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为经营而进口货物的 GST/HST 注册人,无论是自己报关,还是通过报关代理或快递公司
- 海外供应商、货运代理或订单履行中心替其办理清关的买家
- 需要在报关代理发票上拆分关税、GST 和费用的记账员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关税税率、税则归类、海关估价和海关罚款
- 进口货物的魁北克销售税和省销售税
- 从加拿大境外购买的服务和无形资产
- 消费者为个人使用而进口的货物
- 出口和零税率销售
进口货物的 GST 由谁缴?我能把它作为进项税抵免申请回来吗?
进口货物的 GST/HST 由货物所有人或登记进口商缴纳,在边境与关税一并征收(CRA:进口和出口)。登记进口商是海关申报单上写明、负责为货物报关并缴纳关税和税款的一方(CBSA:D17-1-5 号备忘录)。身为进口商的 GST/HST 注册人,在符合一般抵免条件时,可以把这笔税款作为进项税抵免申请(CRA:进口和出口)。
联邦税按货物价值的 5% 计算(《消费税法》第 212 条)。这里的价值是完税价格,加上依海关法和消费税法就货物应缴的关税和税款,例如关税和消费税(《消费税法》第 215 条)。即使关税税率为零,也可能要缴这项税。关税不是 GST/HST,所以不能抵免;报关代理自己的服务费另有税款,由报关代理收取。
有五点会让情况不简单:
- 申报单上是谁的名字。 CRA 把抵免归给进口商,也就是促成货物进口的人。这不一定是海关文件上的登记进口商。以供应商、货运代理或订单履行中心的名义办理的文件,需要额外的步骤,下文有说明。
- 报关代理发票上有什么。 关税、税款和费用合在一个总额里,拆分之前既不能申请抵免,也不能入账。
- 您在哪里。 在 HST 省份,商业货物的 HST 省级部分与联邦部分的处理方式不同。
- 您能不能申请。 《消费税法》只把抵免给注册人,而且只限于用于商业活动的那部分(《消费税法》第 169 条)。大多数资本设备改按主要用途测试处理(见下文申请一节)。
- 有多少个期间还没过期。 漏掉的抵免仍可申请,但有时限(大多数注册人为 四年)。每个申报期间有各自的截止日,所以较早的进口要先梳理。
开始时,请列出最近 四年 内的每一笔进口,并为每批货物收集海关申报文件或快递公司的收据、报关代理发票、供应商发票、付款记录和您的 GST/HST 注册号码。如果 CRA 在审查中要求这些文件,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
什么能证明我在边境缴的 GST:海关对账单、CAD(旧 B3)还是快递收据?
先从每批货物的海关申报文件入手:商业货物用商业会计申报单(CAD),它取代了旧的 B3-3 表;快递货物用带税款明细的快递公司收据;小额商业邮件货物用 E14 表(见快递与邮件一节)。注册人在申报之前,必须持有足以计算金额的证据,才可申请抵免(《消费税法》第 169(4) 款)。就进口而言,CRA 的政策声明提到的是进口文件的副本(CRA:P-125R)。
CAD 通过 CBSA 的评估与收入管理系统(CARM)提交。CBSA 说明,它取代了旧的 B3-3 编码表,是应缴关税和税款的正式发票(CBSA:D17-1-5 号备忘录)。CRA 较早的指引仍提到 B3-3 表(CRA:RC4027)。在 CARM 客户门户注册的进口商,可以查看并打印每份申报单及其交易记录(CBSA:D17-1-5 号备忘录)。每日通知和每月账户对账单会列出记入账户的项目(CBSA:每日通知及账户对账单)。
每份申报单上请核对三项:
- 作为进口商的您的名称和进出口账户号码。 CBSA 要求商业进口文件显示进口商的有效号码,只有在狭窄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报关代理自己的账户(CBSA:D17-1-5 号备忘录)。
- 14 位交易编号。 它标识这批货物,所以用它把申报单与报关代理发票对应起来(CBSA:D17-1-5 号备忘录)。
- 日期。 日期决定归入哪个申报期间(见下文)。
这些核对针对的是当前的申报单。对于申请期限内的较早货物,CBSA 允许报关代理在 2025 年底之前,为更多的报关使用其自己的账户(CBSA:24-27 号海关通告),所以较早的报关单上可能是报关代理的号码,而不是您的。请向报关代理索取文件,并逐批审查较早的货物。
CRA 和 CBSA 的指引没有说明,报关代理发票、月度对账单或快递收据单独是否足够。CBSA 称申报单是正式发票,并要求快递公司提供载明已缴税款明细的收据,所以应以这些为起点,并把报关代理发票一并保存。申报单在缴款到期日之前可以更正,之后可以调整(CBSA:D17-1-5 号备忘录)。在申报期间结束前根据国会法律退还或追回的税款,不计入抵免(《消费税法》第 225(3.1) 款),之后的退款或调整也可能改变抵免,所以请把 CBSA 的调整通知与该批货物放在一起。记录须保存 6 年。普通供应商发票须显示哪些内容(包括报关代理自己的服务费),见 申请进项税抵免的 GST/HST 收据要素。
报关代理的发票把关税、GST 和费用混在一起:账上怎么拆分?
