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拥有加拿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所有人
- 互相开具管理、行政或工资服务账单的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是否要设立控股公司
- 两家公司之间的股息(超出与管理费对比的部分)
- 付给加拿大境外公司或来自境外公司的费用
- 付给所有人本人的报酬
- 管理费上的魁北克省销售税(QST)
我的经营公司可以扣除付给控股公司的管理费吗?
经营公司(opco)要扣除付给其控股公司(holdco)的管理费,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检验:这笔费用是为从经营公司的业务赚取收入而发生的,并且金额在当时情况下合理。《所得税法》对您自己的几家公司之间的费用,没有另设扣除检验。适用的标准与任何其他费用相同(第 18(1)(a) 款、第 67 条)。
每家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人,各自提交 T2 税表。经营公司扣除这笔费用;控股公司把它作为收入申报,如果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这笔收入可以适用小企业税率。如果 CRA 不允许经营公司扣除,同一笔钱可能在两家公司各被课一次税。出现以下情况,就不是简单的案例:
- 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发票,或者这笔费用就这样持续了多年。
- 控股公司没有员工或承包商来做这些工作。
- 费用等于年末剩下的利润,或者服务没变、费用却在变。
- 这笔费用已经入账多年,却从未实际支付。
- CRA 已经问到这笔费用,或者审查或审计来信提到了它。
- 一家公司在加拿大境外,或者两家公司不是关联公司(一般指彼此都不控制对方,也没有同一个人或同一群人控制两家公司)。
请收集协议、发票、记录谁做了什么的说明、付款证明、两家公司最近的 T2 税表和财务报表,以及各自的 GST/HST 状态。如果其中几项符合,或者 CRA 已就这笔费用来信,这笔费用和两份 T2 税表就需要专业人士来看;见本页末尾的“您的情况不同?”。
怎样的管理费才算真实、合理?
控股公司确实向经营公司提供了后者需要的服务,管理费才是真实的;金额与这项服务相称,才是合理的。《所得税法》没有列出必须有的文件;这两点都是事实问题。每个经营业务的人都必须保存记录,使 CRA 能确定应缴税款(第 230(1) 款),而这些记录就是您回答这些问题的依据。
| 问题 | 哪些东西有助于说明答案 |
|---|---|
| 控股公司是否提供了经营公司需要的服务? | 一份书面协议,写明服务内容(例如发薪、记账、行政、管理)和开始日期 |
| 谁来做这些工作? | 控股公司自己的员工或承包商,附发薪记录或他们的发票 |
| 金额怎么定? | 有明确的依据,如每月固定金额、按小时计费,或成本加利润,在年度开始前就定好,每个期间都用同样的方法 |
| 金额合理吗? | 外部服务提供者做同样的工作会收多少钱 |
| 有开账单、有付款吗? | 注明日期的发票,以及从一家公司的银行账户付到另一家公司账户的付款记录 |
如果开账单的工作其实是所有人自己的工作,就要问:这笔费用付的是一项服务,还是通过控股公司转移所有人的报酬;见工资还是股息。
控股公司收到的这笔管理费,能适用小企业税率吗?
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时,通常可以;控股公司控制经营公司的情况,就是这种常见情形。“特定公司收入”规则把一种收入排除在小企业扣除之外:向一家私人公司提供服务的积极经营收入,如果服务提供者、其某位股东,或与二者之一非独立交易的人士持有该私人公司的权益(第 125(1)(a)(i)(B) 项和 (7) 款)。有三种情况可以解除这一限制:
- 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收入,不适用这些规则,除非付款的公司把这笔费用扣除在了自己同样被这些规则排除在小企业扣除之外的收入上,例如向另一家有关系的私人公司提供服务的收入(第 125(10) 款)。
- 服务提供者的积极经营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来自独立交易的客户。
- 付款的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小企业限额转让给服务提供者(第 125(3.2) 款),使这部分费用可以适用;服务提供者的扣除仍以它自己的小企业限额为上限。付款的公司在 T2 税表中标题为“特定公司收入及第 125(3.2) 款下的转让”的表格(T2 E 10/2026,小企业扣除部分)里,列出服务提供者的商业号码和转让金额,自己的限额按转让金额减少,服务提供者则提交附表 7(CRA:T2 指南)。
得不到小企业扣除的收入,按一般税率课税:
| 联邦公司净税率 | 税率 |
|---|---|
| 小企业扣除,适用于不超过 $500,000 小企业限额的收入 | 9% |
| 一般税率 | 15% |
省税在两者之上另加(CRA:税率)。控制经营公司的控股公司,与经营公司是关联公司(第 256(1) 款),关联公司共用一个小企业限额,在附表 23 上分配。
一笔管理费会不会改变两家公司合计的税额,取决于各自的税率、小企业限额、年末和亏损。如果这笔费用收入符合条件,小企业税率只适用于两家公司的收入合计在同一个共用限额之内的部分,而被动投资收入可以减少这个限额(见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如果不符合条件,这笔费用可能把收入从小企业税率转到一般税率,使合计税额上升,除非按上文转让了小企业限额。
CRA 能不能把这笔费用改当成股息或股东福利?
