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在非本州所在地的州已登記(或可能須登記)銷售稅的美國賣家
- 透過網路或面對面,向其他州銷售商品、服務或數位項目的賣家
- 所有者居住在不同州的合夥企業和 S 公司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如何判定銷售稅稅務關聯,以及各州的銷售稅門檻
- 各州的分攤、所有者稅表和申報步驟
- 補繳過往期間未代收的銷售稅
- 向美國出貨的加拿大賣家
銷售稅稅務關聯會產生所得稅稅務關聯嗎?
不一定。稅務關聯(nexus)是與某個州之間足夠強的聯繫,使該州可以要求企業在當地申報並繳稅(明尼蘇達州稅務局)。各州是依不同的規則,分別測試銷售稅稅務關聯和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稅務關聯。
自從美國最高法院的 Wayfair 案判決允許各州要求遠距賣家代收稅款以來,銷售稅稅務關聯取決於實體據點,或銷售到該州的金額是否足夠(德州審計長辦公室)。所得稅和特許經營稅的稅務關聯,則依各州自己的規則。Public Law 86-272 可以禁止州對只在州內接受商品訂單的賣家課徵淨所得稅(對利潤課徵的稅),但即使如此,州仍可要求申報,或課徵最低稅或總收入稅(對銷售額課徵的稅)。首要的工作,是釐清這兩種測試分別適用於哪裡;申報細節見其他州的企業所得稅。
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您的情況就不單純:
- 您剛在某個州登記(或即將登記)銷售稅,但沒有人檢查過該州是否也要提交所得稅、特許經營稅或總收入稅的稅表。
- 該州寄來了稅務關聯問卷或通知,或較早的年度可能需要提交稅表。
- 您銷售的不只是實體商品,還有服務或數位項目。
- 有員工,或不是同時為多家客戶銷售的銷售代理的承包人在該州工作,或您擁有的商品存放在該州,包括交易平台的出貨中心。
- 該州課徵的不只是淨所得稅,還有特許經營稅或總收入稅,或當地的許可證或登記會帶來自己的稅或申報義務。
- 涉及不只一個州,或不只一個年度尚未結案。
請整理:按州和月份劃分的銷售、人員工作的地點和內容、商品存放的地點、每項登記或許可證的日期,以及實體設立的地點和每位所有者居住的地點。
銷售稅稅務關聯與所得稅稅務關聯有什麼不同?
銷售稅稅務關聯,決定誰向客戶代收稅款。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稅務關聯,決定企業自己要不要申報和繳稅。兩者依據不同的法律,計算不同的內容,也受不同的聯邦限制。
| 銷售稅稅務關聯 | 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稅務關聯 | |
|---|---|---|
| 要求什麼 | 登記,並就應稅銷售代收和繳納稅款(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 提交該州的企業稅稅表並繳納應繳稅款;這包括所得稅,也可能適用其他稅(蒙大拿州稅務局) |
| 什麼會產生 | 實體據點,或銷售到該州的金額或交易筆數超過該州的門檻(經濟關聯)(加州稅費管理局) | 該州自己的規則:活動、接受服務、財產、工資、銷售,或在當地設立或登記 |
| 什麼會被計入 | 交付到該州的銷售;轉售和免稅銷售是否計入,各州不同(德州審計長辦公室、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通常是收入、財產、工資和活動;明尼蘇達州把在該州接受的任何服務都計入(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 聯邦限制 | Public Law 86-272 不適用於銷售稅 | Public Law 86-272 只禁止對招攬商品訂單課徵淨所得稅 |
銷售稅的測試從哪裡開始,請見您必須在何時代收銷售稅。
州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我代收銷售稅,卻不能對我的利潤課稅?
Public Law 86-272 限制的是州的淨所得稅,而銷售稅不是淨所得稅。該法把這個詞定義為對淨所得課徵或以淨所得為計算基礎的任何稅(15 U.S.C. 383)。
下列三項同時成立時,州不能對州際商業的所得課徵淨所得稅(15 U.S.C. 381):
- 在州內唯一的經營活動,是招攬有形動產(商品)的銷售訂單。
- 訂單被送到州外核准或拒絕。
- 獲准的訂單從州外以出貨或交付方式履行。
該法不適用於在課稅州設立的公司,也不適用於居住或住所在該州的個人(15 U.S.C. 381)。它按一個稅務年度逐年判斷:全年中任何時候出現不受保護的活動,整年的保護就會喪失,除非該活動微不足道(de minimis);定期進行或依公司政策進行的活動,通常不算微不足道(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FTB Publication 1050)。
依多州稅務委員會的聲明,只刊登商品、收款並從州外出貨的網路商店仍受保護,靜態文字或照片不算州內活動。蒐集搜尋資料以規劃存貨或挑選新產品的 cookie 會使保護喪失;只用於購物車的 cookie 則不會。該聲明說明的是支持它的各州如何適用該法,而國會尚未針對網路銷售更新該法(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請核對目的地州自己的立場。
Public Law 86-272 不保護什麼?