把每张报关代理发票拆成下面几部分,每部分单独一行入账,并与该批货物的交易编号对应。
| 报关代理发票上的项目 | 性质 | 在账上 | 能否申请进项税抵免? |
|---|---|---|---|
| 关税、消费税和其他海关费用 | 代您付给 CBSA 的款项,不是 GST/HST | 计入货物成本的一部分 | 不能 |
| 申报单上的 GST(HST 省份则为 HST 的联邦部分) | 进口环节的税,按价值加关税征收 | 记入 GST/HST 应收款中可抵免的部分;不可抵免的部分计入货物成本 | 可以,前提是您是进口商并已注册,且只限商业用途占比(资本设备:主要用途测试) |
| 报关代理服务费 | 报关代理为您提供的自身服务 | 记作报关费用,或按您的成本核算方法计入货物成本 | 服务费本身不能抵免 |
| 报关代理服务费上的税款(如有收取) | 报关代理作为供应商收取的税款 | GST/HST 应收款 | 可以,前提是发票合规,且限于用于商业活动的部分 |
| 对账单上的 CBSA 利息或罚款 | 迟报或迟缴的费用,不是关税或 GST/HST | 单独一行,不计入货物成本 | 不能 |
如果您直接向 CBSA 支付账户对账单,一笔银行付款会涵盖多份申报单。请依据对账单和申报单入账,每份申报单一行,按交易编号对应(CBSA:每日通知及账户对账单)。
替您缴纳关税和税款的报关代理,视安排不同,可能是您的代理人。CBSA 说明,即使使用报关代理,进口商仍对会计文件以及关税和税款的缴纳负最终责任(CBSA:D17-1-5 号备忘录)。CRA 的资格备忘录把本人,而不是仅代为付款的代理人,视为就抵免而言取得货物的人(CRA:第 8-1 号备忘录)。该备忘录没有提到报关代理,所以这里适用的是一般的代理规则。
入账前先核对计算。申报单上的联邦税通常应等于完税价格加依海关法和消费税法就货物应缴的关税和税款之和的 5%(《消费税法》第 215 条)。如果不相等,请先问报关代理原因再申请;《消费税法》中的特殊估价规则可能解释差异。
请使用申报单上列明的加元税额;CRA 说明,税款按货物的加元价值计算。货物本身以加元计算的成本,见美元存货成本在加元账簿中的处理。
我怎样在申报表上申请,归入哪个期间?
