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向加拿大境外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付款的加拿大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和公司
- 向加拿大境外供应商购买软件、服务或平台使用权的企业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承包商在美国时的表格和预扣税
- 外国卖家何时必须注册 GST/HST
- 填写 GST/HST 申报表并申请抵免
- 进口到加拿大的货物的关税和 GST/HST
- 魁北克销售税规则
- 名为承包商、实为员工的情况
加拿大境外的发票可以扣除吗?
一般可以。企业为赚取经营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在合理且有记录支持的范围内可以扣除(《所得税法》第 18 条和第 67 条)。CRA 要求每项扣除都有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作依据(CRA:业务开支)。发票上是外国地址,这一点不变。资本性购置,例如企业作为资产长期持有的设备或软件,一般不能一次全额扣除(第 18(1)(b) 段);要分年申请扣除。见资本成本折旧扣除。
同一笔付款随后要过三项互不相干的检验。通过其中一项,不代表通过其他几项。
| 检验 | 问题 | 取决于什么 |
|---|---|---|
| 扣除 | 这笔费用是否为赚取收入而发生、合理并有凭证? | 发票、合同、付款证明、已交付的工作成果 |
| GST/HST 和省税 | 您是否必须自行核算税款,还是可以就供应商所收的税款申请抵免? | 供应商的注册情况、您使用该服务的方式、您所在的省 |
| 预扣税和税单 | 您是否必须预扣税款并申报这笔付款? | 工作在哪里完成,以及这笔款项属于哪一类 |
本文讲的是从加拿大境外购买的服务、软件和许可。跨境运送的货物,见进口的 GST 和海关发票。
应预扣税款却没有预扣的付款方,要承担该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CRA 通告 IC75-6第 41 段)。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就不再简单:
- 承包商有任何一部分工作是在加拿大完成的。
- 付款是为了取得许可或使用某项权利,而不是为已完成的工作付款。
- 您通过平台或代理机构付款,所以款项不是付给实际做工作的人。
- 收款人是亲属、股东或您控制的公司。
- 您的大部分销售属于 GST/HST 免税销售。
- 多年来向境外供应商付款,或金额很大,却从未核查以上任何一点。
- CRA 已就这些扣除提出询问。
请准备发票、合同或工作说明书、每笔付款的证明、每项工作的完成地点,以及供应商提供的任何税号或 GST/HST 号码。
CRA 对境外发票要求什么凭证?
与任何业务开支的凭证相同:发票、收据或其他凭证;如果银行退回已兑付的支票,还要有这些支票。CRA 表示收据应包含卖方名称和日期,其页面没有对外国发票另设规则(CRA:业务开支)。
每笔境外付款,请保留:发票(供应商、日期、说明、金额、币种)、显示您订购内容的合同或往来信息、银行、信用卡或平台的付款记录、交付的工作成果,以及注明工作在哪里完成的备忘。
记录和支持文件,一般要从其所属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起保存 六年(CRA:记录存放在哪里)。存放的地点和方式,见业务记录要保存多久。请把每张发票下载到自己的文件中,不要依赖供应商的网站账户。如果已经缺了某张,见没有收据的业务开支。
发票按哪个汇率折算?信用卡对账单上已是加元怎么办?
所得税方面,按款项发生当天的即期汇率折算:即当天的加拿大银行汇率,如果当天没有报价,则用之前最近有报价的一天(专题 S5-F4-C1 第 1.3 和 1.4 段)。只要满足全部七项条件,该专题一般也接受其他汇率来源,条件包括:该汇率由独立提供者发布、用于您的财务报表、并且逐年一贯使用(第 1.6 段)。
GST/HST 方面,CRA 的备忘录列出了更多来源,包括加拿大银行、加拿大特许银行,以及实际兑换所用的来源。来源必须有文件记录,并在合理期间(例如一年)内一贯使用(GST/HST 备忘录 3-6 第 13 至 15 段和第 21 段)。
以加元开具的发票无需折算。专题没有谈到信用卡对账单。所得税方面默认使用加拿大银行汇率,信用卡发卡机构的汇率属于另一种来源,必须符合那七项条件。GST/HST 方面,备忘录接受实际兑换所用的来源。请保留对账单和汇率来源,并每年采用同一种方法。如果付款日晚于发票日,两个日期的汇率可能不同。专题的检验标准是款项发生的当天,并没有说明那是发票日还是付款日,所以请选定一种有文件记录的方法,每年一贯使用。以外币支付的开支讲了按收据还是按对账单折算的选择。
我从加拿大境外的供应商购买服务,要缴 GST/HST 吗?