《所得税法》没有任何条文,仅凭名称就把管理费变成股息。CRA 用的是别的手段:
- 不允许扣除。经营公司失去这笔费用中不是为赚取收入而发生、或不合理的部分(第 18(1)(a) 款和第 67 条)。
- 股东福利。控股公司持有经营公司的股份时,经营公司给予控股公司的福利,要计入控股公司的收入(第 15(1) 款),而第 246(1) 款还涉及间接给予的福利,以尚未计入收入的部分为限。CRA 把不属于善意商业交易的、付给股东的款项,当作公司不能扣除的股东福利(CRA:股东福利);该页面针对一般股东,没有提到管理费。
- 其他规则。如果所有人把本应付给自己的报酬改由控股公司收取,间接付款规则可以把它计入所有人的收入,以假如付给所有人时会计入的部分为限(第 56(2) 款)。对于滥用或误用《所得税法》的避税交易,一般反避税规则让 CRA 可以确定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税务后果,以否定税收利益(第 245 条)。
以公允价格为实际提供的服务收取的费用,较不容易触发这些规则;CRA 根据事实判断。如果一笔付款背后没有任何服务,适用哪条规则,取决于钱最终到了谁手里以及原因。之后控股公司一方如何处理,取决于事实和所涉年度。如果钱到了您个人手里,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如果 CRA 不允许经营公司的扣除,同一笔钱会被课两次税吗?
可能会。如果经营公司的扣除被拒绝,它要就这笔金额缴税。而控股公司已经把这笔费用作为收入申报并缴了税,《所得税法》没有任何规定会自动把这笔收入剔除。
如果一笔付款让控股公司得到的价值超过了服务的价值,第 160 条还可能让控股公司对经营公司当年或以前年度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上限是转移的价值超出经营公司所得的部分。CRA 可以随时对这项责任作出评税。经营公司欠税时,以股息方式把现金上移,也可能引发同样的问题。
CRA 重新核定的一般期限,对年末为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的公司是 三年,对其他公司是 四年,从最初的评税通知或无须缴税的通知起算(第 152(3.1) 款);也可能适用更长的期限。每家公司的年度按各自的日期结束,所以一笔跨多年开出的管理费,可能只有一方的部分年度仍可更正。公司不同意重新核定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有 90 天 可以送达书面异议通知(第 165(1) 款)。
来信、重新核定期限和异议步骤,见审查、审计与自愿披露。
用管理费还是股息:利润该怎么从经营公司上移到控股公司?
管理费付的是服务;股息则是分配利润的形式。经营公司付给其加拿大控股公司的股息,在计算控股公司的应税收入时一般可以扣除,所以通常不在控股公司课税;第 IV 部分税仍可能适用。对来自连属公司的股息,第 IV 部分税只按付款公司的股息退税比例适用,而控股公司与它所控制的公司,或与它拥有超过 10% 表决权和价值的公司,属于连属公司(第 186 条)。
| 管理费 | 股息 | |
|---|---|---|
| 经营公司 | 为赚取收入而发生且合理,则可扣除 | 不可扣除;从已缴过税的利润中支付 |
| 控股公司 | 经营收入;如果这笔费用收入符合条件,适用小企业税率(见上文) | 一般可依第 112(1) 款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
| 需要什么 | 真实的服务、协议、发票、GST/HST | 在公司法规定的限度内宣布的股息 |
| 主要风险 | 扣除被拒绝;福利规则;两边都课税 | 第 IV 部分税(来自连属公司的股息,按该公司的股息退税来定),以及反避税规则 |
是否要有控股公司,以及两家公司之间的股息何时免税,见控股公司和投资公司。要宣布股息,见宣布并支付股息。
两家公司要对这笔费用收取 GST/HST 吗?