在 GST/HST 申报表第 106 行申请这笔 GST,归入税款应缴的申报期间;如果税款尚未到期就已缴纳,则归入缴纳的期间(《消费税法》第 169(1) 款;CRA:申报表填写说明)。抵免涵盖货物用于商业活动的那部分。申报表本身和混合用途的处理,见申报 GST/HST 并申请进项税抵免。
递延对账单按哪个日期算,要看具体事实。申报单会显示货物的放行时间。只有享有先放行后付款特权、并提供财务担保的进口商,才在月度对账单上延后付款;其他人在放行时付款。对账单的结算期从某月 18 日到次月 17 日,付款期限为 17 日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CBSA:D17-1-5 号备忘录)。《消费税法》规定,依《海关法》缴纳和征收的进口税视同关税(《消费税法》第 214 条),但 CRA 和 CBSA 的指引没有说明递延对账单适用哪个日期。请为每笔报关记录放行日期和对账单付款日期。如果两者落在不同的申报期间,申报前要先解决这个问题。迟一个期间才申请的抵免,只要在下文的时限内,仍然有效。
申请方式不同的四种情形:
- 未注册。 《消费税法》把抵免给注册人。税款仍是成本。如果您在付款之后才注册,见申请注册前缴纳的 GST/HST。
- 快速法。 CRA 说明,汇缴率已经考虑了经营费用和存货采购的抵免(CRA:RC4058)。条例中的抵免公式涵盖进口财产,并一般把快速法注册人的采购抵免限于不动产和资本资产(《条例》第 17(1) 款;第 15(1) 款)。因此,存货或经营用品的进口 GST 没有单独的抵免;不动产以外的资本资产的进口 GST 则可以申请。见快速法指南。
- 混合用途和资本设备。 抵免缩减为商业用途占比(《消费税法》第 169(1) 款)。对大多数资本性动产,商业用途超过 50% 可全额抵免,达到或低于该比例则不能抵免;个人和合伙企业的乘用车及飞机另有规则(《消费税法》第 199 条)。见申报 GST/HST 并申请进项税抵免。
商业进口的 HST 省级部分怎么处理?
在参与 HST 的省份,商业货物的 HST 省级部分不在边境征收。CRA 说明,注册人通过自行核算来缴纳(CRA:进口和出口)。请先查看下面的豁免,它可能使您无须自行核算任何税款。
《消费税法》把商业货物定义为为销售或为商业、工业、职业、机构或其他类似用途而进口的货物,并规定,按商业货物申报的货物,免征在边境依进口商居住地征收的省级部分(《消费税法》第 212.1 条)。自行核算的税款是按第 215 条所定货物价值计算的该省税率。注册人为专门用于其商业活动的消费、使用或供应而带入的货物(指定机动车辆除外)不适用。使用快速法的注册人,或使用慈善机构特别净税额计算法的注册人,不能享有该豁免(《消费税法》第 220.07 条)。CRA 的进口页面没有提到这一点;以法规为准。如果仍须缴税,例如货物并非专门用于商业活动,CRA 说明:
- 注册人把自行核算的金额填在 GST/HST 申报表第 405 行。
- 可以就这笔税款申请进项税抵免,取决于商业用途。第 106 行的说明涵盖带入参与 HST 的省份的财产的税款(CRA:申报表填写说明)。
- 必须自行核算的非注册人使用 GST489 表。
另有一条规则适用于这种情形:未登记的非居民供应商把货物交付给您在参与 HST 省份的地址,或通过邮件或快递寄到该省。对于独立交易的购买,您按所付价格与货物公平市价两者中较低者自行核算省级部分。附表 X 第 I 部分所列财产无须依此缴税,其中包括同样专门用于商业用途的货物,快速法和慈善机构的例外也相同(《消费税法》第 220.06 条;附表 X,第 I 部分,第 22 条)。CRA 的进口页面没有说明这条规则与同一批货物的进口税如何衔接,所以申报前请核实金额和相应的抵免。
联邦部分仍在边境缴纳,并在第 106 行申请。魁北克自己对进口征收的销售税,依魁北克税务局的规则办理,本文不涉及。
快递和邮件货物:谁收税?我会收到什么?
