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個人擁有出租建築物、每年決定是否申報 CCA 的加拿大居民
- 可能出售、搬進出租物業,或把自住房的一部分出租的所有者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設備、車輛和其他類別的 CCA 如何運作
- 出租物業出售時的完整稅款計算
- 由公司或合夥企業持有的出租物業,以及非居民所有者
我應該為出租物業申報 CCA 嗎?
資本成本免稅額(CCA)是可選的:每年您可以申報從零到當年上限之間的任何金額(CRA T4036 指南)。這是一個取捨。申報會減少您現在的出租收入,也會降低建築物的稅務餘額,即未攤銷資本成本(UCC)。如果日後建築物的售價高於這個餘額,超出部分會作為追回加回您的收入;出售所得最多只算到建築物的資本成本(《所得稅法》第 13 條)。
出租物業在下列情況下,這個選擇就不簡單:
- 您可能在幾年內出售,或搬進該物業;
- 您在以往年度申報過 CCA,但沒有明細表顯示建築物的餘額;
- 出租的部分是您自住房的一部分;
- 您把自住房改為出租,或是通過贈與、繼承或配偶轉讓得到該物業,因為您計算 CCA 的起始成本可能不是購買價格,配偶或已故所有者以往申報的 CCA 也可能轉到您身上;
- 您今年的收入,與您預計出售那一年相比,異常偏低或偏高。
搬進去住是最棘手的情況。如果在搬入之前、1984 年以後的任何一年,您、您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或為你們任何一方設立的信託,曾就該建築物申報過 CCA,那麼出租物業變成自住房時、用來推遲申報用途變更的選擇就不能作出(《所得稅法》第 45 條第 (3) 款和第 (4) 款)。搬入時會視為按公平市價出售:建築物價值(最多算到其資本成本)超出其餘額的部分產生追回,建築物和土地的任何利得也要申報(第 13(7)(a) 段)。見 把自住房改為出租。
決定前請先備齊:您如何、何時取得該物業(購買、贈與、繼承或用途變更)、顯示土地與建築物價款分攤的購買結算單、每份已提交的 T776 表上的 CCA 明細表、資本性改良的發票,以及您對該物業的打算。
出租建築物,我最多可以申報多少 CCA?
上限是一個比率乘以建築物的 UCC(第一年通常乘以成本的一半,若適用下面的激勵,則乘以更多),而且不得超過您申報 CCA 前的出租淨收入。土地永遠不符合條件。
| 項目 | 規則 |
|---|---|
| 土地 | 不可折舊。CCA 計算只用建築物的成本(CRA)。 |
| 類別和比率 | 第 1 類包括 1987 年以後取得的大多數建築物,比率為類別餘額的 4%(CRA 類別說明;《所得稅條例》第 1100 條)。有些建築物屬於第 3、6、31 或 32 類,或可享受額外免稅額,例如新建的專用出租住宅(見下文)(《所得稅條例》第 1100(1) 條)。 |
| 取得年度 | CCA 從建築物可供使用時開始。半年規則:您通常只能就該類別淨增加額的一半申報 CCA。對 2024 年以後取得的財產,重新加速投資激勵取代了這條規則:2030 年前可供使用的建築物,首年基數是通常金額的 該類別稅率的 1.5 倍;2030 年至 2033 年可供使用的建築物,則停用半年規則、但沒有額外的一半(CRA;《所得稅條例》第 1100(2) 條)。如果該財產以前由您或關聯人士擁有或申報過 CCA,則不能適用(第 1104(4.01) 條)。CRA 的 T4036 指南仍把這項激勵稱為擬議變更,但 CRA 的 CCA 專冊表示它已於 2026 年 3 月 26 日頒布,並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T4036;專冊 S3-F4-C1)。 |
| 之後的年度 | 比率乘以年底(扣減當年申報額之前)的類別餘額。每次申報都會降低餘額。 |
| 上限 | 申報 CCA 前、您所有出租物業合計的出租淨收入(見下一節)。 |
| 填報位置 | 在 T776 表的 A 區計算申報額,填入第 9936 行。追回填在第 9947 行,終結損失填在第 9948 行(T4036)。 |
對於購入的出租物業,建築物的資本成本包括它在購買費用中所佔的份額,按價格比例在土地和建築物之間分攤(CRA 範例)。如果您買下物業是為了自住、後來才開始出租,其 CCA 的資本成本一般是以下兩者中較低者:開始出租時的公平市價,或成本加上增值部分的一半(《所得稅法》第 13(7)(b) 條)。所有類別和土地分攤,見 資本成本免稅額。魁北克省居民還要為魁北克稅務局另行計算出租 CCA,用 TP-128-V 表。
CCA 會在 T776 表上造成或擴大出租虧損嗎?
