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回复CRA所得税复核或审计的加拿大纳税人
- 回复CRA的GST/HST审计或文件要求的企业
- CRA联系后考虑披露的纳税人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被复核事项的税务处理
- 省级审计及异议程序
- 详细的罚款及利息计算
CRA来信是复核还是审计?
CRA复核通常核查特定申请或已申报金额。审计更广泛检查账簿、记录及相关交易。来信说明项目、税务账户、期间及CRA所需信息;据此确定回复范围(CRA:复核类型;CRA:企业审计)。
| 联系类型 | CRA核查什么 | 首次回复 |
|---|---|---|
| 复核信 | 所报收入、扣除、抵免或申请报税变更的凭据 | 附来信参考号码提交所需证明 |
| 审计联系 | 审计明确范围内的账簿、交易及记录 | 核实联系,再安排相关记录访问 |
| 拟议调整信 | 审计人员拟作的调整 | 核查每项拟认定事实和计算;以证据回复 |
| 重新评税通知 | CRA已经作出的变更 | 不同意时核查异议期限 |
复核可在评税前或后发生。复核信本身不是重新评税通知(CRA:复核类型;CRA:审计阶段)。
收到RevenuQuébec来信时,按照其日期及单独的审计和异议程序办理。以下步骤适用于CRA通知。
CRA为什么选择我的报税表?
被选中不代表报税表有错。个人报税表可能因申报金额与第三方信息不同、申请需要凭据、申报历史引起疑问,或随机抽选而被复核(CRA:复核选择)。
企业审计通过风险评估及官员审核选择。CRA可能将企业与其记录及其他资料比较;相关时也可能检查关联实体或个人记录(CRA:企业审计)。来信及审计人员要求会说明您的个案实际涉及什么。
我有多久回复,可以争取更多时间吗?
采用复核信中的日期;CRA各项要求没有统一期限。无法及时收集记录时,在该日期前致电信中号码,解释缺什么并申请新日期(CRA:回复复核)。
| 阶段 | 回复计时 |
|---|---|
| 复核或初次审计文件要求 | 来信或审计人员要求中的日期 |
| 审计拟议调整 | 通常有30天同意或不同意拟议变更(CRA:审计程序) |
| 正式异议 | 按通知类型确定;见下方异议表 |
不回复复核时,CRA可能根据已有信息决定,改变或拒绝申请(CRA:常见调整)。审计中缺少记录时,及时告知审计人员;缺失记录可能延误审计(CRA:审计)。
应提交什么,如何提交?
提交CRA要求文件的清晰副本,对应每个被质疑金额。附来信参考号码及简短说明,解释记录如何支持报税表(CRA:回复复核)。
提供记录前,结束通话并通过CRA公布的联系方式或电话核实工具核实来电者。个人所得税复核中,任何外语文件副本均应附可接受的英语或法语翻译,满足CRA签署人规则。
企业应收集来信所列期间及问题的已提交报税表、总账、发票、收据、合同、银行账单及对账资料。审计人员也可能要求相关个人或关联方记录;此类要求并不自动超出审计范围(CRA:企业审计文件)。目的或范围不清楚时,整理回复前先请审计人员说明问题及所需记录。
使用信中提交途径。CRA通过安全文件提交服务接收扫描文件,审计人员也可安排检查或借阅记录,并为借阅文件出具收条。不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审计记录;CRA审计人员不能通过普通邮件接收文件(CRA:企业审计)。保存提交文件、说明及提交确认。
没有收据或记录怎么办?
告知CRA缺什么及原因;不要编造替代收据。复核时附书面解释及其他可用证明。CRA表示可能考虑已兑现支票或银行账单等记录支持申请(CRA:回复复核;CRA:复核选择)。
审计时,先尝试向创建记录的银行、供应商、客户或其他方获取副本。失败时,与审计人员或组长讨论其他确认金额的方法(CRA:审计记录)。一般保存规则为从所涉最后一个税务年度结束起六年,部分记录、逾期报税及未决争议适用更长期限(CRA:记录保存)。
可以由别人替我与CRA沟通吗?
可以。您可授权代表获取信息及回复,但仍负责保存记录及解释报税表。代表的工作不会取消您的法定记录保存义务(CRA:授权;CRA:审计责任)。
您可通过CRA个人或企业账户授权在线访问。FormAUT-01只授予线下访问。核查授权覆盖正确账户。有所需在线授权的代表,可通过CRA安全代表服务提交文件(CRA:授权方法;CRA:回复复核)。
CRA能往前复核或重新评税多少年?
