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擁有存放於美國倉庫貨物的加拿大獨資經營者和加拿大公司
- 使用電商平台物流中心或自有美國庫存的加拿大賣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關稅和進口手續
- 各州的經濟銷售額門檻
- 美國聯邦稅表申報和收入來源地的認定
- 加拿大對美國客戶銷售適用的 GST/HST
美國倉庫存貨會讓我在該州產生銷售稅義務嗎?
在某州擁有存放的貨物,可能使加拿大賣家在該州構成實體存在。加州將庫存列為實體存在的情形,華盛頓州則明確包括由電商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持有的存貨。實體存在即使未達經濟銷售額門檻,也可能觸發銷售稅登記和代收義務(加州 CDTFA;華盛頓州 DOR)。
請核查您擁有存貨的所在地,不要只看合約上的倉庫地址。物流服務商可能在各州之間調配貨物,所以一份美國物流合約可能引起多個州的審查。請保留庫存報告,列明每個州及存貨在該州的日期。是否必須登記、哪些銷售需要課稅、由誰代收,仍由各州的規定決定。如果您向沒有存貨的州銷售,請參閱何時必須代收美國銷售稅。
電商平台代收銷售稅後,我還需要登記或申報嗎?
電商平台代收一般只涵蓋透過該平台進行的銷售。這並不表示賣家在每個州都不用登記或辦理其他稅務申報。以下官方示例說明了為何倉庫所在州很重要:
| 州 | 只透過電商平台銷售但在當地有庫存的賣家 |
|---|---|
| 加州 | 如果賣家所有商品銷售都由已登記的電商平台促成,這些銷售一般不需要賣家許可證或使用稅登記,即使庫存屬於實體存在的因素之一。賣家自己的採購仍可能需要另設合資格買家使用稅帳戶。請保留證明,顯示平台已登記並負責繳稅(CDTFA)。 |
| 德州 | 加拿大遠距賣家在德州唯一的存在,是暫存於電商平台提供者設施內的貨物。如果其在德州的總收入低於遠距賣家安全港門檻,而且平台提供者證明會代收稅款,則無需銷售稅許可證。收入超過安全港門檻後,賣家必須取得許可證,並就自己的應稅銷售代收稅款;平台提供者仍須負責其促成的銷售。特許經營稅另有測試標準(德州 Comptroller)。 |
| 華盛頓州 | 有實體存在的賣家,即使低於遠距賣家門檻,也必須登記。即使平台代收了每一筆平台銷售的稅款,賣家仍須申報華盛頓州的銷售,並可能需要繳納營業及職業稅(B&O)(華盛頓州 DOR)。 |
停止申報之前,請先確認該州是否允許您關閉許可證。加州允許在所有商品銷售都透過合資格電商平台時關閉許可證。許可證仍有效期間,加州和華盛頓州都要求賣家申報由平台促成的銷售,並使用扣除或調整,避免同一筆銷售被重複課稅(加州 CDTFA;華盛頓州 DOR)。請保留平台的代收稅款證明和銷售報告。
如果我也透過自己的網站銷售呢?
對於自己網站的銷售,請同時核查您的存貨所在地和每張訂單的送貨目的地。存貨可以使賣家在存放所在州構成實體存在;如果送貨目的地是另一個州,則適用該州自己的代收標準。電商平台代收只涵蓋透過該平台的銷售,不涵蓋您自己的結帳(加州 CDTFA;德州 Comptroller)。
請按目的地州,把直銷和平台銷售分開。經濟門檻和其他代收規則,請參閱各州銷售稅指南。
美國庫存會引起州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嗎?
會。銷售稅登記與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是兩項不同的測試。即使電商平台已匯繳所有銷售稅,加拿大公司或獨資經營者只要在當地有財產或銷售,仍可能需要繳納州營業稅。
例如,在加州經營業務的公司,可能要繳納加州的特許經營稅;加州稅務機關也用財產和銷售額的標準,判斷公司是否在加州經營業務(加州 FTB;加州 FTB)。如果加拿大獨資經營者有來源於加州的營業收入,則可能需要提交非居民個人稅表(加州 FTB)。德州對有實體或經濟關聯的應稅實體徵收特許經營稅,華盛頓州則按營業及職業稅對符合條件的營業收入課稅(德州 Comptroller;華盛頓州 DOR)。實體類型和各州法律,決定了要提交哪種稅表以及稅基如何計算。
P.L. 86-272 能保護擁有美國庫存的賣家嗎?
