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共同控制下、彼此开票的独立加拿大与美国公司
- 向关联美国公司供应服务、软件权利或货物的加拿大公司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分支机构及税务上忽略的实体
- 向个人所有人付款
- 海关价值、销售税以及州或省税表
加拿大团队完成工作时,加拿大公司应开什么发票?
加拿大公司应按实际履行的职能,以及实际提供的资产或权利,向美国公司收费。如果加拿大团队管理运营、开发软件并发运货物,应先识别这些活动再定价;单一且未解释的“管理费”掩盖了美国公司买到什么。CRA 服务指引要求说明谁提供各服务、谁使用、以及使用方获得什么利益。如果美国公司开发客户并承担销售风险,其自身工作也需要回报;客户收款本身不能决定加拿大发票金额。
从客户合同、员工职责及工时记录开始。确定谁拥有软件或库存、谁作销售决定、谁承担客户及库存风险,以及各公司离开另一家后能做什么。再以书面协议列明交易,发票与实际交付的工作和权利一致。IRS关联定价规则涵盖货物、服务及无形资产,加拿大则检查实际条件和行为。
同一所有人控制两家公司时,什么是独立交易价格?
即独立公司在可比情况下会同意的价格及条款。所有人不能仅为跨境转移利润而定价:加拿大第 247 条、美国第 482 条和协定第九条允许在关联条款不同于独立条款时调整。
同时比较价格和合同条款:范围、付款期、保证、知识产权归属和风险。真正可比时,优先使用公司自身与无关联客户或供应商的交易。否则说明所用外部数据和方法,以及为何适合相关职能和风险。IRS 文件指引要求将事实与定价方法联系,而非只列事实不分析。加拿大修订规则也看实际行为,不只书面合同(CRA)。
管理服务、软件许可和货物应使用相同加成吗?
一个加成不能解决所有三类交易。先确定转移什么,再选择衡量该交易的比较方法。CRA说明可比较独立价格或利润率;其服务指引要求成本基础和任何加成都有依据。
| 交易类型 | 比较内容 | 保留内容 |
|---|---|---|
| 管理或技术服务 | 可比服务费,或按提供利益的人员及资源成本、有依据计算的收费 | 工作记录、人员成本、成本池、分配依据,以及美国公司获得服务的证据 |
| 软件许可 | 实际授予权利的可比许可条款,包括软件使用地点和方式 | 所有权及开发记录、许可、允许用途和可比协议 |
| 转售货物 | 类似货物的可比销售,或符合美国公司职能及风险的分销利润率 | 产品成本、第三方价格、运输条款、库存风险及客户合同 |
软件开发服务不同于使用软件的许可;货物发票不同于管理费。不要通过产品价格和服务费,对同一工作重复收费。CRA 提醒,股东活动、重复服务及代付成本需要单独分析。TPM-15 早于加拿大修订第 247 条,应结合现行法条使用其服务示例。
合资格日常服务,美国服务成本法可支持按成本收费,但须在成本产生时保留所需记录,包括采用该方法的意向声明。加拿大价格仍须符合加拿大规则并有依据。
一家公司可以不开票,替另一家付款吗?
可以,但双方都须记录款项性质。作为代理支付第三方成本,可能是报销;有利于另一公司的员工工作可能是服务;之后须偿还的垫款可能是贷款。CRA表示,合同或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服务发生,并要求说明代付成本及加成如何处理。
保留第三方账单、谁订购和使用、如何分配,以及任一公司是否获得服务回报。登记相互对应的应收及应付。将所有转账称为报销不能决定税务;由事实和约定条款决定。
小公司需要转让定价记录吗?何时准备?
需要。两国都没有对小公司的独立定价一概豁免。加拿大要求关联非居民交易记录,并将罚款抗辩与同期文件相联系;IRS也要求及时、合理文件,以避免部分转让定价罚款。
| 问题 | 加拿大公司 | 美国公司 |
|---|---|---|
| 定价记录何时应存在? | 交易年度的加拿大税表申报到期日前(第 247 条) | 通常为提交税表时,以支持美国转让定价罚款抗辩(IRS) |
| 收到要求后,须多快提供记录? | 指定书面要求后 30 天内(第 247 条) | 审查要求罚款抗辩文件后 30 天内(IRS) |
T106 门槛或转让定价罚款门槛,都不能让无依据定价免责。加拿大修订期限适用于 2025 年 11月4日之后开始的税年;更早开始的税年应检查旧规则(CRA)。
美国公司合计美国总收款低于 US$10,000,000,或外国关联方付款总额不超过 US$5,000,000 且低于美国总收入的 10%,可能豁免第 6038A 条特殊记录规则。仍需要普通税务记录及按需提交 5472(美国法规)。
各公司须申报发票和余额的哪些内容?