个人和公司的正常所得税重新评税期限,从原始评税开始,而非税务年末。合伙企业认定采用不同计时。检查记录与发出重新评税是不同步骤。即使正常重新评税期间较短,CRA通常仍要求记录保存六年(CRA:记录保存)。
| 报税表或认定 | 正常期间 |
|---|---|
| 个人或加拿大控制私人公司 | 原始评税通知后三年 |
| 年末并非加拿大控制的公司 | 原始评税通知后四年 |
| 合伙企业T5013认定 | 信息申报截止日期及实际提交日期两者较晚日期后三年(CRA:合伙企业申报指南) |
| GST/HST净税申报表 | 通常为申报截止日期及实际提交日期两者较晚日期后四年(CRA:GST/HST重新评税期间) |
任何所得税纳税人的正常期间都可能延长。疏忽、粗心、故意不履行义务导致的失实陈述,或欺诈,可能允许随时重新评税。纳税人可通过FormT2029就指定事项放弃时效限制;由纳税人、法律代表或获授权公司高管签署,CRA须在正常期间结束前收到。某些法定延期中,可在正常期间结束后三年内提交放弃。与非居民的非独立交易,或外国关联企业金额,可增加三年。未提交或不完整T1135,同时漏报外国财产收入,也可增加三年。未申报不动产处置可能允许之后重新评税;公司或合伙企业处置时,财产必须是资本财产(所得税法,第152(4)条)。合伙企业认定有自身放弃规则(CRA:合伙企业申报指南)。将较早期间视为已关闭前,核查具体税种、年度、通知及原因。
审计人员完成后会怎样?
审计人员提供书面结果。拟作变更时,您通常有30天回复,之后CRA作最终决定(CRA:审计程序)。
将拟议调整与已提交报税表及原始记录比较。列明接受或争议的每项金额,解释发现的错误,并附支持立场的记录。与审计人员讨论未解决问题,之后可找组长。CRA改变税款或收入时,会发送重新评税通知;改变亏损则可能产生重新认定通知。没有变更时,审计结束(CRA:企业审计)。
不同意重新评税怎么办?
提交正式异议以争议已核定的变更;与审计人员讨论拟议调整不能代替异议。附事实、原因及支持文件,并分别跟踪每份通知期限(CRA:所得税异议权利)。
复核因缺少记录改变申请时,按其信中要求提交新记录;CRA可重新考虑。单独跟踪异议期限(CRA:复核后提交信息)。
| 通知 | 通常异议期限 |
|---|---|
| 个人所得税 | 报税截止日期后一年或通知后90天两者较晚者;部分认定仅有90天 |
| 公司所得税 | 通知后90天 |
| 合伙企业认定或评税 | 通知后90天;由获授权合伙人提出异议(CRA:合伙企业申报指南) |
| GST/HST评税 | 通知发出后90天 |
通过CRA账户的“登记正式争议”提交所得税异议,或向上诉收件中心邮寄或传真FormT400A或签名书信。GST/HST使用在线服务,或邮寄FormGST159。保存提交证明(CRA:所得税异议;CRA:GST/HST异议)。
GST/HST异议中的指定人士须说明各项问题、寻求的变更,以及支持事实和理由。属于列名金融机构或较大企业时,核查此规则(CRA:GST/HST异议,第10–12段)。
所得税异议指南规定个人和公司规则;合伙企业指南及GST/HST备忘录分别规定其他规则。所得税和GST/HST均可在异议期限后最迟一年内申请延期,须满足条件(CRA:GST/HST异议,第38段)。争议金额未付时,利息可能继续累积。GST/HST异议不会停止追收,除非CRA延期或接受满意担保(消费税法,第315条;CRA:GST/HST异议,第71–72段)。大型公司须说明各项问题及寻求的救济,并在提出异议时支付争议金额的50%(CRA:异议权利及追收)。
CRA联系后仍可使用自愿披露吗?
CRA联系不一定使您失去自愿披露计划(VDP)资格。结果取决于披露信息及CRA已采取的行动(CRA:VDP通函,第16–20段)。
| 联系或行动 | 通常VDP结果 |
|---|---|
| 一般教育信 | 申请仍可能属于未受提示 |
| 指出特定错误或要求更正的信,或CRA收到关于违规的第三方信息 | 其他条件符合的申请通常属于受提示 |
| 已经针对所披露信息开展审计或调查,涉及您或相关纳税人 | 就该信息而言申请不属于自愿;执法机关或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也可能计入 |
将联系涉及的问题和期间与披露比较;其他问题的审计并不能确定资格。救济由酌情决定(CRA:VDP通函,第17–21段)。CRA尚未联系时,参阅未申报收入与自愿披露。
VDP申请如何进行,有什么救济?
