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正在比較直接在加拿大營運與成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公司
- 稅務分類會改變比較結果的美國合夥企業、LLC 和 S 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GST/HST、省銷售稅或工資登記的詳細規定
- 省公司稅率和 T2 的詳細準備
- 美國受控外國公司的計算或外國稅收抵免的計算
美國企業要在加拿大銷售或工作,需要加拿大公司嗎?
僅僅因為有加拿大客戶,並不需要成立加拿大公司。請分別問清楚:美國公司是否在加拿大經營業務(這是 T2 申報的問題)、依協定是否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這是營業利潤課稅的問題),以及是否須在某個省登記後才能營業。
在加拿大經營業務的非居民公司,即使協定使其利潤免繳加拿大所得稅,仍須提交 T2。加拿大的《所得稅法》第 253 條把「經營業務」擴大到在加拿大製造貨物,或透過代理人在當地徵求訂單等活動,即使合約是在其他地方完成的。僅僅有加拿大客戶,本身並不能決定結果;在決定之前,請先整理銷售人員、工作人員、庫存和簽約權限所在的地點(CRA:T2 申報)。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稅務上有什麼差別?
分公司就是美國企業在加拿大的營運;子公司則是獨立的加拿大公司,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簽約、僱用員工和持有資產(加拿大企業署)。請先決定由哪個實體承擔這些當地義務,再比較加拿大和美國的稅務、利潤匯出和年度申報。兩種架構都不是自動比較便宜。
下表的稅務比較,以美國 C 公司作為母公司。合夥企業、S 公司和 LLC 也可以比較同樣的法律架構,但它們在加拿大和美國的納稅人可能不同;請見下方的實體章節。
| 問題 | 美國 C 公司的加拿大分公司 | 加拿大子公司 |
|---|---|---|
| 加拿大所得稅納稅人 | 美國公司,就在加拿大賺取、而協定保護也未能免除的應稅收入課稅 | 加拿大公司,就其應稅收入課稅 |
| 加拿大利潤匯出 | 不是獨立公司派發的股息;第 XIV 部分的分公司稅可能適用於稅後盈餘 | 向美國所有者派發的股息,可能須按加拿大非居民預扣稅課稅 |
| 加拿大主要所得稅表 | 非居民 T2,並附上與其活動相符的附表 | 居民 T2,即使沒有業務活動或無須繳稅也要提交 |
| 美國方面的起點 | 加拿大分公司的結果,列入美國公司的稅表 | 美國所有者須申報持有外國公司,並可能有當期須計入的收入或股息收入 |
協定通常只允許加拿大就歸屬於加拿大常設機構的部分,對美國居民的營業利潤課稅。這並不能免除因在加拿大經營業務而須提交的 T2(協定第 VII 條;CRA:T2 申報)。能否享有協定優惠,還要看誰有資格享受其優惠,包括協定的限制優惠條款。
美國企業何時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
美國的協定居民,如果透過在加拿大的固定場所經營業務,通常就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協定也涵蓋某些代理人、建築工程和持續提供的服務,所以租約不是形成常設機構的唯一方式(協定第 V 條)。
| 活動 | 需要檢查的協定標準 |
|---|---|
| 辦公室、管理場所、工廠或分支機構 | 企業藉以經營業務的固定場所 |
| 代表企業行事的人 | 經常在加拿大行使以企業名義訂立合約的權限;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行事的獨立代理人,處理方式不同 |
| 建築或安裝項目 | 持續超過 12 個月 |
| 一位個人提供服務,沒有其他常設機構 | 該個人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在加拿大停留 183 天或以上,並且在這些天內,該個人在加拿大提供服務所得的收入,超過企業總主動經營收入的 50% |
| 相同或相關的服務項目,沒有其他常設機構 | 企業為加拿大居民客戶,或為有加拿大常設機構且與服務相關的客戶,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在加拿大提供服務合計 183 天或以上 |
純粹用於儲存、陳列或交付美國企業貨物的固定場所或存貨,不視為常設機構;在該場所進行的其他活動,可能改變結果。加拿大子公司不會僅因為其美國母公司控制它,就自動成為母公司的常設機構(協定第 V 條)。請以滾動的十二個月期間計算天數,並記錄誰能代表美國企業簽訂合約。
加拿大分公司如何課稅,包括分公司稅?