Public Law 86-272 不保護服務、租賃或授權的項目、存放在州內的商品、超出接受訂單的州內工作,也不保護不屬於淨所得稅的任何稅。
| 您在該州做的事或銷售的東西 | 對保護的影響 |
|---|---|
| 銷售或提供服務 | 不受保護,除非完全附屬於商品訂單,也就是除了支援訂單之外沒有其他經營目的(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 |
| 出租、租賃或授權財產,銷售無形財產,或串流影片或音樂 | 不受保護;該法只涵蓋有形商品的銷售(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至於下載內容和代管軟體,請核對目的地州如何定義有形商品 |
| 存放商品(樣品除外)、設有倉庫、維修店、零件部門,或除家庭辦公室之外自己的辦公室 | 不受保護 |
| 在州內使用獨立承包人 | 同時為多家公司銷售的佣金代理人或經紀人,可以招攬訂單、達成銷售並設有辦公室,而不會使您失去保護;只為您銷售的業務代表則不屬於此類。寄售您的存貨、保固維修或接受退貨,則會使保護喪失(15 U.S.C. 381、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 |
| 把您的商品存放在交易平台營運方位於該州的出貨中心 | 在每一個有這類出貨中心存放您的商品的州,保護都會喪失(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 |
| 進行維修、保養或安裝,開辦培訓課程,提供技術協助,催收帳款,或核准和接受訂單 | 不受保護 |
| 有員工定期在該州的家中工作 | 超出招攬訂單的活動不受保護;沒有公開標示為公司營業處、且只用於受保護活動的家庭辦公室,是允許的 |
| 經常回覆客戶有關產品使用的聊天或電子郵件、在線上銷售延長保固,或透過網站受理非銷售職位的應徵 | 依該聲明的例子,每一項都會使保護在客戶所在的州喪失 |
| 須繳納總收入稅、最低稅,或其他不以淨所得為計算基礎的稅 | 該法只涵蓋淨所得稅,包括以淨所得為計算基礎的特許經營稅;受保護的賣家是否仍須申報,由該州自己的規則決定 |
加州說明了最後一列:受保護的賣家可免繳以淨所得為基礎的稅,但仍可能在當地從事營業,並須申報和繳納適用的金額(加州 FTB)。在其例子中,一個受保護的網路賣家在加州有銷售,但沒有財產或工資,仍須提交稅表並繳納最低稅($800),但不需要就其所得繳納特許經營稅(加州 FTB)。至於華盛頓州那樣的總收入稅,請見其他州的總收入稅。
我在沒有代收銷售稅的州,也可能要繳所得稅嗎?
可能。這兩種稅針對不同的事項,所以可以有所得稅的義務,卻沒有銷售稅的義務。
- 存放在交易平台倉庫的存貨。交易平台可能代收您的銷售稅,但替您存放在其出貨中心的商品,會使 Public Law 86-272 的保護在該州喪失(見上表)。
- 服務。明尼蘇達州表示,在該州接受的任何服務,即使是遠端提供的,都可以課稅,並產生稅務關聯(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沒有銷售稅的州。蒙大拿州沒有一般銷售稅,所以沒有稅款可代收(蒙大拿州稅務局)。但一般而言,除了招攬有形商品銷售以外,在當地進行的任何活動都會產生稅務關聯和申報義務(蒙大拿州稅務局)。請見蒙大拿州銷售稅稅務關聯。
在另一個州登記了銷售稅:許可證或 LLC 登記會產生所得稅稅務關聯嗎?
