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有客户一直没有支付发票的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
- 年末有长期逾期应收账款的公司
- 已就未收款的销售缴纳 GST/HST 的注册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押金、未付发票或退款什么时候需要缴纳 GST/HST
- 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的选择,以及预付款的收入确认时间
- QST 和 PST 的坏账规则
- 魁北克省所得税
- 出售资本财产产生的债务,以及放款人发放的贷款
在加拿大,我能把未收款的客户发票作为损失核销吗?
可以,就所得税而言,前提是这张发票已经计入您的收入,并且确定收不回来了。税前价款随即成为坏账费用,而其中的 GST/HST,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可以另外在 GST/HST 申报表的第 107 行追回。仅仅是可疑的债务,处理方式不同:
| 未收款发票的状态 | 所得税 | GST/HST |
|---|---|---|
| 可疑:客户可能不付款 | 可疑债务准备金,每次一年 | 无需调整 |
| 坏账:已确定收不回来(GST/HST 方面,还须在账簿中核销) | 在债务变成坏账的当年扣除坏账 | 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在第 107 行调整 |
所得税规则见《所得税法》的第 20(1)(l) 段和第 20(1)(p) 段。GST/HST 规则见《消费税法》的第 231 条。两者都是联邦规则,适用于每个省。合伙企业计算收入时,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个人(第 96 条),所以计算合伙企业收入时就扣除坏账;各合伙人再申报这笔净收入中的份额,填在 T2125 表的 5A 金额处或取自 T5013 税单,不再重复扣除这笔债务。独资经营者在 T2125 表的第 8590 行“坏账”填报坏账;公司在 T2 税表上使用 GIFI 8590(见下面的账簿部分)。
遇到下列情形,案子就不简单:销售发生在已申报的年度,客户与您有关联或在加拿大境外,销售或核销已经过去好几年,销售的 GST/HST 从未申报或缴纳,或者公司年末有大量应收账款。请备齐发票和申报该发票的税表、按账龄排列的客户欠款清单、您催收的证明、每笔债务在账簿中核销的日期,以及销售所属期间和核销所属期间的 GST/HST 申报表。
未收款发票什么时候是坏账,而不只是可疑?
债务是在确定收不回来时才算坏账,仅仅逾期不算。《所得税法》允许扣除您确定在当年变成坏账的债务,《消费税法》要求确定全部或部分债务已变成坏账(第 231(1) 款)。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逾期多少天。
CRA 的公告 IT-442R 说,仅仅可疑的债务不应作为坏账申报,并要求有经过努力、确定无效的催收,或有明确证据表明债务无法收回。该公告已存档,不再更新,所以只当作历史指引。因为这个检验是事实问题,请保存证据:
- 载明日期的催款提醒、电话和电子邮件。
- 客户的破产、资不抵债或停业。
- 催收机构或律师出具的、说明什么也追不回来的报告。
- 核销的账务分录本身。
所得税扣除属于债务变成坏账的那一年。对更早年度已变成坏账的债务,不能推迟到以后年度扣除(IT-442R)。更早已申报的税表是否还能更改,需要专业人士判断。
如果您和客户同意降价或取消价款,那是价格折让,不是坏账,GST/HST 方面按贷项通知单规则处理;请见押金和未付发票的 GST/HST。因为余款收不回来而接受较少的金额,仍可能是坏账,所以在调整税款之前,先弄清究竟发生了哪一种。仅仅是争议,两者都不是。如果款项还没收到,不要删除发票。
为什么发票必须先计入收入,才能核销?
坏账扣除是抵销您已经申报的收入,所以这张发票必须先计入收入(T2125 表第 8590 行;第 20(1)(p) 段)。CRA 要求大多数自雇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也就是在赚到时就计入收入,不论有没有收到款。
CRA 只允许农民、渔民和自雇佣金代理人采用收付实现制;所有其他自雇收入都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CRA)。按权责发生制开出的发票已经在收入中,所以债务变成坏账后就可以核销。按收付实现制,未收款的发票从未计入收入,所以没有东西可扣除。从未开过发票、也从未计入收入的工作,同样没有东西可扣除。GST/HST 规则不看您怎么申报收入。如果您过去几年按收付实现制申报,而应当适用权责发生制,那么在核销之前,可能需要先更正以前的税表。谁可以用哪种方法,请见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
我能为税务设置可疑账款备抵吗?