當符合協定資格的美國公司在加拿大有常設機構時,加拿大可以對歸屬於該機構的利潤課稅。加拿大也可以就加拿大盈餘,在調整所得稅和符合資格的加拿大再投資之後,徵收第 XIV 部分的分公司稅。把現金電匯到美國,本身並不決定稅款(協定第 VII 條和第 X(6) 條;《所得稅法》第 219 條)。
| 分公司稅數字 | 規定 |
|---|---|
| 第 XIV 部分的國內稅率 | 法定稅基的 25%(第 219 條) |
| 符合資格的美國公司適用的協定上限 | 對先前未被課徵額外稅的盈餘,為 5%(第 X(6) 條) |
| 協定盈餘免稅額 | 合計 C$500,000,並須扣減該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已就相同或類似業務用掉的金額(第 X(6)(d) 條) |
分公司以加元提交 T2。只要它有在加拿大經營業務所得的收入,就須附上非居民資料用的 Schedule 97、申請協定豁免時用的 Schedule 91,以及同時追蹤協定免稅額的 Schedule 20(CRA:非居民公司申報;CRA:Schedule 20)。即使公司享有協定豁免,如果錯過 T2 的截止日,仍可能面臨逾期申報罰款(《所得稅法》第 162(2.1) 條)。
加拿大子公司如何課稅,為什麼它不是 CCPC?
加拿大子公司每年都須自行提交 T2,包括沒有應繳稅款的年度。如果非居民控制該公司,它就不是加拿大控股私營公司(CCPC),所以不能使用專為符合資格的 CCPC 保留的小企業扣除額(CRA:T2 申報;CRA:公司類型)。聯邦和省的稅率,請見公司如何課稅。
子公司與其美國母公司之間的費用、利息和其他往來,需要有依據的定價。關聯方交易可能須提交 T106 表,母公司的貸款也可能受資本弱化和過高利息的限制(《所得稅法》第 233.1、247、18 和 18.2 條)。請從一開始就記錄公司間協議、發票和貸款條款。T2 的流程請見提交公司稅表。
兩種選擇各自如何把利潤匯回美國?
分公司可以把自己的現金轉到美國總部,而無須宣布派發股息,不過分公司稅可能適用於加拿大盈餘。子公司可以向美國股東派發股息,即使子公司已繳所得稅,仍可能須預扣加拿大稅款(《所得稅法》第 219 條;協定第 X 條)。
對於實益擁有加拿大公司至少 10% 有表決權股份、並符合協定資格的美國公司,協定把加拿大的股息稅上限定為 5%。其他情況下的協定上限為 15%。這些是上限,並不保證每筆付款都符合資格(協定第 X(2) 條)。利息、服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適用不同的規定;請不要把它們當成可以互相替代的提取利潤方式。
美國如何對這兩種選擇課稅?
對美國公司來說,加拿大分公司的收入通常在賺取時就留在它的美國稅務結果中;符合資格的加拿大所得稅,可以考慮用於美國的外國稅收抵免,但受獨立類別和其他限制約束。如果加拿大業務屬於 IRS 規則下的境外分支機構,其美國直接營運者通常須提交 8858 表。美國公司用 1118 表申請任何允許的公司外國稅收抵免(IRS:8858 表;IRS:1118 表)。
如果分公司是協定下的常設機構,它的淨虧損就是雙重合併虧損:除非隨虧損年度按時提交的稅表,附上由簽署稅表的人簽署的國內使用協議,否則通常不能抵銷公司其他的美國收入。其後直到第五個稅務年度為止,某些事件,例如處置分公司一半或以上的資產,就會觸發追回,並須加計利息(財政部條例第 1.1503(d)-1 條、-4 和 -6)。
如果改為持有加拿大子公司,就會產生外國公司的申報,通常是 5471 表。受控外國公司可能使美國所有者在派發股息之前,就依第 951A 條或其他規定計入收入。美國 C 公司可能就日後股息中屬於外國來源的部分,符合第 245A 條扣除的資格,但須符合其條件;該扣除適用於國內公司,不適用於個人,而對其涵蓋的股息所預扣的加拿大稅款,在美國既不能抵免,也不能扣除(IRS:5471 表;《美國法典》第 951A 條和第 245A 條)。有關持股申報表和當期收入規定,請見外國公司的美國所有者。
如果美國企業是 LLC 或 S 公司呢?
在比較架構之前,請先確認兩國各自把誰視為賺取收入的人。加拿大通常把美國 LLC 視為公司,即使美國直接對其成員課稅也一樣。因此,直接在加拿大營運的 LLC,可能須提交非居民 T2,並面臨第 XIV 部分的分公司稅。第 IV(6) 條的協定減免,取決於每位符合資格的美國居民成員;CRA 的存檔指引指出,協定中較低的公司分公司稅上限,並不涵蓋個人成員的份額(CRA:協定通告,第 88 至 89 段;CRA:LLC 分公司範例)。
美國通常把 S 公司的收入向其股東課稅,但加拿大不把 S 公司視為透明實體。如果它直接在加拿大營運,請檢查非居民公司 T2 和分公司稅的規定,以及每位股東的美國申報和協定資格。除非 S 公司已依擬議條例第 1.958-1(e)(2) 條選擇被視為持有外國公司的股票,否則外國公司須計入的收入,通常在股東層面決定(CRA:協定通告,第 111 段;IRS:S 公司國際附表說明)。
美國合夥企業也需要在合夥人層面做分析。加拿大通常把合夥企業的經營結果向合夥人課稅,而不是向合夥企業課稅;加拿大的業務還可能依 CRA 的申報標準,另外須提交 T5013 資訊申報表(CRA:合夥企業)。第 XIV 部分的分公司稅是對非居民公司課徵的稅,所以請不要把公司分公司稅的表格套用到個別合夥人身上。
加拿大無限責任公司有什麼陷阱?