通过 CBSA 快递低价值货件计划清关的商业货物,快递公司必须向进口商或报关代理提供收据,载明所缴关税和税款的明细(CBSA:通过快递进口商业货物)。该计划涵盖经批准的快递公司承运、估计完税价值不超过 $3,300、且不属于管制、禁止或受监管货物的货件(CBSA:D17-1-5 号备忘录)。作为进口商的注册人,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该收据上列明的 GST,并把收据与该批货物的记录一起保存。快递公司自己的处理费,处理方式与上表中报关代理的服务费相同。该计划之外的快递货物,与其他商业货物一样用申报单报关(CBSA:D17-1-5 号备忘录)。
小包裹可能不征税。价值 $20 或以下、通过邮件或快递寄往加拿大地址的货物不征税,但有例外,例如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和某些出版物(CRA:进口和出口)。如果快递费用到了却没有明细,请先要收据再申请。
完税价值为 $3,300 或以下的邮寄商业货物,由边境服务官员评估。如果有应缴的关税或税款,CBSA 会贴上邮政进口表 E14,注明金额,由加拿大邮政代 CBSA 收取(CBSA:D5-1-1)。请把 E14 表和付款记录与供应商发票一起保存。价值更高的邮寄商业货物,则凭放行和报关文件放行。
完税后交货或目的地交货:如果文件不是我的名字,谁是进口商?
完税后交货(DDP)和目的地交货(DAP)这类贸易术语,并不决定您能否抵免。它们是销售合同的条款,CRA 和 CBSA 的指引没有以它们为依据订立规则。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谁促成了货物进口,谁持有进口文件,以及销售在哪里完成。
销售地点决定走哪条路。交付给您的货物如果在加拿大境外,或在加拿大境内但在海关放行之前,销售就发生在加拿大境外(《消费税法》第 142(2) 款;第 144 条),您就抵免而言是进口商,见下文。如果供应商进口并放行货物,然后在加拿大境内交付,销售通常发生在加拿大境内(《消费税法》第 142(1)(a) 段):已登记的供应商在发票上收取 GST/HST,您申请该税款;未登记的非居民供应商不收税,则适用下面的第 2 项。
CRA 说明,有权抵免的人是实质上促成货物进口的人,不一定是登记进口商(CRA:P-125R)。《消费税法》支持这一点。就抵免而言,从加拿大境外供应货物、为买方消费、使用或供应而进口的货物,买方被视为进口商,除非买方在货物放行前就在加拿大境外供应了这些货物;任何人就该次进口缴纳的进口税,视为代买方缴纳(《消费税法》第 178.8(2) 款)。登记进口商仍有缴税义务(CRA:P-125R)。
CRA 现行的表格说明也是这样说的:视同进口商是唯一可以申请抵免的人,但必须持有进口文件,这些文件可能要从办理了进口申报的供应商那里取得(CRA:GST532)。因此:
- 请向供应商或货运代理索取显示您那几批货物税款的申报单或其他进口文件。
- 如果供应商是未登记的非居民,缴纳了进口税,并且在供应商或其代理在加拿大使用这些货物之前,就把货物供应并交付给您,那么在供应商向您提供令部长满意、证明已缴税的证据后,《消费税法》视您为在供应商缴税时已缴纳该税款(《消费税法》第 180 条)。您的申请期限从这一视同付款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证明送到之日起算。CRA 面向非居民的指南把显示已缴税款的 CBSA 表格副本列为令人满意的证明(CRA:RC4027)。
- 如果供应商已登记,在加拿大境外完成销售,并且是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税的人,您和供应商可以随时约定,用 GST532 表把该销售视为在加拿大完成。双方签署,各留一份,不交给 CRA。供应商随后把进口税作为自己的抵免申请,并在发票上收取 GST/HST(包括您补偿的关税和税款),您申请这笔税款,取代进口税(《消费税法》第 178.8(3) 款和 (4) 款;CRA:GST532)。这时您的证据就是供应商的发票。对于更早的进口,CRA 可在协议日期起四年内评估其影响(《消费税法》第 178.8(10) 款)。
没有进口文件,也没有这种协议,申请可能缺少《消费税法》要求的证据。专业人士可以帮您确认每批货物适用哪条路径。
货物寄到仓库或订单履行中心:申报单上是谁的名字?