可以,作为准备金,但只限于已经计入收入的债务,而且只能是合理的金额。第 20(1)(l) 段允许为已计入收入的可疑债务扣除合理的金额。准备金只管一年:扣除的金额在下一年加回收入(第 12(1)(d) 段),然后根据那个年末的事实设置新的准备金。准备金是把一部分可能的损失提前到今年扣除,明年再转回。它不是核销债务。
“合理”是指与您实际存疑的账款挂钩。IT-442R 说,按所有债务或总销售额的百分比设置的准备金不合理,而应当以确定的可疑债务为依据。请保存一份清单,列明每个账户、准备金额和原因。
准备金填在哪里,取决于由谁申报:
- 独资经营者: 上一年的准备金要加到收入中,填在第 8290 行“上年扣除的准备金”(CRA)。CRA 把允许的准备金列在其他经营费用之中。T2125 表的其他各行,请见自雇人士的费用行。
- 公司: 附表 13 显示准备金的连续变动,期初余额加在附表 1 的第 125 行,期末余额在第 413 行扣除(T4012)。财务报表中计提的备抵不会自动成为税务准备金:报表中的准备金在附表 1 上另行调整;请见应税收入为什么不同于账面利润。
准备金不带来 GST/HST 方面的减免。第 231 条只对确定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债务扣减税款。
已核销的发票,我怎样拿回 GST/HST(第 107 行)?
在包括核销日在内的申报期间、或之后某个期间的 GST/HST 申报表第 107 行扣除(第 231(1) 款)。不要修改最初申报该笔销售的那一期申报表(CRA 申报表填写说明)。
扣除额是 A × B ÷ C:
- A 是这笔销售的 GST/HST。
- B 是您核销的未付价款、税款和适用的省税。
- C 是这笔销售的总价款、税款和适用的省税。
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核销整张发票就能追回全部税款。部分核销追回相同比例。在 HST 省份,HST 就是这里的税。如果同一笔销售还收取了规定的省销售税,它计入 B 和 C,但追回的只有 GST/HST(第 231(5) 款)。申报表本身怎么填,请见申报 GST/HST 和进项税抵免。未收款发票最初是否需要缴纳 GST/HST,请见押金和未付发票的 GST/HST。
GST/HST 追回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必须满足第 231 条的每一项条件:
- 应税,而不是零税率。 零税率的销售没有税款可追回。
- 客户与您没有关联。 关联人士被视为不是独立交易关系,非关联人士是否独立交易则是事实问题(第 126 条)。关联是指《所得税法》下的关联(第 251 条):例如因血缘、婚姻、同居伴侣关系或收养而联系的家人,以及公司和控制它的人。合伙企业的成员也被视为与该合伙企业有关联,所以合伙人欠合伙企业的款项不符合条件。
- 确定是坏账,并已在账簿中核销。 必须确定全部或部分债务是坏账,并且您必须在账簿中把它核销。
- 税款已申报并已缴纳。 您在该税款变为可收取的那一期的申报表上,申报了这笔销售的 GST/HST,并且缴纳了那份申报表所显示的应缴金额(第 231(1.1) 款)。
- 及时。 申请必须在下面所说的期限内提交的申报表上提出。
那一期申报表上仍有欠款,就会阻止这项申请。从未申报的税款也一样。客户是关联方,同样阻止,即使这笔债务对所得税来说仍可能是坏账。
我有多长时间申请追回 GST/HST?
申请追回的那份申报表,必须在核销所属期间申报表到期日之后的 4 年 内提交(第 231(4) 款)。时间从您在账簿中核销该债务的那个期间开始算,不是从销售的那个期间开始。
多年前做的核销分录、一直没有申请的,可能已经过了时限。法律把 GST/HST 的时限与账簿挂钩,把所得税扣除与债务变成坏账的那一年挂钩。两者不同时,申请任何一项之前,都要先确认这两个日期。
客户以后付了一部分怎么办?
对以前年度已作为坏账扣除的债务,收到的付款重新成为收入,而您在第 107 行扣除的 GST/HST,其中一部分要加回。付款中属于销售价款的部分,在收到当年成为收入(第 12(1)(i) 段);独资经营者填在第 8230 行“其他收入”(CRA)。
税款部分填在您收到款项那一期申报表的第 104 行,但前提是您申请过第 107 行的扣除(第 231(3) 款)。计算式是 A × B ÷ C,其中 A 是追回的金额,B 是这笔销售的 GST/HST,C 是总价款、税款和适用的省税。
魁北克有什么不同?卑诗省、萨斯喀彻温省和曼尼托巴省的 PST 呢?
在魁北克,GST 部分仍然适用同一条第 231 条,但那里的 GST/HST 一般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所以申请要填在向它提交的申报表上(RC4022)。本文不涉及 QST 的坏账调整;请先看魁北克税务局的坏账页面。
卑诗省、萨斯喀彻温省和曼尼托巴省的 PST 是一种独立的省税。第 231 条只退回 GST/HST,本文也没有说明任何省份的 PST 减免。请先看省销售税。
我怎样在账簿中记录核销和 GST/HST?
