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拥有存放在加拿大仓库或履约中心内货物的美国卖家
- 由加拿大供应商制造货物或向加拿大客户发货的美国卖家
- 在加拿大销售货物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完整的 GST/HST 注册条件及开始收税日期
- 另行办理省级销售税注册
- 海关估价、关税分类和关税税率
- 选择加拿大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将货物存放在加拿大,与每笔订单都从美国发货,有什么不同?
加拿大库存意味着客户下单之前,货物已在加拿大。这会改变销售的 GST/HST 分析;若您进口库存,还会增加单独的海关步骤,并使库存地点成为加拿大所得税分析因素。从美国地址通过邮寄或快递寄给加拿大买家的货物,不属于 CRA 合资格货物规则所用的“已在加拿大的货物”特殊定义。
这三个问题应分别判断:谁进口货物,谁须在销售时收取 GST/HST,以及谁可能需要提交所得税表。一份仓库合同无法回答全部问题。CRA 会考虑库存地点、交付、合同以及当地人员,以判断非居民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业务、从而适用 GST/HST;所得税采用另一套判断标准。
在加拿大仓库存货,就需要商业号码和 GST/HST 账户吗?
仅有加拿大库存,并不要求您的企业取得加拿大商业号码(BN)或 GST/HST 账户。如果企业注册 GST/HST,或通过自己的进出口(RM)账户进口商业货物,就需要 BN(CRA:注册;CBSA:进口账户)。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并进行加拿大应税供应的非居民,一旦不再属于小供应商,通常须进行正常 GST/HST 注册;CRA 将加拿大库存视为判断因素之一,其仓库示例中,库存、交付和招揽订单均在加拿大,因此认定存在加拿大经营活动。
即使卖家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直接向指定加拿大收货人销售已在加拿大的应税货物,也可能触发注册:适用收入在 12 个月内超过 C$30,000 时即需检查。CRA 合资格货物门槛有独立的销售额计算规则,包括通过已注册平台销售的规定。GST/HST 账户使用加拿大商业号码(BN);同一 BN 下的进出口账户则是不同的项目账户。经营存在与合资格货物的注册条件,以及开始收税时间,参见非居民与数字卖家。
只要任一条件要求注册,就应在注册义务开始后的 30 天 内申请(《消费税法》第 240(2.1) 条)。
平台收取 GST/HST 时,我自己的销售还需要检查什么?
检查您的企业是否已在正常 GST/HST 制度下注册,以及每笔订单是否通过平台成交。正常注册的卖家,即使通过平台销售合资格货物,也必须收取 GST/HST。已注册平台会为未正常注册的卖家收取其促成的合资格货物销售税;该卖家的直接销售则须另行检查注册要求(CRA:谁负责收税)。
| 销售方式与卖家身份 | 谁负责检查收税义务? |
|---|---|
| 正常注册的卖家,包括平台订单 | 卖家对自己的应税销售收取 GST/HST。 |
| 未正常注册的卖家,通过已注册平台接单 | 平台通常对合资格货物销售收税。 |
| 未正常注册的卖家,直接接单 | 卖家检查加拿大直接销售是否触发注册。 |
平台规则不会消除库存入境加拿大时缴纳的进口税,也不能决定省级销售税账户要求。省级事项应另行检查,参见非居民与数字卖家。
如果我自己进口库存,需要单独的进出口账户吗?
需要。如果企业进口商业货物,就须在加拿大 BN 下设立进出口(RM)账户。非居民进口商先向 CRA 取得 BN,再于进口前向 CBSA 注册 RM 账户(CBSA:进出口账户)。已有 GST/HST 账户不能代替 RM 账户。
| 账户 | 用途 |
|---|---|
| BN 商业号码 | 在加拿大各项目账户中识别企业。 |
| GST/HST 税务账户 | 用于注册、销售税申报及合资格进项税抵免。 |
| RM 进出口账户 | 用于商业进出口的海关申报。 |
如果加拿大供应商进口自己拥有的货物,随后再卖给您,应确认进口商是否是它,而非您的企业。合同、所有权条款和海关申报应相互一致。
库存入境加拿大时,谁缴纳 GST?
