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擁有存放在加拿大倉庫或物流中心貨物的美國賣家
- 加拿大供應商為其生產貨物或向加拿大客戶發貨的美國賣家
- 在加拿大銷售貨物的獨資經營者、合夥企業和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GST/HST 登記測試的完整內容和開始收稅的日期
- 另行辦理的省銷售稅登記
- 海關估價、關稅分類和稅率
- 選擇加拿大分公司或子公司
把貨存放在加拿大,而不是每張訂單從美國發貨,有什麼不同?
在加拿大存貨,意味著客戶下單之前,貨物就已經在加拿大。這會改變 GST/HST 銷售稅的分析,如果您自己進口存貨,還會多一個海關步驟,而且存貨所在地也與加拿大所得稅有關。從美國地址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寄給加拿大買家的貨物,不屬於 CRA 合格貨物規則所指「已在加拿大的貨物」這一特殊定義。
請把三個決定分開:誰進口貨物、誰在銷售時須收取 GST/HST、誰可能須提交所得稅表。一份倉庫合約不能同時回答這三個問題。在判斷非居民是否為 GST/HST 而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時,CRA 會考慮存貨所在地、交付、合約和當地人員;所得稅的判斷標準則另有規定。
加拿大倉庫的存貨,表示我需要企業號碼和 GST/HST 帳戶嗎?
僅有加拿大存貨,並不要求您的企業取得加拿大企業號碼(BN)或 GST/HST 帳戶。如果企業登記 GST/HST,或用自己的進出口(RM)帳戶進口商業貨物,就需要 BN(CRA:登記;CBSA:進口帳戶)。在加拿大經營業務並進行加拿大應稅供應的非居民,一旦不再是小供應商,一般需要辦理正常的 GST/HST 登記;CRA 把加拿大存貨視為其中一項因素,並在其倉庫示例中認定,存貨、交付和招攬全部在加拿大時,存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活動。
即使賣家沒有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如果在 12 個月內,向特定的加拿大買方直接銷售已在加拿大的應稅貨物,相關收入超過 C$30,000,也可能須要登記。CRA 的合格貨物門檻有專門的銷售額計算方法,包括透過已登記電商平台銷售的規則。GST/HST 帳戶使用加拿大企業號碼(BN);該 BN 下的進出口帳戶是另一個計劃帳戶。經營業務存在測試、合格貨物登記測試和何時開始收稅,請參閱非居民與數位賣家。
如果兩項測試中任何一項要求登記,請在登記義務開始後的 30 天 內申請(《消費稅法》第 240(2.1) 條)。
如果電商平台代收 GST/HST,我自己的銷售需要核查什麼?
請核查您的企業是否已按正常的 GST/HST 制度登記,以及每張訂單是否透過電商平台完成。已按正常制度登記的供應商,即使透過平台銷售合格貨物,也必須代收 GST/HST。對於沒有按正常制度登記的供應商,已登記的平台會就其促成銷售的合格貨物代收稅款;該供應商自己的直接銷售,則需要另行核查是否要登記(CRA:誰代收)。
| 銷售和賣家身份 | 誰負責核查代收? |
|---|---|
| 按正常制度登記的賣家,包括平台訂單 | 賣家就其應稅銷售代收 GST/HST。 |
| 沒有按正常制度登記的賣家,透過已登記平台下單 | 平台一般就合格貨物的銷售代收稅款。 |
| 沒有按正常制度登記的賣家,直接下單 | 賣家須核查加拿大的直接銷售是否觸發登記。 |
平台規則並不能抵消貨物進入加拿大時已繳的海關稅款,也不決定省銷售稅帳戶。另行核查省稅的方法,請參閱非居民與數位賣家。
如果我自己進口存貨,需要另外的進出口帳戶嗎?
需要。如果您的企業進口商業貨物,就需要在加拿大 BN 下設立進出口(RM)帳戶。非居民進口商先從 CRA 取得 BN,然後在進口之前向 CBSA 登記 RM 帳戶(CBSA:進出口帳戶)。現有的 GST/HST 帳戶不能取代 RM 帳戶。
| 帳戶 | 負責的事項 |
|---|---|
| BN | 在加拿大各計劃帳戶中識別該企業。 |
| GST/HST 帳戶 | 登記、銷售稅申報表,以及符合條件的進項稅抵免。 |
| RM 帳戶 | 商業進出口的海關帳務。 |
如果加拿大供應商進口自己擁有的貨物,之後再賣給您,請確認進口商是供應商,而不是您的企業。合約、所有權條款和海關報關單應當一致。
存貨進入加拿大時,誰繳納 GST?
