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出售加拿大住宅、公寓或度假屋的個人
- 為多處住宅選擇指定年度的家庭
- 補正遺漏的主要居所指定的個人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炒房與轉讓合約出售
- 自住與出租用途之間的轉換
- 贈與及把產權轉給家人
- 非居民的出售程序、美國稅務及 GST/HST
什麼樣的房子算主要居所?
主要居所是指您單獨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住宅,而且在您指定的某一年度內,您、您現任或前任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侶,或您的子女,通常居住在其中。住宅、公寓、度假屋、單位住宅、活動房屋或船屋都可以符合;不一定是您一年中住得最久的地方(CRA:主要居所;《所得稅法》第 54 條)。
短暫居住也可以符合一般的居住條件,但要看實際情況。主要為賺取收入而持有的房產,一般不會因為您自己短暫住過就符合。如果其他條件都符合,由您的子女居住也可以符合(CRA Folio,第 2.10–2.11 段)。
同一年度,我的家庭可以有多於一處免稅住宅嗎?
同一年度,您的家庭一般只能指定一處住宅,即使家庭成員各自擁有不同的住宅。如果您在同一年賣掉一處住宅又買了另一處,兩處的利得仍可能全部受到保護:公式中多加的一年,可以在符合條件時涵蓋重疊的年度。但這不表示同一年度可以指定兩處。如果您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侶在整個年度中都是您的配偶或伴侶,就與您共用這個限制。子女只有在整個年度中未滿 18 歲、未婚且沒有普通法伴侶時,才與您共用這個限制(《所得稅法》第 54 條)。
如果配偶或伴侶依法院命令或書面分居協議,整個年度都分開居住,那一年他們不在彼此的家庭單位內。成年子女一般自成一個家庭單位,但這並不讓父母為自己擁有的第二處房產多得一次指定(CRA Folio,第 2.13 段)。
我們有一棟房子,還有一個公寓或度假屋:應該指定哪一處?
請列出每處住宅可指定的年度,以及家庭過去已作的指定。對於重疊的年度,先比較每處住宅獲得該年度後免稅額會增加多少,然後算出兩種方案的完整結果,包括多加一年的規則。即使您住在房子裡的時間更長,指定度假屋也可能是更好的選擇(CRA Folio,第 2.13、2.20 和 2.28 段)。
| 檢查項目 | 為什麼會影響選擇 |
|---|---|
| 擁有及居住的年數 | 只有符合資格的年度才能指定;分母要把購買年度和出售年度都算進去。 |
| 購買成本、改善工程、預計售價和銷售費用 | 估算每處房產的利得,以及重疊指定年度的價值。 |
| 家庭過去已作的指定 | 已分配給一處住宅的年度,一般不能再分配給另一處。 |
| 搬家的那一年 | 賣掉一處住宅並買下另一處時,免稅公式中多加的一年,可以涵蓋重疊的年度。 |
請逐年記錄兩處住宅的情況,以及已提交的指定。這個選擇也會影響您日後出售保留的那處住宅(CRA Folio,第 2.13 和 2.20 段)。
免稅的那部分利得是怎麼算出來的?
首先計算資本利得:售價減去銷售費用,再減去住宅的調整後成本基礎。成本基礎一般從購買價格和取得成本(例如律師費)開始,再加上資本性改善支出;日常維修不會增加成本基礎(CRA:資本利得指南)。如果是一般符合資格的住宅,而且您在購買那一年的任何時間是加拿大居民,免稅額一般為利得乘以(一加上居住在加拿大期間的指定年數)除以擁有年數,最高不超過利得。擁有年數要把每個曆年都算進去,包括購買年度和出售年度(《所得稅法》第 40(1)–(2) 款;CRA Folio,第 2.20–2.21 段)。
多加的一年,是在搬家時兩處合資格住宅的年度重疊時才有幫助;它不讓家庭在同一年度指定兩處住宅。如果您在取得住宅的那一年不是加拿大居民,這多加的一年就不適用。其他被指定的年度是否為加拿大居民,也有影響(《所得稅法》第 40(2)(b) 款)。如果房產曾經作過資本利得選擇,可能還要再作調整(CRA Folio,第 2.22–2.26 段)。
我可以指定子女居住的公寓嗎?