核销分录的日期要准确:它所属的期间,决定由哪一期 GST/HST 申报表来申请,也决定时限从何时开始算。使用申报表取数的同一批账户;请见在账簿中记录 GST/HST。
下面的 GST/HST 分录,假定这笔核销符合第 107 行的条件,追回分录则假定已申请第 107 行。如果得不到减免,例如客户是关联方或属于快速法的销售,请先确定未追回的税款怎么处理,再入账。
| 事项 | 分录 | 记入哪里 |
|---|---|---|
| 年末对可疑账款的估计 | 借:坏账费用;贷:可疑账款备抵 | 账簿。税务准备金根据确定的账户另行计算,明年转回 |
| 确定为坏账的债务 | 借:坏账费用(价款部分,或冲减备抵,以其余额为限);借:应付 GST/HST(税款部分);贷:应收账款(总额) | 第 107 行 |
| 核销之后收到的付款 | 借:银行;贷:应付 GST/HST(税款份额);贷:坏账收回(其余部分) | 第 104 行;收入 |
在公司的 T2 税表上,坏账费用的 GIFI 代码是 8590,可疑账款备抵的代码是 1061(CRA GIFI 指南)。
快速法会改变这项申请吗?
会,就 GST/HST 而言。使用快速法的企业,一般不能就快速法计算所包括的销售的坏账,调整其净税额。第 107 行用于快速法计算之外的供应的坏账,第 104 行用于它们的追回(CRA RC4058 指南)。上述所得税规则仍然要求该销售已经计入收入。快速法如何影响这笔收入,请见账簿和经营收入中的快速法。
示例
这些示例仅作说明;数字以加元计。
咨询顾问的客户资不抵债
一位安大略省的咨询顾问在 3 月开出 C$10,000 加 C$1,300 HST、共 C$11,300 的账单。她采用常规的 GST/HST 方法,与客户是独立交易关系。她申报并缴纳了该期间的 HST。客户后来资不抵债,她有文件证明什么也追不回来,并在 12 月核销了 C$11,300。
就所得税而言,C$10,000 可以作为坏账,因为它已经计入她的收入。就 HST 而言,A 是 1,300,B 是 11,300,C 是 11,300,所以扣除额是 C$1,300。她把它填在包括 12 月核销在内的那个期间的申报表第 107 行,而不是 3 月的申报表,并且在上面所说的时限内提交。
年末有应收账款的公司
一家公司年末有 C$60,000 的应收账款,不含 GST/HST,且已计入收入,其中 C$8,000 来自两个点名的客户,已逾期很久。公司判断其中 C$5,000 不太可能收回,于是设置 C$5,000 的准备金,与这两个账户挂钩,而不是按销售额的百分比。
准备金在今年扣除,明年加回收入,同时根据那年年末的事实设置新的准备金。现在还没有追回任何 GST/HST。如果两位客户之一后来倒闭,债务被核销为坏账,则坏账扣除在它变成坏账的那一年发生,第 107 行的申请在包括核销在内的 GST/HST 期间进行,前提是满足上述条件。
核销之后的部分付款
一位客户就上面那张已在去年核销的 C$11,300 安大略省发票,付了 C$2,000。税款份额是 2,000 × 1,300 ÷ 11,300,约 C$230.09,加到款项到账那个期间的第 104 行。其余的 C$1,769.91 又成为收入。
您的情况不同?
- 一张大额发票,HST 是几年前缴纳的: 4 年 的时限可能快到了或已经过了,所得税扣除的正确年度也可能不同。请通过记账协助核对日期和申请。
- 客户与您有关联(您或家人控制的公司,或合伙人),或在加拿大境外: 关联客户会阻止 GST/HST 扣除。向境外客户的销售可能是零税率,那就没有税款可追回;您的销售是不是,取决于您卖的是什么。请见向美国客户收取 GST/HST,并通过记账协助确定适用哪条规则。
- 您是年末有应收账款的公司: 判断哪些账户是坏账、哪些只是可疑,并通过附表 13 结转准备金,属于年末工作。请见公司年末结账清单,并寻求记账协助。
- GST/HST 申报表没有提交,或这笔销售的税款从未缴纳: 申请取决于最初的税款已申报并缴纳。请见未申报的 GST/HST 申报表,并通过记账协助重建记录。
- 您的账目落后了: 在决定核销什么之前,请先看补做逾期账目。
- 款项是作为押金或预付款收到的: 请见客户预付款和递延收入。
- 您在魁北克或实行 PST 的省份: QST 和 PST 规则不同。请先看省销售税。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坏账扣除的申报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31(4) 款,申请扣除的申报表,须在供应商核销坏账所在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后此期限内提交。 | 4 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31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第 8590 行,坏账
- CRA: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的会计方法
- CRA:IT-442R,坏账与可疑债务准备金(已存档)
- CRA:T2125 表,第 3 部分,经营或专业总收入
- CRA:T2125 表,其他经营费用
- CRA:T4012 指南,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3 章
- CRA:RC4089 指南,财务信息通用索引(GIFI)
- CRA:GST/HST 申报表填写说明
- CRA:RC4058 指南,GST/HST 快速法会计处理
- CRA:RC4022,GST/HST 注册人一般须知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2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96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126 条(独立交易)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231 条(坏账)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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