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 向多個州發貨的商品賣家
- 同時使用自己的結帳頁面和交易平台的賣家
- 擁有多家公司或多個銷售管道的賣家
本文不涵蓋的內容
- 各州的門檻,以及沒有門檻的州
- 實體存在、交易平台倉庫,以及各項測試的含義
- 過去期間已經漏收的稅款
- 收貨地址適用哪個地方稅率
- 服務或數位銷售在各州測試中算在哪裡
怎樣按州追蹤銷售額,以判斷經濟關聯?
請為每筆銷售記錄送達的州,按各州衡量的期間按州彙總銷售額,再把每個合計與該州的門檻比較。門檻通常是向該州銷售的美元金額。許多州還設有銷售筆數的門檻:有些州達到金額或筆數其中之一即算越線,有些州要同時達到金額和筆數(例如紐約州),有些州已取消了筆數門檻(Streamlined Sales Tax Governing Board 圖表)。
這件事不只是一份報表的原因:各州計入的內容並不相同。計入某州門檻的銷售,可能不計入另一州,期間也各不相同。所以一個「按州的收入」數字,可能對這個州是對的,對下一個州就錯了。請把各個組成部分(應稅、免稅、轉售、運費、管道、銷售公司)分開記錄,讓各州的規則決定把哪些加總。
開始前請準備:
- 上一曆年和今年到目前為止的訂單或發票,每筆都有收貨州。
- 按管道劃分的銷售額:您自己的結帳頁面、各交易平台、發票。
- 哪些銷售是免稅或轉售,以及支持它們的證書。
- 您擁有或控制的、從事銷售的每一家公司。
- 您存放存貨的地方,包括交易平台或倉庫替您存放的貨物,以及您有人員的地方。在某州有實體存在的賣家,不是遠端賣家,所以金額門檻可能不是適用的測試(Streamlined 圖表);請見什麼情況下必須收取銷售稅。
各州的門檻列在各州銷售稅經濟關聯門檻中。
如果您同時透過交易平台和自己的商店銷售、有兩個以上的州接近門檻、擁有不止一家銷售公司,或訂單資料無法按送達州彙總,這就不只是一份試算表的工作。計算規則、開始日期和與總帳的核對,可能需要一併設置;請見記帳協助。
每筆銷售要記錄什麼?
請記錄送達的州、日期、分項金額和銷售管道。這些欄位為下面的各項測試提供資料。在州政府按銷售筆數計算的地方,請依其對銷售的定義:紐約州把每張發票、銷售單、合約或其他銷售備忘記錄算作一筆銷售(紐約州稅務部門)。
| 欄位 | 為什麼需要 |
|---|---|
| 訂單或發票編號 | 用來計算銷售筆數。在測試金額或筆數的州,單憑筆數就可能越線;請查看每個州怎樣計算 |
| 銷售日期和送達日期 | 測試以曆年、滾動 12 個月或銷售稅季度為準。這裡引用的各州頁面沒有說明以哪個日期為準,所以兩個都要保留 |
| 收貨州 | 測試看的是貨物送達的地點,不是帳單地址,也不是您所在的地點 |
| 稅前商品金額 | 各州所測試的美元總額 |
| 運費、處理費和安裝費 | 德州把單獨列明的費用分開計算。在紐約州,賣家向客戶收取、與應稅商品一起開帳單的運費,屬於應稅收款的一部分(TB-ST-838);關聯頁面沒有說明其金額測試怎樣處理它。請把它們單獨記一欄 |
| 應稅、免稅和轉售金額 | 有些州計入非應稅銷售,有些州不計;佛羅里達州只計應稅銷售,所以一張混合訂單需要拆分金額,而不是只標一個標記 |
| 管道,以及交易平台是否已收稅 | 交易平台銷售在有些州計入,在有些州不計入 |
| 銷售公司 | 加州把與您有關聯的人的銷售額加到您的銷售額上 |
| 退款和已收的銷售稅 | 各自單獨記一欄;這裡引用的各州頁面沒有說明兩者是否會改變合計數 |
哪些銷售要計入:應稅、免稅、轉售、運費、關聯公司?