可以,您擁有的公寓,只要子女通常居住在其中,即使您住在別處,也可以符合居住條件。您仍須為相關年度指定該公寓,而且這些年度不能同時分配給您家庭單位內的另一處住宅(《所得稅法》第 54 條;CRA Folio,第 2.11–2.13 段)。
子女的年齡,並不能免除公寓必須由您擁有的要求。如果公寓是您成年的子女擁有,子女自己能否指定,則是另一個問題。如果您收取租金,請申報租金,並檢視該房產的收入用途;CRA 表示,由子女居住的出租房產仍可符合居住條件,但免稅的其他條件依然要符合(CRA Folio,第 2.9–2.11 段)。
我把一個套房出租或在家工作,整間房子還能免稅嗎?
出租一個房間或使用家庭辦公室,整處房產仍可能符合資格。依照 CRA 的做法,收入用途必須次於居住用途,不能改動結構,也不能申請 CCA,即建築物的稅務折舊扣除。如果建成獨立的出租套房,就屬於改動結構,出租部分可能不適用這項處理(CRA Folio,第 2.58–2.60 段)。
如果單獨的收入用途部分不符合資格,部分利得可能要課稅,並且可能需要合理分攤。用途大幅部分改變,也可能在實際出售之前,就觸發該部分的視同出售。第 45(2) 款的選擇可以遞延:所有者簽署一封信,隨改變用途那一年的稅表提交。如果是改回住宅用途,第 45(3) 款的選擇則需要所有者簽署的信,隨最終出售那一年的稅表提交,或在 CRA 要求時提前提交。這些選擇請見把住宅改作出租(CRA Folio,第 2.57–2.60.2 段)。如何申報租金,請見租金收入。
我的地段超過半公頃怎麼辦?
住宅連同最多半公頃的土地,一般都可以符合資格。超出的土地,只有在您能證明這些土地對於把住宅作為居所使用和享用是必要的,才符合資格;單是想要更大的院子,並不足以成立(《所得稅法》第 54(e) 款;CRA Folio,第 2.32–2.33 段)。
通往公路的通道、最小地段面積或分割限制,可能支持您為更多土地申請免稅。請收集相關規定和房產記錄。如果超出的部分不符合資格,應按價值分攤利得,結果可能與單純按面積分攤不同(CRA Folio,第 2.34–2.37 段)。
用於農業經營的土地,另有不同的利得計算方法。其中一種是第 40(2)(c)(ii) 款的選擇,由所有者簽署一封信,隨出售年度的稅表提交(CRA Folio,第 2.38–2.46 段)。
我要怎麼在稅表上申報出售?
即使免稅額涵蓋全部利得,也要申報出售或視同出售,並指定該房產。依照最新公布的聯邦說明(適用於 2025 年的處置),請為出售年度填寫 Schedule 3 的第 2 部分「主要居所」,以及 T2091(IND) 表。以紙本報稅的人要簽署並附上 T2091(IND);電子報稅的人則自行保存。其餘的利得,請填在 Schedule 3 的資本利得部分。如果您把住宅指定為擁有期間的所有年度,或除一年以外的所有年度(第 17900 行的第 1 格),只需填寫 T2091(IND) 的第 1 節,包括其中的指定和簽名(CRA:T2091(IND) 表)。
| 情況 | 聯邦稅表 | 魁北克稅表(如適用) |
|---|---|---|
| 利得全部免稅 | Schedule 3 和 T2091(IND) 表 | Schedule G 和 TP-274-V 表 |
| 利得部分免稅 | Schedule 3 和 T2091(IND) 表;填寫適用的頁面並申報其餘的利得 | Schedule G 和 TP-274-V 表 |
| 出售多於一處合資格房產 | 每處房產各填一份 T2091(IND) 表 | 在 TP-274-V 表上檢視每處房產的指定 |
魁北克要求在出售年度的魁北克稅表中附上 TP-274-V 表和 Schedule G。對於被改變用途選擇涵蓋的指定年度,請保存相應的 CRA 選擇的證明。請保存買賣結算單、改善工程收據、居住日期、過往稅表,以及家庭其他住宅和指定年度的清單。個人自住的住宅出現虧損,一般不能申報(CRA:主要居所)。
如果您或您的配偶或普通法伴侶,就 1994 年 2 月 23 日之前取得的住宅提交過 T664 表或 T664(Seniors)表,請用 T2091(IND)-WS 表核對歷史選擇的調整額(CRA Folio,第 2.22–2.25 段)。
我忘了申報或指定這次出售:現在該怎麼辦?