登記經營本身,不會使 Public Law 86-272 的保護終止,但有些州會把稅或申報義務附在登記或許可證上,所以每個州都要測試。
- 聯邦保護。僅僅在某個州登記或取得經營資格,沒有其他行為,不會喪失 Public Law 86-272 的保護;但透過不受保護的活動尋求州法的額外利益,例如保護公司名稱,則會喪失(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FTB Publication 1050)。該聲明談的是登記經營,沒有提到銷售稅許可證。
- 加州。在加州設立、登記或從事營業的每家公司,不論是 C 公司或 S 公司,都須繳納 $800 的最低特許經營稅;新設立或新取得資格的公司,通常在第一個稅務年度可免繳(加州 FTB:C 公司、S 公司)。LLC 如果在加州組織或從事營業,須繳納 $800 的年度稅;如果在加州登記或從事營業,即使在加州沒有任何活動,也須提交 568 表。被視為公司課稅的 LLC,則適用公司的規則(加州 FTB:LLC、568 表填表說明)。請見加州最低稅與 LLC 費用。
- 德州。持有德州使用稅許可證的外國應稅實體,被推定在德州有特許經營稅的稅務關聯。推翻這項推定的實體,仍然從其實體據點開始之日,或其德州總收入達到特許經營稅門檻的聯邦會計期間第一天(以較早者為準)起,具有稅務關聯。Public Law 86-272 不適用於德州特許經營稅(《德州公報》Rule 3.586)。請見德州特許經營稅。
實體本身的登記是另一個問題;請見在另一個州登記。
各州對所得稅稅務關聯,也像對銷售稅一樣訂有金額門檻嗎?
有些州有,有些州沒有,而且在同一個州內,所得稅的數字往往與銷售稅的數字不同。
| 州 | 銷售稅測試 | 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測試 |
|---|---|---|
| 德州 | 在前十二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低於 $500,000 的遠距賣家,屬於安全港範圍(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 在德州營業的總收入達 $500,000 或以上的外國應稅實體,具有特許經營稅的稅務關聯(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
| 加州 | 在本曆年或上一曆年,零售商與關聯方交付到加州的商品(有形動產)銷售合計超過 $500,000(加州稅費管理局) | 在加州的營業超過加州的銷售、財產、工資或占總額比例的門檻,或在當地有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交易;各項門檻列在表下(加州 FTB) |
| 明尼蘇達州 | 在過去十二個月內,運往明尼蘇達州的零售銷售超過 $100,000,或有 200 筆或以上的零售銷售(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其稅務關聯頁面沒有金額門檻:在明尼蘇達州工作或與明尼蘇達州有聯繫的企業,具有稅務關聯,在當地接受服務也會產生稅務關聯(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加州的營業門檻,是每年按指數調整的銷售、財產和工資金額,或其中任何一項超過總額的 25%。有關課稅年度的金額,請從 FTB 的表中取用;如果該年度尚未公布,請不要沿用前一年的數字(加州 FTB)。
德州對兩種稅都使用 $500,000,但其中一個測試回溯前十二個曆月,另一個測試回溯一個聯邦會計期間,所以不要把銷售稅的計算結果帶進所得稅的決定。
多州稅務委員會建議了一項範本標準:在該州的財產超過 $50,000、工資超過 $50,000、銷售超過 $500,000,或三項中任何一項超過總額的 25%,即具有稅務關聯。這只是建議,不是每個州的法律,所以低於這些標準並不是安全港,其金額也會隨通貨膨脹調整(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各州的銷售稅門檻,見各州的銷售稅門檻。
在新的州登記銷售稅之後,我應該整理哪些資料?
建立一張按州和月份劃分的表,從該州客戶最早的銷售、在當地進行或接受的工作、財產或登記開始。包括在任何實體據點或許可證出現之前的遠端活動。
| 按州和月份的記錄 | 測試什麼 |
|---|---|
| 銷售到該州的金額,分為商品、服務和數位項目 | 收入測試,以及僅限商品的保護是否適用 |
| 在該州的人員(員工、所有者、承包人)、日期、他們做了什麼,以及每位承包人是否也為其他公司銷售 | 是否發生了接受訂單以外的事,例如維修或支援,以及承包人是否屬於獨立承包人 |
| 在該州的商品和設備:您自己的場地、租用的場地、交易平台的出貨中心 | 財產計入該州的財產測試。為銷售而存放的存貨(樣品除外)會使商品訂單保護喪失;樣品,以及只在合格的家庭辦公室或汽車中用於受保護招攬活動的設備,則不會 |
| 登記和許可證(實體、銷售稅、其他帳戶)及日期 | 觸發條件,例如加州的已登記公司,或德州的許可證 |
| 實體設立的地點和每位所有者居住的地點 | Public Law 86-272 不保護所在州的稅,所有者也可能要提交自己的稅表 |
然後,針對每個州:
- 閱讀該州的所得稅和特許經營稅稅務關聯頁面,找出金額門檻、服務規則和問卷。
- 標出哪些稅適用於該企業:淨所得稅、特許經營稅、總收入稅。
- 把每個年度標為尚未結案或未申報,並註明收到的任何通知。
為這張表提供資料的按州劃分銷售報告,設定方法見按州追蹤銷售以判斷稅務關聯。
我不確定自己的情況時,怎麼查?