可能要。加拿大居民买方对进口应税供应缴纳 5% 的 GST,进口应税供应是指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消费税法》第 218 条)。该定义排除了完全为买方商业活动而取得的服务,以及一些与加拿大境外财产有关的服务(第 217 条)。“完全”是指全部或几乎全部,而免税供应不属于商业活动(第 123(1) 款)。因此,商业使用是指在有应税销售的业务中使用该服务(零税率销售也算);用于免税销售则不算。
CRA 把分界线定在 90%。如果您从加拿大境外未注册的非居民购买服务或无形财产,而您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它们的比例低于该水平,一般要自行核算 GST,或 HST 的联邦部分(CRA:进出口的 GST/HST)。自行核算是指,因为供应商没有收税,您自己计算并申报税款。检验看的是您如何使用服务,而不是您是否已注册。
这些步骤是 CRA 规定的。位于魁北克的企业向魁北克税务局提交 GST/HST 申报表,除非它是指定的列名金融机构;见下面按省列出的表格。该表适用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对金融机构,CRA 的商业使用分界线更严格,而且金融机构还面临其他进口规则。
| 您的情况 | 怎么做 |
|---|---|
| 已注册;服务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达到或超过该水平 | 按此规则无需自行核算 |
| 已注册;服务使用低于该水平,例如大部分销售为免税销售的企业 | 在服务已支付或应付的期间,于申报表第 405 行申报该税款。之后,您可以就用于商业活动的部分申请进项税抵免(《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 未注册;服务使用低于该水平 | 使用 GST59 表缴纳,截止日为服务已支付或应付之月的下一个月月底 |
| 居住在 HST 省份 | 当服务在参与省的使用至少达到 10% 时,HST 的省级部分也要自行核算;条件见上面链接的 CRA 页面。在安大略省,省级部分为 8%,包含在 13% 的 HST 之内(《消费税法》第 218.1 条) |
如果供应商向您收取了 GST/HST,则适用另一套规则;见下一节。供应商自己的注册义务,见非居民和数字卖家,申报表本身见GST/HST 申报与进项税抵免。
如果外国供应商收取了 GST/HST,我能申请进项税抵免吗?
只有由已注册的供应商收取,且发票载有规定的内容时才可以。CRA 提醒买方,要确保所申请的抵免只包含已注册者收取的 GST/HST,并指向其注册查询系统供核实(CRA:进项税抵免)。发票必须载明什么,见进项税抵免所需的 GST/HST 收据内容。
大多数注册人有 四年 的时间申请。同一个 CRA 页面说,向按简化制度注册的非居民购买的注册人,必须向该供应商提供其注册证明。这类供应商向注册人收取的税款,不能作为进项税抵免或退还来申请(《消费税法》第 211.17 条);途径是向供应商申请退款或抵免。外国平台广告的 HST讲解了这种情形及其时限。外国的增值税或销售税不是 GST/HST,因此按 GST/HST 规则不能作为进项税抵免。
外国软件或服务适用哪个省的税?