如果出售年度的稅表已經評稅,請以書面請求 CRA 接受逾期的指定並調整該年稅表。請說明逾期的原因,並附上更正後的 Schedule 3 和 T2091(IND) 表。請透過 CRA 的「提交文件」(Submit documents)或郵寄到您的稅務中心提出請求;單靠「更改我的稅表」(Change my return)無法作出或修改選擇(CRA:納稅人減免,第 55 和 58–60 段;CRA:更改稅表)。是否接受由 CRA 酌情決定,也可能要繳罰款。聯邦罰款是 $8,000,或自原定到期日起至提出令人滿意的申請為止,每個完整月 $100,兩者取較低者(《所得稅法》第 220(3.2)、(3.21) 和 (3.5) 款)。
聯邦的逾期指定請求,一般須在稅務年度結束後十個曆年內提出(《所得稅法》第 220(3.2) 款)。如果遺漏申報了房地產出售,CRA 可以在正常期限之後重新評定該次出售;在更正稅表申報後,《所得稅法》為該次處置另給三年的重新評稅期限(《所得稅法》第 152(4)(b.3) 款)。
魁北克方面,請向 Revenu Québec 查詢如何補正遺漏的指定。對於沒有送交 TP-274-V 表,該局公布的罰款是每月 $100,最高 $5,000(Revenu Québec)。
示例
以下為說明用的加元金額。一個家庭在第 1 年以 C$200,000 買入一間度假屋,在第 10 年以 C$500,000 賣出,沒有銷售費用,也沒有改善工程。他們擁有它橫跨十個曆年,包括購買年度和出售年度。利得是 C$300,000。這間度假屋有六個年度符合資格,家庭選擇把這六年指定給它;家庭成員沒有在這些年度為其他房產作指定。他們在購買那一年和每個被指定的年度,都是加拿大居民。
聯邦免稅額是 C$300,000 × (1 + 6) ÷ 10 = C$210,000。在適用資本利得計入規則之前,剩下的資本利得是 C$90,000。日後這個家庭賣掉自己的房子時,不能再把同樣的這六個指定年度用在房子上。度假屋的出售仍要填在 Schedule 3 和 T2091(IND) 表上(《所得稅法》第 40(2)(b) 款;CRA:主要居所)。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持有不足 連續 365 天 就賣出:依照住宅炒房規則,利得可能屬於營業收入,但有例外。請見炒房與轉讓合約出售。
- 您搬走後把住宅出租,或從出租房搬進自住:用途改變可能產生視同出售,或可作出選擇。請見把住宅改作出租。
- 您把住宅贈與他人,或把子女加入產權:這類轉移可能算作處置。請見把財產轉給家人。
- 您的住宅在加拿大境外:居民身份和房產所在地需要分別檢視。請見加拿大境外的房產。
- 您出售加拿大房產時是非居民:可能適用預扣稅和清稅證明的規定。請見非居民出售加拿大房產。
- 您是美國公民,出售加拿大的住宅:美國也可能對這次出售課稅。請見美國對境外房產的稅務。
- 您自行興建或大幅翻新了住宅:GST/HST 可能改變這次出售的處理。請見住宅物業的 GST/HST。
- CRA 已經聯絡您:請回覆來函,並留意其中的期限。請見審查、審計與自願披露。
- 您有兩處住宅、收入用途的部分,或逾期的指定:請為稅務申報準備兩處房產的買賣記錄、居住年度、改善工程成本和過往的指定。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住宅短期轉售規則的持有期間 持有時間短於這一期間,收益可能被視為營業收入,但法律規定的例外除外 | 連續 365 天 | CRA:主要居所 核對日期 |
|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的聯邦罰金最高額 CRA 依《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批准逾期指定時的最高罰金 | $8,0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逾期指定主要居所,按每個完整月份計算的聯邦罰金 自原截止日起至提交符合要求的逾期指定申請為止,每滿一個月計算一次 | $100 | 《所得稅法》第 220(3.5) 款 核對日期 |
| 未寄出 TP-274-V 表的魁北克省罰款,每月金額 魁北克稅務局對未寄出 TP-274-V 表的每月罰款 | $100 | 魁北克稅務局:指定物業為主要居所 核對日期 |
| 未寄出 TP-274-V 表的魁北克省罰款上限 未提交 TP-274-V 表時,魁北克稅務局的最高罰金 | $5,000 | 魁北克稅務局:指定物業為主要居所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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