承担关税责任的人须缴纳应税进口的 GST 或 HST 联邦部分。放行时的货主及登记进口商,可能与进口人共同承担责任(《消费税法》第 212 条;《海关法》第 17(3) 条)。CRA 说明,进口税按包括关税和消费税在内的加元价值征收。对于运往 HST 省份的商业货物,省级部分不在边境缴纳,但可能须自行核算缴税。
发货前确定进口商。核对采购条款、海关申报、BN/RM 账户、报关代理授权和付款证明。仅支付仓库发票,并不能证明您的企业是登记进口商。
进口 GST 可以抵回吗?谁的记录支持抵免?
GST/HST 注册者如果促成货物进口并缴纳进口税,且货物符合商业活动要求,就可能申请进项税抵免(ITC)。注册和海关付款本身,并不能证明抵免资格(CRA:进口与 ITC)。保留海关申报文件、缴税证明、采购与运输记录,以及能说明谁促成进口的协议;CRA 要求在提交 ITC 税表之前已有充分证明(CRA:文件证据)。
如果另一方是登记进口商,应确定谁促成了进口。已注册的实际进口商,如果登记进口商代其缴税,仍可能申请 ITC;须保留代缴证明和进口文件副本(CRA:进口 ITC 政策)。特殊的平台规则可能允许已注册平台,凭充分证据抵免未注册卖家缴纳的进口税;不要假定双方都能申请。GST/HST 申报和其他 ITC 参见GST/HST 申报与进项税抵免。
未注册卖家不能仅因缴纳进口 GST 就申请 ITC。如果注册前一刻属于小供应商,且仍持有用于商业供应的库存,第 171 条可能允许按库存基本税额抵免。如果未注册非居民在加拿大使用货物之前,将货物交给 GST/HST 注册者,第 180 条可能允许买家凭卖家缴纳进口税的充分证明申请抵免。
何时可用代发货证明,让加拿大供应商不向我收取 GST/HST?
如果未注册美国卖家向加拿大 GST/HST 注册者购买货物或制造服务,并要求其在加拿大交货,代发货规则可能要求按货物公平市价征收 GST/HST,即使发票仅列加工服务。对于向非消费者的未注册非居民提供的适用销售或服务,如果已注册供应商将实物交给提供有效证明的已注册收货人,该证明可能使供应商免于收税。收货人接受潜在税务义务,而供应商的适用供应被视为在加拿大境外进行。
在通常的已注册收货人安排中,由收货人向供应商提供证明。有时已注册货主也可提供。对于被视为由已注册分销平台销售、且平台须收税的合资格销售,则由未注册非居民卖家向供应商提供另一种证明,注明平台及其 GST/HST 号码(《消费税法》第 179 条)。直接销售中的消费者不能出具已注册收货人证明。仓库另有实物占有规则,即使供应商的货物免税,仓储费仍可能应税(CRA:仓库示例)。应检查仓库角色及任何进口 ITC。如果您的企业已注册 GST/HST,不要假定这些未注册卖家例外适用。
加拿大可以要求非居民 GST/HST 注册者提供担保吗?
可以。申请 GST/HST 注册的非居民,如果没有加拿大 GST/HST 常设机构,或仅通过他人在加拿大的固定营业场所进行供应,通常须提供担保。如果预计年度加拿大应税供应不超过 C$100,000,且年度应缴或应退净税额在 C$3,000 以内,则无需担保。CRA 非居民指引规定,首年金额一般按预计应缴或应退净税额的 50% 计算,通常最低为 C$5,000,最高为 C$1,000,000。
所得税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标准,不是 GST/HST 常设机构标准(CRA:担保备忘录)。
卖家还承担追缴风险。独资经营者对自己的 GST/HST 负责。普通合伙人,包括前合伙人,可能须承担成员期间产生的合伙企业 GST/HST;解散时的成员也可能须承担之后产生的金额(《消费税法》第 272.1(5) 条)。公司董事可能依据第 323 条承担未缴净税、利息和罚款,但适用追缴条件及尽职抗辩;CRA 必须在其最后一次停止担任董事后的 两年 内核定。与卖家非独立交易、并以低于公平价值接收其财产的人,在法定限额内可能承担卖家的 GST/HST 或所得税债务,且可随时被核定(《消费税法》第 325 条;《所得税法》第 160 条)。
在加拿大存储和销售库存,是否表示我在那里经营业务、须考虑所得税?