須繳納關稅的人,也須就應稅進口貨物繳納 GST,或 HST 的聯邦部分。貨物放行時的所有人和記錄進口商,可以與進口商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消費稅法》第 212 條;《海關法》第 17(3) 條)。CRA 表示,進口稅按加元價值計算,價值包括關稅和消費稅。對於運往 HST 省份的商業貨物,省的部分不在邊境繳納,但可能需要自行評定。
請在發貨之前確定誰是進口商。核對採購條款、海關申報、BN 和 RM 帳戶、報關行授權和繳稅證明。支付倉庫的發票,本身並不能證明您的企業是記錄進口商。
我可以追回進口 GST 嗎?誰的記錄可以支持抵免?
GST/HST 登記人如果促成貨物進口並已繳納進口稅,在貨物符合商業活動要求時,可以申請進項稅抵免(ITC)。單憑登記和海關付款,並不能證明有資格(CRA:進口與 ITC)。請保留海關帳務文件、繳稅證明、採購和運輸記錄,以及顯示由誰促成進口的協議;CRA 要求在提交 ITC 申報表之前,備有足夠的佐證(CRA:文件證據)。
如果由另一方擔任記錄進口商,請確認誰促成了進口。如果記名進口商代為繳稅,已登記的實際進口商仍可能申請 ITC;請保留該筆付款的證據和進口文件副本(CRA:進口 ITC 政策)。有一項特別的平台規則,可能允許已登記的平台,就未登記供應商所繳的進口稅申請 ITC,但須有令人滿意的證據;不要假定雙方都可以申請。提交 GST/HST 申報表和其他 ITC,請參閱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進項稅抵免。
未登記的賣家不能僅因為繳納了進口 GST 就申請 ITC。如果它在登記之前緊接著的期間是小供應商,並且仍持有用於商業供應的存貨,第 171 條可能允許就存貨中所含的基本稅額申請抵免。如果未登記的非居民,在加拿大使用貨物之前,先把貨物交付給 GST/HST 登記人,第 180 條可以讓該買方,在有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賣家已繳進口稅時申請抵免。
直接發貨證明何時可以讓加拿大供應商不向我收取 GST/HST?
如果未登記的美國賣家,向加拿大 GST/HST 登記人購買貨物或製造加工服務,並讓其在加拿大交付貨物,直接發貨規則可能要求就貨物的公平市場價值徵收 GST/HST,即使發票開的是貨物加工服務。證明可以免除已登記供應商,向不是消費者的未登記非居民銷售或提供服務的稅款,條件是供應商把實際佔有權,轉移給提供有效證明的已登記收貨人。收貨人接受可能的稅務義務,供應商所涵蓋的供應,則視為在加拿大以外進行。
在通常的已登記收貨人安排中,由收貨人向供應商提供證明。已登記的所有人有時可以代為提供。對於已登記的配送平台被視為進行、並且必須課稅的合格銷售,未登記的非居民賣家要向供應商提供另一種證明,註明平台及其 GST/HST 號碼(《消費稅法》第 179 條)。直接銷售的消費者,不能簽發已登記收貨人證明。倉庫有另外的佔有權規則,即使供應商的貨物獲免稅,倉庫的儲存費仍可能須課稅(CRA:倉庫示例)。請核查倉庫的角色和任何進口 ITC。如果您的企業已登記 GST/HST,請不要假定這些適用於未登記賣家的例外情形適用於您。
加拿大可以要求非居民 GST/HST 登記人提供擔保嗎?
可以。申請 GST/HST 登記的非居民,如果在加拿大沒有 GST/HST 常設機構,或者只透過他人在加拿大的固定營業場所進行供應,一般必須提供擔保。如果預計加拿大應稅供應的年度總額不超過 C$100,000,而且年度淨稅額(應繳或應退)在 C$3,000 以內,則無需擔保。CRA 的非居民指引給出首年擔保金額,按預計淨稅額(無論應繳還是應退)的 50% 計算,一般最低為 C$5,000,最高為 C$1,000,000。
所得稅稅收協定下的常設機構,不等於 GST/HST 的常設機構測試(CRA:擔保備忘錄)。
賣家還要承擔代收風險。獨資經營者自己負責繳納 GST/HST。普通合夥人,包括已退出的合夥人,須對其任職期間產生的合夥企業 GST/HST 承擔責任;合夥解散時的成員,也可能須承擔之後產生的款項(《消費稅法》第 272.1(5) 條)。根據第 323 條,公司董事可能須承擔未匯繳的淨稅額、利息和罰款,但受代收條件和盡職調查抗辯的限制;CRA 必須在其最後一次不再擔任董事後的 兩年 內作出評定。如果有人在與賣家並非獨立交易的情況下,以低於公平價值取得賣家的財產,則在法定限額內,可能須承擔其 GST/HST 或所得稅債務,而且可以在任何時候被評定(《消費稅法》第 325 條;《所得稅法》第 160 條)。
在加拿大存放並銷售存貨,表示我在加拿大為所得稅目的經營業務嗎?