加拿大公司可能须提交 T106;合资格美国申报公司通常须就须申报关联交易提交 5472。各表有自己的触发条件。账簿和税表还须反映实际销售、服务、许可或融资交易。
| 申报 | 何时适用 | 涵盖内容 |
|---|---|---|
| 加拿大:T106 表 | 全年与所有非独立交易非居民的须申报交易,公平市价合计超过 C$1,000,000;加拿大公司年末后六个月内提交(第 233.1 条;CRA) | 各非居民分别提交税单:第三部分列收费,第四部分列债务变动,第六部分列往来账户(T106 税单) |
| 美国:5472 表 | 外国持有至少 25% 的美国公司,有须申报关联交易时通常须提交;其他申报公司也可能适用(IRS) | 第四部分第 29 行列应计服务收费,第 17 或 31 行列贷款余额;第六部分可能涵盖未付款或未全额付款的转移(表格;说明) |
美国公司为每个有须申报交易的关联方,分别提交 5472,通常随所得税表提交,包括延期。如果控制美国人士在 5471 附表 M 申报全部这些交易,可能适用申报例外。加拿大公司按投票权或价值持有美国公司至少 25% 时,满足外国所有权条件。同一个人控制时,须按美国规则检查其是否属于外国人,包括间接及归属所有权;仅住在加拿大不能决定。T106 门槛是申报条件,不是转让定价豁免。漏交或严重不完整的 5472 可产生 US$25,000 罚款,IRS 通知后 90 天起,每个 30 天期间再罚 US$25,000(IRS)。
如果加拿大公司将美国公司作为外国关联企业持有,可能还须 T1134,通常年末后十个月内到期(CRA)。
发票未付,或一家公司借款给另一家,会怎样?
未付发票仍是双方的应收和应付,不会因同一所有人而消失。记录发票日、货币、付款和年末余额。CRA T106 指引要求列期初期末余额、贷款及账户变动;5472 表说明涵盖应计交易及贷款余额。美国账面应付不能决定税务扣除日期:关联外国人规则可能递延扣除至付款,受例外约束。将余额与美国税表核对。
余额成为融资时,记录本金、到期日、利息、担保和还款历史。美国关联利息规则,仅允许普通贸易应收的有限免息期间;期限取决于交易(美国法规)。非居民欠加拿大公司超过一年且利息不足,可能产生加拿大收入计入;第 17(8) 条可排除受控外国关联企业用于活跃业务的合资格债务,此时第 247(7) 条禁止对该债务作加拿大转让定价利息调整。
美国公司控制加拿大出借方时,贷款可能触发加拿大股东贷款视同股息规则。适用时,两公司授权负责人可联合提交 T1521 表,选择改为推定利息;到期日为债务产生年度的加拿大公司报税日。该日起三年内迟交且缴纳罚款,选择仍可能有效(CRA)。正常业务债务如有真实还款条款,也可能例外(第 15(2.3) 条)。核销或称作资本前,检查长期余额。
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何时需要预扣?
