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持有 CRA 的 GST/HST 重新核定通知的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公司
- 需要记录补缴的 GST/HST、利息、罚款或被否决的进项税抵免的记账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取消或豁免罚款或利息,以及如何申请
- 逾期报税罚款的计算方法
- 对重新核定提出异议,或在审查中提供抵免的证明
- 位于魁北克的企业的 GST/QST(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以及省销售税
CRA 重新核定后,我欠 CRA 的 GST/HST 该怎么记账?
把通知记为一笔分录:一个贷方,三类借方。补缴的税款、利息和罚款各记入自己的科目,合计金额贷记重新核定产生的应付 GST/HST。CRA 没有公布会计分录或科目名称,所以这个格式是根据通知上的三项金额设计的常见记账做法。如果通知是对迟报或迟缴的税表收取利息或逾期报税罚款的评税通知,只记录尚未入账的费用;税款通常已经记在您平时的应付 GST/HST 里了。
| 通知的部分 | 借方 | 贷方 |
|---|---|---|
| 补缴的税款 | 该税款所属的成本:进项税抵免被否决的,记入对应的采购;销售时没有收取税款而被核定补税的,记入专门的 GST/HST 核定科目(它的所得税处理由编制税表的人决定,如果还能向客户补收则处理不同)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 利息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 罚款 | CRA 罚款,不可扣除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分录日期以通知日为准。CRA 把核定的金额视为从发出通知起就应缴(《消费税法》第 315(2) 款),所以大多数小企业在通知日入账。如果您正在提出异议,有争议的金额是全额入账、部分入账还是只作披露,取决于所用的会计框架以及谁在财务报表上签字。CRA 日后取消或减少的部分,冲减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CRA 退还的款项则方向相反。已结账的以前年度是否要重述,同样由该人决定;参见更正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如果通知涉及多个期间、否决了进项税抵免(企业采购时支付、可以申请抵回的 GST/HST)、含有不止一种罚款、与所得税重新核定同时出现,或者账目里没有单独记录税款、利息和罚款,情况就比较复杂。请准备好通知、CRA 账户对账单、每个期间原来的税表,以及有疑问的抵免的证明资料。以上情况有两项或更多时,分录、税表和缺失的凭证通常要一起处理;参见记账服务。
本文讲的是由 CRA 管理的 GST/HST。实际营业地点在魁北克的企业向魁北克税务局报税,该省的 GST/HST 一般也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CRA:RC4022);其通知不在本文范围内。
重新核定通知上有什么?该怎么拆分?
GST/HST 通知可能列出 CRA 对税表所做的更改,并详细列出任何申报罚款和欠款利息。企业通知一般只发布在 CRA 的在线账户里,纸质邮寄等情况除外(CRA:提交税表之后)。分四步拆分:
- 税款。对每个期间,找出 CRA 对净税额(代收税款减去进项税抵免)所做的更改。这个更改就是税款部分;已经按所提交的税表入账的税款,不要重复入账。
- 利息。取通知上显示的利息。补缴税款的利息从净税额原本到期日的次日起算,直到缴清为止,而不是从通知日起算(《消费税法》第 228(2) 款;第 280(1) 款)。罚款利息的起算日请以通知为准;这里引用的 CRA 页面没有给出。
- 罚款。按名称和期间逐项列出每项罚款。
- 核对。把三部分相加,与 CRA 账户同期的交易记录核对总额。账户余额不包括有争议的金额、尚未到期的金额和尚未入账的付款(CRA:账户余额常见问题),并且可以显示计算到您所选日期的利息(CRA:缴纳 GST/HST)。在说明了这些项目、抵销款和分期预缴款之后,您平时的应付 GST/HST 加上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应与 CRA 一致;参见核对应付 GST/HST 与 CRA 账户。
| 通知上的罚款 | 涵盖的情形 | 延伸阅读 |
|---|---|---|
| 逾期报税 | 税表在截止日后才提交,且有税款未缴 | GST/HST 逾期报税罚款 |
| 虚假陈述或遗漏 | 明知或严重疏忽而作出虚假陈述或遗漏(《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GST/HST 审查与审计 |
| 电子提交的税表信息不正确 | 遗漏必须填报的信息或虚报金额,例如追回的抵免 | CRA:GST/HST 申报罚款 |
| 未以电子方式提交 | 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但没有这样做的税表(《消费税法》第 280.11 条) | 同一 CRA 页面 |
| 收到催报要求后仍未提交 | CRA 要求提交税表后仍未提交 | 同一 CRA 页面 |
一份通知可能追溯到多个期间;CRA 可以追溯多久,参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
CRA 说我多欠 GST/HST:用什么分录记录这笔补税?
