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 持工作许可或等待永久居民身份期间注册公司的新移民
- 住在加拿大境外、希望成立加拿大公司的创始人
- 正在选择联邦、安大略或卑诗注册的业主
本文不涵盖的内容
- 移民身份是否允许在加拿大工作
- 安大略和卑诗以外的省级注册细则
- 公司成立后的 CRA 项目账户及更正
- 详细公司与跨境税额计算
持有或注册公司,需要永久居民或公民身份吗?
不需要。联邦公司法允许合资格个人或公司注册,没有把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作为条件。创始人可以只持股份而不当董事;董事规则另行判断。
公司成立也不授权创始人在加拿大工作。开放式工作许可可能有限制,指定雇主许可按列明条件限定工作。为公司在加拿大工作前,核对实际许可;条款不清楚时寻求移民意见。
持工作许可或住海外,可以当唯一董事吗?
工作许可或海外地址本身,不妨碍担任董事。能否当唯一董事,取决于选择的公司法。加拿大公司局表示,一个人可同时为唯一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仍须满足联邦居民要求。
| 公司法 | 没有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可以当唯一董事吗? | 须安排的地址 |
|---|---|---|
| 联邦 | 不可以。唯一董事须符合加拿大居民定义;仅工作许可不符合(CBCA 第 2 条及第 105 条) | 章程所列省份的注册办公室(CBCA 第 19 条) |
| 安大略省 | 可以,满足普通董事资格即可;安大略已取消董事居民要求 | 安大略注册办公室 |
| 卑诗省 | 可以,满足普通董事资格即可;卑诗登记处表示无需董事居民身份 | 卑诗注册及档案办公室(卑诗法第 34 条) |
董事和股东职责不同。为满足联邦规则增加合资格居民董事,不要求给其股份。但此人是有职责及潜在责任的实际董事,不能只是填表名字(加拿大公司局)。委任该董事不改变股份控制:唯一非居民股东保留控制权,仍不符合 CCPC 身份。
任何董事,包括非居民或新增居民董事,都可能按所得税法第 227.1 条,个人承担未缴工资或非居民代扣税;或按消费税法第 323 条,承担未缴 GST/HST 净税,及相关利息罚款。两法均有合理谨慎抗辩及责任前提。所得税追偿须在最后离任后两年内开始;GST/HST 核税也有同样两年期限。
非独立交易业主以低于公允价值取得公司财产,可能另须承担转移期间或更早公司的所得税或 GST/HST 债务,通常取价值差额与相关债务较低者。CRA 可随时按所得税法第 160 条及消费税法第 325 条核定转移责任。
联邦公司的加拿大居民董事,怎样定义?
联邦法有自己的狭义定义。持工作许可住在加拿大,不会仅因居住或缴税就符合。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 条包括通常居住在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民,以及通常居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但永久居民首次可申请公民后,继续通常在这里居住超过一年者除外。另涵盖规定类别的海外公民。
按第 105 条,联邦董事通常至少 25% 须为加拿大居民。少于四名董事,至少一名符合。某些受联邦加拿大所有权或控制要求约束的业务,通常须多数符合;但董事会只有一或两人时,至少一人符合。仅持工作许可的唯一董事,通常不满足联邦要求,即使永久居民申请在处理中。
可以改在安大略或卑诗当唯一董事吗?
可以,普通安大略和卑诗商业公司法不要求加拿大居民董事。安大略修法取消董事居民条款;卑诗登记处明确说该法已取消董事居民要求。
地址要求仍在。卑诗公司须有当地注册及档案办公室;登记处表示,送达地址须为可查阅记录的实际地点,不能是邮政信箱(卑诗法;登记说明)。安大略公司须有当地注册办公室。海外董事个人地址不能代替规定的当地公司办公室。提交前核对行业特定许可或所有权限制。
两名创始人都不符合联邦资格,在哪里注册?
两人希望作为仅有董事,且都不符合联邦定义,安大略或卑诗注册可按这些省规则解决董事问题。选能维持规定办公室、完成企业登记的省;省级注册不能用来忽略实际经营的另一省要求。
另一选择是联邦注册;董事会少于四人,须至少一名合资格加拿大居民董事(CBCA 第 105 条)。增加董事会改变治理,因此委任前确定实际由谁决策。更广的企业形式选择,参阅独资还是公司。
搬到加拿大前能注册吗?
可以,前提是从一开始就满足所选法律的董事和办公室要求。提交前,安排可接收法律文件的地址,确定实际首任董事。联邦公司注册办公室须在章程所列省,注册须填各董事地址及加拿大居民身份(CBCA 第 19 条;加拿大公司局办理步骤)。卑诗要求注册及档案办公室都在卑诗(卑诗法)。
成立公司与经营许可分开。联邦公司须登记于开展业务的每个省或地区,具体要求各地不同。入境前注册并在海外管理时,记录实际管理决策地点,因为公司税务居民身份可能成为跨境问题(CRA)。
没有我的 SIN,公司也能取得 CRA 商业号码、开银行账户吗?
联邦、安大略及卑诗注册通常会发 CRA 商业号码及公司所得税账户。先核对注册通知;取得该号码不需要个人 SIN。未发号码、注册人无 SIN 时,CRA 非居民注册表接受这种情况。同一法律实体不能申请第二个 BN。
商业号码不保证银行开户。加拿大金融机构须判断公司税务居民身份,也可能询问控制情况用于账户申报(CRA);各机构有自己的开户流程。准备公司成立文件、已发商业号码、董事身份证明、所有权及税务居民资料。接下来加哪些 CRA 账户,参阅公司成立后。
等待永久居民身份或住海外,公司能享小企业税率吗?