德州、紐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計入應稅和非應稅銷售;加州可能計入轉售等非應稅銷售,並加上關聯公司的銷售額;佛羅里達州只計入應稅的遠端銷售。Streamlined 圖表指出,州政府可以把門檻建立在毛銷售額、總收入、零售銷售額或應稅銷售額上,許多州並不區分應稅與非應稅銷售。圖表標題寫的是 2023 年 1 月,部分行之後有更新,所以請到各州自己的頁面確認。
| 州 | 計入門檻的內容 |
|---|---|
| 德州 | 向德州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應稅及非應稅銷售的總收入,包括單獨列明的處理費、運輸費和安裝費、轉售的銷售額,以及向免稅實體的銷售額 |
| 紐約州 | 送達紐約州的商品的總收款,不論應稅或免稅,不得扣除任何費用;銷售筆數包括轉售的銷售 |
| 賓夕法尼亞州 | 所有管道的總額,不論應稅或非應稅;沒有銷售筆數的門檻 |
| 加州 | 您和與您有關聯的人,在加州交付的商品銷售總額;可能包括轉售等非應稅銷售 |
| 佛羅里達州 | 僅限應稅的遠端銷售 |
加州會計入與您有關聯的任何人的銷售額,關聯的定義依《國內稅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 267(b) 條(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請列出您擁有或控制的每一家公司,並請您的報稅員判斷哪些屬於關聯方。
各州對門檻的措辭不同,有「超過」、「少於」或「至少」,所以剛好等於門檻的賣家,應該閱讀該州的條文並提出詢問。
交易平台代收稅款時,這些銷售要計入嗎?
有些州要,有些州不要。德州、紐約州和加州,即使交易平台代收稅款,也把交易平台的銷售計入您的門檻(德州、紐約州、加州)。賓夕法尼亞州要求交易平台賣家計入自己的直接銷售,以及透過不替其收稅的交易平台所做的銷售(賓夕法尼亞州)。佛羅里達州的法規規定,交易平台賣家在測試門檻時,只計算在交易平台之外做的銷售,所以請把透過交易平台做的銷售排除(《佛羅里達州法規》第 212.05965 條);在佛羅里達州有實體存在的賣家,無論如何都要登記。
請為每筆銷售標明管道,以及交易平台是否已代收,這樣一張表就能同時適用於兩類州。交易平台的代收,不涵蓋您自己的結帳頁面:超過門檻的德州賣家,在各交易平台處理其銷售的同時,仍須對其網站銷售收稅(德州審計長辦公室)。
請保存交易平台代收稅款的證明。德州期望取得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證明,並說明在收到之前要繼續收稅;加州指出,要有協議或其他文件,顯示促成者已登記並負有責任(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
交易平台替您存放在某州的貨物,可能構成您在該州的實體存在。德州表示,超過門檻的賣家如果有貨物放在交易平台位於德州的設施中,必須持有許可證並收稅;低於門檻的賣家,如果交易平台已出具證明,則不須持有(德州審計長辦公室)。交易平台賣家在其他州是否需要許可證,請見什麼情況下必須收取銷售稅。
各州衡量哪個期間?
各州自行規定期間:曆年、滾動 12 個月或銷售稅季度。請按州、按月保存合計數,這樣就能用同一張表建立上述任何一種視圖。
| 州 | 期間 |
|---|---|
| 德州 | 前 12 個曆月 |
| 紐約州 | 前四個銷售稅季度(3 月至 5 月、6 月至 8 月、9 月至 11 月、12 月至 2 月);金額測試和銷售筆數測試都必須達到 |
| 加州 | 上一曆年或本曆年 |
| 賓夕法尼亞州 | 曆年,依該部門的衡量方式;法規寫的是「前十二個月的曆年期間」(稅制改革法),所以接近門檻時,兩種視圖都要測試 |
| 佛羅里達州 | 上一曆年 |
紐約州的季度不是曆年季度,所以按曆年季度編製的報表,無法得出紐約州的合計數。
對其他任何州,請在其頁面上讀三件事:計入什麼、衡量的期間,以及何時必須開始收稅。把它們加進您的各州表格。
怎樣從商店、發票或帳目取得按州的銷售報表?