把补缴的税款贷记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借记它所属的成本。最简单的情形是企业从未收取的税款:客户没有付过这笔税,所以它不是已收取的余额。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
| 销售被核定的 GST/HST | 补缴的税款 | |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补缴的税款 |
已代收的 GST/HST 和已支付的 GST/HST 通常继续与已提交的税表保持一致;重新核定产生的是差额。它们的运作方式,参见账目中的 GST/HST。
这笔税款本身是否减少收入,属于税表问题。下文引用的《所得税法》关于利息和罚款的规定,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请把税款放在单独的科目里,让编制税表的人可以根据事实来处理。
CRA 对 GST/HST 收取的利息和罚款,用什么分录记录?
利息和罚款各借记到自己的科目,贷记同一个应付科目;两者都不要记入普通利息费用和银行手续费。
| 科目 | 类型 | 所含内容 |
|---|---|---|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负债 | 通知上的税款、利息和罚款,减去已缴款项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费用,其他 | CRA 对 GST/HST 收取的利息 |
| CRA 罚款,不可扣除 | 费用,其他 | 通知上的罚款 |
分设科目有三个作用:
- 避免不可扣除的金额混入可扣除的项目。记入普通利息费用的任何金额,除非有人发现,否则会作为扣除项流入税表。
- 把可能变动的部分隔离出来。加拿大国家税务部长(实际由 CRA 代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取消或豁免罚款或利息(CRA:缴纳 GST/HST)。分设科目后,您只需冲回被取消的那一部分。
- 让后续利息有固定的去处。利息会不断累加,所以每次新增的利息就是对一个科目的一笔分录。
利息和罚款合用一个科目,只有在每笔分录都写明所属通知、且两项金额日后还能拆开时才行得通。关于减免,参见罚款、利息与减免。
CRA 对 GST/HST 收取的利息和罚款可以扣除吗?
利息和罚款:不可以。税款部分不同:它本身不是费用。被否决的抵免成为采购成本的一部分;对销售时没有收取的税款,由编制税表的人决定如何处理(见补缴税款和进项税抵免两节)。《消费税法》第 IX 部分下的利息,《所得税法》第 18(1)(t)(ii) 目不允许扣除。对于罚款,CRA 表示,因未正确提交 GST/HST 税表而已付或应付的任何罚款,都不能在所得税中扣除(CRA:GST/HST 申报罚款)。该法也不允许扣除根据某国或某省的法律处以的罚金或罚款,但规定的罚金或罚款除外(第 67.6 条)。
如何让它们远离可扣除科目:
- 独资经营者。这两项金额都不要放在任何营业费用行里,包括利息和银行手续费(T2125 表第 8710 行)。CRA 把大多数罚金和罚款列为不属于营业费用的金额(CRA:T2125 表费用部分)。
- 公司。T2 税表以财务报表为起点,附表 1 把账上已记、但税法不允许的费用加回(CRA:T2 指南)。每个项目一个科目,每笔加回就只需查一个地方。
- 已经记入利息费用的。在编制税表前,把这些金额转入专用科目。如果税表已经按扣除这些金额的方式提交,税表也需要更正。
CRA 否决了我的进项税抵免:账目要怎么改?