先看該州自己的稅務關聯頁面;有些州也透過活動問卷來判定。
- 明尼蘇達州。C 公司、S 公司或合夥企業如果在明尼蘇達州銷售產品或有經營活動,須填寫 C101 表;如果向明尼蘇達州客戶銷售或提供服務,則填寫 C102 表。明尼蘇達州審閱該表後作出稅務關聯判定(明尼蘇達州稅務局)。其自願披露計劃提供有限的追溯期和可能的罰款減免,接受匿名申請,並排除已被稅務局審查或聯絡的企業(明尼蘇達州稅務局)。
- 蒙大拿州。讀完蒙大拿州的規則後仍不確定的實體,可以提交稅務關聯問卷(NEXUS 表);由稅務關聯審查員審閱,稅務局再作出判定(蒙大拿州稅務局)。
如果較早的年度可能沒有申報,請先釐清每個尚未結案年度的事實,並確認自己是否有資格進行披露,然後才寄出載明企業名稱的問卷。其他州可能採用其他程序;請查閱該州自己的稅務局。
舉例
以下舉例僅供說明,所有金額以美元計。
從佛羅里達州運往明尼蘇達州的商品
一家佛羅里達州商店每年向明尼蘇達州出貨 US$400,000 的商品。它在明尼蘇達州沒有員工、存貨或辦公室,只接受網路訂單,把每筆訂單送到佛羅里達州核准或拒絕,並從佛羅里達州出貨履行已接受的訂單。這些銷售超過明尼蘇達州的遠距賣家門檻,所以如果屬於零售銷售,明尼蘇達州的銷售稅就適用。Public Law 86-272 可能禁止明尼蘇達州課徵淨所得稅,因為它在明尼蘇達州唯一的活動,是招攬從州外出貨的商品訂單。如果這家商店還定期回覆客戶有關產品使用的聊天,或用 cookie 規劃存貨,多州稅務委員會的聲明就把這視為在客戶所在州不受保護的活動,該整個稅務年度的保護都可能喪失。
從奧勒岡州向明尼蘇達州開出帳單的服務
一家奧勒岡州的顧問 S 公司,從奧勒岡州的家庭辦公室,向明尼蘇達州的客戶開出 US$200,000 的帳單。明尼蘇達州表示,在當地接受服務會產生稅務關聯,而 Public Law 86-272 涵蓋商品,不涵蓋服務。這家 S 公司需要確認明尼蘇達州是否要求它提交稅表,而明尼蘇達州的服務問卷(C102 表)就是請求判定的方式。明尼蘇達州的銷售稅是否適用於這項工作,是另一個問題;所得稅的測試不必等它。
加州的在家工作員工
一位賣家有一名員工,在加州的家中接受訂單並進行保固維修。加州把維修和超出接受訂單的州內工作列為不受保護,並認為在家中銷售和進行保固工作的員工,即使在其金額門檻之下,也屬於在當地從事營業。該員工在當地工作的期間,加州銷售稅和加州所得稅稅表都可能需要檢視。
您的情況不一樣?