不會。CCA 不能造成或增加出租虧損(CRA)。上限是您所有出租物業合計、申報 CCA 前並減去這些物業任何虧損後的收入(《所得稅條例》第 1100(11) 條)。
所以 CCA 可以把利潤降到零,但不能再往下。申報 CCA 前已經虧損的物業,不能申報 CCA,除非另一處出租物業的利潤能吸收這筆虧損;CRA 自己的範例中有三處物業,整體是淨虧損,所以不能申報 CCA。按揭利息、房產稅和其他出租費用會先減少淨租金,所以也會減少可用於 CCA 的空間。無法申報的 CCA 會留在建築物的 UCC 裡。如果您出租的是少於連續 90 天的短期住宿,在當地禁止出租、或缺少必要登記、執照或許可的那些日子,CCA 同樣不予允許;請在 T776 表的 Chart B 中計算(《所得稅法》第 67.7 條)。出租持續虧損的情況,見 出租虧損和 CRA 審查;各項費用填在哪一行,見 出租報表的費用行。
什麼是 CCA 追回?它與資本利得有何不同?
追回,是出售中把您以前扣除的 CCA 收回來的部分。它要在出售當年全額計入收入,而資本利得只有 50% 計入(《所得稅法》第 13 條;T4037)。
檢驗一次出售時,要從建築物的 UCC 中減去兩者中較低者:扣除銷售費用後的淨出售所得,或原始資本成本。如果類別餘額最後是負數,這個金額就是追回(T4037)。因此,自成一類的建築物若以不低於其資本成本的價格出售,兩者都會出現:等於已申報 CCA 的追回(政府補助或投資稅收抵免會使它增加,見 T4036),以及高於其調整後成本基礎部分的資本利得。
| 追回 | 資本利得 | |
|---|---|---|
| 衡量內容 | 出售價格所涵蓋的、以前已申報的 CCA | 超過建築物調整後成本基礎的淨出售所得 |
| 計入收入 | 全額 | 利得的 50% |
| 申報方式 | T776 表,第 9947 行 | Schedule 3 |
利得從調整後成本基礎起算,而不是從降低後的餘額起算,所以兩個金額不會重疊(T4037 範例)。自住房改為出租後,調整後成本基礎(用途變更日的公平市價,除非您作出了第 45(2) 條選擇)可能與用於 CCA 的資本成本不同,所以請兩個數字都保留。去世時,建築物視為在死亡前一刻按公平市價出售,所以追回落在最後一年稅表上;但如果它轉給配偶或同居伴侶、由其按建築物餘額承接,則除外(《所得稅法》第 70 條第 (5) 款和第 (6) 款)。完整的出售計算,見 出售出租物業。
如果我從不申報 CCA,出售時就不會被追回了嗎?
一般是的,因為追回來自降低了餘額的 CCA。未申報的 CCA 會留在 UCC 裡(CRA S3-F4-C1 專冊)。如果從未扣除過,餘額就等於建築物的成本,所以最多到該成本的淨出售所得不會讓它變成負數。高於成本的利得仍是資本利得。例外是從配偶或同居伴侶處、或在死亡時得到的建築物:即使您沒有申報,前所有者的 CCA 也視同已允許給您,並可能以追回的形式回來(《所得稅法》第 73(2) 條;第 70(5)(c) 條和第 (6)(e) 條)。
不申報時有三點要注意:
- 扣除被推遲。沒有被 CCA 抵銷的出租收入,要在那些年度課稅。被略過的金額,只能通過之後受比率限制的申報或終結損失回來。
- 任何一年的申報都算數。以往任何一年扣除的 CCA 都會降低餘額,並可能變成追回。在假定從未申報之前,請檢查每份已提交的 T776 表(A 區,以及申報額所在的第 9936 行)和任何轉讓記錄。
- 終結損失。如果建築物的售價低於其餘額,且類別中已無財產,差額就是終結損失,從出租收入中扣除,而不是資本損失(T4036;CRA:出售出租物業)。如果您或與您非公平交易關係的人擁有建築物下的土地,另一條規則會提高建築物的視同售價,所以終結損失可能小於差額(《所得稅法》第 13(21.1) 條);見 出售出租物業。
出租建築物自成一個 CCA 類別時,有什麼變化?