加拿大無限責任公司(ULC)在加拿大可以是獨立的子公司,而美國在所得稅上卻把它視為所有者的一部分。這時付給所有者的款項,在加拿大可能算股息,在美國卻不算。第 IV(7)(b) 條可能使加拿大較低的股息協定稅率不適用(協定第 IV(7)(b) 條;CRA:技術通訊第 44 期)。CRA 說明了美國處理方式相當時的例外情況,所以結果取決於實際的付款和分類。成立 ULC 或向其所有者付款之前,請先審查這家 ULC。
美國規則把其他加拿大公司一律視為公司,沒有選擇餘地。單一所有者的 ULC 預設被忽略,除非它在 8832 表上選擇按公司課稅;該表由所有者或獲授權的高級職員簽署,生效日不得早於提交日前 75 天(財政部條例第 301.7701-2 條和 -3)。被忽略的 ULC 須用 8858 表申報,而不是 5471 表(IRS:8858 表)。
分公司和子公司各有哪些登記和年度申報?
請從營運地點,以及將簽署合約和僱用員工的法律實體著手。稅務登記、公司登記和年度稅表,是各自獨立的義務。
| 步驟或稅表 | 分公司 | 子公司 |
|---|---|---|
| 法律登記 | 請查看美國實體在其將經營業務的每個省,是否須辦理外省公司登記(extra-provincial registration) | 依聯邦或省法律註冊成立,然後在其他將經營業務的省登記(加拿大:註冊公司) |
| CRA 帳戶 | 取得企業號碼,以及所需的所得稅、銷售稅或工資計劃帳戶 | 取得自己的企業號碼和所需的計劃帳戶(CRA:企業號碼) |
| 年度所得稅表 | 如有需要,提交非居民 T2;相關的 Schedule 97、91 和 20;如果其加拿大業務與關聯非居民的往來超過 C$1,000,000,另須提交 T106 表 | 每年提交居民 T2;如果與關聯非居民的往來超過 C$1,000,000,另須提交 T106 表(第 233.1 條) |
| 美國申報 | 美國公司申報分公司的結果;如果該業務符合 IRS 的境外分支機構測試,則須提交 8858 表 | 美國所有者申報持有外國公司;視其申報類別,可能須提交 5471 表(IRS:8858 表;IRS:5471 表) |
| 其他年度申報 | 請查看該省公司登記續期的規定 | 依聯邦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須在週年日後 60 天內,向加拿大企業署另行提交年度公司申報和重要控制人資訊;各省規定不同(加拿大企業署:年度申報) |
T2 須在公司稅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交,任何 T106 表也在同一天截止(CRA:T2 申報日期;第 233.1 條;請見境外申報)。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各自徵收公司所得稅(CRA:在加拿大設立業務):除非獲豁免,在年度內任何時候在艾伯塔省有常設機構的公司,須提交艾伯塔省稅表(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魁北克省則有自己的申報標準(提交公司稅表)。GST/HST 登記、省銷售稅和加拿大工資,各有自己的判斷標準。加拿大的付款方,可能會從在加拿大提供服務的費用中預扣稅款;請見服務費預扣稅。
範例
以下僅為說明。一家美國 C 公司預計在加拿大有 C$600,000 的銷售額、C$400,000 的營運成本和 C$200,000 的利潤。它打算在加拿大保留一間辦公室並僱用員工。如果由美國公司經營這間辦公室,它就是協定下常設機構的跡象。分公司會在非居民 T2 上申報歸屬於它的利潤。扣除加拿大所得稅後,它的第 XIV 部分盈餘將低於 C$200,000,在協定累計的 C$500,000 免稅額之內(前提是該公司符合資格,而且沒有關聯公司用過這筆免稅額),所以當年的協定分公司稅為零;之後各年度再逐步用掉剩餘部分。把現金轉到美國總部,不會被視為股息。
如果集團改為成立加拿大子公司,該公司會在居民 T2 上申報自己的 C$200,000 利潤。日後向美國母公司派發股息,會是另一次加拿大預扣稅事件。這些數字並不能說明哪一種選擇成本較低:分公司稅、省稅、美國須計入的收入和抵免、融資,以及股息的時間,都可能改變答案。
您的情況不同?