取决于付款买什么、收入来源及收款人协定资格。美国为加拿大完成工作付款,按 IRS 来源规则通常是外国来源服务收入;在美国使用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则有不同来源规则。不要凭发票“管理”或“软件”字样推断预扣。
| 付款 | 付款前主要问题 |
|---|---|
| 服务费用 | 工作在哪里完成?加拿大付款是否属于管理或行政费?加拿大工作可能触发 15% 联邦服务预扣;参见加拿大服务预扣税。加拿大管理费付款还须单独检查第十三部分及协定。美国公司在魁北克服务时,加拿大付款方还须检查独立的 9% 魁北克扣税(魁北克税务局)。 |
| 软件或其他特许权使用费 | 授予什么权利?付款方住在哪国?费用是否由常设机构承担?协定第十二条有独立来源规则;国内法也可能看权利使用地点。协定通常将合资格使用费上限设为 10%,并可能免除合资格软件使用付款(协定)。 |
| 利息 | 是否有真实债务及独立交易金额?协定第十一条可能免除合资格利息的来源国税;或有利息及关联超额金额需要单独核查(协定)。 |
加拿大服务的美国提供方或授权代表可用 R105 表申请第 105 条豁免。CRA 建议至少在服务开始或首次付款前 30 天申请;豁免只涵盖之后付款(CRA)。魁北克服务还须由付款方在 RL-1 第 O 栏、代码 RR申报,通常次年二月最后一天到期。按月、每月两次或每周缴交者,魁北克预扣于次月第 15 日到期;季度或年度缴交者按通常期限(魁北克税务局)。
对使用费或利息使用协定减免前,检查实际受益所有权、协定居民身份、第二十九 A 条资格,以及常设机构是否与权利或债务关联。按国内法为两国居民的公司,通常按协定第四条第 (3) 款视为在成立国居住,受延续规则约束。加拿大付款方应保留 NR301 或同等资格证据,并检查第十三部分预扣及 NR4,即使协定免税。第十三部分税通常次月第 15 日到期;NR4 于日历年后 三月最后一天到期(CRA)。美国来源付款,W-8BEN-E 可证明加拿大公司外国身份或协定主张;W-8ECI 通常证明有效关联收入。1042 和 1042-S 通常于日历年后的 3月15日到期(IRS 第 515 号刊物)。美国税已扣且列于 1042-S 时,参见向加拿大人付款的美国预扣税。
须预扣的美国代理,可按第 1461 条承担漏扣税;所有人或负责人不会仅凭职务而负责。核定通常限于提交 1042 后三年;如更早提交,从之后的 4月15日起计算。未报税则无限期,另有其他例外(IRS)。加拿大付款方本身须对非居民服务漏扣税按第 227(8.4) 条,或第十三部分付款按第 215(6) 条负责;第 227(10) 条允许随时核定。漏扣还可罚 10%,同年明知或重大疏忽再次失误可升至 20%(第 227(8) 条)。第 227.1 条也可使公司漏扣或未缴时在任董事,连带承担税、利息和罚款。须先有未成功追缴步骤或及时提出破产债权;允许尽职抗辩,且董事最后离任两年后不得启动追缴程序。
CRA 或 IRS 改变公司间价格怎么办?
一国审计调整不会自动改变另一国税表。协定允许另一国同意首项调整、且在受影响税年后六年内通知其主管当局时,作对应调整;超过期间仍可能有有限减免。两国分歧时还有相互协商程序。保留审计通知、受影响年度、发票和定价分析,并及时处理另一国立场。
加拿大在未作合理努力、且法定调整金额超过总收入的 10% 或 C$10,000,000 两者中较低者时,可按该金额征收 10% 转让定价罚款(第 247(3) 条)。双重征税减免有条件。加拿大公司某些向上调整可按第 247(12) 条形成向关联非居民的视同股息,需要检查第十三部分预扣;第 247(13) 条资金汇回减免有条件。CRA 主管当局服务处理协定争议;更改发票或税表前,在两国核查调整。
例子
仅作示例;全部金额为加元,假设发票价格另有可比价格依据。一家加拿大公司,为关联美国公司提供服务,产生 C$200,000 人员及运营成本。假设可比独立服务协议支持对这些 C$200,000 成本收取 15% 回报。示例发票为 C$200,000 加 C$30,000,即 C$230,000;15% 并非标准加成。美国公司年末前支付 C$180,000,剩余 C$50,000 未付。
加拿大公司记录 C$230,000 发票及 C$50,000 应收。美国公司记录对应应付,并换算为美国申报金额。未付 C$50,000 不会仅因未付就变为另一笔服务费或贷款。如果这是加拿大公司唯一的须申报关联非居民交易,C$230,000 低于 T106 申报门槛,但不能免除定价记录。如果美国公司属于外国持有且有此须申报交易,5472 服务金额包含应计 C$230,000 等值,而不只是已付 C$180,000。余额长期未付时,检查融资条款。
您的情况不同?