自成一類的建築物,出售時單獨檢驗,所以會產生追回或終結損失,不會與其他建築物混在一起。1971 年以後取得、資本成本達到 $50,000 或以上的出租建築物,當您在同一類別中持有多於一處物業時,要放入單獨的類別(《所得稅條例》第 1101(1ac) 條;T4036)。另有例外(第 1101(1ad) 條)。
出售時:
| 出售結果 | 結果 |
|---|---|
| 淨出售所得(最多算到成本)超過餘額 | 追回,填在第 9947 行 |
| 餘額超過淨出售所得 | 終結損失,因為類別中已無財產;填在第 9948 行(上述土地規則可能使其減少) |
| 建築物與其他建築物同在一個類別 | 出售會降低合併餘額;只有合併餘額變成負數才會產生追回,最後一處財產離開該類別時才可能有終結損失 |
對我自住房的一部分申報 CCA,會讓我失去主要居所免稅規定嗎?
出租的那一部分可能會。CRA 把您主要居所一部分的出租使用視為該部分的用途變更,除非以下三點全都成立:出租使用從屬於該物業作為住所的主要用途、物業沒有結構性改動,以及沒有就它申報 CCA(T4036;T4037;CRA 專冊 S1-F3-C2)。申報 CCA 就通不過第三點。
如果您之後才開始申報 CCA,出租的那一部分就視為在出租開始時按公平市價出售並重新買回。主要居所免稅規定通常會消除或減少這次視同出售的利得。日後出售時,價款要在自住部分和出租部分之間分攤:免稅規定可涵蓋自住部分,出租部分的利得要申報,已申報的 CCA 則作為收入追回(T4037)。
在出租開始那一年的稅表上,依第 45(2) 款作出的選擇,可以改為避免部分用途變更的視同出售(《所得稅法》第 45 條);如何提交,包括逾期提交,見 把自住房改為出租。選擇有效期間不能申報 CCA,申報就會從當年第一天起取消這項選擇(T4036;專冊 S1-F3-C2)。見 出租地下室套房和 主要居所免稅規定。
如果現在不申報 CCA,以後可以再申報嗎?
可以,但很慢。略過的 CCA 會留在 UCC 裡,之後的年度可以使用(CRA S3-F4-C1 專冊)。但每年的上限只是比率乘以餘額,所以略過的 CCA 不會在之後某一年一次補上。下面第一個範例顯示了影響有多大。
要為已提交的年度補報 CCA,CRA 關於修改 CCA 申報的通告(日期為 1984 年)表示,只有在該年評稅的異議期限尚未屆滿時才接受修改後的申報,另有列明的例外(IC84-1)。依現行稅法,對個人而言,這個期限是以下兩者中較晚者:申報截止日後 一年,或評稅通知書寄出後 90 天(《所得稅法》第 165 條)。修改後的申報仍須遵守該年度出租淨收入的上限。對更早的年度,如果您在該年結束後 10 個曆年內申請,CRA 也可以應您的要求重新評估,但決定權在它(《所得稅法》第 152(4.2) 條);較早的年度可能需要個別建議。
如何決定申報上限、少申報,還是不申報?
把現在扣除額的稅務價值,與日後追回的稅款相比較。如果建築物的售價不低於其原始成本,申報的每一塊錢都會在出售年度作為收入回來,所以申報主要是把收入從現在轉到出售年度。這能省多少或多花多少,取決於您在這兩年的稅率。
| 因素 | 傾向申報的情況 | 傾向少申報或不申報的情況 |
|---|---|---|
| 您現在的收入與出售年度的比較 | 您現在的收入高於預計出售年度的收入 | 出售年度將在本已很高的收入上再加追回和應稅利得 |
| 您會持有多久 | 長期持有,在出現追回之前有很多年的扣除 | 幾年內出售,追回很快就會出現 |
| 可能的售價 | 售價可能最終低於建築物的餘額,因此不產生追回;任何差額是終結損失,土地規則可能將其減少 | 預計售價會超過成本,所以申報的每一塊錢都會被追回 |
| 對該物業的打算 | 一直當出租物業 | 您可能搬進去、只出租自住房的一部分,或持有到去世(視同出售) |
沒有哪一行能單獨決定這個問題,而且出租淨收入的上限本來就可能讓可申報的金額所剩無幾。CRA 不要求任何一年申報上限金額。
新建的專用出租住宅,有更快的 CCA 沖銷嗎?