匯出訂單及其收貨州,再按州、按月彙總。請使用每筆訂單的送達地址,不要用客戶的帳單地址或帳戶地址。
- 從您銷售的每個地方匯出訂單或發票:您的商店、各個交易平台、您的開票系統和銷售點。取出訂單編號、日期、收貨州、金額和管道。
- 把這些匯出檔堆疊在一張表上,每筆訂單一行。補上匯出檔缺少的內容,例如銷售公司和免稅或轉售金額。如果一張訂單同時含有應稅和免稅商品,請把金額拆分成幾欄,或使用保留訂單編號的商品行,這樣銷售筆數才不會被灌水。
- 用樞紐分析表或查詢,按州、月份和管道彙總。加一行「缺少州」,並把它清到零;沒有州的銷售,不會出現在任何合計中。
- 把上面各表中每個州的計算規則,套用到這些合計上。
追蹤門檻並不需要為每個州設一個單獨的收入帳戶;請把各州明細保留在訂單層級的表格裡,並把它每月的合計與總帳的銷售額核對。
如果帳目是您唯一的記錄,只有當每位客戶只有一個送達州、而帳目記有逐筆銷售時,按客戶的銷售報表才行得通。每日或付款彙總無法按州拆分,而紐約州告訴已登記的賣方,缺少每筆交易明細的記錄(例如彙總報表)可能被視為不足(TB-ST-770)。即使帳目只記彙總,也請保留訂單層級的匯出檔;請見逐筆訂單還是付款彙總。
怎樣讓各州的合計與總帳中的銷售額對上?
每個月,把所有州的報表加總,與總帳在同一個月份顯示的銷售額比較。列出每一項差異,直到它們都得到解釋。無法與總帳對上的州合計數,在據以採取行動之前,應當存疑。
| 差異 | 查哪裡 |
|---|---|
| 退款、退貨和折扣 | 報表和總帳是否都是毛額,或都是淨額 |
| 運費和其他費用 | 總帳是否把它們記入單獨的收入帳戶 |
| 已收的銷售稅 | 它屬於負債帳戶,不屬於銷售額 |
| 交易平台銷售 | 報表中的毛銷售額,與總帳中的手續費和付款 |
| 時間 | 報表中的訂單日期,與帳目記錄銷售的日期 |
| 只有一邊有的訂單 | 缺少或重複的匯入 |
德州把銷售總收入列為賣家必須保存的記錄之一(德州審計長辦公室)。對於銷售點記錄,紐約州表示,只有原始憑證可以直接與帳目和申報表核對時,記錄才算完整(TB-ST-770)。付款、手續費和退款,請見核對銷售額和付款。
我應該多久檢查一次?越線之後什麼時候開始收稅?
每月檢查一次,可以發現在按滾動 12 個月衡量的州(例如德州)越線的情況,因為賣家可能在任何一個月越線。紐約州要求賣家在每個銷售稅季度結束後檢討(紐約州稅務部門)。加州計算的是年內的累計總額,並期望賣家在越線當天登記,所以接近門檻時,請隨著銷售發生,持續關注這個總額,並記下越線的日期和那筆越線的銷售。
開始收稅的規則各州不同,都是依越線的時間而定:
| 州 | 越線之後 |
|---|---|
| 德州 | 必須取得許可證,並最遲在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開始收稅 |
| 紐約州 | 在前四個季度內兩項測試都達到、且一個季度結束之後,須在 符合各項條件後 30 天 內提交登記,並在 註冊截止日期後 20 天 開始收稅。《稅法》在每個銷售稅季度結束時衡量這些測試,所以登記期間從該季度結束日起算(第 1134 條;第 1131 條) |
| 加州 | 去年低於門檻的賣家,在累計總額越過門檻的當天登記,並從那時起收稅;加州的例子免除越線那一筆銷售的收稅。去年已超過門檻的賣家,從年初起就適用(RTC 6203) |
| 賓夕法尼亞州 | 從 銷售額超過門檻的曆年之後那一年的 4 月 1 日 開始收稅 |
登記步驟見以下指南:紐約州、德州和加州;其他州的開始日期見各州門檻指南。請記錄越線日期和那筆銷售、衡量的期間,以及該州規則給出的開始日期。
某州的合計接近門檻的那個月,我該怎麼做?
確認該州計入什麼,估計您會在哪個月越線,並在到達之前算出開始日期。
- 重讀該州的頁面,確認門檻、計入的內容和衡量的期間。摘要和圖表會過時。
- 用該州計入的一切項目重新計算合計:交易平台銷售、轉售銷售、費用,以及關聯公司的銷售額。
- 根據近幾個月的情況,估計合計何時會越線,並寫下該州的開始規則據此給出的許可證日期。
- 檢查您是否已有登記的理由,例如在該州有存貨或人員,以及您所賣的東西在該州是否應稅(收貨地址和稅率)。
- 決定何時登記。知道自己會向某州銷售的賣家,可以隨時登記(Streamlined 圖表)。
許可證不是唯一可能引發其他申報的因素,州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也是;請見銷售稅關聯與所得稅關聯。
要保存哪些記錄?保存多久?