永久居民身份不是税务测试。联邦小企业扣除要求公司在整个税务年度都是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且收入为在加拿大赚取的合资格活跃营业收入,受营业限额约束(所得税法第 125 条)。CRA 的 CCPC 测试包括非居民是否直接或间接控制等条件。
原本符合资格的公司,可为此扣除选择不作为 CCPC。授权管理人员须签署 T2002 表,在 T2 截止日 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 前提交。选择从该税务年度生效,直到撤销。撤销用相同表格及期限,下个税务年度恢复该 CCPC 处理;后来再次选择或撤销,须 CRA 书面同意(所得税法第 89 条)。
| 税务年度的业主及控制 | 联邦小企业扣除 |
|---|---|
| 唯一业主持工作许可,全年都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 无需永久居民身份;其他 CCPC 及收入条件满足时可能符合 |
| 唯一业主住海外,全年都是加拿大税务非居民 | 通常不符合:非居民控制阻止 CCPC 身份 |
| 唯一业主居民身份改变,公司取得或失去 CCPC 身份 | 身份改变通常结束一个公司税务年度并开始另一个;每年单独测试 |
合资格收入的联邦净小企业税率为 9%;适用减少和共用前,联邦营业限额为 $500,000。另加省税,资格还有其他限制。完整税率计算参阅公司怎样纳税。
提交前核对什么?
选公司法或主张税率前,核对人员、股份和实际管理地点。移民身份、董事居民身份、个人税务居民及公司税务居民,各回答不同问题。
- 个人税务居民:记录何时在加拿大建立或断开住所、家庭及其他重要联系。协定居民判定可能在仍有加拿大联系时视您为非居民,改变 CCPC 控制;工作许可或永久居民卡本身不能回答 CRA 居民测试。
- 控制:收集拟定股份类别、投票权、业主税务居民身份,及可能改变控制的协议。CCPC 测试涵盖间接及合计非居民控制,不只看股票证书名字。
- 管理:记录谁作战略决定、在哪里作出。加拿大成立通常使公司被视为加拿大居民;海外管理可能产生双重居民身份,适用协定可能使其成为加拿大非居民(CRA)。
- 成立细节:准备各董事地址和身份、当地注册办公室、计划营业省份及首个活动年度。所选登记处和行业可能有额外要求。
举例说明
示例仅用加元。创始人持开放式工作许可住安大略,是税务居民,等待永久居民身份,持有新安大略零售公司全部有投票权股份,并任唯一董事。安大略取消董事居民要求后允许如此,联邦唯一董事规则则不允许。
假定首个税务年度为 365 天,应税收入 C$100,000,全部来自在加拿大开展的合资格活跃业务。创始人全年保持加拿大税务居民和唯一控制人身份。假定全部营业限额可用,无其他调整或抵免,9% 联邦税率产生 C$9,000 公司所得税,另加省税。后来成为非居民控制人,公司失去 CCPC 身份时,通常在改变前结束税务年度。每个产生的年度分别测试。
您的情况有所不同?
- 成立后搬海外,或付给非居民业主:参阅加拿大公司的非居民业主。
- 个人税务居民身份不确定:参阅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
- 需要 CRA 账户或发现注册不一致:参阅公司成立后。
- 考虑是否需要成立公司:参阅独资还是公司。
- 两名创始人均不符合计划董事会要求,年中控制改变,或跨国管理:准备许可、居民时间线、拟定股份条款、董事资料及办公室地址,寻求企业设立帮助。
本文引用的数据
| 项目 | 数值 | 来源 |
|---|---|---|
| 联邦公司董事中通常必须为加拿大居民的最低比例 董事少于四人时,至少一人须为加拿大居民。某些受限制行业通常要求多数董事符合条件;如仅有一名或两名董事,至少一人须符合 | 25%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05 条 核对日期 |
| T2 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提交截止日 申报截止日也适用于 T2002 表格的选择及撤销 | 纳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开始前须知 核对日期 |
| 适用小企业扣除后的加拿大联邦公司净税率 适用于就营业收入中不超过小企业限额的部分申请小企业扣除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不随通胀调整 | 9% | CRA:公司税率 核对日期 |
| 联邦小企业扣除适用的经营收入额度 适用于没有关联公司的加拿大控股私人公司(CCPC)的最高限额;关联公司须共享限额,应税资本超过 $1000万或被动收入超过 $50,000 时会减少;纳税年度不足 51 周时按比例计算;不随通胀调整 | $500,000 | CRA:2025 年 T2 公司所得税指南第 4 章 核对日期 |
官方来源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5 条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2 条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05 条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9 条
- CorporationsCanada:董事及高管
- 加拿大公司局:如何注册公司
- 加拿大公司注册局:在省或地区登记联邦公司
- 安大略:Better for People, Smarter for Business Act,附表 1
- 卑诗公司登记处:公司注册申请
- 卑诗商业公司法
- CRA:如何注册商业号码
- CRA:非居民在加拿大经营的注册
- CRA:公司类型
- CRA:选择不作为 CCPC
- CRA:Form T2002
- CRA:T2 公司所得税指南——开始前须知
- 所得税法第 125 条
- 所得税法,第89条
- 所得税法第 227.1 条
- 消费税法,第323条
- 所得税法,第160条
- 消费税法,第325条
- CRA:公司税率
- CRA:确定您的居民身份
- CRA:公司居民身份
- CRA:在加拿大金融机构持账户的实体资料
- IRCC:开放式工作许可
- IRCC:指定雇主工作许可
关于本指南
译自英文指南 · 阅读英文原文 本文介绍所列纳税年度的一般规则,不构成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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