- 您已在新的州登記(或即將登記)銷售稅,無法判斷該州今年或更早年度是否也要提交所得稅、特許經營稅或總收入稅的稅表:超過微不足道程度的不受保護活動,會使僅限商品的保護在整個稅務年度喪失,而且州可以把申報義務與登記或許可證掛鉤。請填寫上面的表,然後請見公司稅務協助,逐州、逐個尚未結案的年度進行測試。
- 某個州寄來了稅務關聯問卷或通知:回覆之前,請見公司稅務協助。
- 較早年度的州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稅表從未提交:請見補交未提交的企業稅表。請在該州聯絡您之前,詢問其自願披露計劃;明尼蘇達州的計劃排除已被其聯絡或審查的企業。
- 您的帳目還無法按州和月份顯示銷售、人員和存貨:請見按州追蹤銷售以判斷稅務關聯,並尋求記帳協助。
- 該代收的銷售稅沒有代收:請見補繳未代收的銷售稅。
- 您持有德州使用稅許可證或實體,或該州課徵總收入稅:請見德州特許經營稅或其他州的總收入稅。
- 有員工在另一個州工作:請見在另一個州的員工。
- 您是獨資經營者、LLC 所有者,或所有者居住在不同州的合夥企業或 S 公司:Public Law 86-272 涵蓋任何人,不只是公司(15 U.S.C. 381),但須提交哪些實體稅表和所有者稅表,仍由各州自己的規則決定。請見其他州的企業所得稅。
- 您是向美國出貨的加拿大賣家:這項聯邦法律只涵蓋州際商業,所以不保護您,除非某個州選擇把它適用於對外商業(多州稅務委員會聲明)。請見外國賣家和銷售稅;存貨放在美國倉庫的情況,請見在美國有存貨的加拿大賣家。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加州 C 公司最低特許經營稅 在加州成立、登記或經營的 C 公司的最低稅額;新成立或新獲准經營的公司在首個稅務年度無須繳納 | $800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C 公司 核對日期 |
| 加州 LLC 年度稅 在加州成立或經營的 LLC 須繳的年度稅;另有例外 | $800 | 加州特許經營稅局:LLC 核對日期 |
| 德州遠距賣家使用稅安全港 在前十二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低於此金額的遠距賣家,依遠距賣家規則無需取得稅務許可證,也無需代收德州使用稅 | $500,000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 核對日期 |
| 德州特許經營稅經濟關聯收入門檻 德州聯邦會計期間內的總收入,可使沒有實體營業場所的州外應稅實體構成稅務關聯 | $500,000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特許經營稅 核對日期 |
| 加州遠距銷售商銷售額門檻 零售商及關聯人士在當前或上一日曆年,向加州交付有形動產的銷售額合計;測試條件為銷售額超過這一金額 | $500,000 | 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Wayfair 判決後的使用稅收取要求 核對日期 |
| 明尼蘇達州遠距賣家門檻 運往明尼蘇達州的零售銷售;轉售銷售不計入 | $100,000 | 明尼蘇達州稅務局:遠距賣家銷售稅 核對日期 |
| 認定在加州經營的比例門檻 加州銷售額、財產價值或工資超過相應總額的這一比例,可作為按物價調整金額門檻以外的另一項認定標準 | 25% | 加州 FTB:在加州從事營業 核對日期 |
| MTC 示範的因素存在標準:財產門檻 在該州擁有或租用並使用的不動產和有形動產的平均價值;這是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向各州建議的示範標準,並非每個州的法律 | $50,000 | 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Public Law 86-272 聲明,附錄 II(因素存在稅務關聯標準) 核對日期 |
| MTC 示範的因素存在標準:工資門檻 該稅務期間在該州支付的薪酬;這是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向各州建議的示範標準,並非每個州的法律 | $50,000 | 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Public Law 86-272 聲明,附錄 II(因素存在稅務關聯標準) 核對日期 |
| MTC 示範的因素存在標準:銷售額門檻 稅務期間內來源於該州的總收入;這是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向各州建議的示範標準,並非每個州的法律 | $500,000 | 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Public Law 86-272 聲明,附錄 II(因素存在稅務關聯標準) 核對日期 |
| MTC 示範的因素存在標準:占總額的比例 該州的財產、工資或銷售額超過納稅人財產、工資或銷售總額的這一比例;這是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向各州建議的示範標準,並非每個州的法律 | 25% | 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Public Law 86-272 聲明,附錄 II(因素存在稅務關聯標準)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15 U.S.C. 381(Public Law 86-272)
- 《美國法典》:15 U.S.C. 383(淨所得稅的定義)
- 多州稅務委員會(Multistate Tax Commission):關於 Public Law 86-272 的聲明
- 加州 FTB:Publication 1050,Public Law 86-272 的適用與解釋
- 加州 FTB:在加州從事營業的相關協助
- 加州 FTB:在加州從事營業
- 加州 FTB:C 公司
- 加州 FTB:S 公司
- 加州 FTB:有限責任公司
- 加州 FTB:2025 年 568 表填表說明
- 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Wayfair 案判決,使用稅的代收
- 明尼蘇達州稅務局:稅務關聯與企業所得稅
- 明尼蘇達州稅務局:明尼蘇達州自願披露計劃
- 明尼蘇達州稅務局:遠距賣家的銷售稅
- 蒙大拿州稅務局:稅務關聯
- 蒙大拿州稅務局:銷售稅指引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距賣家
- 《德州公報》(Texas Register):Rule 3.586,計稅毛額:稅務關聯(已原樣通過,2026 年 1 月 7 日生效)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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