可能,但僅憑存貨並不能構成完整的所得稅測試。CRA 會綜合考慮貨物交付地點、存貨所在地、訂單招攬地點,以及加拿大員工或代理人所做的工作;把每張美國訂單寄往加拿大,而交付是唯一的加拿大因素,與從加拿大存貨銷售是不同的情況(CRA:所得稅審計指引)。
如果美國賣家在加拿大生產、改良或包裝貨物,或者透過其代理人或雇員在加拿大招攬訂單或出售貨物,《所得稅法》的擴大經營業務規則可以視該賣家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加拿大供應商自己做的工作,並不決定賣家的身份。請記錄由誰擁有存貨、合約在哪裡訂立、誰接受訂單、倉庫做什麼,以及加拿大人員是否能夠約束您的企業。GST/HST 的登記結果,並不決定所得稅的結論(CRA:不同的測試)。
根據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加拿大倉庫會構成常設機構嗎?
僅用於儲存、陳列或交付美國居民貨物的倉庫,不屬於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的定義;專為由他人加工而保留的存貨,同樣被排除在外。同一協定另外規定,用於經營業務的固定場所,以及慣常為其訂立合約的人,都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第 V 條)。
對於在加拿大沒有常設機構、符合資格的美國協定居民,第 VII 條一般規定營業利潤只在美國課稅。儲存例外並不決定其他加拿大活動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如果國內法把某位所有人視為兩國的居民,則由第 IV 條的判定規則決定協定居民身份;有些雙重居民公司需要主管當局達成協議。對於收入向所有人而不是向 LLC 本身課稅的美國 LLC,協定資格也需要逐案審查(協定第 IV 條和第 VII 條)。
如果稅收協定免除加拿大稅款,我的美國公司還必須提交加拿大 T2 嗎?
必須,只要公司在加拿大經營業務。CRA 要求非居民公司提交 T2,即使它主張稅收協定免除了這些利潤。公司須提交 Schedule 91 作為協定主張,並提交 Schedule 97 作為非居民資料(CRA:非居民公司)。
請在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的 六個月 內提交 T2(CRA:T2 提交期限)。如果須繳納加拿大所得稅,美國公司的應繳餘額,須在年末後的 2 個月 內繳付(CRA:應繳餘額到期日)。
順序很重要:先判斷公司是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再判斷稅收協定是否保護其利潤。稅收協定免稅可以免除稅款,但不免除提交 T2 的義務。如果公司沒有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僅憑存貨並不足以主張有提交 T2 的義務;其他觸發因素,例如處置應稅加拿大財產,需要另行核查。
如果我以獨資經營者或合夥企業的身份銷售,涉及誰的加拿大稅表?
對於獨資經營者,可能涉及的加拿大所得稅表,是個人的稅表。對於合夥企業,每位合夥人在自己的稅表上申報其份額;合夥企業本身一般不繳納所得稅,也不提交所得稅表(CRA:非居民;CRA:合夥收入)。屬於公司的合夥人,有自己的 T2 分析;合夥企業資訊申報表則是另一個問題。
對於加拿大營業利潤完全受稅收協定保護的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法》的個人申報例外規定,可能意味著在沒有其他申報觸發因素時,無需提交加拿大稅表。請不要把公司的 T2 規則套用到個人身上。在決定之前,請確認協定居民身份、加拿大活動,以及任何其他加拿大收入或財產。
如果自僱個人必須申報,T1 通常在稅務年度結束後的 6 月 15 日 截止;任何餘額須在 4 月 30 日 繳付(CRA:個人截止日期)。
示例
以下金額以加元計算,僅供說明。一家美國公司在加拿大倉庫擁有貨物。它用自己的 BN 和 RM 帳戶,以 C$80,000 的海關價值進口這批存貨,沒有關稅或消費稅。其進口 GST 為 C$4,000。在一個 12 個月期間內,它直接向加拿大消費者銷售 C$60,000,並透過已登記的電商平台銷售 C$40,000。其倉庫只負責儲存和發貨;訂單由美國辦公室接受。
直接銷售超過合格貨物門檻,所以如果該規則適用,而且公司尚未按正常制度登記,就必須登記。如果平台被視為進行這些銷售,平台銷售就不計入該門檻。如果公司按正常制度登記,它的應稅電商平台銷售和直接銷售,都要計算 GST/HST。申請 C$4,000 的 ITC 之前,它會先核查進口和繳稅記錄。根據這些事實,倉庫的儲存和發貨屬於稅收協定的儲存例外,因此倉庫本身並不構成常設機構。公司仍須核查自己是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如果是,就要提交 T2,並在 Schedule 91 上主張稅收協定免稅。如果有能夠訂立合約的加拿大代理人,稅收協定的結論可能改變。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需要確切的 GST/HST 登記日期,或者透過多個管道直接銷售:請參閱非居民與數位賣家。
- 您在魁北克儲存或交付貨物:如果 12 個月內,向未按魁北克一般制度登記的買方進行的涵蓋銷售超過 C$30,000,請按魁北克稅務局的 QST 一般制度登記;該省排除部分非居民買方(魁北克稅務局)。對於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薩斯喀徹溫省或曼尼托巴省的銷售,請在非居民與數位賣家中核查另行適用的省規則。
- 您需要申請其他 GST/HST 抵免或提交申報表:請參閱提交 GST/HST 申報表與進項稅抵免。
- 您正在選擇分公司或子公司:請參閱進軍加拿大的美國企業。
- 您的倉庫處理海關報關、有加拿大人員接受訂單、您的賣家是美國 LLC,或者您漏報了申報:請準備實體和所有權記錄、供應商和倉庫合約、海關報關單、BN 和帳戶號碼、按管道和省劃分的銷售額,以及加拿大員工或代理人協議。請尋求跨境稅務協助,一併審查進口商、稅收協定主張和申報義務。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開始必須註冊後,提交 GST/HST 註冊申請的期間 根據《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240(2.1) 款,適用於一般註冊和合資格商品註冊 | 30 天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40 條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銷售位於加拿大的貨物時,GST/HST 註冊的門檻 任意 12 個月內,向加拿大消費者銷售並在加拿大交付或供其提取的貨物(例如由加拿大履約倉庫發貨),不包括從加拿大境外透過郵寄或快遞送達的貨物;僅適用一般註冊制度 | C$30,000 | CRA:合格貨物供應的門檻金額 核對日期 |