對於存放貨物的所在州,一般不能。這項聯邦規則限制州淨所得稅,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在該州的活動僅限於為有形商品招攬訂單,訂單在該州以外核准,而且貨物從該州以外發運。從當地庫存出貨的訂單,不符合發運條件(15 USC 381)。多州稅務委員會的聲明也認為,在該州設有倉庫或存放貨物,屬於不受保護的活動。
該法規寫的是州際貿易。是否自動適用於跨越加拿大邊境的銷售並不明確;委員會表示,各州可以選擇把同樣的保護擴大到對外貿易。即使適用,它也不能保護賣家免於銷售稅或毛收入稅。請查閱您主張適用的每個州的法律(15 USC 381;多州稅務委員會)。
我在德州的庫存需要繳德州特許經營稅嗎?
在德州有存貨的加拿大公司或其他德州應稅實體,即使電商平台代收了銷售稅,也可能就特許經營稅構成實體存在關聯。德州表示,即使電商平台臨時儲存符合銷售稅許可證豁免的條件,這一點仍然適用。德州還推定,持有德州使用稅許可證的外州應稅實體,具有特許經營稅關聯。未註冊成立的獨資經營不是這項稅的應稅實體;單一成員 LLC 則是(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常見問題;電商平台賣家;應稅實體)。
德州公布的免稅申報門檻為 US$2,650,000,按整個企業的年化總收入計算,不只是德州的銷售額。應稅實體收入達到或低於此門檻,無需提交免稅申報表(No Tax Due Report),但必須提交公開資料或所有權資訊報告。超過門檻且有關聯的應稅實體,必須提交特許經營稅報告並繳付應繳稅款(德州 Comptroller:說明;申報要求)。請確認報告年度和年化收入。
華盛頓州可以對電商平台上的銷售徵收 B&O 稅嗎?
可以。華盛頓州把第三方在州內持有的存貨視為實體存在。有這種存在的平台賣家必須登記,而且平台代收零售銷售稅,並不免除賣家的營業及職業稅(B&O)申報。賣家須按 B&O 的分類,申報華盛頓州零售銷售總額,包括由平台促成的銷售(華盛頓州 DOR:關聯;電商平台賣家)。
B&O 稅按毛收入計算,不是按淨利潤(華盛頓州 DOR)。請保留電商平台的銷售總額報告;扣除費用後的撥款金額,與銷售總額並不相同。直銷和平台代理的銷售,也要分開申報銷售稅,這樣才能申請平台促成銷售的調整(華盛頓州 DOR)。
在稅收協定下,美國倉庫會構成常設機構嗎?
根據加拿大與美國的稅收協定,僅儲存或交付您的貨物,一般不構成美國常設機構。第 V 條把專門用於儲存、陳列或交付的固定場所,以及專為這些目的而保留的存貨,排除在外。另一項規定指出,獨立代理人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行事,本身並不構成常設機構(稅收協定第 V 條)。
如果美國場所被用於第 V 條排除範圍以外的活動,或者當地有人慣常以加拿大賣家的名義訂立合約,結論可能不同。賣家如果符合享受協定待遇的資格,第 VII 條一般把美國聯邦稅對其營業利潤的課稅,限制在可歸屬於美國常設機構的利潤。公司的股權結構和其他事實,可能影響第 XXIX A 條下的資格。稅收協定涵蓋的是特定的聯邦稅,因此它的常設機構規則,並不取消州銷售稅、所得稅、特許經營稅或毛收入稅的義務(稅收協定第 II、V、VII 和 XXIX A 條)。加拿大公司的美國聯邦稅表,請參閱加拿大公司何時需要提交美國稅表。
我可以在加拿大稅表中抵免美國州稅嗎?