CBSA 向申报单上列名的进口商收费。即使有报关代理代办,CBSA 也要求进口商对会计文件和付款负责(CBSA:D17-1-5 号备忘录)。放行时的货物所有人和登记进口商,也与进口商一起对关税承担连带责任(《海关法》第 17(3) 款;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依据CBSA:24-27 号海关通告),进口 GST 落在对关税负责的人身上(《消费税法》第 212 条)。申报单上列名的货运代理或仓库,本身并不免除货物所有人的责任。
如果申报单上列名的是订单履行中心、仓库经营者或货运代理,申报单就是他们的。如果您持有他们的文件,您可能可以作为促成进口的人来申请,做法与上一节相同。请在期间结束前索取申报单。CRA 和 CBSA 的指引没有为处理加拿大卖家自己进口货物的订单履行中心另订规则。
如果货物属于非居民所有人,而仓库经营者是登记进口商,CRA 另有供应商直送规则;见美国卖家在加拿大的存货。如果平台已经就您的销售收取了税款,见平台代收 GST/HST 的情形。
漏掉的进口 GST,我最多可以追溯多久申请?
通常为 四年,从税款应缴或已缴的申报期间结束时起算。在该时限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间的申报表截止日之前申请;以前未申请的抵免可以放在以后的申报表中(CRA:进项税抵免)。列名金融机构和其他特定人士,一般从包含该期间的财政年度结束起有 两年(《消费税法》第 225(4) 款);哪些人属于此类,见申报指南。
| 规则 | 期限 | 来源 |
|---|---|---|
| 一般抵免期限 | 四年 | 《消费税法》第 225(4) 款 |
| 记录保存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
同一申报期间的货物共用一个截止日。请把未过期各年度的每笔进口,连同申报单按期间分组列出,然后补申请缺失的部分。如果已提交的申报表需要更正,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如果 CRA 要求提供进口文件,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
示例
这些示例仅作说明,所有金额均为加元。
报关代理发票把所有项目混在一起
阿尔伯塔省一家已登记 GST/HST 的线上卖家,进口转售用的货物,完税价格为 C$20,000,并直接向供应商付款。报关代理的发票显示关税 C$1,000,申报单上的 GST C$1,050,报关代理服务费 C$150,以及该服务费上的 GST C$7.50,合计 C$2,207.50。
- 核对:(C$20,000 + C$1,000) 的 5% 是 C$1,050,所以申报单上的金额吻合。
- 卖家在第 106 行申请 C$1,057.50(C$1,050 + C$7.50),归入税款应缴的期间,或未到期就已缴纳的期间。这些货物是待售存货,所以商业用途占比是全部,而且卖家使用常规方法,不是快速法。
- C$1,000 的关税计入货物成本。C$150 的服务费记作报关费用。
供应商替卖家清关
一家已登记的线上卖家向海外供应商购入价值 C$5,000 的存货。供应商作为登记进口商,在边境缴纳了 C$250 的 GST(C$5,000 的 5%,无须缴关税)。卖家的发票只有一个价格,没有税款一行。
- 没有进口文件,卖家可能要等到持有已缴税款的证据,才能申请这 C$250。
- 如果销售在加拿大境外完成(货物在放行前已交付给卖家),依第 178.8(2) 款,卖家就抵免而言是进口商。持有进口文件副本时,可以把 C$250 作为待售存货的商业用途占比申请。
- 如果供应商放行货物后在加拿大境内交付,已登记的供应商应当在发票上收取 GST/HST。未登记的非居民供应商不收税,而依第 180 条,在供应商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且交货发生在供应商于加拿大使用货物之前时,卖家被视为在供应商缴纳 C$250 时已缴纳了该税款。
快递公司的零件收据
一家已登记、使用常规方法的合伙企业收到一张快递收据,涉及进口零件(用于其应税业务,已用完,不是资本设备),显示 GST C$40。它在第 106 行申请 C$40,归入税款应缴的期间;如果未到期就已缴纳,则归入缴纳的期间。如果当次申报表漏了这笔抵免,它可以在时限内的以后申报表中申请相同金额。
您的情况不同?