在 HST 省份,HST 的省级部分也可能要自行核算,如上所述。卑诗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对从境外购买、在当地使用的软件征税,如果供应商没有收税,您要自行汇缴。其他省份请查看该省自己的页面。
| 地区 | 政府页面的说明 |
|---|---|
| HST 省份 | 在参与省使用的服务,HST 的省级部分可能要自行核算(CRA) |
| 卑诗省 | 7% 的 PST 适用于软件,包括在卑诗省的设备上使用的云软件和订阅软件,无论服务器在哪里。专为您开发的定制软件,供您自己使用时免税。如果供应商没有收取 PST,请在下一次 PST 申报表上自行核算,没有 PST 号码的,则用临时汇缴申报表(FIN 405)(卑诗省:软件的 PST) |
| 萨斯喀彻温省 | 为在萨斯喀彻温省使用而取得的软件和许多计算机服务(包括定制软件开发、软件即服务和网站托管)都要缴 PST(混合用途按比例计算)。向萨斯喀彻温省境外未领牌照的供应商购买的应税服务,其税款要自行核算,并随常规申报表一并汇缴(公告 PST-7) |
| 魁北克 | 魁北克税务局通常负责管理魁北克的 GST/HST,位于魁北克的企业向魁北克税务局而不是 CRA 提交 GST/HST 申报表,除非它是指定的列名金融机构(CRA:在加拿大经营业务,非居民的 GST/HST 资料)。在魁北克以外购买服务的 QST,按魁北克税务局的规则办理;见各省销售税 |
| 其他省份 | 见各省销售税 |
我要对外国承包商预扣税款吗?工作在哪里完成有影响吗?
收款人是否为非居民,以及工作在哪里完成,决定答案。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境内提供服务的费用、佣金或其他款项的人,必须按第 105 条条例预扣 15%(《所得税条例》第 105 条)。对在加拿大境外提供服务的付款,或付款中的相应部分,不适用该规定(CRA 通告 IC75-6 第 32 段)。
合同同时涵盖加拿大境内和境外的工作时,付款方和非居民必须商定并记录一个合理的分摊。没有分摊的,CRA 建议对全部付款预扣税款(IC75-6 第 32 至 34 段)。就这笔费用收取的 GST/HST 不计入预扣的基数(第 23 段)。
判断谁是非居民,看的是收款人的居民身份,而不是发票上的地址。IC75-6 把合同上有外国地址、要求以外币付款列为需要询问居民身份的迹象,并说明有疑问时应预扣(第 9 段)。
适用预扣税时:
- 请通过工资项目账户汇缴,不迟于 次月 15 日 让 CRA 收到款项(CRA:T4A-NR 指南)。
- 单靠税收协定不能免于预扣;减免要通过 CRA 的豁免程序(IC75-6 第 57 段)。非居民用 R105 表申请,最好提前 30 天,即在工作开始或首次付款之前提出,在收到 CRA 的函件之前,您仍要预扣。加美税收协定还对某些个人的税率设有上限。见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预扣税。
- 未扣缴并汇缴的付款方,要承担全部金额以及利息和罚款(IC75-6 第 41 段)。CRA 还可以对未扣税款加收 10% 的罚款;如果同一日历年内先前已有应缴罚款,而后来的未扣缴属于明知或严重疏忽,则罚款为 20%(《所得税法》第 227(8) 款)。CRA 可以随时对这些金额作出核定(第 227(10) 款)。
- 公司没有预扣时,当时的董事可以与公司一起,对税款、利息和罚款承担个人责任,但受追缴条件和尽职抗辩的约束(《所得税法》第 227.1 条)。追缴必须在该董事最后一次不再担任董事之后 两年 内开始。
- 在魁北克完成的工作,还可能需要另行预扣 9% 的魁北克所得税,魁北克税务局另有例外规定;联邦的豁免不适用于它(魁北克税务局)。
并非每笔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是服务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另一套规则,默认税率为 25%,税收协定可以降低(CRA:非居民与所得税)。付给与您有非独立交易关系的非居民的管理费或行政费,例如您自己的境外公司或外国母公司,即使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也可能适用同样的 25% 的税(《所得税法》第 212(1)(a) 段)。有两项排除(第 212(4) 款):独立交易关系的非居民在其自身业务的正常过程中收费提供的服务,以及对非居民为使您受益而在服务中发生的特定开支所作的合理付款,即使在关联方之间也适用。软件、设计或内容的许可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取决于合同和授予的权利。关于美国承包商,见向美国承包商付款。
我要给非居民承包商开税单吗?