可能,但单凭库存不足以完成所得税判断。CRA 会衡量货物交付地点、库存地点、订单招揽地点,以及加拿大员工或代理人的工作;每笔美国订单单独运往加拿大、交付是唯一加拿大因素,与从加拿大库存销售不同(CRA:所得税审计指引)。
如果美国卖家在加拿大生产、改进或包装货物,或通过其代理人或雇员在当地招揽订单、出售货物,《所得税法》的扩大经营规则可能将其视为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加拿大供应商自己的工作不能决定卖家的身份。记录库存归谁所有、合同在哪里订立、谁接受订单、仓库做什么,以及加拿大人员能否代表您的企业作出有约束力的承诺。GST/HST 注册结果不能决定所得税结果(CRA:不同的判断标准)。
加拿大仓库会形成加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吗?
仅用于存储、展示或交付美国居民货物的仓库,不属于协定定义的常设机构;仅为交由他人加工而持有的库存也被排除。该协定另行规定,用于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以及经常代企业订立合同的人,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加美税收协定,第五条)。
对于符合条件、在加拿大没有常设机构的美国协定居民,第七条通常规定其营业利润仅在美国征税。仓储例外不能决定其他加拿大活动是否形成常设机构。如果国内法将所有人视为两国居民,应按第四条的居民身份冲突规则确定协定居民身份;部分双重居民公司需要主管当局达成协议。对于收入由所有人、而非 LLC 本身纳税的美国 LLC,还须单独核查协定资格(协定,第四条及第七条)。
协定免除加拿大税时,美国公司仍必须提交加拿大 T2 吗?
必须,前提是公司在加拿大经营业务。CRA 要求非居民公司提交 T2,即使公司主张协定免除其利润税。公司须用附表 91 申请协定待遇,并用附表 97 提供非居民信息(CRA:非居民公司)。
在公司税年结束后的 六个月 内提交 T2(CRA:T2 申报期限)。如果欠缴加拿大所得税,美国公司的余额须在年末后 2 个月 内缴清(CRA:余额缴付日)。
判断顺序很重要:先确定公司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再确定协定是否保护其利润。协定免税可以消除税款,却不消除 T2 申报义务。如果公司不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库存本身不足以断言须提交 T2;其他触发因素,例如处置加拿大应税财产,需要另行检查。
以独资或合伙形式销售时,涉及谁的加拿大税表?
对于独资经营者,可能需要提交的是个人的加拿大所得税表。对于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自己的税表中申报其份额;合伙企业通常不缴纳所得税,也不提交所得税表(CRA:非居民;CRA:合伙收入)。公司合伙人须自行判断 T2 要求;合伙企业信息申报是另一项问题。
对于加拿大营业利润完全受协定保护的非居民个人,如果没有其他申报触发因素,《所得税法》的个人申报例外可能意味着无需提交加拿大税表。不要将公司的 T2 规则套用于个人。决定前应确认协定居民身份、加拿大活动,以及其他加拿大收入或财产。
如果自雇个人必须申报,通常 T1 期限为税年后的 6 月 15 日;余额须于 4 月 30 日 缴清(CRA:个人期限)。
举例说明
示例金额均为加元。一家美国公司拥有加拿大仓库中的货物。它使用自己的 BN 和 RM 账户进口库存,海关价值为 C$80,000,无关税或消费税。进口 GST 为 C$4,000。在一个 12 个月期间,公司直接向加拿大消费者销售 C$60,000,通过已注册平台销售 C$40,000。仓库仅存储和发运货物;由美国办公室接受订单。
直接销售超过合资格货物门槛,因此若该规则适用、且公司尚未正常注册,就必须注册。若平台被视为销售方,平台销售不计入该门槛。公司一旦正常注册,就须对自己应税的平台销售和直接销售申报 GST/HST。申请 C$4,000 的 ITC 前,应核查进口及缴税记录。在这些事实下,仓库的存储和发运属于协定仓储例外,因此仅凭仓库不能认定常设机构。公司仍须判断是否在加拿大经营业务;如果是,就提交 T2,并在附表 91 上申请适用的协定免税。有权订立合同的加拿大代理人可能改变协定结果。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需要准确的 GST/HST 注册日期,或通过多个渠道直接销售:参见非居民与数字卖家。
- 在魁北克存储或交付货物:如果向未在魁北克一般 QST 制度下注册的买家进行的适用销售,在 12 个月内超过 C$30,000,应在该制度下注册;该省排除部分非居民买家(魁北克税务局)。对于不列颠哥伦比亚、萨斯喀彻温或曼尼托巴销售,应检查独立省级规则,参见非居民与数字卖家。
- 需要申请其他 GST/HST 抵免或提交税表:参见GST/HST 申报与进项税抵免。
- 正在选择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见美国企业拓展加拿大业务。
- 仓库处理海关申报、加拿大人员接受订单、卖家是美国 LLC,或已有漏报:收集实体及所有权记录、供应商和仓库合同、海关申报、BN 和账户号码、按渠道及省份划分的销售额,以及加拿大员工或代理人协议。寻求跨境税务帮助,一起核查进口商、协定申请和报税义务。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开始必须注册后,提交 GST/HST 注册申请的期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240(2.1) 款,适用于一般注册和合资格商品注册 | 3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40 条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销售位于加拿大的货物时,GST/HST 注册的门槛 任意 12 个月内,向加拿大消费者销售并在加拿大交付或供其提取的货物,例如由加拿大履约仓库发货,但不包括从加拿大境外通过邮寄或快递送达的货物;仅适用普通注册制度 | C$30,000 | CRA:合资格商品供应额门槛 核对日期 |