- 选择直接美国销售还是独立公司:参见加拿大企业拓展美国业务,比较结构。
- 加拿大公司自身因美国活动赚取收入:检查加拿大公司的美国税表。
- 向您个人付款:使用从美国公司给自己付款。
- 美国公司为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检查加拿大服务预扣税。
- 款项已被预扣美国税:参见向加拿大人付款的美国预扣税。
- 软件所有权不清、余额长期未付,或任一税务机关改变价格:收集两家公司协议、发票、工作及成本记录、可比交易、贷款条款和审计通知,进行跨境税务核查。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5472 表格对小型公司的记录保存豁免 美国营业收入总额低于此金额;须合并关联申报公司的收入。这仅放宽特殊记录规则,并不免除 5472 表格申报或普通税务记录要求。 | US$10,000,000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26 CFR 1.6038A-1(h) 核对日期 |
| 第 6038A 条小额交易记录豁免的金额上限 向外国关联方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这一上限,且须低于收入占比测试的门槛;仍须申报并保留一般账目记录 | US$5,000,000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26 CFR 1.6038A-1(i) 核对日期 |
| 第 6038A 条小额交易豁免的收入占比上限 向外国关联方支付的总金额,必须低于美国总收入的这一比例,且不得超过金额上限 | 10% | 美国电子版联邦法规(eCFR):26 CFR 1.6038A-1(i) 核对日期 |
| T106 表格的申报门槛 年内与所有非独立交易非居民发生的须申报交易的公平市场总值;超过此金额时须申报 | C$1,000,000 | 《所得税法》第 233.1(4) 条 核对日期 |
| 触发美国公司提交 5472 表格义务的境外持股比例 在税年内任何时候,由同一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这一比例的投票权或股份价值。由一名外国人士全资持有的单成员 LLC,也按此类公司处理 | 25% | IRS:5472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未提交 5472 表格或未保存记录的罚款 适用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按每家公司、每个纳税年度计收。5472 表格严重不完整也视为未提交。依据:IRC 6038A(d)(1);财政部法规 1.6038A-4(a)。 | US$25,000 | IRS:5472 表格填报说明 核对日期 |
| 第 105 条对非居民服务费的预扣税率 非居民在加拿大提供服务所得的付款总额,CRA 批准的豁免、减免及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15% | 《所得税条例》第 105(1) 条 核对日期 |
| 向非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时的预扣税率 向非加拿大居民支付在魁北克提供服务的报酬,不包括常规且持续的雇佣关系;可能适用魁北克的豁免及减免 | 9% | 魁北克税务局:向在魁北克为您提供服务的非加拿大居民付款 核对日期 |
| 加美税收协定一般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上限 由另一协定国居民实益拥有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在来源国通常适用的税率上限,税收协定例外情况除外 | 10% | 加美所得税协定第 XII(2)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首次未按规定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a) 条,按第 153(1) 或 215 条本应预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再次明知而不代扣税款的罚款比例 《所得税法》第 227(8)(b) 条,适用于同一日历年内已因未预扣税款而应付罚款,之后又明知或因重大疏忽再次未预扣的情况 | 2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27(8)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转让定价罚款的总收入比例门槛 《所得税法》第 247(3)(b) 条取较低值测试中的一项;须与法定调整金额比较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47(3)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转让定价罚款的固定金额门槛 《所得税法》第 247(3)(b) 条取较低值测试中的另一项 | C$10,000,00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47(3) 条 核对日期 |
| 加拿大转让定价罚款比例 满足罚款条件时,按第 247(3)(a) 段确定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 10%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所得税法》第 247(3) 条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转让定价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47 条
- CRA:TPM-15,集团内部服务
- IRS:转让定价
- IRS:转让定价文件最佳实践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引,T106 表
- CRA:T106-1 税单套件
- CRA:外国关联公司的信息申报表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33.1 条
- IRS:5472 表格填报说明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17 条
- CRA:相关贷款或债务选择
- IRS:第 482 条法规
- IRS:服务成本法法规
- 加美所得税协定
- IRS:收入来源认定
- IRS:第 515 号出版物
- CRA:在加拿大提供服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27.1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27 条
- 加拿大司法法规:《所得税法》第 215 条
- 美国法典:第 1461 条
- IRS:1042 表核定期限
- 美国法规:第 1.6038A-1 条
- 魁北克税务局:魁北克服务付款
- 魁北克税务局:RL-1 税单申报指引
- CRA:非居民服务付款的必要预扣
- CRA:R105 表格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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