对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要开:T4A-NR 税单,即 CRA 针对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所提供服务的款项的税单。提交期限为付款年度之后的 二月最后一天,即使已获豁免也一样,金额以加元申报(CRA:T4A-NR 指南;IC75-6 第 42 段)。
| 付款 | 预扣 | 税单 |
|---|---|---|
|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 | 15%,除非已取得 CRA 的豁免 | T4A-NR |
| 完全在加拿大境外提供的服务 | 第 105 条条例不要求预扣 | T4A-NR 指南只涵盖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所以此类付款无需开税单。请保留发票和付款证明 |
| 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或第 212(4) 款未排除的管理费(例如付给境外关联公司) | 第 XIII 部分,默认 25% | NR4 税单(CRA:NR4 指南) |
| 非居民员工 | 工资规则 | T4 税单 |
| 加拿大居民承包商 | 无需按第 105 条条例预扣 | 当年费用总额超过 $500 时开 T4A 税单(CRA:付款方的 T4A 资料);见分包商的税单 |
外国发票上的手续费和平台费怎么入账?
把承包商的费用,以及平台、银行或信用卡收取的每项费用,分别记成独立的行,各记入适合它的费用或资产账户。与购买或建造资产有关的费用可以计入其资本成本(CRA:资本成本)。每一项都是向不同供应商的单独购买,所以各自要做 GST/HST 检验和省税核查。
为每个外国供应商建档,记录其国家、币种和 GST/HST 状况。每张发票既以原币种记录,也按您选定的汇率来源折成加元,并把发票、合同和付款证明附在这笔分录上。
- 平台的服务费是平台向您提供的它自己的服务。如果平台在加拿大境外,按上面的自行核算规则处理。如果它收取了 GST/HST,则按进项税抵免规则处理。
- 通过平台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即使钱付给了别人,预扣检验仍然看工作在哪里完成(IC75-6 第 6 段)。请阅读平台的条款,并保留平台显示每笔付款如何分配的对账单。
- 银行或信用卡的兑换手续费:单独记一行。对账单上的汇率是否可以接受,就是上面的汇率问题。
如果我多年来向海外承包商付款,从未做过以上任何一项,怎么办?
先把付款分类,因为答案因付款而异,而不是因年度而异。按年度列出供应商、金额、币种、日期、工作完成地点,以及供应商是否收了税。然后标出四类:
- 全部或部分在加拿大完成的工作:可能应当预扣税款并开 T4A-NR 税单。
- 为取得许可或使用某项权利的付款,或付给境外关联公司的费用:适用第 XIII 部分的问题。
- 向未注册供应商购买的服务,您的商业使用比例可能低于 GST/HST 的分界线。
- 为在卑诗省或萨斯喀彻温省使用而购买的软件或计算机服务。
T4A-NR 税单逾期或缺失,可能另有罚款(CRA:T4A-NR 指南)。CRA 一般可以在申报表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两者中较晚者之后 四年 内,对 GST/HST 净税额作出核定,法定例外除外(《消费税法》第 298 条)。如果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没有自行核算,如何更正取决于金额和期间;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
如果您考虑自愿披露,必须在 CRA 就同一信息开始审计或调查之前作出(CRA:VDP 资格);见审查、审计和自愿披露。如果缺发票,先看用银行对账单重建账簿。
示例
以下示例仅作说明。发票金额以所列币种计,扣除额以加元计。
完全在境外工作的开发人员
一家只有应税销售的温哥华公司,向乌克兰的一名开发人员支付 US$12,000,分两笔,每笔 US$6,000。所有工作都在加拿大境外完成。每张发票的开具日与付款日是同一天。加拿大银行汇率第一个日期为 1.40,第二个日期为 1.35。
- 成本:6,000 × 1.40 = C$8,400,加 6,000 × 1.35 = C$8,100,合计 C$16,500。如果这些费用是普通的业务成本,这就是扣除额。如果购买的是公司作为资产持有的软件,则属于资本成本,分年申请扣除。
- 无需按第 105 条条例预扣,也无需开 T4A-NR 税单,因为没有任何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 该公司完全在应税业务中使用这项服务,所以按 90% 商业使用规则,无需自行核算 GST/HST。
- 扣除的依据是合同、发票、每笔付款的证明和交付的工作成果。卑诗省 PST 需要另外核查:专为该公司编写的软件,供其自用时免税。
大部分销售免税的公司