服务费一般属于应税供应,即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作出的供应(第 123(1) 款),作出应税供应的人必须收税(第 221(1) 款),除非它是未注册的小供应商(第 166 条),小供应商无须注册(CRA)。只有当控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在任一单个日历季度或此前四个季度合计,都不超过 $30,000 时,控股公司才是小供应商(第 148 条)。所得税上的关联公司,在 GST/HST 上也是关联公司(第 127 条),所以经营公司的销售额也要计入。
经营公司对这笔费用能取得多少进项税抵免,取决于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这项服务的程度(第 169 条)。
关系紧密的两家注册人,可以联合作出选择,使它们之间的应税供应被视为无对价作出;但对接受方并非专门用于其商业活动而取得的服务,这项选择不适用(第 156 条)。谁有资格、选择涵盖什么、怎样提交,以及两家公司之间租金上的 GST/HST,见关联公司之间的 GST/HST。
这笔管理费以及两家公司之间的余额,该怎么入账?
两套账一致,是指两家公司在同一日期显示同样的金额,GST/HST 单列一行,而余额要么已付,要么仍显示为欠款。CRA 的财务信息通用索引为两边各列了代码(GIFI):
| 分录 | 经营公司 | 控股公司 |
|---|---|---|
| 管理费 | 费用,8871 管理及行政费用 | 收入,8239 管理及行政费用 |
| 付款之前 | 2622 应付关联方贸易款项 | 1064 应收关联方贸易账款 |
- 在第一张发票之前就签好协议、并按固定周期开账单,比事后才签的协议更能作为证据。
- 通过两家公司各自账户之间的转账付款,会留下记录。
- 一笔可扣除的费用,到 费用发生年度之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 结束时仍欠着一个非独立交易的人士,就要计入付款方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除非双方在该年度税表截止日前提交协议,把这笔金额视为已付并又借回(第 78 条)。关联人士之间被视为非独立交易(第 251 条)。
- 每家公司都在附表 9,即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中,列出对方(CRA)。
- 经营公司付给控股公司的费用,当年付款合计超过 $500(不含 GST/HST)时,一般还要在 T4A 税单第 048 栏申报;税单的截止日期是付款年度之后的 2 月最后一天。例外情况和 CRA 当前的罚款政策,见申报向分包商的付款。
每家公司欠对方多少、各自欠您多少,见股东贷款账户。
我所在的省份会改变答案吗?
联邦的检验(可扣除性、特定公司收入),不论公司在哪里都适用。小企业税率与一般税率之间的差距,在您所在的省份也同样适用;各省税率见公司如何课税。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以外,T2 税表同时也是省税表。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没有与 CRA 签订公司税征收协议(CRA:税率),所以位于这两个省的公司要另交省税表(CRA:T2)。艾伯塔省要求在艾伯塔省有常设机构的公司提交 AT1 税表,向税务及收入管理局提交(艾伯塔省)。
魁北克省或艾伯塔省如何对待向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收入,本页不涉及,所以在依赖联邦结论之前,请先向省里确认。
示例
仅为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有员工、有协议的控股公司
假设两家公司都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年末相同,没有其他收入,完整的联邦小企业限额由两家共用,没有扣减。一家经营公司扣除管理费前赚了 C$600,000。它的控股公司雇了两个人,按书面协议负责发薪和行政,每年开出 C$120,000 的账单,并支付 C$100,000 的工资及相关成本。如果这笔费用合理,经营公司扣除它,申报 C$480,000。控股公司申报 C$120,000 的费用收入,净额 C$20,000。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而经营公司是用这笔费用抵减自己的普通经营收入,所以第 125(10) 款适用。两家公司在附表 23 上,把 C$480,000 的限额分给经营公司,C$20,000 分给控股公司,因此全部 C$500,000 都按小企业税率课税。如果这项例外不适用(例如两家公司不是关联公司),控股公司的 C$20,000 就要按一般税率课税,除非经营公司依第 125(3.2) 款转让了限额。
没有员工、没有协议、没有发票的控股公司
一家没有员工的控股公司,没有协议也没有发票,就向经营公司开出 C$200,000 的账单。经营公司的扣除有风险,因为没有任何东西说明这笔费用买到了什么。控股公司已经把 C$200,000 作为收入申报。如果扣除被拒绝,同一笔 C$200,000 可能在两家公司各课一次税。
闲置现金,不收费用地转移
经营公司有 C$300,000 的闲置现金,所有人想把它放到控股公司。用股息转移就行,不需要任何服务。经营公司没有任何扣除。控股公司的税务影响,取决于它与经营公司是否相连,以及经营公司是否得到股息退税(第 IV 部分税)。
您的情况不同?