加拿大納稅人繳納的州所得稅或利得稅,可能可以抵免,但要受加拿大外國稅收抵免限額的約束。CRA 表示,州的合併申報稅(unitary tax)如果不以淨營業收入為基礎,就不屬於所得稅或利得稅;而某項州稅的分類,需要查閱該州的法律。CRA 舉例說明,年度最低特許經營稅不符合資格(CRA 外國稅收抵免 Folio,第 1.10 至 1.11 段)。
向買家收取的銷售稅,不是賣家的所得稅。華盛頓州的 B&O 稅以毛收入為基礎,CRA 一般把它排除在外國稅收抵免之外。德州的利潤率稅(margin tax)需要單獨審查其稅基和法律上的納稅人,不要假定可以抵免。CRA 允許某些按公式或總收入計算的稅項,只在嚴格的條件下符合資格;不符合資格的營業稅,則可能可以在計算營業收入時扣除(CRA Folio,第 1.5 至 1.12.1 段及第 1.37 至 1.38 段;華盛頓州 DOR)。
申報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請先按州列出一份時間表,顯示您在哪些地方擁有存貨,以及客戶在哪些地方收到貨物。這樣您就可以分別檢驗實體存在和銷售。請準備:
- 各州的庫存地點、數量,以及在每個州的首次和最後日期,包括電商平台物流中心之間的調撥。
- 按目的地州劃分的銷售總額,並區分電商平台銷售和直接結帳銷售。
- 電商平台代收稅款證明、銷售總額報告,以及以前的州許可證或稅表。
- 法律實體文件以及加拿大和美國的稅表,因為特許經營稅和加拿大抵免,取決於每項稅款的法定納稅人。
如果發現以前有未登記的期間,請先參閱補繳未代收的銷售稅,再決定申報日期。
示例
僅供說明;所有金額均為美元。一家加拿大公司在華盛頓州和德州的物流中心擁有存貨。它透過電商平台在華盛頓州銷售 US$80,000,透過自己的網站銷售 US$20,000。電商平台就其銷售代收了零售銷售稅。
華盛頓州的存貨使這家公司構成實體存在,所以必須登記並申報。對於送到華盛頓州的應稅直銷,公司必須代收零售銷售稅,並為 B&O 稅申報 US$100,000 的華盛頓州零售銷售總額;電商平台的代收只涵蓋平台促成的銷售。德州的存貨另需單獨審查德州銷售稅和特許經營稅,即使德州所有銷售都是平台銷售也一樣。倉庫所在地和華盛頓州的銷售,並不決定公司是否有美國聯邦常設機構;這取決於稅收協定的活動測試。此處不計算稅款或加拿大抵免。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向沒有美國存貨的州銷售:請參閱外國賣家與美國銷售稅。
- 您需要各州的經濟銷售額門檻:請參閱何時必須代收美國銷售稅。
- 您漏了登記或申報:請參閱補繳未代收的銷售稅。
- 您的加拿大公司可能需要提交美國聯邦稅表:請參閱加拿大公司美國稅表。貨物銷售收入的來源地如何認定,請參閱外國所有者何時需要繳納美國稅。
- 您需要加拿大 GST/HST 或記帳處理方法:請參閱何時需要登記 GST/HST或美元銷售與電商平台撥款。
- 您正在選擇加拿大公司、美國 LLC 或美國公司:請參閱加拿大居民的美國企業結構。
- 您的存貨經過多個州,或者同時有州稅和加拿大抵免的問題:請準備上述記錄,並尋求跨境稅務協助。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德州特許經營稅無須繳稅門檻 適用於德克薩斯州 2026 和 2027 申報年度的整個企業年化總收入 | US$2,650,000 稅務年度 2026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特許經營稅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加州 CDTFA:Wayfair 案與實體存在
- 加州 CDTFA:《電商平台代收法》(Marketplace Facilitator Act)
- 加州 FTB:公司
- 加州 FTB:在加州經營業務
- 加州 FTB:獨資經營
- 德州 Comptroller:電商平台提供者與賣家
- 德州 Comptroller:遠距賣家與電商平台常見問題
- 德州 Comptroller:特許經營稅(Franchise tax)
- 德州 Comptroller:特許經營稅的應稅實體
- 德州 Comptroller:特許經營稅申報要求
- 德州 Comptroller:特許經營稅申報說明
- 華盛頓州 DOR:實體存在關聯
- 華盛頓州 DOR:電商平台賣家
- 華盛頓州 DOR:營業及職業稅(B&O)申報表
- 美國法典:15 USC 381
- 多州稅務委員會:關於 P.L. 86-272 的聲明
- 加拿大財政部:加拿大與美國稅收協定
- CRA:外國稅收抵免 Folio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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