| 免繳保證金:加拿大境內年度應稅銷售額上限 僅在淨稅額也不超過規定最高額時適用 | C$100,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經營——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對日期 |
| 免繳保證金:每年應繳或應退淨稅額上限 每年的淨稅額須處於這個應繳金額與這個應退金額之間 | C$3,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經營——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的 GST/HST 保證金 首期按前 12 個月的預計淨稅額計算,之後按前 12 個月的實際淨稅額計算 | 5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經營——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 GST/HST 保證金最低金額 | C$5,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經營——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對日期 |
| 非居民 GST/HST 保證金最高金額 | C$1,000,000 | CRA:RC4027 在加拿大經營——非居民 GST/HST 指南 核對日期 |
| 董事離任後,就公司未匯繳的 GST/HST 評定該董事的期限 依《消費稅法》第 323(5) 條,自該人士最後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計算 | 兩年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323 條 核對日期 |
| T2 稅表的提交截止日期 自公司每個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包括視同結束的短稅務年度 | 六個月 | CRA:何時提交公司所得稅稅表 核對日期 |
| 公司繳清餘額稅額的一般截止日 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起算,適用於大多數所得稅餘額 | 2 個月 | CRA:公司所得稅繳納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自僱人士報稅的一般日期 納稅人或其配偶為自僱人士時,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報稅日期;餘額仍須在 4 月 30 日繳清,另有例外 | 6 月 15 日 | 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個人報稅及繳清餘額的一般日期 稅務年度結束後的一般日期;遇週末或認可的假日,可能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某些稅表的申報日期不同 | 4 月 30 日 | CRA:申報及支付截止日期 核對日期 |
| 在魁北克存放或交付貨物時,QST 註冊的一般門檻 魁北克省以外的賣家,12 個月期間內 | C$30,000 | 魁北克稅務局:一般制度,即在魁北克省境內存放或交付財產的魁北克省以外供應商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為 GST/HST 而在加拿大經營業務
- CRA:合格貨物供應的門檻金額
- CRA:在加拿大供應合格貨物
- CRA:何時登記並開始收取 GST/HST
- CBSA:登記或修改進出口計劃帳戶
- CRA:進出口貨物的 GST/HST
- CRA:進項稅抵免的文件要求
- CRA:進口貨物的進項稅抵免資格
- CRA:直接發貨(Drop Shipments),GST/HST 備忘錄 3.3.1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Excise Tax Act)第 179 條
- CRA:非居民的擔保要求
- CRA: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非居民適用的 GST/HST
- CRA:所得稅審計手冊第 15 章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第 253 條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CRA: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稅資訊
- CRA:加拿大非居民
- CRA:申報合夥收入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50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171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12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40 條
- Justice Laws:《海關法》(Customs Act)第 17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180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272.1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323 條
- Justice Laws:《消費稅法》第 325 條
- Justice Laws:《所得稅法》第 160 條
- CRA:公司所得稅表的提交時間
- CRA:公司稅款的應繳餘額到期日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在魁北克儲存或交付財產的供應商登記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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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