可能有,但只適用於範圍很窄的一類新建築物。《所得稅條例》增加了一項免稅額,使自成一類的新建專用住宅出租建築物的總比率達到 10%,而 《2025 年預算實施法》(第 1 號)於 2026 年 3 月 26 日獲御准,並列入了它,但 CRA 的 T4036 指南仍把該比率稱為擬議(《所得稅條例》第 1100(1)(a.4) 條;第 1101(1ac.1) 條;T4036)。第 1104 條的定義要求以下全部條件:
- 位於加拿大的建築物或其一部分,有四個或以上住宅出租單位(至少四個設有私人廚房、浴室和起居區),或十個或以上單位。向旅客或度假人士提供的單位不是住宅出租單位,即使住宿 28 天或更久也一樣。
- 所有或絕大部分單位,以至少連續 28 天的期間出租或提供出租。
- 施工在 2024 年 4 月 15 日後、2031 年前 開始,或經大幅翻新用於出租的商業建築物,翻新在同一期間開始。
- 建築物在 2036 年前 可供使用。
單棟房屋、單一套房或單一共管公寓單位的出租,達不到單位數量的要求。CRA 表示,該比率不適用於現有住宅樓的翻新(CRA 類別說明)。
例子
這些範例使用取整的、僅作說明的加元金額。
新出租物業的第一年
一處卡加利出租物業以 C$400,000 購入,其中 C$100,000 分攤給土地。建築物成本 C$300,000,屬於第 1 類,比率 4%。按半年規則,第一年上限是 C$300,000 × 一半 × 4% = C$6,000。如果適用首年激勵,則是 C$300,000 × 1.5 × 4% = C$18,000。
申報 CCA 前的淨租金為 C$5,000,所以不論哪種算法,申報額都限制在 C$5,000,不能造成虧損。年底餘額為 C$295,000。
如果所有者什麼都不申報,餘額會保持在 C$300,000。下一年按比率計算的上限會是 C$12,000,而不是 C$11,800,所以略過的 C$5,000 只讓它增加 C$200。
五年後出售
假設建築物單獨在一個類別內,沒有新增項目,且淨租金足以支持每年的申報。第一年到第五年的申報額分別是 C$5,000、C$11,800、C$11,200、C$10,000 和 C$10,000,每年都不超過當年的上限(期初餘額的 4%)。餘額從 C$300,000 降到 C$295,000、C$283,200、C$272,000、C$262,000 和 C$252,000。CCA 合計 C$48,000。第六年,建築物以扣除銷售費用後 C$380,000 出售。
- 追回:餘額減去 C$380,000 與 C$300,000 成本兩者中較低者,剩下負 C$48,000。這 C$48,000 要全額計入收入。
- 資本利得:C$380,000 減去 C$300,000 調整後成本基礎,等於 C$80,000,其中一半 C$40,000 計入收入。
- 第六年增加的收入:C$88,000。
如果從未申報 CCA,餘額會是 C$300,000,沒有追回,只增加 C$40,000。但所有者在五年內的扣除也會少 C$48,000。
所有者自住房內的一間套房
一間地下室套房佔房屋樓面面積的 30%,所有者就建築物中套房的份額申報 CCA。申報 CCA 就不符合「不申報 CCA」這個條件,所以這間套房算作用途變更。日後出售時,價款中屬於套房的份額要單獨計算利得和追回,而免稅規定可以涵蓋所有者自住的部分。見 出租地下室套房。
您的情況不同?