- 一笔 CBSA 付款或一张报关代理的总额涵盖许多批货物:哪部分是关税、哪部分是 GST、哪部分是费用,取决于每一行背后的文件。见记账协助。
- 海关文件是以供应商、货运代理或订单履行中心的名义办理的,或您按完税后交货出货:任何一批货物能否给您带来抵免,取决于您能拿到的文件。见记账协助。
- 您有多年的进口,却从未申请过抵免:时限是按每批货物计算的,所以较早的进口要先梳理。见记账协助。
- CRA 已要求您提供进口文件:见 GST/HST 审查与审计;逐批货物的记录,见记账协助。
- 您已经提交了没有申请抵免的申报表:见更正已提交的 GST/HST 申报表。
- 您在魁北克,或者 CBSA 已重新评估某份申报单:魁北克对进口征收的税和更正后的海关金额,都会改变数字。见记账协助。
- 您进口设备或车辆、使用快速法,或在 HST 省份:抵免是全额、部分还是没有,以及是否要缴省级部分,取决于用途和方法。见记账协助。
- 您从加拿大境外购买的是服务或软件,不是货物:见外国供应商和承包商的发票。
- 您的供应商用美元开票,而您用加元为存货计算成本:见美元存货成本在加元账簿中的处理。
- 您是在加拿大有存货的美国卖家:见美国卖家在加拿大的存货。
- 您的账簿落后了:见补做逾期的账簿和记账协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通常的申请期限 适用于不属于指定人士的申请人,从原申报期结束时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四年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4)(b) 条 核对日期 |
| GST 税率 阿尔伯塔省、卑诗省、曼尼托巴省、魁北克省、萨斯喀彻温省及各地区;也适用于 HST 中的联邦部分 | 5% | CRA:GST/HST 计算器及税率 核对日期 |
| GST/HST 记录通常的保存期限 通常从相关记录涉及的最后一个纳税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长期资产记录及其他例外情况可能需要保存更久 | 6 年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核对日期 |
| 资本性动产的商业用途比例门槛 对大多数车辆以外的资本性动产,商业用途超过这一比例时,通常可全额申请进项税额抵免(ITC);不超过这一比例则不能申请 | 50% | CRA:进项税抵免(ITC)适用比例 核对日期 |
| 快递低价值货物计划(Courier Low Value Shipment Program)的价值上限 经认可的快递公司所运货件的预估完税价格;不属于国会法律管制、禁止或限制的货物 | $3,300 | CBSA:D17-1-5 号备忘录,商业货物的申报 核对日期 |
| 邮件或快递进口货物的价值在此金额或以下时,免税 通过邮件或快递寄往加拿大地址、价值不超过此金额的货物不须缴税,但应税消费品和某些出版物等除外 | $20 | CRA:进口和出口的 GST/HST 核对日期 |
| 邮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此金额或以下时,由官员评估商业货物(E14 表) 进入邮件渠道、完税价格不超过此金额的商业货物,由边境服务官员评估;E14 表列明应缴的关税和税款。超过此金额的,进口商须凭放行文件和核算文件取得放行。 | $3,300 | CBSA:D5-1-1 号备忘录,国际邮件处理 核对日期 |
| 指定人士申请 GST/HST 进项税额抵免的一般期限 从原申报期所在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计算;须在该时间窗口内结束的最后一个申报期的申报截止日前申请,法定例外情况除外 | 两年 | 《消费税法》第 225(4)(a)(iii) 款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CRA:进口和出口的 GST/HST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12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12.1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14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15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0.06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0.07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69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78.8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80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42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44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199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附表 X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简化会计(GST/HST)条例》第 17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简化会计(GST/HST)条例》第 15 条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海关法》第 17 条
- CRA:GST532 表,供应商与视同进口商之间的协议及协议撤销
- CBSA:D5-1-1 号备忘录,国际邮件处理
- CRA:GST/HST 政策声明 P-125R,进口货物税款的进项税抵免资格
- CRA:GST/HST 第 8-1 号备忘录,一般资格规则
- CRA:进项税抵免
- CRA:GST/HST 须保存的记录
- 加拿大司法部法律网站:《消费税法》第 225 条
- CRA:GST/HST 申报表填写说明
- CRA:GST/HST 注册人一般须知(RC4022)
- CRA:在加拿大经营,非居民的 GST/HST 须知(RC4027)
- CRA:GST/HST 快速计算法(RC4058)
- CBSA:D17-1-5 号备忘录,商业货物的申报
- CBSA:24-27 号海关通告,CARM 十月实施的过渡措施
- CBSA:每日通知及账户对账单
- CBSA:通过快递进口商业货物
- CBSA:商业进口申报
- CBSA:CARM 概览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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