抵免被取消,税款变成欠款,借方一般回到该抵免所来自的采购,使费用或资产显示其全部成本。通知显示的是净变化,所以要与 CRA 在同一次核定中允许的抵免对照检查。把被否决的抵免借记到该采购原来入账的科目,利息和罚款借记到各自的科目,合计金额贷记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做法同第一张表。
如果抵免是因为该成本属于个人而非业务而被否决,不要借记费用;该成本可能属于业主。参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利益和以个人名义支付的业务开支。
CRA 要求独资经营者按已申请的抵免减少营业费用(CRA:T2125 表费用部分),所以抵免不成立时,费用就不再被冲减。在所得税方面,该法把已申请的抵免视为政府援助,把加回净税额的抵免视为已退还的援助(《所得税法》第 248(16) 款和 (18) 款)。退还的款项如何计入成本,取决于具体项目,所以请把被否决的抵免逐项提供给税表编制人。
缺的是什么证明。注册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抵免的税表之前,已经拥有显示规定信息的充分证据,才能申请抵免(《消费税法》第 169(4) 款)。收据必须显示哪些细节,见进项税抵免所需的 GST/HST 收据细节;要保存多久,见业务记录要保存多久。如果您漏报了本来有权申请的抵免,只要您持有规定的证明,CRA 在重新核定时必须将其计入(第 296(2) 款);这些发票也要一并整理好。提交税表之后找到的证据能否保住抵免,取决于具体事实;参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
重新核定的是所得税(T1 或 T2),不是 GST/HST:分录一样吗?
三部分的拆分方式相同,但税款部分的记法不同,而且三部分都不可扣除。《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根据该法已付或应付的任何金额,但第 XII.2 部分和第 XII.6 部分下的税款除外(第 18(1)(t)(i) 目),税款、利息和罚款都在此列。
| 被重新核定的对象 | 税款部分 | 利息和罚款 |
|---|---|---|
| 公司(T2) | 所得税费用和应付所得税,或会计师用于以前年度税款的科目 | 同样使用 CRA 利息和 CRA 罚款科目,并在每笔分录里注明通知 |
| 独资经营者(T1) | 属于个人税款,不是营业费用。如果用业务账户支付,记为业主提款 | 同样属于个人:不是营业费用 |
| 合伙企业(某位合伙人被重新核定) | 合伙人在自己的税表上缴税,所以合伙人被重新核定,不进合伙企业的账。用合伙企业的资金支付的,记为提款 | 与该合伙人的税款相同 |
|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身被处以罚款,例如逾期提交信息申报表) | 没有税款部分 | 记入 CRA 罚款科目;不可扣除(第 67.6 条) |
所得税另设一个应付科目,这样每个应付科目都能对上各自的 CRA 对账单。工资重新核定(CPP、EI 和从工资中扣缴的所得税)不在本文范围内;参见工资分录。如果 CRA 因为认定某项费用属于个人而重新核定所得税,参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利益。
怎么记录余额的付款?余额未缴清期间,利息怎么处理?
每笔付款借记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贷记银行存款。每笔新增的利息按 CRA 对账单入账:借记“CRA 利息,不可扣除”,贷记同一个应付科目。
CRA 按规定利率收取欠款利息,每 3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按日计复利(CRA:缴纳 GST/HST)。利息一直计到款项缴清为止,复利计入欠款(《消费税法》第 280 条)。部分付款会减少计息的余额。至少每月一次,把分类账与 CRA 账户同期的交易记录核对。只有确认的新增利息才记为利息;有其他差异时,先查明原因。
异议必须在通知发出后 90 天 内提出(《消费税法》第 301(1.1) 款)。如果错过了,延期申请必须在该期限届满后一年内送达部长,而且可能被拒绝(第 303 条)。提出异议本身并不会停止追缴。具体步骤,参见审查、审计与自愿披露。
关于抵销款、分期预缴款和退款导致应付款与 CRA 账户不同的情形,参见核对应付 GST/HST 与 CRA 账户。如果您无法一次缴清,参见 CRA 对企业欠款的付款安排。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C$)。
被否决进项税抵免的公司
一次审查否决了 C$8,000 的进项税抵免。通知显示:税款 C$8,000,逾期金额的利息 C$600,罚款 C$400。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
| 采购原来入账的费用科目 | C$8,000 |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C$600 | |
| CRA 罚款,不可扣除 | C$400 | |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C$9,000 |
C$600 和 C$400 不要记入普通利息费用。这 C$8,000 在每笔采购的所得税成本里如何体现,要问编制 T2 税表的人。
没有收取 GST 的独资经营者
CRA 发现 C$30,000 的销售没有收取 GST,核定补税 C$1,500(这里假设为 C$30,000 的 5%,实际数字以通知为准),另加利息 C$120。