- 您打算出售、搬進出租物業,或預期很快會有很不同的收入:這個選擇取決於您自己檔案中的數字:建築物的餘額、可能的追回,以及對自住房免稅規定的影響。請備齊上面列出的資料,並在提交作出這個選擇的稅表之前,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您多年申報了 CCA 但沒有明細表,或稅表缺失:餘額決定追回。請根據每份已提交的 T776 表和評稅通知書重建它;如果支持這些稅表的年度記錄也不見了,見記帳協助;缺失的稅表見補交未提交的稅表,並取得個人報稅協助。
- 出租的是您自住房內的套房或房間,或您正在搬出並把自住房出租:見出租地下室套房、把自住房改為出租和主要居所免稅規定。
- 修繕或改良有疑問:資本性成本會增加類別餘額;見修繕還是資本化。
- 您出租的是少於 90 天的短期住宿:當地的許可規定可能使不合規的日子不能申報 CCA;見短期出租收入。
- 由公司持有出租物業:出租虧損限制只對人壽保險公司,或全年主要業務是出租、開發或出售自有不動產的公司取消;其他公司仍受限制(《所得稅條例》第 1100(12) 條);見公司持有的出租物業。
- 您與他人共同擁有出租物業,或您已經或將要出售:見共有出租物業和出售出租物業。
- 您住在加拿大境外,或正在遷入或遷出:居民身份會改變租金的課稅方式;見非居民房東,並取得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第 1 類資產的資本成本免稅額(CCA)比例 1987 年之後取得的大多數建築物;特殊建築物規則可能改變比率 | 4%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核對日期 |
| 大多數加速投資獎勵財產的首年 CCA 倍數 依 Reg. 1100(2) A.1(a) 項,2030 年前可供使用的財產加上 1/2 係數;不適用於第 44、46 或 50 類(另有係數),也不適用於第 12、13、14、15、43.1、53 至 56 及 59 類 | 該類別稅率的 1.5 倍 稅務年度 2026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規》第 1100 條 核對日期 |
| 資本利得計入應稅收入的一般比例 《所得稅法》第 38(a) 條的一般規則;有例外 | 5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38 條 核對日期 |
| 出租樓宇單獨類別的門檻 1971 年後購入的出租物業的建築物資本成本 | $50,000 | CRA:租金收入 核對日期 |
| 自報稅截止日起算的個人所得稅異議期間 T1 第 I 部分評定異議的截止日期,是自申報截止日起計此期間,或自通知寄出日起計 90 天,以較遲者為準 | 一年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CRA 評定異議的標準截止日期 T2 公司所得稅及 GST/HST 的評稅,從函件寄出後起算;個人所得稅的截止日期可能較晚 | 90 天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核對日期 |
| 合資格新建專用出租住宅建築物的資本成本免稅額(CCA)總比率 單列資產類別、符合條件的新建專用出租住宅,適用第 1 類一般 4% 加上 6% 的額外扣除 | 10% | 《所得稅條例》第 1100(1)(a) 及 (a.4) 條 核對日期 |
| 新建專用住宅出租物業的開工期間 出租樓宇的建造,或把商業樓宇改為出租用途的翻新,必須在此期間內開工 | 2024 年 4 月 15 日後、2031 年前 | 《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1104 條,新建專用住宅出租物業的定義 核對日期 |
| 新建專用住宅出租物業的可供使用截止日期 建築物必須在此年度之前可供使用,才算新建專用住宅出租物業 | 2036 年前 | 《所得稅條例》(Income Tax Regulations)第 1104 條,新建專用住宅出租物業的定義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T4036 指南,租金收入
- CRA:您可以申報的資本成本免稅額
- CRA:資本成本免稅額計算範例
- CRA:出租物業的可折舊財產類別
- CRA:可折舊財產的類別
- CRA:出售出租物業
- CRA:所得稅專冊 S3-F4-C1,資本成本免稅額概論
- CRA:T4037 指南,資本利得
- CRA:所得稅專冊 S1-F3-C2,主要居所
- CRA:資訊通告 IC84-1,修改資本成本免稅額申報
- 《所得稅條例》第 1100 條
- 《所得稅條例》第 1101 條
- 《所得稅條例》第 1104 條
- 《所得稅法》第 13 條
- 《所得稅法》第 45 條
- 《所得稅法》第 165 條
- 《2025 年預算實施法》(第 1 號)(S.C. 2026, c. 3)
- 《所得稅法》第 152 條
- 《所得稅法》第 67.7 條
- 《所得稅法》第 70 條
- 《所得稅法》第 73 條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房東的資本成本免稅額
- 魁北克稅務局(Revenu Québec):TP-128-V 表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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