當所有者的稅務分類、在加拿大的活動或利潤匯出方式改變時,答案也會改變。成立實體或轉移現有業務之前,請先查看適用於您的情況。
- 您將派人到加拿大客戶那裡工作,但沒有設辦公室:請記錄他們的天數、項目和簽約權限;服務類的常設機構測試和服務費預扣稅仍可能適用。
- 美國公司的管理層將搬到加拿大:公司的居民身份可能改變稅務結果(CRA:公司的居民身份);在調動決策者之前,請先做跨境稅務審查。
- 您是住在加拿大的美國公民,將持有這家加拿大公司:您個人的美國申報可能改變比較結果;請見加拿大公司的美國籍所有者。
- 您的加拿大子公司將向美國母公司借款、取得授權或購買服務:簽署協議之前,定價、利息限制和預扣稅需要先做跨境稅務審查。
- 您的美國所有者是 LLC、S 公司或合夥企業:主張協定減免之前,請先確認兩邊的納稅人;請做跨境稅務審查。
- 您正在選擇 ULC,或要把現有分公司轉成子公司:付款或資產轉讓可能改變兩國的稅務,包括美國對已扣除的分公司虧損的追回(《美國法典》第 91 條);行動之前請先做跨境稅務審查。
- 您打算收購現有的加拿大公司,而不是自己成立:取得控制權會使該公司的稅務年度結束、限制其過去虧損的使用,並終止任何 CCPC 身份(《所得稅法》第 249、251.2 和 111 條;CRA:公司類型);成交前請先做跨境稅務審查。
- 您需要稅率或稅表的操作細節:請見加拿大公司稅率、T2 申報和美國的外國公司申報。
請準備好美國實體的稅務分類和所有者、加拿大的合約和工作地點、預計的收入和費用、僱用員工的計劃、擬議的母公司資金,以及利潤可能匯到美國的日期。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服務型常設機構(PE)的收入測試 第 V(9)(a) 條:個人在任何 12 個月內於當地停留至少 183 天,且企業該期間的主動經營總收入超過這一比例來自該人在當地提供的服務時,構成服務型常設機構 | 5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第 XIV 部分規定的法定分公司稅稅率 對非居民公司法定第 XIV 部分稅基適用的稅率;稅收協定可能降低此稅率 | 25%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網站:《所得稅法》第 219(1)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分公司稅最高額 歸屬於常設機構的收益所須繳納額外稅的最高額,須符合協定適用資格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6)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的分公司收益免稅額度 以加元計算的免稅額度,須減去本公司或關聯公司針對相同或類似業務已經使用的金額 | C$500,000 | 加拿大財政部:加美稅收協定第 X(6)(d) 條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適用較低股息稅率所需的有投票權持股比例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必須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這一比例的有投票權股份 | 10%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 第 X(2)(a) 條:實益擁有人是一家公司,並持有支付公司至少 10% 的有投票權股份 | 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股息預扣稅率——所有其他情況 第 X(2)(b) 條:實益擁有人並非持有至少 10% 有投票權股份的公司時,適用的股息稅率;包括實益擁有人為個人的情況 | 15%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整合版) 核對日期 |
| T106 表的申報門檻 年內與所有非獨立交易關係的非居民之間須申報交易的公平市場價值總額;總額超過此金額時須申報 | C$1,000,000 | 《所得稅法》第 233.1(4) 條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CRA:確認您是否須提交 T2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253 條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219 條
- CRA: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稅資訊
- CRA:公司類型
- CRA:公司的居民身份
- CRA:加拿大稅收協定下的主管當局協助
- CRA:所得稅技術通訊第 44 期
- IRS:8858 表說明
- IRS:5471 表說明
- 《美國法典》:第 245A 條
- 《美國法典》:第 951A 條
- CRA:合夥企業
- CRA:何時提交公司所得稅表
- CRA:在加拿大設立業務
- 加拿大企業署(Corporations Canada):年度申報
- 加拿大:註冊公司
- 加拿大企業署(Corporations Canada):註冊成立的好處
- CRA:企業號碼和計劃帳戶
- IRS:1118 表說明
- IRS:S 公司國際附表說明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18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18.2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162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233.1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247 條
- CRA:T2 Schedule 20,第 XIV 部分非居民公司的額外稅
- 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稅
- eCFR:26 CFR 1.1503(d)-6,雙重合併虧損的例外
- eCFR:26 CFR 301.7701-3,實體分類選擇
- 《美國法典》:第 91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249 條
- 司法部法律庫:《所得稅法》第 111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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