- 一笔费用持续多年,却没有协议、发票,也没有明确的服务,或者 CRA 已经问到:这笔费用能不能站得住,或者这笔钱能不能改用股息转移,两份 T2 税表如何申报,以及 GST/HST 怎么处理,都要根据您的事实做判断。请先看公司税务服务和审计来信指南。
- 您直接并列持有两家公司,两家公司互不持股:股东福利规则(第 15(1) 款)看的是付款公司的股东,在这里就是您,而不是另一家公司;GST/HST 选择一般还要求一家公司至少拥有另一家公司的 90%(第 128 条)。请先看公司税务服务。
- 两家公司的账目对不上、这笔费用只记在了一家公司,或者两者之间的余额没有结清:重建记录可以看记账服务和补做逾期账目。
- 任何一家公司有未提交的税表:见补报未提交的公司税表。
- 控股公司为您自己的工作开账单,而且与付款方不是关联公司:见个人服务业务。
- CRA 说一些费用是个人费用:见审计中发现的股东福利。
- 一家公司在加拿大境外:可能适用转让定价(第 247 条),而付给非居民的费用,还可能适用预扣税(第 212 条);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情形,见加拿大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定价和跨境税务服务。
- 两家公司在不止一个省经营:见在多个省经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联邦小企业扣除适用的经营收入额度 适用于没有关联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最高限额;关联公司须共享限额,应税资本超过 $1000 万或被动收入超过 $50,000 时会减少;纳税年度不足 51 周时按比例计算;不随通胀调整 | $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4 章 核对日期 |
| 适用小企业扣除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适用于就营业收入中不超过小企业限额的部分申请小企业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随通胀调整 | 9%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适用一般税率减免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基本税率为 38%,减去联邦减免后为 28%,再扣除一般税率减免后为 15%;不按通胀调整 | 15%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年末为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时,T2 税表的正常重新核定期限 从原始核税通知日期起计算;例外情况可能延长期限 | 三年 | CRA:何时可以重新评定 T2 公司税 核对日期 |
| 年末不属于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时,T2 税表的正常重新核定期限 从原始核税通知日期起计算;例外情况可能延长期限 | 四年 | CRA:何时可以重新评定 T2 公司税 核对日期 |
| 对 CRA 核税结果提出异议的标准截止期限 T2 公司所得税及 GST/HST 的评税,从通知寄出后起算;个人所得税的截止日可能更晚 | 90 天 | 《所得税法》第 165 条 核对日期 |
| 支付公司被视为 Part IV 税下关联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和股份价值比例 如果收款人控制付款人,或拥有付款人全部有表决权股份中超过此比例、且占其全部已发行股份公平市价超过此比例,即为关联(《所得税法》第 186(4) 款) | 10%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86 条 核对日期 |
| GST/HST 小供应商门槛 单个日历季度或最近连续四个日历季度中,与关联方合计的全球应税销售额,包括零税率供应;不包括金融服务、资本资产出售及商誉 | $30,000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核对日期 |
| 欠非独立交易人士的可扣除费用:计入收入的年末测试 《所得税法》第 78(1) 款:如到这一年度末仍未支付,该金额计入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迟于债务人该下一年度的报税截止日提交规定格式的协议 | 费用发生年度之后的第二个纳税年度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78 条 核对日期 |
| T4A 服务费申报门槛 根据 CRA 行政政策,日历年内向收款人支付的总额超过此金额,或已扣税时,须出具 T4A | $500 | CRA:付款方的 T4A 税单说明 核对日期 |
| 使两家公司在 GST/HST 第 156 条选择中成为紧密关联公司的持股比例 第一家公司、其合资格子公司、其作为合资格子公司的所属公司,或这些公司的任何组合,须持有已发行的具有完全表决权股份价值和数目的至少 90%,另加合资格的表决控制权(至少 90% 的股东票数) | 90%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28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8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67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25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5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45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46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56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78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12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52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0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65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186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12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30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47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51 条
- Justice Laws:《所得税法》第 256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23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27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28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48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66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56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Justice Laws:《消费税法》第 221 条
- CRA:公司税率
- CRA:T2 指南,第 4 章
- CRA:何时注册并开始收取 GST/HST
- CRA:T2SCH9 关联公司和联营公司
- CRA:股东福利
- CRA:财务信息通用索引(GIFI)
- CRA:T2 公司所得税表
- 艾伯塔省:公司所得税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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