請保存支持每個州合計數的訂單層級銷售記錄、交易平台和免稅文件,以及顯示您怎樣計算的工作表。保存期限須滿足各州要求的期間,在審查或上訴期間要保存更久。德州 4 年 的最低期限適用於所有賣家,包括不需要許可證、只透過交易平台銷售的賣家(德州交易平台常見問題);下表中紐約州的最低期限則適用於已登記的賣方。
| 州 | 最低期限 | 該州要求保存的內容 |
|---|---|---|
| 德州 | 4 年 | 銷售總收入;轉售證書和免稅證書,沒有它們的話,審查時銷售會被推定為應稅;所有交易平台銷售的記錄(德州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
| 紐約州 | 三年 | 對已登記的賣方:每一筆銷售、交付發生在何處的證明,以及與買方對應的免稅證書 |
登記之前,向某州銷售的記錄也很重要。加州表示,要保存向加州銷售的記錄,以顯示您未達門檻(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所以即使每個州都低於門檻的賣家,仍有理由保留自己的各州表格。聯邦記錄,請見企業記錄要保存多久。
如果我發現過去某一年已經越線,怎麼辦?
請用每月的表格,找出該州的測試第一次達到的月份、按該州規則收稅本應開始的日期,以及在那之後您賣了什麼。這些事實決定欠稅金額,以及有哪些選項。同樣的銷售額,採用 12 個月、四個季度或曆年的州,可能得出不同的第一個月。
稅務方面不是記帳能解決的事:登記、補稅、罰款以及任何自願披露,都是另外的決定;請見補收未收取的銷售稅。在紐約州,合夥人、LLC 成員,以及有責任採取行動的高級職員、經理或雇員,可能須對應收取的稅款負個人責任(稅法第 1131 條;第 1133 條)。記錄方面則是記帳的事:如果多個州,或多年來交易平台銷售和直接銷售混在一起,使第一個月難以找出,帳目可能要先從訂單層級重建;請見記帳協助。
舉例
以下例子僅供說明;金額以美元計。
德州:交易平台加上自己的結帳頁面
俄亥俄州的一名賣家,在德州沒有人員,也沒有存貨,十二個曆月內向德州發出 $540,000 的商品。其中 $300,000 透過已出具代收證明的交易平台,$240,000 透過自己的結帳頁面。德州把全部 $540,000 都計入,已超過德州 $500,000 的門檻,所以賣家必須取得許可證,並對自己結帳頁面的銷售收稅。如果 12 個月的合計是在三月第一次越線,許可證和收稅最遲在 7 月 1 日開始。只看直接銷售的報表只顯示 $240,000,會漏掉這一點。
紐約州:金額達到,筆數未達到
一名在紐約州沒有實體存在的賣家,在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向紐約州交付了 $520,000 的商品,所有管道共 90 筆銷售。金額測試已達到,但筆數測試(超過 100 筆銷售)沒有達到,所以紐約州的頁面表示尚不須登記。到截至 11 月 30 日的季度結束後的檢討顯示有 101 筆銷售,總額仍高於 $500,000 時,兩項測試都達到了。須在該季度結束後 30 天內登記,即 12 月 30 日之前;收稅從該期限後 20 天開始,即 1 月 19 日。各州表格除了金額,還需要銷售筆數。
賓夕法尼亞州:非應稅銷售也要計入
一名在賓夕法尼亞州沒有實體存在的賣家直接銷售,不透過交易平台。一個曆年內,它向賓夕法尼亞州的買家做了 $60,000 的應稅銷售,以及 $45,000 在賓夕法尼亞州不須課稅的銷售。該部門計入應稅和非應稅銷售的總額,所以總額是 $105,000,超過了其 $100,000 的門檻。只含應稅銷售的報表只顯示 $60,000,會漏掉這一點。收稅從次年的 4 月 1 日開始。
您的情況不同嗎?