一家登记了 GST/HST 的安大略省公司,80% 的销售为免税销售,20% 为应税销售。它向海外一家未注册的供应商购买了 C$20,000 的软件开发服务,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
- 假设它只在安大略省使用这项服务,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比例为 20%(低于 90% 的分界线),并且不是金融机构。它要自行核算联邦部分,5% × C$20,000 = C$1,000,在款项已支付或应付的期间,于第 405 行申报。
- 安大略省是参与省,而且在该省的使用比例至少为 10%,所以它还要自行核算省级部分:8% × C$20,000 = C$1,600。自行核算合计:C$2,600。
- 然后,它可以就商业使用的份额申请进项税抵免:20% × C$2,600 = C$520,剩下 C$2,080 的税款无法收回。
- 由于工作在加拿大境外完成,不适用第 105 条条例预扣。
部分工作在加拿大完成
埃德蒙顿的一家公司聘请了一家总部在加拿大境外的咨询公司,承接一个 C$40,000 的项目。40 个工作日中有 10 个在阿尔伯塔省工作。该公司与咨询方书面约定,40 天中的 10 天,即 C$10,000,为加拿大境内的部分。
- 除非 CRA 已批准豁免,该公司预扣 15% × C$10,000 = C$1,500,向咨询方支付 C$38,500,并最迟在次月 15 日汇缴这 C$1,500。
- 它最迟在次年 2 月的最后一天,用 T4A-NR 税单申报 C$10,000 的加拿大境内部分和预扣的 C$1,500。
- 没有书面分摊的,CRA 建议对全部 C$40,000 预扣:C$6,000。
- 按天数是分摊的一种方式。标准是合理的分摊。
您的情况不同?
- 您多年来向海外供应商或承包商付款,或金额很大,却没有做 GST/HST 自行核算或预扣税核查:每笔付款适用哪些规则,以及如何更正已提交的申报表,取决于日期和具体事实。见记账协助。
- 承包商有一部分工作在加拿大完成:预扣、分摊和 T4A-NR 税单是您作为付款方的责任。见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预扣税,并通过记账协助把分摊记录在案。
- CRA 已就您的扣除提出询问:先收集发票、合同和付款证明。见GST/HST 审查和审计,整理记录可找记账协助。
- 您的承包商在美国:见加拿大公司向美国承包商付款。
- 您的承包商像员工一样工作:见在加拿大是承包商还是员工。
- 您在魁北克、曼尼托巴省或其他有自己销售税的省份,或者工作是在魁北克完成的:见各省销售税。
- 您的账簿落后了:见补做逾期账簿和记账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15% | 《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
| 商业用途低于此水平的注册人,对进口服务自行评定 GST/HST 从加拿大境外未注册的非居民处购买的服务或无形动产,如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比例低于此数(金融机构为 100%),须自行评定;注册人在第 405 行申报 GST 或 HST 的联邦部分 | 90% | CRA:进出口的 GST/HST 核对日期 |
| 企业记录的一般保存期限 从相关记录及凭证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六年 | CRA:记录存放在哪里、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核对日期 |
| GST 税率 阿尔伯塔省、卑诗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及各地区;也适用于 HST 中的联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对进口服务自行评定 HST 省级部分时,在参与省份的最低使用比例 参与省份的居民,从未注册的非居民处购买服务或无形财产,且购买时至少有这一比例用于参与省份的,须自行评定并缴纳省级部分;税款按在这些省份使用的部分计算 | 10% | CRA:进出口的 GST/HST 核对日期 |
| 13% HST 中的安大略省省级部分 5% 联邦部分加上这一省级部分,构成 13% HST;省级部分适用于在安大略省使用的进口服务,须自行评定(《消费税法》第 218.1 条) | 8% | 安大略省财政部:HST 安大略省原住民退税 核对日期 |
| 安大略省 HST 税率 | 13%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 卑诗省省销售税(PST)一般税率 | 7% | 卑诗省:省销售税(PST) 核对日期 |
| 第 105 条预扣税的汇缴截止日 CRA 须在付款或记入收款人名下的月份结束后,于这一日期前收到代扣税款 | 次月 15 日 | CRA: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所提供服务的款项的 T4A-NR 税单 核对日期 |