| 科目 | 借方 | 贷方 |
|---|---|---|
| 销售被核定的 GST/HST | C$1,500 | |
| CRA 利息,不可扣除 | C$120 | |
| 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 | C$1,620 |
通知使企业的欠款增加 C$1,620。这 C$120 不要放进 T2125 表的利息和银行手续费。
一家分月支付 C$12,000 重新核定款的公司
通知显示:税款 C$10,500,利息 C$1,000,罚款 C$500。公司把 C$10,500 借记到税款所属的成本,C$1,000 借记“CRA 利息,不可扣除”,C$500 借记“CRA 罚款,不可扣除”,并把 C$12,000 贷记应付 GST/HST(重新核定)。之后每月支付 C$1,000。下面的利息金额是虚构的;实际数字请以 CRA 对账单为准。
| 月份 | 付款 | 新增利息 | 欠款余额 |
|---|---|---|---|
| 通知金额 | C$12,000 | ||
| 1 | C$1,000 | C$80 | C$11,080 |
| 2 | C$1,000 | C$75 | C$10,155 |
每笔付款借记应付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每笔新增利息借记“CRA 利息,不可扣除”,贷记应付科目。这笔负债一直留在账上,直到归零。
您的情况不同?
- 账目里没有单独记录税款、利息和罚款,通知还否决了抵免或涉及多个期间,或者所得税重新核定同时到来:这些金额如何在账目和税表中入账、哪些抵免缺少证明,以及应该先提出异议还是先申请减免,通常要一起处理;参见记账服务。
- 利息或罚款已经在提交的税表中扣除:除了账目,税表也需要更正;参见更正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记账服务。
- 您正在提出异议,而财务报表要交给贷款机构或会计师:有争议的金额如何列示,要与在报表上签字的人商定。仅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已提交的税表需要更正。
- 通知点名要董事或合伙人个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可能要为合伙企业的 GST/HST 负责(《消费税法》第 272.1(5) 款),董事可能要为未汇缴的净税额及其利息和罚款负责(第 323 条),但须符合追缴条件,并可以主张尽职调查抗辩;CRA 必须在该人最后一次不再担任董事后的 两年 内向董事作出核定。独资经营者要个人承担责任。参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和记账服务。
- 您的账目已经落后好几个月:在把重新核定记入账目之前,先看补做逾期账目。
- 您想取消罚款或利息:参见罚款、利息与减免;逾期报税的计算公式,参见 GST/HST 逾期报税罚款。
- 您想提出异议,或者 CRA 先发来了建议书:参见审查、审计与自愿披露和 GST/HST 审查与审计。
- 税表一直没有提交,CRA 估算了金额:参见未提交的 GST/HST 税表与估算核定。
- 应付款与 CRA 账户对不上:参见核对应付 GST/HST 与 CRA 账户。
- 您无法一次缴清余额:参见 CRA 对企业欠款的付款安排。
- 您的企业位于魁北克:该省的 GST/HST 一般由魁北克税务局管理,所以其通知和减免规则不在本文范围内;请查看魁北克税务局的通知并联系魁北克税务局。如果账目同时涉及魁北克和其他省份,请参阅记账服务。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提出异议的期限 从评税通知寄给当事人后起算;可能可以按第 303 条申请延期 | 90 天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01(1.1) 条 核对日期 |
| 董事卸任后,就公司未汇缴 GST/HST 向其核定责任的时限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5) 条,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323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所得税法》第 18 条
- 《所得税法》第 67.6 条
- 《所得税法》第 248 条
- 《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消费税法》第 228 条
- 《消费税法》第 280 条
- 《消费税法》第 280.11 条
- 《消费税法》第 285 条
- 《消费税法》第 296 条
- 《消费税法》第 301 条
- 《消费税法》第 315 条
- CRA:GST/HST 申报罚款
- CRA:缴纳(汇缴)您代收的 GST/HST
- CRA:账户余额与账户活动常见问题
- 《消费税法》第 303 条
- 《消费税法》第 323 条
- CRA:提交 GST/HST 申报表之后
- CRA:T2125 表的费用部分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附表 1
- CRA:RC4022,GST/HST 注册人一般资料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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