利息一般免税,不决定股东贷款;利润挂钩利息另有规则(CRA:适用第 XIII 部税率)
在加拿大提供独立服务第 105 条条例通常要求代扣总费用 15% 并用 T4A-NR 申报。这是可能税款的预付款,不是最终税;无 CRA 豁免,协定不取消代扣(CRA:非居民服务税务处理)
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独立服务有记录的境外服务部分不适用第 105 条条例。但管理或行政费仍可属第 XIII 部,除非适用法定排除或协定(CRA:非居民服务规定代扣;《所得税法》第 212 条)

魁北克境内非普通雇佣的服务,魁北克税务局还要求 9% 省级代扣,但有例外(魁北克税务局:支付非居民魁北克服务款)。

这些魁北克服务费在 RL-1 O 栏代码 RR 申报,税单及汇总在付款年度次年二月最后一天前提交(魁北克税务局:RL-1 指南)。

加拿大服务的 T4A-NR 税单及汇总,并向收受人提供税单,在付款年度次年二月最后一天前完成(CRA:非居民服务税务处理)。

区分员工职责及独立服务。两国工作,应在合同及时间记录中支持合理分配。关联利息及费用付款前,还可能须检查公司扣除及定价。

保留还是清算公司,应比较什么?

移动管理、改变所有人付款或清算前,比较两国结果。仅加拿大成立及 CCPC 测试,不能说明外国公司税、所有人税或社会保障结果。从以下记录开始:

  1. 成立文件、股份登记册、表决权、期权及股东协议。
  2. 各所有人居民日期及协定证据,以及董事实际决策地点。
  3. 按日期记录的股息、工资、贷款及服务付款,现有 NR4、T4 和 T4A-NR 税单。
  4. 外国对各拟议付款的公司居民、常设机构、所有人税及工资处理。
  5. 考虑清算或公司迁出时的资产、债务及留存收益。

移居中国适用加中协定;其他国家检查自身协定(如有)。公司居民、CCPC 控制或过去代扣不确定时,改变付款前取得公司税务检查。选择清算时,请参阅关闭公司。

举例说明

示例金额为加元。夫妻各持安大略公司 50/50 股份,各有一股普通表决权股。一方成为加拿大税务非居民及中国居民。公司宣派 C$100,000 股息,每方 C$50,000。

股份本身不能证明中国一方控制公司或 CCPC 终止。董事地点及实际决定,另行决定是否须检查公司双重居民。假设公司仍加拿大居民,并有中国配偶受益所有及符合第 10 条证据,对其 C$50,000 股息扣 15%,即 C$7,500。向其付 C$42,500,在次月 15 日前缴 C$7,500,并在 NR4 申报总额 C$50,000 及税款。居民配偶 C$50,000 不填该 NR4。付款前没有协定资格支持,法定 25% 使非居民份额代扣 C$12,500。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本文引用的数据

项目数值来源
向非居民支付股息的第 XIII 部分法定预扣税率
尚未考虑税收协定减税;适用于加拿大居民公司支付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股息
25%《所得税法》第 212(2) 款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对个人实益所有人适用的股息税率
第 10(2)(b) 条,须符合协定适用资格,并考虑其例外
15%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b) 条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中,公司适用股息税率所需的有投票权持股门槛
按第 10(2)(a) 条,作为实益所有人的公司必须持有付款公司至少这一比例的有投票权股份
10%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a) 条
核对日期
中加税收协定对合资格公司适用的股息税率
第 10(2)(a) 条,适用于符合投票权持股条件、作为实益所有人的公司
10%中加所得税协定第 10(2)(a) 条
核对日期
NR4 按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的申报门槛
年内支付或记入收款人账户的总收入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如已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较小金额也须申报
$50CRA:NR4 指南
核对日期
未按规定扣缴第 XIII 部分税款的罚款
按未扣缴的第 XIII 部分税款计算;CRA 还可能核定欠税及利息
10%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再次明知或因重大疏忽未按第 XIII 部分预扣税款的罚款
同一日历年内第二次或之后被核定的违规,且属于明知或重大疏忽的情况
20%CRA:NR4 预扣、汇缴及申报
核对日期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15%《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时的预扣税率
向非加拿大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包括常规且持续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魁北克的豁免及减免
9%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为您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官方来源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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