符合资格的VDP申请,应提交签署的FormRC199、更正报税表及支持记录,并缴付估计税款或申请付款安排。代表提交时,您和代表双方均须签署。税款本身仍须支付。遗漏须涉及可能的利息或罚款。所得税年度必须已超过申报截止日期至少一年;GST/HST遗漏在至少一个申报期间逾期时即可符合资格(CRA:VDP通函,第10及24–34段;CRA:GST/HST的VDP备忘录;CRA:如何申请)。
仅为申请退税、减免已核定罚款,或改变税务选择的申请,不符合VDP资格(CRA:VDP通函,第11段)。
| 申请 | 利息减免 | 罚款减免 |
|---|---|---|
| 未受提示 | 适用利息的75% | 适用罚款的100% |
| 受提示 | 适用利息的25% | 适用罚款最多100% |
这些是IC00-1R7下通常减免水平。所得税罚款减免通常覆盖申请年度前十个日历年内结束的税务年度;利息减免覆盖这些年份累积的利息,即使涉及较早债务(CRA:VDP减免限额)。GST/HST税收中性交易可能符合全部罚款及利息减免:例如卖方未向注册买方收税,而买方本可通过进项税抵免收回全部税款;仍适用其他条件(CRA:税收中性交易;CRA:GST/HST的VDP)。救济由酌情决定。申请获接受时,CRA不会将披露事项移交起诉,也不会对其施加重大疏忽罚款。CRA仍可核实或审计税额计算(CRA:VDP通函,第21–22及37段)。
CRA拒绝VDP救济时,税务异议不能挑战该决定。您可申请CRA第二次行政复核,CRA表示应在司法复核前先申请。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须在CRA发送被挑战决定之日起30 天内提交。对基础税务评估提出异议是另一件事(CRA:VDP通函,第38–42段)。
提供加拿大来源收入或资产过去六年的更正记录,外国来源项目十年,GST/HST四年。CRA可能要求更早记录;这些期间不会延长救济限额。披露所有已知CRA税务错误及遗漏,包括与其有关的独立和非独立交易或情况。CRA发现未披露违规时,可能拒绝减免(CRA:如何申请;CRA:VDP通函,第26–31段)。采用一种方式在线、传真或邮寄提交。保存收件确认及生效日期;CRA之后发送书面救济决定(CRA:VDP通函,第33–35及43段)。
RevenuQuébec对其管理的义务另有自愿披露计划。申请使用FormLM-15-V;CRA接受不会决定魁北克申请的结果。
示例
示例金额以加元计。自雇者收到关于C$20,000经营费用的CRA复核信。收集C$18,000发票、银行记录及缺少的C$2,000说明,在期限前附来信参考号码提交副本。CRA拒绝C$2,000时,核查重新评税通知及异议期限。其他记录仍可能支持该申请。
您的情况不同?
- CRA尚未就漏报收入或外国资产联系您:参阅未申报收入与自愿披露,了解是否应主动披露及外国信息如何可能被发现。
- 公司从未提交以前报税表:参阅补报未提交公司申报表。
- 重新评税包括罚款或利息:有关单独减免申请,参阅罚款、利息与减免。
- 被质疑金额是出租收入或亏损:参阅出租收入。
- 审计人员询问向所有者转移资金:参阅股东贷款。
- 来信涉及FormT1135或外国关联企业:参阅外国财产及关联企业申报。
- 来信涉及外国税额抵免:参阅加拿大报税表上的外国收入。
- 审计人员用个人资产及消费重建收入、拟处重大疏忽罚款,或检查多个关联实体:这些问题须逐项按事实回复;收集审计信、报税表、总账、银行账单及拟议调整,寻求报税帮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提交延长所得税重新评税期间放弃书的期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延长重新评税期放弃书,从正常重新评税期结束后起算 | 三年 | CRA:T2029 表第 1 页 核对日期 |
| 涉及特定境外事项的所得税重新核定延长期限 针对特定非居民交易、外国关联公司金额,或同时涉及 T1135 和未申报收入的情况,从正常期限结束后起算 | 三年 | 《所得税法》第 152(4)(b) 及 (b.2) 款 核对日期 |
| 逾期提出异议时申请延期的期限 从原定异议申请截止日后起算,但须满足延期条件 | 一年 | CRA:GST/HST 第 31-0 号备忘录第 38 段 核对日期 |
| 大型公司提出异议时须缴纳的金额比例 大型公司提交异议通知时须缴纳的争议金额比例 | 50% | CRA:解决税务争议——《所得税法》规定的异议权利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7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自发申请的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自发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罚款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利息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通常可减免的适用利息比例 | 25%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自愿披露计划(VDP)受提示申请的最高罚款减免 合资格的受提示申请可获适用罚款减免的最高比例 | 100% | CRA:IC00-1R7 自愿披露计划第 21 段 核对日期 |
| 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自愿披露计划(VDP)决定的截止期限 从 CRA 发出被质疑决定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 30 天 | CRA:IC00-1R7 第 41 段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回复我们
- CRA:核实CRA联系
- CRA:常见复核调整
- CRA:复核类型
- CRA:如何选择报税表复核
- CRA:企业审计
- CRA:关于审计应了解的事项
- CRA:在线提交文件
- CRA:授权代表
- CRA:记录保存
- CRA:所得税审计手册,重新评税期间
- CRA:合伙企业信息申报指南
- CRA:何时可重新评估T2
- CRA:GST/HST重新评税期间
- CRA:所得税异议权利
- CRA:GST/HST异议及上诉
- CRA:自愿披露计划通函IC00-1R7
- CRA:VDP复核及决定
- CRA:GST/HST自愿披露计划备忘录
- CRA:GST/HST税收中性交易
- 所得税法:重新评税限制
- 消费税法:GST/HST争议期间的追收
- CRA:FormT2029放弃时效限制
- CRA:如何申请自愿披露计划
- RevenuQuébec:自愿披露计划
- RevenuQuébec:如何提交自愿披露
- RevenuQuébec:税务审计程序
- RevenuQuébec:异议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英文原文更新记录
- : 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