| 建议提前申请第 105 条预扣税豁免的时间 须在加拿大境内服务开始前或首次付款前申请;CRA 可能处理较晚的申请,但获批免扣仅适用于后续付款 | 30 天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时,须预扣的税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a) 条,按第 153(1) 或 215 条本应预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b) 条,适用于同一日历年内已因未预扣税款而应付罚款,之后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预扣的情况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按联邦规定,董事离任后的责任追究期限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限制启动追缴程序的时间;《消费税法》第 323(5) 款限制对董事核定 GST/HST 责任的时间。两者均从该人士最后一次卸任董事之日起计算。 | 两年 | 《所得税法》第 227.1(4) 款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时的预扣税率 向非加拿大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包括常规且持续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魁北克的豁免及减免 | 9% | 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为您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非居民通常适用的预扣税率 加拿大国内法对特定加拿大来源付款规定的税率;税收协定可降低税率 | 25%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核对日期 |
| T4A-NR 凭单及申报表的截止日 从付款所在日历年结束后起算;如遇周末,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二月最后一天 | CRA: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所提供服务的款项的 T4A-NR 税单 核对日期 |
| T4A 服务费申报门槛 根据 CRA 行政政策,日历年内向收款人支付的总额超过此金额,或已扣税时,须出具 T4A | $500 | CRA:付款方的 T4A 税单资料 核对日期 |
| GST/HST 净税额的一般核定期限 从税表截止日与实际提交日期中较晚者起算;有法定例外情况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98(1)(a)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业务开支
- CRA:记录存放在哪里、保存多久,以及如何申请提前销毁
- 《所得税法》第 18 条
- 《所得税法》第 67 条
- 《所得税法》第 212 条(非居民税)
- 《所得税法》第 227 条(未扣缴或预扣)
- 《所得税法》第 227.1 条(董事责任)
- CRA:所得税专题 S5-F4-C1,所得税申报货币
- CRA:GST/HST 备忘录 3-6,外币折算
- CRA:进出口的 GST/HST
- 《消费税法》第 217 条(进口应税供应)
- 《消费税法》第 218 条(进口应税供应的税款)
- 《消费税法》第 218.1 条(参与省的税款)
- 《消费税法》第 211.17 条(对抵免和退还的限制)
- 《消费税法》第 298 条(核定的时限)
- 《消费税法》第 123 条(定义)
- 《消费税法》第 169 条(进项税抵免)
- CRA:进项税抵免
- 《所得税条例》第 105 条
- CRA: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的非居民付款的必要预扣(IC75-6)
- CRA:向非居民支付在加拿大所提供服务的款项的 T4A-NR 税单
- CRA:NR4 指南,非居民税款的预扣、汇缴和申报
- CRA:付款方的 T4A 税单资料
- CRA:在加拿大经营业务,非居民的 GST/HST 资料(RC4027)
- CRA:非居民与所得税
- 魁北克税务局:向为您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 CRA:资本成本
- 安大略省:安大略省原住民 HST 退还(HST 的省级部分)
- 卑诗省:软件的 PST
- 萨斯喀彻温省:信息公告 PST-7,计算机硬件、软件和计算机服务
- CRA:自愿披露计划,资格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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