- 您在兩個以上的州接近或已越過門檻、同時透過交易平台和自己的商店銷售、擁有不止一家銷售公司,或無法從訂單資料取得乾淨的各州報表:計算規則、開始日期和與總帳的核對,可能需要一併設置。請見記帳協助。
- 您已經在某個州銷售但沒有收稅:請見補收未收取的銷售稅。如果那些年度的訂單和付款還沒有整理好,請見記帳協助。
- 您需要某個州的門檻,或需要了解測試本身,例如實體存在或交易平台倉庫:請見各州銷售稅經濟關聯門檻和什麼情況下必須收取銷售稅。
- 您需要某個收貨地址的正確稅率,或正要在網路商店開啟收稅功能:請見收貨地址和銷售稅率和各州的商店銷售稅。
- 您正在登記,或已經登記:請見紐約州、德州和加州的登記指南、提交銷售稅申報表,以及銷售稅關聯與所得稅關聯,了解許可證是否也會引發所得稅或特許經營稅的申報。
- 您銷售軟體、訂閱服務或服務,或從其他國家向美國發貨:一筆銷售在各州的測試中算在哪裡,取決於您賣什麼、從哪裡賣;請見SaaS 和軟體的銷售稅和外國賣家與銷售稅。
- 您需要把付款與銷售額核對:請見核對銷售額和付款。
本文引用的數字
| 項目 | 數值 | 來源 |
|---|---|---|
| 德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稅款的時間 德克薩斯州前十二個日曆月的收入總額超過遠距賣家安全港門檻後,最遲須開始履行義務的時間 | 越過門檻當月之後第四個月的第一天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端賣家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註冊期限 同時滿足兩項遠距銷售商測試後,須在這個期間內申請註冊證明書 | 符合各項條件後 30 天 | 紐約州《稅法》:第 1134(a)(1) 條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銷售稅的時間 賣方身份及代收責任,自第 1134 條規定須註冊之日起二十天後開始 | 註冊截止日期後 20 天 | 紐約州《稅法》:第 1131(1) 條 核對日期 |
| 賓夕法尼亞州遠距賣家開始代收的時間 賓夕法尼亞州按曆年計算金額門檻;每年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開始代收,並以上一曆年的銷售額判斷經濟存在 | 銷售額超過門檻的曆年之後那一年的 4 月 1 日 | 賓夕法尼亞州稅務局:線上零售商 核對日期 |
| 德州銷售稅和使用稅記錄的最短保存期限 適用於所有涉及銷售稅或使用稅責任的交易記錄,除非州審計長辦公室(Comptroller)書面批准提前銷毀;審查所涉期間的記錄須保留至審查結束,並保留至任何上訴或退款申請解決為止 | 4 年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記錄保存常見問題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銷售稅記錄的最短保存期限 從相關稅表的截止日起算,或從稅表提交日起算(以較晚者為準);稅務機關(Tax Department)可能要求保留更長時間,例如審查、訴訟或其他程序期間 | 三年 | 紐約州稅務部門:銷售稅賣方的記錄保存要求(TB-ST-770) 核對日期 |
| 德州遠距賣家使用稅安全港 在前十二個曆月內,德州總收入低於此金額的遠距賣家,依遠距賣家規則無需取得稅務許可證,也無需代收德州使用稅 | $500,000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端賣家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交易筆數門檻 緊接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在紐約州交付的有形動產銷售筆數;除總收入測試外,也必須超過此筆數 | 100 筆銷售 | 紐約州稅務局:在州內沒有實體營業場所的企業註冊 核對日期 |
| 紐約州遠距賣家的銷售收入總額門檻 緊接之前四個銷售稅季度內,將有形動產交付至紐約州的銷售收入總額;收入須超過這個金額,且此類銷售須超過 100 筆 | $500,000 | 紐約州稅務局:在州內沒有實體營業場所的企業註冊 核對日期 |
| 賓夕法尼亞州遠距賣家門檻 賓夕法尼亞州銷售總額,按曆年計算 | $100,000 | 賓夕法尼亞州稅務局:線上零售商 核對日期 |
主要資料來源
- Streamlined Sales Tax Governing Board:遠端賣家的各州指引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端賣家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遠端賣家和交易平台常見問題
- 德州審計長辦公室:記錄保存常見問題
- 紐約州稅務部門:沒有實體存在的企業的登記要求
- 紐約州稅務部門:銷售稅賣方的記錄保存要求(TB-ST-770)
- 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交易平台促成者法》(Marketplace Facilitator Act)
- 加州稅費管理局(CDTFA):Wayfair 常見問題
- 賓夕法尼亞州稅務局:線上零售商
- 佛羅里達州稅務局:TIP 21A01-03
- 《佛羅里達州法規》第 212.05965 條:交易平台
- 《加州稅收法》第 6203 條(California Revenue and Taxation Code)
- 《紐約州稅法》第 1134 條:登記
- 《紐約州稅法》第 1131 條:須收稅的人
- 《紐約州稅法》第 1133 條:稅款責任
- 紐約州稅務部門:運費和送貨費(TB-ST-838)
- 《賓夕法尼亞州 1971 年稅制改革法》第 201(b)(3.5) 條
關於本指南
譯自英文指南 · 閱讀英文原文
本文介紹所列稅務年度的一般規則,不構成針對您個人情況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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