| 免缴保证金:加拿大境内年度应税销售额上限 仅在净税额也不超过规定上限时适用 | C$100,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对日期 |
| 免缴保证金:每年应缴或应退净税额上限 每年的净税额须处于此应缴金额与此应退金额之间 | C$3,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的 GST/HST 保证金 首期按前 12 个月的预计净税额计算,之后按前 12 个月的实际净税额计算 | 5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 GST/HST 保证金最低金额 | C$5,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对日期 |
| 非居民 GST/HST 保证金最高金额 | C$1,000,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对日期 |
| 董事卸任后,就公司未汇缴 GST/HST 向其核定责任的时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5) 条,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核对日期 |
| T2 税表提交截止日 从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包括视同结束的短纳税年度 | 六个月 | CRA:何时提交公司所得税报税表 核对日期 |
| 公司缴清余税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税年结束后起算,适用于大多数所得税尾款 | 2 个月 | CRA:公司所得税缴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自雇人士报税的一般日期 纳税人或其配偶为自雇人士时,纳税年度结束后的通常报税日期;余税仍须在 4 月 30 日缴清,可能有例外情况 | 6 月 15 日 | 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个人报税及缴清余税的一般日期 纳税年度结束后的通常日期;遇周末或认可的节假日可能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某些税表的申报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报及付款截止日期 核对日期 |
| 在魁北克存放或交付货物时,QST 注册的一般门槛 适用于魁北克境外卖家,按 12 个月期间计算 | C$30,000 | 魁北克税务局:普通制度——在魁北克存放或交付货物的魁北克境外供应商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GST/HST 下的在加拿大经营业务
- CRA:合资格商品供应额门槛
- CRA:在加拿大供应合资格货物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 CBSA:注册或修改进出口项目账户
- CRA:进出口的 GST/HST
- CRA:进项税抵免的文件要求
- CRA:进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免资格
- CRA:代发货,GST/HST 第 3.3.1 号备忘录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179 条
- CRA:非居民的担保要求
- CRA:在加拿大经营业务,非居民的 GST/HST
- CRA:所得税审计手册,第 15 章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53 条
- 加拿大财政部:加美税收协定
- CRA: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税信息
- CRA:加拿大非居民
- CRA:申报合伙收入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5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171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212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4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海关法》第 17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180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272.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消费税法》第 325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160 条
- CRA:何时提交公司所得税表
- CRA:公司税余额缴付日
- 魁北克税务局:在魁北克存放或交付货物的供应商注册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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